老年人的性問題應該重視,但絕不是「陪床保姆」這種辦法

梨花村小蔣,七年西政人/法院打雜中一、各行為在現行法下的定性男性孤寡老人、陪床保姆:嫖娼、賣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66 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牽線介紹的中介:這種介紹賣淫嫖娼的行為,法律的評價是要重於賣淫和嫖娼行為本身的,表現在既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還會遭受刑事追究。比如,下面列舉的那兩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67 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 359 條第 1 款【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 358 條第 3 款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法律分析外的話

題主既然將法律作為第一個標籤,我便覺得應當現在現行法律的規定下,明確行為的性質。那麼,既然」陪床保姆「有好幾個優點:一、解決鰥夫的性生活問題;二、拓展了子女盡孝的方式。能夠突破現行的法律來鼓勵這個行業的發展呢。我的答案很明確,不能。第一,法律承載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沒有修訂製定法的情況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依然代表了我們社會主義祖國里各族人民的道德底線,雖然這個問題在知乎上得到的回答,可能得到支持的比例要高,但知乎並不代表了全部。我們甚至不知道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第二、雖然他們是自願的,但這部分法律的立法目的並非保障意思自由,所以,自願並不是合法化的理由。第三,鰥夫的性生活問題,是需要關注的,因為他們需求的不滿足可能導致他們通過其他違法或者犯罪的方式來解決。但是,在我們婚姻法之下,每個鰥夫都享有者完滿的結婚自由,完全可以在婚姻的框架之內享受性生活。我們的法律,儘管不完善,但是他承載大多數人的道德。除非道德傾向發生了轉折性的變化,那麼,保姆還是安安穩穩的做些家政事務吧。返回東方頭條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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