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等: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路徑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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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縱觀各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不難發現,順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實施有效措施推動離岸金融中心的建立與發展,而優越的自然條件與成熟穩定的社會條件是離岸金融中心形成的前提,而系統和規範的管理制度則是各離岸金融中心發展壯大的關鍵性因素。本文從發展模式、區位選擇、制度要素、業務發展戰略、監管、發展步驟六個方面對離岸金融中心發展的形成因素和發展路徑進行比較和歸納,敬請品鑒。
一、發展模式
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模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何種類型的離岸金融中心,即模式選擇;二是如何建立該離岸金融中心,即發展策略。
1.模式選擇
對於第一個問題,關鍵在於如何處理在岸業務賬戶和離岸業務賬戶的關係,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內外混合型,內外分離型和避稅港型。內外混合型以英國倫敦和香港為代表,特點是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並賬操作,資金的出入境不受限制。由於內外混合型這種模式在同一賬戶上同時運作本國或本地區的居民與非居民的金融業務,因此蘊含了極大的風險。
在倫敦之後興建的離岸金融中心基本都採用了內外分離型的管理模式,只是分離的程度有所不同。其中嚴格的內外分離型模式以日本的離岸金融市場(JOM)最為典型。比較寬鬆的內外分離型模式又稱為滲透型分離模式,指的是允許在岸和離岸賬戶之間有一定程度的滲透,這種滲透可以是單向的流入或流出,也可以是雙向的流入和流出。內外分離型的管理模式優點在於降低了國際資本流動對離岸金融中心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的衝擊影響,有效阻擋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對國內金融市場的衝擊,因此對小國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而言意義尤為重要。
最後一類避稅港型,又稱簿記型管理模式是指國際商業銀行在某國設立機構,利用其作為交易的登記地點,不發生實際業務,只通過所在國賬戶處理境外交易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加勒比海地區的離岸金融市場多為此類。
這三種類型的離岸市場是與不同的經濟調控水平和金融監管水平相協調的,從實踐來看,各國都是根據自身的條件,包括經濟市場化程度、金融業發達程度、監管水平等來選擇不同的管理模式。從世界主要國家的離岸金融中心來看,市場化程度較低且干預能力有限的發展中國家多選用內外分離型,而美國、日本這樣的發達國家由於其貨幣充當「境外貨幣」,為了防止本幣資金的流出入嚴重干擾國內貨幣政策的實施,以至不得不對在本土上所從事的本幣業務和本幣境外業務嚴加隔離。只有英國、香港等少數國家和地區有足夠的監管措施實行內外一體型,對於大多數國家則顯然現在還無法滿足這樣的條件。
2.發展策略
從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過程來看,其發展策略主要有自然形成和政府推動兩種。在歐洲貨幣市場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市場力量起著決定性作用,但在倫敦美元市場誕生髮展之後,美國國際銀行設施、新加坡亞元市場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等現代離岸金融中心均是政府為適應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而推動形成的,因此政府的積極作用是不可小視的,有時甚至影響一個新興市場的發育軌跡。政府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存在的種種約束條件和不利因素,來推動一個離岸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如此帶來的收益將遠遠超過其成本。
二、區位選擇
對於離岸金融中心而言,其區位選擇必須綜合考慮自然要素和宏觀經濟要素,具體說來包括地理位置、政治經濟環境、金融體系發展完善程度、基礎設施條件以及聲譽。
地理位置的優劣對避稅型和區域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形成尤其重要。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多屬小國,優越的地理位置可以為其國內政治和經濟穩定提供有力保障,為各國投資者營造和諧的投資環境。而區域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建設也可謂佔盡地利,最典型的莫過於新加坡,其極佳的時區優勢使新加坡金融中心可以在舊金山閉市之前接手,到其閉市時就把金融交易活動轉交蘇黎世,給銀行和金融活動全天候不間斷地運作創造條件。不僅如此,離岸金融中心紛紛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便捷的交通設施和先進的通訊系統為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技術上的保證。
三、制度要素
制度要素是離岸金融中心形成的首要條件,離岸金融市場長期以來一直因其低稅、低管制而區別於在岸金融市場,不斷吸引著各國的投資者。比較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離岸金融中心的管理經驗,我們發現各國和地區基本是圍繞金融管制的放鬆、稅收優惠和健全法製法規三方面來進行制度建設的。
1.放鬆金融管制
較少的金融管制是導致數以千計的金融機構雲集各離岸金融市場的重要原因,所有國家和地區的離岸金融中心無一例外地採取了放鬆金融管制的措施,具體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取消外匯管制;二是減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要求;三是廢除利率上限,實現利率自由化。
2.寬鬆的稅收制度
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其對國際資金的吸引力,大多數離岸金融中心主要在以下方面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1)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同的離岸金融中心差別較大,但對於離岸金融市場上的金融機構以及國際商務公司(IBC),一般適用較低的稅率,後者甚至免除所得稅;(2)利息、股息、資本利得傭金、費用所得稅和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等,減免幅度一般較大,如幾乎所有的離岸金融中心都離岸存款免徵存款利息稅;(3)死亡、繼承、遺產稅,多集中在島國和避稅型離岸中心。
3.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主要離岸金融中心,其金融法律法規建設都十分健全,這是因為離岸金融業務自由化程度比較高,政府干預較少,它們業務活動的依據就是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而且也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離岸金融市場正常有序地運轉。這些國家和地區除制定有金融服務法等母法外,還制定了銀行、保險、信託、基金等業務法及相關法規。
4.金融隱私權得到保障
很多離岸金融中心通過立法對跨國投資者的離岸金融活動或財產提供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保密措施,對未經批准泄漏銀行或客戶資料視為犯罪行為。將這一手段利用得最為徹底的當屬加勒比海地區的離岸中心群,各國對在本地註冊的國際商業公司都實行有利於保密的規定,其中包括無須出示經過審計的賬目報表或每年審計、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不必擁有在本地活動記錄、不必向公司登記負責人透露董事名字、不必登記股東信息等等規定。隨著國際統一的規範性措施的加強,透明化將成為未來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趨勢,因此保密性這一離岸金融中心的制度優勢將逐漸淡出。
四、監管體系
1.監管主體
對於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主體,是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還是由在岸金融市場的監管主體統一實施,學術界的觀點並不一致。單獨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可以專職於離岸金融市場,職責範圍的縮小使其監管更為全面有效,但從另一方面來看,獨立與國內在岸金融機構的監管也不利於離、在岸金融市場監管信息的交流,容易造成監管的衝突。從各國做法來看,大部分國家選擇已有的監管主體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管而不是設立獨立的監管部門。
2.市場准入
離岸金融市場准入監管被西方國家稱為監管的第一道防線。各國政府對於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或多或少的設置了一些標準,主要是對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的性質類型和層次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不同類型的離岸金融市場的准入制度會有所差異,但同時也存在很多共性。在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性質准入方面,就現有情況而言,基本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僅允許銀行進入市場,即建立的是銀行間市場;另一類是允許多種金融機構進入,建立多主體市場。
3. 經營主體監管
離岸金融市場是非居民間從事國際性金融業務的市場。通常情況下,各國都會利用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管。避稅港型離岸中心通常對經營主體監管較少,註冊方便靈活,所需申請文件的內容少,保密性也比較好,但為了維護金融市場平穩運行,這些市場所在國政府也實施了一些必要的監管措施。內外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對經營主體的監管特點是輕准入而重經營。而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監管機構往往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對經營主體的監管責任,對經營主體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嚴格的資格要求限制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從而在源頭上降低離岸金融風險爆發的可能。
4.市場退出監管
通常情況下,一國金融市場上退出監管有以下三種制度:危機預警制度、最後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其中第一種制度是為了及早發現風險,可以使銀行及早採取措施;第二種制度是為了在銀行出現暫時性資金危機時以懲罰性貸款幫助銀行渡過難關,防止倒閉;第三種制度是在銀行破產時由相應的保險機構代為付現,保護公眾利益。
五、業務發展策略
1.交易幣種
依據本幣能否作為交易貨幣可把世界各國離岸金融市場大致分為兩大類:①本幣不能作為離岸市場交易貨幣。世界大部分離岸市場屬於這一類,其中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展中國家的離岸市場,由於其本幣不是完全自由兌換貨幣,而有關條例法規明確規定,交易幣種須是外匯,本幣自然不能參與交易;另一種是在發達國家,雖然本幣屬於外匯,但立法規定不能參與交易。②本幣也可以作為離岸市場交易貨幣,縱觀世界各地的離岸金融市場,交易幣種有本幣化的趨勢。
2.業務範圍
通常而言,市場准入嚴格的離岸金融中心對業務範圍的規定限制較多,而其他一些內外混合型以及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中心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離岸金融中心大多是在建立之初就規定了較為寬泛的業務範圍。相對於上述兩種類型,避稅型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範圍基本上可以說是無所禁忌,除了傳統的銀行、債券業務,還廣泛涉及信託、基金、保險等領域。
3.交易主體
各離岸中心的資金來源和運用基本都是以銀行同業存貸款為主,在同業存貸款中又以境外同業存貸款占多數。其他非銀行客戶則主要包括進出口商、跨國公司和政府機構。與早期的離岸金融中心比,後來建立的離岸金融中心都十分強調交易對象的非居民性,在管理上將非居民和居民嚴格區分開。如美國規定IBF的交易只限於吸收外國銀行、外國公司、外國居民、其他從事國際銀行業務的機構的存款,或向外國居民及其他從事國際銀行業務的單位機構提供的貸款,不得接受美國居民存款或向美國居民貸款。
六、發展步驟
從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路徑可以看出,離岸金融制度在各國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按步驟、分階段進行,這對發展中國家尤其重要,由於市場不成熟,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在建立之初必須採取措施防止離岸市場上因龐大的資本流動而可能對國內經濟造成的不良影響。
很多國家在離岸金融市場建立之初採取了「隔離性」措施,包括賬戶設置上嚴格分離,政策上有限放鬆,業務准入和業務範圍的嚴格控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放開外匯管制對於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不可或缺,但對於內外分離型離岸中心在建立之初仍有必要實行外匯管制,防止離岸市場上的資金與國內市場上的資金相互轉移,從而影響匯率和利率,併產生投機活動,待業務不斷擴大和市場不斷成熟發展之後在逐漸放寬外匯管制直至全面撤銷。
文章來源:本文節選自《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國際趨勢與中國路徑》一書,由巴曙松教授主筆,郭雲釗博士、華中煒博士等巴教授所帶領的研究團隊,以及KVB崑崙國際離岸金融項目組共同參與完成,已由北京大學出版社於2008年出版發行(本文觀點僅代表研究人員個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機構的意見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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