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三十天,每天背多分——經濟法背誦版005(消費者法)

1.【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產品僅僅存在瑕疵尚未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失的,消費者只可以向銷售者主張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產品瑕疵責任),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向生產者追償。

2.【產品質量法第41、42、43條】 產品缺陷責任屬於侵權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無過錯的不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求償,也可以向銷售者求償。在內部追償時,生產者無過錯責任,銷售者過錯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聲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免責事由包括: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4.【《食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五條】(1)食藥品質量責任可以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並可以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中擇一主張。(2)主張違約責任須證明合同關係及違約行為;主張侵權須證明侵權事實及初步的因果關係,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5.【《食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知假買假不算錯,購買之人可索賠;買一贈一有損害,雖無對價也有責

6.【《食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為:①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等義務,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③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

7.【《食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網路交易平台的責任:①提供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的真實信息免責;②不能提供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的真實信息的須承擔墊付責任然後向生產、銷售者,服務者追償;③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④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8.【《食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二、十三條)】食品藥品檢驗、認證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與認證的,故意出具的承擔連帶責任,過失出具的承擔相應責任

9.【《食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如果不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的,僅經營者承擔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虛假廣告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的,則有三類主體承擔連帶責任:①經營者(生產者、銷售者)②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③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做推薦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

10.【《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欺詐行為最多可得四筆賠償:①已經支付的價款;②因欺詐而產生的該價款三倍的賠償金(不足五百按五百計);③消費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實際損失;④經營者明知時的前項損失的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最後一項可以與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選擇適用)

1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①瑕疵商品可七天有理由退貨,網購商品可七天無理由退貨;

②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和交付的報紙、期刊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③主張無理由退貨須自付運費。

1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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