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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行為經過多長時間才可以不追究

張港通訊>>2005年第11期>>違紀行為經過多長時間才可以不追究 違紀行為經過多長時間才可以不追究 http://www.zjgport.cn2006-1-23

編輯同志: 我市國家公務員李某,1987年4月依法救災款5000元,2004年5月經人舉報,其違紀行為被發現。監察機關經過調查,於2004年9月給予李某開除處分。李某不服,認為其違紀行為已經過了17年,早已超過了行政處分追究期,監察機關不應再給予其行政處分。請問對國家公務員的違紀行為經過多長時間才可以不被追究?河北張良

張良同志:  你在信中所提的問題主要是關於行政處分追究時效問題。關於追究時效問題,只有我國刑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6]82號)規定:對於違反紀律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區別情況作出處理。違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因此,根據以上有關行政處分的規定,是否給予違紀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輕重、危害大小,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決定。只有違紀輕微且並未造成不良後果的,才可以免予行政處分。現行規定中並未規定對違紀行為的追究時效期限,因此,違紀行為經過期限的長短不是應否給予行政處分的法定條件,即無論違紀行為自終了之日起經過多長時間,行政處分決定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都可以追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責任,給予其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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