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結算業務中的常見票據

國際結算業務中的常見票據2010年07月23日 10:23 1.國際貿易中的常用票據

  財務單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貨幣的支付憑證,又稱票據;商業票據則指商業發票、各種運輸單據、保險單、裝箱單等證明或說明有關商品情況的單據;公務證書則是指由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簽發的各種證明文件,如出口許可證、商檢證書等。各種單據都必須由簽發單位正式簽字或蓋章,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單據就其簽發單位的不同可分為:

  ①出口商自製單據。即由出口商自行繕制籤發的單據,如匯票、商業發票、裝箱單、重量單等。

  ②協作單位簽發的單據。如由承運人簽發的各種運輸單據,由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等。

  ③由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簽發的單據,如出口許可證、貿促會產地證明書以及商檢局簽發的商檢證書等。

  此外,有些交易還需通過國外有關單位提供必要的單據。例如由國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齡證明;由進口商的代表或 其檢驗人員簽發的品質證書等。在國際貿易中,無論採取哪種支付方式,賣方均有責任向買方提供必要的單據,通過單據,實現收匯的目的。

  (1)匯票。

  匯票屬於財務單據,一般用於出口商(債權人)向進口商(債務人)索取貨款,要求進口商見票後立即或在一定時期內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某種貨幣。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出口商出具的匯票,被稱為商業匯票。為了防止丟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一式兩份正本,即第一正本(Ftrst of Exchange)和第二正本(Second of Exchange)。兩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只付一次,先到先付,後到無效。所以在匯票的第一正本上註明「付一不付二」(Second Exchanga Being Unpaid),而在第二正本上則註明「付二不付一」(First Exchange Being Unpaid)。銀行在傳遞單據時,一般將兩張正本匯票分開郵寄,以免丟失。在即期信用證項下,匯票的有無都不會影響付款的進行,而遠期付款的交易則必須有匯票。

  (2)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Commercial lnvoice)是賣方向買方開立的,憑以向買方收款的發貨清單,也是賣方對於一筆交易的全面說明,內容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價格、數量、兌價、包裝等。商業發票是全套單據的核心,其餘單據均需參照它繕制,故又被稱為中心單據。進口取得的國外廠商的發票沒有固定格式,我國稅法等法律對其也沒有特殊的規定,但是出口發票一般需要到稅務機關購買,如果需要印製自己特殊格式的發票則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併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地方印製(套印稅務監製章),否則不予退稅。

  (3)海運提單(B/L)。

  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給託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力。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可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

  (4)保險單(tnsurance Policv)。

  保險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除載明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名稱、被保險貨物(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保險的起訖地點、承保險別、保險金額、期限等項目外,還列有保險人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人的各自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保險單如同指示性的海運提單一樣,也可由被保險人背書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

  (5)海關發票(Customs lnvoice)。

  海關發票是根據進口國海關的規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種特定格式的發票。其作用是:供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納稅等手續;進口國海關根據海關發票查核貨物在出口國市場的銷售價格,確定出口國是否以低價傾銷;進口國海關憑海關發票查核進口商品的價值和產地,確定徵收不同稅率的關稅,實行差別稅率政策;進口國海關據以計算進口商應交納的進口稅款。

  (6)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書,簡稱產地證,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製造地的證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其一,進口國根據產地證來確定對進口貨物應徵收的稅率; 其二,進口國以產地證來證明貨物的來源,控制或分配其進口配額;其三,證明是進口商指定的生產地生產的商品。

  (7)包裝單據(主要是裝箱單)。

  包裝單據(Packing Documents)是指一切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情況的單據。絕大部分出口商品須加以適當的包裝後才能裝運出口,以保護有關商品的完好。包裝單據種類較多,常見的有:裝箱單(Packing List/Packing Slip);包裝說明(Packing Speci-fication);詳細裝箱單(Detailed Packillg List);包裝提要(Packing Summary)等。

  2.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1)信用證(L/C)。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由銀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證的支付方式。在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銀行付款是以出口商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為條件的,因此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都是跟單信用證。對於信用證,最主要的是把握住一點,即信用證是一家銀行對信用證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這個條伴就是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從這一點出發,一個出口商(一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若想安全及時獲得信用證款項,必須完全按信用證規定辦,而不能依照有關貿易或商務合同辦,儘管信用證可能是根據有關合同開立的。反過來說。一個進口商(一般是信用證申請人)若想保護自己的權益,亦只能按信用證規定辦。這裡所說的「信用證規定」仍然是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進一步說,判斷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支取款項的要求是否成立,就是判斷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完全充分地體現了信用證所規定的每一條件得到滿足,銀行術語稱之為是否「單證相符」。

  信用證可能涉及的當事人有開證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

  開證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是作出信用證項下付款承諾的銀行,通常與開證申請人位於一地。在開立信用證時,開證行必須按照開證人提交的申請書辦理,由此可見開證申請書是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合同。開證行最主要的權利是可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質押品。這種質押品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現金(保證金),也可能是質押或保證文件。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為貿易或商務合同的買方。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以開證申請書作為合同;申請人與受益人(即出口商)之間受貿易或商務合同制約。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證的權利擁有者,這個權利即為可憑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向開證行支取貸款。

  除此之外信用證還涉及通知行(AdvisingBank)、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保兌行(Con firming Bank)、付款行(Paying Bank)、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等。

  信用證最主要的特點為: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憑單付款;信用證是獨立、自足的文件。

  信用證除了是一種商業單據外,還有融資作用。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債權人出具匯票委託銀行向債務人代收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債權人為出口商,債務人即為進口商。出口商根據貿易或商務合同發運貨物,產生債權,進口商獲得貨物而發生債務。為了結清這種債權債務,出口商出具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並通常隨附發票及貨運單據(物權憑證),委託銀行收款。托收是基於買賣雙方信用的,也就是通常所謂商業信用,銀行雖居於其間,但只是處於受委託代理的地位,不作任何關於付款的承諾,只根據委託人或付款人的指示辦事。

  托收一般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①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s)。

  光票托收,指以匯票、本票、支票而不隨附其他單據的托收,故也不涉及交單的方式問題。光票托收以往基本用於非貿易業務。光票由於手續簡單,在貿易雙方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不失為一種省時省事省錢的結算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光票托收由於無單據的轉移,賣方一旦貨物脫手便難控制貨權,對賣方來說,如何控制這種風險是值得注意的。因此,光票托收一般較適合在貿易夥伴為母、子公司,合營、合資、合作的雙方時使用。

  ②跟單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單托收即是指匯票隨附其他單據的托收,也是貿易中常用的結算方式。跟單托收按其交單方式又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

  簡而言之,付款交單就是付款才能放單給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貨款後才能取得單據憑以提貨。再簡單點說,付款交單就是只有先付款才能得到貨款。按照付款交單的基本原理,付款交單似只適用於即期交易:按照實務操作,假如適用於遠期交易的話,那麼遠期期限應以不起過貨物運輸航程為限只有在這兩種條件下,付款交單方式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設想付款期限180天,而交單方式為付款交單,因為無論採用何種現代運輸工具,國際貿易的貨物運輸均不需如此長的時間。貨物已到港,而單據卻需到180 天后才能一手付款,一手交單,這不具操作性。另一方面,遠期付款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使進口商得以先銷售貨物,後支付貨款,遠期付款交單也使這種資金融通失去意義和事實上的不可能。出口商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正確把握付款交單方式的特點,避免矛盾。

  b.承兌交單(D/A)。

  承兌交單即為匯票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後,代收行可放單給付款人。不難看出,承兌交單有兩個特點,一是付款是遠期的,二是有遠期匯票,無匯票則無法發生承兌的行為。由以上可以看出,承兌交單適用於遠期交易。由於付款人承諾付款後便可取得單據憑以提貨,而委託人(出口商)在未獲得付款前已失去對貨物的控制,對委託人來說具有一定風險。因此,承兌交單方式應在對付款人較為了解時才宜採用。但在實際中,往往出口商為了推銷新產品,或打開某一新市場而使用承兌交單方式,這是對進口商的一種讓步,以鼓勵其銷售尚不為人所熟悉的商品。

  托收的最主要特點是基於商業信用,換句話說就是基於買賣雙方的信任。托收過程中雖有銀行介入,但銀行只是居中代理各種委託事項,並不承擔必定付款的義務。此外,托收較之信用證,手續簡便一些,銀行費用也低一些。買賣雙方應根據銷售目的、合作夥伴的情況、商品市場情況等,綜合考慮採用哪種方式,以達到擴大銷售、擴大市場的目的。

  (3)匯款。

  匯款(Remittance)結算是操作最簡單的一種結算方式。賣方將貸款直接發運給買方,買方通過銀行對賣方付款,銀行不處理票據或單據。

  匯款按資金調撥方式分為電匯、信匯、票匯。

  ①電匯(Telegrapfic Transfer 簡稱T/T)。即匯款資金的調撥和匯款委託指示採用電訊方式送達匯入行。電匯時間很短,收款人很快便可收到款項,較適於急需購買的商品。從銀行業務的角度而言,電訊易於控制真實性,大額匯款銀行傾向於採用電匯。

  ②信匯(MaiI Transfer,簡稱M/T)。即匯款委託指示是通過信函方式發出的,速度較慢,較適於金額小的交易,大額交易採用信匯不太容易使出口商接受。

  ③票匯(Bankers Demand Draft 簡稱D/D)。即匯教委託指示及資金調撥採用銀行匯票的方式完成。票匯方式比較靈活,因為匯票是流通票據,不一定只到一家銀行兌現,持票人可將匯票賣給出票行的任何一家代理行。由於通訊方式的極大改善,大額票匯也越來越少使用。目前國際上的銀行票匯,即便匯票人要求票匯,匯款行一般也要採用加押電予以證實,以防止偽造。以上分類主要是從資金轉移和匯款委託轉示的發送方式角度而言,也是最常見的分類。根據付款與發貨的先後不同,還可分為預付貨款、貨到付款的。但這種不同對匯款的方式並無影響,本書不贅述。

  如同托收業務,匯款的最主要特點是基於商業信用。無論採用何種匯款方式,資金的轉移不與貨權的轉移相聯。預付貨款是進口商先付款,後收貨,對買方不利;貨到付款是賣方先發貨,後收款,對賣方不利,都有發生銀貨兩空的可能。因此,匯款結算方式只有當買賣雙方高度信任的情況下較適用。當然,如果貨物是市場熱門,買方也較願意先付款:貨物在市場上知名度低賣方也不得不先發貨。採用何種方式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決定。

  (4)保函。

  擔保人向合同的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義務,如不履行,擔保人負責賠償。這種銀行信用文件即為保函(Gllarantee)。保函的分類很多,用途非常廣泛,大致可歸納為四類,即進口付款保函、借款保函、信用保函和特殊貿易保函。

  ①進口付款保函(Payment Guarentee)。進口付款保函是擔保人為委託人進口商品、技術、專利或勞務而出具的付款保函。從擔保人的角度看,這種保函類似於信用證。因為保函項下的有關合同的履行必定以支付現金來完成,要麼委託人付款,要麼擔保人履行保函的付款義務。這也是「付款保函」之由來。進口付款保函常用於信用證不便處理的進口業務。如交易特別複雜,各項條件不容易以單據體現等。在銀行業務中,進口付款保函一般按照信用證業務來處理。

  ②特殊貿易保函。

  特殊貿易保函主要指的是擔保人為特殊形式的貿易活動出具的保函。所謂特殊貿易,一般指的是租賃、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特點在於合同的一方獲得對方商品形式的融資,而償還大都不以現金支付為形式。比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的償還,均以產品或加工品等實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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