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話長談|業主財產被盜 物管是否擔責?

老話長談|業主財產被盜 物管是否擔責? 2015-01-18 張義軍 物業管理資訊 物業管理資訊

物業案例:

【提要】本案中,物業公司保安服務及門崗進出管理存在瑕疵,業主家財被盜。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針對此類事件,物業公司應當如何應對及防範?請看案例及風險防控:

盜賊開車進小區沒有刷卡,一是業主家中財物被搜刮一空,物業公司是否要擔責?二是業主李紅(化名)認為小區物管存在監管疏漏,把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自己家中失竊的相關賠償責任。

2014年1月底,家住某小區的李紅髮現家中失竊,立即報案,同時物業管理公司協助業主保護事發現場等候警察勘察現場,並提供監控錄像協助警方破案。經公安機關民警詢問,李紅稱被盜的財物包括一隻保險柜,內裝有港幣、人民幣、金飾、集郵冊,以及手提電腦一台,合計損失數額達13萬多元。

事後,李紅查看了監控錄像,覺得很氣憤,原來,監控錄像顯示盜賊的小車進入小區時沒有刷卡;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曾兩次與盜賊在地下停車場相遇,第一次是保安發現作案車輛停放在他人車位,第二次是保安目睹盜賊人將盜竊的保險柜搬上作案車輛,但儘管兩次相遇,保安都沒有上前盤查,小偷最終揚長而去。

業主

李紅:物業管理公司應為其住宅小區提供安全防範服務,預防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現家中財物被盜,很明顯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及時發現、制止犯罪行為,甚至在發現可疑人員搬運大件貴重物品時,未進行盤查。故物業管理公司應賠償因其違約失職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13萬多元。

物管

物業管理公司:李紅自稱家裡失竊,但無證據證明丟失物品的存在。物管公司對小區進行巡查、驗證出入小區車輛等均有登記記錄證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而且,導致李紅遭受損失的是盜竊犯,物業管理公司已積極協助公安部門進行偵察,因此,李紅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物管擔責20%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依法依約對李紅負有一定的安全防範義務。監控錄像和訪客登記表顯示,作案車輛進入小區時既未刷卡,也未進行登記。小區保安曾兩次與犯罪嫌疑人在地下停車場相遇,兩次可疑情形的出現均未引起保安的警覺,保安未作具體詢問就放行。由此可見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防範服務存在缺陷,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公司,通過相應管理手段來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其承擔的僅是有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李紅家被盜的主要責任在於偷盜者。因案件未破、具體損失難定,法院酌情確定李紅的損失為7萬多元,物業管理公司承擔20%。

風險防控建議

具體到本案中,風險防控應做到:

1、物業公司對服務的物業區域具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

2、本案中小區出入處設有車輛刷卡設備並聲稱進行出入登記管理,但實際上卻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致使車輛及人員隨意出入,可能導致以下風險的發生:

①車輛及人員隨意出入,不便於物業公司有效管理;

②不明身份的人員進入服務區域,可能發生業主財產(包括業主家中財物及停放的車輛)被損害、被盜竊;甚至可能發生治安及刑事事件的發生,例如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搶劫、綁架、殺人等。

③車輛刷卡設備及進出登記管理沒有切實落實,沒有起到作用,沒有形成有效的書面或電子記錄,一旦發生上述事件,不能及時有效的提取並保存有利證據。

3、有了以上風險判斷之後就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①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區域進出刷卡登記管理制度、員工行為管理規範、大件(貴重)物品出入登記管理制度;

②完善安防設施,或派專人管理;

③加強巡邏,加強崗位監督,監控中心人員與巡邏人員之間應加強聯繫;

④一旦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事情,及時進行詢問,同時與相關業主或業委會取得聯繫,排除可疑事件;

⑤制定應急預案。

4、雖然風險可以提前識別,但風險的發生具有不可預測性,物業公司為了避免盜竊或損壞事件發生後自身受到損傷,還可以購買公眾責任險來轉移風險。

另外,本案中在盜竊事件發生後,物業公司積極協助業主保護現場,等候警察前來勘察、調取監控錄像等有效積極行為值得提倡。

來源:張義軍的物業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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