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稜鏡計劃泄密者斯諾登命運5種猜想|斯諾登|美國|香港
「稜鏡門」持續發酵,美國「稜鏡」項目泄密者、中央情報局前僱員愛德華·斯諾登17日在英國《衛報》網站平台回答全球網民提問,稱將繼續公開更多涉及美國秘密情報項目的文件。
隨著美國對斯諾登開啟刑事調查,人們越來越關注斯諾登能否在中國香港得到庇護。日前,香港20多個團體遊行聲援斯諾登,香港特首梁振英也發表聲明,稱特區政府將按香港的法律和既定程序處理此事。那麼,斯諾登最後的命運將何去何從?綜合新華社電
A被移交回美國?
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中國香港地區和美國之間有移交協定(註:「引渡」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說法,香港地區與美國之間只能叫「移交」)。根據協定,美國若要引渡斯諾登,須指控他違反港美兩地皆有的相類法例,並可判處一年或以上監禁的罪名。儘管香港法律中沒有叛國罪這樣的罪名,但《紐約時報》報道,美國和香港地區的律師已鎖定了數十項罪名,當中包括公開官方機密,這在美國和香港地區都屬違法行為。
根據協議,香港執法部門可拘留斯諾登60天,讓美國政府有足夠時間準備引渡申請。但有美國司法人員表示,美司法部提出引渡請求前,必須先將斯諾登定罪,因此現在談論引渡還太早。
B因「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受香港特區政府庇護?
但找到了罪名並不一定代表可以移交。根據國際引渡協議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如果香港法官認為斯諾登是因政治理由被美國通緝,那麼他可能被庇護。香港方面還要審視表面證據是否成立等司法要素。此外,還要考慮人道主義因素,也就是協定中的「逃犯因年齡或健康關係而引致異常嚴重後果時,則被要求方的主管當局(就美國而言是指行政當局)可拒絕移交該逃犯」。
C涉及外交和國防,中國政府介入?
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有分析認為這是一道中美關係的新難題,像是「北京似乎不太可能干預美國可能提出的引渡斯諾登的請求,因為在中美兩國領導人均承諾增進關係之際,這樣做可能被華盛頓視為帶有挑釁意味」。但若是斯諾登所掌握的情報機密關乎中國國家安全等許多核心利益,就不一樣了。
根據香港《逃犯條例》第24(3)條,如果中央政府認為事件會影響外交或國防利益,就有最終決定權。也就是說,斯諾登的命運或許將由中國政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八條,如果是政治犯罪,或者中國已
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中國政府可以拒絕引渡,這樣斯諾登也能受到庇護。
D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酷刑聲請」?
「酷刑聲請」是一種向特區政府尋求政治庇護的方式。香港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根據該公約的第三條,「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只要提出了「酷刑聲請」,港府就不能拒絕,更不能在作出決定前就引渡。即使「聲請」被香港入境處有關部門拒絕,還可以上訴,直至走完司法程序,這個過程可能持續兩年左右。
E以「難民」資格被送至其他國家和地區?
中國是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但中國香港並沒有加入此公約。因為香港特區政府認為香港繁榮,且簽證制度又開放,如果放開這個口子,勢必會有大量的難民湧入。綜上,斯諾登沒有辦法向香港特區政府申請「難民」的身份,從而被庇護。但他可以向聯合國難民署申請。一旦被認定這個身份,香港特區政府也不會移交他,他可以被安排到承認「難民地位公約」的國家和地區。
(原標題:斯諾登命運的N種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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