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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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稱央行或人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於1948年12月1日組成,總行位於北京,1996年9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加入國際清算銀行,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設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目錄中國人民銀行 - 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1948年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1983年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含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統計數據、銀行卡、金融規章、反假貨幣工作、公告欄等。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或人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於1948年12月1日組成。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位於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設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1998年年末,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內部管理架構實施了重大改革,設立了9個具有跨行政區域管轄職責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務類工作組織管理職責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外,其餘金融監管、貨幣政策類以及內部管理類工作組織管理職責全部由所在區域分行承擔,央行管理體制改革措施在實施一段時間之後,因管理環節增加而產生的問題不斷暴露,遭受了央行內部人士、業內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門的普遍詬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擔的各項業務管理工作職責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組織下,陸續劃歸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從業務角度評價,1998年起實施的央行管理體制改革沒有獲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著轄區內重要職務的人事任免權力。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從2009nia7月開始的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20個省市自治區,擴大後城市的進出口量佔全國的90%。
中國人民銀行 - 成立背景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共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並發行貨幣。
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
1948年12月1日,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組建了中國人民銀行,並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本位幣。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總行位於石家莊。1949年2月總行遷往北京。
在中國大陸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的銀行,同時履行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職能。
1983年9月,中國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
1984年國家將商業銀行的職能剝離出去成立四大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後,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專職的中央銀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打造高效安全連接平台
1998年11月15日,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九家分行。人民銀行設立的九個跨省區市分行分別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瀋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分別由總行營業管理部和總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非分行所在地省會城市由原省、市兩級人民銀行合併重組為人民銀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會城市所在地級城市人民銀行統一更名為人民銀行某某市(州、地區)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與此同時,在各省會設立以城市定名的監管辦事處,如,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太原監管辦事處,各監管辦事處直接隸屬所在區域分行領導,主要承擔對所在省區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之職責。
2003年,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被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民銀行各地監管辦事處同時撤銷。
中國人民銀行 - 歷史變革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體制、職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革。
中國人民銀行的創建與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宣布成立。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幣為本位貨幣。
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由石家莊市遷入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把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的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繫,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重建的任務。
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國家銀行
在統一的計劃體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銀行體制,成為國家吸收、動員、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加快,私營金融業納入了公私合營銀行軌道,形成了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又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與高度集中的銀行體制相適應,從1953年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即全國的信貸資金,不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運用,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掌握,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制,為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和服務。
從國家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體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為了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扶植,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適應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新形勢,改革了中國銀行的體制,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立了國家外匯 管理局。以後,又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重新建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相繼組建了信託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現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
中國人民銀行
日益發展的經濟和金融機構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強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由中國人民銀行來專門承擔中央銀行職責,成為完善金融體制、更好發展金融業的緊迫議題。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家機關」,以此為起點開始了組建專門的中央銀行體制的準備工作。
逐步強化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1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誌著中央銀行體制走向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是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區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對黨的關係實行垂直領導,幹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正式批准人民銀行的「三定」調整意見。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
中國人民銀行 - 歷任行長中國人民銀行
1、南漢宸(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2、曹菊如(1954年11月-1964年10月)
3、胡立教(1964年10月-1973年5月)
4、陳希愈(1973年5月-1978年1月)
5、李葆華(1978年5月-1982年5月)
6、呂培儉(1982年5月-1985年3月)
7、陳慕華(1985年3月-1988年4月)
8、李貴鮮(1988年4月-1993年7月)
9、朱鎔基(1993年7月-1995年6月)
10、戴相龍(1995年6月-2002年12月)
11、周小川(2002年12月-現任)
中國人民銀行 - 重大貢獻中國人民銀行
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著手建立統一的國家銀行體系:
一是建立獨立統一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境內流通的本位幣,與各經濟部門協同治理通貨膨脹;
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機構,形成國家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私營金融業;
三是實行金融管理,疏導遊資,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在華外商銀行的特權,禁止外國貨幣流通,統一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款、放款、匯兌和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迎接經濟建設做準備。
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終結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體系;統一了人民幣發行,逐步收兌了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全部清楚並限期兌換了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的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了統一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收存款、建金庫、靈活調撥」,運用折實儲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調控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混亂的狀況,終於制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長達二十年之久的惡性通貨膨脹。
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業的調整,靈活調度資金,支持了國營經濟的快速成長,適度地增加了對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便利了城鄉物資交流,為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中國人民銀行 - 重要事記中國人民銀行
1、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宣布成立。
2、1969年7月,人民銀行總行與財政部合署辦公。
3、1978年1月,人民銀行與財政部正式分開辦公,人民銀行總行的內設機構恢復到14個司局。1978年末,人民銀行的統一體制全面恢復。
4、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由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的10項職責。
5、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國工商銀行,經營原由人民銀行承擔的儲蓄和工商信貸等商業銀行業務,基本上實現了「政企分開」,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6、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證券市場業務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
7、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確定人民銀行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銀行追逐利潤的動機,集中了總行的調控權,保證了貨幣政策在全國範圍內的統一實施。
8、1994年1月1日起,對外匯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中國人民銀行
9、1994年以後,我國逐漸形成了以貨幣政策最終目標、中介目標、貨幣政策工具構成的貨幣政策框架體系。
10、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從法律上確定了人民銀行的地位和基本職權,標誌著中央銀行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軌道。
11、1998年以來,人民銀行取消對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限制,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恢復和擴大公開市場業務,積極創新貨幣政策調控工具,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實現了向間接調控為主轉變。
12、1998年10月,人民銀行對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撤銷了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在全國設立了9個跨行政區劃的分行。這一改革,突出了中央銀行組織體系的垂直領導,強化了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13、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人民銀行將保險公司的監管權正式移交給保監會。
14、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人民銀行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獨立出來,並最終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框架。
15、2005年7月21日,實施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攬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16、2005年8月,人民銀行決定成立上海總部。
中國人民銀行 - 內設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辦公廳 貨幣政策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條法司 會計財務司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統計司 支付科技司 銀行監管一司 國際司 人事教育司 銀行監管二司 內審司
辦公廳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條法司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諮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貨幣政策司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銀行監管一司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銀行監管二司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 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承辦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範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範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統計司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諮詢。
會計財務司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製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製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
國際司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澳門、台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繫及 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內審司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人事教育司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製。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製共260名。
研究局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我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貨幣金銀局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全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全國黃金市場。
國庫局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衛局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培訓中心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 職責作用法律責任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給予指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貨幣總量,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為了滿足對貨幣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被賦予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負責生產、供應、定期更新紙幣、替換硬幣、回收舊幣和防止偽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著自己的印鈔造幣廠。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其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除了履行一般監督作用以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轉帳網路,即全國2000多家同城票據交換所、全國手工聯行系統和全國電子聯行系統。這些支付系統對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起著中立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通過業務條款、處理程序、借記和貸記條款以及收費政策施加一定影響。
除了為銀行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以外,中國人民銀行還作為政府的銀行,獨家管理國庫帳戶,負責經理國庫。
制定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協調支付交易的組織和技術問題。它主持全國金融標準化委員會,積極制定和推行銀行業務、技術標準,在制定管理現行跨行支付系統的規章制度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各商業銀行的電子匯兌系統的影響是有限的,儘管這些系統在許多方面都類似西方國家的跨行資金轉帳系統。
監督和稽核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提供支付處理和結算服務中國人民銀行為各銀行提供支付處理服務,結算大額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銀行運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對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內支付業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紙憑證異地跨行支付在過去曾通過同城清算所先進行跨行清算和結算。全國電子聯行系統處理異地跨行支付和行內大額異地支付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提供信貸服務為了順利進行結算,各銀行可以從人民銀行分行拆藉資金,只要借款行貸款帳戶上具有足夠的經授權的貸款額度即可。商業銀行在向人民銀行申請貸款之前,必須首先向下列機構借款:
系統內上一級機構
系統內在當地另一分支機構
當地其他銀行機構
收費政策目前建設支付清算系統時購買計算機和通訊設備、應用軟體開發所用的投資來源於財政預算和內部資金籌措。支付系統運行費用作為人民銀行日常開支,尚未通過服務收費收回。參加同城清算的銀行機構按比例分攤一部分運行費用。
處於政策考慮,人民銀行作出上述規定。隨著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實施和投入運行(見5.1部分),收費政策將會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資共建的清算系統,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則實行新的收費政策。
貨幣政策和支付系統在中國,貨幣政策的實施跟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徵,但又有許多不同。主要的區別在於:
中國經濟正處於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中國政府依然具有足夠的權威直接控制經濟發展,以保證改革平穩有序。
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但是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市場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由於缺乏大業務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市場,所以實際很難完全依賴公開市場操作來間接影響貨幣總量。
由於這些不同,貨幣政策工具在許多方面跟西方發達國家不盡相同。
主要貨幣政策工具信貸規模分配: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領導權力決定按地域和工業部門分配信貸規模。
發行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使它能夠影響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和業務活動。
法定儲備金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改動法定儲備金比例。自1988年以來,這個比例一直為13%。
制定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定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官方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目前,發行國債的數量還不夠大,而且市場的流動性還沒有大到使依靠公開市場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開市場運行在不久將來將起很重要的作用。
公開市場操作和支付系統儘管公開市場操作還沒有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來實施央行的貨幣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紹的那樣,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正在從事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其貨幣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結合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特種存款以及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間接影響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從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目前,同業拆借有7種,其成熟期分別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自1994年起開辦外匯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在此市場上買賣美元、日元和港幣。
自1996年起,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場,通過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回購協議進行國債的公開市場操作。資金清算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進行,實行T 1結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減各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帳戶。
國家國家各部委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部門、各行業的全國性領導機構,這些國家各部委機關你熟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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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姓名 | 任職時間 |
南漢宸 | 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
曹菊如 | 1954年11月—1964年10月 |
胡立教 | 代,1964年10月—「文革」初期 |
陳希愈 | 1973年5月—1978年1月 |
李葆華 | 1978年3月—1982年5月 |
呂培儉 | 1982年5月—1985年3月 |
陳慕華 | 1985年3月—1988年4月 |
李貴鮮 | 1988年4月—1993年7月 |
朱鎔基 | 1993年7月—1995年6月 |
戴相龍 | 1995年6月—2002年12月 |
周小川 | 2002年12月—至今 |
中國的銀行體系導航
中央銀行: | 中國人民銀行 |
國有商業銀行(5家): | 中國銀行 | 中國工商銀行 | 中國建設銀行 | 中國農業銀行 | 交通銀行 |
股份制商業銀行(12家) | 招商銀行 | 興業銀行 | 中國民生銀行 | 深圳發展銀行 | 中國光大銀行 | 中信實業銀行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 廣東發展銀行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渤海銀行 | 浙商銀行 | 華夏銀行 |
政策性銀行(3家): | 國家開發銀行 | 中國進出口銀行 |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
銀行監管: | 中國銀監會 |
注釋與參考:
- 河北新聞網:中國人民銀行大事記,2008年12月16日
- 和訊網:中國人民銀行介紹
- 被引用:
- 路透中文網: 路透中文網 2011-08-09
- 開放分類:
- 國家機關
- 經濟
- 經濟組織
- 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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