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研討會」摘要

「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研討會」摘要上傳時間:2004-6-25瀏覽次數:1611字體大小:大中小編者按: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要求,人民法院報理論部與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在天津聯合舉辦「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研討會」。來自天津高級法院、全國8個中級法院的院長以及部分高校的學者參加了研討會。 會議圍繞如何在訴訟程序中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法院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與行使審判權的關係、保障訴權與防止濫訴的平衡等問題展開了深入和熱烈的討論。現將會議發言摘要整理刊發。王運聲(人民法院報社總編輯):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始終在關注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問題。近些年來,法院進行審判改革的不少內容,都與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密不可分,當事人從中受益匪淺。應該肯定地說,這些年來,我國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工作有了很大發展,已經納入各級法院司法為民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在程序正義提到一定高度的今天,各級法院的法官已經對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形成了強烈的理念,並且成為自覺的行動。但是也必須看到,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問題上還有許多不足,當事人在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上也存在一些誤區,比如纏訴、纏訪,比如因不合本人意願就憑空猜忌指責法官,以個人為核心確立司法公正的標準等等。這些問題都與訴權有關,都需要我們去認真研究,從立法、司法諸多方面加以完善,從而真正做到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寧殿方(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天津二中院從2001年開始明確提出加強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工作。隨著工作的深入,我們越來越感到它的重要性。目前,我們的認識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幾點:一、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是司法工作中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它是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必然要求,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訴訟活動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訴訟權利是法律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實施訴訟行為的基本權利和行為手段。在訴訟活動中,法官的審判權力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相互結合、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構成訴訟活動的整體,推動著訴訟的運行,決定著訴訟的結果。司法實踐證明,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以收到三方面的訴訟效果:一是當事人可以獲得權利受到保障的心理滿足,進而轉化為積极參加訴訟活動的動力,主動提供證據和發表意見,有利於法官準確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二是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相互對立地舉證、質證和進行辯論,有利於法官居中問案,兼聽則明,公正裁判;三是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並與審判權力相互協調和相互制約,既有利於審判權力的有效運行,又能夠防止審判權力的濫用,保證訴訟活動正規公開的推進和合乎邏輯的作出裁判,使當事人不論勝訴或敗訴都心中明了,能夠促進息訴服判和裁判結果的及時執行。總之,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有利於尊重和保障人權,有利於司法的公正與高效,有利於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反之,就會影響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和裁判結果的公正與高效,甚至會導致當事人與法官對立。因此,做好這一工作是解決民眾對法院工作反映強烈問題的有效措施。二、目前法官尊重和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意識不斷增強,取得了較好成效,但忽視甚至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問題依然存在。如在立案階段忽視和侵犯當事人起訴權、弱勢群體獲得司法救助的權利和訴前財產保全的請求權,造成告狀難;在審理階段忽視和侵犯當事人的舉證權、陳述權、對裁判理由的知情權和在法定審限內獲得裁判結果的權利,導致有些當事人官司難了,造成打官司難;在執行階段,忽視和侵犯當事人依生效裁判及時取得合法財產的權利,有的不積極主動執行,有的隨意處置當事人財產,造成執行難;在申訴階段,忽視和侵犯申請再審和申訴的權利,法官任意駁回申訴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程序不嚴格,造成申訴難。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有法官受舊的官本位司法觀念、職權主義的思維習慣和審判模式的影響,忽視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也有法律規定尚不完善、不明確的原因;還有對這方面的宣傳和理論研究不夠,以及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不懂、不會或者不敢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等方面的原因。但法院和法官方面的原因是主要的,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工作必須從法院抓起,從法官抓起。三、目前,天津二中院力抓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工作,在加強思想教育和改進審判作風的同時,在訴訟程序中主要抓六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以解決當事人告狀難為重點,嚴格依法立案,實行合議庭立案,加強立案指導,方便群眾訴訟,保護當事人起訴權和弱勢群體獲得司法救助的權利;二是以保障當事人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為重點,保護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訴訟權利;三是以裁判充分說理和區別不同案件進行判前說理和判後釋法為重點,保障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和理由的知情權;四是以嚴格審限管理為重點,大力提高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延期案件,杜絕刑事超期羈押案件,保障當事人在法定審限內獲得裁判結果的權利;五是以加強對保全、執行、評估、拍賣、破產清算和附帶民事賠償等訴訟財產管理為重點,抓好財產流轉和處置的依法處理和準確記載,探討多種執行方式,及時執行生效裁判,保障當事人對訴訟財產的合法權利;六是以及時受理、審查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為重點,嚴格程序和審限,堅持有錯必糾,裁判正確也要做好工作,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和申訴的權利。通過抓好以上工作,努力解決目前告狀難、打官司難、執行難、申訴難和涉法上訪案件突出的問題。四、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既要積極努力推進,又要堅持全面辯證的觀點,嚴格依法進行。要注意四個環節:一是堅持合法性原則。訴訟權利的內容和範圍是法律規定的,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不能任意擴大範圍,不能遷就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也要注意不能把屬於司法文明和司法禮儀的事項列入保障訴訟權利的範圍。同時,還要防止司法過分主動,防止超越法院職權和本級法院的管轄範圍。二是注意堅持全面性原則。要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項訴訟活動中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能忽視任何一類訴訟,特別要防止在訴訟權利保障方面偏重民事訴訟,輕視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問題。還要注意平等地保障各類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不能厚此薄彼。三是堅持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一致性。把握好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價值取向,使之有利於尊重和保障人權,有利於作出公正高效的裁判結果,有利於裁判結果的有效執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四是法官既要積極履行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職責,又要主動地接受當事人對法官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要正確認識訴訟權利對審判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作用,在自覺接受監督中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司法水平。解決不好這個問題容易引起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意,只有解決好這個問題才能把法院工作搞好。高洪賓(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研討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問題是十分有意義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視為人權的內容之一,加以尊重和保障,就是貫徹實施憲法的活動。從政治意義上來講,法院在司法為民的實踐中,具體的表現最起碼是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從司法實踐的現實意義來說,現在討論這一話題,是不是意味著法院對當事人訴訟權利毫不尊重呢?或者保障狀況已經很差了呢?我認為不是。我們已經十分強調程序的公正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然,也存在一些問題,現在是研究怎樣做得更好。怎樣更好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第一,法院尤其是法官應該樹立以下理念:權利本位的理念——從起訴、審理到判決、執行,法官對每個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包括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都應該加以尊重和保障,同時用當事人的權利來約束法官的權力;程序優先的理念——國外有個著名的論斷:「只要是程序公正,就應該推定案件是正確的。」從程序的獨立價值和程序保護的實際意義來看,我認為有一定的道理。我們應強調法官通過程序公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主體互動的理念——訴訟是法官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過程。法官在訴訟中居主導地位,要調動當事人充分行使自己權利的積極性,同時在舉證等方面也應行使法官釋明權,不能純粹就案問案。其次,要從制度上完善一系列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包括司法解釋和各法院針對不同類型案件、程序制定的相關細則。如證據制度對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目前我國的證據規則在實施中遇到了些問題,就需要從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去研究和解決。現在有大量的信訪,許多是無理的。在此情況下,如何強調司法程序、維護司法權威,也需要有制度保證。我們要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不能遷就無理取鬧的當事人,讓「鬧而優則仕」得逞。第三,要從監督上來保障。法院內部的監督和外部監督,包括新聞媒體的監督,都應依法予以保障。目前,監督方面的問題很多,當然最重要的是完善法院的內部監督。潘劍鋒(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一是立法上的完善,二是司法上的保障,三是訴權的正當行使。要賦予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合法的應保護,不合法甚至濫用的應禁止。司法實踐中有起訴難的問題,主要責任在立法上。法律對起訴條件的規定是實質性審查,沒有通過程序就簡單作出判斷,忽視了當事人程序上的權利。對於實質性審查在立法上應有一個突破。當事人的處分權在立法上缺乏制度,和解權形同虛設,沒有條件、程序、法律後果的規定。和解要麼是當事人撤訴,要麼是在法律上製作調解書,如日本等大陸法國家的和解,我們並沒有。關於當事人的辯論權,法院比較尊重,但常常流於形式,沒有體現出當事人的辯論對裁判有直接的影響。關於撤訴權,我國的實際情況是需要法院的裁定同意,但外國不是這樣。訴權的保障必然涉及到法院如何充分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有一些不足,比如釋明權目前在我國是缺位。還有合而不議的問題,解決的辦法一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擴大獨任制的適用,同時可解決審判人員缺少的問題;二是確實需要合議制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要完整地運用這種制度。裁判缺少說理也是問題。加強裁判說理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的表現,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當事人上訪。再審權問題上,我們從基層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有再審權,是不是可以撤銷基層法院的再審權?甚至一審、二審法院都不搞再審,這樣會使再審條件更嚴格,把申請再審之訴的權利主要交給當事人。曲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真正地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法院能做的更多的是民商事訴訟。現在有不同的問題存在,如立案難、打官司難、執行難、再審申訴難,如都歸結到法院身上不客觀,因為涉及到各部門、律師的水平、當事人的訴訟能力等。如何解決立案難的問題,既要保障當事人訴權,又要防止訴權濫用,目前應進一步深化訴訟須知、風險提示制度。我們現在實行訴前輔導制度,有條件的法院設立訴前輔導法官,即僅僅在程序上指導當事人立案、提示訴訟風險,包括提示案件需要哪些材料、可不可立案及案件的費用等等。我們認為法院不能包攬所有糾紛的解決,對那些不適於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糾紛,要幫助當事人正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不能在駁回起訴後就置之不理。加強法官釋明權的運用,符合西部不發達、經濟文化比較落後地區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請不起律師或律師水平低,就需要法官的釋明,幫助當事人了解案件進程。要靈活適用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則。很多當事人不知道怎麼取證,有些知道取證也不能進行取證,就要適當給法官依職權進行取證的許可權。在執行過程中,除了加大執行力度、採取各種辦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外,要確實完善執行改革。如執行權和裁判權如何分離,長沙中院設立了執行監督庭,把決定權、執行的裁判權、當事人異議權、執行法官的不作為等問題統統納入該庭解決。這個做法值得我們探索。解決申訴立案難問題,建立申訴信訪責任制。我們對信訪案件進行了細緻分類,對確實無理纏訴的,該打擊的加大力度打擊,不然,信訪纏訴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同時,我們又加大法官的責任,法官對自己處理的案件要負責,從立案、審理、執行、申訴各環節都能夠把問題解決得好一點,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工作就可以做得更好。在建設職業化法官隊伍的過程中,加強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理念,是至關重要的。梁津明(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現在社會矛盾主要體現為平等主體間的矛盾和不平等主體間的矛盾。前者是民商案件,後面是行政案件,對社會安定的影響更大。如何保障公民行政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在行政糾紛訴權的保障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如何銜接?現在存在幾個問題:1.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是最終裁決,不能向法院起訴。我覺得這不利於公民訴權的保障,也不符合WTO的規定。2.相當多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前置。我認為應該給公民選擇權,可以去複議,也可以去訴訟,而不要限制必須先複議後訴訟,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訴權。3.有些可提起行政複議的案件,卻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要從立法上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拓寬,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拓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作了積極的努力。4.在複議和訴訟出現糾紛的時候,老百姓常常是無奈。我覺得法院對行政案件可以就不受理進行審查,但內部制約終有局限,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要強化法律監督。孫萬勝(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問題,是一個很有現實意義的題目。對此,我說三點認識。首先應該強化制度上的保障,這是基本前提。制度的構建和確立應包括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訴訟環境、法官的素質等等。訴訟制度模式應本著怎樣更有利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這個前提去構建,要從實際出發,從國情出發。我認為,當前在我國要建立一種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結合、各地區因地制宜、各有特色的訴訟模式。這才是實實在在保障當事人訴權。其次是程序和理念上的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是一個整體全面的問題,以下五個原則只有在司法程序上都體現出來,才可達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目標:一是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二是公正原則;三是效率原則;四是司法解釋與實際相適應的原則;五是法官素質保障原則。再有,在訴訟權利保障過程中,關鍵的問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正平等。從司法機關的角度看,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司法程序的設計、司法理念的樹立都很重要。三是從操作上如何實施和完成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個目標。對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是有條件的,應從實際出發。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能力、法官的審判能力應當互相結合。舉個例子,從立案上講,企業改制中發生的政治方面的問題,法院是否應該受理?從相關的規定看是不應受理的,但從憲法上看又應受理,對此怎麼處理?法院有沒有能力解決這些問題?現實的責任和權利是否相匹配?當事人訴權要得到保障,法官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也要保障。這也是相配套的。目前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制度上存在不足,法院也確實存在不足,應該下功夫改進,但要從實際出發,客觀對待,冷靜分析,制定出既可以實行得了、民眾基本滿意、法官認可、制度允許的相一致的解決辦法。這不僅對法院的改革,也對研究和進一步做好這一工作是有利的。鄒吉昌(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當前,民眾反映強烈的「打官司難」現象在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的各個環節都有所體現,具體表現在:參與難、告狀難、取證難、勝訴難、執行難、期限長。產生問題的原因很多,也很複雜,既有當事人自身的因素,也有法院等司法機關的因素,同時還受到整個社會司法環境的影響,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法律援助機制尚不夠完善,二是當事人自身防範風險的意識不強,三是司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四是少數案件久拖不決,影響糾紛及時解決,五是執法差異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六是地方保護問題突出。要實現立法層面和社會期望值意義上的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切實保障,有賴於司法體制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有賴於法官職業化的實現程度,也有賴於外部司法環境的進一步改善和民眾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當前,法院要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1.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法院各項工作,牢固確立司法為民思想,扎紮實實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2.加強立案審查力量,加大司法救濟力度。對案件多、立案審查力量不足的充實辦案力量,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要給予減收、緩收和免收案件訴訟費用。3.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加強信訪申訴審查力量。做到來訪有人接談、來信有迴音、申訴有結果,確保民眾依法行使訴訟權利。4.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減輕涉訴群眾訟累。要規範簡易程序的操作規程,方便當事人訴訟,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5.加強審判管理,嚴格審判監督。繼續規範和完善立案庭的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強化事先警示、臨界催辦、事後通報的流程管理措施。6.規範法院訴訟調解工作,提高訴訟效率與質量。訴訟調解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調解,不得以判壓調,也不得以調解拖延辦案。7.加強訴訟指導,使群眾正確適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印製各種訴訟指導宣傳材料,向涉訴群眾提示訴訟請求不當、喪失訴訟時效、舉證超過時限、拒不執行等方面的法律風險,減少涉訴群眾不必要的損失。王振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應該看到,我們法院在執行訴訟法從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方面有很大的進步。現在我們提出研究這個問題,並不是問題成堆,而是積極地朝著更加完善的方向努力。其實,只要還有法院,就會有這個問題。我從以下幾個層面來談。一是觀念層面。程序公正、權利意識等觀念還未在社會中普遍樹立起來。觀念問題要解決,不僅是法官的觀念,還包括當事人的觀念和維權意識。如果當領導的沒有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意識,問題就更嚴重。二是程序層面。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要依賴有效的制度。法官審理案件的時候,最基本的依據是有先進的法治理念,有一個可供操作的程序。在程序和制度上,不能把問題都推給法院。現在把很多社會問題加在法官身上,法官和社會之間已經沒有屏障了,當所有的社會矛盾集中到法院時,法院的公正與效率是難以實現的,因為法院承受不了。提出「每個案件都要開庭,判決都要講理」,其中有誤區。我們和美國法官的制度基礎不一樣,法官要在有限的時間裡解決相對多的案件,案件繁、簡應該分開,重大案件的判決書寫成論文沒有問題,簡單的案件用通常的格式就可以了。所以,我們在制度上應該重視真正保障好訴權。社會要理解法院是如何辦案的。法院調整的是法律關係,辦案是依靠規則,在民商、行政案件甚至包括刑事案件中,面對多種處理意見,選擇是很重要的。判決不僅要掌握法條,要體現法條背後的精神,還要靠證據說明。老百姓要求自然真實,恢復案件本原,這是不可能的。關於審監的問題。如果沒有終審制度的話,何談法律權威。現在有些無理纏訴衝擊了法律的秩序和權威,最終受害的是國家,應引起重視。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必須要在思想認識方面予以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司法理念,將轉變法官審判作風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要加強法院各項管理工作,將是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作為質量管理指標。要加強與完善各項制度,以規範法官審判行為為切入點改進審判工作,切實發揮立案窗口作用,推進各項便民措施。要把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作為紀檢監察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制約與監督。漆玲(天津市委黨校哲學所教授、所長):從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看,這是一個整體或者說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在任何一個局部都能解決的問題。所涉及到的不僅是司法問題,還有立法的問題;不僅有事實問題,還有價值問題;不僅有理論問題,還有實踐問題。所有問題的癥結在哪裡?我覺得需要進一步思考。從法律本身來說,法律問題就是價值取向的問題。那麼我們在價值取向上的一些根本的觀點和看法,會影響到立法和司法。從依法保障當事人權利出現的問題來說,根本的還是法的價值觀的實現問題,操作層面問題的背後還是價值觀的問題。揭示問題時應進一步找出癥結,分析原因要全面。實際上,在原因問題上來看,應以能力作為根據,因為不管是當事人還是法官,所作所為是以能力為前提的。從能力看,能力是否能夠實現是依據一定的條件。從原因本身來說,涉及到價值觀的問題。比如說我們過去的價值觀存在錯位,注重的是專政價值、集中價值而忽略民主價值,看到更多的是自身的價值而忽略當事人的價值。我認為在實踐中至少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個是進一步確立司法為民。從司法為民來看,意味著我們所作的一切是為民的。二是以更多的辯證思考去推進實踐。過去討論的司法公正、事實公正的問題,以及公正本身實現等問題,都有絕對和相對的問題,而絕對和相對從靜止來講有相區別的一面,但要從運動過程看,總是從相對走向絕對,不可能達到終極的實現。廖永安(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中西方思維的差異對訴權保障帶來的影響是比較大的。西方國家一般是將政治問題法律化,我們有時是將法律問題政治化。在中國,法院的地位和權威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尤其是涉法上訪給法院帶來了很多難題。我覺得要解決纏訴的問題,就要從判決的既判力入手,樹立司法的權威和維護判決的效力。將實體權利義務和訴訟資格相分離是保障當事人訴權很重要的問題。很多法官往往以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決定當事人訴權的有無,有些新型案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受理,當事人的要求就被堵塞了。大陸法系有一個很好的理論——訴的利益,為法院尋找依據提供了恰當的方法。我的觀點是,實體權利義務和訴訟主體要分開來,為當事人的訴權保障提供有效途徑。在防止濫用訴權和保障當事人訴權怎樣平衡的問題上,我們應該重在訴權的保障。現行的起訴條件實際上已經把西方國家的訴訟要件都包含了,這就涉及到了實體審查的問題。將來民事訴訟制度修改時,必須嚴格區分起訴的條件和訴訟要件。起訴條件應該是純形式性的。我覺得寧願建立惡意訴訟的制裁機制,也要賦予當事人訴權的保障。正如北京二中院王院長提出的,在一個法制國家,如果所有的糾紛都彙集到法院的話,對法院來講是可怕的。西方國家基本的解決方案是案件的分流,包括像我們的訴訟、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人民調解等。我們多元化的解決糾紛機制沒有協調勾連,彼此的脫節較大。如有些國家對調解協議設立了一個法院確認的簡單程序,經法院確認後的協議就具有判決的效力。田湘利(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海南中院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工作中採取了一些保民、便民、利民、親民的具體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我主要談談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中的「依法」問題。這是個關鍵點。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最大的保障來源於普法:一是對官員的普法,二是對老百姓的普法。很多訴訟權利沒有得到保障的情況,主要是當事人本身不了解法。同時,一定要保障法官的人身權、名譽權等。現在從立案到執行的干擾非常多,當事人的權利靠法官保障,如果法官不能自保的話,怎麼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作為具體案件來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怎麼保障?在法律的框架內存在很多方面不完善的情況下,我們要依法建立制度或者相應的補救措施。如刑事二審和行政二審合議庭這方面法律還有漏洞。刑事二審也是要詢問當事人,如果書面審不開庭的話,當事人拿到判決時才知道合議庭成員,這就影響了或者是剝奪了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在現有法律的規定之中,充分落實好、執行好現有法律的規定,最重要的一條是釋明權,多一句釋明和少一句釋明,結果完全不一樣。應從實際出發,因人制宜,因地制宜。當事人與法院、法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官不得忽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我們不能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作簡單化和庸俗化的理解。那種認為凡是當事人提出的任何權利訴求法院都要儘可能滿足的觀念,是錯誤和有害的,同樣違背了訴訟活動的初衷和本質所在。任何於法無據的訴訟權利都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付士成(南開大學法學系主任、教授):我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想法:一、從觀念方面談。我們常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人權的組成部分。有學者闡述人權具有非法律列舉性,也就是說人權並不都是法律列舉存在的。如果把它移到訴訟制度中,在操作中怎麼辦?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訴訟活動中應該是屬於法律確認的。我覺得我們有一個很大的問題,給法院賦予了法院自己不能承擔的職能。法院應框定好自己的職能。信訪制度對兩審終審制、對法院判決的既判力都是一種衝擊。特別是那些惡意信訪、纏訪,給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這往往使人們對信訪定位問題產生疑慮。二、從操作層面上談。我特別贊成依法保障,而且法院也只能做到依法保障。有學者講過,一個制度的好壞與優劣,取決於這個制度賴以生存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國民整體素質的適應程度。適應的好就好,適應的不好就壞。我們現在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客觀層面上應與法院的實際、與當事人的實際相適應,超過了實際的可能,其可行性和效果就會大打折扣。趙正群(南開大學法學系教授):我一直關注行政訴權的問題。它在我國面臨的挑戰有以下幾個問題不應被忽視:一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權保障範圍不應被誤解。受案範圍具有過渡性,從受案制度的發展中可以追蹤到行政制度的發展。二是行政訴訟法以外的各單行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表述條款應該規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一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該範圍已經滯後了,有些案件在實踐中已經進入受案範圍了。單行法律法規對訴權的保障有個立法技術問題。如很多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很多行政強制措施,後面的條款規定對本法規定的某條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那對沒有寫明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能否起訴?這種寫法有問題。三是世貿組織規則中的司法審查條款問題。如果最初的救濟途徑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應該保證相關當事人向司法機關進一步提出保障的機會。四是行政處罰法對現行行政訴訟法實質性範圍的擴大不應該被忽視。對所有被認為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應可以申請複議和起訴。五是總把公民的政治權利列在行政訴訟法之外,是不對的。工會法新增加了司法保護條款,再次提出了對公民政治權利予以司法保護。劉誠(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訴訟的權利貫徹在立案、審判、執行、申訴整個訴訟活動中。這幾年我們在立案環節上作了探索:設置了功能齊全的立案窗口,給當事人提供了訴訟須知,一進法院就可以看到電子屏,看到一些收費的欄目。制定了預約立案,比如說打電話預約。還有首接責任制,創立了旅遊法庭,當場立案、當庭就調解,口頭的也可以。各地法院也都是結合自身的特點想了很多的辦法,來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但是社會或者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評價,常常有差距。我認為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可能有三個問題需要探討。一是在立法方面,包括司法解釋,應對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制定可操作性強的規範。比如說,法官在法庭調查的時候認真,在辯論的時候就不管了。對於怎麼質證,法官在庭審上的自由操作權很大。所以,應該在庭審過程中對質證的環節、辯論的環節規定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規定。二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法官的權力之間應是一個互動。法官要依法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也要依法。這裡有互動的性質。對我們來說,很頭疼的是法院的判決結果和法官的判決過程中沒有任何違法,但是當事人就是不服,非要上訪。三是有的改革措施與實際不相符合。法官要坐堂問案,但有些案件實際又要求法官親臨現場解決糾紛。如三亞屬熱帶高效農業的經濟,反季節瓜菜如果不及時運送出去就會爛掉。處理這些糾紛,法官就在瓜菜地里審理,如果穿著法袍審案辦案,顯然是行不通的。張麗霞(南開大學法學系副教授):討論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問題,一是立法上規定的夠不夠,二是已經規定的落實了沒有。法院採取了不少措施努力做好這一工作。在目前法律的框架內,如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該是說怎樣處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跟法院的審判權之間的關係問題。我覺得可以適當地強調辯論原則,那麼在訴訟的實體方面應該由當事人為主導而在程序的操作上應該以法官為主。這樣可以適當地去約束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也有助於推進訴訟的高效進行。又如釋明權問題,同時也是法官的義務,那麼,對不釋明在程序上應有一定的約束。如其他國家的情況是法官應當釋明而沒有釋明,當事人一旦上訴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就是要發回的。但我們並沒有這類規定。要從立法的角度來完善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如在申訴問題上我認為應該建立當事人再審之訴制度讓申請再審就像起訴、上訴一樣變成一個實實在在的訴訟權利。當然應該有比較嚴格的甚至於像西方國家那樣比較苛刻的條件。與此相關聯的問題是,有了再審之訴後,申訴還要不要?我沒有想通。申訴權到底是個什麼權利?它是憲法給當事人的權利,這個權利很顯然在訴訟法的規定上已經不再是一個訴訟權利了。這個憲法性權利如果用再審之訴的權利代替可不可以?或者說,申訴要糾正的法院裁判問題是不是跟糾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同樣性質的能不能同樣來對待?這應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石登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研討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問題,既有政治上的意義,又有理論研究的價值,同時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國經濟文化的發展、政治民主法制建設正處於大變革中,改革中的矛盾突出,民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價值觀影響等等,都會在法院審判工作中反映出一些問題,應當說這是歷史發展的結果。我們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研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當事人訴訟權利不是單純從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來看,在訴訟法上應該說是法律明示的部分。對法律明示的當事人合法的訴訟權利,對於法官講首先是尊重,尊重就是不干預。其次是保障問題,有兩層意思:一是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和干擾的時候,法官要運用審判權給予保障;二是當事人行使權利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官要給與保護,現在有很多當事人需要幫助。要把保障具體化,法官在實踐中就好落實下去。對尊重和保障當事人,更重要是解決實踐的操作問題。實際上,司法就是解決矛盾和糾紛,就是解決具體事。法律上的規定常常只是概括性的規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地區、不同當事人情況都不一樣,具體化應該具有可操作性。加強對法官的教育,促進觀念上的轉變,以及對理論問題的研究是一個方面,解決具體的情況要通過制度讓法官養成習慣,學會操作,才能把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落到實處,提高訴訟質量,把案件辦好。江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法任務的第一句話,是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加上的,但條文並沒有引起重視。法院審判方式的改革以及運作,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制度盤活了,其中包括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現在法院能夠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想出很多辦法解決、落實,這是我國法制的進步。關於訴訟模式問題,有的學者誤導了我們的實踐。英美國家是真正的當事人主義,整個的訴訟進程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律師辯論,當事人在訴訟中發揮主導作用。可我國律師少,很多當事人請不起,自己又不懂法,沒有能力行使訴訟權利,法官如果不幫他誰幫他?法官只要一調查證據,就意味著天平傾斜,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同樣,釋明權在我國也是尤其重要。比如交換證據的時候,法官應當向當事人闡明證據交換的相關情況。制度最關鍵的是起訴和信訪、申訴。實踐中不斷出現一些新型訴訟,如公益訴訟是很好的,發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出面維護公益,但是現在立法不完善。如果能夠搞起來,法院可以減低很多的風險。比如說消費者的保護、弱勢群體的保護等都會涉及到。我國實行申請再審和申訴並存。申訴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民主權利,與申請再審是兩碼事。對申請再審的條件需要研究,畢竟不是隨便提的,要嚴格一些,如一審不上訴就不能申請再審。關於當事人的條件。實際上有很多人不是利害關係人,但是和案件的結果發生了利害關係,他們應有權參加到訴訟中。比如說財產上的管理人,授權給他的人一旦出了問題,他不出來誰出來?法院的審判權確實應當受到保護,不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必然受到影響。如當事人無權從電信部門取得電話清單的證據,有的法院調取時受到了阻礙,這是一種不正常現象。無論是什麼部門,都應該配合法院的調查,否則就是妨礙司法公正。姜聯潤(本報副社長):聽了與會院長和專家學者的發言,很受啟發。大家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面,就如何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個主題,進行廣泛充分地研討,不少發言既有理論的深度,又有實踐的創新,閃耀著智者思想的光芒。可以說,這次研討會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的實際舉措,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國法院開展「司法公正樹形象」教育活動的積極回應。會議開得十分成功,既有針對性,又有現實意義。人們常說,法院是社會矛盾和糾紛最後的防線。其實,在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並不明顯,甚至被邊緣化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從過去計劃經濟向現在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因利益格局調整加劇,利益結構變化激烈,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由此而產生的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也越來越多。同時,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推進,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其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旦發生糾紛,由過去的習慣找政府、找單位、找組織,變為現在更多的選擇了走訴訟的途徑。在這種新的歷史背景下,法院在打擊犯罪、維護穩定、定紛止爭、平復和舒緩社會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愈來愈突出,名副其實的成為社會諸多矛盾的焦點和前沿。以去年為例,全國訴訟案件500多萬件,執行案件200多萬件,加起來達800多萬件,應該說我們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也應受到社會的讚許。然而,現實與我們想像的尚有相當的差距,司法權威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挑戰。因此,我們要面對現實,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這個問題。天下難事,必作於易;天下大事,必作於細。來法院的當事人,是人民群眾中的一分子,有時法官的舉手投足、甚至一個不經意的眼神,往往影響到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看法,甚至引起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我們應當以這次會議為契機,下工夫從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做起,努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告狀難、申訴難、執行難等問題,大處著眼,小處入手,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深信我們會給人民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共同構築起法制的權威。《人民法院報》願為此而鼓與呼。轉自:《人民法院報》【我想發表評論】【將文本推薦給好友】【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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