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實施平權法五十年爭論不斷

今年是美國施行平權法(Affirmative action)第五十年,平權法是一項對美國現代社會各方面影響深遠的法律,同時又是長期引起爭論的法律。1961年3月6日肯尼迪總統簽署10925號總統行政令,規定政府以及政府承包商在招聘僱員時,不得考慮申請人的種族、信仰、膚色等因素。為了貫徹平權法,隨後成立了「平等就業機會總統委員會」(President』s Committee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貫徹、監督平權法的實施。1964年國會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權法》(Civil Rights Act)後,「平等就業機會總統委員會」改為「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直到現在。

1963年肯尼迪總統發表有關人權的講話 (照片:Abbie Rowe )

平權法的實施,宗旨是為了取消長期以來在就業方面存在著的或明或暗的各種歧視,尤其是種族歧視,特別是對黑人的歧視。六十年代以前美國的種族歧視還是比較嚴重的,由於歷史的原因,黑人在許多方面得不到與白人一樣的就業、受教育的機會,黑人與白人,尤其是南方的黑人與白人之間的矛盾依然很大。肯尼迪總統就任之初雖然面臨許多棘手的國內外事務需要處理,但他卻把解決就業歧視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上任僅僅兩個月就下令實施平權法,為此後的一系列平權措施的施行開了先河。

平權法實施的主要領域包括就業、教育、政府合同、工程承包等。開始時主要是禁止種族、宗教信仰歧視,此後在約翰遜總統任內還加入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從1961年到現在,在推行平權法的五十年中,聯邦、州、地方以及各個教育機構、私人企業分別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就業、入學、貸款、承包政府合同乃至買賣房地產、租房等方面,嚴厲禁止包括膚色、信仰、國籍、性別、年齡、殘障在內的各種歧視。比如,有屋主要出租房屋,刊登廣告時,絕對不可寫上類似「歡迎基督徒入住」(言外之意是不歡迎其他宗教信徒)、「適合亞裔居住」等言辭,否則會有種族、宗教歧視嫌疑。

平權法的實施,對消除種族、宗教、性別歧視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不過這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六、七十年代,平權法在消除歧視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八十年代開始,平權法不但在消除歧視方面作用明顯,而且開始出現偏重少數族裔、婦女以及殘障人士的趨勢,使得少數族裔、婦女以及殘障人士等弱勢群體在就業、入學、承包政府合同等方面享有優勢,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平權法在美國各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至今不休。

平權法從消除種族歧視到偏重保護弱勢群體的發展,使得平權法本身成為備受爭議的法律,也引發多次法律訴訟。舉例來說,哈佛大學法學院在錄取新生時,很早就開始注重給與優秀黑人學生入學的機會,在平權法施行後,哈佛法學院招收了大量黑人學生,從哈佛法學院畢業的黑人學生佔全國各法學院之首,哈佛法學院黑人學生協會(Harvard Black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目前是全美最大的法學院黑人學生組織。

最高法院院徽:大法官對平權法是否造成「反向歧視」看法不一

1988年歐巴馬進入哈佛法學院學習,1990年2月被選為《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的主編。《哈佛法律評論》是一份久負盛名、廣受尊重的法律刊物,歐巴馬是該刊歷史上第一位黑人主編。當他被選為該刊主編時,《紐約時報》還專門發表文章報道此事。不過,他的當選也引起過很大的爭論,主要原因就是《哈佛法律評論》在選擇新任主編時,採用了平權做法,照顧少數族裔。為此,歐巴馬還曾在1990年時特別發表文章談論他的當選與平權法在選擇《哈佛法律評論》編輯時的作用。

在1981年之前,《哈佛法律評論》選擇編輯時,是按照法學院學生第一年的成績來決定的,當時每個年級的學生分成四組,每組成績前五名的學生才可成為編輯,但從1981年開始,除了按學生成績來選擇編輯外,還特別將少數族裔、婦女等因素考慮進去。新規定是各組成績前四名的學生,依然可以成為編輯,但第五個名額留給少數族裔,少數族裔只要成績在前25名之內,就可以佔有第五個名額;如果沒有合格人選,第五個名額就留給成績最好的女生。最初在施行這項平權規定時,有三位編輯為了表示不滿,憤而辭職。不過,這項平權措施最終還是在第二年實行了,並對改變《哈佛法律評論》編輯的族裔、性別組成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因此有人認為歐巴馬當選成為主編,也是受惠於該措施。

平權法對弱勢群體的照顧,有人認為導致了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也就是說,出現了對白人的歧視,尤其是在大學入學方面,引起了許多爭議以及法律紛爭。

1974年有位白人學生巴克(Allan Bakke)向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醫學院提出入學申請,但被拒絕,第二年他再次申請又被拒絕。巴克經過調查,發現當時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在錄取新生時,採取了兩手政策:一方面是正常的入選程序,主要針對白人學生,另外一方面則對少數族裔採取優惠政策。在這樣的政策下,少數族裔學生即使分數比白人學生低很多,都可以被錄取。他得知了這個情況後,決定提起法律訴訟,告加大戴維斯分校侵犯了他的人權,沒有執行公平、平等原則。這個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1978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數,判決巴克勝訴,要求加大戴維斯分校錄取巴克。不過,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卻又同時指出大學在錄取新生時,可以有條件地將族裔因素考慮在內。最高法院的判決,沒有明確解決平權法在大學錄取新生時的作用,而此後許多大學在錄取新生時,一直為少數族裔,包括黑人、拉美裔、土著印第安人以及亞裔保留特別的名額,也引發了更多的爭論。

有意思的是,亞裔本來是平權法保護的對象,但由於亞裔家庭特別注重子女教育,亞裔的學習成績比平均成績高,進入大學以及名牌大學的亞裔越來越多,為了控制亞裔在學生中的過高比例,在九十年代以後,不少大學在招生時,非但不再將亞裔視為保護對象,反而對亞裔學生的入學提出更高的要求,許多亞裔學生及其家長對平權措施大為不滿,感到受到不公平待遇。

八、九十年代出現了多起與平權法有關的法律訴訟,涉及入學、承包合同、用工等各個方面。2003年最高法院就密歇根大學法學院以及文理學院的兩個有關平權措施案的判決影響很大,但依然沒有最終解決有關平權法在招收新生時究竟應該起什麼作用的問題。

平權法在美國實行了五十年,也爭論了五十年,這個法律可以說是引起爭論最多的法律之一。爭論的焦點,主要就是平權法的實施,是否造成了對白人的反向歧視,當然,在大學入學方面,許多亞裔也認為受到了反向歧視。不過,從美國社會的整體狀況來看,由於平權法的實施,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以及殘障人士歧視的現象雖然不能說已經絕跡,但用「較為罕見」來形容絕不為過。所謂「反向歧視」的爭論就可以反映出這種情況:過去黑人認為被白人歧視,現在白人則認為自己成了被歧視的對象。這樣的變化,足以說明平權法對美國社會面貌的改變起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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