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伍傑落馬的啟示(中國青年報 2005-11-8)

首頁->>中國青年報->>法治社會法眼侯伍傑落馬的啟示2005年11月08日韋洪乾最近,媒體報道了一位省部級官員落馬的消息。在中共山西省委副書記位子上的侯伍傑,因為涉嫌收受賄賂,被中紀委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同時,山西省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侯的山西省十屆人大代表職務。侯伍傑「犯事」是在任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書記期間。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邵建偉,為謀取太原市公安局長職位,送給侯10萬美元外加一塊價值5.8萬港元的百達菲利牌手錶和2萬元禮金。不久,邵建偉因為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收受巨額賄賂被山西省檢察院立案查處,為了立功,邵歸案後檢舉揭發了行賄侯伍傑近百萬元的事,因為涉及省部級高官,山西省檢察院立即專報高檢和中紀委,侯伍傑案發。每年有多少省部級幹部因腐敗問題而落馬?最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透露,2004年有15名省部級高官被中紀委立案查處。2003年,中紀委通報是13名省部級落馬。今年被「拿下」的省部級官員,媒體公開報道的已經有7位。這些被查處的省部級官員,有的已經被判刑,譬如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雲南省長李嘉廷、湖北省長張國光、建行行長王雪冰;有的正在司法程序中,譬如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國土資源部長田鳳山、江蘇省委組織部長徐國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副主席哈吉。縱觀這些落馬的省部級高官,他們的案發大多源於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檢舉揭發。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買官賣官出了名,被媒體稱作「建國以來最大的賣官案」,綏化市有半數以上的處級以上幹部(其中包括50多名綏化市各部門一把手)捲入其中,馬德為了「免於一死」,把檢舉揭發韓桂芝、田鳳山當作一根「救命稻草」,馬德供述曾一次向韓桂芝行賄80萬元,因立功一審法院從輕判處馬德死緩;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案發源於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盧萬里的「立功贖罪」;江蘇省委組織部長徐國健提拔章俊元當了江蘇省交通廳廳長、王文錦當了江蘇京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這兩個職位都是炙手可熱的「肥差」,如果不是章、王二人案發,檢舉立功,徐國健很可能還會呆在任上繼續「提拔幹部」。就連案發後的省部級高官,也在檢舉揭發他人,以便「從輕發落」。雲南省長李嘉廷,受賄1810萬元,法院在判決書中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李嘉廷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對其判死緩。「省部級幹部落馬大多是在押嫌疑人檢舉揭發出來的」至少給我們兩個方面的啟示。一是,目前檢舉揭發仍然是查處高官腐敗案件的「主渠道」。由於官員受賄大多是在受賄人與行賄人之間單獨進行,很少留下直接的物證、書證和目擊證人,相關證據也很少,屬於「一對一」。因此,如果沒有行賄人的檢舉揭發,案件就很難被查出。在押的嫌疑人鑒於趨利避害的本能,出於對刑罰的畏懼,利用優惠的刑事政策,檢舉揭發自己的上級或者其他有關聯的官員,希望有關部門儘快查證,自己被認定為自首或立功,從而達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目的,如果檢舉揭發的是省部級官員,又查證屬實,自然屬於重大立功,有的嫌疑人因此而保住了性命,可見這一刑事政策的威力。二是,我們的檢舉揭發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和修改。目前在查辦官員腐敗案件實踐中,有這樣一種傾向,面對在押嫌疑人的檢舉揭發,有關領導往往會這樣指示:點到為止,不再擴大。有關領導怕在押嫌疑人的檢舉揭發毀了一大批幹部,或者怕「拔出蘿蔔帶出泥」,引火燒身。面對主要領導的指示,辦案人員擴大辦案成果的想法只能落空。而刑法對檢舉揭發的規定只有簡單的一句話:查證屬實才算立功。法律並沒有規定對檢舉揭發必查,也就是說,面對檢舉揭發,有關部門查也可,不查也可(應付的話就是查無實據),同時也沒有針對檢舉揭發的反饋制度,既然檢舉揭發了,查沒查,查的情況如何,都應當向檢舉揭發人反饋。許多檢舉揭發,特別是針對重要領導幹部的檢舉揭發,往往是不了了之,有關部門甚至當作機密對待,嚴防泄露。這樣一方面放縱了一些腐敗分子,另一方面對檢舉揭發人也不公平,使他們企圖通過檢舉揭發從而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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