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子女買房配偶沒份被指丈母娘意見最大
插圖/帥靈茜父母給子女買房 配偶沒份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這次公布的司法解釋共包括19條內容,將於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歸個人來源:北京電視台所屬欄目:騰訊視頻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後配偶有份兒嗎?親子關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怎麼辦?父母為子女結婚買的房,會成為兒媳婦或女婿的財產嗎?……《婚姻法解釋(三)》這次都有了明確的規定。焦點1 父母為婚後子女購房,視為單方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從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孫軍工說,這樣的規定從我國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繫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解讀】 律師朱丹表示,這是一條顛覆性的修改。以前的規定是,夫妻婚後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爭議,因為在中國,父母為小孩出資買房很普遍,但是現在買一套房又不是小事情,對很多家庭來說,父母都傾其一輩子的積蓄來給子女買房,如果兒子兒媳離婚了,那就要分一半給兒媳婦,對父母來說確實不公平。所以現實中父母又會想些對策規避,就是明確在婚前給兒子買房,但是這樣會導致媳婦有一些想法,現實中因為房子產權一方要求更名,引發的家庭矛盾比較常見。新的條例,比較符合中國的社會現實,但每一個規定出台不可能都說完美,就在婚姻法的預熱期里,很多丈母娘就反對這一規定,認為女兒沒有保障,被戲稱為「21世紀丈母娘意見最大的規定」。焦點2 刪除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文《婚姻法解釋(三)》刪去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婚外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問題如何處理的條款,該條款內容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對刪除這一條規定解釋說,婚外同居的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結束同居的財產協議中,有些人以個人財產解決償還問題,有些企圖以夫妻共同財產解決問題。同居的時間也不能一概而論。此外,婚外同居還涉及傳統道德、善良風俗等問題,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複雜的情況,對於該類問題的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認證。【解讀】 朱丹稱,事實上,婚外情同居補償協議,法律一直不支持,主要是兩個方面的考慮,一個是公序良俗,法律必須支持社會一般水準的公認的道德,道德認為不好的事情,法律不能支持去這麼做。在2005年,四川有一個案例,一個男人和他妻子分居很久了,病危時有個農村婦女來照顧他,兩人感情很好,然後非法同居了,結果男人死的時候留下遺囑,把自己的財產全部給這個農村婦女,但妻子不服,提起訴訟,最終法院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把遺囑推翻了,判定遺囑無效。這就說明,法律一直旗幟鮮明地反對婚外情的補償協議。第二個是夫妻財產共有性問題,因為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無權去處分資產,所以只能這麼判。墮胎問題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即墮胎,編者注)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朱丹:老百姓可能覺得這一條比較新鮮,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不新鮮,其實以前在司法實踐中,也都是這麼做的,因為胎兒出生前,是婦女身體的一部分,作為母親來說,完全有權力處理自己的器官,並不存在侵犯誰的權力問題,作為男方一直沒有權力干涉,只是這次在婚姻法里明確規定了。房屋分割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朱丹:以前婚前貸款買房,也是屬於登記方所有,但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物權法中規定,不動產的產權以登記為準,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以前婚姻法只是說婚後登記的都是共同財產,那麼反向推定,婚前是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親子鑒定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孫軍工:《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為何出台解釋(三)有沒有不足之處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最高法於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針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作出解釋。2003年12月25日,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釋(二),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複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2008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亟須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為此,最終出台了司法解釋(三)。朱丹認為,這次條例修改是婚姻法上的一大進步,除了父母為子女買房那條是首次提出,其他的規定其實在司法執行中都是那樣執行的,這次只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了。但也還有一些細化的規定沒有涉及,比如婚外情的取證、家庭暴力的取證,還有家庭暴力發生以後的人身保護令。目前在全國,家庭暴力發生之後,受害方只能先到派出所報案,然後到醫院檢查拿報告,離婚時提起訴訟才有用,但是如果不離婚的話,即使被打了,受害方也不能跟施暴方索取賠償。這次司法解釋中沒有涉及到這一條,有些遺憾。(據新華社 本報記者陳小瑛 實習生黃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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