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疑罪從無」原則與冤假錯案的防範

摘 要:實現「疑罪從無」是杜絕冤假錯案發生的必由之路,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需要,是順應刑事證明責任理論的基本要求。 無」原則之所以還很難實現是因為「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證據不足的「疑罪從輕」、程序意識的薄弱以及訴訟結構失衡等等。嚴格貫徹 「無罪推定」理念,實現「疑罪從無」,才能有效的防止冤假錯案。

關鍵詞:冤假錯案;疑罪從無;無罪推定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2095 -4379 -(2015)18 -0096 -03

作者簡介:范鑫(1988 -),男,漢族,山東鄄城人,碩士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幾乎人人都希望公正、高效的刑事司法,希望案件事實 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希望有罪的人被繩之以法、無辜的人 得到保護。 但是,刑事錯案的發生總是如影隨形,一次又一 次讓我們震驚,一次又一次讓我們心痛,一次又一次讓我們 嘗試改變。 吉勒圖案,一系列的冤假錯案讓我們一次又一次地震撼、憤怒乃至痛心疾首。 冤假錯案不僅對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造成 重大危害,而且嚴重損害司法權威,降低司法公信力,甚至 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殘酷的現實告訴我們,我們必須盡 最大努力防範冤假錯案一再發生。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 近平總書記提出了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 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明確要求。 近年來,面對頻繁曝光的 刑事冤錯案件,習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堅定了我們防範冤錯案件的信心。 高層的關注、政策的指引,讓「如何防範冤假 錯案」這一沉重話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一、錯案分析

刑事錯案的屢屢曝光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殘酷現實。 佘祥林案到趙作海案,一個又一個被害人竟然「復活歸來」;從杜培武案到李明久案,警察竟然也被屈打成招;從滕興善 案到邱興華案,究竟還有多少疑問尚未解答……。 研究典型錯案我們可以發現,像佘祥林案、趙作海案, 屬於「亡者歸來」;像張氏叔侄案、呼格案,屬於「真兇再現」; 而像李懷亮案、念斌案,則屬於「疑罪從無」的典型。 筆者認 為堅持「疑罪從無」宣告無罪的的案例更具有重要的法治標 桿意義。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堅持「疑罪從無」是何等的艱難啊! 福建念斌案前後歷經8次審理、10 次開庭,被告人先後4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次又被撤銷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曾 次批准案件延期審理,使該案成為2014年最受關注的案 件之一。 而李懷亮被相關部門羈押了近12 年,曾前後經歷了有期徒刑15 年、死刑、死緩,兩次發回重審,最終宣告無 罪,當庭釋放。以上兩案,念斌案歷經八年,李懷亮案歷經 十二年,均按「疑罪從無」宣告無罪處理。 就我國的立法而言,關於「疑罪從無」原則是在1996 枟刑事訴訟法枠第一次大修時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精神,1996 年枟刑事訴訟法枠第12 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 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162 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 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2012 年修改的枟刑事訴訟法枠堅持並完善了疑罪從無原則,在第171 項都有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在出現證據不足, 不能證明有罪的情況時,作出無罪處理是正確的。 在司法 實踐中,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疑罪從無原則落實情況不 容樂觀。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像「有罪推定」、「寧枉不縱」等 錯誤的司法理念根深蒂固,辦案人員並未樹立起「無罪推 定」、「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 面對存疑案件,不能「疑罪從 無」,而是選擇「疑罪從有」,仍對案件進行起訴;或者選擇 「疑罪從輕」,對存疑案件「降格處理」,作出「留有餘地」的 判決;或者是選擇「疑罪從掛」,無辜者被超期羈押,基本的 人權得不到保障,最終導致冤家錯案的發生。 二、疑罪從無原則(一)內涵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石,是被追究人的 一項基本人權,也是當代各國和國際公約普遍確認的司法 原則。 疑罪從無原則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要求疑 案要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疑罪從無是指在刑事訴訟 過程中針對被追究人,若出現證據不足既不能排除犯罪嫌 疑、又不能證明有罪的情況時,推定其無罪。 公安司法人員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現有證據不能達到證明標準時,應 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無罪處理。 1996 年枟刑事訴訟 法枠第140 條、第162 款對疑罪從無作出了明確規定,2012 年枟刑事訴訟法枠第171 持了該規定。有觀點認為,「落實疑罪從無是司法認定環節 體現無罪推定原則精神的關鍵」,堅持「疑罪從無」,有可能放縱一個壞人,但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就此而言,它有助 於最大程度地避免冤假錯案,是一國刑事司法文明進步和 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標誌。 司法實踐中,疑罪案件大多都很複雜,有罪輕罪重疑 罪、一罪數罪疑罪、罪與非罪疑罪等等之分,對這些不同的 疑難案件處理方式不同。 總之,只對案件有疑問的部分根 201506(下)法制博覽 LEGALITYVISION 法學研究據疑罪從無原則進行處理,也就是說,對於罪輕罪重的疑罪 應該堅持「疑罪從輕」,只有在「罪與非罪」問題上存在疑問 時,才應該適用「疑罪從無」原則。 (二)疑罪從無實施的的困難性 根據無罪推定的精神,法院在出現既不能排除犯罪嫌 疑又不能證明有罪的情況下,應當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 1996 年的枟刑事訴訟法枠已經規定「疑罪從無」原則,但在司 法實踐中,「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等現象依 然存在,這為冤假錯案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影響刑事司法的 整體公正。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審判由於受傳統刑事司法觀念影 響,整個刑事訴訟活動過於注重懲罰犯罪,而對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不到位,辦案人員仍存在「有罪推定」 的思維慣性。 偵查、公訴機關更多的是從如何確定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角度出發,缺少搜集無罪、罪輕證據的 意識,過於依賴口供,將被告人的供述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 根據,忽視對其他證據的收集和運用。 有的依然將口供置於「證據之王」的地位,將口供作為重點突破對象,在面臨疑 罪時,寧願相信被告人有罪供述,也不相信其無罪辯解,從 而為冤假錯案的發生埋下隱患。 「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 放縱一個壞人」的說法只能是我們追求的理想境界,因為這 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我們不得不在「錯放」與「錯判」之 間進行兩難選擇。在「不冤枉一個好人之間」和「不放縱一 個壞人」之間作出選擇,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出發,我們寧可放縱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因此,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理念,唯有此,才能 打牢不冤枉一個好人的理念基礎。

2.程序意識薄弱 現代司法理念認為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優先,程序公 正更能體現司法公信力。 但是,在司法實務部門程序至上 的理念並未落實,辦案人員的程序意識薄弱,正當程序的思 維並未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 沈德詠在枟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枠一文中指出:在目 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 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 對此,法院人員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要想防範洪水猛獸一 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 目前,司法人 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 序」等與現代刑事司法理念背道而馳的觀念,一味強調打擊 犯罪而忽視人權保護,刑訴逼供、誘供、騙供等現象普遍存 諸如杜培武涉嫌故意殺人案、佘祥林涉嫌故意殺人案等冤假錯案都是辦案人員程序意識不足引發的刑訊逼供。 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在辦理比較重大的刑事案件時,擔心 「疑罪從無」會放縱犯罪,法官往往不敢堅持疑罪從無原則, 即使案件存在著證據瑕疵等問題,最後的結果往往是「疑罪 從輕」或發回重審。比如法官對於死刑但證據存疑的案件, 一般會以「死刑緩刑」結案,所有這些都背離了制度設計的 初衷。 3.訴訟結構嚴重失衡 刑事錯案能夠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目前刑事訴訟機製造成 理想和公正的訴訟結構應該是「控辯雙方平等對抗、裁判者中立」。 目前訴訟機制的突出問題在於控訴雙方實力 的嚴重不對等。只有控辯雙方平衡,才能保證案件事實的 全部真相被揭露,才能減少冤假錯案。 而作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必須要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依據法律賦予的自由 裁量權對案件事實作出裁判。 枟刑事訴訟法枠第7 條明確規 定了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係應當是分工負責,互相配 合,互相制約。司法實踐中三機關卻是配合有餘而制約不 檢察機關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一般不會做不起訴的處理;法官對於檢察機關的公訴,一般也不可 能作無罪認定。這種線性訴訟流程由於後程序對前程序制 約的不足而使錯案發生成為了可能。 這種狀況造成的不利後果是,檢查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過濾形 同虛設,審判機關的開庭形式化,經過法庭審理後,對於事 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公訴案件,法院本該根據疑罪從無作出 無罪判決,但是如果法院作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公安、 檢察機關往往承擔要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是對前期偵查、起訴工作的否定,面對各機關的內部考核、 責任追究、國家賠償等方面的壓力,法院通常會選擇從輕的 有罪判決。 尤其是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如果法 院協調檢察院,雙方未取得共識,則法院一旦宣告無罪,往 往遭到檢察院的強力反對,有時檢察院甚至會動用法律監 督的權力對法院審判進行施壓。 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 的目的是在互相制約的基礎上更好的配合來完成刑事訴訟 活動。 只有當「控辯雙方平等對抗、裁判者中立」訴訟結構 確立時,才能有效的預防冤案錯案的發生。

三、疑罪從無是防範冤假錯案的唯一選擇 疑罪從無是人權保障理念的內在要求。 在打擊犯罪的 同時,不能忽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不能片 面的追求懲罰犯罪的基本任務,不能以犧牲人權保障為代 價,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這樣才能防止冤假錯案的 發生。 從「無罪推定」到「疑罪從無」,這不僅是近現代的司法 理念,它更是重要的司法規律和規則。 無罪推定的核心和內容是任何人在被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均被認為 是無罪的。 無罪推定要求司法機關在入罪時依法嚴格謹 慎,證據必須確實充分,達到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認定被告 人有罪的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或者尚未到達確實、充分 的標準,被告人應當判決無罪,這就是疑罪從無。 堅持「疑罪從無」是刑事司法中價值平衡的抉擇。 先,對證據和證明標準的適用上,在「客觀真實」與「法律真 實」之間只能以「法律真實」為標準。 我們必須承認案件事實發生後,由於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再加上時過境遷,窮盡 包括科技手段在內的一切方法也可能無法完全恢復案件的 客觀真實。 公、檢、法三機關辦案人員只能根據現有的證據 把案件事實查證達到法律真實的標準。 「以事實為根據」,我認為就是「以法律事實為依據」。 當然,法律真實要盡量接近客觀真實,但永遠也沒法達到可能複製的客觀真實。 由此可以看出在客觀真實地法律事實之間會永遠存在一段 (下轉第93 法學研究法制博覽 LEGALITYVISION 201506(下)-16. 14[美]亞當.傑夫(Adam B.Jaffe),喬希.勒納(Josh Lerner).創新及其 不滿———專利體系對創新與進步的危害及對策[M].羅建平,蘭花譯.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6:95. 15劉平.試論我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設立[Z].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 法研究會2006年會暨完善知識產權執法體制學術研討會,2012 -10 -19. [1][美]亞當.傑夫(AdamB.Jaffe),喬希.勒納( Josh Lerner) 平,蘭花譯.創新及其不滿———專利體系對創新與進步的危害及對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6. [2]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完善知識 產權執法體制問題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1. [3]朱雪忠,漆蘇.美國專利改革法案內容及其影響評析[ J].知識產 權———國際知識產權,2011(9). (上接第95 制度無法繼續約束某些行為時,可以有後續的補救措施。這樣做不僅可以完善競業禁止制度,也更好的保護了企業 以及個人的利益,更有利於我國經濟良好平穩的發展。 四、結語 隨著商業競爭日益激烈,企業要確保市場的優勢地位, 獲得持續的利益,需要保證企業的商業秘密,而商業秘密保 護中的競業禁止制度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論文結合筆者 的學習,做簡要的論述,其中的不足之處,懇請業內人士批 評指正。 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 社,2008.[2]倪才龍.商業秘密保護法[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 [3]翟業虎.競業禁止法律問題研究[ 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社,2013. [4]馮曉青,楊利華等.知識產權熱點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 安大學出版社,2004. [5]張玉瑞.商業秘密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6]李永明.競業禁止若干問題[J].法學研究,2002(5). [7]莢振坤.競業禁止初探[J].法商研究 -中南政法學院報,1995(5). [8]楊恩.淺析競業禁止[J].法學研究,2008(11). (上接第97 距離。正是因為這段「距離」的存在,決定了我們對案件事 實的判斷和定罪量刑,在價值的選擇與權衡上,只能遵循 「疑罪從無」的規則。由於現有的證據,沒法排除合理懷疑, 或證據與證據之間存有矛盾,我們只能主觀推斷被告人無 否則,就會出現冤假錯案,冤枉無辜。其次,在訴訟目的的選擇上,我們只能既堅持打擊犯罪 又堅持保障人權,要竭盡全力實現二者的平衡。 「懲治犯罪 和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目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片面地 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的根本宗 旨。」特別是為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發生矛盾時,作為公、 檢、法機關,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選擇,只能 首選「保障人權」。訴訟目的的抉擇和平衡,必然走「疑罪從 無」之路。 因為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裁判,尚未達到排除合理 懷疑的程度和標準,此時此刻,人權保障大於一切,重於一 切,只能按「疑罪從無」處理。 第三,在「錯放」與「錯判」之間的選擇上,必須堅持「疑 罪從無」。 培根曾說: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 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誠然,刑事訴訟的進行,最佳選擇和 理想模式,應當是「不枉不縱」,即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 放過一個壞人。但刑事訴訟是一種回溯性的認知活動,由 於案情的複雜、證據的缺失以及辦案人員認識能力的局限 性,並且追訴犯罪活動受法定程序的約束等影響,做到「不 枉不縱」的確很難。「客觀地說,『錯放』抑或『錯判』都背離 了我們追求的目標,但『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寧可放掉可 能的壞人,也不能冤枉真正的無辜。」在司法實踐中,公、檢、 法機關辦案常常遇到放縱壞人和冤枉好人的兩難境地,在 這時選擇「不枉不縱」已不可能。 因為案件在證據上存在疑 問和矛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訴訟任務和現實迫使我們只 能按次優選擇原理,選擇「錯放」,而不選擇「錯判」,走「疑 罪從無」之路。以上論述試圖從理論和訴訟規律上闡述堅持「疑罪從 無」原則的科學性和正當性。 但是僅僅做到這一點還遠遠 不夠。 殘酷的事實告訴我們,科學的立法與正當的程序變 成現實,貫徹到訴訟之中,還需要有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的 形成和引路,這樣才能才能貫徹實施。 目前在我國像「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留有餘地」等錯誤的司 法理念根深蒂固,要想除舊更新,需要我們共同努力。 「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這種現代的司法理念,我國立法雖然有規定,但還沒有形成相應的文化和理念。 只有當「無罪 推定」、「疑罪從無」 等先進的司法理念根植於人民群眾之 中,才能有效的防止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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