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信用證的「七宗罪」
以銀行居間信用作為風險保障的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結算方式之一,特別對推動早期的國際貿易發展作出了極為重要的貢獻。
然而,隨著現代國際貿易發展,以「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為付款前提的信用證,作為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正在不斷走向異化,不但單證提交要求日益苛刻,還衍生了其他眾多風險,某種程度反而成了影響國際貿易安全的重要源頭。浙江信保在日常的業務諮詢、承保和理賠過程中,接觸了大量存在潛在風險的信用證,本期「信用風險資訊」專門對信用證的風險作一梳理。
一、不符點的風險
不符點風險是信用證最常見的風險。一旦出現不符點,不僅出口收匯沒有了保障,而且還往往對開證行和買方喪失了追索權,只能吃啞巴虧。從浙江信保日常與廣大出口企業溝通情況看,企業普遍對不符點的風險有比較高的認識程度。只是需要注意,不符點信用證的比例越來越高,據有關銀行統計,完全沒有不符點的信用證比例已低於10%。
二、軟條款風險
軟條款,是一種「陷阱條款」,簡單的講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需要第三方配合,即買方掌握了整個交易的主動權。買方通過開證行,可以很輕易的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軟條款一般比較容易識別,出口企業只需要多和國內銀行溝通。
三、貨權喪失的風險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相對安全,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即可以有效控制貨權。但是隨著國際貿易發展,喪失貨權的情況層出不窮。浙江信保特別提醒,「1/3提單自寄」、「電放提單」、「擔保提貨」、非海運運輸、記名提單、貨代提單、貨運收據等等都可能使貨權在未有開證行付款或承兌情況下喪失,這時的風險已經不是純粹信用證的風險,已經演變成「類賒銷」的風險。
四、銀行違規操作的風險
當前,規範信用證操作的國際慣例是UCP600,被絕大部分國家(地區)的銀行所遵循。但是一些特定國家(地區)的銀行,以及一些小銀行,存在不按UCP600操作的情況。這種現象在孟加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中比較常見,具體表現在:不按UCP600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承兌與否的決定;不論承兌與否,大多放單給買方;開證行是否付款,往往取決了開證申請人意願。浙江信保建議,從未有過孟加拉出口經驗的企業,在交易前多向國內相關銀行或浙江信保了解其操作特點。
五、銀行自身的信用風險
一些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其實信用等級並不高。因為許多國家(地區)實行金融業開放,設立銀行的要求不高,銀行數量龐大,資質良莠不齊,不能以中資銀行的概念來看待。浙江信保建議,在小金額貿易中,盡量尋找國際排名5000名以內的開證行;大金額貿易中,盡量尋找國際排名2000名以內的開證行。此外,大銀行本身的經營風險也不容忽視,如葡萄牙最大的上市銀行聖靈銀行,已於上月申請債權人保護。
六、對開證行沒有追索權的風險
出口貿易中,最大的風險是,收不到貨款同時還無法對負債人主張債權,這種情況在信用證業務中也大量存在。在浙江出口業務中,比較常見的是轉讓信用證,廣泛存在於中間商貿易中。如歐美客戶開立一張信用證到香港中間商(第一受益人),中間商通過轉讓行在原信用證基礎上稍作修改轉讓至浙江出口企業(第二受益人)。因開證行只對第一受益人負責,浙江出口企業作為第二受益人往往無法向開證行主張權益。浙江信保建議,對於採用轉讓信用證交易的,盡量調整結算方式。
七、匯路受阻的風險
出口貿易中,不論採用何種結算方式,是否可以正常收到貨款還受制於買方國家(地區)層面的因素,最常見的是匯路問題,即外匯無法正常流出或正常流經第三國(地區)。比如出口伊朗,影響收匯安全的重要因素是伊朗開證行是否可將外匯付至出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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