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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再婚老婦訴離婚索賠5萬

法院:被告應予原告經濟幫助,酌定補償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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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近年來,老年人離婚或喪偶後再婚情況日益增多,而老年人再婚後到法院訴訟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再婚老年人離婚糾紛,一方是88歲的老爺爺,另一方是85歲的老奶奶,這對再婚14年的老人因感情不和,且經常為經濟問題產生糾紛,老奶奶要離婚,並提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離婚,對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但酌定離婚後被告補償原告3萬元。

原告王某與被告呂某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03年登記結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結婚前各自子女均已成家。婚後夫妻關係尚可。近年來,雙方常為經濟問題產生糾紛並伴隨爭吵,致夫妻感情逐步淡薄。2017年10月,原告摔倒致手臂骨折住院,出院後便直接前住女兒家居住,並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並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庭審中,呂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自己無過錯,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另,雙方之間並無共同財產。

虎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再婚後存在隔閡、不完全信任而未能培養起夫妻感情,並為經濟問題起爭執,致夫妻關係惡化。現被告也同意離婚,故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應予准許。關於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問題,因被告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並無過錯,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故不予支持。但由於原告剛出院身體尚在恢復之中,需要靜養,更需要營養及幫助、照料,且原告又無固定住處,目前確實生活困難,故被告應依法給予原告適當幫助,綜合原、被告結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實際收入以及身體健康狀況,虎丘法院酌定離婚後被告補償原告3萬元。(馬靜)

連線法官

在再婚老年人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若存在無固定收入來源、無固定住處等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義務,法院應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酌定經濟幫助的數額,保障生活困難的一方當事人離婚後能夠正常生活,安享晚年。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經濟幫助義務不同於實行分別財產制夫妻離婚時的經濟補償義務,其適用需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要求適當經濟補償的一方確有困難;二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應當有經濟負擔能力;三是接受幫助的一方沒有再婚或與他人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包括「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兩種情形。

本案原告離婚時確實生活困難,而被告確有經濟負擔能力,因此離婚時被告對原告負有經濟幫助義務。具體數額則綜合原、被告結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實際收入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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