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如何規範

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如何規範
2015.5.11人民法院報
劉志高 蘆磊

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牽涉面廣,涉及的部門較多,改革的難度也大,這項工作關係到被告人基本權利,關係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人民法院必須以非凡的勇氣和魄力,大膽探索,加強協調,積极參与到改革進程中來,為建立高效規範的涉案財物處理機制而不懈努力。

當前,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處理程序較為混亂,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涉案財物沒有得到合理處置,該追繳的沒有追繳,該返還的沒有返還,引發了不少糾紛,成為刑事司法中的軟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層面吹響了規範涉案財物處理程序的改革號角。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對這一問題作了細化。查找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形成規範有序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程序已經成為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

分析當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程序不規範的原因,一方面在於法律規定不健全,目前關於這一問題的法律法規眾多,但缺乏系統性,有的還存在明顯矛盾。如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被害人是申請國家機關追繳,還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清楚。再如關於無人認領財產的公告時間,公安機關辦案規定為六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規定為三個月。此外,刑法對涉案財物規定了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四種處理方式,但這四種處理方式的關係並不明確,給司法實踐帶來不便。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執法、司法不規範,實踐中公安、檢察機關對於涉案財物並不向法院移送,而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交查封、扣押機關根據判決內容執行,導致法院審查認定相關事實只能通過查閱照片和清單的方式進行。

這些問題的背後體現出來的是與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相悖的陳舊觀念。一是重人身輕財產的價值觀念。在刑事訴訟中,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機關甚至律師都把人身權利視為訴訟的終極目標,對財產權利的處置被放到次要地位。在這種價值排序的影響下,必然導致涉案財物被視為查明犯罪事實的工具和線索,沒有其獨立的價值。對於涉案財物處置中出現的不規範問題,往往在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定罪與量刑面前顯得微不足道。二是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習慣。部分公安、司法人員認為只要最終處理結果正確,程序上出現一些偏差無關緊要,不影響大局。體現在涉案財物的處理上,就是只要定案沒有問題,罪名正確,量刑在幅度之內,則如何扣押、凍結財物都是個過場,認為只要有助於追贓到案,使用何種手段在所不問,很容易發生超範圍違規、違法扣押、凍結刑事涉案財物等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問題。這些陳舊的觀念成為改革道路上的絆腳石,影響了司法的效果,需要認真糾正。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規範涉案財物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規範涉案財物處理是保障人權的題中之義。財產權與人身權同為人權的基本範圍,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財產權是個人賴以維繫其生命權的基礎,為個人的安全和自由建立了一道物質保障,如果財產權得不到尊重,個人的生活將失去最基本的保障,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將成為空談。因此,規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理,是保障人權的必要要求。其次,規範涉案財物處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現實需要。司法公信力的構建來自於公正規範的司法行為,當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置較為混亂,有些財產尚未判斷是否屬於贓款、贓物就被查封、扣押;有些應當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未作出處理,無人問津。這些現象在實踐中比比皆是,司法機關未予規範,當事人也摸不著頭腦,老百姓更無所適從,加之藉機出現了一些腐敗現象,更是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修復和重塑刑事訴訟司法公信力,必須有效規範涉案財物的處置程序。再次,規範涉案財物處理是查明案情的內在要求,有助於全面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造成何種損失、情節是否嚴重等。在個別情況下,查清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是對其定罪量刑的決定性因素,如侵犯財產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獲得的犯罪所得直接決定著其量刑幅度。還有一些案件,犯罪工具的處理情況對認定被告人是否作案有重要證據價值,只有及時、全面查明這些情況,才能準確定罪量刑,防止出現錯判誤判。

規範刑事涉案財物處理工作既需要公、檢、法之間形成規範有序的涉案財物處理外部環境,又需要法院自身在刑事審判中改善工作質量。外部環境方面,一是出台統一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法律法規,目前「兩辦」的文件對涉案財物處置作出原則性規定,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台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個訴訟環節的涉案財物處理作出規定,對財物的流轉、保管、返還和沒收、繼續追繳等問題予以明確。二是要建立與案件同步移送涉案財物的制度。借鑒公、檢、法機關之間對案件材料及證據的交接機制,建立涉案財物隨案移送制度,做到案件走到哪裡,涉案財物就流轉到哪裡。對於不移送涉案財物的,接收方可以拒絕受理案件。三是剝離司法機關業務經費與追贓款額的關係。改革司法機關經費調撥制度,使司法機關的追贓額度與其所得財產經費額徹底分離,對贓款、贓物,除按規定發還被害人以外,應一律上繳國庫。同時國家財政要對辦案部門的業務經費給予充足保障,督促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積極追贓,確保追繳贓款、贓物工作有序推進。

同時,法院自身更要注意做好涉案財物的審查和判決工作。一要在庭審中增設獨立的涉案財物調查環節,查明是否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財物,法庭調查應當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財物涉及多名被害人的,還應當對各被害人的財物進行區分。二要引入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調查和處理財物之前,通過公告方式,向社會發布需要處理的涉案財物信息,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通知參加庭審、進行聽證、進行詢問調查等方式,核實財物的真實權利歸屬。三要準確把握追繳、沒收、責令退賠與返還的關係。追繳與責令退賠是程序性措施,沒收和返還被害人則為實體性處理措施。對於犯罪所得,可以通過追繳的方式對犯罪所得進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後的財物只是處於國家機關的暫時管理之下,待作出生效裁判後再做處理。可以通過責令退賠方式解決的,可以責令被告人退賠。對於追繳在案的財物,經審理查明確實屬於被害人的,可以判決返還被害人。如果系違禁品則應當予以沒收。四要在判決書中專項說明涉案財物的處理,凡是有在案財物的案件,判決中均應對財物的處理作出說明,不得出現漏判、漏項等情況。

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牽涉面廣,涉及的部門較多,改革的難度也大,這項工作關係到被告人基本權利,關係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人民法院必須以非凡的勇氣和魄力,大膽探索,加強協調,積极參与到改革進程中來,為建立高效規範的涉案財物處理機制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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