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的自由與邊界:美憲法第一修正案史

 言論的自由與邊界:美憲法第一修正案史 發布時間:2013-01-09 09:50 作者:滕宏慶 [導讀]無論如何,給言論自由定義是無比困難的,但作為適用法律的法院和法官卻又是無法躲避的和責無旁貸的,因此,兩百餘年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一直苦苦陷入如何解釋第一修正案的纏鬥之中。

  讀史就像看片,《言論的邊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史》便可稱是地地道道的美國大片。作者安東尼·劉易斯系兩屆普利策獎得主(1955年,1963年),擔任《紐約時報》特約撰稿人三十餘年(1969年-2001年),在哥倫比亞大學執教「新聞憲法學」二十年,筆者的這些履歷造就了本書文風鮮活、新聞色彩濃郁,與美國學院派案例教科書呆板生硬的素描筆法大相迥異。

  不過閱讀這類法律著作時視線會變得有些恍惚,即便佩戴3D眼鏡也無濟於事,辨不清是小說文學,是歷史讀物,還是純學術。然而,正如一本書有封面也有封底,好處則在於全景拍攝兩百多歲高齡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必須經過精心籌備,特別是要細緻布置幫助觀眾理解劇情的背景、道具和音樂,隨著作者也就是導演的一聲「Action!」開機了。

  言論自由的國家價值

  對於鍛造出全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的美國而言,一直以來具有很強的心理優越感,更將其尊奉為「天衣無縫」,但1787年《聯邦憲法》並沒有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這是一個極大的缺漏,乃至馬薩諸塞、紐約和弗吉尼亞當時都傾向於反對批准憲法,直到聯邦承諾第一屆國會將立即增補權利法案。於是,1791年「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這短短十四個字就成為了這部大片的主角———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事實上,美國人建國某種意義上說是對父輩們言論出版自由被16世紀以來英國粗暴壓迫的激烈反抗,彼時的言路壓製表現為:一是對所有出版物的許可證制度(事先限制);二是《反煽動性誹謗法》將任何對政府、教會抑或上述機構官員的不恭言辭視為犯罪(事後定罪)。

  相反,麥迪遜定義了言論自由是「自由檢查公眾人物和公共事務的權利」,準確地道出了美國政治體制的前提,此外,「擁有絕對主權的,是人民,而非政府」,這和英國的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言論和出版自由乃是共和政體最堅實的守護者。所以,第一修正案鮮明地展示出了美英立國基礎和國家價值的區別。這種近乎刻意的對立其實在美國初創時俯拾皆是,例如英國是君主制,美國是共和制;英國是議會至上,美國是三權分立;英國法官戴假髮穿紅袍,美國法官去頭套著茲衣。

  然而諷刺的是,1798年聯邦黨人只用了十天「速成」通過的美國《反煽動叛亂法》卻給了第一修正案當頭棒喝,幾乎把美國人民重新拉回到喬治三世的專制統治時代,因此,該法成為了抗議運動的眾矢之的,並在1800年總統大選中幫助傑斐遜擊敗了亞當斯,聯邦黨自此同時喪失國會參眾兩院的控制權而後一蹶不振直至湮沒無聞。可見,只有執政者暢行言論和出版自由才會給力。

  作為美國第一部因為恐懼而出台的這部法律其實並不寂寞,最近者2001年《愛國者法》僅用時四天「閃電」通過更令世人瞠目,而其中規定政府基於公共安全需要有權竊錄美國公民電話等內容成為了眼下壓制言論自由的良好辯護理由,但正如傑克遜法官曾寫到,「安全,正如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解釋批評政府的自由

  無論如何,給言論自由定義是無比困難的,但作為適用法律的法院和法官卻又是無法躲避的和責無旁貸的,因此,兩百餘年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一直苦苦陷入如何解釋第一修正案的纏鬥之中,與此同時還背負著「造法者」和「司法能動主義」的強烈質疑。當言論自由的主張在19世紀訴至最高法院的時候,最高法院只是伸出手背來表示歡迎,認同取消所有事先審查,但允許壓制任何具有「不良傾向」的言論,即那些可能冒犯思想正常人士的、令人不快的言論。直到1919年最高法院才第一次正式啟動第一修正案來支持言論自由,這便是最接近於詩人的霍姆斯法官提出的「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並最終限定為「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緩」。

  我們不得不談一談法官如何解釋第一修正案,似乎最自然的途徑應該是回溯了解起草者和投票者的所思所想,但這一方面歷史能夠留給法官們的文獻數量奇缺而且定義並不確切,似乎此路不通。那麼,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勇氣態度變得同等重要,而社會環境的風雲變幻往往左右「思想市場」的波動,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不同時期的法院對於言論自由的理解各異,甚至同一問題上同一法官的判斷都前後矛盾了。

  直到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實現了美國反誹謗法的革命性變革,布倫南法官「第一次形成了關於第一修正案精髓的全國共識」,那就是批評麥迪遜所稱的「公眾人物和公共事務」的權利,界限在於除非證明刊出的文字屬於故意或者完全放任的虛假陳述。要知道,這一原則只適用於批評政府官員的言論,而直到21世紀的今天,仍有許多國家還在繼續起訴那些有降低政治領導人威信言論的人。

  與隱私權的利益衡量

  但言論和出版自由是否就是至高無上的價值嗎?當與其他價值衝突時它還能「一覽眾山小」嗎?私法領域的隱私權———「獨處的權利」———首先站出來進行了挑戰,四類隱私侵權包括「模仿秀」式的剽竊、虛光性侵犯隱私、擅自闖入私人空間和散布真實但令人難堪的隱私信息。毫無疑問,這些都與言論出版自由衝撞激烈。

  儘管媒體一直呼籲最高法院允許他們報道事實真相,而不管將會對當事人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而最初法院也不斷拒絕作出任何籠統的承諾,相反,他們總是力圖在具體情形下通過一些司法策略處理每一樁個案。不過,上世紀80年代的美國相繼出現了一系列新聞報紙公布了州法要求保密事項的案件,結果最高法院逆轉後傾向於適用統一的抽象規則,貌似最高法院越來越不為個人隱私的利益所動。

  科技的飛速發展可能帶來更為便捷、更為嚴重的隱私侵權,諸如網路暴力、人肉搜索、微博直播、360大戰QQ等。人們和法官正開始逐漸意識到昆德拉所講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世界,而尊重注重差異正是一個人自由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所以,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在內的所有人應當警醒:倘若實現言論自由將以徹底犧牲個人隱私為代價,那它只會是令人恐懼的勝利。

  給無冕王的加冠禮

  必須承認,美國媒體的自由開放程度與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撐腰有著直接關係。雖然傳媒們一直謀求著憲法意義上的記者證言特免權被最高法院反對,但因為媒體在曝光官方濫用權力方面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例如尼克松的水門事件和五角大樓文件案,小布希的竊聽門和虐囚事件,幾乎所有的州(除懷俄明州以外)都通過《新聞保障法》或司法判例等不同形式地承認了媒體特權。

  即便如此,勇氣依然重要。二戰以後,美國媒體對聯邦官員簡直是畢恭畢敬,「第四權」和「無冕之王」在美蘇爭霸、越南戰爭、麥卡錫主義、「9·11」事件報導中碎片化,不再是批評者或者質疑者,而幾乎成為了官方觀點的速記員。所幸,伊拉克阿布格萊布監獄的虐囚照片震驚了整個國家,美國媒體重拾勇氣,正逐漸從恐慌和疲態中開始恢復,因為媒體此時通常是唯一能為遏制權力濫用而戰的鬥士,哪怕版面留白也是一種直抒胸臆的吶喊。

  作者第一次獲得普利策獎的作品是批評美國政府在麥卡錫時代推行的忠誠測試項目,後來被搬上了熒屏《三個勇敢的人》。而這一部書恐怕無法拍成一部電影,大可以是一部紀錄片,便將會掃描到性和淫穢出版物、焚燒國旗、思想自由、政治捐款活動等其他跟第一修正案有關的故事和議題。而大法官們的經典判詞正是該片難以忘卻的橋段,譯者為原著良苦用心地填補若干案情的背景注釋則是必不可少的畫外音,片名則暫可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大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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