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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刑事犯罪刑事和解有法可依

法官詳解新刑訴法重點環節
輕微刑事犯罪刑事和解有法可依

( 2012-12-09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釋法

  □ 本報記者 黃潔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正式開始施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並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這次修改的內容,更是涉及了諸多方面,其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範圍的變更、刑事和解程序的明確等,都是老百姓在日後參與訴訟時可能會遇上的變化。  對此,記者採訪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張乾雷,請他講解新刑訴法的這些變化。輕微犯罪可刑事和解  新法新規:修改後的刑訴法有兩項條款涉及刑事和解制度,第277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第279條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設定了法律後果:從輕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其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除外。  60多歲的王老爺子和劉某是好鄰居,兩人也都是黑摩的司機。某日因為兩人同爭一個客人出現矛盾,劉某出手將王老爺子打成輕傷,幾經調解無效。法院經審理後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結果雙方都不滿意判決結果,分別要求上訴。  張乾雷法官說,類似這樣的案件若依據新刑訴法有關刑事和解的相關規定處理,可以有效化解糾紛。該案中,王老爺子非常了解劉某家的情況,本意也不想將劉某送進監獄,而是為了向劉某多索要些賠償款,但又缺乏相關票據;而被告劉某在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後,積極主動地賠償原告並真誠道歉,定會獲得王老爺子的諒解,這樣一來雙方都會得到滿意的處理結果。  「刑事和解就是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的體現,對於輕微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若達成和解協議,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張乾雷說。細化規定排非法證據  新法新規:新刑訴法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其中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第121條還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今年9月,郭宗奎等四人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在北京一中院受審,庭審過程中,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開展了法庭調查,偵辦此案的兩名民警被要求出庭作證。據被告人郭宗奎說,他在四川被抓獲後,兩名偵查人員拍桌子、大聲對他進行恐嚇,逼迫其認罪,在押送過程中還主動透露案情進行誘供,並威脅他說如果他不說,就見不到家人了。郭宗奎提出,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在緊張、害怕的心理壓力下作出的。經過審議,合議庭宣布郭宗奎的第一份供述是偵查人員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在後續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不得將上述供述作為證據在庭上宣讀。  張乾雷提示說,如果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真的遇到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或借用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非法獲取證據等情況,需要具體地說出實施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或其警號,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和具體方式等。如果只是在法庭上隨意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卻說不出具體情形,主張是很難得到法院認可的。此外,看守所等辦案區現在基本都安裝有具備數據存儲功能的電子監控設備,電子設備不但用於監督,還可在需要時進行取證。附帶民事訴訟可調解  新法新規:新刑訴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制在了「物質損失」。  此外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依據這些規定,今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人或檢察院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而最重要的是在此類型案件中,也將可以適用調解。  被害人邱某被張某砍傷,在邱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中,其要求張某賠償其包括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在內的共計30萬元。法院在審理之後,支持了邱某大部分請求,但對於精神撫慰金部分,法院認為超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因此未予支持。  張乾雷解釋說,修改後的刑訴法仍然沒有將「精神損失賠償」納入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非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直接物質損失,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得不到保護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被害人沒有主張這些賠償的權利,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這部分權益。  張乾雷認為,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而且調解款數額是不受法律規定賠償款數額限制的,調解將更有利於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害人接受調解,其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害將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同時對於被告人來說,其罪行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他在量刑上也可以獲得從輕的情節,對雙方都是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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