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全文)
06-20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3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刑法修正案(八)徵集意見)。意見徵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判令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不得從事特定活動,不得進入特定區域、場所,不得接觸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三、將刑法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四、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依照前款規定減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五、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七、將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九、刪去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十、將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其中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十一、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應當宣告緩刑。對犯罪分子決定宣告緩刑,應當考慮其緩刑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管的條件。「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判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得從事特定活動,不得進入特定區域、場所,不得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十二、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十三、將刑法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十四、將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性判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十五、將刑法第八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管的條件。」十六、將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五年。」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十八、將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二十、將刑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改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十一、將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十四、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或者走私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二十五、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十六、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二十七、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二十八、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為:「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十九、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十、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三十一、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三十二、刪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進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領域的。」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三十六、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十七、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四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四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組織、領導和積极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提供保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四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改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四十三、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四十五、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四十六、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四十七、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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