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鑰匙管理不善,車輛肇事共同擔責?

典型案例

王某於去年12月購買了一輛轎車。因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其同時孫某有駕駛證,王某遂將該車的另一把車鑰匙交給孫某,孫某也經常駕駛王某的車輛外出辦事。今年8月,王某、孫某和朋友華某等人吃完飯後,一同到歌廳唱歌,該親戚便未經王某同意,從孫某的手中拿到了車鑰匙,並交給華某。華某開車送親戚回廠上班後,又私自駕車去接朋友,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某的車輛也損壞報廢。王某將孫某、華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位被告賠償相關損失。

律師說法

王某作為車主,對車鑰匙管理不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孫某隨意將自己持有的車鑰匙交給華某。對其保管的車鑰匙未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存在一定過錯;被告華某是直接肇事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決:車主王某、車主同事孫某因對車鑰匙管理不善,判令與肇事者華某各承擔總損失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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