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超載釀重大事故 法律法規矛盾難判定誰瀆職

  據悉,超限是指汽車的裝載超過公路路面設計承載標準,它關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超載是指汽車的裝載超過車輛額定載重標準,對超載的核定,關注的是汽車性能以及由此引發的行車安全。  車輛超限超載運輸不僅會嚴重破壞公路基礎設施、縮短公路使用壽命、導致道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更重要的是,它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超載車輛大多採取加裝鋼板彈簧、加長車廂等辦法,使車貨總量及軸載量大大超過了公路橋樑的設計荷載標準,從而導致橋樑涵洞出現拱圈開裂、橋墩變形等狀況,引起橋樑結構災難性破壞,危及行車安全。車輛超限超載後,對其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輪胎負荷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由於長時間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車輛安全可靠性和穩定性下降,表現為輪胎易爆、剎車失靈、轉向器輕飄抖動、鋼板彈簧折斷等現象,從而引發交通事故。  根據交通部的規定,交通、公安、發展改革、工商、質檢、安監等部門在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職責、任務的劃分是:  交通部門的職責是組織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派駐運管人員深入貨站、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監管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同時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通報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情況,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的職責是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組織交警依法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部門的職責是負責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質監部門負責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雲南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樣的規定,造成了現行超限超載治理體系中存在著諸多矛盾:  一是認定標準不統一。按照七部門治超規定,超限標準由交通部門認定,依據的是車貨總質量,超載標準由公安部門認定,依據的是機動車行車證核定的載重量。由於認定標準不統一,經常會存在超限不超載或超載不超限的情況。司機即使做到不超限,但也很難避免公安交警因為超載給予處罰。  二是執法主體多元化。治理超限超載是一項綜合工程,而職權又分屬許多部門,因此交通、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安監、質檢等部門都需要參與進來。這種治理體制增加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無法形成合力,甚至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問題,達不到治理的目標和效果,浪費了國家的財力人力。  三是處罰標準不一致。在貨運經營者中有一種說法:「寧可交警罰,不願路政查」。交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理超載,可以處以200~500元罰款,超載30%以上的,處以罰款500~2000元。路政人員治理超限是根據《公路法》,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而根據相關規定,對超限超載不準公安、交通兩部門重複處罰,所以經常會出現貨運車輛請求交警處罰的怪現象。  四是法律法規有矛盾。根據《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車輛超限超載要卸載或消除違法狀態後才能放行,但根據七部門的規定,對運輸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的車輛要嚴格堅持不扣車、不卸載、不罰款。  「由於上述問題,一旦因超限超載引發交通事故,導致交通運政、公安交警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都能找到為自己開脫的依據。檢察機關反瀆部門也因為事故責任分散,或者無法認定是哪一方的責任,難以對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進行法律監督。」這位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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