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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的委託,並指派我們擔任周**、趙**故意傷害一案周**的二審辯護人,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周**、趙**涉嫌故意傷害一案,已由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做出一審判決。作為本案被告人周**的二審辯護律師,在仔細查閱了相關案卷及會見了被告人周**後,我們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所依據的法律,現依法獨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一、關於本案的根本原因和直接起因 作為本案被告人周**的二審辯護律師,通過仔細閱卷,我們發現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被害人鄧*前科劣跡很多,曾經因犯罪在廣東服刑後回到海口,在案卷中有2004年7月13目偵查員詢問陳**的詢問筆錄為證。鄧*於2003年7月1日凌晨在龍華區**城歌舞廳夥同他人將一客人傷害致死,在案卷中有2003年10月28日海口市公安局離婚分局向犯罪嫌疑人鄧*出具的一份取保候審為證。鄧*在本案發生時,尚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害人鄧*沒有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相關法律規定,依舊不改惡習,酒後尋釁滋事,這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 本案的事件的直接起因是林*小姐和羅*小姐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被害人鄧*因而在酒後糾集陳**等人前往海口市####餐飲有限公司,欲對另一小姐進行報復,而非作為客人消費而來。正如2004年9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2004)字第21@@號起訴意見書中所述,通過對本案的偵察,認定了被害人「前來滋事」的事實。(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被害人鄧*和陳**兩人在案發當天,到被告人公司強行要找林*小姐出來,同時以言語和武力相威脅。儘管有多人阻攔,鄧*和陳**仍不聽勸阻,被告人周**作為公司的經理,為避免事情鬧大,影響公司正常營業,一再好言相勸,但鄧*和陳**不僅毫不理睬,反而揪住周**的頭髮並對其進行暴力毆打,並揮刀揚言要扎死周**。周**在處於極其被動、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極大威脅的狀態下,迫不得已進行防衛(見偵查員分別於2004年7月3日和2004年7月20日詢問趙**的詢問筆錄,偵查員分別於2004年7月2日和8日詢問譚**的詢問筆錄,2004年12月22曰海口####餐飲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2005年1月14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法庭筆錄)。(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二、本案的兩個焦點 在仔細查閱了相關案卷及會見了被告人周**後,我們認為,一審法院在本案的事實認定上存在兩個焦點,一是刀的來源,另一個是受害人是尋釁滋事還是被害人與被告人因瑣事互毆。我們的觀點如下:(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一)刀應當來自被害人而不是被告人。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反映了一個事實是:被害人糾集多人前往歌廳尋釁滋事,並揚言砸了歌廳,扎死周**。被害人一直採取的是攻擊態勢,相反,周**在自己的工作場所採取的是防禦措施。兩者相比,我們可以得知,被害人持刀前來滋事,這是一個已經確定的事實,這個事實應該成為法院依法判決的基本事實。雖然,關於刀來源的證據有枝節上的出入,但不影響該最基本最關鍵的事實。通過這個客觀事實,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被害人的主觀惡性在當時很大,且是有準備有預謀的行為,而被告人周**是無準備,被動的、防禦性的行為。(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二)被害人系尋釁滋事 1、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2004)字第21@@號起訴意見書中明確陳述了被害人「前來滋事」的事實,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的海檢公訴一刑訴[2004]2@號公訴書中以及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05)海中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中卻在沒有充分證據的前提下即陳述為「因瑣事互毆」。這段認定是不準確的,現有的書面證據材料(見被害人鄧*的屍檢報告中明確記載著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8毫克/100毫升,以及2004年7月13日偵查員詢問陳**的詢問筆錄)表明,本案中,被害人系醉酒後奔赴被告人工作單位尋釁滋事,揚言要砸歌廳、並以攻擊態勢,首先毆打被告人周**。(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2、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見2005年1月14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法庭筆錄第22頁),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行為,有「……大廳亂不能證明二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過攻擊」的公訴意見。 因此,請二審法院對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過攻擊的事實予以認定。這一事實的認定在本案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現有證據上看,原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因為瑣事互毆的表述是不精確的。原審認定被告人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並處以無期徒刑,因此也是不是正確的。(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三、周**用刀扎人這一行為的性質是正當防衛 被告人周**系海口市####餐飲有限公司經理,有義務維護本單位的正常經營秩序、財產安全以及員工的人身安全。事實上,被害人醉酒之後到被告人工作單位尋釁滋事,並實施了危害被告人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被告人工作單位的財產安全的行為,而被告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為維護本單位的工作秩序及財產安全以及本人和他人尤其是被告人本人的人身安全,而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人實施的正當防衛的行為。(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由於受到醉酒後的被害人的暴力攻擊,並且情況緊急,如果不採取果斷措施,不僅是被告人周**本人,而且還有其他在場人員,都極有可能遭受被害人的暴力襲擊。此時此刻,被告人周**毅然奮起反抗,無論是從理智上,還是從情感上,都是自然而然的防衛反應。縱觀全案的各個情節和基本事實,關鍵焦點和法律適用的主要爭議, 我們認為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05)海中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對周**的定罪量刑有不當之處,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宣告被告人周**無罪。(海南海口三亞刑事辯護律師程贇律師) 另外,我們特彆強調的是本案被告人周**本人認罪,他自行辯護的觀點是從輕處罰的辯護人意見,這個意見與我們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不同,請法庭綜合考慮我們各自的觀點。非常感謝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和檢察官的盡職盡責的敬業精神,使本案能夠再一次順利地公開開庭審理,從程序上更好地維護了法律的實施和被告人周**的合法權益。 此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20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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