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盧梭先論述個人處於自然的獨立個體狀態和在社會共同體狀態下的情形,闡明人類由自然狀態轉入公民國家狀態的必然性,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與自由不受侵害,他們制定社會契約表達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個體聯合的公共法人,並選出執行公意的組織,即政府,來委託行政的權利。在這條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主權權力,公意與法律,政府的本質及屬性等。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雖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卻是孤立無助的,當不利於他們生存的障礙超出個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時,人們去尋求一種聯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維護每個聯合者的人身安全與私有財產。同時,由於每個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於力量的聯合的時候,而不會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時又不會令其他人忽略對自己應有的關懷呢?什麼是公民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範圍?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所在,而最終形成的條款可以表述為:「每個聯合者及其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的聯合體,而他又相應地獲得屬於他一切的基於法律保障的所有權。」於是,這一聯合行為就產生出了一個具有道德性的和集體性的共同體,從而代替了每個締約者的個體。這個由所有個體聯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們稱之為「城邦」,現在成為「政治共同體」;在被人稱呼的時候,它的成員們就稱它為國家,與其他的同類相比較時,它就被稱之為政權;人們作為主權權利的分享者,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稱為「臣民」。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與律令,(即立法的權利在於人民)這種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權者,即公意的執行就是主權者。由於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對象的結合體,所以任何一個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構成任何法律,而不管這個人是什麼樣的身份,即統治者的個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絕不會是法律。政治共同體為了保存自己,同樣也是保全締約者的生命與安全,必須具有一種帶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暴力作為基礎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於整體發展的方式來推動和處理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利益。正像自然賦予了每個人絕對權力,讓他來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體一樣,社會契約也賦予政治體同樣的絕對權力,讓政治體來支配組成它的各個成員。然而這種絕對權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權作為公意的執行,是神聖的,但是它的範圍不應超出公共契約的範圍,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置契約規定所留給他們的自由和財產。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儘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佔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占有權有可能是由於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佔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根本的契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於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係,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於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於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著,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慾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於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於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並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並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託,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託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國家的穩定取決於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麼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於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係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註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麼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採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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