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刑訴法修正草案:貪官死亡或外逃沒收贓款

解讀刑訴法修正草案:貪官死亡或外逃沒收贓款2012年03月08日14:26法制晚報王婷婷我要評論(1) 字型大小:T|T

除無法通知家屬的情況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24小時之內,應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而前兩輪的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不通知家屬,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無法通知家屬的情況。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修正案(草案)共110條。

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著名刑事訴訟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上午接受本報採訪,對此次審議稿新增亮點進行解讀。

此次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這兩種情況刪除。

此外,在拘留措施中,通知家屬的範圍也擴大了。前兩輪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等嚴重犯罪」,都可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此次將「等嚴重犯罪」刪除,明確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這兩種情況外,都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此次修正案草案還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總則。

變化1

逮捕後24小時內 須通知家屬

強制措施對於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序和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規定。

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

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

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

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解讀

除無法通知外 都應讓家屬知曉

樊崇義教授說,此次審議稿的亮點之一就是:在「強制措施」這個環節中明確規定,逮捕後,除無法通知家屬的情況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24小時之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樊崇義教授說,此次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這兩種情況刪除了,明確規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無法通知家屬的情況外,都要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這裡所謂「無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告知姓名、不告知住址的情況。

變化2

拘留後24小時內 應通知家屬

修正案(草案)還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解讀

拘留措施中 通知家屬範圍擴大

前兩輪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等嚴重犯罪」,都可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此次將「等嚴重犯罪」刪除,明確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這兩種情況外,都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樊崇義教授認為,此次審議稿吸收了前兩輪徵求群眾的意見,因為目前有個別地區的司法機關出現了把人逮捕或拘留後,人找不到了的情況,在國內外反映比較強烈。此次「強制措施」作這樣的重大改革,更能體現我們的訴訟政策更具人性化,也更加透明。

兩次審議亮點摘要

首次審議(2011年8月24日)

拘留逮捕

草案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訊問疑犯

草案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錄音或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嚴禁逼供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嚴禁刑訊逼供」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證人出庭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律師辯護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死刑複核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

封存制度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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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審議亮點(2011年12月26日)

證人出庭

草案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審判程序

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變化3

尊重和保障人權 寫進刑訴法

考慮到刑事訴訟制度關係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既有利於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 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

據此,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修改為:《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修正案草案第一條)

●解讀

保障人權進「小憲法」 是歷史突破

樊崇義說,此次《刑事訴訟法》修訂,最大的亮點就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進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總則當中,把它作為刑事訴訟法總的工作和基本的任務在法典中明確規定下來。這不但是廣大人民群眾所期待的,也是專家們長期期待的。

這是我國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最大的進步,具有歷史性的突破。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問題,在我國《憲法》中早就有規定,但作為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卻一直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

草案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1.在證據制度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2.在強制措施當中,完善逮捕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

3.在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完善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

4.在偵查程序中完善了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5.在審判程序中,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死刑複核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6.在執行程序中,增加社區矯正的規定

7.在特別程序中,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

變化4

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 律師可查閱材料

關於律師閱卷,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解讀

律師閱卷難有望解決

去年12月人大審議稿規定,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國務院參事室、全國律師協會、社科院、人民大學等提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易被誤解為只包括有罪的指控材料,建議改為「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有的地方還建議增加拍照、掃描等閱卷方式。

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卷宗材料。而這意味著律師基本可以查閱所有的材料。

本版文/記者 汪紅

政協報道組

實習生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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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表示,與以往相比,增加的這條規定將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利。

此外,被告人逃匿或死亡,違法所得將被沒收,這意味著,貪官即使死亡,其違法所得也將依法追繳。

近親屬有權提附帶民事訴訟

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於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補充修改。

一、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三、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解讀

被害人損失將得到更實際補償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告訴記者,這樣的規定,擴大了對被害人一方權利的保護,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樊崇義教授解釋說,原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

而事實上,一旦被害人死亡或是喪失了行為能力,就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時,因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家屬也遭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此次明確規定被害人的家屬、近親屬和法定代理人也可作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將訴訟的主體增加了,權利保護的範圍擴大了,更加完善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將對目前的執行難問題有所幫助,可有效防止被告人把財產秘密轉移,使被害人一方的權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的情況作出判決裁定」。這樣將更加尊重被害人和被告人雙方的權益,使被害人一方的經濟損失能得到較為實際的補償。

亮點

被告人逃匿 違法所得沒收

設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為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需要對犯罪所得及時採取凍結追繳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八條)。

●解讀

貪官死亡或外逃沒收贓款

樊崇義教授說,此次對前兩輪徵求意見中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了保留,主要包括違法財產追究程序、賠償程序和沒收程序。這主要是針對貪污和重大賄賂犯罪。

專家解釋說,以前如果貪官貪污後,本人死亡或逃往國外,違法所得就不予追究了,贓款也無法收回,給國家造成極大損失。

為了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此次修法設置了「犯罪嫌疑人逃逸、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犯罪嫌疑人本人死亡或逃逸,在通緝一年後,仍然不能到案的,將要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樊崇義教授說,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在國內,很多財產也被其轉移走了,收集證據會相當困難,無法對其進行定罪。

在這種情況下,將設置一個「特別程序」,在不定罪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依法進行沒收。這種沒收不是通過行政手段,而是還要通過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和舉證,法院來進行判決。

增加特別程序,可以避免目前在沒收財產中出現的混亂狀態,更加符合法律程序,也更加公正。文/記者 汪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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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表示,與以往相比,增加的這條規定將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利。

此外,被告人逃匿或死亡,違法所得將被沒收,這意味著,貪官即使死亡,其違法所得也將依法追繳。

近親屬有權提附帶民事訴訟

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於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補充修改。

一、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三、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解讀

被害人損失將得到更實際補償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告訴記者,這樣的規定,擴大了對被害人一方權利的保護,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樊崇義教授解釋說,原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

而事實上,一旦被害人死亡或是喪失了行為能力,就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時,因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家屬也遭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此次明確規定被害人的家屬、近親屬和法定代理人也可作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將訴訟的主體增加了,權利保護的範圍擴大了,更加完善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將對目前的執行難問題有所幫助,可有效防止被告人把財產秘密轉移,使被害人一方的權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的情況作出判決裁定」。這樣將更加尊重被害人和被告人雙方的權益,使被害人一方的經濟損失能得到較為實際的補償。

亮點

被告人逃匿 違法所得沒收

設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為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需要對犯罪所得及時採取凍結追繳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八條)。

●解讀

貪官死亡或外逃沒收贓款

樊崇義教授說,此次對前兩輪徵求意見中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了保留,主要包括違法財產追究程序、賠償程序和沒收程序。這主要是針對貪污和重大賄賂犯罪。

專家解釋說,以前如果貪官貪污後,本人死亡或逃往國外,違法所得就不予追究了,贓款也無法收回,給國家造成極大損失。

為了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此次修法設置了「犯罪嫌疑人逃逸、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犯罪嫌疑人本人死亡或逃逸,在通緝一年後,仍然不能到案的,將要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樊崇義教授說,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在國內,很多財產也被其轉移走了,收集證據會相當困難,無法對其進行定罪。

在這種情況下,將設置一個「特別程序」,在不定罪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依法進行沒收。這種沒收不是通過行政手段,而是還要通過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和舉證,法院來進行判決。

增加特別程序,可以避免目前在沒收財產中出現的混亂狀態,更加符合法律程序,也更加公正。文/記者 汪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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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大事記

第一階段(1949年-1979年)

制定刑訴法

新中國成立初期,沒有制定刑事訴訟法典,只在《憲法》和若干單行法規中對司法機關體系以及一些刑事訴訟原則和程序作出規定。

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借鑒前蘇聯立法並結合當時的司法實踐經驗,擬出《刑事訴訟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

1979年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共有164條。自1980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法的制定和實施,對 於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二階段(1980年-1996年)

刑訴法首次修正

1980年後,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形勢的變化,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劃。

199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獲得通過。其中修改內容達110多處,增加條文61條。

第三階段(1997年至今)

刑訴法二次大修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並於1997年1月1日實施以來,「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已經寫入憲法。

司法實踐中出現和發現的很多問題反映出立法的不足,也促進立法再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2009年開始進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並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本次全國人大大會審議。

揭秘

16年後 刑訴法再次大修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刑訴法被稱為「憲法適用法」或「動態的憲法」,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基礎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專家透露,本世紀初,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新加入了一些國際刑事公約。2002年,十屆全國人大感覺到刑事訴訟法不適應國內外形勢的需要,準備第二次修改。

草案亮相

兩次審議 官方版本數易其稿

2009年初,全國人大法工委著手刑訴法修改方面的研究起草工作,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各方意見,並反覆與中央政法委等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稿。

該稿於2011年8月份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上亮相。

經過初次審議後,草案在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1年12月份,常委會第24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

今年1月11日,人大法工委又將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閱讀討論。

經過討論後,代表們總體贊成修正案草案的同時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這些意見又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改進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版本。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原主任曹康泰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刑訴法修訂此前也向國務院法制辦徵求過意見,特別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

大修原因

公檢法「打架」 三家出台解釋上千條

早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訴訟法提出了300多條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400多條司法解釋,公安部也出台了關於刑事訴訟法的300多條司法解釋,將三個部門的司法解釋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條!

原法總共才225條,司法解釋的內容就有原法的將近五倍之多。並且,這三部門的司法解釋相互衝突,全國人大法工委不得不親自出面,召集公、檢、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連召開一個協調會議,並出台了中央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的48條。

修改進程

意見分歧 修法跨越兩屆人大

2002年十屆全國人大提出,刑事訴訟法已不適應國內外形勢的需要,準備第二次修改。

刑訴法第二次修改的「專家建議稿」是由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教授徐靜村主筆起草完成。

2005年9月24日到26日召開的全國訴訟法學年會上,徐靜村向與會者展示了一本淺藍色封皮的書籍,正式宣布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訂學者擬制稿已經完成。

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教授曾表示,會議上,不少問題意見分歧比較大,立法部門感到拍板難度大,加之十七大召開在即,全國人大法工委於是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向後推延到十一屆人大完成。

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將刑訴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規劃。

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第九次專題彙報會披露,刑訴法將再修改。

法律基礎

《憲法》開道 保障人權進入刑訴法

陳光中認為,整體來說,此次修改強化公權力的條文不多,主要是強化人權保障措施力度。

其實,「保障人權」入刑訴法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

全國政協委員、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智倫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了《中國的人權狀態》白皮書,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均強調了尊重和保障人權,2007年,黨的十七大修改黨章時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

2004年,「保障人權」再次取得重大突破,我國在修改《憲法》時,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

隨後,各方在出台文件時,不斷強化人權問題: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等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為依法、公正、準確、慎重地辦理死刑案件,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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