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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文獻通考馬端臨卷四 田賦考四歷代田賦之制

文獻通考

馬端臨

卷四 田賦考四

歷代田賦之制

晉天福四年,敕:「應諸道節度使、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別立監徵。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概。」

吳越王錢弘佐年十四即位,問倉吏:「今畜積幾何?」對曰:「十年。」王曰:「然則軍食足矣,可以寬吾民。」乃令復其境內稅三年。

致堂胡氏曰:「錢氏當五代時,不廢中國貢獻,又有四鄰之交,史氏乃謂:『自武穆王Α常理重斂以事奢侈,下至魚雞卵っ,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責其負,則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凡一簿所負,唱其多少,量為笞數,已,則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猶積數十,多至百餘,人不堪其苦。』信斯言也,是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安得倉廩有十年之積,而又復境內三年之稅,則其養民亦厚矣。故以史所載,則錢氏宜先亡,而享國最久,何也?是故司馬氏記弘佐復稅之事,而《五代史》不載;歐陽公記錢氏重斂之虐,而《通鑒》不取,其虛實有證矣。」

吳徐知誥用歙人汪台符之策,括定田賦,每正苗一斛,別輸三斗,官授鹽二斤,謂之「鹽米」。入倉則有「{廢}米」。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今所在輸秋苗,一斛之外,則別納『鹽米』三斗,亦始於《五代史》南唐耳。《江南野史》:李先主世括定田產,自正斛上別輸三斗,於官廩受鹽二斤,謂之『鹽米』,百姓便之。及周世宗克淮南,鹽貨遂艱,官無可支,至今輸之,猶有定製,此事與太宗朝和買絹無異。」余考《東齊記事》載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鈔之類,名件頗碎,慶曆中有司建議併合歸一名,以省帙鈔。程文簡公為三司使,獨以為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麴,則致重複。此亦善慮者也。

宋咸淳六年,江東饒州樂平縣士民白子陳:「恭惟公朝勤恤民隱,比年以來,寬恩屢下,有如郊則預放明年之租,秋苗則痛除斛面之取,快活條貫,誠前所無,惠至渥也。今有五代以來所未蠲之苛政,四海之內所未有之暴賦,而獨於小邑不得免焉。倘不引首一鳴,是疲民永無蘇醒之期矣。竊見五季暴政所興,江東、西釀酒則有『麴引錢』,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則有『鞋錢』,入倉庫則有『{廢}錢』。宋有天下,承平百年,除苛解饒,麴、鹽、鞋、{廢}之徵,一切削去。獨鹽、{廢}米一項,諸路皆無,而江東獨有之;江東諸郡皆無,而饒州獨有之;饒州六邑皆無,而樂平獨有之。照得本州元起催苗額十有八萬,此正數也。樂平正苗二萬七千五百餘石,每石加『鹽米』四斗、『{廢}米』二斗八升二合,於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納。夫所謂正苗者,隸之上供,籍之綱解,顆粒不敢言蠲減者也。加鹽、{廢}米者,上供綱解未嘗取諸此,徒以利郡縣而已。夫均為王土,而使此邑獨受橫斂,豈理也哉!士民懷此,欲陳久矣。徒以前此版籍不明,苗額失陷,政復哀,必遭沮格。今推排成矣,租額登矣,正賦之毫不遺者,民既不敢虧官,則加賦之苦樂不均者,官稍捐以子民,宜無不可。且此項重斂,利歸州郡,害在閭閻,其於朝廷綱解,曾無損益。用敢合詞控告,慾望特賜指揮,行下本州,契勘樂平每年輸納鹽、{廢}米一項,詣實供申,從朝廷斟酌蠲減施行。」

右鹽、{廢}米為南唐橫賦,藝祖平南唐,首命樊知古將漕江南,訪求民瘼,而樊非其人,訖不能建明蠲除。繼而運使陳靖言之於祥符,提舉劉誼言之於元豐,蓋南唐正賦之外,所取不一,宋因之,名曰「沿納」,鹽、{廢}米其一也。在後沿納之賦多從蠲減,至中興後,內翰洪公、敷文魏公又嘗言之,則專指鹽、{廢}米而言。而此米獨饒州有之,而饒州所徵,則樂平獨重。洪、魏以鄉寓公知之為詳,言之亦懇切,而未有中主其事者,遂抑不復行。先公丁卯居憂,時與郡士李君士會討究本末,戊辰入覲,繼登揆席,諷李拉邑之士友請於郡,俾郡上其事,而久之未有發喙者。先公乃自草白子,作士民所陳,徑自朝省下本州契勘。而郡守回申,止欲少作豁除,具文塞責。蓋此米雖不繫上供綱解,而州縣經費所仰,故郡難其事。先公回元奏,俾從實再申。守知不可拒,乃再詣實申上,即進呈,奉旨蠲除。蓋自晉天福時創例,至是凡三百一十四年而始除雲(據吳虎臣《能改齋謾錄》稱,今所在有之。虎臣此書,作於紹興,則知南渡後此賦之未減者,非獨饒州而已。而洪、魏二公則謂獨饒有此,當考)。此宋咸淳年事,《通考》所載,本不及咸淳,但欲見此項蠲除之難,故述其本末,附創法之後。

漢隱帝時,三司使王章聚斂刻急。舊制,田稅每斛更輸二斗,謂之「雀鼠耗」,章始令更輸二斗,謂之「省耗」。舊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致堂胡氏曰:「百姓輸稅足,雀鼠耗蠹倉廩,乃有司之責,而亦使百姓償之,斂稅重矣。然稱之曰『雀鼠耗』,尚為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償。十、百、千、萬,有定數矣。以八十為百,既非定數,然出入皆然,尚為均一,章乃於出者特收其三。省耗不已,於是有一斛之稅,又取其三斛者。省陌不已,於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頭子者。故曰作法於貪,敝將若何!章以此佐國用於一時,信號為能臣,然國所以興而遂亡,身所以貴而遂殺者,乃自於此。故言利之臣,自以謂時之不可少我,而不知人之不多我也,可不戒哉!」

周廣順二年,敕:「約每歲民所收牛皮,三分減二,計田十頃,稅取一皮,餘聽民自用及買賣,惟禁賣於鄰國。」先是,兵興以來,禁民私賣牛皮,悉令輸國受直。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償以鹽。晉天福中,並鹽不給。漢法,犯牛皮一寸抵死。然民日用,實不可無,帝素知其,至是,李建議均於田畝,公私便之。

顯德二年,敕:「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如三周年內本戶來歸業者,其桑土不以荒熟,並莊園交還一半;五周年後歸業者,三分交還一分;其承佃戶自出力蓋造到屋舍,及栽種樹木園圃,並不在交還之限。如五周年後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塋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蒔,仰交割與歸業戶佃蒔。其近北諸州陷番人戶來歸業者:五周年內,三分交還二分;十周年內,還一半;十五周年內,三分還一分;此外不在交還之限。應有冒佃逃戶物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並許總認。」

洪氏《容齋隨筆》曰:「國朝當五季衰亂之後,隨宜損益,然一時設施,固亦有可採取。」今觀周世宗顯德二年射佃逃田詔敕,其旨明白,人人可曉,非若今之令式文書盈幾閣,為猾吏舞文之具,故有捨去物業三五十年,妄人詐稱逃戶子孫,以錢買吏,而奪見佃者,為可嘆也。

三年,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永為定例。又敕:「舊制,織造糹、糹由、絹、布、綾、羅、錦、綺、紗、等,幅闊二尺。起來年後,並須及二尺五分,不得夾帶粉葯。宜令諸道州府,來年所納官絹,每匹須及十二兩;其糹、糹由只要夾密停勻,不定斤兩;其納官糹由、絹,依舊長四十二尺。」

洪氏《容齋隨筆》曰:「今之稅絹,尺度長短闊狹、斤兩輕重,頗本於此。」

顯德四年,敕節文:「諸道州府所管屬縣,每年夏稅徵科了畢,多是追縣典上州會末文鈔,因茲科配斂掠。宜令今後科徵了足日,仰本州但取倉場庫務納欠文鈔,如無異同,不在更追官典。諸道州官管內縣鎮,每有追催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職員及散從、步奏官。今後如是常程追催公事,令府望知後承受遞送,不得更差專人,若要切公事及軍期,不在此限。」

按:五季離亂之時,世主所尚者,用兵爭強而已。其唐明宗、周世宗粗為有志於愛民重農者。有如農務未開而受理詞訟,徵科既足而追會科斂,皆官吏奸貪之情,為閭里隱微之害。而天成、顯德之詔敕,丁寧禁切之,於倥傯日不暇給之時,而能及此,可謂仁矣。

顯德五年,賜諸道均田詔,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漸寧,言念地征,罕臻藝極,須議並行均定,所冀求輕重。卿受任方隅,深窮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鄉閭致之源,明示條章,用分寄任。佇聆集事,允屬惟公。」乃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使諸州檢定民租。

先時,上因覽元稹《長慶集》,見在同州時所上《均田表》,因令制素成圖,直考其事,以便觀覽,遍賜諸道,議均定民租。至是,乃詔行之。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不實,至是,上精擇其人,仍加戒飭。未幾,館陶令坐括田不實,杖流海島,人始知畏。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奸,稅不均,由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萊。上憫之,乃詔禁止,許民闢土,州縣無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

止齋陳氏曰:「按孔氏《闕里志》云:先是,歷代以聖人之後,不預庸調,至周顯德中遣使均田,遂抑為編戶。又按:太平興國中,遣左補闕王永、太僕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稅,歲蠲偽閩錢五千三百二十一貫、米七萬一千四百餘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為編戶,本朝至蠲偽閩之斂以數千萬計,以其政之寬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長短矣。」

又命課民種樹,每縣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令、佐春秋巡視。宣州言州境無隙地種蒔,慮不應詔旨。乃令諸州隨風土廣狹,不宜課藝者,不須責課。太平興國二年,又禁伐桑棗為薪。

遣使監輸民租,懲五代藩鎮重斂之。閻式等坐監輸增羨貶杖,常盈倉吏以多入民租棄市。

建隆四年,詔令逐縣每年造形勢門內戶夏、秋稅數文帳,內頑滑逋欠者,須於限內前半月了足(系見任文武職官及州縣勢要人戶。雍熙四年,又詔形勢戶納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詔諸州勿得追縣吏會末(即周顯德四年所禁)。

令諸州受民租籍,不得稱分、毫、合、勺、銖、、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

詔曰:「自頃兵荒,人民流徙,州縣未嘗檢覆,親鄰代輸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戶籍頃畝以聞,即檢視之。」

乾德四年,詔曰:「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倘規致於羨餘,必深務於掊克。知光化軍張全操上言,三司令諸處倉場主吏,有羨餘粟及萬石,芻五萬束以上者,上其名,請行賞典。此苟非倍納民租,私減軍食,何以致之?宜追寢其事,勿頒行,除官所定正耗外,嚴加止絕。」

大中祥符八年,復詔禁諸倉羨餘。

開寶三年,詔諸州府兩稅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六年,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頭子錢納官始於此。

止齋陳氏曰:「是歲,令川陝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綿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頭子錢數始略見於此。」

謹按:咸平三年十月,三司權判孫冕等奏:「天下諸夏秋稅斛斗收倉耗例,並夏秋稅斛斗、匹帛諸般物色等收頭子錢,遍令檢尋,不見元定宣敕。」又按:後唐天成二年,戶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納錢八文,三文倉司吃食補襯。」長興元年,見錢每貫七文,稈草每束一文盤纏,其所收與開寶數同,則頭子舊有之,至此稍條約之耳。康定元年三月,三司子,除利、益、梓、夔四路外,餘路自今頭子錢並令納官。頭子錢盡納官始於此。熙寧二年十月,提舉河北常平廣惠倉皮公弼請今來給納,欲每貫、石收五文足。諸路依此。則給納並收頭子錢始於此。政和四年四月,湖南轉運司奏,應給應系省錢物,許每貫、石、匹、兩各收頭子錢五文,乞專充補助。直達綱之費增收錢始於此。自增收之請,起宣和六年閏三月,發運判官盧宗原欲於淮、浙、江、湖、廣、福九路應出納錢物,每一月交收頭子錢一文,充糴本。靖康元年罷。紹興五年四月,總制司狀:「賦入之利,莫大於雜稅、茶鹽出納之,若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有益於國計。」專切措置財用所看詳:「系省錢物,依節次指揮,每貫共收二十三文省,一十文作經制起發。今相度將雜稅出納每貫收見錢上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縣舊得一十三文省,經制一十文省,餘入總制窠名。」十年七月,應官司收支錢物,量添頭子錢每貫一十文足。至紹興十年,諸司錢物不復分別,並每貫收四十三文矣。乾道元年十月,復添收一十文足,至今為定製。

八年,詔今後民輸稅糹由不滿半匹,絹不滿匹者,許計丈尺納價錢,得以三戶五戶聚合成匹送納煩擾。

三月,詔曰:「中國每租二十石輸牛革一,准千錢。西川尚存偽制,牛驢死者,革盡輸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准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南西路轉運使上言:「諸州蠶桑素少,而金價頗低,今折稅,絹估小而傷民,金估高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從之。

景德五年,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稅請以金折納。上曰:「若是,則盡廢耕農矣。」不許。

端拱元年,詔納二稅於各路元限外,可並加一月限(元限見後唐天成四年)。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令有司臨時奏裁。納租,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

淳化元年,詔江南、兩浙承偽制重賦流亡田廢者,宜令諸州籍頃畝之數,均其賦,減十分之三,以為定製。召遊民勸其耕種,給復五年,州縣厚慰撫之。

淳化四年,詔曰:「戶口之數,悉載於版圖;軍國所資,咸出於租調。近年賦稅減耗。簿書糾紛,州縣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盡出,小民因以多辟,下吏緣而為奸,乃有匿比舍而稱逃亡,挾他名而冒耕墾,征役不均於苦樂,收斂未於輕重。宜示詢求,以究情偽。今諸路知州、通判,限詔到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鰥窮,窒塞奸幸,及民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

先時,知封邱縣竇比上言:「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案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願一切勘責。」上頗聞其,乃賞擢比,俾案察京畿諸縣田租。比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里親戚家,益造新籍,甚為煩擾,凡數月,罷之。

五年,宋、亳諸州牛多死,官借錢令市牛。有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不用牛,以人力運之。詔依其製造成以給,民甚賴之。

五月,詔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歲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殺耕牛供官,非務農重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縱理用牛筋,他悉以馬筋代之。」

至道元年,除兗州歲課民輸黃{艹剖}、荊子、茭芟十六萬四千八百圍,因令諸道轉運使,檢案部內無名配率如此類者以聞,當悉蠲之。

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多轉徙,田卒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二分之一。州縣官吏勸民墾田之數,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開封府言:「京畿十四縣,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萬二百八十五戶。訪聞多有坐家申逃,及買逃戶桑土,不盡輸稅,以本戶挾佃詭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遙佃,妄稱逃戶,並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詔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檢視,限一月,許其首露,不復收所隱之稅。詔下,歸業者甚眾。

二年,以陳靖為勸農使。

靖時為直史館,上言曰:「謹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浙右、隴蜀、河東等處,地里遠,雖加勸督,未能遽獲其利。古者強弱枝之法,必先富實於內。今京畿周環三二十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一二,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復有匿里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游惰。逃亡既眾,則賦稅歲減而國用不充,斂收科率,無所不行矣。游惰既眾,則地利歲削而民食不足,寇盜殺傷,無所不至矣。臣望擇大臣一人有深識遠略者,兼領大司農事,典領於中,又於郎官中選才智通明,能撫字役眾者為副,執事於外,皆自京東、京西擇其膏腴未耕之處,申以勸課。臣又嘗奉使四方,深見民田之利害,萊極目,膏腴坐廢,亦加詢問,頗得其由,皆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之,擾之尤甚。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益。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Т,則鄉里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如授臣斯任,則望備以閑曠之田,廣募游惰之輩,誘之耕墾,未計賦稅,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耕桑之外,更課令益種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饋之資,咸俾經營,並令條制。俟至三五年,生計成立,戀家懷土,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以司農新附之名籍,合計府舊收之簿書,斯實敦本化人之宏量也。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緡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估,納之於倉,以成數開白戶部。」上覽之喜,謂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舉而行之,正朕之本意。」因召對獎諭,令條對以聞。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其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驗肥瘠為三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二。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及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二丁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令常參官於幕職州縣中各舉所知一人堪任司農丞者,分授諸州通判,即領農田之務。又慮司農官屬分下諸州,或張皇紛擾,其事難成,望許臣領三五官吏於近甸寬鄉設法招攜,俟規畫既定,四方遊民必盡麇至,乃可推而行之。」呂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望以其狀付有司詳議。」乃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之奏。乃詔以靖為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上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為費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寢。

按靖所言,與元魏孝文時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閑無主之田以授民。但安世則仿井田,立還授之法,而此則有授無還,又欲官給牛、種等物貸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責其償,此所以費多而難行。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詔;後乎此,咸平二年之詔。至道之詔,勸誘之詞意懇切;咸平之詔,關防之規畫詳明。雖不必如靖所言張官置吏,計口給田,多費官錢,而自足以收勸農之效矣。

真宗咸平二年,詔曰:「前許民戶請佃荒田,未定賦稅,如聞拋棄本業,一向請射荒田。宜令兩京諸路曉示,應從來無田稅者,方許請射系官荒土及遠年落業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內定稅二分為永額。如見在莊田土窄,願於側近請射,及舊有庄產,後來逃移,已被別人請佃,礙敕無路歸業者,亦許請射,州縣別置籍鈔上,逐季聞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帳逃戶莊園、有主荒田,不得誤有給付。如拋本業,抱稅東西,改易姓名,妄求請射者,即押歸本貫勘斷。請田戶吏長常切安撫,不得攪擾。」

咸平六年,廣西轉運使馮璉上言:「廉、橫、賓、白州民田雖耕墾,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賦。」亟命停罷。

大中祥符元年,詔:「版籍之廣,賦調方興,尚慮有司有循舊式,資一時之經費,俾鄰郡以均輸。況稼穡之屢登,宜庶民之從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應諸路今年夏稅賦,止於本州軍輸納。」又詔:「河北罷兵,其諸州賦稅,止於本處送納。」

詔:「夏稅,諸州軍所納大小麥,納外殘欠,許以秋色斛斗折納。」

四年,詔諸州所須繁碎物折便以正稅折斛者皆罷。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之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法,令轉運司揭榜示民。其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知濱州呂夷簡請免稅河北農器,諸路農器悉免輸算。

天禧四年,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自景德中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至是,始置局案,鑄印給之。

開寶末,天下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

至道二年,墾田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

天禧五年,墾田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

大凡租稅有、帛、金鐵、物產四類。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祭,六曰菽,七曰雜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梁、礆、┒粟、秫米、黃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旱稻。麥之品七:曰小麥、大麥、青稞麥、<麥廣>麥、青麥、白麥、蕎麥。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祭之品三:曰祭、秫祭、{麻黍}祭。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綠豆、紅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黃豆、胡豆、落豆、元豆、蓽豆、巢豆、雜豆。雜子之品九:曰脂麻┒子、稗子、黃麻子、蘇子、苜蓿子、萊子、荏子、草子)。布帛絲綿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糹,六曰糹由,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釒,四曰銅、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葯、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六畜之品三:曰馬、羊、豬。齒、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鵝翎、雜翎。竹之品四:曰{冉}竹、箭竹、箬葉、蘆{廢}。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黃麻、冬、苧麻。草之品五:曰紫蘇、茭、紫草、紅花、雜草。芻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魚油。紙之品五:曰大灰紙、三鈔紙、芻紙、小紙、皮紙。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雜物之品十:曰白膠、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器、苕帚、麻翦、藍澱、草荐)。至道末,歲收三千一百七十萬七千餘石,錢四百六十五萬六千餘貫,絹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餘匹,糹、糹由二十七萬三千餘匹,布二十八萬二千餘匹,絲線一百四十一萬餘兩,綿五百一十七萬餘兩,茶四十九萬餘斤,芻茭三千餘萬圍,蒿二百六十八萬餘圍,薪二十八萬餘束,炭五十三萬餘秤,鵝翎、雜翎六十二萬餘莖,箭八十九萬餘只,黃鐵三十萬餘斤,此皆逾十萬之數者,他物不復紀。天禧末所收:增一百七萬五千餘石,錢增二百七十萬八千餘貫,絹減一萬餘匹,糹、糹由減九萬二千餘匹,絲線減五十萬五千餘兩,布增五萬六千餘匹,綿減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兩,茶增一百一十七萬八千餘斤,芻茭減一千一百萬五十餘圍,蒿減一百萬餘圍,炭減五十萬四千餘秤,鵝翎、雜翎增一十二萬九千餘莖,箭增四十七萬餘只,黃鐵增五萬餘斤。又鞋八十一萬六千餘量,麻皮三十九萬七千餘斤,鹽五十七萬七千餘石,紙十二萬三千餘幅,蘆{廢}二十六萬餘張。大率名物約此,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歲時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官莊、屯田、營田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食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賦,計丁率米是也。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紓民力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亂,王師所至,首務去民疾苦,無名苛細之斂,革幾盡,尺縑斗粟,無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閣,殆無虛歲,倚閣者,後或歲凶,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畝轉易,丁口隱漏,兼并偽冒者,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古為薄。丁謂嘗曰「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二者有之」,蓋謂此也。

乾興元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詔限田:公卿以下過三十頃,衙前將吏應復役者過十五頃,止於一州之內。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尋廢(詳見《差役門》)。又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又禁寺觀得市田。

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期,百司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時天下生齒日蕃,田野多辟,獨京西唐、鄧尚多曠土,唐州閑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以卒屯田,或請廢為縣。嘉中,趙尚寬守唐州,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餘戶,引水溉田或數萬頃。詔增秩賜錢,留再任。

寶元中,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

皇中,作寶岐殿於苑中,每歲詔輔臣觀刈麥,罕復出郊矣。

皇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

治平中,四百四十餘萬頃。

皇、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其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為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矣。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姑著其可見者如此。治平中,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餘頃。景時,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召二人者。」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帛之類,無棣總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既而或言滄州民以為不便,詔如舊。嘉時,復詔均定,命三司使包拯與呂居簡、吳中復總之,繼以命張、呂公弼,乃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已而復罷,才均數郡田而已。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請除之。」詔可。自是州縣有言稅之無名若苛細者,所蠲甚眾。

自唐以來,民計日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所謂「雜變之賦」也,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為患。明道中,因詔三司,「沿納」物以類併合。於是三司請悉除諸名品,並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凡歲賦,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秸、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皇中比景德之數,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減者,又不在此,蓋不可悉數雲。

神宗熙寧元年,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縣,如有客戶不過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與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竄,田土多荒,乞仍舊法五年內無差科。」從之。

初,趙尚寬、高賦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無曠土。至是,轉運司以土辟稅百畝增至二十畝。御史翟恩言,恐再致轉徙,宜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詔從之。

唐、鄧、襄、汝州,自治平以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乃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元元年罷之,大觀三年復元豐法,俄又罷之。

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事。應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旱、堤堰、溝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

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得增賦。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為高下,故植桑者少,蠶織益微。至和中,詔罷之。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裡布為之罰,民以為病。既而詔罷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辯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之。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溝、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庄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期均當,勿拘以五。七年,詔從鄧潤甫之請,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各以三年為任。又詔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各勒甲頭、方戶同定。詔災傷路分權罷。司農寺言:「乞下諸路及開封府界,除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外,餘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言,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及五縣,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必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訟最多,乞擇三五縣先方田。」詔候豐歲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騷擾,詔罷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淵奏:「自大明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植。」從之。先是,中書言:「黃河北流,今已淤斷,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頃畝必多。深慮權豪橫占,及舊地主未歸,乞詔河北轉運司,候朝廷專差朝臣同司職官同立標識,方許受狀,定租給授。」

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內民田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三頃六十一畝,官田六萬三千三百九十三頃。

右此元豐天下墾田之數,比治平時所增者二十餘萬頃。按:前代混一之時,漢元始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餘頃,隋開皇時墾田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餘頃,唐天寶時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八千餘頃,其數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餘。雖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薊,西不得靈、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圖,亦半為邊障屯戍之地,墾田未必多,未應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則其故何也?按:《治平會計錄》謂田數特計其賦租以知其頃畝,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又按:《食貨志》言天下荒田未墾者多,京襄唐、鄧尤甚,至治平、熙寧,相繼開墾,然凡百畝之田,起稅止四畝,欲增至二十畝,則言者以為民苦賦重,再至轉徙,遂不增。以是觀之,則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蓋田數之在官者,雖劣於前代,而遺利之在民多矣,此仁厚之澤所以度漢唐歟!

二稅:熙寧十年見催額五千二百一萬一千二十九貫、石、匹、斤、兩、領、團、條、角、竿。

夏稅一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五貫、匹等: 內銀三萬一千九百四十兩錢 三百八十五萬二千八百一十七貫 斛斗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五石 匹帛二百五十四萬一千三百匹 絲綿五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六十一兩 雜色(茶鹽 蜜 麴 麩 面 椒 黃蠟 黃櫱 甘草 油子 菜子 藍 紙 苧麻 木 柴 茆鐵 地灰 紅花 麻皮 鞋 板 瓦)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二斤、兩、石、角、筒、秤、張、塌、條、檐、團、束、量、口。

秋稅三千五百四萬八千三百三十四貫、匹等: 內銀二萬八千一百九十七兩

錢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二貫 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二石 匹帛一十三萬一千二十三匹 綿五千四百九十五兩 草一千六百七十五萬四千八百四十四束 雜色(茶 鹽 酥 蜜 青鹽 麴 油 椒 漆 蠟 棗 苧麻 柿子 木板 瓦 麻皮 柴 炭 蒿 茅 茭 草 蒲席 鐵 翎毛 竹 木 蘆{廢}

鞋)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一斤、兩、石、口、根、束、領、莖、條、竿、只、檐、量。

開封府界田一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一頃六十七畝,官田五百一十六頃六十四畝,見催額四百五萬五千八十七貫、石、匹、兩、束、量(夏稅九十九萬八千九百二十四貫、石、匹、兩、束、量。秋稅三百五萬六千一百六十三貫、石、束、斤、量、兩)。

京東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四頃六十畝,官田八千九百九頃一畝,見催額三百萬九百一貫、匹、兩、石、束、量(夏稅一百五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貫、匹、兩、石。秋稅一百四十四萬五千二十一貫、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萬五千六百二十六頃三十八畝,官田七千二百八頃八十八畝,見催額四百六萬三千八百七十貫、石、匹、兩、量、角、束(夏稅一百四十四萬九百三十二貫、石、匹、兩、量、角、個。秋稅二百六十二萬二千九百三十八貫、石、匹、束、量、兩、個)。

河北路田二十六萬九千五百六十頃八畝,官田九千五百六頃四十八畝,見催額九百一十五萬二千貫、石、匹、兩、量、斤、束、端(夏稅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九百八十三貫、石、匹、兩、量、斤。秋稅七百七十五萬八千一百七貫、匹、石、斤、束)。

陝府西路田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三十八畝,官田一千八百五頃二十二畝,見催額五百八十萬五千一百一十四貫、石、匹、端、兩、斗、量、口、斤、根、束(夏稅一百一十一萬一百五貫、石、匹、端、兩、斗、量、口、斤。秋稅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貫、石、匹、端、量、束、斤、口、根)。

河東路田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七頃三十畝,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頃三十畝,見催額二百三十七萬二千一百八十七貫、石、匹、量、兩、斤、束(夏稅四十萬三千三百九十五貫、匹、石、兩、量。秋稅一百九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二貫、石、匹、量、兩、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四頃二十畝,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頃一十三畝,見催額四百二十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貫、石、匹、兩、斤、秤、角、量、領(束夏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四十九貫、石、匹、兩、斤、秤、角、量。秋稅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五貫、石、匹、束、領、量)。

兩浙路田三十六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五十六畝,官田九百六十四頃四十二畝,見催額四百七十九萬九千一百二十二貫、石、匹、兩、領(夏稅二百七十九萬七百六十七貫、石、匹、兩、斤。秋稅二百萬八千三百五十五貫、石、匹、領)。

江南東路田四十二萬一千六百四頃四十七畝,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頃三十一畝,見催額三百九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九貫、石、匹、兩、斤、束、領(夏稅二百萬四千九百四十七貫、石、匹、兩、斤。秋稅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二十二貫、石、束、匹、領、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萬四百六十六頃八十九畝,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頃五十七畝,見催額二百二十二萬六百二十五貫、匹、石、兩、斤、領(夏稅七十四萬八千七百二十八貫、匹、石、兩、斤。秋稅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九百三十七貫、石、斤、領)。

荊湖南路田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九十六畝,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頃五十九畝,見催額一百八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二貫、石、匹、串、斤、束、莖、兩(夏稅四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四貫、石、匹、兩、串、斤。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匹、斤、束、莖)。

荊湖北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一頃二十九畝,官田九百三頃七十八畝,見催額一百七十五萬六千七十八貫、石、匹、兩、張、量、塌、條、束、斤、領、竿、只(夏稅五十一萬五千二百七貫、石、匹、兩、張、量、塌、條。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匹、斤、束、莖)。

福建路田一十一萬九百一十四頃五十三畝,官田五頃三十七畝,見催額一百一萬六百五十貫、石、匹、斤(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二貫、石、匹、斤。秋稅八十四萬四千三百五十八貫、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萬六千六十二頃五十八畝,官田六十五頃一十九畝,見催額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三十二貫、石、匹、兩、張、斤、擔(夏稅七萬五千八百貫、石、匹、兩、張、斤。秋稅八十五萬九百三十二貫、石、匹、束、斤、擔)。

梓州路田為山崖,難計頃畝,見催額八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七貫、石、匹、兩、斤、擔、束、量(夏稅二十三萬八千九百八十三貫、石、匹、兩、斤、擔。秋稅五十九萬三千二百四貫、石、匹、束、量、斤、擔)。

利州路田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一頃五畝,官田一千九十九頃八十四畝,見催額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六貫、石、匹、兩、斤、束、等(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七百二十四貫、石、匹、兩、斤。秋稅四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二貫、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七畝,官田二百二十三畝,見催額一十四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貫、石、匹、兩、團、斤、角、束(夏稅七萬四千二百九貫、石、匹、兩、團、斤、角。秋稅六萬六千八百七十三貫、石、匹、束)。

廣南東路田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頃一十八畝,官田二百七十頃七十二畝,見催額七十六萬五千七百一十五貫、匹、斤、石(夏稅一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四貫、匹、斤。秋稅六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一貫、石)。

廣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頃五十二畝,官田四百二十七頃二十八畝,見催額四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八貫、石、斤、束、領(夏稅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石、斤。秋稅三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六貫、石、束、領、斤)。

右以上系元豐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投進《中書備對》內所述天下四京一十八路墾田並夏、秋二稅見催額數目,《國朝會要》及《四朝食貨志》並不曾登載如此詳密,故錄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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