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流程圖

行政處罰流程圖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4+1」階段及流程圖

註:嚴格地說,在以上階段中,救濟階段不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內容。之所以把救濟階段作為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一個「准階段」,是因為這一階段往往與行政處罰不可分割;它因行政處罰而引起,它決定著行政處罰能否最終通過複議審查或者司法審查。因此,我們把這一「准階段」也列作行政處罰程序的一個階段,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把行政處罰程序稱作「4+1」個階段的原因。

工作時限要求:⑴發現案源、核查至決定是否立案,5個工作日內完成;

⑵法制機構審查是否同意立案,3個工作日內完成。

圖-3:調查取證階段的具體流程

㈠、工作時限要求:⑴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⑵實施扣留、封存等強制措施的,應遵守所依各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期限;

㈡、採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實施/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等,應當一併填制《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並經法制機構審查、局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

圖-4:核審與告知階段的具體流程

工作時限要求:法制機構核審案件,3個工作日內完成。

圖-5:決定與執行階段的

具體流程

工作時限要求:⑴案件申請強制執行,應在當事人的法定救濟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

⑵辦結的案件,辦案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立卷歸檔。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㈠、概念與特徵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對違法事實確鑿、案情較為輕微的違法違章行為,可以按照比一般程序更為簡便的步驟和方式,事先無須經立案和審批即可直接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當場實施處罰的一種執法制度。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具有以下幾項特點:

⒈適用簡易程序查辦案件,辦案人員不得少於2人;

⒉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必須是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較為輕微、處罰依據明確的違法違章行為;

⒊簡易程序的實施,事先無須經立案或進行有關審批;

⒋簡易程序的實施,不得違反法定的所必須的程序與步驟,亦不得剝奪當事人依法可享有的各項權利。

㈡、適用條件

⒈違法事實確鑿:即當事人違法違章行為的事實簡單明了,當場有充分的證據能夠確認該違法、違章事實的存在,而無須進一步調查取證;

⒉有法定依據:即對於該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已明確規定有相關可實施處罰的內容,實施處罰的執法人員當場可以指出該具體的法規條款依據;

⒊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即只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含5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罰款或者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㈢、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履行的法定手續

⒈向當事人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表明身份。

⒉當場了解清楚違法違章事實,作好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

⒊告知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⒋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當場進行申辨的,執法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⒌填寫並向當事人當場交付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違章行為事實、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納時間及地點、行政救濟的途徑及期限、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等。

⒍將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備案留存。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㈠、適用條件與範圍

㈠適用條件。啟動行政處罰案件聽證程序,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⑴擬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行為罰種類或者財產罰數額,達到了法律、法規或規章所設定的需要聽證的範圍和標準;

⑵當事人提出了聽證要求。

㈡適用範圍。工商部門依法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⑴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⑵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註冊,撤銷特殊標誌登記等;

⑶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

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數額,達到了第⑶項所列數額標準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述第⑶、⑷項所列罰沒數額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於是,讓我們再來看看《江西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但法律、法規、規章對上述罰款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看來,上述兩個規章對行政處罰中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事項,分別給出了具體性的量化限額標準,同時又出現了轉致與反致的情形。對這種情形,我們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如何協調與適用呢?要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聽證的立法宗旨及保護當事人權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同時應綜合考慮上述兩個規章中規定的具體數額標準結合執行;即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的,均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㈡、聽證申請與通知

⒈對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有聽證權利的處罰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簽收聽證告知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直署意見,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文書後的3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⒉對上述應當依法告知聽證的案件,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將聽證舉行確定的時間、地點,在舉行聽證前7日通知當事人。

㈢、聽證前準備

⒈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由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⒉依法告知當事人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⒊公開發布聽證公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向社會公開舉行。聽證公告的內容,包括涉案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案由及聽證舉行的詳細時間、地點等事項。

⒋當事人準備聽證事宜。舉行聽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委託他人代理參加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署並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書上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及許可權等。

㈣、聽證預備

在聽證會舉行之前,書記員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⒈組織聽證主持人、當事人、調查人員入場,查明各方出席人員是否到齊並報告主持人。

⒉宣布聽證紀律,報告主持人聽證會是否已準備就緒。

㈤、舉行聽證

聽證會按下列順序舉行:

⒈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介紹自己及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告知當事人享有的聽證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然後,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簡要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宗旨。介紹案因時不能帶有任何傾向性。

⒊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議。聽證中,調查人員應當出示相關證據。出示證據時可以提請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出席聽證會當場作證或陳述;可以宣讀鑒定(勘驗)報告、現場筆錄、詢問(調查)筆錄、證人證言等;也可以現場出示物證、書證及視聽資料、計算計數據等。以上所有的證據材料都必須經由當事人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否則,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只有部分當事人參與聽證的,可以僅對涉及該部分當事人的案件事實、證據、法律依據進行聽證,但不影響聽證後對未參加聽證會的當事人一併作出處罰決定。

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實、證據、理由及依據、行政機關及其調查人員的主體咨格、程序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當事人也可當場在聽證會上,就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聽證主持人應當接收。

第三人到場的,由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

⒌互相辨論。調查人員、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政處罰建議等,進行質證和辨論。經聽證主持人准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⒍由第三人、調查人員、當事人依次進行最後陳述。

⒎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結束後,書記員應將聽證筆錄交由當事人、第三人、調查人員閱讀核對,並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遺漏或者錯誤之處應予補正。最後,聽證主持人、書記員也應在筆錄上簽名。

㈥、聽證報告

聽證會舉行完畢,聽證主持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寫出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一併上報本機關負責人進行審核;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所確認的事實和證據,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8條的規定,作出是否給予處罰、應給予何種處罰的決定。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㈠、適用範圍

⒈移送主體。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依法可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

⒉移送對象。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在查處當中發現違法事實所涉及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必須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⒊參照移送對象。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參照上述第二項的規定將案件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

㈡、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追訴標準依據

⒈《刑法》中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

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

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

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

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及公安部的其他規定。

㈢、案件移送程序

⒈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應當移送的案件的,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2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負責核實情況,提出案件移送書面報告,並報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以下統稱「負責人」)審批。

負責人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將理由記錄在案。

專案組在批准移送決定作出後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並同時報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⒉對未能及時移送並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同時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

⒊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接受移送之日起3 日內,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書面審查決定。

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機關退回案卷材料。

⒋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並退回的案件,原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提交的材料:

⒈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⒉涉嫌犯罪案件的案情調查報告;

⒊涉案物品清單;

⒋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⒌其他有關涉案材料。

㈤、案件移送異議程序

⒈行政執法機關對受送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持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原公安機關複議,或者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原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原移送機關。

⒉原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㈥、其他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安機關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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