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綜合問題

綜合問題(2010年第1期)

流轉稅1、2009年9月份取得的進項專用發票,已經在取得當月認證了但是沒有申報抵扣,忘記在申報表中體現進項了,現在還能抵扣嗎?  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2、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向主管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聽說需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文件規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3、個人購買新車了,想去繳納車輛購置稅,企業可以拿支票去,個人必須是現金,刷卡可以嗎?  根據《關於車輛購置稅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7號文件規定:為方便納稅人,提高征繳效率,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包括銀行卡刷卡繳稅、轉賬繳稅、現金繳稅等,2010年4月1日起在車輛購置稅徵收大廳將主要採取POS機刷卡繳稅方式,將車購稅從納稅人銀行卡賬戶直接劃繳入庫。  對車購稅徵收大廳已布設POS機具的,納稅人按照應納稅額在布設的POS機刷卡繳稅,稅務機關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通用完稅證或轉賬專用完稅證),作為完稅證明。4、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後,前期增量領購專用發票所預繳的稅款,是在年末退稅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餘額。征管5、我是一家銷售服裝的個體戶,增值稅一直是按定期定額繳稅的,2010年主管稅務所開始要重新核定我們的定額,我想問一下稅務局具體根據什麼來核定的稅額?  對於繼續經營的納稅人,定額執行期結束後需要重新核定下一個定額執行期的定額,使用「個體工商戶計算機定額系統」核定定額,具體的核定方法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所得稅6、我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發生了資產損失,那麼在申報年度所得稅的時候,如果想稅前扣除都需要報主管局審批嗎,有沒有可以由企業自己計算扣除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7、我企業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為查賬徵收。請問我企業今年的所得可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可以。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8、請問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是否跟當年彙算清繳一起進行?  根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出口退稅9、我是一戶生產型企業,在首筆出口業務發生的12個月內,產生了很大一筆留抵稅額,現在抵頂不完了,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稅,而在期滿後一次性退給企業。  但對於以前成立的企業,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有關計算方法,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號)規定,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10、我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企業,今年被調整為按季度申報增值稅了,請問出口退稅免稅核銷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0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後的下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無法按上述期限辦理免稅核銷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稅核銷延期申報書面申請,經核准後,可延期一個季度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綜合問題(2010年第2期)

流轉稅1、企業在廠區內安裝路燈,自己採購路燈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委託另一家企業安裝並支付安裝費。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施後,將固定資產也納入了可以抵扣進項稅的範圍。企業廠區內的路燈作為固定資產核算,那麼,路燈是否屬於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道路屬於構築物,而路燈是以道路為載體的配套設施,屬於不動產的範疇。因此企業因安裝路燈而採購的鋼桿、燈罩、燈泡及其他配件,雖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因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2、小規模納稅人商業企業年銷售額達不到80萬,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嗎?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文件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3、我是從事商品零售、批發的企業,當客戶購買量比較大的時候,會提供折扣,開票的時候,通常把正常的價格和打折的價格寫在一張發票上,請問企業的銷售額是按照折扣前的價格計算?還是按照折扣之後的銷售額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4、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必須是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銷售額達到標準才能申請么?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文件的規定:2010年3月20日後,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指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  在此規定下發之前是按「公曆年度」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可申請一般納稅人。5、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認證專用發票後何時可以抵扣進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件規定: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所得稅6、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所說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否包含視同銷售的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7、我們是09年成立的公司,上半年沒有開始營業,但是有一些籌建的費用支出,現在彙算清繳的時候,我們企業是虧損的,那麼上半年這些費用是不是也可以算在虧損額裡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8、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查賬徵收企業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9、哪些行業的企業屬於特定納稅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徵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徵收條件後要及時轉為查賬徵收。10、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但是因為是分期付款,所以未取得全額發票,怎麼計提折舊?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綜合問題(2010年第3期)

流轉稅 

1.銷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購貨方想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那麼銷貨方是否可以請稅務部門代開專用發票?稅率是多少?購貨方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答:根據《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提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可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代開專用發票增值稅徵收率為3%。購貨方按3%作進項抵扣。2.聽說現在有實行3個月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請問具體針對哪些企業?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文件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購買辦公耗材、食堂用食品、辦公用車加油費,可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購買食堂用食品屬於集體福利支出,這部分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這部分支出只需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辦公耗材和辦公用車加油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屬於生產管理的應稅項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4.企業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後,需要報送哪些紙質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  答:根據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二)財務報表;(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徵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五)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採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5.公司隨工資發放給員工的通訊費補貼和交通費補貼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么?  答: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按照上述規定,通訊費補貼沒有在該文件職工福利費列舉的範圍內,因此,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通訊費補貼應屬工資薪金總額;交通費補貼在該文件職工福利費列舉的範圍內,因此,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費補貼不屬工資薪金總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6.我公司是建安行業,有時在改遷施工時,可能會換下許多舊材料,但在以後施工時還能夠再利用,這樣庫存材料就盤贏了.那麼盤盈的這部分材料是否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任命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企業資產溢余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7.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是核定方式徵收,現想設立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因此,核定徵收企業不能同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8.我們公司將自己的廠房對外出租,合同約定租期從2010年4月份到2011年的4月份,租金一次性收取,請問我企業的收入應該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9.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信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這部分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由於個人報銷的通信費未列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的範圍之內,因此,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信費,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信費無法分清是用於個人使用還是用於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

涉外10.我企業是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常設代表機構,去年我們的核定利潤率還是10%,可是今年卻調整到15%了,請問是政策調整了嗎?  答: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第八條規定: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於15%.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綜合問題(2010年第4期)

流轉稅1、企業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慎丟失,進項稅額如何申報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二條: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四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2、企業取得的《中國鐵路小件貨物快運運單》上的運費可以抵扣嗎,都可以抵扣哪些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3]970號)規定:中國鐵路包裹快運公司(簡稱中鐵快運)為客戶提供運輸勞務,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因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中國鐵路小件貨物快運運單》列明的鐵路快運包干費、超重費、到付運費和轉運費,可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企業符合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辦理資格認定時需要遞交哪些資料?  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提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未超過標準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九條規定:(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1.《稅務登記證》副本;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複印件;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複印件;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4、我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本月增購發票的時預繳了稅款,如果輔導期結束了,預繳的稅款怎麼處理?是抵減還是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餘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餘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5、聽說現在可以對新認定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請問什麼樣的企業屬於「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文件規定: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所得稅6、核定徵收企業發生的偶然收入(例如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併入到收入總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偶然收入也應該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7、企業既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又被認定為軟體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和軟體企業兩個優惠政策可以疊加執行,在減半徵收時按15%稅率減半徵收么?  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文件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徵稅。8、我公司購買機器設備一台,已提折舊數月,現在又在這台設備上安裝安全裝置,如何計算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如何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六條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應判定該安全裝置是否應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如符合固定資產標準,則根據上述規定,單獨入賬並計提折舊。9、我公司於2010年租出一台機械設備,租期為兩年,其中合同中約定對方需要一次性支付給我所有的租金,請問這筆租金我應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10、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是否能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綜合問題(2010年第5期)

增值稅1.單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業局開具的原木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的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因此,取得林業局開具的原木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按票面金額×13%抵扣進項稅額。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上寫的是三年一換證,企業是2006年6月1號取得證書的,現在已經過了換證日期了,怎麼辦理呢?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  因此,現在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到期後不需要換證,納稅人只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綜合窗口)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在《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即可。3.公司購買的商品用於對外銷售,但是由於前期市場調查沒做好,目前這批商品已無法對外銷售,而且這批產品比較特殊,也無法退貨,只能報廢處理。這批商品目前仍完好,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增值稅條例裡面規定的非正常損失,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裡所稱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貴公司的損失如不是非正常損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4.企業購買的設備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於營業稅勞務,那麼,購買這台設備取得的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因此,納稅人購買的設備同時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包括免徵增值稅項目)和營業稅勞務的,其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企業所得稅5.對於核定徵收企業的利潤稅法是如何要求的,如果超出這個範圍怎麼辦?  根據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6.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不具備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所取得的境外收入數額比較小,就沒有在年度終了時匯到國內來,那麼企業在進行2009年度的彙算清繳時是否應該將這些境外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工程現在正在驗收,驗收合格報告還沒有拿到手,但是現已經向部分業主發放了鑰匙,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按照工程已完工來結轉開發產品成本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已經開始辦理開發產品的交付手續,因此企業需要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的積水成本,計算繳納當年的企業所得稅。8.外資企業,2007年購買的國產設備,2008年抵免部分企業所得稅,對於未抵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2009年及以後年度繼續抵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按照該文件的規定,2008年以後對於按原法規定購買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的政策一律停止執行,無論2007年以前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還有抵免餘額。9.單位既有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又有農產品深加工項目,那麼能否享受農產品初加工免所得稅的政策,要怎樣才能免,要將收入,成本,費用等全分開核算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農產品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農產品深加工項目不可以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出口退稅10.外資企業,2007年購進一台國產機器設備,當時的政策是外資企業購入國產設備可以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在企業想將這台國產設備對外銷售,因監管期還不滿五年,請問當初退還給企業的增值稅稅款還需要補繳嗎?企業的這台國產設備已經提了三年折舊,如果補繳,需要補多少稅款?  根據《關於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文規定:「外資企業購進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監管5年,在監管期內,如果企業性質變更為內資企業,或者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情況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公式:應補稅款=國產設備凈值×適用稅率  國產設備凈值是指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設備凈值。」

綜合問題(2010年第6期)

增值稅1.企業銷售整車時代收的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等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增值稅計算依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企業銷售整車時代收的保險費、車輛購置稅不屬於增值稅價外費用,因此,這部分款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2.企業開發的軟體,提供給其他企業使用,但所有權還在該企業,請問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文件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  因此,如果企業開發的軟體著作權屬於開發單位,需要徵收增值稅;如果企業開發的軟體著作權轉移給委託方或者雙方共同擁有則不徵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3.我是一家保險公司,於今年跟一家種植業企業簽訂一份保險合同,請問就這份保險收入所得稅有什麼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4.通信公司有一些零散的客戶,因為經營原因或者個人原因,會產生一些小額的欠繳話費,如果幾次催繳之後,都不能收回,還需要等到3年以上才能申報損失,這部分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後,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電信企業發生的小額欠繳話費,經催繳之後,1年以上還未收回的,可以由企業向稅務機關做出說明之後,按照壞賬損失稅前扣除,不必等到3年以上。5.我公司屬於總公司,實際經業務量並不大,分公司的經營業務比我們好得多,在進行所得稅預繳計算時發現按50%計算出分配給我們總機構繳納的稅款額度遠遠大於我們的實際經營情況,這樣我們是按實際總機構的營業額來交稅還是按計算出的稅款來繳稅?  根據《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企業應該按照此文件規定計算出的稅款繳納,不應該按照實際營業額來繳稅。涉外6.中國境內的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的其他企業提供勞務,如果同一筆業務既有在中國境內的勞務收入,又有在境外的勞務收入,該如何確定應該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勞務收入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文件中第七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並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並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並據以徵收企業所得稅。」7.我企業是非居民企業,如果符合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稅的優惠政策嗎?  根據《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出口退稅8、我是一個出口鋼材的企業,聽說現在部分鋼材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了,那麼我3月份出口的那批鋼材還能退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1.部分鋼材;2.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3.銀粉;4.酒精、玉米澱粉;5.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6.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企業是3月份出口的,因此企業可以正常按照原政策辦理出口退稅。9.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對外修理修配飛機免抵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4號)文件的規定「一、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二、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的企業,以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計算免、抵、退稅額。凡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企業須如實申報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並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作相應扣減。  三、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的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海關簽發的以修理物品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對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發票、維修工作單、外匯收入憑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憑證。」  企業的情況如符合上述稅法規定,則可以享受出口退稅。10.企業如果被查處騙取出口退稅了,退稅款在20萬左右,會停止企業出口退稅多長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文件的規定「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綜合問題(2010年第7期)

增值稅1.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以銷售汽車為主。最近,我公司重新裝修汽車銷售展廳,所耗用的裝飾材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這些裝飾材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實施細則》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裝飾汽車展廳所耗用的原材料,屬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中的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納稅人銷售舊貨應分別適用不同的徵稅辦法,請問「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該如何把握?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辦公桌椅是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徵稅還是按舊貨徵稅?  根據《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上述規定中所稱的「納稅人銷售舊貨」,是指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而企事業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例如辦公用品等,則不適用舊貨的政策,應按照財稅〔2009〕9號文第二條第(一)項等規定執行。3.福利企業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與安置的殘疾人員工簽訂了合同,也滿足相應條件,但沒有實際上崗,是否能夠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複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企業所得稅4、我公司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時常代收派遣人員的工資及保險公積金,那麼企業所得稅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含代收的工資及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計算業務招待費支出扣除限額的基數是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即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應根據上述規定確定代收資金是否屬於勞務收入,以及是否計入銷售(營業)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支出扣除限額的基數。5.公司以集體福利形式為員工在超市購置的購物卡,這種形式超市應在什麼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符合文件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採取預收款銷售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超市發放購物卡,屬於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購物卡持有人到超市購買商品後,就售出的商品確認收入的實現。6、我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經工商部門核准審批減少了投資資本,投資方因此抽回了部分資本金,請問這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該公司投資方抽回資本金(貨幣資金),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的範圍,所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7.按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並沒有規定必須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也就是說,業務屬實,沒有取得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么?  根據《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文件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做為稅前扣除憑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8.企業採取售後回購的形式銷售商品,應該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9.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現在出售了,並且實際出售價格低於賬面凈值,這部分損失稅前扣除需要主管局報批嗎? 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不需要到主管局報批。出口退稅10.外貿企業丟失進項專用發票抵扣聯,還能辦理出口退稅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綜合問題(2010年第8期)

消費稅1.成品油批發企業,將購進的各種標號汽油與乙醇混摻製成乙醇汽油後對外銷售。請問是否應繳納消費稅?  根據《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的規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辛烷值不小於66的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各種輕質油。含鉛汽油是指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為車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組分調和生產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另外,根據《關於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2號)的規定:「一、下列納稅人應於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管理事項。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  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購汽油和乙醇調和乙醇汽油的。」  因此,成品油批發企業,將購進的各種標號汽油與乙醇混摻製成乙醇汽油後對外銷售,需要繳納消費稅。

增值稅2.外商獨資企業,現在從國外進口了一套模具,此套模具公司只有使用權,所有權並不是公司的,是為客戶生產產品客戶提供的,此套模具進口過程中海關代征增值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是由公司承擔的,請問這部分海關代征增值稅公司是否可以抵扣?相關文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上述稅法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是有償獲得該模具使用權,則屬於「購進」貨物的範疇,允許抵扣這筆海關代征增值稅。如果是免費獲得使用權,則承擔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3.外貿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出口業務(免、退)以及內銷徵稅業務。對於辦公管理消耗的水費、電費的進項稅額(無法分清具體用於出口還是內銷),是否需要按照免稅出口收入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轉出?是否可以全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公司內銷產生的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企業需要按上述稅法的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4.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該文件規定,奶牛性控凍精是否屬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如果屬於,生產奶牛性控凍精的企業銷售自產奶牛性控凍精是否免徵增值稅?  另外,一般納稅人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手中取得的銷售奶牛性控凍精的普通發票,可否按買價的13%抵扣進項稅額?  (1)根據《關於人工合成牛胚胎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97號)的規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屬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產過程屬於農業生產,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徵增值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其他動物組織,如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等。」  「奶牛性控凍精」應屬於動物分泌物,屬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因此納稅人銷售自產奶牛性控凍精免徵增值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由於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應免徵增值稅,因此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5.企業進行的固定資產建造工程中,購入的工程物資的增值稅額是否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此,貴單位所進行的固定資產建造工程如屬於動產,購入的工程物資的增值稅額就可以抵扣。貴單位所進行的固定資產建造工程如屬於不動產,購入的工程物資的增值稅額就不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6.財企[2009]242號《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請問上述規定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項目,是否也作為企業計提職工福利、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數。  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  四、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上述稅法的規定,凡職工福利費明確列明的項目,則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中按比例稅前扣除。其它職工福利費中未列明的補貼,如符合合理的工資薪金範圍,可以計到工資薪金總額中,計提三費。7.請問企業經銷農用三輪車是不是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按照上述規定: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所得的免稅範圍是指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並不包括經銷農用三輪車業務。  因此,企業經銷農用三輪車不免徵企業所得稅。8.一家食品廠年底進行存貨盤點的時候發現部分食品變質。企業要進行存貨損失確認審批,應該向主管局報送什麼證明資料?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一條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麵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9.研發企業費用加計扣除時,需要出具經濟鑒證報告嗎,我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的五險一金也可以加計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即可:  「(一)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因此,企業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不需要出具經濟鑒證報告。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五險一金不包括在此範圍內,不得稅前加計扣除。出口退稅10.出口退稅外貿C類企業,貨款沒到。核銷期現在不是改成210天了嗎,但退稅是90天,如果單位沒收到貨款,可以先審報退稅,等貨款到了,再核銷,然後再退稅嗎?  根據《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的規定:「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前並未要求企業必須進行核銷,因此貴公司所述的情況可以先申報退稅。發票11.生產型一般納稅人企業,最近準備加工一批手推車,原料由對方自備,公司只收取加工費,但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並沒有受託加工這項內容,請問公司如果從事該業務,可不可以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貴公司收取的加工費在填開增值稅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一項時應與實際交易相符,開具為加工費,並依法繳納增值稅。  如果公司長期從事該項業務,且經營範圍中沒有這一項,屬於超範圍經營,建議公司相關人員及時到工商局去辦理增項業務(變更經營範圍),然後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變更手續

綜合問題(2010年第9期)

企業所得稅1.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包括五險一金,在計算所得稅時是按應發工資計入費用扣除,還是按實發工資計入費用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如果企業隨著工資薪金一起提取、發放、扣繳,應屬於企業的職工薪酬範圍內的。2.企業員工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為安排相關住宿等,由旅行社開具相關發票,可以憑該發票稅前列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納稅人發生出國考察支出,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應包括:考察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3.請問在填寫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時:《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是總機構填寫,還是分支機構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總機構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法計算確定的各分支機構當年應分攤稅款的比例,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申報表(A類)時,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需要報送《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4.稅務局返還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是否還要交稅?如果要交稅,那麼應該交什麼稅?請詳細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九)其他收入。」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單位獲得2%的返還手續費屬於其他收入,應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5.公司擬定明年變動成本法核算方法,需要到稅務部門報批或者備案嗎?  首先,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方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如企業因會計核算方法改變而導致與現行稅法不一致的,應在納稅申報時,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流轉稅6.內外貿兼營的商貿企業,在國內採購了一批機電設備全部用於出口,享受出口退稅。那麼,在國內採購設備發生的內陸運費,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內河運輸費發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稅率計算進項稅額,並在內銷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中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由於外貿企業出口准予退(免)稅商品,享受免、退政策。既出口免徵銷項稅額,又退進項稅額,根據上述(五)規定,取得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費發票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7.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從事禮品等銷售業務,從小市場購進貨物,基本上都不能取得進項發票;而對外銷售禮品時,對方企業也基本只要普通發票,如果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累計已達到80萬的企業能否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呢?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另外,根據《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情況不符合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否則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8.從事生薑初加工和銷售的企業,免徵增值稅。企業把生薑清洗之後晒乾,做成乾薑再對外銷售,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時應該按照多少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乾薑、薑黃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9號)文件規定,「乾薑、薑黃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農業產品的範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其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乾薑是將生薑經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曬、熏硫等工序加工後製成的產品。薑黃包括生薑黃,以及將生薑黃經去泥、清洗、蒸煮、晾曬、烤乾、打磨等工序加工後製成的產品。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應當按照13%的稅率開具發票。9.建築安裝企業同時經營銷售裝飾材料和安裝服務業務,分屬國稅增值稅業務和地稅營業稅業務,兩項業務分別核算,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還是營業稅銷售額,或者是兩項合計?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年應稅銷售額中的銷售額指的是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純國稅經營項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地稅經營項目取得的收入。出口退稅10.企業自開始出口業務13個月後開始退稅,這一政策對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都適用嗎?出口額達到多少可以申請提前退稅,具體文件解釋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的規定,「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  上述規定指的是生產企業。  根據《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文件的規定,「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外貿企業沒有生產企業12個月退稅審核期的要求,自首筆出口業務開始正常按規定申報出口退稅。」  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第八條規定:「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綜合問題(2010年第10期)

出口退稅1.外貿出口企業自成立以後一直沒有出口業務,請問這種情況還需要進行出口退稅零申報嗎?  答:根據《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文件的規定:「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外貿企業沒有生產企業12個月退稅審核期的要求,自首筆出口業務開始正常按規定申報出口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外貿企業一直沒有出口業務,不需要做出口退稅零申報,從首筆出口業務開始正常按規定申報出口退稅。2.外貿企業在國內購進的貨物用於出口,進貨環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慎丟失,還能正常辦理出口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文件的規定:「一、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二、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三、對屬於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流轉稅3.房地產企業委託其他企業製作沙盤,房地產企業付款後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嗎?發票上「勞務名稱」一欄是寫:材料費,還是寫:加工製作費?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房地產項目製作沙盤,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收取的加工費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一欄:填寫加工費。4.肉雞養殖企業,購入飼料生產企業的飼料。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用於對外銷售,由於購入的飼料是免稅的,企業再對外銷售時,這部分飼料是否也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文件的規定:「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商業企業憑工業企業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的複印件申請免稅。  根據上述規定,肉雞養殖企業,購入飼料生產企業的飼料用於對外銷售,需要憑生產企業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的複印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後,對外銷售時可以享受免稅。5.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最近購買了一台設備,未經使用,也未提折舊就直接對外銷售了。那麼對外銷售是按3%的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嗎?有文件規定嗎?  答:根據《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另外,根據《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未經使用、未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6.新辦從事再生資源的企業,2010年能享受按50%退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嗎?辦理手續時需要什麼資料?明年企業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還可以繼續享受按50%退增值稅嗎?  答:根據《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的規定:「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複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複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於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0年底以前。2011年該文件是否繼續執行,總局現未下達相關文件規定。7.企業包海養殖海參在國稅都涉及哪些稅種?可以享受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包海養殖海參在國稅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所養殖的海參只進行簡單的物理加工(例如晾曬,腌漬)再對外銷售,屬於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企業包海養殖海參屬於海水養殖項目,如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減半徵收。8.供暖企業以前年度給居民供暖都享受免徵增值稅,現在2010至2011年的供暖期又到了,想諮詢企業是否還可以繼續享受給居民供暖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文件的規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暖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此文件在2010年至2011年供暖期已不適用,並且暫時無後續相關文件規定向居民供暖免稅。車輛購置稅9.企業最近購買了一輛1.4L的雪弗蘭汽車,請問車輛購置稅是多少?是7.5%還是10%?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54號)文件的規定:「為擴大內需,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對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2010年購買的1.4L的雪弗蘭汽車,車輛購置稅按7.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10.企業最近需要補繳一筆稽查局調增的所屬期為200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請問企業2007年虧損,且虧損年度已請有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做了虧損鑒定證明送到稅務局了,這筆查補的稅款是否可以彌補2007年的虧損?  答:根據《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文件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調增的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若該企業2007年虧損,且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則可以用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年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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