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法》(建議稿第四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法》(建議稿第四稿)
當我們在沉痛悼念遇難同胞的時候,也應該認真反思怎樣防災減災。
今天,灤河人發表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法》(建議稿第四稿)及其說明論文《川 論》。從行政區劃改革的角度,對防災減災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詳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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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5 建議稿作者 熱血冷眼灤河人(灤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法(建議稿第四稿)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區劃等級名稱和區劃命名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流域行政區和省級行政區劃
第四章 行政區劃邊界和坐標
第五章 法律許可權
第六章 行政區劃檔案
第七章 附則
序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有960萬平方公里陸地國土和300萬平方公裏海洋國土的大國。國家的一切法律政策治國方略都必須通過地方政權逐級實施,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行使和經濟社會發展也必然在一定行政區域內進行,因此,科學合理地劃分全國各級行政區劃域是發展經濟、發展科學教育和文化事業、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基本體制保證。
中國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行政區劃體系在歷史上各個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人口增加、資源需求增加、環境壓力加大,傳統的行政區劃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傳統的歷史沿革因素已不再是決定行政區劃的主要因素,而生態環境、抗災減災、自然資源特別是水資源及人口壓力等已成為決定行政區劃的主要因素。
為了適應我國新時期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對我國現行行政區劃的全面改革勢在必行。中國行政區劃需要體制創新。全國必須按江河湖泊海洋流域重新劃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建成「一省一江、一郡一水、一縣一川」的流域區劃體系。
流域不僅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地理系統,也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和資源系統,按流域劃分行政區域,可以全面理順社會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配置、抗災減災、水利電力、交通通訊、城鄉布局的關係。使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形式的社會系統與流域自然系統吻合疊加,實現自然與社會的最和諧的統一。
流域區劃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有利於抗災減災事業;有利於科學保護和開發水資源;有利於水利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國土規劃整治;有利於海洋保護開發;有利於生態科研體系的建設;有利於流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地方政府職能的發揮;有利於制定劃分行政區劃的科學依據和法律標準;流域區劃也有利於國際生態協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統一的多民族社會主義國家,全國各地方、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建立流域行政區劃體系有利於各流域內上游和下游各民族的交流合作,有利於民族團結,既有利於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也有利於各地方、各民族人民的局部利益。
流域區劃將為中國在新世紀的生態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定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從而有利於落科學發展觀,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鞏固國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全國生態環境、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國土整治,正確處理人口、資源、環境的關係,強化地方政府職能,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法的任務是制定劃分全國行政區劃的科學依據和法律標準,科學合理地劃分全國各級行政區劃,規範行政區劃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全國一切行政區域劃分均適用本法。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行政區域是各級地方政府管轄的國土區域。
全國各級行政區域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國土生態部門是管理全國行政區劃的主管部門。
各直轄市、省、自治省,郡,縣、川,設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劃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劃分全國行政區劃的基本原則是按河流、湖泊、海洋流域逐級劃分全國各級行政區域。
本法所稱流域是河流、湖泊及其地下、地上水源和自然降水形成的地表徑流流經和匯聚的區域,即水系的水床、水體、水面、水底和上游下游、左右二岸的土地、山坡以及水流注入的海域共同組成的地理系統。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政區劃科學研究。
第二章 行政區劃等級地位名稱和地名命名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系列等級名稱依次為:大流域行政區,中央直轄市、省、民族自治省,省轄市,郡,縣和川,鄉,鎮和村,生態農場。
省、縣和川、鄉是行政區劃的基本層次。
城市市區內可根據規模劃分郡、縣、鄉、村。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根據民族聚居地面積和人口分別劃分自治省、自治郡、自治川、自治鄉。
國家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相關部門對省級以下地方的一些有特殊資源,特殊地位,特殊情況的關卡、口岸、國防軍事要地、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等實施越級直轄。
第八條 全國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稱為首都。
大流域由國務院設立以大流域命名的職能部門實施直轄。大流域行政區不設地方行政中心。
省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稱為省會。
郡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稱為郡府。
川的行政中心所在城市稱為縣級市。
鄉的行政中心所在村稱為鎮。
第九條 根據城市規模可劃分中央直轄市、省轄市、郡轄市、川轄市。
城市市區內可根據規模劃分郡、縣、鄉、村,以市區地各命名。
城市郊區的劃分應按城市自然水源區流域劃分或按城市地域劃分。
第十條 大流域行政區管轄海域和流入海域的各江河水系及其全流域的國土區域和北部內河流域的國土區域。
大流域行政區轄省。
大流域以注入的海洋或河流水系命名。
第十一條 省是一條大江河或湖泊的全流域和海域的國土區域。
省管轄市、郡,或直轄川。省轄本省內自然保護區。
省以所轄江河湖泊命名。
第十二條 郡是省級大江河水系的中等支流的全流域國土區域。
郡轄縣、川。
面積較大的省設郡和自治郡。面積較小的省可以不設郡。
郡以所轄支流或市區地各命名。
第十三條 川是一條大江河水系的上游支流的全流域國土區域;
縣是城市市區內的行政區域。
川轄鄉。
川以所轄支流名稱命名。
第十四條鄉是一川之內的一個流域段或小支流流域的國土區域。
鄉沿用傳統名稱。
鄉轄鎮和村。
第十五條 村是一鄉之內的一個流域段或小流域的國土範圍。
村轄生態農場。
村沿用傳統名稱。
第十六條 生態農場是一村之內的農業生產區域和居民居住區域,是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單元。一川之內的農場應從上游向下游統一編號以序號命名,並同時使用傳統名稱。
第十七條 鄉、村、農場範圍內沒有正式名稱的小流域、小坡面、小地塊、小山、小高地、小水塘、小河灘可採用當地習慣名稱或按地形地貌命名,也可以以數字序號命名。
第十八條 城市名稱使用傳統名稱。城市新建區域應及時命名。城市市內地名仍長期沿用傳統名稱。
第十九條 行政區域的全稱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水域名、或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行政區劃等級地位名稱組成。行政區域的簡稱使用所轄水系的簡稱或傳統簡稱。
第二十條 地名的管理應該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
河流、湖泊、海洋、平原、草原、高原、山脈、盆地、沙漠、地理區域等地理名稱仍常期沿用傳統名稱。
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仍常期沿用。
第二十一條 命名或更改地名應由基層政府提出方案,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備案。並予公告。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流域行政區和省級行政區劃
第二十二條 根據流域原則,全國劃分為六大流域行政區,分別轄三十九個直轄市、省、自治省、特別行政區。第二十三條 黑龍江大流域行政區轄四個省:
黑龍江省
嫩江省
松花江省(含圖門江流域)
額爾古訥河蒙古族自治省
第二十四條 勃海大流域行政區轄十個直轄市和省:
北京 首都(含水源區) 灤河省(天津市) 遼河省(含鴨綠江流域) 海河省山東省
汾河省
延河省 渭峽省(黃中省)(含渭河流域和三門峽、鄭州、黃河中游)黃源省 寧夏回族自治省第二十五條 黃海大流域行政區轄十個省:
太湖省(上海市)
淮河省
漢江省
鄱陽湖省
洞廷湖省
烏江省
金沙江省
雅礱江省
岷江省
三峽省(含重慶、嘉陵江、三峽、宜賓)
第二十六條 東海南海大流域行政區轄七個省和特別行政區:
浙江省
福建省
珠江省
海南省
台灣省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七條 北部內河大流域行政區轄五個省:
內蒙古自治省
河西省
青海省
北疆維吾爾哈薩克族自治省
塔里木河維吾爾族自治省
第二十八條 西南大流域行政區轄三個省:
雅魯藏布江西藏自治省
怒江省 瀾滄江省 第四章 行政邊界和坐標第二十九條 劃分各級行政邊界線的基本原則是流域分水嶺原則、河流中心線原則、邊界線垂線原則和外圍連線原則。
本法所稱行政邊界線,既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本法所稱分水嶺是指決定地表水流向的山脈。分水嶺的山脊是二側行政區域的行政邊界。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分水嶺山脊變化以變化後的山脊作為二側行政區域的行政邊界。
本法所稱河流中心線是河流水面的中心線。中心線應該在旱季測定。河流中心線應該使用坐標標識;河流中心線坐標不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河流改道而改變。
本法所稱邊界線垂線是指地面邊界線向地下的垂線,邊界線垂線適用於確定地下資源權屬。
本法所稱外圍連線是指同一行政區域的直屬下級各行政區域邊界不相鄰的外圍邊界線連接而成的邊界連線。
第三十條 農場的邊界以原居民組的傳統邊界為基礎,按小流域分水嶺劃分。分水嶺的山脊是農場的邊界。
第三十一條 一村之內的各農場邊界的外圍連線或分水嶺的山脊是村的邊界。
第三十二條 一鄉之內的各村的邊界的外圍連線或分水嶺的山脊是鄉的邊界。
第三十三條 一川之內的各鄉的邊界的外圍連線或分水嶺的山脊是川的邊界。
第三十四條 一郡之內的各川的邊界的外圍連線或分水嶺的山脊是郡的邊界。
第三十五條 一省所轄各支流水系的外圍分水嶺及郡、川、鄉、村、農場的外圍連線和海洋邊界是省的邊界。
第三十六條 大流域行政區所轄各省的外圍連線和外圍分水嶺山脊是大流域行政區的邊界。
海洋行政區劃邊界線由國務院指定相關部門劃分確定。
海洋行政邊界線只劃分大流域行政區和省二級邊界。
省管轄海洋島嶼。省有權指定本省的沿海郡、川管轄海洋島嶼。
第三十七條 行政邊界的地界、分水嶺、山脊、山頂、河流中心線坐標等應建造永久性行政邊界標誌,標示地名和邊界坐標。
各級政府及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邊界標誌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全國縣城以上城市應設立坐標原點,標明各城市的經緯坐標和方位。
第三十九條 鄉、鎮、村、農場可使用地理經緯坐標標示方位,也可以根據地形設立不使用經緯坐標的地方坐標原點,用於標示方位。
第五章 法律許可權
第四 十條 大流域行政區,中央直轄市、省、自治省的設立、撤銷、更名,由國務院制定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行政區劃部門制定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一)中央直轄市、省、自治省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省人民政府駐地的設立、撤銷、遷移;
(二)自治郡,縣、自治川,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郡,縣、自治川,市人民政府駐地的設立、撤銷、遷移;
(三)自治郡、自治川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 鄉、村、農場的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鄉人民政府駐地的設立、撤銷、遷移,由縣、川級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在每個五年規劃的第五年進行一次城市普查;受理一次建立新城市的申請。
國務院在每個五年規劃的第一年公布城市普查結果;頒布一次城市等級標準;調整一次城市等級;批准一次新建城市。
第四十四條 全國在每個五年規劃的第五年進行一次地名普查。
全國在每個五年規劃的第五年進行一次地貌植被公證、工程建築公證、城市和農村的地貌公證。各類公證應該在統一時間進行。
人工或自然形成的重要的地貌變化應及時公證,上報存檔。
國務院在每個五年規劃的第一年頒布一次地名普查結果。
第四十五條 鄉、村、農場的行政邊界爭議由縣、川級人民政府處理。
縣、川以上地方行政區域不得以歷史沿革為理由對行政邊界提出爭議。
第六章 行政區劃檔案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主管部門管理行政區劃檔案。
第四十七條 行政區劃檔案包括:
1、涉及行政區劃歷史演變、測量、劃分的文字資料、測繪資料;
2、地圖;
3、照片、影視資料、數據資料;
4、地方志;
5、有關文物,實物或其他一切有關行政區劃的資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法授權國務院根據本法組織制定全國各級行政區劃方案和實施方案。本法授權國務院根據本法組織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
第四十九條 本法解釋權歸國務院。
第五 十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年 月 日全面完成。
建議稿作者 灤河人
1990 年 第一稿
2002 年 第二稿
2007.7.18 第三稿 發表於人民網
2007.9.17 第三稿 轉發於新華網
2010.8.1 5. 第四稿 發表於人民網 。 轉發於:行政區劃網、新華網、央視網、國家地理網、和訊網、新浪網、360 圖書館、維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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