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昭文集1
陳敏昭文集
(第1集)
(三門峽行政學院472000)
1、高尚我們的心靈
2、美國早期的民主與聯邦制
3、喚醒公民道義的力量
4、選舉是權力合法性的唯一來源
5、在民主的理想與現實之間
6、政治是分散之中的均衡
7、公共需求與政府財政
8、公開透明的議事規則促進社會和諧
9、經濟效率與制度變遷
10、經濟政策和競爭秩序的形成
11、論政治的理性
12、論組織的維護與發展
13、人性與激勵
14、社會公正與利益協調
15、稅收法治論
1、高尚我們的心靈
——《陽光心態》讀後記
為了促進大家的讀書活動,暑假前,校領導決定給每位職工買一本書,教師每人發了本《世界是平的——21世紀簡史》(美國名記者托馬斯·弗里德曼著、何帆、肖瑩瑩、郝正非等翻譯,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給行政後勤人員發的是《陽光心態》(清華大學管理學教授吳維庫博士著,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本人充數教師卻沒有及時閱讀《世界是平的》,只是簡單地翻閱了一遍;8月27日輪我值班,湊巧在值班室看到某人閱讀了一半的《陽光心態》放在桌子上,於是拿起來簡要讀了一遍,發覺很有意思,也有同感,於是從網上下載了吳維庫博士的《塑造陽光心態》仔細閱讀,因而有了此文。
高者超也、越也,思想、意識、行為超越他人,更主要的是超越自己;尚者上也,升華、提升是也。讀書、學習、實踐能夠升華品質,反躬自省能夠凈化心靈。看問題要站得高,從大局出發。心底無私天地寬。一事當前不是先替自己打算,而是心裡裝著他人,心裡裝著大局、全局,能夠從全局出發思考問題,分析問題並解決問題。這樣的人又怎能不得到別人的尊敬與信賴呢?
高尚的靈魂並不是平庸之輩和阿諛奉承者流所能理解的,它是強盛生命力和高貴心靈的結合物。一個人,不論你出身貴賤高低,如果你在心裡種下的是卑微的種子,你就只能收穫卑微和作踐;如果你種下的是高尚的種子,你就將收穫高尚、陽光和勇敢。
其實,高尚與卑微只在一念之間。人的思想和行為不可能全都是高尚的,在某些環境中有時可能是卑劣的。但只要心靈保持高貴並遵循高貴心靈的指引,就必將走出平庸而變得傑出。
高尚的心靈擁有充實的空間和決定事物的力量。無論處在什麼樣的環境,地位如何低下,生活如何艱難,只要你擁有一顆高尚良善的心,就不會永遠與平庸為伍,就會遠離低賤,就會有一種積極向上的力量支持你、引導你往前走,往人類社會應該走的方向前進,堅守人間正道,而不被一時一地的情境所更改,也不被甚囂塵上的意識形態所左右。這種不斷向上走的力量正是人類所有精神財富中最最寶貴的遺產,也必將引領你走向成功之路,也必將引領你走向幸福(物質的和精神的幸福)。
作為萬物之靈的人,本來應該是胸懷博大,心胸寬廣,自尊、自愛、自信、自強,有同情心;言行一致,不輕許承諾,也不隨意毀約;不造謠生事,不在背後道人是非;己所不欲,不施於人;即便是己之所欲,亦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做事徹底,不輕言放棄,不向自我妥協;能夠合理控制自己的慾望,保持一顆平常心。
人不是一生下來就有高貴的心靈,而是一個不斷學習、不斷完善自我的過程,只有不斷的學習(讀書,聽講,思考,實踐)才能超越自己,超越他人,才能凈化心靈,升華品質。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快樂還是痛苦,我們都應該欣然接受並心存感激,感激生活,感激生命,用心去體會生活所給我們帶來的苦與樂,用心去體會生命的過程,用心去發掘生活的快樂。
快樂使人高尚。怎麼發掘快樂呢?保持健康,有健康的身體,才有快樂的心情,適度的運動會使你身輕如燕,心情愉快;真正的去關懷我們的親人、朋友,同事,愛周圍的人並使他們快樂;用發自內心的微笑和人們打招呼,我們也將得到相同的回報;對現實生活不要過於苛求,常存感激的心情;享受人生,別把時間浪費在不必要的憂慮上;積極投身於工作,但別變成工作的奴隸。為我們的工作做妥善的計劃,使我們有剩餘的時間和精力自由支配;每過一段時間自我安排一個休假,和那些能使你快樂的朋友去過幾天與平常不同的生活,放鬆心情;孔老夫子每日「三省吾身」,其實我們每天只要抽出一點點時間,讓自己澄心靜慮,使心靈回歸寧靜;抓住瞬間的靈感,在生活中製造一些有趣的插曲,創造新鮮感覺,使自己耳目一新;必要的時候自己給自己送一份禮物,給自己製造一些容易實現的盼望;只要有心,可以經常給心愛的人製造一份驚喜。
高尚者最重要的品質是愛心。人、所有的人都是應該被尊重的。人只應該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他人的奴隸,不是物的奴隸,不是某個領導的奴隸,不是某種思想的奴隸,不是某種主義的奴隸。世界是多元的,世界上有萬事萬物,物為人所用,而不被物所役。世界上有數十億人口,而人不是機器,各有秉性。愛我們同類,包容我們同類本來應該是人類的天性,然而人被物迷、被意識形態所蒙蔽,被強權所欺凌,被個人的私慾牽著鼻子走,部分人失去了愛心,同類之間相互惡鬥。唯有高尚者還能保持著愛心,愛人、尊重人,尤其是能夠尊重普通的人。
尊重人的價值還是繁榮國家的正途。國家不只是個別精英之國,而是全體公民之國。要使國家繁榮富強就要形成這樣一種機制:它能最大限度的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發揮出每一個人潛能。而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形成一種尊重人的文化和體制,讓人民真正的成為社會的主人,充分保障人的權利,真正實行民主政制。充許人民自由的思想,百花齊放,這樣才能釋放出人民的才智,激發出人民的潛能,從而激發出整個國家的潛能。
高尚者隨緣。隨不是盲從,不是跟隨,不是隨波逐流,是順其自然,不怨懟、不燥進、不過度、不強求;隨不是隨便,是把握機緣,不悲觀、不刻板、不慌亂、不忘形;隨是適應環境,隨遇而安,心安理得,內心不亂;隨是保持一顆平常心,無造作,無是非,無取捨,無斷常,無凡無聖;隨是隨時,珍惜和把握現在,不沉浸在對過去無謂的悔恨痛苦中,也不要沉浸在對未來過多的憧憬和幻想中,踏踏實實地做好現在的事;隨是珍惜一切,輕鬆隨性地生活,保持善良平和的性情。
心胸寬廣的人才能有高貴的心靈。心胸寬廣的人不但能夠容納他人的缺點和錯誤,容納不同意見的人,更可貴的是能夠容納比自己知識豐富的人,看問題比自己高明的人,理事比自己精明的人,而且能夠虛心地向其學習。當然,容納他人的缺點錯誤,並非是要大家成為無原則的人,而是要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開展合理合適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善意地指出別人的缺點,幫助其克服。
心靈高尚的人是尊章守紀的人,是維護社會一般秩序的人。生活、工作、學習中的許多章程與紀律是維護秩序的最基礎規則。沒有秩序、動亂不堪的時期雖然「方顯英雄本色」,但是「英雄」並不都是真英雄,並非都是心靈高貴者。心靈高貴者絕非「不拘小節」者,而是在遵守規則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規則為大多數人謀福利。
心靈高尚的人都有明確的信仰和奮鬥目標。信仰體現著人生價值的可靠落實,其最根本的意義就是能夠賦予短暫人生以永恆的意義。這種精神可以說是人生價值的追求,人生價值的實現決不能離開社會的進步與文明發展的要求,也就是說,人生價值的實現是建立在信仰支柱的基礎之上的。沒有信仰的人,會失去把握自身命運的力量,其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會大大減低。有信仰的人,會為自己的信仰調動自身的、以及周圍的一切力量,集中到既定的目標上,其知識、能力、內心世界都會得到充實和提高,從而推動個人及社會的發展。沒有信仰的社會流行的將是陽奉陰違、口蜜腹劍、陰一套陽一套的社會風氣,假話、空話、大話、套話漫天飛,表面上是君子、人模狗樣,背地裡是小人、放暗箭。即使社會有健全的禮儀、道德、法律也只能監督個人的外部行為,不能監督人類的內心行為。一旦人有了信仰,人的自覺性、自制力和守法觀念會大大加強。他會做到表裡一致、心口如一,相當於在靈魂深處安裝了一個無形的監控器,使私慾受到全方位的制約和監督,就會提升品質。信仰是道德的支撐點,是凈化心靈的園丁,是醫治心病的良藥,是規範和維護道德行為的衛士,是人類文化的靈魂和精神文明的基石。當然,我並不否認存在某些與社會發展背道而馳的信仰,這些信仰當遭唾棄。
心靈高尚的人都是志存高遠的大智大勇之人。宋代蘇軾曾說:「匹夫見辱,拔劍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猝然臨之而不驚,無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挾持者甚大,而其志甚遠也。」 西漢的張良、韓信是也。心靈高尚的人性情隨和,容易相處,不侍才傲物。因為他心靈高貴,總是尋求大事的成功來滿足自尊,在小事上不會斤斤計較。心靈庸俗、猥瑣、卑劣的人,即便有百萬家產或獨霸一方的權力,也掩飾不住他言行上的市儈與俗氣;而心靈高尚的人,就如藍天白雲,輕捷而有靈氣,即使暫時貧窮與困厄,也遮掩不了他氣質上的光華。
敢講真話的人有著高貴的心靈。作為一個知識分子,除了在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方面保持創造的活力外,還要承勇於擔社會責任,關注民生,服務社會,在事關國計民生的大事面前要堅持說真心話,做到以客觀真理為依歸,不患得患失,不斤斤計較,不把眼前利益放在高於一切的位置,即使在橫逆襲來之時,也不低下高貴的頭顱,忠於自己的良知和責任道德判斷。當然,作為內心感受,有些方面我可能還做不到,我願與所有閱讀這篇小文的朋友共勉。希望我們都有一個陽光的心態,高貴的心靈。
2007年8月30日星期四初稿於三門峽上陽書院
2007年9月1日星期六修改
2、美國早期的民主與聯邦制
一、宗教契約——政治契約——自治
美國早期的民主因素來自宗教寬容與宗教契約。來自各國的移民大部分都信仰基督教,然而有各自不同的派別,因此,宗教寬容成為其得以共存的必要條件。不同信仰在馬里蘭、羅得島與賓夕法尼亞首先確立,其後在中部殖民地擴展,因為這裡有著不同民族的最大混合。最早建立殖民地的新英格蘭比較保守,清教徒控制了政治的和社會的主要事務;在南方,英國國教則佔據統治地位。然而,不同信仰的移民對此進行了英勇鬥爭,迫使新英格蘭和南方停止了對其他宗教集團進行的迫害。宗教寬容的進一步發展為政治寬容提供了條件,使得各種利益集團得以共存。美國多元民主的最初源泉可以上溯到殖民地時期的宗教寬容。
殖民地時期的宗教比較流行宗教契約觀。宗教契約觀認為,教會是教徒在自願基礎上通過互立契約而建立的宗教團體,聖經是一切法律的依據。教職人員受聖經的制約,而所有這些都是為了限制教長的權力,維護教徒的權利與宗教信仰自由。後來,宗教契約觀逐漸被社會所接納,進一步發展成為政治契約觀。清教徒在 18 世紀歐洲啟蒙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闡述了政治契約理論,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前,上帝與人民、國王與人民之間都已訂立契約,人民為了共同的利益與自身的安全,才同意將部分權力(公共權力)交給國王。因此,國王的權力必須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清教徒還認為,契約是國家存在的基礎;世俗權力的膨脹是導致專制的原因,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公共權力。政治體制應是「在大多數人同意下,根據自願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種政府」。
政治契約理論也引發了法的觀念。最初,清教徒接受了神學理論,主張按照聖經建立人間有秩序的統治,人人接受聖經的制約。後來,清教徒們越過神學觀的束縛,認為政治契約等同於上帝的法規,對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均有約束力。這樣,他們把宗教問題擴大為政治問題,將政治問題轉變為法律問題,防止暴君和專制的思想進一步演變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這就孕育出美國人的尊法觀念,並將社會生活納入法律範疇。
新英格蘭建立了直接民主。「五月花號」帆船到達普利茅斯時,船上的成年男性移民起草了一項協定,即著名的「五月花公約」。清教徒一致同意制訂「旨在促進殖民地的總體利益的公正與平等的諸法律」。其後,這些移民建立了自己的自治政府。新英格蘭地區其它的早期殖民者也相繼建立了鄉鎮政府。新英格蘭的社區,規模一般較小,鎮公民一般在鎮公所或教堂集會,來決定政策與選舉政府官員。在新英格蘭地區的這種類型的地方政府,其核心是鎮公民會議。鎮公民會議很像古希臘所實行的直接民主,它至今還作為一種自治制度在美國的許多城鎮存在著。
直接民主在開發西部的年代以另一種形式出現於中西部。西部的開拓者根據荒野上的經驗、機會和自由,組織起自己的社會生活。西進的移民群體一般都自行組成社區。他們去的地方沒有政府,因而就訂立類似於「五月花公約」一類的協定,實際上是組成自治政府。在西部移民社會裡,其政府實行多數決定製,這與歐洲國家的村鎮政府毫無共同之處。西部的多數決定製反映了這個社會的平等思想。一般說來,西部居民每人都擁有一個農場,這樣的經濟平等必然要求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一人一票是民主的起點。如果說殖民地時期的民主因素是歐洲移民從舊大陸帶來的,那麼西部邊疆的民主則是美國土生土長的,具有濃厚的美國氣息。
美國人在行動上不屈不撓,永不停息,但心情卻十分恬靜和睦。他們看到了歷史的真正面貌,看到了在他們面前的未來的遠景——他們可以創造一種世界上還沒有夢想到的非常了不起的奇蹟。他們為這一切感到歡欣鼓舞。能擁有一種觀念的國家,就會產生強烈的希望。能夠看清未來、看到希望,人們就不會產生絕望而採取非理性行為。歷史學家丹尼爾·布爾斯廷就美國價值觀念的形成原因指出,美國人非常重視機會,重視尋找機會與把握機會,而不大計較目的本身。富蘭克林認為,進展、增長、擴張是美國生活的必然規律。他論證說,國家的發展不同於人體的發育,人體的發育是有限的,而國家的發展則是沒有自然極限的。富蘭克林的這種樸素的哲學觀念給美國夢定下了基調,即無限的發展。
美國人在拓殖過程中也變得樂觀與自信。美國人相信,憑著他們那種開拓精神與勤勞誠實和美德,他們將永遠是成功者,直到現在,美國人還十分珍視清教徒的那些美德,將其視為珍貴的民族遺產。
美國人樂觀與自信的性格源於他們對人的價值的認識。一個封閉的民族,一個處於專制統治下的人民,是難以認識到人的價值的,因為他們沒有衡量與施展才能的機會。只有在自由的土地上,人的價值才會充分顯示出來,並真正為人們所認識。沒有誰比美國人對此有更深的體會了。克里維庫爾曾描述說:「歐洲人初履斯土,目光、胸襟都顯得極為狹窄,但不久便豁然開朗。這是為什麼?因為現在他感到自己是個人,因為大家把他當人看,他開始忘卻舊日的卑賤和依順,他不由自主地心花怒放,意氣風發,從而孕育出美洲人才有的那種思想。」美國人開始認識自己,認識人的力量和價值。正如哲人拉爾夫·愛默生所說,人不只有價值,而且具有無可限量的價值。一旦美國人認識到了人的價值後,他們就變得樂觀與自信,決心永不停止地去追求個人與國家的發展。
二、邦聯制——聯邦制——自治
美國通過聯邦制確立了現代國家模式,這是與中央集權制所不同的一種國家政體形式。美國的聯邦制起源於北美英屬 13 個殖民地。獨立戰爭前,這些殖民地名義上接受英王的統治,但實際上各自為政,成為13個獨立的主權政府。獨立戰爭雖然是13個州聯合起來反對英國的殖民統治,但它們謀求的卻是各自的獨立。「獨立宣言」的正式名稱就是「美利堅合人13州共同宣言」。獨立後,各州唯恐在推翻英王統治後會出現新的暴君,因此堅持其獨立的主權權利,大陸會議於1781年批准的《邦聯條例》規定,「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以及本邦聯沒有明確授予合眾國國會的一切權力、司法管轄和權利」。可見,獨立所帶來的不是一個國家,而是13個國家,因為13個州都擁有作為主權國家的所有權利,並不存在一個具有主權性質的全國性政府。
然而,《邦聯條例》所確立的邦聯制並不能適應獨立戰爭後的國際和國內形勢。英國與西班牙試圖將新生的美國扼死在搖籃之中。英國聲稱,無須把美國當作一個國家放在心上。當邦聯國會要求英國相應地派出公使時,英國政府蔑視地問道:「是派出1個還是13個?」歐洲大國壓制美國的主要手段是對其實行經濟封鎖,並在13州之間挑撥離間,製造分裂。美國人曾樂觀地認為,美國擺脫英國統治後,將同歐洲各國進行自由貿易,從而迅速造就國內的繁榮。但事實並非如此。歐洲大國的封鎖使自由貿易成為泡影,而邦聯制之下的各州又沒能聯合起來反對封鎖,它們反而以鄰為壑,為維護本州利益而不惜向他州轉嫁危機。英國與西班牙的分裂政策,使得由具有不同經濟利益的各地區組成的新共和國面臨分裂的危險。特別是西部人,他們認為,既然邦聯國會不能保證其在密西西比河的出口通道,那麼何不早日離開合眾國而另謀出路。東部的一些政治領袖則因此而對西部邊疆地區懷警戒之心,唯恐其分裂出美國。
邦聯制已走到了盡頭。必須有一個新的政治體制來取代它,從而結束國家在對外對內政策上的軟弱、渙散與混亂不堪狀態。關於建立何種新體制的問題,制憲大會上出現了兩種危險傾向。幾個小州試圖保持邦聯制,它們害怕一個全國性的政府會被幾個大州所控制,小州的利益會被大州所侵吞。另一種傾向是鼓吹君主制。一些上層人士與獨立戰爭的領導人物以歐洲的歷史作為佐證,認為美國幅員遼闊,中央政府必然會走向君主政體。他們說,一個政府如果不實行獨裁統治,那它就不可能治理這麼大的國家。但是,制憲大會成功地克服了上述兩種傾向,確立了聯邦制。憲法規定,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分別屬於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兩者均享有實質性的權力,但聯邦的權力高於各州。它明確規定,合眾國的憲法、法律和同國外所締結的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各州必須遵守;各州憲法或法律若與聯邦憲法、法律和條約相抵觸,則一律無效。這就是美國聯邦制的根本所在。
聯邦制促進了美國的現代化。首先,由於聯邦制的確立,州政府為美國的決策程序提供了另一條途徑,從而加速了美國的現代化過程。美國的許多政治與社會改革都源於各州。例如20世紀初的進步主義運動就首先從州一級開始,後來才進一步發展成為全國性的改革運動。這些改革對確立具有美國特色的發展道路發生了深遠的影響。其次,聯邦制也為改革和建設提供了不同層次上的選擇。當州不能進行革新時,聯邦政府就取而代之;而不適宜在全國推出的改革,則可以讓一個州先行試驗。一個州的改革往往會為其它州提供範例。如二十世紀60年代初加利福尼亞的高等教育計劃為其它州所效法。值得注意的是,聯邦制可以使聯邦政府避開現代化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 複雜的難以一刀切的問題,從而減少可能的失誤。「聯邦政府提供了進行試驗的某種靈活性與可能性,這在單一制的體制中是不易發生的。」再次,聯邦政制允許各州依據本州的特徵與具體狀況來進行自我管理。組成美國的50個州各有自己的特徵與經歷,正如《美國志》一書所指出:「美國50州中的每一個都仍是它自己的歷史、人民、經濟、政治與自然環境的獨特結合的產物,在美國大陸上或世界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一模一樣的複製品。」不同的環境與特徵需要有不同的管理方法與體制。如在紐約這個社會治安問題嚴重的老大州,有一個嚴格的槍枝管理法,而俄勒岡和西部其它各州則沒有。有關墮胎的立法也由各州自行處理,聯邦國會不加過問。而關於使用酒精飲料的立法情況,各州乃至諸城市都不一樣,它們均按其本州或本市的習慣來決定具體的管制辦法。
當然,美國的聯邦制也帶來了問題。憲法所規定的全國性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雙重權力導致了雙方的權力之爭。州權派認為,聯邦政府不過是各州之間達成的契約,其權力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州權派主張對憲法授與聯邦政府的權力作嚴格的解釋。聯邦派的觀點則與之相反,他們認為,是人民而不是各州政府創造了聯邦政府並授予它充分權力。為了實現人民的願望,聯邦派對憲法規定的聯邦政府權力作從寬的解釋。曠日持久的權力之爭當然會影響美國現代化的進程。當國家出現重大問題需要聯邦政府作出決斷時,一些州權派往往從本州的利益出發,延誤決策過程或阻撓政策的執行。
200多年來,美國聯邦制在不斷地演變,其總的趨勢是全國性政府的權力在不斷擴大。現代化中的許多問題己變成全國範圍的問題,建國時期、重建時代和二十世紀30年代大蕭條中出現的許多問題,現在都已成為全國性的乃至全球性的問題。大企業,大農業與龐大的勞工隊伍等,這一切都意味著一個全國性大政府。隨著工業化的進展,各種強大的行業都對聯邦政府提出要求,如企業集團向政府要求關稅上的幫助,要求建立全國性的銀行體系,對鐵路、船運實施補貼。農場主也向聯邦政府伸出求救之手。從二十世紀初開始,城市的各種組織,恃別是工會向政府提出了其所代表的勞工的各種要求。
另一方面,現代化也為聯邦政府的權力增長提供了方便。經濟的發達與全國性的交通運輸網的建立改變了人民對聯邦政府的態度。南北戰爭前,在人們的心理上,聯邦政府像是一個遙遠的、甚至外國的政府。今天,部分是由於電視、互聯網步入每個家庭,人民同政府的心理差距縮短,首都華盛頓就如同自己的州政府一樣靠近。
聯邦政府權力的擴大主要是在二十世紀 30 年代。大蕭條要求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如救濟、失業、農產品過剩等問題上採取全國性行動。這樣,新政就大大地擴大了聯邦政府的權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新政式改革的繼續和美國成為超級大國,聯邦政府的權力進一步擴大。近幾十年來,「聯邦資助計劃」愈來愈成為聯邦制政治的基本模式。這促使州與地方政府更加依賴聯邦政府,並進而促使一些利益集團的形成。「利益結合」是聯邦制的新趨勢。
三、三權分立
人們既要有一個強有力的全國性政府,又要有效地防止出現英王式的新暴君,防止共和制蛻化成專制獨裁。為此,制憲大會設立了三權分立制。它確定,聯邦政府由三個部門組成:立法部門(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行政部門(總統)和司法部門(法院)。國會的組成具體地體現了美國的聯邦制的性質。在參議院,各州不論大小,都在其中有兩名代表,從而使每個州都有平等的表決權。在眾議院,各州的代表名額則按其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制憲大會顯然是把行政部門放在較為次要的地位,因為它將總統的權力置於國會與法院的監督之下,制憲大會還為此創造了彈劾制度,用以對付「總統的無能、玩忽職守或背叛行為」,憲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為了同一目的,法院還獲得了新的職能。1803年,司法複審權得以確立:最高法院有權對任何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解釋,宣布不符合憲法條款或精神的法律「違憲」。司法複審權的意義在於最高法院獲得了解釋憲法的權力,它可以利用憲法來制約總統與國會。
三權分立是民主實踐的產物。殖民地時期的權力結構是英王任命的總督與由移民所選舉產生的殖民地議會。到18世紀,總督的權力已愈來愈小,議會填補了權力真空。這樣,殖民地的大部分法律就由殖民地自己制訂。獨立戰爭前,革命志士正是藉助這些事實來為其權利進行辯護,並提出了未來的政體設想。如約翰·亞當斯就主張建立「混合」政府,即在一個政府中設立幾個部門。這實際上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模式。他還提到了建立一個由兩院組成的議會,以避免政治上的倉促結論和草率決斷。獨立宣言發表後的一年間,13個州中有10個州通過了州憲法,每州都設有州長職位和州議會。美國憲法就是在吸取這些州憲法的經驗後而制訂的。當然,它也有新的創造,如組成兩院的國會就顯示了聯邦制精神,而法院也成為一個獨立的政治部門。美國憲法由於符合社會的需要而保持了持久的活力與至高無上的權威。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也是世界史上歷時最久的憲法。
2011年2月4日星期五,三門峽上陽書院
3、喚醒公民道義的力量
——捷克七七憲章人權運動紀念
捷克和斯洛伐克是東歐兩個美麗富饒的國家(原是一個統一共和國,後分裂),那裡的人民勤勞樸實,誠懇友善,有著深厚的歐洲文化積澱,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前後始終走在歷史的前列,並且誕生了思想家斯賓諾莎和現代政治哲學大家洛克等。然而又是多災多難的:二戰中被德國納粹所侵佔,飽受蹂躪;1945年被蘇聯紅軍所解放,但是解放者又成了新的佔領者和專制者,被強行推廣斯大林式集權專制模式;1968年再次遭受華約組織的軍隊入侵,主權被架空,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被剝奪。
捷克和斯洛伐克是最初簽署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之一,是人權運動最深入併產生巨大影響的東歐國家,1977年劇作家哈維爾和其代表的《七七憲章》運動,促進了捷克的公民意識的覺醒和有條不紊的抗爭行動,並最終導致了專制政府的垮台。
1977年1月,241位捷克斯洛伐克的知識分子及其他各界階層的人士簽署並發布了要求保護基本人權的宣言,這個宣言就是通稱的《七七憲章》,為了維護《七七憲章》所主張的人權原則,憲章的簽署人前赴後繼地同專制統治挑戰了十幾年,直至一九八七年捷克前政府的垮台,這就是著名的七七憲章人權運動。
《七七憲章》人權運動是在什麼背景下產生的呢?1968年《華沙條約組織》的軍隊入侵捷克,撲滅了捷克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布拉格之春」。在稍後的數年中,專制統治日益強化,人民被剝奪了幾乎一切政治權利和言論表達的自由。與此同時,許多曾參加爭取自由運動的人士,而對嚴酷的現實,也開始退卻,很多人感到政治是一種欺騙,反對任何的意識形態。在道德上,整個社會也走向腐敗,人們自私自利,恐懼當權者的權勢,表面上假作忠誠,而內心裡什麼也不相信,在嚴酷的政治環境中僅求自保。
這種沉悶的狀況在七十年代中期漸漸出現轉機,人們開始從挫折的震撼中恢復理智。許多人開始認識到僅僅被動地應付並不能改善現狀,而期望執政者來主動放棄政治上的壓制是毫無希望的。要求改變現狀的最初動力來自青年,他們對六十年代未的入侵併沒有深刻的記憶,他們的中間,湧現了一批追求現代藝術和音樂、并力圖表現自我存在的現代青年,他們的舉止行為,不斷地和當政者政治思想上的控制發生衝突。其中一個典型的事件是一九七六年發生的有關一群捷克青年音樂家的審判,這些青年音樂家由於自由地表達了他們內在的個人情緒而遭到政府的指控。這個案件引起了許多社會階層的關注,人們打破沉默,不約而同地起而聲援這些青年追求自由表達的權利,抗議政府的嚴密思想控制,通過這些呼籲和行動,人們開始意識到自己的力量和個人自由被壓抑的可悲狀況。
另一個方面,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中,東西方關係逐漸由冷戰走向緩和,與西方的文化藝術交流逐漸擴大、深入,其中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如赫爾辛基協定於一九七六年簽署(捷克也是簽署國之一)。其中有明確的有關保障人權和自由的條款。當時的美國總統卡特先生積極推動人權外交,力圖把許多東歐和蘇聯的人權問題作為國際會議談判的一個重要內容。從而引起了廣泛的國際關注,這些國際形勢的變化鼓舞了捷克人民爭取自由、人權的信心和勇氣。
《七七憲章》的誕生產生了巨大影響。影響之一是喚起公民意識,《七七憲章》中表達了一個重要的觀點:雖然當權者首先應對國家的人權狀況負責,但是每一個公民──如果他或她認為自己是一個真正的公民的話——也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責任是雙重的,即對歷史負責——作為一個公民,你曾做了什麼?和對改善現狀負責——你現在能做什麼和將實際做什麼?這種責任是道義上的:首先我們應該說真話,拒絕謊言,恢復做人的尊嚴。自己的良心應該是行事的根據,做你真正認為正確的事。專制統治實質上就是謊言和虛偽的統治。在這種統治下,人們的心靈已被嚴重歪曲,打破這種統治第一步很簡單,即主動把已扭曲的心靈改正過來,從自己的心裡開始唾棄這種精神上的壓抑。許多憲章簽署者的公開認可表示了自己良心的誠實,說出了自己心裡想說的話。簽署憲章的效果之一是卸下了心理歪曲變態的重負。要人們全力以赴地改造一個社會可能很難,但是從自己開始,對自己的良心負責卻是立即可行的。《七七憲章》的力量,也是基於這種心靈上道義上的力量。
喚起公民意識的第一步是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利是憲法和國際公約等所賦予所有人,並在理論上是不可剝奪的——雖然在現實中卻被當權者屢屢侵犯。其次是讓人們有機會實際上行使這些權利,即號召人們不再像奴隸和無知者一樣受人擺弄,人們有說出真話、維持人格尊嚴、在道義上表態的自由。向政府和當權者致函或抗議,或公開發表聲明表明真實立場,這種運作的本身就是一種公民意識的訓練,是在行使公民權。我們一次又一次地疾呼,事實真相,批評政府,就是一次又一次地提醒人們,我們是公民,我們有權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我們對公共事務和當權者一樣有一份責任。雖然執政者一再置之不理,並橫加打擊,但旁觀者並不會永遠無動於衷。這樣的運作方式實質上在推動一種「社會民主大辯論」,在此過程中,公民意識漸漸得到加強,當權者可能的違法亂紀會遭到巨大的公眾的道義上的壓力。
從另外一方向看,這一部分人持之以恆地這樣做,則給更多的人樹立了一種模式,提醒大家同樣可以這樣做,大家同樣可以起來維護自己的尊嚴,道出事實的真相,政府雖然沒有改變,公民意識卻在變化。有人指責憲章運動非政治化,無遠大目標,正好忽視了現實政治必須首先建立在健全的公民意識上。沒有自由的、有自尊的公民,便沒有民主的政治。政府的形式、法律體系、社會結構等等都是可以變化的,但是公民必須承擔起社會責任這一點卻是任何健康社會的最基本的條件。所以,七七憲章運動所致力於的正是奠定民主社會的基石。
《七七憲章》運動有著特殊的形式和運作方式。它不是一個組織,沒有常設機構和常規的會員制度,也沒有法定的領導人,它的大部分活動由指定的「發言人」來代表,這種形式不僅是完全公開的,而且可以容納任何人:只要他自願贊同宣言中的觀點,簽暑宣言,他就成為七七憲章的一分子。七七憲章的創始人們並不積極謀求眾多的支持者和簽名者,而是希望從一部分人開始,以他們道德上的原則和不屈的人格來為社會樹立一種道義上的立場或社會良心,一旦你的心靈深處和這些準則吻合時,你即可以自願加入或不加入。憲章的簽暑者包括持有不同社會背景和政治觀點的各界人士,作家、大學教授、前政治家、共產黨人、天主教和基督教徒、青年藝術家和佛教徒等等,他們處於對基本自由人權的關切和對社會事務的不可推卸的責任感,共同簽署了「七七憲章」。其中劇作家哈維爾、前共產黨人外交部長哈傑克和著名哲學家巴多卡教授這三人起了關鍵性的作用。
《七七憲章》的運動者對拒絕簽名,甚至反對他們的人並無特別的怨言。更為重要的是,七七憲章並不帶有任何政治色彩,它沒有自己的政治綱領,其目的絕不是要成為一個政治上的反對派,提出解決政治危機的辦法。雖然參加簽署宣言的人不乏整體,和它希圖解決的問題,都是非政治性的。與此相對照的是《七七憲章》最為側重的是基本人權,特別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它關心過問的是一宗宗政府侵犯人權的具體案例,它採取的並不是政治的立場,而是人性的道義的立場,它訴諸的手段並不違反現存的法律,相反地,是試圖維護法律的尊嚴,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督促政府履行法律、恪守義務和責任。在某些法律條文違反人權的情況下,要求修改法律。
《七七憲章》運動的大事記中所記錄的活動,大部分是由「發言人」所簽署的聲明和公開信件。這些文件主要是針對具體的違反人權的案例向當政者及關心的人士的呼籲。這個不屈不撓的聲音,雖經常由於「發言人」的入獄而中斷,但從來沒有中止,新的「發言人」立即取代被捕的發言人,繼續保護人權的吶喊。由於捷克是聯合國的正式成員,故《世界人權宣言》中各項條款在捷克自然生效,特別有利的是,捷克政府於七六年正式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前一公約前捷克政府沒有接受第四十一條,即接受國際監督的條例)。因此宣言中多次引用這兩個條約中的條款,指出捷克實際上存在著的大量違反這公約即違法的案例,要求捷克政府不僅要在紙面上,而是要在實際操作中,遵守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公約。《七七憲章》運動採納國際人權標準來監督政府所做所為的運作方式,很顯然地使不斷違反人權的執政者及其機構始終處於一個披告的地位上。
4、選舉是權力合法性的唯一來源
[提要]選舉是民主的本質屬性;公職的自由競選;選票出權威;選舉機制:重要的治國策略;選舉形成凝聚力
在現代,無論是自由民主國家,還是集權專制國家,無不把選舉作為其旗幟,以昭示其權力是合法的。即便是封建落後愚昧的政治體,也不再敢用欺世盜名的「權力神授」來愚弄公眾,更遑論那些自由民主立憲國家其權力的合法性就是依靠公民的定期、公開、自由的選舉進行授權的,因此,選舉就成為許多國家一道熱鬧而靚麗的風景線。封建落後愚昧集權專制的國家有時表面上也標榜民主,但卻採取控制民主條件的方式來控制公民權利,達到操縱選舉的目的,被操縱的選舉顯然是非公開的、不透明的、不真實的。
選舉是民主的本質屬性
事實上,民主制度是以選舉為核心的,選舉是民主的本質屬性。雖然選舉並不包含民主的全部,但建立一個以選舉為基礎的民主國家,是人們追求物質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必由之路。選舉制度表達了主權在民,選舉是反饋民意和維護民權的主要機制,每個人都通過投票表達了自己的意見,眾人的意見彙集成全民的共同決策,並以全民意志為權力唯一和合法的來源,從而使政治受到民權的控制和領導,使權力的產生和存在符合民意,並將官僚機構置於選舉的政治控制之下。對一個健全的公民社會來說,民意通過選票可以節制政治家和政治領袖。
設置規範、公開、自由、競爭、大多數公民參加的選舉制度塑造的是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防止權力集中和腐敗,能提高選民和候選人的參政能力,能使民主觀念深入人心。選舉保證了各種價值觀的自由表達權,自由表達能促進不同價值之間的相容和相生,以維護社會的團結、穩定與和諧。
選舉必須自由、公正、定期地舉行,防止選舉舞弊和非法。所有選舉必須是自由選舉,防止某些集團如執政黨利用行政資源對反對党進行騷擾和壓制。所有選舉必須是公正選舉,要防止賄賂、收買、利誘和恫嚇選民,要防止舞弊和各種非法行為,誠實無欺和公正才能使選舉真正合乎民意。所有選舉必須根據法定期限定期舉行,防止任何勢力有意拖延選舉破壞民主進程。
要保證選舉自由、公正和定期舉行,需要在不同層級成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如國家選舉委員會、地方選舉委員會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和規劃選舉事務。其委員應由保持中立的選舉專家組成,並成立由各個黨派組成的監票委員會,對選票進行監督。也可以設置獨立的廉政專員監督選舉的公正性,打擊選舉舞弊和非法行為。
為了保證選舉的普遍性、廣泛性,投票既是選民的義務,也是強制性的,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去投票者將被處以小額罰金。強制投票的意義在於確保民意,和培養負責任的選民。
公職的自由競選
自由選舉的一個標誌是自由競選公職,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都具有競選權。正義理論家羅爾斯先生認為,開放社會的標誌是所有公職向所有人開放。競選權和選舉權一樣,是不可剝奪的公民權利。在一個人口大國中,雖然公民具有競選權利,但如果沒有政黨的支撐,當選的機會很低。沒有高度組織起來的政黨,就無法與廣泛而眾多的選民進行聯絡,政黨的角色是選民與候選人之間的中介,而且選民往往是通過選擇政黨來選擇候選人。所以要實現自由競選公職,就必須開放黨禁,使公民具有參加競選而組織起來的權利。
自由競選必須具備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這三個條件,沒有言論、結社和集會的自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選。結社和集會具有重要的民主功能,對民主的維持和運行是不可或缺的。公民只有通過相互聯合成各種社團,才能有效地表達其權利和利益;只有通過和平集會,才能積聚和顯示公民力量。公民只有具備充分的言論自由,才能自由參加競選。
自由競選公職要確保公平競爭,法律和制度必須對此進行防範和干預,確保金錢或其他勢力不致於過多影響選舉結果。金錢是影響選舉結果的一個重要力量,當選者往往要花費巨額經費而成為金錢政治的奴隸;如果大型企業用金錢參與選舉,那麼當選者將為大型企業所左右,公眾的利益將受到傷害。所以,嚴格控制競選經費是防止金權政治的主要手段,必須都對候選人和政黨可以花費的資金數額及各種花費的途徑進行限制,建立完善的競選資金控制制度。1883年《英國防止舞弊和違法行為法》規定,除了候選人的法定代理人,任何人都不可以宣傳候選人為借口而花費金錢;禁止用選舉經費款待投票人喝酒及租用樂隊;對候選人的開銷數額進行限制。
除了嚴格控制競選經費外,歐美國家從70年代開始向政黨和候選人提供資助,競選資金由國家撥款。國家撥款和控制競選經費能夠有效地遏制大型企業左右選舉的力量,使得到普通民眾支持的候選人有當選的機會,成為保障普通民眾政治利益和維護社會公正的關鍵機制。
自由競選不僅需要公平競爭,而且需要機會均等。大多數民主國家不允許進行有償的政治性宣傳廣播,電視中的政黨新聞和收音機中的新聞報道,以及無線電廣播的政黨消息或會議和討論,在各政黨和各候選人之間應同等對待。這種連帶性的同等對待機制,使有償新聞和金錢力量失去了作用。
自由競選通過國家撥款、控制競選經費和同等對待,基本上能夠實現競選的公平競爭,最大程度地消弱金權政治的不良影響,使選舉制度不至於受到金錢和強力集團的過度扭曲,這是選舉制度重要的防範措施,以維護代議民主的原則和理想。
選票出權威
從民主的角度來看,選舉所產生的是治理者而不是統治者,統治屬於專制與威權。對治理者來說,其權力受到選民的控制與監督,屬於公民治理;治理最核心的就是決策權,民主的選舉和公民治理就是各政黨通過選舉機制競爭選民的選票,將選票轉換成公職和議會席位,而贏得治理國家所需要的決策權。
組成政府所需要的公職和席位需要通過合法的公開競爭,選舉成為韋伯先生所說的選拔政治領袖的一種法定程序。通過具有明確競賽規則的公開的政黨政治競爭,替代了殘酷和非法的武力鬥爭這種零和遊戲,選舉使政治遠離戰爭、政變、暴動、暗殺等無序和殘酷的流血衝突,走向文明、和平、穩定、理性、有序的政治場所。選舉這種高度法定化和程序化的方式,實現了政治領導人和平去職與就職,避免了你死我活地爭奪政治權力。選舉也由於其公開自由競爭性,使得才能和道德傑出的人物能夠脫穎而出成為國家的領導人。
民主憲政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政權通過選舉制度實現和平轉移,各政黨之間依據選舉結果準時、和平、莊重地交接政權,這種不訴諸武力、訴諸選舉結果的最高權力的和平交接,實現了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作為和平轉移政權的領導人就職儀式,是公開和隆重的,作為政黨輪流執政、政權和平交接的標誌。
對政黨、政治和政府來說,選民的選票決定一切。選票是數量化的人民主權,政府的合法性和權威全部來自於選舉,政黨只有贏得法定所需要的多數選票,才具有組織和領導政府的權力。公民通過選舉擁有選擇政府的決定權,由全體選民決定由哪個政黨組成政府,這就是民選政府。
由於下一次選舉對執政黨構成強大的制約,經常使執政黨不敢越權和濫用職權。選舉迫使所有政黨和競爭者為了保持和取得權力,必須信守承諾,維持取得的榮譽,並表態捍衛公共利益,以贏得選民的支持,失去選民支持的政黨將失去存在的基礎。
要保證選舉是權力和權威的唯一來源,就需要一個系統的制度約束條件,這個制度條件足以保證所有的政黨接受大選結果,選舉爭議也只能通過最高法院來裁決。這個制度條件包括由眾多社團組織起來的公民社會,議會主義和眾多政黨的角逐,言論、新聞、結社、集會自由,各種遊說組織和壓力集團如自由工會的存在,中產階級的崛起,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價值觀,各民族之間的平等,民生受到維護和改善等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拱衛選舉制度的重要條件。
選舉很容易受到強力集團和金錢的左右,以及各種價值觀的衝突,所以選舉本身並不能保證社會公正。沒有民生就不會有自由民主,沒有自由民主,就不會有真正的選舉民主,選舉制度就會被各種力量所扭曲,最終嚴重損害選舉民主本身。所以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是選票裡面出政權最可靠的保證。
選舉機制:重要的治國策略
選舉制度對政黨政治有很大的影響,而政黨政治對議會政治有很大的影響,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議會政治之間環環相扣、密切相連,直接影響到整個政治局面。選舉制度和選制改革不純粹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關係到政局穩定、政黨競爭的重大課題。
議會選舉制度主要有單名額選舉制和比例代表制兩種,這兩種制度都有著不同的誘導功能。單一選區多數選舉制有利於形成兩大政黨制,能有效地形成議會多數,維持政府的穩定和政黨輪流執政;比例代表制有利於小黨當選,促成多黨政治,但不利於形成議會多數,大多都是聯合政府,聯合政局往往不穩定,黨爭激烈。所以許多採取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如法國和德國,也在一定程度上採用單名額選舉制。
如果全部採用比例代表制,就會造成議會小型黨派林立,為各政黨合縱聯橫和政治掮客提供了場所,給政局帶來許多不確定因素,政府更迭頻繁,導致民主政治的混亂。永久性的聯合內閣又使輪流執政機制喪失,導致民眾不能主動選擇政府,而為各政黨所左右。單一選區簡單多數選舉制每個選區只選一名議員,得票數最多的議員當選。這種方式能夠限制第三黨的崛起,使選票相對地集中到兩個主要的政黨中來,以形成議會多數。英國通過單一選區多數選舉制在歷史上形成了長時期的兩黨制,英國內閣始終保持高度穩定。但在地方選舉中採取比例代表制,因為地方自治沒有內閣,不存在內閣穩定問題。而比例代表制有利於少數民族代表和婦女代表的當選,使地方議會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比較好的選擇是:在國家議會一級採取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在地方選舉中採取比例代表制,兩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能有效地結合每一種選舉機制的優勢,以期在政治穩定的基礎上實現政治多元化。
選區劃分在選舉機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選區的不當劃分往往成為選舉舞弊的一個方式。選舉使互相競爭的政黨在選民之間展開激烈的較量,選區劃分能影響到支持不同政黨的選民的分布狀況,進而影響到不同政黨的選舉成績,所以選區劃分在單記名選舉制中往往成為頗具爭議的政治話題。為了保證選區劃分不偏不倚,許多國家通過組織中立的劃界委員會來負責選區劃分,避免劃界政治色彩濃厚所帶來的爭議。每個選區必須連為一體並儘可能緊湊,儘可能保證每個選區的人數均等,使每一張選票在計數時具有相同效力。各選區的人數差距不能超過人口的1%,每10年作一次全國人口普查,劃界委員會根據人口普查結果每10年重新調整議員選區。
選舉形成凝聚力
理想的民主體制,應該是建立在一個具有凝聚力的社會之上。例如盧梭先生構想的民主社會,便是會產生一種可以約束全部社會成員的「全意志」,否則,如果沒有這項凝聚力,當所有的社會成員都力求表達自己的偏好,而與其他社會成員處於一種競爭的狀態之下時,社會就可能因為不尊重個人的自由選擇權而陷入一種無政府狀態。
民族國家的凝聚力是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力量、法治環境、傳統文化、公民心態、各民族之間的相互認同和相容等各種因素合成的一種向心情感,是一種合力,是黏合劑,是一個由眾人組成的強大磁場,是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和諧的表現,是人與人之間、社會團體之間、不同的社會階層之間的一種良好的交流與合作。
凝聚力是國家之靈魂,是社會成員對其當下生活的認同和對未來生活遠景的選擇、期待、依從和服從。缺乏凝聚力的國家必然充滿了爭鬥、流血和仇恨,時刻面臨著分裂和瓦解的危險;即使暫時保持著統一之名,但是,各個民族之間、不同地區之間缺乏相互的理解和認同,一盤渙沙,充斥著離心力和相互敵視。
凝聚力的物質載體就是政府。如果政府是經由自由、公開、民主的選舉方式定期產生的,那麼,選舉就是形成國家凝聚力的最好途徑。自由、公開、民主的選舉保證了各種價值觀的自由表達權,自由表達能促進不同價值之間的相容和相生。選舉又是不同階層、不同利益訴求團體之間相互交流、溝通和合作的有效方式之一,即便當選者不是某些選民的意中人,大多數選民也會認同選舉結果,坦然接受當選者的施政綱領,並履行監督職責;落選者也會坦然接受選舉結果並轉而支持當選者。這就是自由、公開、民主的選舉所形成的凝聚力。
儘管封建專制集權在一定時期內也可能形成凝聚力,但這樣的凝聚力不會長久和穩定,那是對公民意志的綁架,是對民意的強姦,是公民對強權的屈從,是威懾和恫嚇下的沉默、自我保全。
5、在民主的理想與現實之間
——羅伯特·達爾《論民主》讀後記
美國耶魯大學終身教授羅伯特·A·達爾《論民主》(李柏光、林猛翻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北京)這本書,用相對輕鬆、通俗的筆觸,從民主的起源、理想的民主、現實的民主、民主的條件、民主的前景等方面,對這個人類從實踐到理論、從理論到實踐糾纏了兩千五百多年的古老的話題作了通俗而新穎的闡釋,試圖為人們理解今天世界範圍內錯綜複雜的民主發展進程提供一個說明。
1、內在的政治平等——理想的民主。達爾給出了理想民主的五項標準:(1)有效的參與;(2)投票的平等;(3)充分的知情;(4)對議程的最終控制;(5)成年人的公民資格。如果任何一項標準遭到違反,成員就失去了政治上的平等。符合這種標準的民主,可以達到政治平等的理想狀態。這種理想狀態是應然的道德判斷,達爾稱其為「內在的平等」原則,並認為這是一個可以成為國家統治基石的合理的原則,是與公民能力相適應的。主張政治上監護統治的人常常用與專家的知識和能力相關的類比來說明問題(如醫生與病人)。但達爾認為,把某些次要的決定權力交給專家,與把重大決定的最終控制權交給專家不可同日而語。如果我們把統治權力託付給統治精英,無論他們一開始多麼睿智、值得信賴,過幾年或幾十年之後,他們就會濫用權力。
我們不能由監護者來統治,那麼誰來統治呢?達爾肯定地說:我們自己。他認為,除非是在一些罕見的、法律規定的場合下,有充分的相反的證據,否則,所有服從國家法律的成年人,都應當被看作有足夠的能力,能夠參與國家管理的民主過程。於是,達爾又給出民主的另一個標準:包容性,因為所有服從國家法律的成年人在性別、民族、年齡、財產、種族等方面是有差異的,在民主統治的國家裡,公民範圍除了暫住居民和證明不能照顧他們自己的人們以外,應當包括一切服從法律的人們。
從理想的角度來說,民主過程至少要存在五項標準,這五個標準缺一不可,並且可以互相證明其他標準的必要性。為什麼要實行民主呢?為了避免暴政、基本的權利、普遍的自由、自主的決定、道德的自主、人性的培養、保護基本的個人利益、政治平等、追求和平,以及繁榮。另外,與民主息息相關的是政治平等,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者們將平等視為不證自明的,但現實卻常常告訴我們人們是不平等的,這樣的話為什麼還要追求政治平等呢?達爾指出,倫理和宗教的理由、其他替代原則的弱點、審慎和可接受性導致人們需要信守內在平等的原則。公民需要自己發揮政治能力來施行民主,將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將其授予他人,當然,這裡不是說不應該發揮精英專家的作用,而是應該將最終決定權控制在自己的手裡,並且這裡的民眾應該是最具包容性的,也就是所有的人,因而這就引出了民主的第五項標準,完全的包容性。達爾指出,在民主統治的國家裡,公民範圍除了暫住居民和證明不能照顧他們自己的人們以外,應當包括一切服從法律的人們。
2、多元的民選政府——現實的民主。達爾給出現實民主的這樣六個標準:(1)選舉產生的官員;(2)自由、定期、公正的選舉;(3)表達意見的自由;(4)多種信息來源;(5)社團的自治;(6)包容廣泛的公民身份。這六項制度不僅構成了新的一類政治體制,而且也是一種新的民選政府,一種新的民主類型。他把這種現代大規模民主政府叫做「多元」民主,並認為多元民主是人們對要求擴大政治生活範圍、增加參與的一種回應。
因此,達爾認為,規模是一個不能不注意的因素。民主的管理機構真正需要的政治制度,取決於單位的規模。上述六項制度之所以能夠獲得發展,正是出於管理國家、而不是管理小型單位的需要。多元民主就是民族國家規模上實行的民主統治。當人類社會發展到民族國家而不再是市鎮會議的規模的時候,民主就需要選舉的代表。因此,民主必然需要:
A、自由、公正、經常的選舉;
B、自由的表達;
C、具備多種的、獨立的信息來源;
D、獨立的社團;
E、包容廣泛的公民身份。
基於此,達爾斷言:無論一個國家的領袖們和宣傳家說得多動聽,只有當它具備了民主所必需的全部政治制度,這個國家才能被稱為民主國家。
較之公民大會式的直接民主,現實中的大規模民主是代議制民主,而代議制民主最早是一種非民主政府(君主制)所採用的手段。那我們為什麼能夠接受一種起源上並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呢?達爾認為,其實兩種民主都同樣存在著不可克服的限制,這就是時間與人數定律:一個民主的單位中,公民人數越多,公民對政府決策的參與就越少,他們也就越有必要把權力委託給別人。這是民主的一個根本的兩難選擇:一個民主的統治體制,如果希望為公民參與提供最大的機會,那麼,公民大會式民主更為優越;如果希望有最大的空間處理與公民密切相關的各種問題,則代議制更佳。
憲法、黨派和選舉制度等都是現實民主的構成要素,特別是憲法,在許多方面影響著一個國家的民主政治。但達爾認為,憲法在不同國家的影響是不一樣的。一些國家,如果它擁有有利的基礎性條件,那麼,無論它採用什麼憲法,都可能實現穩定。如果它擁有的是極為不利的基礎性條件,任何憲法都救不了民主。而如果一個國家各種條件既算不上非常有利,也算不上非常不利,民主就帶有偶然性了。那麼,這些條件是什麼呢?
3、民主的存在條件。達爾首先給出了民主的關鍵條件和有利於民主的條件。其中,民主的關鍵條件是:軍隊和警察控制在由選舉產生的官員手裡;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不存在強大的敵視民主的外部勢力。有利於民主的條件是:現代的市場經濟和社會;弱小的亞文化多元主義。值得注意的是,達爾對民主的信念和文化非常關注。達爾認為,如果公民和領導人對民主的觀念、價值和實踐給予強有力的支持,一種穩定的民主的前景就更加光明;如果這些信念和傾向落實到國家的文化中,並且大部分能夠在代際之間傳承,這就是最可靠的支持。換言之,就是國家擁有一種民主的政治文化。
此外,達爾對市場與民主關係進行了分析。不論是集中發展的市場(主要是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還是不充分發育的市場,都是破壞平等和不利於多元民主的發展。一定程度市場的發展可以造就民主政治。一個龐大的追求教育的中產階級,他們有閑暇,有資金,追求法治、自由和自治,是民主社會的主體;市場主體本身就是有著獨立決策權力的個人與組織,有助於民主發展的。然而集中壟斷的市場力量經常和普通民眾捲入持續的衝突中,每一方都在改變和限制另一方;市場力量將通過對政治資源的不平等的分配而限制多元民主的民主潛力;由於市場力量對政治平等所產生的不利後果,所以,它對於民主超越多元水平的發展是不利的。
4、民主的發展前景。達爾把民主看作是一個未完成的旅程,因為民主面臨著多方面挑戰。挑戰之一是經濟秩序。他認為大企業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上的不平等,嚴重地助長了政治資源的不平等,進而助長了對公民政治平等的廣泛破壞;挑戰之二是國際化的影響。當決策轉移到國際一級的時候,必需加強對政治和官僚精英的控制措施,使他們為自己的決定負責。而這一切能否做到,達爾認為:真是很難說;挑戰之三是文化的多樣性。有色人種、婦女、同性戀者、少數語種的人們紛紛加入文化認同運動,以保護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大量移民又通常藉助種族、語言、宗教和文化差異跟主要居民分開,進一步擴大了文化上的多樣性。民主的性質和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主國家為了處理文化多樣性問題而發展出來的各種安排;挑戰之四是公民教育。雖然老牌民主國家公民教育有很多方式和途徑,但是,這些在將來也許會顯得不夠:一是規模的變化使得原有的方式和途徑不夠用;二是複雜性增加,不可能人人做到樣樣精通;三是通訊在增加信息量的同時,未能提高公民的能力和理解力。
面對這些挑戰和問題,民主的發展前景會是什麼樣的?達爾的回答是:各類民主國家,無論是老是新,還是處在轉型中,如果它們抵擋不住這些挑戰,那麼,在民主理想和民主現實之間已經很深的裂痕,會變得更難以彌合,民主的退化與沒落。如果老牌民主國家能夠正視、克服他們在21世紀所面臨的挑戰,從最終來看,它們就是把自己轉變成了高級的民主制度。而高級民主制度的成功,將會為世界上所有信奉民主的人提供一盞指路明燈。
5、理想與現實之間:民主的含義與合理性。民主理論的研究有兩種範式:規範理論研究者是從理論到理論的規範式研究,大多採用靜態的、歷史的、制度型分析方法,注重從抽象角度考慮問題,其方法為理論上應該是怎樣的就怎樣的「應然」研究方法;經驗理論研究者則是從現實到理論的實證式研究,大多採用調查研究型的、動態的實證方法,注重從具體的、可操作角度考慮問題,後者的方法為現實是怎樣的就怎樣「實然」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取向的不同,學者所得到的結論就不一樣了。經驗理論學者把民主當成一種程序、一種手段、一種機制,在這種安排下, 採用競爭性選舉投票來決定官員,再由這些官員來代表選民決策,這就是「程序民主觀」;規範理論學者則把民主當成一項崇高的原則如自由、平等、最高的善、多數人統治等具有實質內涵的、抽象的意義來看待,即實質民主觀。達爾既把民主當成一種具有實質內涵的東西來研究,又把民主視為實現這一原則的手段、方法或機制。達爾是為了調和上述分歧作出了一定努力。民主過程就是社會團體制定一項公共政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要有一個抽象原則即政治平等來保障。從公民的角度,我們應該把每個人的內在幸福看作是與他人平等的;從政府的角度,政府在決策的時候,對於受到決策約束的人,應當平等地考慮他們的幸福和利益。
由於政治平等更符合多數人的利益、更審慎、更易讓人接受,而專制政體的權力總體運行規律是「以為人民謀求利益為名開始謀求權力——濫用權力——腐敗——為自己謀利——拋棄社會」,絕對的權力趨於絕對的腐敗。無論是「價值判斷」的視野還是「監護統治」理論的而言等道德層面專制政體遠遜於民主政體。「平等的投票、有效地參與、充分的知情、對議程的最終控制及成年人的公民身份」保證民主平等的程序性內涵。民主政體有助於使個人自我決定的機會更多,個人的自由程度更大,個人會更關注自身性格(人性)的充分發育,個人也就會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公民權利同時履行更大更多的道德責任,從根本上維護自身的利益。民主就是個人自由的最大發展和保護。對於國家來講,民主政體有助於「避免暴虐、邪惡的統治」、「彼此沒有戰事」、經濟繁榮、較高的政治平等。暴虐與邪惡的統治指的就是所有權力的聚集,權力集中到某個人或組織手中。而民主體制中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原則有效地分散了權力,權力不可能全部聚集到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手中,因而在現實中政治局面不會出現暴政。
華盛頓先生第二任總統任期結束後發表《告別演說》中提出,要「正確估計支配人類心靈的對權力的迷戀及濫用權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權時,必須把權力分開並分配給各個不同的受託人以便互相制約,並指定受託人為公眾福利的保護人以防他人侵犯。這種相互制約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現代的試驗中顯示出來」。傑斐遜先生也認為:「信賴在任何場所都是專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賴而是以猜疑為基礎建立的。我們用制約性的憲法約束掌權者,這不是出自信賴,而是來自猜疑。……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賴,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我們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這樣一個目的,即即使不幸碰到一個壞蛋作我們的領袖,我們一樣會過得好。」
同樣,民主理論也適用於處理國家之間的關係。代議制國家之間有高度聯繫的經濟交往和社會交往,國家的領導者有高超的妥協談判藝術與和解能力等,使得民主國家彼此沒有戰事。而權力高度集中的國家,其領導人往往以個人的好惡和感覺來處理國際事務,當他和他的國家與其他國家發生矛盾的時候,不是採取民主協商談判的方法解決問題,而是集中他掌握的所有資源採用突然襲擊的武裝佔領來發泄其胸中憤怒。所以,集權國家是非常危險的,它不但對本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構成直接威脅(比如近年來內地頻頻發生的強制拆遷),也對周邊國家的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實現民主的阻力是巨大的,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複雜的、殘酷的和無情的,特別是對一個超級人口大國並且飽受「以官為本」、「以權為本」傳統文化蹂躪的中國人民而言其民主化任務更艱巨。民主建設的首要任務是分散權力,不僅依靠憲法中政府體制內的三權分立制衡還要靠政府體制外的社會上的分權,即社會團體組織對權力的擁有。這些團體主要是指各種原始部落、家庭、農會、工會、商會、俱樂部、教會、學校、出版社、組織等等,正是這些有一定規模而又獨立的自治組織才是真正的權力中心,社會公共政策的真正權力源。由於社會團體組織相對來說是規模較小的政治單元,有高度的自治性,能反映民意,提出各種不同方面政策方案,向政府提供決策諮詢,因而就起著溝通政府與民眾的橋樑的一種表達機制,因而在政治生活中起著組織與協調的作用。這些團體很多是自發產生的,民主氣氛濃厚。另外,這些團體組織本身不僅擁有一定的經濟資源,還擁有一定的政治資源,是獨立的權力主體,為維護組織成員的權利而奮鬥。在政治鬥爭中,必然會對政府權力產生一定的制約,更好地分散了權力,有利於民主機制的實現。
2011年2月5日星期六,三門峽上陽書院
6、政治是分散之中的均衡
[提要] 1、追求自覺而內省的精神富足;2、有效的政治是普遍而分散的民主政治;3、公正的法律與制度能夠使社會總成本降低;4、強制破壞平衡。
追求自覺而內省的精神富足
人類自誕生以來,隨著經驗和知識的積累,智力和思想也越來越豐富。人們逐步發明了各種工具和技術,又建立起各種組織形式,以便能夠集中各種各樣力量並且獲取更多的能量來使自己不斷發展壯大,戰勝各種困難。組織的需要和效率的本身要求,使得人類的分工越來越精細,協作越來越緊密,人群也越來越集中。為了滿足更多人的需求,以及為了解決發展帶來的問題,又必須依賴更多的能量投入,否則便難以為繼。能量投入的越多,人口也越多,混亂也越多,從而形成惡性循環。歷史表明,人口數量與資源消耗是正相關的,呈現出指數增長,這使我們的資源和環境的壓力越來越大。能不能使用最少的能量消耗達到最穩固而有效的組織形態呢?
肯定的回答是:能!那就是充分發揮人們的精神自覺,減少物質的需求,倡導一種樸素自然、平等互愛和追求精神富足的風尚,自覺而內省的精神活動,盡量不破壞或者少破壞自然界的平衡,並以遵循宇宙的平衡規律而保持內心的喜悅。精神的自覺能夠大大減少物質的投入、減少物質消耗過程中所引起的混亂、減少物質使用過程中的紛爭與浪費。人們將因為精神的富有和寬容而獲得社會的和諧、團結、積極、進取和大度,從而更加富有創造力,國家和政府也因此變得更具凝聚力和穩定。
但是,總有一些人依賴專制和強權把有限資源集中到少數人手裡。物質的爭奪產生各種不公正現象,又使道德淪喪、信仰缺失、精神失衡、犯罪等。更要命的,本應秉公辦理公務的政府和政府官員卻利用民眾賦予的權力低三下四地為利益團體和掌握權力的個人謀求私利而民眾和法律卻奈何其不得!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只能退而求其次,但求自保和自利,又有多少人願意顧及公德和職業操守呢?單位、企業、媒體、學校、醫院等社會眾多場合缺乏基本的公德和職業操守就是這種社會狀況的反映。在這種根深蒂固的浮躁之中,再多的物質投入又能起到什麼作用呢?
所以,追求簡單、樸素、自然的物質生活和平等互愛、自覺而又內省的精神生活,應該成為我們大家的共識。也許有人會說這是夢話,但是想想人類的歷史以及我們面臨的困境,我們的最終選擇也只能是這樣。
有效的政治是普遍而分散的民主政治
理想的政治,當是民主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個體與集體的統一,理想與現實的統一。在社會成員平等、文明、剋制的前提下,政治應該成為一種服務和成全。它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意願,無論在社區還是單位,或是任何必要的團體,它讓所有成員平等地行使選舉權、發言權和監督權。而這種團體則應該保持相對的分散和均衡,它可能是某種自治形式,國家只在整體上和全局上維護應有的秩序,保障人們的自由和權利。與此同時,個體在受到足夠尊重的情況下,分享集體的歡樂,分擔集體的責任。這種分散的團體和普遍的民主,可以使組織的能量流通達到最小,減少混亂的積累,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個體的權利,發揮個體的作用。而高度集中的政治組織形式,個人所起的作用會非常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計,而他所需要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卻非常大,個人權利的實現也會變得很困難。這種社會狀況必然要求大量的能量和信息流通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大量的能量和信息流通必然增加社會的成本和混亂,使行政效率一再降低。所以普遍而分散的民主政治,是一種最穩定、最有效的政治。
公正的法律與制度能夠使社會活動總成本降低
物理學證明,相互均衡的事物之間能耗最低,正在走向平衡的事物能耗逐漸減少。相反,人為地製造了不平衡之後又要維持這種失衡的秩序,必然要消耗大量的能量,而且產生極度的混亂。比如近幾十年來煤礦事故頻發、煤礦主對煤礦工人生命的踐踏行為,煤礦主故意向司法、行政部門隱瞞事實,或者向執法者行賄,讓他們接受或默認某種行為或結果,並且繼續擴大生產,加速能源的消耗等。這些代價如果不落在煤礦主的身上,必然是整個社會為之承擔的。再比如2010年歲末發生在河南省洛寧縣的郵政局長酒醉駕車致死數人的事件中,就是用公款來賠償的。這不僅破壞了司法環境、制度環境和社會風氣,也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公正。人與人間的惡意還可能遭受到無情的反抗,造成更大的損失。公正是平衡的體現,因為它,各人各司其職,各取所需,彼此相安無事,無論是在工作、生活或學習中,整體效率都能達到最高。違反公正的行為,為了一點私利,必然給他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最終害人害己。
強制破壞平衡
人與人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國與國之間的平等、互利地合作是人類的福祁。然而總有些人或組織利用特權,用臆想的、經不起時間考驗的意識形態觀念強迫人們這樣或那樣。任何強制都會破壞自然的平衡關係,隨著不平衡的積累,各方的抵觸情緒和抵觸力量越來越大,矛盾越來越大,混亂越來越嚴重,最終導致嚴重的社會災難發生,生產力和環境遭到破壞,經濟倒退,大多數人的利益受到傷害。此所謂「傾巢之下,安有完卵」是也。事物總是由平衡——不平衡——平衡,只不過新的平衡的實現,總是要我們付出巨大的代價。前蘇聯和東歐的劇變就是例證。當然,這僅僅是極端的例子,事實上,我們日常事務中這樣的問題比比皆是。
從公權力產生的源頭上說,公權力是人類的一種無奈選擇。美國憲法之父漢密爾頓先生曾經講:「政府本身若不是對人性的最大恥辱又是什麼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因此,公權力的行使必須:一是慎重;二是規範;三是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公權力的使用只有公眾共同行使才是最合理的,然而現代社會的複雜和人口的眾多,使得人們只能選擇代議制、只能選擇少數代表來行使權力。即使是民眾選擇的代表,其權力的集中亦將導致權力失衡,產生不利於民眾的後果,遑論那些不讓民眾選擇而由領導指定的代表,他們的權力是領導給的,又不是民眾賦予的,誰會把民眾的利益當一會事兒?以權謀私和以公共的名義損害私利都是這種失衡的體現。所以行政強制應該儘可能地少,應該讓所有民眾平等地廣泛地參與決策,提出要求和實行監督。只有公民自己選舉的行政者才能從內心裡代表民意,接受公眾監督,才能有真正的為人民服務的自覺和行為,而不是靠高薪保障其履行職責,也不是靠上級的高壓而產生的臣服。
很顯然,對權力的軟弱無力的道德祈求無異於與虎謀皮、畫餅充饑。只能從源頭上制度上分解集權形式,建立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全鼎立,保持權力之間的均衡,這是許多國家的政治實踐證明了的真理,也是人類文明的成果之一,我們有什麼理由拒絕它、排斥它呢?華盛頓先生在第二任總統任職結束時發表的《告別演說》中提出,要「正確估計支配人類心靈的對權力的迷戀及濫用權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權時,必須把權力分開並分配給各個不同的受託人以便互相制約,並指定受託人為公眾福利的保護人以防他人侵犯。這種相互制約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現代的試驗中顯示出來」。傑斐遜先生也講到:「信賴在任何場所都是專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任而是以猜疑為基礎建立的。我們用制約性的憲法約束掌權者,這不是出自信賴,而是來自猜疑。……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侈談對人的信賴,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我們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這樣一個目的,即即使不幸碰到一個壞蛋作我們的領袖,我們一樣會過得好。」我們可以將這段話概括為:「信任是專制之父,懷疑是自由之基」;還有人講,「選擇得到的是真實,委任得到的必然是謊言與欺騙」。我想,不會有人懷疑這些話的客觀性。
政權,是人類的一種無奈選擇,「人類的惡行把政權強加在人類的頭上,所以政權通常是人們的愚昧和錯誤的產物。政權本來應該制止非正義的行為但是它卻給非正義行為提供了新的機會和誘因,其效果卻是把非正義的行為具體化和永久化了」([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義論》)。那麼,政治呢?從理想的角度講,是一種神聖的處理公眾事務的理念和行為,它代表的是一個民族的精神面貌、一個國家的文化與進步,一種人類共同的責任與信念,理所應當地遵循權力均衡規律,以最小的代價,讓最多的人分享文明的成果。
2011年1月31日星期一,三門峽上陽書院
7、公共需求與政府財政
[摘要] 政府財政是政治與經濟的連接點,從本質上說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的公共需求,在提供公共產品與勞務過程中所從事的經濟性收入與支出活動。正是由於公共性,使得各級政府財政活動具有極大的自我擴權、自我授權的強烈衝動,肆意地侵蝕與損害公民和企業的經濟自由和利益,並造成公共財政資源的極大浪費,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大痼疾。因此,正本清源,明了政府財政的公共性,要求其一必須按照社會公共需求的範圍來嚴格限定政府發揮經濟職能的作用在合理範圍之內;其二,要求政府必須選擇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方法,按照社會公眾的意願或民意代表的要求來提供足夠的、保證質量的公共產品;其三,政府必須定期公開財政預算及其活動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增強財政預算的剛性和財政決算的責任性。
[關鍵詞] 公共需求 公共產品 政府財政 經濟職能 權力與腐敗 市場機制
由於人類的共性,不論在何時、何地,多數社會成員會產生並形成一些大致相同的利益需要從而構成集體性的需要,這個需要被稱為公共需求。公共需求與個人需求相比,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就其相同之處而言,與滿足個人需求一樣,滿足公共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講,作為一種社會性的既定目標,同樣涉及如何最優化地使用有限經濟資源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要求。公共需求與個人需求不同之處有二:一是公共需求所要達到的既定目標不再通過市場過程由消費者個人的選擇來確定,而是由公民選舉的議事機構或政府通過制定、推行有關政策來加以確定的;二是滿足公共需求不能單純地通過市場機制來提供可分割性產品的方式予以實現,這類需求一般要通過集體地提供某種不可分割性產品或勞務來予以滿足,或者說通過市場解決不能達到令公眾滿意的程度。滿足公共需求就是要求政府主持那些和提供公共產品有關的各種活動,這些活動構成政府財政活動的主要內容。
為滿足公共需求,政府就要從事特定形式的經濟收支活動以提供一定數量與質量的公共產品與勞務。這些活動統稱為財政,或「公共財政」。為了我們討論問題的方便,我在這裡將「公共財政」概括為:「政府為了滿足其國民的公共需求,在提供公共產品與勞務過程中所從事的經濟性收入與支出活動」。只所以這樣定義,是因為它概括了「公共財政」的四個基本內容,即政府作用、公共產品、財政收入、財政支出。此外,該定義還說明,財政既是一種經濟現象,受一般性經濟原則支配,同時又是政府專門的經濟活動,具有它的特殊性質。
研究財政問題,首先應該理解政府的職能。按照性質劃分,政府職能可以大體分為四類: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提供基礎設施,提供社會保障職能。第一種職能是政府的對外職能,其餘職能則是政府的對內職能。雖然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人們發現,賦予政府的職能越多,政府的權力就越大,而個人的自由就會受到越多的限制與干預。因此,構建和諧與民主社會就必須認真研究政府職能與政府權力的關係、協調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一、現代政府的職能及其經濟性
雖然現代政府的活動滲透於國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在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人們認為政府作為一個工具始終是一柄「雙刃劍」,其職能應該是有限的,或者說政府的活動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那麼,政府應該具有哪些職能?對於這個問題,歷來存在不少爭論。不過,以下四種職能被公認為是不可替代的。
1、對外職能
國家安全與外交是國民正常的社會生活得以維持下去的前提條件。一國政府要保衛國家領土完整、政治獨立,保護本國國民生命、財產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行與侵略,維護國家與國民在世界範圍內的各項合法利益,是政府行使的最重要職能。為了有效行使這種職能,政府就必須建立並維持「合理」數量的邊防軍,經常地與世界各國及主權地區進行溝通,保持外交聯繫。為此,政府就要支付一定規模的國防開支、外交開支等。
2、維護秩序
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都有責任保護本國社會內部各成員生命及財產免遭其他社會成員的侵害,以及通過制定、貫徹商業法規、社會活動規則等以保持秩序的穩定。為此目的,政府就要建立一套公開、公平、嚴正的司法、行政體系,設立與這一司法、行政體系相適應的高效的行政執法機構。在諸多政府機構中,檢察院、法院、警察機關的主要作用是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社會成員的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制裁各種犯罪活動等;其他政府機構的作用則是負責制定有利於各項市場經濟活動、社會文化活動規範進行的法律、法規、條例等,並監督貫徹這些法律、法規、條例的執行。
3、提供基礎設施
政府為了便利社會的商業活動和促進人力資本形成而需為社會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設施。這類公共服務機構(如從事公共教育管理、公共衛生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機構)和公共設施(如道路、地鐵、橋樑、運河、港灣、機場等),我們不能期望個人或企業出來創辦或維持,這是它們所具有的特殊性質(公共性)決定的。如果我們真的把公共設施交給個人或企業出來創辦或維持(就如我國現實中的所謂「貸款修路、貸款修橋」那樣),必然會造成經濟分割、地區分割、貪權腐化,極大地增加社會運行成本。所以,把設立並維護公共服務機構與公共設施的任務交給政府,並形成政府的一種社會性職能,有助於社會經濟進步和國民福利提高。一般地,一國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數量與質量往往取決於該國的各類基礎設施的配套與完善程度,而這兩類資本則是決定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經濟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也正因為如此,政府履行提供基礎設施的職能很早就受到了廣泛重視。例如亞當·斯密在1776年發表的偉大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簡稱《國富論》)中曾明確地指出:「一國商業的發達,全賴有良好的道路、橋樑、運河、港灣等等公共工程。」而公共教育的意義則更為重要,他說:「為防止這些人民幾乎完全墮落或退化起見,政府就有(對教育)加以若干注意的必要。」目前,各國政府財政開支中的教育支出,衛生保健支出,住房、環境、社會福利開支以及全部的資本性支出均是為了政府行使好這一職能而相應確立的。
4、提供社會保障
進入21世紀後,越來越多的國家政府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承擔起社會保障義務,保護那些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成員(如兒童、老人、殘疾人、弱智人、以及其他被歧視人群等)的利益與權利。並通過政府財政的轉移支付活動,使不同類型的社會保障利益(如失業補助、傷殘補助、貧困家庭補助、耕地補助等)覆蓋所有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於是,現代政府在前面三種傳統職能基礎上,又發揮了一種新的職能,即提供社會保障職能。目前,各種類型的國家,其政府均以不同形式、程度不等地發揮著這一職能。所謂「轉移支付」就是政府對財政資金一種使用方式,主要表現為把一定數量的財政資金無償地、單方面地轉移給符合事先規定的條件的企業、家庭或個人。政府的轉移支付活動主要用於社會保障支出、救濟支出、補助支出、捐贈支出等。適度的轉移支付有助於使每個社會成員得以維持起碼的生活水平與福利水平。實際上,社會保障就是為了貫徹公平分配原則。
通過履行上述職能,政府實際上為國民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證和秩序保證。不難看出,在現代經濟社會裡,政府每時每刻都充當著「有用的公共產品提供者」和「私人經濟行為調節者」兩種角色。這就是政府的經濟性質。這裡,公共產品是指通過政府名義提供的,為全體國民共同享用並從中受益的所有社會性物品、勞務以及制度安排。這些公共物品不僅直接地或間接地影響著所有社會成員的經濟活動,而且直接地或間接地規定、調整、協調著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關係。藉助公共產品,政府能夠引導國民在合適的社會經濟關係中從事有益的、有效率的經濟活動。
上述政府四個職能的貫徹落實,則基本上可以實現社會公正的四個基本原則,即:對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給予切實的保證原則、機會平等原則、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原則和分配後的再調劑原則。
二、權力與腐敗
要讓政府很好地履行其職能,就要給予政府以相應的權力。而問題是,社會與公民應該賦予政府以何等的權力,或者說政府的權力是否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許多國家的實踐與教訓告訴我們一條普遍的真理:政府的權力應該並且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溫家寶總理曾經明確指出:「權力過於集中沒有監督是腐敗最重要原因。於國家於民族而言,最危險的莫過於沒有監督的權力。」我們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待這個問題:第一,政府權力過大相應地會破壞公民的「經濟自由」。經濟自由包括個人自由地決定如何使用他的收入、自由地選擇個人的職業、自由地安排和處理個人的財產。當然,這些個人的「自由」與政府代表社會行使必要的「治理」既是一對矛盾關係,也是一種相輔相承關係。自古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協調二者之間的關係;第二,政府也是由普通社會成員組成的,不可能保證它們所做出的各種決策總是正確的,因此社會沒有充分理由讓政府完全替代市場而擁有全部的經濟權力;第三,任何權力都是雙刃劍,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與墮落,必然對其公民造成傷害,而且是人類所遭受的傷害中佔比例最多最大的傷害。政府的權力越大,其活動範圍越廣泛,客觀上犯錯誤(政府行為失誤)的機率就越高。事實上,政府的任何失誤都會在不同程度上產生社會不公平(無論社會公平的標準如何),導致現行社會關係與秩序的紊亂。所以,客觀公道的政府只能是權力受到限制與監督的政府、不能隨便做主的政府。
三、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政府要發揮職能,履行其權力,就要介入社會經濟生活並在適當的時候進行干預,對此,幾乎所有的學者都同意。但是在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的深度、廣度、方式、方法等問題上,學者之間存在著不同看法。在長期實踐中人們發現,社會經濟活動與發展的核心問題是市場與政府的相互作用。世界銀行在《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競爭性市場是人類迄今為止發現的有效進行生產和產品分配的最佳方式,但是,市場不能在真空里運轉,它們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與規章制度體系。所以,二者都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經驗表明,二者協調一致地運行時,經濟社會就會取得驚人的成就;而二者相互對立時,就會給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經濟發展的一般過程已經說明,政府干預不是越多越好,過多的干預取代市場的作用,使經濟發展反而變得緩慢。正確的態度是:要求政府在某些方面減少干預,而在其他方面則要多些干預,即讓市場在它們可以運行的方面運行,並立即有效地介入市場力所難及的方面。歷史經驗表明:這是一條儘快提高生產力,增加收入和持續發展經濟的最可靠的途徑。明智的看法是,將政府干預看作為一種特別稀缺的資源,必須謹慎地,節約地,適時地使用這種資源。」[1]可以說,這是人們對政府與市場關係的實踐經驗的正確總結。
亞當·斯密是最早分析論證政府與市場關係的人。他主張國家應該有一個廉價的政府,儘可能地把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降低到最低限度。斯密之所以強調廉價政府,主張經濟生活里儘可能地減少政府管制,主要是因為他相信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的效率。「尋求自身利益的增長的個人將把資源投向能給他帶來最大收益的地方,並且作為一個法則,資源也將給社會帶來最大的收益」[2]。亞當·斯密認為,一個以個人主義為基石,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最有利於人類進步和社會發展。換言之,只要能夠寬厚地對待個人利益,它就能創造出奇蹟:「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時,每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個如此強大的力量,以致沒有任何幫助,亦能單獨地使社會富裕繁榮,而且還能克服無數頑強的障礙」[3]。所以,在協調政府與市場關係時他指出:最好將大部分經濟事物留給私人處理,而國家如果能夠在諸如打贏一場戰爭、始終維護正義、保障商業活動的秩序等方面獲得成功,政府就算幹得相當不錯了。不過,斯密也注意到,某些場合一些人行使天賦自由權會危害整個社會的安全(如在居民區里生產煙花爆竹等),所以也應該受到各種政府法律的限制,並且這種法律並不違背天賦自由權,而是在保護天賦自由權。如斯密認為政府應該對高利貸加以必要的限制,因為高利息率往往導致貸款人把資金投放到甚至連他們也沒有把握的項目上去。
亞當· 斯密的觀點經馬歇爾的完善與補充,形成了一種傳統性認識。在當代的經濟學界,多數學者支持或贊同馬歇爾的觀點。馬歇爾認為國家在控制壟斷、解決窮人住房問題、處理貧困問題等等方面可以發揮潛在的積極作用,但是在管理企業方面不行,官僚主義的管理既是低效率的也是高成本的。遵循馬歇爾關於政府能夠在控制壟斷、解決窮人住房問題、處理貧困問題等方面可以發揮其潛在積極作用的觀點,有關分析表明,在通行市場原則的經濟社會裡,在如下幾個方面政府實施干預是可行的:(1)公共產品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市場不能保證對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而在社會不能缺少公共產品情況下,政府就必然要承擔集中地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2)自由競爭過程不可避免地導致社會成員之間出現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這與公平概念相背,政府干預有可能在不損害經濟效率的同時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狀況;(3)市場不完全、信息不完備和其他原因導致市場在資源配置上出現失靈,產生諸如資源非充分利用、勞動失業、經濟結構失調等問題,政府有選擇地進行干預通常有助於在較短時期內使市場經濟恢復正常運行狀態;(4)經濟過程中某些情況下對個人或企業而言的經濟效率,對整個社會而言則是「效率損失」(如個別企業的生產導致的環境污染,生態環境質量下降),一些特定的政府干預就是針對這種經濟過程產生的「外部效應」實施的,其目的在於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4]。可以說,經濟學家在分析政府與市場關係上基本觀點是一致的:為解決上述市場運行中產生的問題,政府就要對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這種干預直接體現了政府職能的具體化,其市場干預的意義在於克服市場的缺陷,而不是替代市場本身。
四、 政府財政活動的特徵
政府通過財政活動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以實現多種社會、經濟目標。政府財政活動具有四個基本特徵:非直接生產性特徵,非破產特徵,嚴格制度約束特徵,與政治過程緊密結合特徵。把握政府財政活動特徵的意義在於:一是有助於了解私人經濟活動與公共經濟活動的差異性,以便有效協調兩類經濟活動的關係,更好地發揮兩類經濟活動各自的優勢和克服它們各自的劣勢;二是有助於準確界定政府財政的性質,以便合理規範政府財政活動方式、方法、規模和範圍,和增強政府財政活動的針對性。
1、非直接生產性特徵
雖然社會賦予政府以滿足公共需求的任務,但這並不要求政府一定要像私人那樣親自從事各種物質生產與經營活動,如建立國有企業從事直接生產性活動來滿足公共需求。事實上,政府可以通過自己的財政預算決定向社會提供何種公共產品、提供多少數量的公共產品,然後通過向私人廠商訂購方式獲得這些產品,最後再把這些產品轉移給公眾消費。按照「預算支出——私人生產——集體消費」的方式,政府就可以滿足不斷增長、不斷變化的公共需求。
同樣,政府也可以按照公平標準,通過國家稅收與轉移支付方式對各社會階層的收入與財產分配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政府還能夠通過協調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政策方法,對宏觀經濟中的總需求與總需求結構發生擴大或縮小的影響,從而有助於協同市場機制維持商品與勞務的供求平衡和結構平衡。事實上,政府只要對其掌握的有限財政資源實行有效運作,就能在不扭曲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政府本身所可能具備的各種經濟、社會職能。政府主持的財政活動價值不在於直接創造物質產品,而是為了創造並維持社會安定、經濟發展、政治民主、文化發達的社會環境,即政府通過財政活動有選擇地、集中地提供能夠滿足公共需求的產品與勞務,如公共安全、司法行政、公共教育、公共衛生、生態保護、社會救濟、社會援助等等。
2、非破產特徵
由於國家會長期存在下去,這就決定了政府財政活動的不間斷性。另外,與私人企業不同,政府不存在「破產」、「倒閉」、「清算」等問題,因此政府財政活動可以在長期過程中交替使用「量入為出」與「量出為入」的理財原則。一般地,一定規模的國家稅收通常只能滿足政府正常(或正常增長)的經常性開支需要,而一些非經常性開支,如特殊時期用於刺激經濟增長、實現充分就業的宏觀經濟目標的社會資本性開支、抗震救災支出等,往往無法及時通過調整稅收予以滿足。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繼續堅持「量入為出」原則就顯得不合時宜。但是如果依靠政府的財政信用,向公眾或者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借錢來滿足追加的財政開支需要,那麼,「入不敷出」問題是可以解決的。雖然這在政府財政預算方面會出現赤字,但是只要這些依靠政府信用聚集的社會資金被合理地用於生產性投資,不僅能夠有效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而且未來還本付息也不會成為問題。這就是在一定條件下政府可以運用「量出為入」原則實行赤字預算的基本依據。當然,如果政府的投資效果不能讓國民滿意,或是政府無法按時償還債務,或是利用不恰當的方式償還債務,都會給政府財政本身乃至國民經濟整體帶來各種困難與問題。因此,長期按照「量出為入」原則從事財政收支活動會給政府帶來一定的風險。相比之下,考慮到「量入為出」理財原則的穩健性特點,政府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以堅持「量入為出」為好。總的來講,如果政府是經過人民選舉的、是值得信賴的,並且能夠妥善運用「量入為出」與「量出為入」相互結合,政府實際上不僅具備長期投資和長期負債的能力,而且同時也就具備了將稅收與信用相結合為政府財政活動籌資、融資的能力。具備這些能力對政府加強其財政職能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3、嚴格制度約束特徵
在市場環境中,私人經濟活動的典型特點是,各當事人在明確的法律結構中進行獨立決策,從事分散的生產與交易活動,這些活動基本上是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並且在這一過程中要獨立承擔各種風險。但是,公共經濟活動與私人經濟活動不同,所有公共決策和與之相關的財政活動都是通過代表公眾利益的政府官員進行的。由於客觀上存在著政府官員的偏好未必總是與公眾偏好相一致的問題,那麼政府官員在貫徹財政經濟政策上表現出來的某些主觀隨意性也可能給公眾利益帶來這樣或那樣的經濟損失。此外,對政府規模、財政規模的失控,也會導致財政資源的浪費,甚至會刺激政府官員在自我服務的利益驅使下集體地「盜竊」財政資源以牟取私利(事實上,在地方財政活動中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和私人經濟活動中自發地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不同的是,在公共經濟中追求公眾福利最大化目標往往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為了儘可能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社會就要建立和不斷改革規範政府財政活動的法律框架、規章制度,以及公眾監督體系。儘管這樣做,社會還是要付出相當的額外費用,也可能在處理新情況時減少了政府決策所需要的靈活性,但是無論如何,制度改革總可以在確保有限財政資源的使用效率,限制政府官員迎合某些利益集團要求等方面產生積極影響。所以,政府財政活動必須建立一套嚴格的制度約束(如預、決算程序、定期公開、透明)和規範監督下有序地進行。
4、與政治過程緊密結合特徵
歷史證明,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金錢決定政策」,「權利決定政策」的問題,這些問題通常也只能藉助政治過程在特定的政治制度框架下予以解決。一般來說,通過特定的政治過程規範政府財政活動,有助於使政府比較好地平衡社會整體利益與各種利益集團利益。這是政治行為廣泛參與財政過程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正面影響。所以,政府財政活動是一種結合政治行為的特殊經濟活動,是政治與經濟的連接點。
但是,人們很容易發現,尤其是在在一些集權國家裡,越來越多的政府財政開支被轉移到某些濫用權力的政治家所代表的利益集團手中。這種表現為非個人化的濫用權力被認為是政治行為過度參與財政過程所導致的,對社會經濟發展會產生相當的負面影響。如果這些非個人化的力量都對財政政策發生影響,那麼就會出現一種緩慢發生但穩定變動的趨勢,即政府機構越來越龐大、用於政府官員的開支越來越多、居民的稅負更加沉重等。儘管能夠在一定範圍內、一定程度上解決政府財政活動過程中的過度政治參與問題,但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財政基金分配中的所有問題。
五、政府財政的本質
從整體上講,人類社會的需求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兩類:個人需求和公共需求。滿足個人需求是人類及其社會生存、繁衍、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件,而滿足公共需求則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不能間斷的社會性生產活動得以正常進行下去的客觀要求。不過,滿足這兩類不同需求所須採取的方式、方法也是不同的。個人需求可以通過個人、廠商分散的經濟活動(即通過市場化)直接予以滿足,而公共需求則只能通過政府財政活動集中地提供公共產品來予以滿足,或者是由具有政府性質的社會管理機構來予以滿足。馬克思指出:「在任何社會生產(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魯人的較多是人為發展的共產主義)中,總是能夠區分出勞動的兩個部分,一個部分的產品直接由生產者個人及其家屬用於個人的消費,另一部分即始終是剩餘勞動的那個部分的產品,總是用來滿足一般的社會需求,而不問這種剩餘產品怎樣分配,也不問誰執行這種社會需求的代表的職能」[5]。如此來看,政府財政的本質就是集中地提供社會不可或缺的公共產品以滿足經濟社會不斷增長的、不斷發展變化的公共需求。有人把這種觀點稱為「公共需求論」。
關於政府財政的本質,還有「國家分配論」、「國家意志論」、「剩餘產品決定論」,以及「再生產決定論」等觀點。雖然這些觀點的支持者從不同角度(起因、主體、目的、或者模式)分析了政府財政的本質,但是,不難發現這些觀點都無法迴避這樣的事實:「任何性質的國家充當社會正式代表,成為財政關係的承擔者,除了對付外族侵略,對內治安,也要維護社會再生產的外部條件;除了臨近滅絕的階級和國家外,都會執行某種社會和經濟職能,提供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產品和勞務」[6]。
明確了政府財政的本質,這就要求,一是必須按照社會公共需求的範圍來限定政府發揮經濟職能的作用在合理範圍之內,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其二是要求政府選擇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方法,按照社會公眾的意願或民意代表的要求來提供足夠的、保證質量的公共產品與勞務;其三,政府必須定期公開公布財政預算及其活動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政府也不能隨意地變動其財政活動內容,增強財政預算的剛性和財政決算的責任性。
參考文獻:
[1]世界銀行.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
[2]施蒂格勒.經濟學家和說教者[M].上海三聯書店 . 1990年
[3]亞當·斯密.國富論[M].郭大力、王亞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年
[4][英]馬歇爾.經濟學原理[M].華夏出版社.2005年
[5]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
[6]王騏驥.財政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
8、公開透明的議事規則促進社會和諧
[摘要]一個社會是否和諧文明的標誌之一是看它是否有一部完善的、有相當親和力的、能夠化解各種矛盾、協調各方利益的議事規則。處在轉型時期的中國,正在擺脫愚昧,走向文明。我們需要了解和建立符合現代文明的議事規則。公開透明的議事規則促進社會和諧。
[關鍵詞] 議事規則 和諧社會 言論自由
說到議事規則,你也許會說,這有什麼好說的,不就是有什麼事大家在一起商量商量嘛!是啊,如果是家事、私事、個人的事,幾個相干的人坐到一起議一議,也確實就解決了問題;但假如是公事、大事、國事、天下事呢,由誰、召集什麼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議什麼問題?如何議?怎麼討論?怎麼達成共識?怎麼執行?誰來監督執行?
其實議事規則是人類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必然產生的問題,也是不同時期社會和諧穩定與發展的重要法則,只是在不同的社會歷史階段其表現有所不同而已。這也體現了不同階段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程度。
在人類早期,人類與自然相比太渺小了。人們渴望著強大與繁榮。生殖是人們壯大的主要手段,能夠生殖並且多生的母親受到大家的尊敬與崇拜。於是,自然而然地,議事的權力落在母親們的頭上(尤其是多生的母親),這就是母系社會時期社會和諧穩定的核心規則。到了漁獵時期,部落中的事務,如部落遷徙、集體圍獵、獵物的分配等大事,人們基本上是聽命於部落中那些孔武有力的人。這是因為,在當時惡劣的環境中,人們還沒有太多可以藉助的勞動工具與自然抗爭,只能憑藉個人強壯的體格與自然搏鬥。於是,那些體質強壯的人就成為部落中的議事會主要成員,部落中的大事就由他們決定。他們中的最強壯者就成為部落首領。當然,他們對部落的貢獻也最大,既承擔尋找食物,也承擔著保衛部落成員的義務。再後來,當遇到單靠體力難以解決的問題時,智者出現了——掌握一定的知識、生存技巧和豐富生活經驗的人(通常是年長的老者),幫助部落首領克服困難或解決難題。這樣,「老將出馬,一個頂仨」,一次次的成功,使人們對年長的老者產生信任與依賴。於是,議事規則有所改變:議事中心移到長老身上,也有了比較固定的議事場所如議事廳而不再是首領的居所,也有了在固定的時間按一定的程序討論問題。這就是在四大古文明地區都曾出現過並且持續很長時間的「長老會」、「三老會」等。可以說,這種議事規則具有原始社會民主政治的一些特徵。
到了農業社會,如果不發生大的天災人禍,馴化的植物、動物和適時的耕種,收穫是豐厚的,生活是安靜的,平穩的。統治者也就「減政約法」(減少政務與政令,廢除前朝的苛政與繁雜的法律規章),與民休養生息。因而對管理王朝事務的最主要形式——議事規則,也採取了簡約:朝堂上,皇帝高高在上,太監高喊一聲「有事出班報奏,無事退朝」。多事者會出來講幾句,管不管用,那就全看皇帝老兒了。能夠位列朝堂的,不是王公大臣、各部長官,就是封疆大吏。因此,這種議事規則具有極強的行政體系特色——議行合一:這些人,既是議事規則的制定者,也是決議、決定、決策的制定者,還是決議的執行者,當然,也是執行情況與執行結果的檢查者和監督者。其優點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集於一身,能夠節約時間,在一定範圍內能夠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減少機構、節省費用;其缺點是,權力難以約束,缺乏穩固性。從擁有最高權力的皇帝老兒到最基層的權力佔有者,除了上司可以部分約束它之外,幾乎沒有人能夠對當權者實施可靠有效的監督。當與會者贊同某個決定時,他執行起來會雷厲風行、不遺餘力;當他反對某個決定時,他會視情況而採取對自己有利的不同的抵制方法:要麼消極執行或根本不執行;要麼勸說議案的提議者改變議案;要麼因此而引起他試圖改變規則的狂想,或者產生「彼可取而代之」的想法(秦漢交替之際項籍窺秦王贏政盛大出行後語)。當他成功地幾次改變規則之後,他就會把規矩與約束不當一會事,把那些參與議事者當做了擺設(2008年初,發生在遼寧西豐的縣委書記張志國派宣傳部長、政法委書記等進北京緝拿記者也是明證)。權力欲因此而更加膨脹。歷史上此類事實不勝枚舉,東方歷史上的一次次改朝換代就是最好的註腳。這種議事規則在時間上雖然靠後,但是它卻是對原始民主政治的一種反動,一種倒退,而且統治了人類數千年、並且貽害至今,陰魂不散。
工業社會糾正了這種倒行逆施。工業和商業的飛速發展,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再加上啟蒙運動的先哲們的啟蒙教育,讓人們深刻地認識到,原來我們大家人人都是生來平等的、自由的,政府原來是這樣建立的:「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據的原則和組織其權利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使他們獲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審慎的來說,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無關緊要的和一時的原因而予以更換的。過去的一切經驗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尚能忍受,人類還是情願忍受,也不想為申冤而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形式。然而,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系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制於專制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其未來安全提供新的保障。」(注①)看來那些外國生番就是較真,敢於說真話。
到了後工業社會,信息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和印證信息,了解事物的真相。技術的進步使人民奪回了知情權。知情權使人們對事物有了更進一步的深入了解,人們就想通過各種渠道和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和看法,願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與處理。統治者再想採用過去常用的「蒙、騙、瞞、奸」手法欺騙出讓權利者將更加困難,但並不能說明統治者就此放棄了這個企圖,他們時時都想重新拾回這個法寶。這又是為什麼呢?這得從經濟學上尋找答案。
無論什麼人,當他與其他人組成政府、或者擁有公共權力後,就形成一個新的利益團體,這個團體在履行職責的同時也要追逐和維護自身的利益。他們和其他商人一樣毫無二致,也希望用最小的成本和付出而獲得最大的利益。不相信嗎?不管他們是用漂亮的語言還是騙人的鬼話把他們裝扮的多麼時尚、多麼高尚、多麼純潔、多麼超人。他們也是人啊,他們也要吃、要穿、要住、要玩噢!也要養家糊口喔!當然他們也想成為「最先富裕起來的那一 部分人」,過上令人羨慕的幸福生活。故此,「欺騙公眾,蒙蔽事實,隱瞞真相,強姦民意」是各色公權佔有者最常用、也是最省事、成本最小而保全的利益最大的慣用伎倆。市場中的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候,往往是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不然的話,他很難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推銷出去;與商人不同,公權組織或公權佔有者(政府或政府僱員)在追求個人福利最大化的時候,他是利用公權實現的,所以他必定要侵害部分或全體公民的利益。
所以,近代以降,人們始終認為擁有公權、行使公權的人或組織是最危險的,一不小心他們就會非常自覺、自願地滑向人民的對立面,利用人民所賦予的公權謀求自己的或部門的利益。我們歷史地來看待這個問題:任何發生內亂的國家或地區,都是那個時期、那個地區擁有公權、行使公權的人或組織在作崇、在爭權奪利而導致社會混亂。那麼外誨呢,比如外敵入侵?其實也是擁有公權、行使公權的人或組織沒有很好地行使公權,導致國家長期積弱多病,國防鬆弛,使敵國產生狼子野心;或者是國內利益分配不均,授敵以口實引起外國干涉。所以,限制公權就成為現代議事規則和行事規則的核心。我們仍然只說議事規則。問題是:由誰、召集那些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決定那些事?
由誰召集並主持會議?您可能會說:當然是德高望重、學識淵博者。其實,對召集人(稱其為議長?委員長?主席?隨您的便)無論如何要求意義都不大。為什麼?因為,現代規則要求,在一般情況下召集人沒有表決權,只有當發生特殊情況如爭議雙方對等、或者三方僵持時,召集人才能投下慎重的一票。可見對議長也不必太苛求,他只是遵守明確的議事規則在規定的時間召集議員到事前確定的地點傳達表述本選區選民的議案、發表自己的見解、看法、討論、辯論、妥協與達成共識並告知選民而已。因此,智力上沒有障礙的人都可以勝任召集人之職。
接下來的問題是那些人(稱其議員?委員?代表?也隨便您)參加會議?無論是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當然都是能夠真正代表群眾意願的人。何為「真正代表」而非強盜「代表」?明確社區和選區的劃分,要讓選舉者知道、了解被選舉者能否講真話、能否正確表達自己的願望與想法。規則應該讓選舉者推舉本選區或社區的人參加選舉,同時規則也應該讓被選舉者有機會向選舉者推介自己,這樣,通過競爭才能推選出為明確的選區和選民負責的「真正代表群眾意願的人」。當然,有一點我認為是不言自明的:現代社會的議員不能享有雙重權力或者多重權力:既享有議事權、決策權,也享有行政權、執行權,還享有監督權、司法權。他們既不能是什麼委員、什麼代表,又是各部部長或地方長官、封疆大吏。也就是說,議(決策)、行(執行)、察(司法監督)等公共權力必須分設和相互制約,這樣才能保持社會的最大和諧。部分政治文明程度較我們高的國家的實踐與教訓已經向我們證明了議(決策)、行(執行)、察(司法)等公共權力的分設和相互制約是比較「經濟」的一種政治體制,從長期看,也是效率比較高的一種方式。這樣,才不至於導致權力越來越集中、最後形成個人專制或小集團專制。專制的權力不是導致政治災難,就是發生腐敗,最終走向毀滅,給國家、給人民帶來極大的傷害。
議事組織(稱之為國會?議院?人大?杜馬?立法會?也隨您的便)成立之初,其第一件事就是制定一部真正的憲法:憲法的首要問題應該是禁止立法會(國會?議院?人大?杜馬?)通過任何干預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會的法律。缺乏這一條的憲法只能是「偽憲法」。因為現代立憲國家或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完教信仰自由、集會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美國歷史學家倫納德·萊維曾經這樣說:「個人可以享受自由,政府卻與自由無緣。」如果沒有真正的憲法,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這樣的國家是不配稱為「憲政國家」或「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首先要保證的是人們的言論自由;其次,憲法要非常明確地規定:那些方面可以行使公權,那些方面不能行使公權,公共權力只能在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為違憲。
真正的共和政體是和諧社會的體制保證。「共和」漢語一詞最早出自《史記》。據載,周厲王在任時施行暴政,引起民間造反,周厲王被迫逃跑,後由召公、周公二相共同執政,故號「共和」。共和作為一種政體是君主政體的對立物。近、現代共和的根本原則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而非某些人或某個組織的「囊中物」、禁臠。強調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與中立性,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的利益服務。它有三個基本規範:(1)天下為公。這意味著共和政體應是公平、公正的政體,能夠實現社會正義的政體。公並不一定要通過全體一致來達到,而是可以通過公平的代表、公平的權利和中立的政府來體現。在共和國里最重要的是,不僅要保護社會、防止統治者的壓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會成員對另一部分社會成員的不公平。正義是人類事務的目的,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體之下才可能真正實現。公的制度體現為各級政府的主要官員的限任制、政府中立和權力的分權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共同執政。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即統治權由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分享,意味著政治權力對全社會平等開放,不排除任何所持意見與統治者不同的少數一方。這還意味著不得有世襲的、獨佔的、不可讓渡的權力;意味著聯合執政、共同執政,而非一人一派大權獨攬。公與共要求的是公天下。所以,孟德斯鳩把共和政體界定為:「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握有高權力的政體」。共的制度體現為官的限任制、定期選舉、自由秘密投票制度。(3)和平共處。即用和平的方式參與和處理政治事務和政治糾紛。對暴政而言,「和」意味著整個社會和平共處,治者與被治者共同放棄用武力作為解決政治歧見或取得權力的手段。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斷言,共和的精神是和平與憲法。托克維爾指出,所謂共和,是指多數人的和平統治而言。美國《聯邦黨人文集》也指出,共和國的特徵就是愛好和平。這意味著,執政的多數也不得以公與共的名義濫施暴政。共和始終包含著排除君主制的意思,公共權力向全社會開放。「和」體現為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注④)
言論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線。要辯論表決,要集會抗議,要確保人人得到公正的對待——全都有賴於言論和信息的自由流通,不受限制。民主就是交流:即人們談論共同的問題,為共同的命運作出安排。人們在能夠實現自治之前,必須有機會自由發表自己的竟見。我們必須樹立這樣的信念:即通過公開交換思想和意見,真理最終會戰勝虛妄,分歧最終讓位給協同,通過交流與協商,加深對別人價值觀的了解,進一步明確界定妥協的範圍,並開闢前進的道路。這樣的交流越多越好,這樣的社會將會更加和諧。
馬克思在《第六屆萊因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中精闢闡明,「言論自由」對實現「人的本質」、「人的解放」、人的其他「一切自由」, 以及人的「幸福」與「充實完滿」所具有的重大意義。尤其強調了「言論自由」對人民群眾「洞察」和「聯結」世界、「自我信任」, 以及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巨大作用。此外, 還論及實施「言論自由」的主要手段, 如制定「新聞出版法」, 運用自由的「批評」,舉辦人民報刊,以「行為」而不以「思想」評判一個人等等。馬克思還強調了保證「新聞出版法」公正行施的基本前提──司法獨立問題。同時,還從反面論證了思想禁錮對政府和人民兩方面的危害,以及出版自由本身的局限和應持的態度等。(注②)
假如某些人、組織或新聞媒介濫用言論自由,使用大多數人認為是虛假、令人厭惡、不負責任或甚至品味低劣的信息,政府又應該怎麼做呢?在開放的社會裡答案大體上是:什麼也不做。評定這種事情好壞本身,根本不是政府的職責。一般來說,對付自由言論的靈丹妙藥是更加自由的言論。這看起來像是自相矛盾的說法,但是,為了言論自由,政府有時必須保護某些個人和團體的權利,即使這些人和團體本身擁護的是諸如壓制言論自由之類不民主的政策。和諧社會的公民保護這種權利,是因為他們堅信:公開辯論最終會使真理更加鮮明,政府行動更加明智,而如果壓制言論、扼殺不同意見就做不到這一點。密爾在《論自由》一文中提出的壓制言論使所有的人遭受損失的觀點:「如果發表的意見是正確的,則人們改正謬誤獲得真理的機會就會被剝奪;如果意見是錯誤的,人們也不能對真理有比較清晰的理解和比較鮮明的印象,因為這樣的理解和印象只有在真理同謬誤的鬥爭中才能獲得。」(注③)為什麼專制者就認識不到這一點呢?
有了言論自由,順理成章,人民就有權集會並以和平方式要求政府傾聽他們的不滿竟見。沒有這種集會和要求傾聽申訴的權利,言論自由的價值就會降低。政府可以合理地安排政治集會和遊行的時間和地點,藉此保持和平秩序,但是,它不能使用這種權力去鎮壓抗議,阻止持不同政見的團體公開發意見。
講了這麼多言論自由,似乎偏離了「議事規則」這個主題,其實沒有。試想,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家又將如何保障人民的議事權利呢?社會又將如何實現其和諧呢?
也許您會問:如果議事組織合而不議或者議而不決怎麼辦?假若政治是透明的,議事組織能夠受到大眾包括新聞媒體的監督,那麼,議事組織的無所事事或久議不決必將受到人們的譴責或更換,就象西方社會裡經常被解散的議會那樣。
接下來您可能會問:議事者的決議由誰來執行?和諧社會應該拋棄「議行合一」模式,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或者更多: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議事組織行使立法、決策權和一定的調查權、監督權;政府行使「依樣畫葫蘆」的執行權,政府的所有行動都必須徵得議會或直接徵得人民的同意,它沒有任何「便宜行事」的權力,否則,這樣的政府將會成為脫韁野馬,最終蛻變成人民的敵人;司法組織行使獨立的完全的司法裁判權和監督權但是它也必須接受社會組織和輿論的監督;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力和「法無禁止」的所有權力。在多元化社會中,獨立於議會、政府、司法組織的社會組織是制約政府權力、維護社會公正和和諧穩定的重要力量。個人或組織行使正當權力會對議會、政府、司法組織構成一定的束縛。從這一點來說,個人權利或社會權力是一道屏障,是防止公權部門濫用權力或者短暫的政治多數派濫用權力。因此,議會的決議的執行者只能是政府,政府只能依樣執行,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議會和社會公眾彙報執行的進程與結果,接受議會和社會組織的質詢。
前面講到,議會享有一定的調查權、監督權,是說對於議會通過的決議、預算和法規等在交給政府執行後,議會有權對執行的情況、進度、結果等享有調查、取證和質證的權力。為什麼說只有一定的權力呢?因為立法、決策本身就是一項複雜的工作,議員應該將主要精力放在立法上,而將監督權分給司法組織。其實,現代社會議事規則的核心就是權力的分設和權力之間的制衡。用權力制約權力已經被社會實踐所證明是抑制腐敗、防止腐敗和防止權力濫用的良方之一。最後,我們必須明確:現在已經是21世紀了,我們需要、我們應該有一部現代版的議事規則了!沒有一部完善的、公開、公平、透明的議事規則,就不可能實現和諧社會。換一種說法:如果沒有一部科學可行的議事規則做保證,那麼,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只能是空中樓閣、畫餅充饑。
注與參考文獻:
①托馬斯·傑文遜《獨立宣言》(《美國檔案》,中國城市出版社)
②卡爾·馬克思《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③[英] 約翰·密爾《論自由》(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程崇華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④劉軍寧《共和·民主·憲政——自由主義思想研究》(上海三聯書店出版,1998年版)
9、經濟效率與制度變遷
——埃格特森《新制度經濟學》解讀
[要點] 一、新制度經濟學基本理論;二、制度變遷的一般理論;三、產權制度變遷與收入分配規則談判;四、新制度經濟學對經濟學的貢獻、局限及啟示;五、經濟體制變革和政治體制要求。
在我國,介紹冰島經濟學家著作的並不太多,但是思拉恩·埃格特森是個例外。埃格特森教授任職於冰島大學。1996年10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吳經邦等譯的《新制度經濟學》,2004年商務印書館又出版了由吳經邦、李耀、朱寒松、王志等翻譯的《經濟行為與制度》。許多學者都在採用制度的研究方法,強調製度在形成人的社會行為中的重要作用。然而,時至今日,經濟學中尚未形成廣泛適用的理論框架。埃格特森教授在《新制度經濟學》講,經濟學在運用制度分析方法方面,由於缺乏可用的理論結構,總體上已經落後於其他學科。為了彌補這種缺陷,他對經濟學各個分支中正在進行的制度研究進行了調查並提出建議,為這種建立在新古典模型上的強調共同依存的研究找到一種統一的方法。「新制度經濟學」將這樣一些論題集中到一起,如產權經濟學、企業理論、工作組織理論、計量歷史學和法律經濟學等。
一、新制度經濟學基本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包括四個基本理論: 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理論,企業理論,制度變遷理論。
1、交易費用理論
交易費用是新制度經濟學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費用思想是羅納德·科斯(英籍美國經濟學家、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在1937年的論文《企業的性質》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認為,交易費用應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費用,督促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等等。由於經濟學是研究稀缺資源配置的,交易費用理論表明交易活動是稀缺的,市場的不確定性導致交易也是冒風險的,因而交易也有代價,從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問題。資源配置問題就是經濟效率問題。所以,制度必須提高經濟效率,否則舊的制度將會被新的制度所取代。這樣,制度分析才被認為真正納入了經濟學分析之中。
2、產權理論
經濟學家一般都認為,產權是一種權利,是一種社會關係,是規定人們相互行為關係的一種規則,並且是社會的基礎性規則。美國經濟學家阿爾欽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物品的使用的權利。」這揭示了產權的本質是社會關係。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類社會中,人們才必須相互尊重產權。產權是一個權利束,是一個複數概念,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當一種交易在市場中發生時,就發生了兩束權利的交換。交易中的產權束所包含的內容影響物品的交換價值,這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觀點之一。產權實質上是一套激勵與約束機制,影響和激勵行為是產權的一個基本功能。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產權安排直接影響資源配置效率,一個社會的經濟績效如何,最終取決於產權安排對個人行為所提供的激勵。
3、企業理論
科斯運用其首創的交易費用分析工具,對企業的性質以及企業與市場並存於現實經濟世界這一事實做出了先驅性的解釋,將新古典經濟學的單一生產制度體系——市場機制拓展為彼此之間存在替代關係的、包括企業與市場的二重生產制度體系。科斯認為,市場機制是一種配置資源的手段,企業也是一種配置資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科斯看來,市場機制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通過形成一個組織,並允許某個企業家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約某些市場運行成本。交易費用的節省是企業產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場機制的惟一動力。而企業與市場的邊界在哪裡呢?科斯認為,由於企業管理也是有費用的,企業規模不可能無限擴大,其限度在於:利用企業方式組織交易的成本等於通過市場交易的成本。
4、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內容。其代表人物是道格拉斯·諾斯,他強調,技術的革新固然為經濟增長注入了活力,但人們如果沒有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的衝動,並通過一系列制度(包括產權制度、法律制度等)構建把技術創新的成果鞏固下來,那麼人類社會長期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是不可設想的。諾斯認為,在決定一個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方面,制度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制度變遷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對節約交易費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變遷可以理解為一種收益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收益較低的制度的替代過程。制度變遷理論涉及制度變遷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問題、制度變遷的動力、制度變遷的過程、制度變遷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徑依賴等。
科斯的原創性貢獻,使經濟學從零交易費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費用的現實世界,從而獲得了對現實世界較強的解釋力。經過威廉姆遜等人的發揮和傳播,交易費用理論已經成為新制度經濟學中極富擴張力的理論框架。引入交易費用進行各種經濟學的分析是新制度經濟學對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貢獻,目前,交易費用及其相關假定已經構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環境的新制度環境,正在影響許多經濟學家的思維和信念。
二、制度變遷的一般理論
制度變遷的動力是個人期望在現存制度下獲取最大的潛在的外部利潤,只有當潛在利潤超過預期的成本時,一項新的制度安排才會被創新。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制度與組織之間連續不斷的相互作用,是制度變遷的關鍵之點。
制度變遷是對構成制度框架的規則、準則和實施機制的結合所作的邊際調整。相對價格或偏好的變化,會改變個人在人際互動中的激勵約束條件,會改變個人在現有的制度狀態下的利益分享。當人們發覺改變現有的規則會使自己或他人處境改善時,就會有人投入資源要求對現有的規則重新進行協商談判,從而改變舊的規則,形成新的規則。如果沒有一個人或組織能夠從對重建規則的資源投入中獲利時,制度就會穩定下來,即形成均衡的制度。但是,由於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的變遷方式不同,所謂均衡的制度只能是一種局部均衡。隨著某些外生因素的變化,如人口增長、產品和要素的相對價格、技術和市場規模的改變,制度安排的某種初始的均衡會受到衝擊,進而會影響資源配置的結果。正因為均衡是局部的,所以制度總是要變遷的。
制度變遷能否成功,或者說制度變遷的路徑取決於兩個因素的制約:一是複雜的、信息不完全的市場,二是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給人們帶來的報酬遞增。這兩種因素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當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找到了這種有效的自我增強機制時,制度的變遷本身也就標誌了人們的收入遞增在廣泛的範圍內發生了,制度的變遷不僅得到了支持和鞏固,而且能在此基礎上一環緊扣一環,沿著良性循環的軌跡發展,也就是出現了所謂路徑依賴;相反,當制度不能在現實生活中找到上述自我增強機制時,制度的變遷也就意味著人們的收入不能普遍遞增,制度在現實中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制度的變遷就容易朝著無效或不利於產出最大化的方向發展,結果制度變遷陷入鎖定的困境。這種制度變遷的性質解釋了時間和歷史因素在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作用。
然而把預期凈收益超過預期成本看作制度變遷的動因的比較樂觀的制度變遷理論,卻長期以來一直不能回答這樣問題,即:既然有效率的產權制度變遷能夠把資源配置到價值高的地方去使用,促進經濟增長,那麼為什麼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無效率的產權制度安排持續存在呢?人們為什麼不選擇有效的產權制度安排明?顯然,制度安排的不僅與經濟效率有關,而且與收入分配有關,因為任何產權制度的變遷都意味著收入分配的重新安排,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經濟效率。因此,為了更好地理解產權安排、產權變遷及與之伴隨的不同的經濟績效水平,有必要對產權簽約行為背後涉及收入分配衝突的政治談判進行認真地分析。
三、產權制度變遷與收入分配規則談判
在產權的調整與變化中,除了相對價格和個人偏好等因素外,政治家的作用、既得利益集團之間政治力量的對比與較量等政治參數在很大程度上對產權制度的變遷起著重要作用,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資源配置效率。
法律對產權制度的安排是由政治制度決定的。擁有最高政治決策權的領導者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產權制度變遷的方向和性質。因而,不了解國家的特徵及國家領導者的偏好,就無法解釋產權制度的穩定與變遷。而不同的產權制度安排又規定了不同的收入分配方案,因此,決定產權制度變遷的國家領導者的私人凈利益必然會對收入分配格局產生重要影響,進而影響了有效率的產權制度的選擇。國家的領導者在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所面臨的競爭約束和交易費用約束是造成無效率的產權的關鍵。
產權制度的變遷既是一個集團內部私人權利索取者之間為採納或改變有關財產使用和配置的集團規則與習慣而進行的談判過程,又是私人權利索取者、政府官員和企業家之間為實施或改變比較正式的財產法和行政裁定而進行的政治協商過程。對於產權變遷的討價還價的政治談判結果,不僅取決於相關的競爭既得利益集團之間的政治力量對比,而且取決於在不同的既得利益集團之間的相關財富(收入)分配以及現有的分配規則是否與他們的需要融合。在談判中,談判各方將以最大化自己在總收益中所佔份額來影響最終的產權變遷。每個人都有動機從收入分配格局的改變中獲得儘可能大的份額。但由於產權的排他性,並非所有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滿足,某些人的境況會變差,可能通過一次性的單邊支付進行補償。不過,單邊補償支付方案很難設計和完善,也不大可能是政治談判過程的結果,因此,一些當事人可能會看到由於所提出的制度的變化使自己的境況會變差,另一些人也可能得不到獲得理想中的份額。因此在產權的配置和變遷中所出現的這些分配問題將必然成為充滿爭議的動因,也就是說,收入分配衝突對產權制度變還有著重要的影響。由於產權變遷中存在眾多的競爭團體與潛在的衝突,產權制度的變遷經常會出現時滯。
四、新制度經濟學對經濟學的貢獻、局限及啟示
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批判地繼承新古典方法論成果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它對經濟學的主要貢獻表現在三個方面:(1)新古典經濟學的方法為研究制度及其變遷理論提供了可資利用的方法論基礎。(2)新制度經濟學交易費用概念的提出及其一般化,為制度及其變遷理論在不同領域的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做出了巨大貢獻。(3)新制度經濟學找到了試解經濟學的核心問題——資源配置問題的方法。制度及其變遷理論,藉助於交易費用的概念,不僅說明了不同制度條件下的資源配置,而且解釋了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行為過程。這樣一來,不僅擴展了經濟學理論研究的範圍,而且實現了經濟理論分析重心的轉移,從而使經濟學成為它「本來應該是的那種經濟學」。
但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分析工具——交易費用,還局限於僅僅研究資源配置問題。此外,制度安排對收入分配影響的主要邏輯線索也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
新制度經濟學有三個層次的分析,這主要取決於哪些變數被看作是內生的。第一層次是產權結構和組織形式被明確模型化,但被看作是外生性的,而且主要強調他們對經濟產生的影響。第二層次是組織交換的活動被內生化,但是產權的基本結構仍是外生的。企業內部的交換,通過正式市場的交換,以及非市場情況下的交換等等,都是通過能約束經濟各方的契約組織進行的,如企業被定義為契約的網路。第三層次,人們試圖通過引進交易成本概念而把社會、政治規則以及政治制度結構內生化。
五、經濟體制變革和政治體制要求
經濟體制變革指的是原計劃經濟國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轉型,這是一種複雜的制度變遷,也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新制度經濟學認為,計劃經濟是一種主要由國家機構持有生產資料產權的經濟制度系統。如何使用和分配這些產權(包括勞力)要由中央、省或地方的政府機構來決定。為了便於實施自上而下的控制,不得不用外在設計的、主要是指令性的制度來取代市民社會中的許多內在制度,從而中央計劃代替市場的自發調節。在這樣的社會經濟制度下,競爭性市場的信息機制、締約自由和私人產權的激勵機制被廢除,從而導致計劃經濟遭受巨大的動態效率損失,資本存量下降,經濟績效惡化。面對日益嚴重的經濟問題,計劃經濟國家先後開始了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轉型,即從一種政體轉變為另一種政體,或者說是從以生產資源集體的、國家的所有制和黨政機關控制生產資源的運用為主轉變為以私人所有制以及按個人和私人團體的分散決策運用生產資源為主。
制度轉型是一項複雜的任務,其目標是構築市場機制,其本質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個人必須掌握其在民事、經濟和政治上的自由權,這包括自由出售自己勞力和技能的權利,擁有財產的權利,結社的權利,尋找信息的權利,發表言論的權利和遷徙的權利。自由契約和財產所有權的恢復,意味著也必須使對物質和精神福祉的責任私人化。第二,以前服從中央計劃和政府官員指令的生產組織,必須轉變為自主的和自負其責的經濟實體,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必須學會自負盈虧。換一種說法,他們必須學會在嚴格的預算約束下進行決策。因此,企業必須轉變為獨立的法人,有締約自由,包括對所簽契約負充分責任。這要求有公司法和商法的支持,也要有行政機構、司法機構的支持。第三,必須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作用。政府存在的根據不是什麼國家的宏偉規劃、偉大理想或臆造的歷史鐵律,而是為政治上平等的所有公民服務。在制度轉型的過程中,需要在理論上承認受規則約束的、憲政的和有限的政府這樣一項原則,並在實踐中鞏固它。為此,需要強有力的制度控制和可稽查性來抑制根深蒂固的代理人機會主義,法治必須適用於所有的政府主體。否則,只要政府機構不必為自己的帳單付款且凌駕於法治之上,這些本質要求就會遭到破壞。當然,在轉型過程中必須堅持政府的保護性職能,必須建立一個最低社會保障體系來確保起碼的結果平等,這是一種對社會穩定的投資,即使它與形式公正、自由和激勵有時相互衝突,也是能夠被大多數人接受的。第四,在國際競爭和要素流動的國際背景下,制度轉型過程和實施嚴格預算約束要想獲得理想結果,都需要開放的推動。必須使國際投資和支付自由化,以開闢發展更優國際勞動分工、轉移生產和商務訣竅的機會,並發揮競爭的刺激作用。必須廢除貨幣管制,從而使匯率能夠反映世界市場的價格。
關於制度轉型中政府的作用是個悖論,既要利用它還要防著它。政府的權力必須靠政府的權力來消除。政府的作用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政府必須制定並執行民事和商業法律方面的規範,並要使這些法律紮根於一套新憲法中。法庭和警察必須學會實施新的法律,各種政府機構都必須受到監督並變得可加以稽查。政府還必須頒布一部商法和明晰的破產法,以便使締約自由具有實質內容。此外,為了使私有制能以較低的交易成本運作並減少欺詐風險,必須有一個嚴密的司法系統、各種公共登記(土地權、股權等等)和專家監督機構(銀行監管和商業標準仲裁等)。第二,培育和鞏固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的制度。第三,變革龐大的官僚組織為制度轉型提供上層建築的保護。制度轉型必須變革擁有巨大權力的龐大的官僚組織,這不僅可以削減政府加給私有經濟的成本,而且可以克服有組織官僚壓力集團對改革的抵抗,這樣的壓力集團的切身利益會使無所不在的權力干預延續下去。為此,必須將與企業中所用準則相似的稽查準則導入政府。不僅要導入收入——支出預算,還需要為審查公共資產和負債上的重大變化而導入政府的資產負債平衡表,它能反映出經過獨立評估的資產、負債及未來的或有事項。這種信息有助於判斷何種行為是有益的,何種行為造成了損失。得自私有化的收入決不能被當作可用於資助新的日常開支的財政收入,因為私有化僅僅是對產權的重新安排。一個主要目標是要確定最小政府的各項任務,以及如何實施這些任務,如何設計有效的、基礎廣泛的稅種來為這些任務籌集資金。當稅收遠遠少於支出時,就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失靈。第四,確保貨幣穩定。在創建新秩序的過程中,一個核心性的集體任務是確保穩定的貨幣。因為在制度轉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有許許多多變數發生著變化,這時,必須將市場價格作為信號傳送出去,以儘可能清晰地反映變化的稀缺性和各種機會。相對價格變化不應被通貨膨脹的干擾所掩蓋。在制度轉型的過程中,個人和企業所面臨的信息問題都遠遠超出了人們通常所面對的問題。而提供穩定貨幣的任務,要求建立一種雙層銀行系統:第一層包括一個中央銀行,它監督商業銀行的信用標準,而其本身並不介入第二層的私人銀行業務。因此,建立強大而獨立的中央銀行是一項必須的制度和組織改革。
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上述這些政府作用的發揮對於制度轉型的實現是至關重要的。政府必須放棄具體的干預和再分配政策。只有這樣,產權和有效市場才會出現,新秩序才會自發地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
制度轉型方式有兩種基本類型:激進式和漸進式。激進式制度轉型又稱「休克療法」。它是一次性的全面制度變革,試圖通過緊縮貨幣,放開價格,全面推進私有化,在短期內實現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激進式制度轉型的主要內容包括:(1)大幅度縮減貨幣供應量,實行高利率,取消優惠貸款;(2)消除預算赤字,減少對企業和價格的補貼;(3)保留少數重要商品的國家定價,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全面放開;(4)取消對企業工資的限制;(5)取消和減少政府對涉外經濟活動的各種限制,實行涉外經濟活動的自由化;(6)全面改革財政稅收制度,引入新的預算制度和稅收制度;(7)引入新的銀行制度,實行銀行的商業化;(8)建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9)更新民法體系,建立新的法規制度;(10)分步實行國有企業民營化。
漸進式改革是在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採取累積性的邊際演進的制度轉換模式。因此漸進式制度轉型也稱分階段改革,它強調經濟制度變革可以分階段逐步推進,最終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漸進式制度轉型的基本過程可以概括為:(1)在改革的初始階段,進行具有地方特色的實驗,到成功的案例不斷湧現時,則推廣擴大這些實驗;(2)首先在農業、農村進行市場取向的改革;(3)在農村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經驗後,將改革的重點從農村轉移到城市,逐步推進所有制、價格制度、市場體系、國有企業管理、金融體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改革。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一旦舊體制完全失去信任,則迅速地轉向新的規則並使所有方面同時發生變化就會很有利。緩慢的改革只能讓新舊尋租聯盟有時間給進一步改革製造障礙。緩慢的改革還使相對價格扭曲,因為有的部門放開了,而其他部門仍落在後面,子系統的互不兼容永遠是不穩定和協調中效率損失的根源。事實可以證明,與猶猶豫豫的漸進論相比,在對連貫而預先主動的配套改革作出反應時,舊利益集團的聲音會較少聽到。如果新制度是簡單的,普適性的,且基本上是禁令性的,就較易於被學會和採用。當然,進行這樣一場變革需要有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而這又進一步要求有一套新的政治系統,政府和政治系統能夠團結各種社會力量並受到廣泛的支持。但是,在很多轉型國家裡,這一條件只是一個希望和理想。因而制度轉型過程將是漫長的,普通百姓為此付出的代價將是巨大的。
新制度經濟學比較了中國、蘇聯、東歐現實社會主義國家的制度轉型過程。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中國是漸進式制度轉型的典型。改革的成效是巨大的,是有有目共睹的。但是由於變革的漸進性,新興的市場系統沒有得到國家應有的保護和連貫的穩定的制度充分支持,擁有各種權勢的官員不間斷地對產權(尤其是在他們主導下由國營企業改制中留有餘地的企業)提出各種各樣沒有休止的要求,更為嚴重的是產權界定不清、不能作出可靠的承諾、合同如同兒戲常常可以不執行、法律、規章和政策的制定常常是不透明的和任意的。
但是,激進式改革的蘇聯和東歐對控管勞工、金融、資本及產品市場的各項制度實施了系統性的變革,並輔之以貿易和貨幣的自由化,以及對政府所擁有的產業進行了私有化後,通貨膨脹逐步回落,預算赤字和公共債務被削減,外資受到吸引。它們相繼走上了經濟持續增長的道路。因此,現在評價激進式改革和漸進式改革何優何劣還有點早,出水才看兩腿泥。
如果居民沒有民事、經濟和政治上的自由,沒有個人責任感;企業沒有決策自主權,沒有締約自由和受嚴格的硬預算約束;政府的行為不受規則約束,不能抑制代理人的機會主義;不實行開放經濟,不加入制定開放性國際交往規則的機構,那麼就很難說改革取得了成功,市場也就不可能在新的經濟體制下成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機制。只有完成了這些方面的制度變革,社會主義國家經濟體制改革才能說是完成了基本的制度轉型。
其次,如果政府不能在改革中發揮積極主導作用,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建立起來。很難想像,沒有政府制定並監督實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運轉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沒有政府有效培育和鞏固市場運行的載體——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沒有政府權力對官僚機構的改革;沒有政府通過建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保貨幣的穩定,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建立健全。然而,由於權力的慣性和權力尋租,使得各級政府官員又退化成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他們的價值取向在很多時候是和改革大方向是背道的。這說明,我們還必須立即對政治體制進行改革,讓公民自由選擇可以信任的、可靠的政府代理人。
參考文獻
1、[美]阿蘭·斯密德著、劉旋和吳水榮翻譯《制度與行為經濟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2004年
2、艾瑞克·G·菲呂伯頓和魯道夫·瑞切特合編、孫經偉翻譯《新制度經濟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1998年
3、L·E·戴維斯和D·C·諾斯合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
4、徐桂華和魏倩著《制度經濟學三大流派的比較與評析》,《經濟經緯》雜誌2004年第6期,13-17頁
5、約翰·羅傑斯·康芒斯《制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出版,1987年
6、[美]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出版,1991年
7、何自力等著《比較制度經濟學》,南開大學出版社出版,2003年
8、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上海遠東出版社出版,2001年
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三門峽上陽書院
10、經濟政策和競爭秩序的形成
——瓦爾特·歐根《經濟政策的原則》讀後記
《經濟政策的原則》是一本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初版(德文)的老書,卻讓人讀起來有很強的現實感,並且具有理論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其作者瓦爾特·歐根(Walter Eucken,1891~1950)是德國二十世紀著名的經濟學家之一,弗賴堡學派主要創始者和代表者。瓦爾特·歐根長期擔任弗賴堡大學經濟學教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根曾任聯邦德國政府經濟部諮詢委員會委員。瓦爾特·歐根在西歐被稱為「社會市場經濟」思想的締造者。應該說,瓦爾特·歐根最大的成就是設計了西德社會市場經濟的經濟政策綱領,使西德經濟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從戰爭的廢墟上重新站立起來。當然,他的經濟思想對發展中的國家也是有益的。中文版《經濟政策的原則》一書,由李道斌翻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
弗賴堡學派的最終形成是由於瓦爾特·歐根在一九四八年創辦的《奧爾多:經濟與社會秩序年鑒》,參加編寫的有法學家佛朗茲·伯姆、格勞斯曼—道艾爾、聯邦德國前總理路德維希·艾哈德等人及歐根的同事和眾多學生。弗賴堡學派又稱為「奧爾多學派」或「秩序自由主義學派」(「奧爾多」是德文「秩序」的音譯),是一個由經濟學家、法學家和歷史學家組成的學術流派,發軔於納粹統治時期。在那個黑暗歲月里,瓦爾特·歐根先生一直堅持與納粹主義進行鬥爭,並與經濟學家、法學家、歷史學家秘密集會,討論納粹崩潰後如何建立一個自由的社會。他們認為,通過合理的分析人們可以理解公共權力與不自由、貧窮的關係。在瓦爾特·歐根先生看來,哪裡有公共權力的橫行霸道,那裡必然不自由,同時經濟也是低效率的和無效率,必然出現大多數人的貧困。他認為在這個認識基礎上能夠建立一種新的經濟秩序,這種秩序能夠使人們獲得最大的自由同時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的調控。納粹統治結束後,瓦爾特·歐根的經濟政策思想成為取代納粹專制經濟綱領的最佳選擇。
弗賴堡學派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學派的研究中心是市場經濟的制度問題,即他們所說的秩序問題。而秩序問題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保證,涉及經濟學和法學兩個不同的領域;二是學派的基本傾向是自由主義,並根據這個原則來制定經濟政策,而這些政策是用來維護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法律秩序。
法學家佛朗茲·伯姆是弗賴堡學派的法學代表。他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從事反壟斷的研究,通過法律內在的各種觀念的推導和闡發,最終也得出了秩序的觀念。路德維希·艾哈德是弗萊堡學派另一位主要成員,他領導了西德「二戰」後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重建(曾經擔任經濟部長和總理),是弗賴堡學派理論的最主要實踐者。
歐根先生主張從經濟現實的分析中,提煉出其決定性因素,明確其相互依存關係,而後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論。他反對概念式的經濟學,認為國民經濟學的課題在於研究經濟形態和在此形態內部經濟運行的理論,以及如何將理論運用於現實經濟生活。他認為,一個完善的經濟秩序不可能自發地形成,經濟政策的重大任務就在於努力形成這種秩序。
歐根先生認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無論何時何地都不是僅僅存在一種純粹的經濟類型,而是由兩種經濟體制(即所謂的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或自由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的某些范型所組合而成的。他把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稱為「市場經濟」的「變態」形式,把希特勒法西斯政權的專制經濟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相提並論,都歸屬於「集中管理經濟」形態。他認為中央計劃機關無法使現代經濟過程中無數的部分相互有機結合起來,而「市場經濟」由於壟斷組織的存在,自由價格無法實現,不能保障自由競爭。因此他主張國家有責任去組織、形成一種每個人都能在其中充分發揮其積極性的自由活動的經濟秩序。他把這種秩序稱之為「競爭秩序」,認為在「競爭秩序」的經濟體制下,有效的競爭得到保障,自由與秩序之間獲得了均衡。所以這種「競爭秩序」不同於純粹自由經濟。也就是說,歐根先生主張政府可以對國民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
歐根先生認為對經濟運行過程的干預方法有兩種:一種是 「實物監督」,一種是「價值監督」。實物監督即對原材料、糧食、勞動力等進行直接的調撥、分配,嚴格控制各個企業的活動。這種方法一般適用於戰時或准戰時經濟。但它壓制了人們的主觀能動精神,最好採用貨幣、信貸、財政、稅收、價格政策等手段,來影響社會需求和企業活動。這即所謂「價值監督」。
為了實現這種「競爭秩序」,歐根先生提出了兩個原理:結構和制約。結構原理的主要內容有:(1)保障私有財產制度;(2)建立具有完全競爭機製作用的價格體系;(3)保持幣值穩定的通貨政策,實施「商品實物準備制」;(4)市場的自由開放,廢除一切禁止和限制;(5)保護訂立契約的自由;(6)責任原則:每個企業的經營者均應承擔負債的責任;(7)經濟政策必須保持長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以上各項具有相互依存的密切聯繫,從而形成一定時期的經濟秩序。
制約原理的主要內容有:(1)對壟斷組織要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監督,以保障「競爭秩序」;(2)對收入要採取改善收入的政策,實施累進稅率制;(3)當個別企業的利益影響社會全體利益時,要加以一定的限制;(4)當供求關係發生變動時,要進行干預調整,例如當勞動力過剩、工資下降時,則要規定最低工資等。
歐根先生的主要作品有:《德國貨幣問題批判》(1923) ;《資本理論的研究》(1934);《國民經濟學,走何處去?》(1938) ;《國民經濟學基礎》(1940);《經濟政策的原則》(1952)等。其中《經濟政策的原則》是歐根先生病逝後由他的夫人、作家埃迪特·埃德西克(猶太裔)和學生根據其遺稿編輯出版的,也正是這本書,比較系統地闡述了弗賴堡學派的經濟政策思想,即構成經濟秩序的經濟政策的基本任務。這是弗賴堡學派的經典之作。
《經濟政策的原則》主要研究壟斷問題,其主題是要建立靠國家來保障的、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確立「競爭秩序」。 歐根先生認為,只有價格機制才能把資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如果國家的權力過於強大,將會破壞個人自由,難以實現公正;但市場也有自己的弊端,如果沒有國家的監管,最終只會出現壟斷,同樣破壞自由和競爭。弗賴堡學派的成員就是圍繞這個思想進行研究的。他們的研究與宣傳,有力地支持了實踐者艾哈德的新自自由主義經濟體制改革,促使德國納粹集權專制經濟向社會市場經濟轉軌。聯邦德國在弗賴堡學派的理論支持下,在「二戰」後的廢墟上,經濟迅速崛起,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使德國重新成為世界七個經濟強國之一。一定程度上講,這歸功於經濟體制改革的理論供應者:弗賴堡學派。
弗賴堡學派認為,歷史上存在過的各國社會經濟形式可以抽象地歸結為兩類:一類是自由市場經濟,即徹底自由放任和完全由價格調節的經濟模式;另一類是集中管理經濟,即在政府統一計劃和有力控制下的經濟模式。這兩種模式都不是理想的模式。弗賴堡學派認為應該在沒有限制的絕對自由和嚴格的政府管制之間尋找一條理想和完善的中間道路,這種理想的社會發展的第三條道路就是「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它是以自由經濟為基礎,吸收集中管理的理想成份所構成的。在微觀上,應廣泛發揮市場機制的效能;在宏觀上,則要保護和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以防止社會動蕩和混亂。因此,「社會市場經濟模式」是指在國家保護和維持的社會經濟秩序下,充分發揮市場經濟所具有的全部有效機能,保證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與個人自由達到完全協調一致的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
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內容有:(1)保護自由競爭,發展私有制;(2)發揮企業家作用,實行經濟人道主義;(3)政府適當干預,維持經濟秩序;(4)藉助國家力量,發展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化」;(5)經濟建設中所需要的資金通過自由開放的資本市場籌措;(6)在貨幣供應上,應該努力保證幣值穩定,因為只有穩定幣值才能穩定物價、穩定市場、穩定經濟,因此穩定幣值是社會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基本條件。保證幣值穩定實際上就是保證貨幣供應量與實際需要量基本一致;(7)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可有多個目標,例如發展經濟、維持充分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等,政府的各職能部門也可以有自己的政策目標,但對於中央銀行來說,貨幣政策的目標只能以穩定貨幣為主。只有穩定貨幣,才能穩定經濟,為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保持正常的秩序;才能保障其他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為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的其他目標鼎力相助;(8)金融控制的主要和首要任務是貫徹貨幣政策,實現公開的貨幣供應目標,穩定和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的貨幣環境。作為金融企業的銀行,其經營活動完全是獨立自主進行的,中央銀行無權直接干預他們的經濟行為和經營決策,而只能在法律的保護下,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調控,達到預定的目標。
《經濟政策的原則》全書分為四個部分20章。第一編是關於經濟秩序政策的初步探索;第二編是關於自由放任經濟政策和集中管理經濟政策的經驗與批判;第三編討論自由和秩序的關係;第四編是競爭秩序及其實現,是全書的重點部分和結論。
2009年7月16日,星期四初稿
2009年7月18日,星期六修改於三門峽上陽書院
11、論政治的理性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義論》讀後記
十八、十九世紀,正是英國產業革命蓬勃發展時期,也是北美獨立革命、法國大革命風起雲湧之時。與之相應,人類知識思想界也產生許多傑出人物和他們不朽的著作,如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盧梭《社會契約論》,伏爾泰《風俗論》,約瑟夫·西耶斯《論特權和第三等級是什麼》,黑格爾《法哲學原理》,馬克西米利昂·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約翰·洛克《政府論》,約翰·密爾《論自由》、《代議制政府》,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皮埃爾·勒魯《論平等》,尼古拉·別爾佳耶夫《人的奴役與自由》,大衛·休莫《政治論叢》,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霍布豪斯《自由主義》、《民主與反動》、《社會演進與政治理論》,伊曼努爾·康德《關於生命力的真實估計之思考》、《純粹理性批判》,威廉·葛德文《政治正義論》,約瑟夫·蒲魯東《什麼是所有權》、《論人類秩序的建立》,牛頓《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等。他們用他們的聰明睿智、正直、善良和真誠,使我們比較深刻地理解了自由、平等、公正、政治、民主、經濟、社會、自然、歷史以及我們人類自己。
在人類有史以來的時空里,多少人的悲歡離合,日常的蠅營狗苟,都已經為歷史的洪流所淹沒,消失的無影無蹤,了無痕迹。但是先哲們的偉大思想,卻似漫漫歷史長夜裡的點點恆星,光彩耀目,恆古長新。他們的思想代表了那個時代人類的進步,也代表了那個時代人們的蛻變,也是那個時代人類成就和文明的總結,同時標誌著一個全新時代的開始。
有句話雖然是在二百多年前說的,但是我感覺在今天仍然非常時髦、非常現代:我們不能選擇歷史,但是我們能夠從歷史中自由地選擇我們學習的榜樣。十八、十九世紀正是人類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時期,歐、美革命勝利後社會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也是啟蒙運動蓬勃發展時期。前面我們提到的那些和和沒有提到的無數先哲們,用他們的理性思考和實踐,引導著人們從愚昧、非理性、盲從、以及專制的黑暗世界中走向光明、走向未來,回歸純、真、美。然而在當時,宗教勢力和封建專制的勢力仍然非常強大。當大多數人在巨大的威脅和利誘面前選擇了低頭和服從的時候,只有極少數人保持著清醒的理智和堅貞不屈的勇氣。勇氣何來?是知識、信仰和虔誠給了他們勇氣。在危險面前,是知識、信仰和虔誠支撐著他們;在困難面前,是知識、信仰和虔誠幫助他們度過難關;能夠激發一個人的靈魂永遠保持高傲、高貴、高大的,也只有知識、信仰和虔誠。
他們希望通過他們的努力,緩和各個等級之間的差別和矛盾,引導進步的人們和社會大多數人同情被壓迫和低賤者的正當要求。但是,他們又強烈反對暴亂和流血手段解決問題,反對歧視和仇視,也不間接支持流血鬥爭。無論我們今天的社會矛盾和衝突已經達到了什麼程度,他們確信通過他們理智的勞動——著述和誠摯的論述,能夠化解部分矛盾,能夠讓掌握權力者和既得利益階層適應社會發展和潮流,自覺走向政治理性、政治正義,保持和加強同情心和善心,追求我們作為人類應該追求的真正幸福。如果不能這樣,或者任由流氓無產者組織社會低層通過暴力革命來解決問題,那麼,歷史上許多慘烈的事件又可能重演,其後果是不堪設想的。這就是英國十八世紀的先賢之一威廉·葛德文在《政治正義論》中苦口婆心告訴我們的。
威廉·葛德文(William Godwin)(1756-1836)是英國在那個大革命、大發展時期的著名政治哲學家和作家,二十多歲的時候,他曾經做過幾年基督教加爾文教派的牧師,後來受十八世紀英、法啟蒙思想和唯物主義的影響,與宗教脫離關係,專心從事著述,撰寫了《政治正義論》、《法國哲學》、《英聯邦歷史》等多部著作。《政治正義論》的全稱是《論政治正義及其對道德和幸福的影響》,全書共三卷。1793年在作者37歲時初版,此後,多次再版,並被翻譯成多國語言在不同的國家出版。我國在1946年、1959年、1982年等多次出版這本書,可見其受歡迎程度。我閱讀的版本是商務印書館1982年的版本。
《政治正義論》的第一卷分為四篇:第一篇從人的社會地位來研究他們的能力;第二篇社會原理;第三篇政權原理;第四篇見解在社會和個人中間的作用。第二卷包括第五到第八篇:第五篇論立法和行政權;第六篇與政治制度有關的民意問題;第七篇論犯罪和懲罰;第八篇論所有權。第三卷是對一、二卷的補遺。看看這些標題足以吸引人民去閱讀它,如果再看看具體的章節標題那就更吸引人了。如第三篇政權原理:第一章政治理論家的體系;第二章論社會契約;第三章論約定;第四章論政治權力;第五章論立法;第六章論服從;第七章論政體。其他章節還有更吸引人的標題與內容。每當你讀完一個章節,作者就象一位撥開雲霧的高手,又象一位娓娓道來的談心者,幫助我們解答許多一直盤繞在心頭的疑問和疑惑。
威廉·葛德文認為,人是理性動物,理性應當主宰一切。人的智慧完全是環境的產物,人生來並沒有什麼天賦觀念。人的善惡主要是由精神環境——法律、制度、教育、文化等形成的,而不是自然環境的產物。人類祖先的智慧並沒有發展到十分完善的地步,還應該繼續發展和不斷完善。人是根據自己對事物的認識而採取行動的,自覺的行動取決於理性的判斷。只有當理性和道德的原則在社會管理制度中占統治地位時,這個社會才能稱為健康的社會,正義的社會,才能有政治上的公正。公正的制度是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度,是符合文明發展規律的制度,不是突變的制度,更不可能是斷代的制度。威廉·葛德文認為,公正制度同其他真理一樣,是能夠被人們所認識、所發現、所接受的。理性政治的目的就在於:不使社會各階層之間發生劇烈的利益矛盾和衝突,促進人們之間利益的協調、結合和相互照顧。這絕非象某些人說的那樣是天方夜談和空想主義。事實上,有理性的人絕不這樣認為和那樣從事,有理性的人是參透了人生意義的人,他知道,在人這短暫的生命歷程上,活著的意義就在於實實在在為大多數人謀求造福。
威廉·葛德文先生認為,實現政治正義的前提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先天條件、才能和知識有差別,但是在人與人的關係上和取得生活資料上,都有平等的權利。個人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社會(或者政府,或者國家,或者其他團體)除了個人公開聲明授予它的權力之外,對個人沒有任何支配的權力。人的行為準則是正義,而人類所有的罪惡都是非正義。威廉·葛德文先生的理性政治和天賦人權思想,有力地痛擊了封建制度和落後殘餘勢力,也有力地批駁了禁錮人們思想的宗教迷信。
在政權問題上,威廉·葛德文先生更有非常理智的、耐人尋味的觀點。他認為,政權是一種超越理智的強制機構,是集合社會各種力量的強制力,它之所指,就會造成極大的破壞力,即便是所謂的「好事情」,對部分人可能是好事,對其他部分人群可能就是傷害(天下所有的執政者,你們想過這個問題嗎?!)事實上,政府是一種社會弊害:它是由極少數人的錯誤和邪惡以及所謂的共同理想而得以存在的。我們首先說前者,為了限制和制約少數人的邪惡,政府(包括封建政府,集權專制政府,也包括所謂的民主政府)就藉助公權力、借用我們出讓的權力製造出更大的惡:以假想的強大的敵人為目標,花費民眾繳納的巨額稅款,製造出超乎想像的超級機構、人員和武器,在多數時間內,除了自己不斷給自己製造麻煩、給自己的人民製造麻煩之外一無用處,到了真正發揮作用的時候,又成為執政者鎮壓人民的打手。再說所謂的共同理想。理想本來是個高貴的名詞,是人們利用現實條件實現可能結果的想法、奔頭。它只能是個人行為或者在志同道合基礎上的少部分人的行為。然而,當執政者告訴我們要實現「共同理想」的時候,它實際上犯了二個錯誤:一是忽視了不同社會階層、階級的不同要求,提出了不切實際的「理想」;二是犯了邏輯錯誤,偷梁換柱,它要實現的不是全體人民的理想,而僅僅是執政者的理想,只不過假人民之名而已!
在對待革命問題上,威廉·葛德文先生認為革命產生於對暴政的憤怒,革命引起的怒火越大,壓迫者的崩潰就越突然、越慘重,革命是社會進步的源泉之一。但是,葛德文先生又認為暴力革命帶有極大的負面作用,給社會經濟、人類財富帶來非常大的破壞,因此,理性的政治家即使不能阻止革命,也應該推遲革命的發生,延遲發生的革命也會逐漸走向理性革命。
在認識財產私有問題上,他認為財產私有是一中罪惡,是與公共福利相互矛盾的、令人厭惡的罪惡。私有制度把人類劃分為貧和富,造成社會不平等,導致暴力活動無休無止的發生。而財富的私人積聚,卻把暴力統治鞏固了下來。財產統治權本身就是社會上極少數人享有其他人的勞動成果,是不勞而獲的權利。財產私有破壞著精神上的平等,是對人類本性的侮辱,它對人類的危害遠大於政府、宗教、法院。葛德文先生認為,在人類還沒有進入理性之前所有的法律,從本質上講,都是保護富人的財富和權勢,窮人要想獲得應有的財富就會受到刑法的制裁。因此,他認為,極少數人享有過多、而其他人享有過少是產生犯罪的根源,而一切社會制度都是支持社會不公正的,政府本來是應該制止非正義的行為的,但它的效果卻是把非正義的行為具體化和永久化了。只有人類的理性才能治癒這種疾病。理性必須依靠知識的增長才能明晰而有力量。從這可以看出,葛德文先生有許多空想的成分。
在認識政府與人的快樂問題上,葛德文先生認為政府的直接目的是安全,而維護安全所使用的手段是限制,是對於個人獨立性的剝奪。自我讚賞的快樂以及我們一切快樂的正確培養,都要求有個人的獨立性。沒有獨立性,人們是不能變得聰明、有用或者幸福的。因此,人類所最理想的境界是在盡量少侵犯個人獨立性的情形下維持集體的安全。
總的來說,《論政治正義及其對道德和幸福的影響》是一部嚴肅認真的學術著作,是一部「最光輝、最精闢」的政治論著,不但對當時的英國激進思想產生過巨大影響,就是今天,我們仍然能夠感受到它對我們思想的衝擊。
讓我們向二百多年前那個高貴的、虔誠的靈魂致敬!
讓我們向所有給予我們思想啟蒙的先賢致敬!
2009年8月22日星期六,三門峽上陽書院
12、論組織的維護與發展
[摘要]現代社會的一個特徵越來越顯著:競爭由個人競爭轉向組織競爭,即競爭日益組織化。因此組織更需要經常地維修與養護,以增強組織的競爭力。組織除了從外界獲取它所需要的各種「營養」外,也承受著外界環境的各種壓力、破壞力和來自內部的離散力、向心力、凝聚力的交織作用。組織要在競爭的環境中獲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用凝聚力把組織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調動出來,發揮出來,合成一股強大的驅動力。凝聚力能夠激發組織成員的強烈責任心,自覺修復組織中的「破洞」、裂痕,以防止「千里之堤,潰於蟻穴」。保持組織活力是一種積極的組織維護方式。對於開放社會中的組織,定期運行「組織自檢程序」是另一種積極的程序化的維護方式。
[關鍵詞] 組織 維護 凝聚力 活力 自檢程序
機器設備為了使用起來得心應手和增加它們的使用壽命,人們經常對其進行維修與養護。而那些按一定的宗旨和系統建立起來的人事組織機構,如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行政機構、農業合作社等,是否也需要經常地進行「維修與養護」呢?我相信多數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例如,我們黨歷史上曾多次開展的整黨運動和目前正在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教育活動,實際上就是一種組織維護。只不過組織的維修與養護絕不象機器的維修與養護那樣簡單地擦拭擦拭、緊一緊螺絲、塗一點潤滑油,或者更換幾個零部件。組織的維護要複雜得多。之所以寫這篇短文,是看了心理學家和犯罪學專家多年前做的一個心理學實驗之後。
斯坦福大學的一位心理學家找來兩輛一模一樣的汽車,把其中的一輛擺在帕洛阿爾托的中產階級社區,而另一輛停在相對雜亂的布朗克斯街區。停在布朗克斯的那一輛,他把車牌摘掉了,並且把頂棚打開。結果這輛車一天之內就被人偷走了,而放在帕洛阿爾托的那一輛,擺了一個星期也無人問津。後來,這位心理學家用鎚子把那輛車的玻璃敲了個大洞。結果呢,僅僅過了幾個小時,它就不見了。在這個實驗基礎上,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琳提出了一個「破窗理論」。理論認為: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個建築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玻璃窗戶。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結果在這種公眾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就會滋生、增加。看到這裡,我心砰然而動:假如一個組織出現了某個漏洞而沒有及時修復,久而久之,這個組織將會怎樣呢?
「組織這個詞有兩個不同的意義,其中之一涉及作為實體(Entity)本身的組織,另一個涉及作為一個過程(Process)的組織」(注①)。或者說,組織是動態的組織活動過程和相對靜態的社會構造實體的統一,是靜態結構及其動態運行的統一。我們這裡所談論的組織是廣義上的組織,既包括正式的組織,也包括非正式組織。為了敘述的方便,有時候也用「團體」代替「組織」。
組織有三個基本特徵:(1)目標(或宗旨),即組織成員一致努力以求達成的共同目標。(2)分工,組織成員通過分工而專門從事某項職能工作。(3)秩序,即通過有關的規則設定所形成的成員之間的正式關係。對組織來說,最重要的是有一個清晰而完整的目標。一個目標應該具備以下五個特徵才可以說是清晰的、完整的:A、具體的(用通俗的話說,目標是「看得見,摸得著」,是實實在在的,通過一定的努力是可以實現的);B、可衡量的(目標應是客觀的,能夠用一定的尺度或標準進行衡量。目標本身也是衡量實現程度、完成情況的標準,目標越是明確,就能夠給你提供更多的指導作用);C、可達到的(即付出一定的努力後能夠實現。難以實現的目標是幻想,輕易就實現的目標缺乏挑戰性);D、相關的(是指本組織作為整個社會組織系統的一部分,組織的目標應該與系統的目標高度相關,或者說,組織目標應該與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大方向基本一致);E、有時間限制的(目標的設定要有時間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實現。對長期目標,也要劃分出階段目標)。明確、可行的目標是形成組織凝聚力的一個強大動力源。
各個組織還具有各自的結構和運作機制。
組織作為社會有機體,也有一個形成、發展、終結的過程。大致上要經歷五個階段:(1)形成——組織的最初階段;(2)動蕩——組織的衝突階段;(3)凝聚——組織的規範階段;(4)活動——組織的表現階段;(5)終結——組織的最後解散。(注②)。有些組織在其建立之初就約定了存續期間,如有些股份企業的發起人就約定本企業的存續期間是三十年或五十年,到期就自動進行清算、解體。有些組織是作為永久組織而建立的,它是否能夠躲開組織的發展規律的作用?
實際上,任何一個組織,從它建立之日起,無時不處在矛盾之中。除了承受外界環境的各種壓力、破壞力之外(當然也從外界獲取它所需要的各種「營養」),它還時時受到來自內部的離散力、向心力、凝聚力的作用。
離散力是組織中部分成員由於種種原因而產生的與組織目標相背道、與組織管理中心相背離的行動、言論、抵觸情緒等。對組織發展而言,這是一股逆力。這股力就看你如何利用與化解。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導致組織的沉淪、畸變,嚴重的導致組織分崩離析,四分五裂;如果能夠正確地認識它,利用它,那麼它可以讓你發現組織目標的偏差,行動中的失誤,從而校正目標,修正錯誤。從這個意義上說,離散力又何嘗不是向心力呢?然而,現實中相當多的組織領導人不能正確地認識這個問題,一昧的追求高度的集中與統一、表面的「團結」與「一致」,從而使組織校正目標、修正錯誤失去了參照系。這不能不說是這類組織的悲哀。
向心力是組織中適應組織目標、並與組織管理中心相互吸引、結合的興趣、言行等。向心力是組織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集中表現,是組織管理中心領導與指揮組織活動的基礎與保證,也是組織生存和發展的能力和後勁之所在。然而,這股力如果不加控制的話,也會產生「小團體主義」、「本位主義」等而導致偏離組織目標(此時的向心力與逆力又有何異?)。因此,合理引導組織成員正確處理個人、組織、組織目標之間的關係是善待向心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當然,還必須指出,那些唯唯諾諾、謹小慎微、循規蹈矩、滿足於現狀的行為也不是向心力,而是潛伏著的離心力、破壞力、與組織目標背道而馳的逆力。
一個組織要在競爭的環境中獲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用一種力量來吸引團結全體成員,把每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調動出來,發揮出來,合成一股強大的驅動力,把潛在的力量變成現實的力量,把分散的力量聚合成集中的力量,使全體成員對組織產生深厚的感情,並努力為組織目標而工作,不論是處於順境還是逆境,都能夠與組織共榮辱、同命運。這種力量就是組織的凝聚力。組織凝聚力是吸引、組織與影響團體成員的最本質的因素。它是組織的「精神」,它是一種使其成員甘心歸屬的動力和氣氛。是聯結與聚合組織成員的各種力的總和,既包括成員對組織的喜歡與興趣,也包括成員之間的相互吸引等。組織凝聚力本身有兩個重要的因素:其一是團體的吸引力,在這方面應考慮影響凝聚力的一些組織性質,如團體的目標、計劃、組織形式和社會地位等以及組織中自由、民主、平等的氛圍;其二是組織成員的動機,它包括團體成員追求交往、認同和安全的需要,以及他想從作為團體成員中獲得某種利益的願望。一個團體的凝聚力的強弱,將直接影響該組織的存在與發展,直接影響其團體成員的士氣,直接影響該團體的生產效率和生產力。其具體的效果還包括可增加組織成員的安全感、責任感和價值取向的一致性,促進團體成員的責任性行為,促進團體成員的相互影響等。
強勁的凝聚力能夠激發組織成員的強烈責任心,自覺修復組織中的「破洞」、裂痕,以防止「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及時修復「第一個被打碎的窗戶玻璃」的明智之舉的動力正是來自於凝聚力。凝聚力維持著組織的生存。而組織的壯大與發展還要靠組織的「活力」。
有效的組織體現了動與靜、穩定與變革、維持與發展的統一。組織的活力來自於變革。組織變革有兩個含義:狹義的僅限於正式結構的改變;廣義還包括行為、技術等方面的改變。組織發展也有兩個意思:狹義的指成員行為的改變;廣義還包括結構、技術等方面的改變。不論是那種含義,我都認為,組織的活力包括四個方面:①自覺適應外界環境的發展變化,適時修正、更新目標的價值觀念;②能夠密切關注科學技術的發展變化,及時發現和採納新技術、新方法,以及新技術對組織結構的影響;③吐故納新;④在組織的運作中,能夠及時地或者定期地把本組織中的優秀人才推舉出來,因人施任;或者能夠愉快地接納外部的傑出人士擔任本組織的領導人。在組織的結構更新、人事更新、目標的修訂等過程中,就能夠及時發現和堵塞組織中的漏洞與缺陷。保持組織活力是一種積極的組織維護方式。
組織的另外一種維護方式是建立組織的「維護運作機制」。這種機制要求在組織的結構中由組織的權威部分(如理事會、委員會,董事會等不同於組織中的行政執行機構)定期運行「組織自檢程序」:①定期對組織活動進行回顧、反省、批評,對組織內外環境進行研究;②發現組織存在的問題,如規則的不完善,制度的過時等,承認變革的必要性;③分析問題:找出現在的狀態與所希望的狀態之間的差距;④解決問題:產生可供選擇的多種方案和方法,對這些方法進行分析評定,討論怎樣行動及測量績效的方法,經過討論做出選擇;⑤將選擇的方案交給組織中的執行機構在合適的時機、地點進行實施;⑥反饋:組織中的執行機構根據方案的實施效果,評定效果與計劃存在什麼問題,定期向決策機構彙報,回答決策成員的質疑;若有問題,根據上述步驟再次循環。這種組織維護方式雷同於機器的定期保養。如果一個組織能夠認真而誠懇地堅持定期運行「組織自檢程序」,我相信這個組織絕不會出現「破窗」問題。需要說明的是,具有自檢機制的組織,目前還只存在於權力分立的社會之中(或者說存在於真正的民主社會)。而在權力高度集中的國家,其各種社會組織的權力也是高度集中的,具有自檢機制的組織似乎很少。
我們正經歷著一個急劇變革的時代,開放的時代,一個全社會正在商業化的時代,面臨各種價值觀、生活方式的交流融合,面臨著生活質量進步與提高的要求。社會商業化推動了社會契約化、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進展,卻又帶來社會的失衡和人的異化,金錢與權力的極度膨脹導致的物慾主義的泛濫和道德的沉淪,科學文化與人文文化的分離割裂等令人困擾的問題層出不窮,造成人變為單相度的片面的人。精神價值的失落、人性的萎縮和畸變,顯示著個人失調以至社會失調的危險傾向。而作為人的集合體的組織,也在承受著解體、沉淪、畸變、破裂的巨大壓力。
人造環境,環境育人,人維繫著組織的生存和發展。沒有一個好的工作環境,組織就無法造就人才,更無法留住人才。經常地對組織進行維修與養護,不僅能改善組織環境、提高組織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更重要的是通過定期組織維護能改善組織員工精神面貌,培養和吸引一流的人才,締造和壯大一流的組織。長期以來,人們總是認為組織的發展壯大就是機構的增大,成員的增加等數量性的變化,其實,隊伍的精幹、組織功能的增強、產品或服務品質的提高、市場或服務範圍的擴大、組織影響力的提高等等,何嘗不是組織的真正的發展呢!
參考文獻(略)
13、人性與激勵
[摘要] 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人的因素起著決定作用,是促進還是阻礙,完全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能動性的發揮的如何。而人的秉性是複雜的,同一個人在不同的環境氛圍中有著截然不同的表現。也就是說,人既是環境的產物,又是環境的創造者、適應者。當然,人的生理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它也影響著人的行為。學習和情境的改變可以改變人的行為。激勵作為一種意願,就是在了解人性的基礎上,滿足個體自身的某些需要,引導大家朝著某個特定目標行動並強化這種行動,通過大家高水平的努力,來實現組織目標。 [關鍵詞] 理性人;社會人;自我實現;動機;行為;激勵
「激勵」源於古代拉丁語「movere」,其本義是「使移動」。在管理學中,激勵是指激發、鼓勵、調動人的熱情和積極性;從誘因和強化的觀點看,激勵是將外部適當的刺激轉化為內部心理的動力,從而增強或減弱人的意志和行為;從心理學角度看,激勵是指人的動機系統被激發後,處於一種亢奮活躍的狀態,對行為有著強大的內驅力,促使人們為期望和目標而努力。美國管理學家貝雷爾森和斯坦尼爾指出,「一切內心要爭取的條件、希望、願望、動力等都構成了對人的激勵,它是人類活動的一種內心狀態。」所以,激勵也是一種精神力量或狀態,它對人的行為產生激發、推動、加強的作用,並且指導和引導行為指向目標。有效的領導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個人目標和集體目標統一於組織的工作績效。激勵是領導工作的重要方面。激勵能使人的潛力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如果管理者是有效的,領導的結果應當是一個受到高度激發的勞動者群體。因此,對組織的管理者來說,領導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激發員工實現高水平的績效。激勵包括三個關鍵因素:需要、努力和組織目標。人們的各種行為,都有一定的動機,而動機又產生於人們本身內在的、強烈要求得到滿足的需要。為了理解激勵產生的過程,我們首先需要了解認識我們作為人的一般本性。
一、認識我們自己
人性是人的一般特性、人類共性,指人區別於動物、人所特有的、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各種屬性的總和。它包括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關於我們的秉性,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剖。比較著名的理論有「理性人」、「社會人」、「自我實現的人」、「複雜人」等,以及「唯物人性論」,從不同的側面對人性的本質進行了一些猜測和假設。
1、「人是有理性的」
「人是有理性的」,這種觀點的代表理論有「理性-經濟人」和「X理論」。這種觀念形成於19世紀,源於亞當·斯密,是古典經濟學家和古典管理學家所持的人性假設,也是麥格雷戈的X理論中的人性假設。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利益,工作動機是為了獲得經濟報酬」。或者說,人都是自私的、懶惰的。美國管理學家麥格雷戈在他所著的《企業的人性面》一書中,提出了兩種對立的管理理論,其中,X 理論就是對「經濟人」假設的概括。其要點是:①多數人十分懶惰,他們總想方設法逃避工作;②多數人沒有雄心大志,不願負任何責任,而甘心情願受別人指導;③多數人的個人目標都是與組織目標相矛盾的,必須用強制、懲罰的方法,才能迫使他們為達到組織的目標而工作;④多數人干工作都是為了滿足基本的需要,只有金錢和地位才能鼓勵他們工作;⑤人大致可以劃分為兩類,多數人都是符合於上述設想的人;另一類是能夠自己鼓勵自己,能夠剋制感情衝動的人,這些人應擔當管理責任。
2、人是「社會人」
關於人是「社會人」的結論源於從1924 年至1932 年持續了整整9 年的霍桑工廠實驗。1933 年,哈佛大學教授梅約在《工業文明的社會問題》一書中總結了霍桑工廠實驗的結果,得出如下重要結論:(1)傳統管理中認為一般人都是追求經濟利益、金錢萬能的「經濟人」觀點,是不正確的。人是「社會人」。在提高生產率的刺激因素中,金錢或經濟激勵只是第二位的,社會心理因素才是頭等重要的。「一個人是否全心全意為一個群體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對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同事和上級的感覺如何」;金錢只能滿足工人的一小部分需要,而不能滿足他們進行社會交往、獲得社會承認、歸屬於某一社會群體的強烈需要。因此,在生產或工作中處理好人際關係,比物質獎勵和管理制度有更大的現實意義。(2)生產效率主要取決於職工的「士氣」。職工心理需要的滿足是提高產量的基礎。「滿意的工人才是有生產率的工人。」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只具有第二位的意義。(3)在正式組織中存在著「非正式群體」。這種特殊的組織有其特殊的規範,並對其成員的行為有較大的影響。管理當局不能只重視正式組織而忽視「非正式群體」。(4)領導者必須注重群體中的人際關係。這種領導者要能理解邏輯的和非邏輯的行為,善於傾聽意見和進行信息交流,理解工人的感情,培養一種在正式組織的經濟需要和非正式群體的社會需要之間維持平衡的能力,使工人願意為達到組織目標而協作和貢獻力量。
總之,霍桑實驗表明,人不是「經濟人」,而是「社會人」。工人並非孤立存在的個體,而是處於一定社會關係中的群體成員。梅約認為,工業革命帶來的機械化,使勞動喪失了原有的內涵,使工人變成了機器的附庸,工人需要在工作上的社會關係中去尋求意義。因此,工人的工作動機主要出於社會需要(如被同事喜愛和接受),通過與同事的關係而得到社會承認和歸屬感。工人對來自同事的社會影響力,要比對來自管理者的經濟誘因和控制更為重視。管理者若能滿足工人的社會需要,則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工作效率。
在「社會人」假設的基礎上,梅約提出了「人群關係理論」(或稱「人際關係理論」),其要點是:(1)管理者不應只注意工作、完成生產任務,而應把注意的重點放在關心人、滿足人的社會需要上。(2)管理者不應只注意計劃、組織和控制等,而應更重視職工間的人際關係,培養和形成職工的歸屬感和整體感。(3)在獎懲方面,提倡實行集體的獎勵制度,而不主張實行個人獎勵制度。(4)管理者的職能也應有所改變,他們不僅要負起組織生產的責任,還應在職工與上級之間充當聯絡人,注意傾聽職工的意見,了解職工的思想感情,及時向上級反映。
實踐證明,人的生產積極性的發揮和工效的提高,不僅受物質因素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受社會的和心理因素的影響。於是,管理理論開始從過去的「以人去適應物」,轉向「以人為中心」,在管理中一反過去層層控制式的管理,轉而注重調動工人參與決策的積極性。
從「經濟人」假設到「社會人」假設是一大進步。大衛·里斯曼把泰勒時期叫作「考慮工作」的時代,而稱梅約時期為「考慮人」的時代。從歷史來看,這種管理上的人性觀的改變,是企業間競爭的加劇和企業中勞資關係緊張化的要求,迫使管理者不得不改變他們的看法。「社會人」的假設認為人際關係對於激發動機、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是比物質獎勵更為重要的因素。這對於現代企業組織中制定和實行管理制度、決策制度、獎勵制度,既克服平均主義,又增進職工隊伍內部的團結,培養集體凝聚力,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自我實現的人」
自我實現是指人都需要發揮自己的潛力,表現自己的才能;只有當人的潛力充分發揮出來、才能充分表現出來時,人們才會感到最大的滿足。用馬斯洛的話來說:「每個人都必須成為自己所希望的那種人」,「能力要求被運用,只有發揮出來,它才會停止喧鬧。」總之,自我實現的需要就是「人希望越變越完美的慾望,人要實現他所能實現的一切慾望」。
「自我實現的人」這一概念最初由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1908-1970)提出。馬斯洛在他的需要層次論中提出:自我實現是人類需要的最高層次。他認為,最理想的人就是「自我實現的人」。他通過對社會知名人士和一些大學生的調查,認為「自我實現的人」應具有15 種特徵,主要包括:具有敏銳的洞察力,思想高度集中,有創造性,不受環境偶然因素的影響,只跟少數志趣相投的人來往,喜歡獨居等等。馬斯洛也認識到,對多數人來說,自我實現只是作為一個奮鬥的目標,因為受到社會環境的種種束縛,沒有自我實現的條件;真正的自我實現只有極少數人才能達到。
與此相近,美國耶魯大學的組織心理學家阿基里斯教授在《個性和組織》等著作中提出了一種「不成熟—成熟理論」。這個理論認為,人所需要的東西,人所追求的目標,往往決定於他的思想境界。用行為科學的話來說,是決定於他的成熟程度。一個健康的人是從不成熟向成熟發展的。這種成熟是一個自然發展的過程。但真正能達到完全成熟的人,只是極少數,因為環境、管理制度等許多因素限制了人的發展。阿基里斯概括指出:一個人從嬰兒到成人,從不成熟到成熟的轉變過程,主要經歷七個方面變化:(1)從被動到主動(能動性);(2)從依賴到獨立(自主);(3)從只有少量動作到能做多種動作(從辦事方法很少到辦事方法很多);(4)從興趣淺薄到興趣深刻;(5)從目光短淺到目光長遠;(6)從從屬地位到平等地位或優越地位;(7)從缺乏自我意識到有自我意識,能自我控制。這種理論對人們的管理實踐有啟發意義。傳統管理向來不考慮人的成熟度的高低,而總是把人當成不成熟的個體加以對待,這就影響了人們的積極性。因為不同成熟程度的人,其價值觀不同,需求不同。管理者應該根據人的成熟程度,採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並創造條件使人在工作中鍛煉、成長、成熟,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否則人們就會變得憂慮、沮喪,並且將會以違背組織目標的方式行事。
麥格雷戈總結、歸納了馬斯洛、阿基里斯及其他人的類似觀點,在《論企業的人事》一書中作為「X 理論」的對立面提出了「Y 理論」,其要點如下:(1)運用體力和腦力從事工作,正如遊戲和休息一樣自然;一般人並不是天性不喜歡工作的;(2)外來的控制和懲罰的威脅並不是促使人們為實現組織目標而努力的唯一方法。人對自己所參與的目標能實行自我指揮和自我控制;(3)對目標的參與是同獲得成就的報酬直接相關的,這些報酬中最重要的是自我意識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得到滿足,它們可以是為實現組織目標付以努力的直接產物;(4)一般人在適當條件下不但能接受責任、而且會追求責任,逃避責任、缺乏雄心和強調安全,一般是經驗的結果,而不是人的天性;(5)在現代工業生活的條件下,一般人的智慧、潛能只是部分地得到了發揮。
麥格雷戈認為Y 理論的主旨在於強調「個人目標和組織目標的結合」,並認為它能「創造出理想的條件,使組織成員在為企業的成功而貢獻自己力量的同時,也能最好地實現其自己的個人目標。」根據Y 理論,管理當局的主要任務是發揮出職工的潛力,使他們能在為實現組織目標而貢獻力量時,可以達到自己的目標。它是傳統意義上的「目標管理」,但激勵來自人們對組織目標的參與。接受Y 理論關於人性假設的管理人員,不會對工作環境進行組織、控制或嚴密監督。相反,他們會給職工更多的工作自由,鼓勵他們發揮創造性;管理者很少採用外部控制,而是鼓勵自我控制,通過工作本身的挑戰性所引起的滿足來激勵職工,以此幫助職工成熟。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由管理當局應用權力從外部控制的做法,被代之以使人們參與組織目標,並由此使人們認識到這是實現他們自己的目標的最好途徑。
4、「複雜人」
美國管理學家和心理學家埃德加·薛恩考察了上述幾種對人性的假設後指出:人類的最大需求並不可能都是一樣的,而是因人、因時、因地面異的。不可能有純粹的經濟人,也不可能有純粹的社會人或成就人(「自我實現的人」),實際存在的,只是在各種情況下採取不同反應的「複雜人」。於是,他在20 世紀60 年代中期提出了一種新的人性假設——「複雜人」。此後,莫爾斯和洛希在1970 年發表《超Y 理論》,1974年出版《組織及其成員:權變方式》,也提出了這種新的人性的假設。他們認為:長期的研究證明,無論是「經濟人」、「社會人」,還是「自我實現的人」的假設,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都不能適用於一切人。一方面,人是存在著個體差異的,不同的人各方面不一樣;另一方面,同一個人在不同的年齡、時間、地點、環境下,也會有不同的表現。人的需要和潛力,隨著年齡的增長、知識的增加、地位的改變,以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變化而各不相同。因此,人是「複雜人」而不單純是某一種人。
「複雜人」的主要觀點是:(1)人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人們是懷著許多不同的需要加人工作組織的,而且人的需要是隨著人的發展和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每個人的需要各不相同,需要的層次也因人而異;(2)人在同一時期內會有各種需要和動機。它們會發生相互作用並結合為統一的整體,形成錯綜複雜的動機模式;(3)由於工作和生活條件的不斷變化,人會不斷產生新的需要和動機。這就是說,在人生活的某一特定時期,動機模式的形成是內部需要和外界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4)一個人在不同單位或同一單位的不同部門工作,會產生不同的需要。例如,一個人在工作單位可能落落寡歡,但卻在業餘活動或非正式群體中使交往的需要得到滿足;(5)由於人的需要不同、能力各異,對於不同的管理方式會有不同的反應。因此,沒有一套適合於任何時代、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的普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5、「唯物人性論」
唯物人性論並不否認一般的人性,而是將人性看作一個社會範疇、歷史範疇。人的本質不是單一的,也不是純粹的,而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社會關係是隨著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運動而發展變化著的,因而,作為「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的人的本質也是發展變化著的。就是說,隨著社會歷史的前進,社會歷史條件的發展,社會關係的變動,人的本質也相應地發展、變化著。(馬克思《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上冊》,1972年版)唯物人性論認為人是自然和社會發展的產物,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是一個活生生的、現實的、具有自覺能動性的人。馬克思認為人的尊嚴、自由、地位等,是在同別人和社會的關係中實現的。一個人的發展取決於和他直接或間接進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發展。我們既主張社會對個人利益的尊重和滿足,更主張個人對社會盡責任,有所貢獻。他認為人的需要使人追求自己的對象的本質力量,認為在人的行為鏈中,需要是行為、活動的原因,也是行為、活動的結果,整個人類社會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在人的需要和人的行為、活動的相互作用、相互促進中不斷向前發展的。
在現實生活中,人性是人的各種本質屬性交互規定的表現,它不僅有人的自然屬性,也包含人的社會屬性,它是複雜的也是動態的。
二、行為與表現
1、、社會背景
我們每個人都是帶著自己特定的社會生活背景進入社會組織的,如年齡、性別、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構成、工作年限與資歷等。這些方面對說明人的行為有特殊的參照價值,同時也影響和作用於我們的行為方式。
(1)年齡與工作
年齡與行為最為密切。年齡越大行為越老成,年齡小、閱歷短,心狂氣燥,行為乖僻。一般來說,年齡越大越不輕易辭換工作。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年齡越大越不容易找到新的工作:二是在一個機構工作年資越深,升遷、晉級的機會相對越大:三是年事增長,欲求生活安定,闖蕩、創業的精力和心志都有所減退。
一度有人認為:年齡越大,績效越差,因為隨著年齡增長,人的技能特別是力量、速度、敏捷性、協調性都有所減退;而且,長期工作會滋生厭倦情緒,喪失興趣和動機,導致績效下降。然而近來有些研究否定了上述觀點。分析表明:工作績效隨著年齡增長而上升。其原因在於,雖然體力隨年齡有所下降,但實際上許多工作並不需要很快的速度或很強的體力,而是更需要經驗和熟練的技能,於是年資高的人正好彌補了體力的不足。
年齡與工作滿足感呈正相關。然而,這種關係似乎只適用於傳統模式的企業。近來,科技的急速發展改變了許多企業、組織的人事結構和技術結構。在這些現代型企業里,新型技術的要求使某些人的傳統工作技能失去用武之地,老齡員工的工作滿足感自然有所下降。
(2)性別
有些研究表明:男性權力欲較強,對成功的期望較高,而女性則比較容易屈從權力。但這種性別差異對於工作表現來說並不是重要的影響因素。近年來,女性就業越來越普遍,男女性別工作角色的差別越來越模糊,但並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工作績效因男女同工時代的到來而下降。這一點有力地說明性別與工作表現無關。同樣,研究證據還表明,性別與工作滿足感也沒有顯著相關。
許多研究一致表明:女性出勤率明顯低於男性。然而,合乎邏輯的解釋並不在於工作角色本身,而是在於整個社會生活角色的差別。眾所周知,即使在現代社會,女性仍然擔負著傳統的照料家庭的責任,各種家務仍然按傳統方式分派給女性,加之生育和照顧子女,使她們在工作之外還承擔著多重義務,只得從工作中分身。當然,這種現象只限於既往歷史,以後會出現什麼狀況,要看社會的發展。不過,在性別與辭職的關係這一問題上,並沒有明朗的結論。有些研究認為女性辭職率高,而有些研究則認為辭職行為沒有性別差異。看來,這個問題涉及的具體實際情形錯綜複雜,導致理論分歧,故而有待進一步探討。
(3)婚姻狀況對行為的影響
已婚員工的出勤率高,辭職率低,工作滿足感高。相關性研究作出的推測性解釋是:婚姻增強了一個人的責任感,使得一個人賦予穩定的工作更高的價值和重要性。當然,也存在另外的推測性解釋:容易滿足且循規蹈矩的人,本身就可能結婚。目前看來,由於研究只是就相關程度進行推測,我們還不能判定誰是因、誰是果,甚至不能斷定是否有因果關係。
(4)家庭構成
不同的家庭結構,比如,有幾個孩子,撫養幾個老人等,對員工的工作不無影響。一個很明顯的事實是:孩子越多的員工,出勤率越低,尤其是女性職工。然而,在另一方面,研究也一致表明:撫養的人數越多,員工的工作滿足感越高。這可能是人們從自己的工作結果中看到自身的價值所致。撫養人數越多,責任就越重大,工作的意義就越顯得很突出,而一旦通過工作實現了責任,也就越使人獲得滿足。
(5)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是員工工作行為的重要背景:如果其他條件固定不變,那麼工作年限長短對工作績效並沒有什麼影響。這對於論資排輩、按年頭定薪水的做法,無疑是重要的否定。然而,在工作年限與出勤率的關係上,結論是明朗的:工作年限越長,曠工率越低。工作年限幾乎是說明出勤率與工時損失量的最重要的因素。類似的是,工作年限與辭職行為也呈負相關:工作年頭越長,越不太可能辭職。這同樣也是解釋辭職行為的最重要因素。鑒於這種關係,我們可以從一個人工作的年限來推斷他以後工作變動的可能性。
2、能力
每個健全的人都有自己的獨到能力。能力是從事各種活動、適應生存所必需且影響活動效果的心理特徵的總和。包括智力、體力、知識和技能。
(1)智力
也稱為智能,指從事心智活動的能力,包括基本常識的掌握、理解能力、算術能力、概括能力、語文能力、記憶力,以及其他有關活動操作和空間認知的能力。不同的工作對智能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工作性質與員工的能力之間找到最佳配置,便能達到最高的工作績效和人事潛能。把較高能力的員工安置在對能力需求較低的職位,會挫傷人的積極性,使人喪失動機、興趣,結果既浪費人才,又降低工作績效。反之,在高能力要求的職位上安置低能者,既不能保證工作的完成,又使人遭受挫折,使之體驗到無能和自卑。另外,能力是提職、晉級的依據之一。把稱職的人提拔到合適的崗位,是充分利用組織人事資源,提高生產率的明智之舉。具體說來,組織領導需要有較高的語言能力;會計需要很好的算術能力;市場調研員則需要出色的歸納、推理能力,以作出市場預測。一般說來,越是處於組織中較高層次的職位,越需要職員具備較高的智力和語言能力。對於有些例行性、常規性很強的工作,並不需要很高的智力、判斷力,這種情況下,工作績效與智商IQ 的高低無太大關係。
(2)體力
包括精力、體力、肢體靈活性、軀體平衡性等。
(3)知識和技能
知識是概括化的經驗系統,技能是概括化的行為模式,而能力則是概括化的心理特徵。能力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定型,但知識和技能卻可以不斷積累。這對於組織管理有重要的啟示。儘管人的能力有限,有高低大小之分,但人卻可以不斷學習而獲得新的知識和技能。在科學技術、生產水平不斷發展的現代社會,不斷提高組織、企業的整體文化技術素質,是保證組織生存發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3、氣質
古希臘名醫希波克拉底認為人體內有四種體液,即血液,粘液,黃膽汁,黑膽汁。哪種體液佔主導成分,便形成哪種氣質。氣質是由神經活動特點決定的心理活動的動力和時間方面的特性。故而有四種氣質類型,每種氣質都有其對應的行為風格。雖然四種體液比例的概念並不合乎現代醫學的認識,但以這種象徵性的名義產生的對人的分類,卻有合理性:
多血質(血液):活潑,敏感,樂觀,適應性強;粘液質(粘液):遲緩,反應淡漠,耐受性強;膽汁質(黃膽汁):衝動,暴躁,興奮,反應強;抑鬱質(黑膽汁):抑鬱,脆弱,孤僻,體驗性強。
巴甫洛夫用神經活動的興奮性、抑制性的「強度」以及這兩種過程之間的「平衡性」和轉換的「靈活性」,說明了四種氣質類型,它們正好對應於多血質、粘液質、膽汁質、抑鬱質。
活潑型:強、平衡、靈活——多血質;安靜型:強、平衡、不靈活——粘液質;衝動型:強、不平衡——膽汁質;弱型:弱——抑鬱質。
實際上大多數人是不同類型的混合,或介於某些類型之間。而且,每種氣質有積極與消極兩個方面。多血質的人機敏靈活,適應性強,但興趣易轉移,耐力差;衝動型的人冒失,但熱情直爽,爆發力強;抑鬱質者耐受力差,易疲勞,但謹慎細緻,觀察力敏銳。總之,氣質並不決定一個人的社會價值,故無好壞之分。每種氣質都有相適應的一些工作,在社會生活中都有自己的位置和角色。這對於組織的人事安排有參考價值。
4、性格
性格是人對客觀事物的相對穩定的態度體系和習慣化了的行為方式。性格是對行為具有最重要的影響的心理品質之一。從某種角度講,能力決定人的活動水平、效果,性格則決定人的行為的選擇和方向。性格是心理系統的動態組合,是個體適應外部環境的獨特形式。
(1)遺傳
遺傳以間接的方式潛在地影響性格的形成。遺傳奠定了性格賴以生成的物質基礎。遺傳確定了一個人的神經、體液、骨骼肌肉等系統的器質性特徵,這些方面影響了人的體格、體質、力量、耐力、速度、靈活性等氣質性品質,進而影響了一個對刺激的反應模式,而這些內容恰恰是構成性格的心理基礎。
(2)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對性格起著塑造作用,包括:家庭教育方式、習慣,文化教育背景,生活環境,社會經濟基礎,人際關係及群體規範,以及個人體驗。文化的作用尤其重要。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倫理原則、態度與價值觀,確立不同的行為規範,從而制約著人的態度體系和行為方式。在不同教育體系灌輸下,日本人看重家庭、人際協調和團隊合作,而美國人傾向於富有野心和攻擊性。甚至出生排行對性格也有影響。出於不同的排行次序,接受到不同的家庭及社會環境的待遇,反映出不同的性格特徵。研究表明:排行第一的孩子較容易精神分裂,較容易感受到社會壓力,依賴性較強,他們對世界的秩序與理性較敏感,比較在乎別人的接納與排斥,比較循規蹈矩,遵從權威制定的規則,較富於雄心和勤奮精神,較善於合作,易內疚與焦慮。
(3)情境
性格雖是遺傳和環境合成的,但具體的態度和行為模式的表現,卻是由具體情境所引發。性格是相對穩定的,但這不是說它以刻板不變的方式保持唯一的形態,而是指在不同情景中隨條件改變而採取不同的態度與行為反應方式,從而維繫性格的本質特徵。比如,兩國交戰,對己方要誠實,對敵方則可能要「說謊」;又比如,一個人工作時很嚴肅、謹慎,而閑暇娛樂時,卻非常活潑、隨意。這並不是說一個人的性格在時刻變化著;這種「事隨境遷」的做法,恰恰符合本質意義上的恆定性。這就是性格的情境性變式的含義。換句話說,所謂性格的穩定性,並不是狹義上的時間和空間(情境)上的一致性,而是指它在性質上不變,而這種性質的不變性正是通過對不同情境作出不同反應而實現的。
(4)性格取向
性格是個複雜的事物,很難用三言兩語講清楚。但是存在一些有代表性的特徵能夠說明人們的部分行為,並且可以做出合理的預測。
①控制:認為自己是自身命運主宰的人,是內控型的人;認為自己受命運擺布,由上天安排的人,是外控型的人。外控型的人更容易對自己的工作不滿,出勤率差,對工作的投入相對較低。據分析,可能的原因是:外控型的人認為自己對於組織的業績沒有什麼影響力,從而與組織產生心理距離。在同樣情況下,內控型的人則傾向於把組織的成績歸因於自己的作為,故而易產生較高投入。然而,如果組織業績不佳,內控者會責備自己。更有趣的是,內控者認為身體是否健康是由個人控制的,因而通常他們的健康習慣較好,也就不易生病,曠工現象也就較少。至於辭職行為,似乎與內控型無明顯關係。一方面,內控者傾向於採取積極行動改變不滿的現狀,故易辭職,另謀高就;但另一方面,內控者表現較出色,容易得到精神上的滿足。這兩方面達成動態平衡。內控者的工作表現,一般比較出色。但這也因具體的工作性質而定。比較而言,內控者在決策前往往積極搜集信息,這為最佳決策奠定基礎,他們較容易被成就所激勵,尤其是他們控制環境的慾望較強。而外控者則較順從,循規蹈矩。因此,內控者較適合擔任複雜性較高的工作,如管理性和專業性工作,因為這些工作需要較高的處理信息和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此外,內控者更適合從事開創性的和行為不受約束的工作,而外控者則較適合從事常規化的、按規行事的工作。
②成就感:是人對成就的需要強度,或者人對自身成就所確立的目標。普遍認為:成就感強的人會不懈地努力克服困難,追求更佳的工作業績。但同時他們會把成功歸因於自己的努力。因此,他們樂於尋找這樣的機遇:既接受挑戰,但又不過於艱難而無法成功,他們需要從這成功中看到自身的價值。這就意味著,他們喜歡難度適中的工作。工作太簡單,缺乏挑戰,顯不出自身價值,體驗不到成就感;工作太難,成功的可能性大小,無法看到自身價值,甚至會顯得無能。由此可知,對於成就感強的人,任務難度適中、能迅速看到績效、允許員工自己控制工作和判定成果的工作比較適宜,如推銷工作、管理工作等。而生產流水線的機械性工作、站櫃檯的工作則對這些人不適宜。當然,這裡只是論及成就需要與工作的關係,成就需要的高低不等於工作表現的好壞。
③權威和權術:信奉權威的人認為,在組織中應該存在等級與權力的差別。極端權威主義者思想僵化,愛評判人的是非,以權力作為行事處世的準則,有奉承上級、欺壓下級的傾向。應當把權威主義性格看作為一種維量。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權威意識。權威主義意識較強的人,不適合那些需要關心他人感受、反應機敏、具有較高變通性的工作;但對於高度結構化的工作,以遵從命令行事而決定績效的工作,他們往往能幹得很出色。
權術:信奉權術的人總是對如何獲得權力和操縱權力津津樂道。具有較高權術主義傾向的人行事獨斷,在感情上與他人保持一定距離,為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權術主義意向不同,對工作績效有不同的影響。權術主義意識較強的人,喜好控制事物,樂於影響別人而不是被別人影響,總試圖說服別人遵從自己的意志。有研究表明,在以下情境中,高權術主義傾向的人有出色的表現:①面對面交往而非間接溝通時;②情境中的規則或限制較少從而可視具體情況自由發揮時;③無需感情投入或調劑時。
如何判斷權術主義傾向較強的員工。取決於具體工作的性質,特別是對工作績效的評估是否有道德方面的標準。對於需要談判技巧的工作,只要求效果而不論手段的工作,運用權術當然會取得很好的收效。但如果必須考慮方式方法,考慮工作中的倫理問題,或者必須嚴格遵從絕對的工作標準而無變通可言的話,權術主義則很難行得通。
④冒險:冒險心理是指一個人不顧危險,不計後果,為滿足自己的需要或達到某種目標而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冒險心理大都是由人的好奇心理、探索心理、求成心理和固執心理發展而成的。冒險心理並不完全是消極的,如果引導得當,冒險心理可以促使人們去排除困難,爭取勝利。事實上,我們每個人的一生都是在求穩和冒險之間艱難的掙扎著。有研究表明,敢於冒險的人大多心理素質極高。比如,他們在定向方面有極高的能力,有著強烈的外傾性格特徵,抽象思維能力高於平均指數,思維縝密,智商較高,等等。表面說來,管理者似乎都不希望自己的員工冒風險,但風險性格的確有很大的個體差異,而且究竟是否有利於工作,要看工作的性質。比如,證券代理商的股票操盤工作,高風險的人比較適合,因為需要迅速作出決斷;而審計會計工作,無疑保守性格的人比較穩妥。
5、學習改變行為
學習就是獲得知識,形成技能,培養聰明才智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學、思、習、行的總稱。也有人說「學習是通過練習而發生的行為上的改變或改變的潛能」。實際上,行為改變是學習的結果。當行為已改變,學習即完成。
(1)學習理論
①最早形成的是巴甫洛夫的「經典條件學習」。巴甫洛夫發現:以分泌唾液的反應為例,當條件刺激(與反應無關的事件,如鈴聲)和非條件刺激(必定可引起反應的刺激,如食物)以一定方式反覆聯結時,發生了學習,即條件刺激逐漸取得非條件刺激的特性,並最終可代替非條件刺激,單獨引起條件反應。通過這樣的學習,許多條件刺激都可以取代非條件刺激,形成豐富的聯結,獲得新的行為。這就是經典學習的價值。不過,這種學習是被動的,只有刺激條件存在時,我們才以某種方式作出反應。這種刻板性的學習方式對於解釋複雜的社會行為,無能為力。
②斯金納(1904—1990)提出了「操作條件學習」。斯金納把行為分成兩類:一類是應答性行為,這是由已知的刺激引起的反應;另一類是操作性行為,是有機體自身發出的反應,與任何已知刺激物無關。與這兩類行為相應,斯金納把條件反射也分為兩類。與應答性行為相應的是應答性反射,稱為S(刺激)型(Simulation);與操作性行為相應的是操作性反射,稱為R(反應)型(Reaction)。S型條件反射是強化與刺激直接關聯,R型條件反射是強化與反應直接關聯。斯金納認為,人類行為主要是由操作性反射構成的操作性行為,操作性行為是作用於環境而產生結果的行為。在學習情境中,操作性行為更有代表性。斯金納很重視R型條件反射,因為這種反射可以塑造新行為,在學習過程中尤為重要。他認為:行為若能帶來愉快的結果,這種結果就會反過來強化行為,增加該行為出現的頻率。人們可以通過行為的結果來了解行為本身,它的價值、意義、合理性,從而排除不需要的,保留和改進所需要的。這裡的所謂行為是操作行為,它是自願性的或習慣的。這就使操作學習更靈活、更主動,其動力來源於行為本身,行為結果對學習提供了強化作用。這種學習對塑造行為很有價值。比如,如果良好行為之後能立即得到獎勵,這一獎勵就作為行為的結果起到對行為的強化作用,從而起到很好的效果。實際上,獎勵制度就是以操作條件為依據的。人們如果了解到工作行為能導致高獎金報酬的結果,便會努力投入以獲得這一結果。
③「社會學習理論」的代表人物是美國心理學家阿爾伯特·班杜拉。他認為人類行為的習得或行為的形成,不僅可以通過反應的結果進行學習,也可以通過榜樣的示範進行學習,而後者是人類學習的主要方式。這一理論的主要特點有三:一是強調行為是內部因素和外部影響之間複雜相互作用的產物。理論的焦點集中於認知過程對學習的影響,強調行為受認知的調節和自我調節;二是既承認直接經驗的學習,更強調觀察學習的重要性。認為許多行為模式都是通過觀察別人的行為及後果而學來的,特彆強調模式對激發特定行為的重要性;三是注意到了三種強化因素(外部強化、替代強化和自我強化)對學習的影響。尤其強調替代強化和自我強化的重要作用。參見"觀察學習理論"。
④協作學習是一種通過小組或團隊的形式進行學習的一種策略。小組成員的協同工作是實現學習目標的有機組成部分。小組協作活動中的個體可以將其在學習過程中探索、發現的信息和學習材料與小組中的其他成員共享,甚至可以同組織全體共享。在此過程中,個體之間為了達到小組學習目標,可以採用對話、商討、爭論等形式對問題進行充分論證,以期獲得達到學習目標的最佳途徑。學習中的協作活動有利於發展個體的思維能力,增強個體之間的溝通能力以及對個體之間差異的包容能力。此外,協作學習對提高學習業績、形成批判性思維與創新性思維、對待學習和學習環境的樂觀態度、小組個體之間及其與社會成員的交流溝通能力、自尊心與個體間相互尊重關係的處理等都有明顯的積極作用。
協作學習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七種,分別是競爭、辯論、合作、問題解決、夥伴、設計和角色扮演。
(2)行為塑造
塑造是一種行為學手段,通過對目標行為的一系列連續趨近動作進行強化,用來培養一個人目前尚未做出的目標行為的能力。最終達到個體經常做出這種目標行為的目的。或者說是「採用有規律的、循序漸進的方式引導出所需要的行為並使之固定化的過程」。在斯金納看來,人和動物並沒有兩樣,在人的各種行為中,哪些行為會得以保持,哪些行為最終會消失,都取決於這些行為的後果,取決於人們做出這些行為之後是受到了獎勵還是懲罰。因此,培養人們的行為習慣只需要不斷的應用獎勵和懲罰來進行控制就足夠了。在行為塑造過程中,實驗者首先觀察被試的全部行為反應,然後對其中的部分行為反應進行獎勵,忽視其中那些實驗者不希望保留的行為反應,通過不斷的獎勵、強化而塑造出一種基本上是全新的行為模式。
管理行為塑造:準確識別所要塑造的行為;確信期望的行為不超出員工的能力之外;報酬不僅為員工所看重而且應有足夠數量;明確想要的行為與報酬; 儘可能使用正強化;只在特殊情況下針對具體行為使用懲罰; 對於微不足道的不良行為通過忽視使其自然消退; 使用塑造程序開發正確的複雜行為;盡量縮短正確反應與強化之間的時間間隔;提供高頻率的強化或者選擇可變程序。
行為塑造是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因為這時員工要作出合乎理想的行為很難;如果只有滿足標準才給予獎勵,則獎勵很難奏效,因為獎勵本身太渺茫。這時就要進行行為塑造,即主動地、循序地引導所需要的行為。比如,假設要求產量翻一番,如果要等到翻番才給獎勵,對生產行為沒有激勵作用,因為太遙遠了。應當在員工每向目標邁進一點時,都給一定的獎勵,如產量每提高一成便給予獎勵。這樣,員工隨時在點滴的努力中都發現有價值的效果,便獲得激勵。作出更大的努力。這也就成功地引發了他們合乎最終目標的行為。
三、激勵:需要、動機與組織目標
關於激勵,前哲們從不同角度給我們做了描述:艾金森認為,激勵就是直接影響方向、活力和行為持久性;茲德克和布拉德認為,激勵是朝著某個特定目標行動的傾向;蓋樂曼博士認為,激勵就是引導人們的行動目標,並強化這種行動;耶魯大學教授維克多·沃魯姆認為,激勵就是對個人及組織的行為進行控制的過程;管理大家羅賓斯認為,激勵是一種意願,是個體為了滿足自身的某些需要,通過高水平的努力,來實現組織目標的意願。
檢視上述觀點,我們發現,激勵包括三個關鍵因素:需要、動機和組織目標。
1、動機
按照心理學的說法,動機是由一種目標或對象所引導、激發和維持的個體活動的內在心理過程或內部動力。動機是一種內部心理過程,而不是心理活動的結果。從管理學角度講,動機是人從事某種活動、為某一目標付出努力的意願,這種意願取決於目標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的需要。在這裡我們把範圍相應地縮小,主要關心組織目標、員工的努力、員工的需要這三者之間的關係。努力程度實際上就反映了動機的強度。而一個人的努力程度可以從他的工作績效中反映出來。但是,只有努力的方向是朝著組織的目標,才能取得相應的績效。因此,激勵動機實際上就是一個通過滿足員工的需要而使其努力工作、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 激勵員工動機就是要設法使他們看到需要與組織目標之間的關係,使他們處於這樣一種緊張狀態,他們在這種壓力下所付出的努力不僅滿足個人需要,同時也通過完成一定工作績效而實現組織目標。
動機的表現形式有很多種:根據動機的性質,可以分為生理性動機和社會性動機。生理性動機有:飢餓、渴、性、睡眠。社會性動機有:興趣、成就動機、權力動機、交往動機;從表現的程度差異上看可表現為興趣、意圖、願望、信念和理想等;從表現的可信度差異上看可分為真實動機和偽裝動機;根據動機的意識水平分為有意識動機和無意識動機;根據動機的來源,可以分外在動機和內在動機;從物質還是非物質方面,可分為物質性動機和非物質性動機。
(1)物質性動機:工資、獎金、各種福利、養老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帶薪假期等,都屬於物質性動機。這些動機能夠吸引有競爭力的員工,減少人員的流動,提高組織的士氣和績效。例如在瑪麗.凱化妝品公司,公司通過提供像凱迪拉克車、珍珠項鏈和鑽石珠寶等有誘惑力物質獎勵,激發員工的物質性動機。
(2)非物質性動機:非物質性動機能夠為員工提供個人發展和成就的機會,也被稱為個人動機。研究表明,這種動機對員工的工作績效能夠產生顯著的影響。例如,升遷的機會、工作中的挑戰性和成就感等都是非物質性動機。
2、需要與激勵
所謂需要是指當缺乏或期待某種結果而產生的心理狀態,包括對食物、水、空氣等物質需要及對歸屬、愛等的社會需要。或者說需要是有機體內部的一種不平衡狀態,它表現在有機體對內部環境或外部生活條件的一種穩定的要求,並成為有機體活動的源泉。需要未能滿足的狀態,會產生一種驅動人採取行動滿足需要的壓力,這種壓力只有在達到目標、滿足需要時才會緩解或消除。在心理學中,需要是指特定的結果具有吸引力的某種心理狀態。
(1)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
馬斯洛最早提出需要層次理論,這個理論認為,人的動機可劃分為五個層次:
生理需求——包括食物、水、掩蔽所、性等身體需要,在一切需要中,生理需要是最基本、優先的,當一個人什麼也沒有時,首先要求滿足的就是生理需要;
安全需要——保障身心免受傷害,包括人身安全、就業保障、工作和生活的環境安全、經濟保障等的需求。當一個人生活或工作在驚恐和不安之中時,其積極性是很難調動起來的;
愛的需要——包括感情、歸屬、被接納、友誼等需要,是指人希望獲得友誼和愛情及歸屬的需要,希望得到別人的關心和愛護,希望成為社會的一員,在他所處的群體中佔有一個位置,否則就會鬱鬱寡歡;
尊嚴需要——包括內在的尊重如自尊心、自主權、成就感等需要與外在的尊重如地位、認同、受重視等需要。希望自己保持自尊和自重,並獲得別人的尊敬,得到別人的高度評價。這種需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那種要求力量、成就、信心、自由和獨立的願望;另一類是要求名譽和威信(別人對自己的尊敬和尊重)、表揚、注意、重視和讚賞的願望。每一個人都有一定的自尊心,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就會使人感到自信、有價值、有力量、有能力並適於生存,對世界有用而必需;若得不到滿足,就會產生自卑感、軟弱無能感,從而導致情緒沮喪,失去自信心;
自我實現需要——包括個人成長、發揮個人潛能、實現個人理想的需要。這是最高層次的需要,是指最大限度的發揮個人的潛能,成為自己所期望的人。也就是說,一個人能夠做什麼,他就必須要做什麼,這樣才能最終感到愉快。當人的其它需要得到基本滿足以後,就會產生自我實現的需要,它會產生巨大的動力,使人努力儘可能地去實現自己的願望。
這五種需要層次越來越高級,當下一級需要在相當程度上得到滿足時,上一級需要便成為人追求的目標。按照這個理論,如果要想激勵一個人的動機,就要知道他現在正在追求哪一個層次的需要,設法為這一需要或其上一級需要的滿足提供條件。如果一個員工正發愁住房問題,提供住宅可能就是最好的激勵手段;如果一個員工在原工作單位人際關係不好,得不到上司重用,在這裡協調人際關係、給予重視、重用,就會有很好的激勵作用。
需要還可大致分為兩大類:前三個層次為基本需要,後兩個層次為高級需要,因為前三者的滿足主要靠外部條件或因素,而後兩者的滿足主要靠內在因素。
馬斯洛的理論曾經受到業界的認可,因其合乎人的直覺經驗,易於理解。但是,實證研究並不認為這一理論有效,不支持五種層次的階梯關係,不認為某種層次需要得到滿足後就不再有激勵作用,也不認為只有當低級需要都得到滿足後高一級需要才能具有激勵作用。
(2)X 理論與Y 理論
麥格雷戈總結概括出X 理論與Y 理論。X 理論把人看作為天生懶惰的,只是追求物質滿足,不負責任,無志向,要強迫他們工作。很長一個時期管理者就是這樣看待員工的;Y 理論認為工作也是人們的一種需要,能自我監督和控制,能主動承擔責任,具有創新能力。X 理論是把人看作經濟人,注重人的物質需要的滿足,相當於需要層次理論中的基本需要;Y 理論則把人看作社會人,注意人的精神需要的滿足,相當於需要層次中的高級需要。在麥格雷戈自己看來,Y 理論是比X 理論更合理、更好的理論。然而,這兩種理論都有其片面性,其有效性都很有限,它們都只是針對特定情境而言的。
(3)激勵——保健理論
美國行為科學專家弗雷德里克·赫茲伯格在研究「人們究竟想從工作中得到些什麼」時提出了「激勵——保健理論」。赫茲伯格指出,人們對工作滿意與不滿並不是或此或彼、二者擇一的關係。那些令人不滿的因素雖然被去除,並不一定會令人滿意。而一些令人滿意的因素即使不存在,也不一定就使人不滿。換句話說,滿意的反面是沒有滿意,不滿的反面是沒有不滿。赫茲伯格分析發現:成就感、別人的認同、工作、職責、進步、個人成長等因素同工作滿足有關,被稱為激勵因子,具備這些因素,可以令人滿足,但不具備這些因素,也不致令人不滿;組織政策、管理者的行政措施、督導方式、人際關係、工作條件與環境、勞動報酬等因素與工作中的不滿有關,被稱為保健因子,這些因素解決不當會導致不滿,但即使解決好了,至多也只是沒有不滿而已。
赫茲伯格區別出了兩種因素,告訴人們,讓人滿意和防止人不滿是兩回事,需要從兩方面入手。提供保健因子,只能防止牢騷,消除不滿,卻不一定能激勵員工。要想激勵員工,就必須強調成就感、認同感、工作本身的價值、責任感以及個人成長。
赫茲伯格的研究同樣招致一些人的批評:①赫茲伯格的研究方法有問題。他只考慮各種情境,但沒有考慮人的歸因方式。人在工作順利時往往做個人歸因,而在不順利時,則做情境歸因;②測量滿足感的尺度不夠嚴謹。有時,人們可能只是不滿意工作中的某一部分,但對整個工作還是可以接受的;③即便這一理論有一定效度,基本上也是用來解釋工作滿足感的,不是真正的激勵理論;④赫茲伯格認為工作滿足與生產率有關,但在他的研究中並沒有探討生產率。
(4)三種核心需要(ERG 理論)
耶魯大學克雷頓·奧德弗爾對馬斯洛的需要理論進行了修正,提出的三種核心需要:①生存需要,指維持生存的物質條件,相當於馬斯洛的生理與安全需要;②關係需要,指人維持重要人際關係的慾望,相當於馬斯洛的愛和尊嚴的需要;③成長需要,指追求自我發展的慾望,相當於馬斯洛的自尊與自我實現需要。
ERG 理論並非是把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的簡化,其特點在於:各種需要可以同時具有激勵作用;如果較高層次需要不能得到滿足的話,對滿足較低層次需要的慾望就會加強。比較起來,ERG理論要靈活變通得多,而不是像馬斯洛那樣僵化地對待各種層次的需要。人們可以同時去追求各種層次的需要,或者,在某些限制下,在各種需要之間進行轉化。比如說,假如一份工作對人很有挑戰性、吸引力,人能從工作本身中得到快感,也許他能夠不太在乎薪水高低;但如果他從工作中得不到任何快樂,沒有任何新鮮感、挑戰性,他可能就會更在乎物質報酬,以此得到平衡,而不是被馬斯洛的僵化的層次階梯束縛住手腳,否則,人成了環境的犧牲品。ERG 理論在這裡蘊含了一個「挫折一退化」維度:在高層需要得不到滿足時,轉入低層需要,而不是停頓於原來的層次。ERG 理論的變通性尤其有助於說明文化、個體、環境背景的差異。並不是對所有的文化、所有的人都像馬斯洛那樣安排需要的層次。比如日本人、西班牙人就把社交需要排在生理需要前面。而馬斯洛的固定的層次模式則與這種文化變體無法相容。
(5)三重需要理論
美國人戴衛·麥克里蘭提出了「三重需要理論」(也稱「成就需要理論」),認為人有三種重要的需要:①成就需要——追求優越感的驅動力,或者在某種標準下追求成就感、尋求成功的慾望;②權力需要——促使別人順從自己意志的慾望;③親和需要——尋求與別人建立友善且親近的人際關係的慾望。
不同的人成就需要不同,其行為、處事的方式就會不同。有的人寧願在只有10%的機率下去爭取8000 元的工作機會,而不甘心在有100%的把握下去得到800元的作機會,這是因為人的追求不同。研究表明,成就需要的高低與工作績效之間有很高的相關性。成就需要較強的人有四個共性:一是選擇適度的風險。他們追求的並不是無限的高目標,而是現實的成就;他們既不甘去做那些過於輕鬆、簡單而無大價值的事,也不願冒太大風險去做不太可能做到的事,因為那樣就不可能體驗到成就感。因此,當把那種既不是簡單得唾手可得、又沒有難到無法企及的事,安排給這種成就感較高的人,往往會使他們發揮出較好的生產力;二是有較強的責任感。他們並不僅僅把工作看作是為組織貢獻,而且希望從工作中實現和體現出個人價值,因此他們對工作有較高的投入。責任心和進取意識使高成就需要的人往往在開創性工作中有出色表現,善於自己創業,在大企業中領導自成系統的部門或是擔當各種業務性職位。三是希望能夠及時得到工作信息反饋,看到自己工作的績效和評價,因為這是產生成就感的重要方式。因此對這樣的人安排績效比較明顯、具有公開的影響力的工作尤為適合。四是對他人影響不夠。這些人往往只對自己的工作績效感興趣,並不關心如何影響別人去做好工作。他們自己可以幹得很出色,但不一定能使別人也幹得出色。因此,他們可以是好職員、業務員,但不見得能做一個好經理。換言之,他們能管理自己,但未必能管理好別人,或者他們根本不願意管理別人。
不同的人對權力的渴望程度也不一樣。權力需要較高的人喜歡支配、影響別人,喜歡對人「發號施令」,對爭取地位與影響力十分重視,此外這些人也喜歡具有競爭性和能體現較高地位的場合或情境。這樣的人可能會追求出色的成績,因為這樣才能與他們所具有的或所渴望的地位或權力相稱。研究表明,傑出的經理們往往都有較高的權力慾望。而且,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在組織中,一個人的地位越高,其權力需要也越強,就越希望得到更高的職位。實際上,高權力欲是高管理效能的一個條件,甚至是必要的條件。
親和需要是人渴望建立融洽、友善的人際關係的願望。這種需要較強烈的人往往重視來自別人的接受、喜歡,追求友誼、合作。這樣的人在組織中容易形成良好的人際關係,容易對其施加影響,因而往往在組織中充當被管理的角色。因此,不難理解,許多出色的經理在親和性方面的需要水平相對較低。
(6)內因外因相結合:認知評價理論
傳統理論認為,內在動機因素如成就感、職責、勝任工作所產生的愉快,同外在動機因素如薪水、晉級、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是彼此相獨立的。也就是說,此一類因素的變化並不會影響彼一類因素。而認知評價理論認為,雖然人們可以分別被內在、外在因素激勵,但這兩個因素並不是毫無影響的。當對某種工作結果進行外部獎勵時,那種因喜歡做這種工作而產生的內在激勵作用便會降低,因為這會使人們感到他們不是自覺的人,是為了外部因素而工作,為了獎勵而工作,覺得自己喪失了對自身行為的控制。這一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在組織中對出色的工作績效進行獎勵有時反而會使工作動機降低。
一般管理理論認為各種外在獎勵應依工作績效而定,才會有真正的動機激勵作用。但認知評價理論認為,這樣反而只會降低員工的內在動機,使他們不再從工作本身尋找意義,而是向「錢」看。假如這一理論是對的,那麼,獎勵方式就不應依據或不應僅僅依據工作績效而定,而是要具體衡量員工的工作動機,了解他們主要是受外部因素驅使還是由內在因素驅使。這對組織中的獎勵制度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3、目標設置
20世紀60年代後期,愛德溫·洛克提出了目標設置理論。眾多研究表明,當一個工作具有明確的目標時,它具有較大的激勵作用。愛德溫·洛克指出,目標使人們知道他們要完成什麼工作,以及必須付出多大努力才能完成。這種目標的明確性能提高績效,尤其是當目標相對較困難但又可以實現時,能比簡單的目標更能導致較高的績效。簡單地說,明確的目標本身就具有激勵作用。這是因為人有希望了解自己行為的結果和目的的認知傾向,這種了解能減少行為的盲動,提高行為的自我控制。同樣的道理,如果在工作中及時給予反饋,使人了解進展,了解行為的效率,也具有激勵作用,提高工作績效。
目標設置理論建議在組織管理中採取目標明確化,而不是簡單地告訴員工「請盡你的最大努力去做」,同時在工作中應及時給予反饋,說明與目標的距離。更進一步說,對於某些工作,如果能讓員工參與目標的設置而不是僅由管理人員規定,可增強目標的合理性、可接受性,增加員工對目標的認同,因而會產生更大的激勵作用,提高工作績效。對於那些難度較大的工作任務,尤其是如此。當然,並不是任何工作都適於讓員工參與設置。另外,也還沒有研究證明目標明確化可提高員工的工作滿足感。
4、行為強化
有眾多行為主義學者研究認為,行為的結果對行為本身有強化作用,是行為的主要驅動因素。當人們做出某種行為後,若看到所希望的結果,這種結果就會成為控制行為的強化物,增加剛才的行為。比如某人少量投資股票市場,短期內獲得超過預期的利潤後,他會籌措更多的資金投放到股票市場。強化理論並不考慮人的內在心態,而是注重行為及其結果,認為人是在學習、了解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由於行為的結果的確對行為有強大的控制作用,這一理論對於解釋行為很有幫助。但是,客觀地講,強化理論並不是地道的動機激勵理論,因為它忽視人的內在心理狀態,動機概念本身不存在了,也就談不上什麼激勵了。
儘管強化作用對行為頗有影響力,但卻不是行為的唯一控制因素。在有些情況下,行為結果喪失其行為強化力。比如,雖然你工作得很努力,績效很出色,但卻受到同事的嫉妒、疏遠、排擠,這時你反而會降低努力水平。在這種情況下,用內在心態、公平感、人際期望等因素比用行為結果的強化作用更能作出合理的解釋。
5、平等的力量
在一個團體中,對成員賦予的責任、職權,給予的薪水、待遇,晉陞、提拔的速度等因素所造成的公平性,對激勵員工的工作起著重要的作用。在漢語中,公正、公平、正義的意義很相近,但還是有區別的。公正常被用來評判行動的是非功過,公平則用於評判經濟交易,而正義則用於評判倫理道德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基本規範。公平指競爭結果的平等,而公正則指競爭過程的平等。
美國行為科學家亞當斯在1962年與羅森鮑姆合著的《工人關於工資不公平的內心衝突同其生產率的關係》、1964年與雅各布森合著的《工資不公平對工作質量的影響》、1965年《社會交換中的不公平》等著作中提出了「公平理論」,又稱「社會比較理論」。他認為,當一個人做出了成績並取得了報酬以後,他不僅關心自己所得報酬的絕對量,而且關心自己所得報酬的相對量。因此,他要進行種種比較來確定自己所獲報酬是否合理,比較的結果將直接影響今後工作的積極性。比較有橫比和縱比。
公平的縱向比較:(1)組織內自我比較。在同一組織中把自己現在和過去的工作和待遇進行比較。如果現在你付出更大的努力,取得了更大的績效,但並沒有得到更大回報,你會覺得不公平;(2)組織外自我比較。把自己在不同組織中的工作和待遇進行比較。如果你在這個組織中付出了比在從前組織中更大的努力,但並沒有更大的回報,你會覺得不公平。這兩種比較都是針對不同時期的自己進行的。
公平的橫向比較,這是把自己的工作和回報與同一時間其他人的工作和報償相比較,包括:(1)組織內他比,與本組織內其他人的工作和報償相比。如果你與同事花的努力一樣多,績效同樣好,但你得到的報償(薪水或獎金)比別人少,或者晉陞得慢、機會少,你就會覺得不公平;(2)組織外他比,與其他組織中的人比較。如果另一個人在另一個組織中和你同樣能幹,成績相當,但你在這個組織中得到的卻較少,你也會覺得不公平。
不公平會挫傷任何一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包括組織中的主要領導人在內。因此,如果不恰當地運用薪水、獎金、晉陞等手段,不但不會收到激勵效果,反而會打擊積極性,降低生產率。當然,不同的人對同樣的情形會有不同的公平性判斷。一般說來,薪資水準、教育水平較高的員工,視野較開闊,依據的信息比較全面,常常以他人為比較對象,而薪資、教育水平較低的員工則常常做自我比較。
從公平理論來看,人們不僅關心自己的絕對報酬,而且關心自己和他人在工作和報酬上的相對關係。當人們在依據自己的能力、努力、經驗、教育背景來衡量自己的薪水、職位、晉陞速度等方面時,若感到不公平,就會產生不平衡的心理緊張感,並會採取措施恢復平衡,實現公平。通常說來,在人感到不公平時會有如下幾種表現:改變自己的努力水平(不要太賣力);改變自己得到的報償(如果是按件計酬,可增加產量卻降低質量);歪曲自己的認知(我想我現在是很勤快的);歪曲對他人的認知(可能他比我原先想像的要好一些);改變參考對象(雖然比不上張三,可比李四還是強些;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改變眼前的工作(辭職)。
針對不公平的薪酬,公平理論提出四種假設:(1)在按時計酬的情況下,過度報償的員工會比待遇公平的員工績效更好,他們提高產量和質量,使自己多付出一些;(2)在按件計酬的情況下,過度報償的員工會比待遇公平的員工減少產量,但同時提高質量(為了趨於公平,過度報償的人本可以從數量和質量上補償,但由於是計件制,提高數量反而會更加拉大差距,故此選擇提高質量);(3)在按時計酬制下,報酬偏低的員工會降低產量或質量;(4)在按件計酬制下,報酬偏低的員工會提高產量,但同時降低質量。
許多研究都證實了上述四種假設,說明它們反映了相當普遍的現象。不過也有一些方面需要補充,一是過度報償造成的不公平不如過低報償帶來的不公平對行為的影響大。人們會對過度報償採取合理化,從而更能忍受這種不公平。二是不同的人對公平的看法、敏感性、承受性並不一樣。那些道德意識較成熟、發達的人恰恰是公平理論的訴諸對象。
公平本身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這是因為: 一是它與個人的主觀判斷有關。無論是自己的或他人的投入和報償都是個人感覺,而一般人總是對自己的投入估計過高,對別人的投人估計過低;二是它與個人所持的公平標準有關。例如有人認為助學金應改為獎學金才合理,有人認為應平均分配才公平,也有人認為按經濟困難程度分配才適當;三是它與績效的評定有關。我們主張按績效付報酬,並且各人之間應相對均衡。但如何評定績效?是以工作成果的數量和質量,還是按工作中的努力程度和付出的勞動量?是按工作的複雜、困難程度,還是按工作能力、技能、資歷和學歷?不同的評定辦法會得到不同的結果。最好是按工作成果的數量和質量,用明確、客觀、易於核實的標準來度量,但這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難以做到,有時不得不採用其他的方法;四是它與評定人有關。績效由誰來評定,是領導者評定還是群眾評定或自我評定,不同的評定人會得出不同的結果。由於同一組織內往往不是由同一個人評定,因此會出現鬆緊不一、迴避矛盾、姑息遷就、抱有成見等現象。
然而,公平理論對我們有著重要的啟示:首先,影響激勵效果的不僅有報酬的絕對值,還有報酬相對值。其次,激勵時應力求公平,使等式在客觀上成立,儘管有主觀判斷的誤差,也不致造成嚴重的不公平感。再次,在激勵過程中應注意對被激勵者公平心理的引導,使其樹立正確的公平觀。為了避免職工產生不公平的感覺,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手段,在企業中造成一種公平合理的氣氛,使職工產生一種主觀上的公平感。
香港企業家李嘉誠曾經說:「我不是一個聰明的人,我對我的員工只有一個簡單的辦法:一是給他們相當滿意的薪金花紅,二是你要想到他將來要有能力養育他的兒女。所以我們的員工到退休的前一天還在為公司工作,他們會設身處地地為公司著想。因為公司真心為我們的員工著想。」李嘉誠經營的成功,其實不就是體現了「平等、尊重和人性關懷」的要義嗎?
平等,首先是由尊重造就的。要獲得尊重,則必須學會尊重他人。尊重他人,是對人的價值的肯定,是對人格和尊嚴的「認可」、「尊敬」與「重視」。只要是人,就應該擁有受尊重的權利。追求人格上的平等,不啻是一種原則,更是一種力量。
平等有四個方面的質的規定:(1)基本權利的保證,即保證規則。(2)機會平等,即事前事中規則。事前事中規則有四層含義:一是共享機會,每個社會成員應有大致相同的發展機會和基本平等的發展起點;二是差別機會,即社會成員之間的發展機會不可能完全等同,應有著程度不同的差別;三是過程的公正和平等;四是遊戲規則和程序的平等,相同遊戲應該採用相同規則和程序。(3)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即事後規則。(4)分配後的再調劑,即社會調劑規則。
6、有效的激勵因素
激勵是如此複雜,是隨著人和環境條件的變化而變動,因此不會有唯一的最佳答案,但是根據多年來的許多研究人員的積累,還是能夠確定一些主要的激勵因素。
(1)金錢
金錢不是萬能的,但作為一種激勵因素也是不能忽視的。金錢可以通過多種報酬形式出現,有時候它包含的不僅僅是金錢,而是其他激勵因素的反映。管理者把金錢作為激勵因素,還需要記住以下各點:首先,金錢對於那些要養家活口的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它是達到「最低」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其次,相對企業而言,金錢作為組織機構配備人員的手段,企業間用競爭性工資吸引員工。第三,為確保相應級別的人們得到大體相同的報酬,公司平衡經理的工資,形成慣例,在這裡金錢不是激勵因素而是保健因素。第四,金錢要作為有效的激勵因素,企業還必須配備科學嚴謹的勞動考核制度。精確地測定,每一個勞動者,在企業最終的效益中,他作了多少貢獻,他得到的報酬必須與他作出的貢獻相一致,只有達到這種程度,金錢才可能成為強有力的激勵因素。
(2)競爭
競爭是一種好勝的心理因素,競爭是一種壓力,也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是市場經濟提高效率的源泉所在。供大於求的買方市場,才是競爭性的市場。在商品市場上,是通過消費者以貨幣投票的形式來認同某一產品,所以競爭是一個社會認同的過程。在競爭中取勝的產品或人物,將成為同類的楷模,在特定時期內人們模仿他,向他學習。因而競爭也是一個學習的過程(向先進學習)。當然,競爭中有人取勝也有失敗,所以競爭又是一個淘汰的過程。管理者重要的是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制度環境,鼓勵員工積極投入競爭,物種競爭,適者生存,在你追我趕的競爭過程中達到激勵的效果,推動社會前進。
(3)榮譽
對於那些物質條件達到一定水平的人們,或者成就慾望強烈的人來說,精神激勵是首要因素。當他們相信自己所做的工作具有很高的價值,社會影響極大,或者是挑戰性的事業,他們就會傾注於極大的熱情,全神貫注地投入他所承擔的項目。管理者必須恰如其分的為這類員工工作的結果,及時作出適當的評價。例如,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稱號;獲取全國、省部級、同行業的獎項等。榮譽獎勵會激發某些人更大的創造性和積極性。這也是管理者十分有效的手段。
2008年5月14日,三門峽上陽書院
14、社會公正與利益協調
——關於和諧社會的觀察與思考
[摘要]社會公正、公平與正義,既是大多數人追求的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又是一個動態的利益協調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首先要樹立社會公正觀念,它是社會和諧的思想基礎;其次,建設制度化、公開、透明的利益協調機制,利益協調是社會和諧的根本;其三,真正地建設共和政體,共和政體是和諧社會的體制保證。
[關鍵詞] 社會公正 法律 政府 利益關係 利益協調 共和政體
一、社會公正觀念是社會和諧的思想基礎
1、社會公正觀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基礎
和諧不僅是指利益層面的和諧,也包括價值層面的和諧。構建和諧社會既包括經濟總量和人均經濟量的持續快速增長,也包括社會公正,即期望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夠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在此基礎上不同程度地提升其經濟、社會和政治生活的質量。在十六大及以後的各次全會的報告中都明確表示,為了全面建設小康的和諧的社會,我們既要反對平均主義,又要防止收入懸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調節差距過大的收入。這裡,關於公正與效率的關係的表述與以往我們耳熟能詳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說法有了很大的不同,新的表述明確區分了效率目標與公平目標所屬的不同領域。這說明構建和諧社會開始有了一個明確的社會公正目標。
為什麼說社會公正觀念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基礎呢?有以下四點:第一,社會公正本身具備內在的社會價值。在人類的社會心理情緒中,與敵對、歧視、憎恨、復仇等相對應的是同情,這是在任何社會裡都普遍存在的大眾社會心理。同情弱者、幫助弱者是彌合社會裂痕,使社會朝著公正的方向而不是仇恨鬥爭報復的方向前進。社會中任何差別的出現,絕非純粹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而是那些超出個人控制能力的因素作用的結果,或者是過去遺留的一些問題所造成的後遺症」。例如,一個人能夠受到多少教育,以及他的身體狀況的好壞,他所積累的人力資本的多少,並不是純粹取決於個人努力,也取決於他的家庭經濟狀況、父母決策偏好等因素,取決於初始條件下的經濟和人文地理條件。如果社會制度和政策為了某種理由或目標而造成機會不公,那麼,這種制度和政策安排也要為他的人力資源積累水平負責。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從社會公正的觀點看,改變並非由於個人努力不足而造成的差別,是某種社會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所應當承擔的職責。「一旦我們承認一個人的努力和對教育、工作、風險以及政策儲蓄的態度並非獨立於他的初始狀況,就需要從其他方面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注①)。從社會層面講, 公正是一種普遍尊崇的準則,人類才可能依據這一準則超越自己追逐物質利益的自然本性,憑藉理性去創造出某種藉以實現公正這一價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法律和政府就是具有這種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因為只有法律才有資格明確並且權威性地界定個人、階級、階層、社團乃至政府的權利與義務;只有政府才擁有使正義應用其對象的正當權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義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績效。
第二,社會公正觀念具有推動經濟發展的效應。社會公正的實現並不只是處於不公正狀況中的個人指望從社會得到的好處,而且也有利於整體的經濟增長和公共福利的改進。國際上研究拉美髮展的結果都顯示了這一點。江時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拉美所副所長)教授在總結拉美經驗後指出:「無論從道義上來說,還是從經濟角度來看,收入分配不公的危害性都是顯而易見的。例如,收入分配不公使窮人難以增加儲蓄和投資,難以擴大在教育、營養、和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消費,也很難提高他們對農產品和工業製成品的需求。這一切顯然是不利於勞動力資源的開發的,也不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國內有許多研究表明,收入分配不公平超過一定的限度,會對經濟增長造成負面影響。研究發現,我國大陸基尼係數的上升與人們的消費傾向、邊際消費傾向、消費率的下降高度正相關,制約著內需拉動政策的效果,從而影響了經濟增長(權衡、徐錚《轉型期中國收入分配差距的增長效應》,2002)。
因此,即使為了經濟增長,社會公正的目標也是值得整個社會採取措施加以追求的。
第三,社會公正觀念具有顯著的現代政治意義。研究拉美化問題的專家們得出的結論很有普遍意義:「公平並不僅僅是目標。如果沒有公平,該地區就無法獲得可持續的發展。發展進程的深化需要對有效政策的廣泛支持,但如果發展的成果不能被廣泛地分享,就很難做到這一點」(注①)。箇中原因很簡單,不公平不僅是出現高貧困率的原因,而且還導致了社會衝突和政治上的不滿。如果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夠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那麼這種社會結構就會受到抨擊,發展所依賴的政策就會失去政治上的支持。社會結構的不公正不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可以從整個國際經驗和教訓中得到的顯而易見的結論。無論是拉美、非洲還是世界上的其他地方,政治專制與社會動蕩幾乎總是與社會不公正相伴相隨。
第四,社會公正理念有著深厚的社會心理基礎。戴維·米勒在他的著作《社會正義原則》中比較詳細地介紹了西方學者諾爾曼·弗羅里希和喬·奧本海默做的一系列關於收入分配的實驗。這一實驗結果表明,「實驗對象具有兩方面的關切,一方面要確保沒有人生活在貧窮之中,另一方面,他們……試圖保證有才能的和從事艱苦工作的人有得到高額報酬的機會。這兩個結果能夠加強一種收入的最低限度並把個人能夠得到的平均薪水最大化而得到最好的滿足」(注②)。實驗結果還表明,四分之三的研究對象想要在一種較高的最低限度的保證和提高平均收入的可能性之間保持平衡,並期待著有朝一日也能成為高收入階層的一員;而且他們的這種信念並不會因為他們可能要為那些收入較低的人繳納稅款而受到削弱。這個實驗得到了學界大多數人的認可。從這個結果中我們看到的是:社會公正具有深厚的社會心理基礎。因此,我們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說:社會公正觀念將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基礎。
2、社會公正的前提條件:法律與政府
努力實現社會公正、公平與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治本措施之一。這是因為,它不但可以減少現實社會中不和諧的現象,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患於未然,從源頭上減少、減弱破壞性社會衝突的數量以及衝突的強度。那麼,如何理解社會公正呢?我們首先來看社會公正的前提條件——法律與政府。法律和政府作為實現社會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法律本身必須是公正的。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話,那它必將導致系統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雖然涉及多種因素,如時代、歷史背景、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等,但其關鍵卻在平等。判斷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體現並貫徹了普遍平等的原則,即它是否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公正以平等為其內涵,是與特權、歧視不相容的;此外,法律的公正性還體現在法律的形成和立法過程之中,法律首先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換種說法,立法者必須是經過公開選舉而當選的,是部分選民的真正代言人;其次,法律應該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結果,而不是鐵板一塊的所謂「一致通過」。
第二,必須依法治國,即實行法治。現代法治具有以下幾個基本要素:首先,法律是用來限制國家權力的;其次,法律是用來保護民眾權利的;其三,法律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準則。法治就是治理與約束公共權力。按照契約論的觀點,國家是一個契約,簽約雙方就是政府與公民,他們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政治關係。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政府與公民之間並不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而是一種特殊的交易關係。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公民向政府繳納稅收。這裡,稅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報酬,也是公民購買政府服務的價格,二者之間應當是均衡的和等價的。為什麼一定要對政府的權力作法律的界定呢?因為國家掌握著軍隊、警察、監獄等一系列強權手段,如果其權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和可能侵入私人領域、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政府的空間與市場的空間之間,基本上是零和博弈的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場就少一份,而市場上的交易活動一般只發生在私人領域,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要求政府退出這一領域,把政府活動局限於公共領域之內。
3、社會公正的四個規則
在漢語中,公正、公平、正義的意義很相近,但還是有區別的。公正常被用來評判行動的是非功過,公平則用於評判經濟交易,而正義則用於評判倫理道德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基本規範。公平指競爭結果的平等,而公正則指競爭過程的平等。我這裡講的社會公正,其實是很籠統的,三者含義均有。社會公正簡單的說就是「給每個人他應得的」。具體講,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基本權利的保證,即保證規則。只有對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給予切實的保證,才能夠從最起碼的底線的意義上體現出對個人締結社會的基本貢獻和對人的種屬尊嚴的肯定,才能夠從最本質的意義上實現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才能夠實現社會的正常運轉。
人的基本權利有哪些呢?這是一個不斷豐富與擴展的概念。按照官方的說法,就是「生存權,就業權,受教育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事實上是迴避或者說忌諱談人權。人權是人類審視自我後對自身生存的尊嚴意識的覺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包括生命權、自由權、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人民自決權等。是一個自覺的理念。《獨立宣言》開宗明義指出:「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2)機會平等,即事前事中規則。事前事中規則有四層含義:一是共享機會,每個社會成員應有大致相同的發展機會和基本平等的發展起點;二是差別機會,即社會成員之間的發展機會不可能完全等同,應有著程度不同的差別。根據平等的理念,每個社會成員應當具有相同的發展權利,因而在發展機會面前也應該人人平等。從現實的角度講,就社會成員所面對的一般勞動機會而言,大家有相似的發展潛能,基本的勞動機能大致具備。可見,在大家共享的發展機會的層面上,應該而且能夠實現平等。差別機會則是在承認個體尊嚴和平等的前提下,進一步承認個體之間的差別(生理上的和智力上的)。只要這些差別沒有達到極端的地步,還沒有損害公正的保證規則和共享機會,那麼,它們有助於社會財富的積累,有助於激發整個社會機體的活力,有助於推進社會整體的進步。對於差別機會的這種積極作用,我們還是應當給予肯定;三是過程的公正和平等,如比賽中的裁判立場問題,球員的賭球問題,出現了過程不平等。如果過程不公,同樣破壞社會公正的實現;四是遊戲規則和程序的平等,相同遊戲應該採用相同規則和程序。如四川某地發生煤氣管道破裂,使住在同一座樓中的數人死亡,但是在賠償時卻出了問題:市民戶口的賠償20萬,農民賠償的是10萬!這是規則的不平等造成的社會不公。我國大多數不平等和不和諧其實都是規則不公造成的。
(3)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即事後規則。對現有的社會資源如何進行分配,最直接地體現了公正原則的兌現程度。從理論上講,分配是發生在財富資源形成之後,因而將其稱為公正的事後規則。在財富的形成過程中以及與此有關聯的事情中,各個社會成員所投入的勞動數量、質量、所投入的生產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對社會的具體貢獻是有差別的。按照貢獻進行分配,是把個人對社會的具體貢獻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從實際效果看,這有利於調動每個社會成員的積極性,有利於激發整個社會的活力。
(4)分配後的再調劑,即社會調劑規則。是說,政府要站在社會整體利益上,對一次分配後的利益格局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普遍地不斷得到由發展所帶來的收益,進而使社會的質量不斷地有所提高。再調劑規則與保證規則不同的是,它所強調是發展的補償、增長的補償,而不是維持型的救援。當人類走出荒野後,一直在尋求有效的合作。為了實現合作,每個人不僅享有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盡一定的義務。具體到分配上,國家有責任對在初次分配中明顯處在不利地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調劑。通過調劑,一方面,可以使為數眾多的已經得到保護規則援助的那部分社會成員進一步改善生活環境,增強自身發展能力,並使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範圍和質量不斷擴大和提高,進而使整個社會的發展能力和社會機體的質量得到提升。另一方面,通過調劑,使初次分配中所出現的在收入上的差距有所縮小,因而群體與群體之間、階層與階層之間許多由物質利益引發的抵觸和衝突也可以有所緩解、有所消除,從而使社會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率,實現相對穩定與和諧的運轉。
4、在理解社會公正時應注意二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社會公正規則是一個有機整體。從前面我講的可以看出,社會公正的各項具體規則完整地體現了社會公正的基本精神,並且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從而使社會公正的具體規則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對社會的方方面面產生整體的效應。既然他們是一個整體,那麼缺少任何一項具體規則,社會公正便不具備完整的意義,就會出現偏差出現偏頗。比如缺少保證規則,那麼社會就會由於缺少最基本的底線而在相當程度上失掉民心、民意;如果缺少平等(事前事中)規則,那麼社會就由於缺少平等競爭的機制而喪失活力;如果缺少按照貢獻進行分配的規則,那麼就可能陷入平均主義的泥潭,社會沒有了前進的動力,就會停止不前;如果缺少再調劑規則,那麼就會使社會各階層、各群體之間出現巨大的利益差距從而產生破壞性衝突和社會抵觸情緒,導致社會動蕩不安。
這裡我們實際上是做了這樣的假設:社會的現代化和市場化程度已經達到了一定水平,只有這樣,社會公正規則的整體性才能比較充分地顯現出來。當然,社會公正規則的整體性也是隨著時代的推進而逐漸形成的。對於正在擺脫貧困、向現代社會邁進的我國來講,雖然全面確立社會公正的各項具體規則是一種趨勢,但是在市場化程度不高、物質財富還不充分的條件下,社會公正規則的整體性一時還不會很明顯。
第二個問題是,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存在相當的差距。在現實社會中,公正規則與其實際兌現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公正規則作為一種追求和理想,很難全部兌現。一方面,人們追求理想的、平等的社會制度,另一方面,又想刺激社會經濟快速增長和財富積累,追求高效率的經濟。這種矛盾的追求,必然導致社會分化和不平等。理性與實踐之間之所以出現偏差,其原因有三:一是社會公正所賴以實現的資源是稀缺的。全部兌現公正規則,需要有足夠的物質資源與社會資源供社會成員分配和調劑,這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上是很難做到的;二是不同時期的操作需要。國家作為社會共同體,在不同時期它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不同的,其重中之重因時、因人、因地而異。因而社會公正規則操作起來就打了折扣;三是社會成員對社會公正規則認同上與接受上存在許多差異,人們的認識並非完全趨同,有時對切身利益的增減還會產生偏激的看法與行動,需要一個逐漸適應和認可的過程。
掌握和了解「應然」與「實然」之間存在差距,對於我們準確把握公正問題意義非凡。一是不宜用過於理想化的眼光看待現實社會中公正問題。不然的話,就會否認現實社會中的公正,甚至採取偏激行動試圖糾正某種社會狀態;二是應重視社會公正的實際效果。既然差距是必然的,那麼就應當適時適地儘可能有效地兌現公正。這既不是託詞,也不是粉飾。努力地爭取和實現現實的公正或許更有意義。
二、利益協調是社會和諧的根本
1、利益協調是多元化社會的客觀要求
我國目前正在經歷一場巨大的社會變革或者說社會轉型。在這場變革中,原有的和現存的利益格局不斷地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主體不斷湧現,利益主體多元化正在出現。如何認識這種現象,形成新的利益協調機制,維護社會的健康發展和社會進步,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任務。
(1)利益關係問題。利益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利益是一定的主體對於客體的價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種客體(物質的,精神的)能夠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這種需要是人類生命活動的體現。人作為生命體,他需要吃、喝、穿、戴、住、行,要讀書,要欣賞,要交往。在滿足維持生命運動的基本需求後,還需要維持精神生活的要求,而且是層次越來越高,不斷升級。正是這種需要,構成了人和社會利益的關係。即: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利益就是給人的需要以某種形式、某種程度的滿足。利益在內容上是客觀的,但是在形式上卻表現為人對需要的一種主觀追求。離開了任何實際的需要對象,就無所謂利益。
利益構成有三個要素:需要是構成利益的自我認識基礎;社會關係是構成利益的社會基礎;社會實踐活動及其成果是形成利益的手段和客觀基礎。據此,我們可以這樣定義:利益是主體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中介,以社會實踐為手段,使主體與需要對象之間的矛盾狀態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滿足。
利益是有層次的,一般將利益劃分三個層次:個體利益,團體利益,國家利益。人從本質上講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統一,從這個角度說,無論是個體利益還是團體利益、國家利益其實都是社會利益,因此對利益的研究只有放置在一定時期、一定地點的動態環境中才有意義。
利益也是有差異的。利益可以分為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共同利益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一種相互依存關係,這種關係表現為大致相同的社會目標,社會追求,價值觀和行為方式等。而特殊利益是處在不同社會地位、有著不同分工的人們所形成的不同社會目標、不同的社會追求、不同的價值觀和不同的處事方式和行為方式。
人的需求是無限,而資源是有限,是稀缺的,尤其是新、奇、特產品和服務甚至是匱乏的。但是「追求利益是人一切活動的動因,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注③)。利益也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列寧曾經說:「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經就是利益」(注④)。利益是思想的基礎,利益決定思想,利益又推動生活前進。馬克思也說過:「『思想』一旦離開『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醜」(注⑤)。人們的體力和智力是有差別的,地位上是有差距的,於是在人們之間就出現了滿足需要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現利益差別,利益分配不平等。於是乎就產生了利益糾紛和利益衝突。
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係。社會關係首先表現為利益,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利害關係。只有從經濟關係出發,才能說明利益的本質和歷史作用。人們對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佔有上的差別是造成利益差別的決定性因素。利益糾紛是破壞性衝突產生的根源,但是利益衝突又推動了社會向前走。
利益決定並支配著政治權力和政治活動。政治活動首先是為了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政治權力只不過是用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手段。上述這些觀點是我們認識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保持社會相對穩定的發展是很有意義的。
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其實質就是打破平均主義的利益格局,讓人們將其所能掌握或控制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投入與財富和利益的獲得緊緊地聯繫在一起,使人們的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才智得到了一定的發揮。與此同時,社會利益開始趨向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漸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利益主體多元化。原來的階級階層發生分化,新階層不斷產生,如民營企業主、科技人員、外資管理者、中介組織從業者、自由職業者、官僚資產者等。二是貧富差距急劇擴大。近年來,基尼係數快速升高,保持在0.45-0.49之間,已經突破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導致貧富懸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於體制轉換中的政策失誤、管理不力,出現了並非通過辛勤勞動、合法經營,而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和非法途徑的暴富。如偷稅、漏稅、騙稅、抗稅將國家稅金變成個人財產;國有企業改制中化公為私;官員利用權力尋租;走私、販毒、組織賣淫等攫取不義之財。這些不正常現象,加劇了貧富對立。
(2)利益分化與衝突。利益關係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關係,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關係構成了一定的社會利益結構,它通過各種政治經濟規則作用於社會並成為社會政治生活的原動力。我們應該肯定,用利益需要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創造性是一個社會的活力源,利益差別也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與進步的內在動力。只有讓人們獲得的利益產生差別,不同利益的追求者之間才能產生競爭,社會才能充滿生機和活力。同時,這也形成利益的矛盾與衝突,而這種矛盾與衝突又是推動社會發展與變革的原因之一。
利益的矛盾與衝突有兩種情況:一是破壞性衝突,一是建設性衝突。當利益差別和利益分化過了度,就會激化矛盾,導致社會階層之間的嚴重對立甚至對抗,這就是是破壞性衝突。輕的是個別人的搶劫、打劫、綁架、勒索、爆炸,嚴重的是群體之間的武裝鬥爭。利益嚴重分化,從本質上講,是少數人利用各種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得社會財富,是少數人無償佔有大部分社會成員共同創造的社會財富。試想,你勞動的成果被別人輕而易舉地拿走後,你還有多少勞動與生活的積極性和自信心?如果你不是定力特強的人(不食人間煙火者,或是世事洞穿者),一定在想如何走捷徑獲得更多的利益與享受。其途徑不外乎有二:一是文的:坑蒙拐騙;二是武的:打砸搶。你會有什麼辦法?你如果想走正道過上好日子,獲得應得的利益,一方面是社會環境與所謂成功的「楷模」讓你走向一條艱難之路,越走越窄;另一方面,你做得越多,被別人騙走的越多,日子會越過越窮。怎麼辦?
這時候政府必須迅速建立利益協調機制,及時調節和解決社會的各種利益矛盾,控制貧富差距,避免嚴重的利益分化,從而維護社會公正。利益矛盾與利益衝突是個客觀的社會存在,但是我國今天的利益問題已經到了激化矛盾並引發社會危機的地步。掩蓋與壓制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必須儘快建立公平、合理、能夠激勵社會各階層成員獲取正當利益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保護大多數群眾的利益。
2、利益協調方式
利益協調機制是指在社會系統變化中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相互關係的組織、制度和發揮其功能的作用方式。一般地,人們按照其作用領域,將利益協調機制區分為:經濟協調、政治協調、法律協調和道德協調四種方式。
(1)經濟協調。前面我們講到,利益矛盾主要是經濟的、物質的利益矛盾,因而經濟協調機制是利益協調的基本的手段。如何協調呢?首先建立健全與生產力發展狀況相互適應的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用制度協調利益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制度和體制從宏觀上規定了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基本比例,使社會利益體系保持大體上合理與穩定的格局;其次,運用經濟法規、政策、管理手段和方法處理和調整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如運用價值規律,運用「看不見的手」等。
(2)政治協調。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政治反映了經濟關係中各階層的根本利益。政治協調機制是利用國家的職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種政治手段進行協調。國家職能實際就是政府職能,大約經歷「弱——強——弱——次強——弱」這樣的發展趨勢。隨著私有制的產生,國家職能逐漸形成並不斷增強。直到工業革命和市民階層的崛起,自由市場經濟形成,政府干預經濟的現象才有所減弱。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凱恩斯主義興起,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政府又拾起了干預經濟的破爛,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從長期看,大社會小政府應該是發展的總趨勢。在我國,1949年建國以後,我們事實上把政府職能已經發揮到了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地步,事無巨細,無所不包,無所不管。扮演的就是救世主的角色。今天仍然有人喊叫著要加強國家的職能,我不知道這些人要幹什麼,是給改革添亂呢還是想維護封建專制?當然,適當的政府干預還是必要的,這就是政府與國家從私權領域退出來,把公權領域中應該做好而沒有做好的事情努力做好。如興修水利、建設道路、真正辦好公辦教育、社會保障、治安等,以此來調節社會利益關係。
政治制度首先維護的是統治集團的利益,這是政治協調機制最顯著的特點。當然我們也願意相信執政者能夠、並且願意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
(3)法律協調。法律協調與政治協調極為密切。任何國家不可能沒有法律,法律作為政治的一個部分而存在。按照傳統的說法,法律實質上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統治者施政的工具。其實,法律作為基本的行為規範不僅可以作為政治手段,而且可以超越政治的範圍,協調人們在各個領域的利益關係。法律協調以權利和義務為特徵,他通過明確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來協調利益關係,維持社會秩序,止紛糾爭。同時法律還通過監督社會公共事務的實施,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利益,如保證公民的人權、財產權等。
(4)道德協調。作為人,他一言一行無時無地都與他人發生一定的利益關係。當他的言行不觸及法律規範時,法律奈何他不得,這就是法律協調的局限性。這時候道德約束就出場了。道德的產生其實早於法律。在人類早期,沒有尖銳的利害衝突之前,維護秩序的只有道德。後來出現了尖銳的利益衝突之後,便產生了國家與法律。早期的法律實際上是對傳統道德習俗的直接肯定與認可。但是道德仍然具有其獨特的功能與作用。它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廣泛,二是軟弱。軟指道德對利益的協調主要是通過習慣、習俗、傳統、教育、輿論等來實現的。他通過善惡、真假、美醜、誠信與虛偽、公正與偏激、正與邪等道德觀念引導人們的言行,以此協調人們之間的利益關係,不具有強制性。而廣泛則是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會有道德。
但是道德又是分層次的,甚至是對立的:不同地位、不同階層人群有不同的道德觀。當然作為人還是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道德規範,成為利益協調的基本準則。
3、利益協調內容
利益協調包括:利益引導,利益約束,利益調節,利益補償等。
(1)利益引導:實際上是利用宣傳說教,讓人們樹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觀念,引導人們合理處理個人與團體、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利益關係。利益觀念的形成與改變都比較滯後,尤其是在社會巨變時期,各種利益觀念會經常發生碰撞。比如在我們今天的現實中,有人習慣於平均主義,對利益的分化認識不足;有人對正當的個人利益諱莫如深,經常批判;有人重利忘義,惟利是圖;有人重小團體利益而忽視社會整體利益,等等。除了教育引導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表達與溝通機制。這是因為,隨著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和階層化,利益需求也日漸多元,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總是存在著矛盾與衝突,如果沒有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和及時的信息溝通與反饋渠道,那麼很容易激化矛盾。
(2)利益約束:人們獲取利益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雙重約束。他們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為的調節器和控制器。法律是剛性的社會規範,它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方式,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道德是引導人們合理確定利益目標,自覺調整利益需求,選擇利益行為的內在約束力量。在法律與道德建設上,我認為首先應該強化法律規範,然後再談道德教化。不然的話,法將不法,何談道德?
(3)利益調節:是任何社會都有的一種利益協調機制。我國原有的調節機制是「一大二公,三平四調」,平均主義是其內核。隨著社會主體多元化,社會階層多樣化,利益主體多元化,地區、階層、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迅速擴大,舊的利益調節機制基本上淘汰,但是新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如何構建新的利益調節機制?我認為,首先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調節利益中的作用,利用市場機製為不同的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調整利益分配格局,減少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差距;其次,適度發揮政府的調控作用:一是應該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取消或放鬆行業、階層、地區的進出門檻,用市場手段消除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二是取消壟斷保護;三是制定和強化、剛性化稅法,調節高收入,扶持幫助低收入者,深入研究二次分配的策略。
(4)利益補償:社會的急劇變革,導致相當部分的人群利益受到傷害,這在我國的今天絕非少數。即便是一般社會中,也總是有少部分人群利益受損。但是在我國由於利益格局嚴重失衡,受損人群眾多。因此,儘快建立利益補償機制是當務之急。我相信大家都看到過,每當逢年過節的時候,我們的各級領導就會在各種新聞媒體記者的簇擁下親手將糧油米面送到困難群眾的家中。困難群眾滿臉感激之情,我們領導的臉上也堆滿了幸福的微笑。對於特殊的困難的群體的基本生活之需我們需要給予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我相信廣大群眾也需要的是制度的保障與關切,而不是領導心血來潮式的臨時關懷。
利益補償的主要工作包含三個方面的制度建設:一是社會保險制度,如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等;二是社會救濟制度,對全社會的老弱病殘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社會福利制度,如公共體育活動設施、休閑活動場所等建設制度。建立和完善利益補償機制,有利於增進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維護社會公平,緩解利益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和諧。
這裡,還需要給講清楚一點的是:利益補償並非是無條件的,無限的,它應該與經濟發展的水平基本保持一致,與個人的勞動貢獻、交納金額等基本協調。否則的話,補償過度,會產生新的不平,重蹈平均主義的覆轍。總之,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目的。
4、利益協調機制的構建
制度的好壞並不是表現為矛盾和衝突的多少有無,而是看他能否容納、化解矛盾與衝突,形成利益大體均衡。這就是我們想要。構建利益協調機制的目的有四:一是保障不同社會群體的權利平等,讓大多數群眾能夠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分享共同的勞動成果,獲得共同的發展;二是制度化調節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有效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三是完善政策體系,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四是維護穩定,構建和諧。那麼如何做呢?一是建立正常的多渠道的利益表達平台,二是推進社會的組織化進程,通過社會中介組織協調利益衝突,三是政府逐漸中立,做一個公正的裁判。
(1)利益表達。最關鍵的是公正、規範、廣泛參與的利益表達機制的構建。利益失衡的時候產生表達需要;利益需要表達的時候,往往意味著衝突。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表達途徑,矛盾得不到化解,矛盾的累積會產生嚴重的危機。但是矛盾又不能是任意地表達,否則,多元的利益矛盾的表達將形成不可控的局面,對社會將產生更大的衝擊與破壞。既要保持社會穩定還要形成有效的利益表達,那麼二者之間必須保持平衡,這個平衡的程度實際上就是制度化的利益表達空間。其實質就是民主制度,民主政治。
第一,改革和完善選舉制度。選舉既是政治訴求的表達,更是經濟利益的訴求,而且是最基本的利益表達途徑;第二,建立有效的制度容納和規範的利益表達平台。現實中部分群體的利益訴求方式不合法、不透明,尤其是強勢群體採用賄賂、政治壓力、個人關係、權力尋租等方式影響政府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也有利用合法手段如部門立法、地方立法等實現不正當利益。而弱勢群體由於沒有多少資源可資利用,合法渠道又不暢通或者是被既得利益者故意堵塞阻撓,不得不採用施壓性集體行動如上訪、非法集會、遊行、靜坐、圍堵、衝擊黨政機關辦公地等方式宣洩利益訴求。這樣的訴求沒有合法性,必然招致專政機關的打擊和強勢群體的報復。有句俗話: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這樣多次的死循環後,必然導致社會暴亂,那裡還談的上和諧!因此,儘快建立制度性的利益表達平台,讓各階層各群體的合理利益訴求都能通過規範的、公開的渠道送達決策機關,從而制定出能夠得到全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共政策。如公民投票制度、民意調查制度、公開聽政會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協商談判制度等,都是最起碼的公民利益訴求民主化、科學化的基本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只會鞏固執政地位、有利於保護強勢群體和既得利益者,只不過是讓弱者得到了他應該得的那一份而已,何樂而不為呢?第三,合理利益的訴求者,也須提高利益訴求的理性,最好通過合法的方式、正常的渠道將自己的意願告訴給應該知道的人或組織,不要「病急亂投醫」。
(2)推進社會的組織化進程。近年來,我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會見外國元首的時候,有個話題是必談的,即:要求他們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你認為有這個必要嗎?市場經濟有個重要的衡量指標——社會組織化程度,這個指標同時也是衡量民主政治是否健康的標誌。那麼我們的組織化程度如何呢?
1978年以前,我們是一個高度行政化的社會,國家通過對一切資源(人、財、物、信息、土地)的直接佔有和處置,實施對整個社會生活的管制和領導。在這個背景下,國家與社會是高度集權與專制的。78年後,隨著權力的逐漸下放和市場的發育,社會自治的程度有所提高。各種中介組織、學術團體、行業協會、民間組織等大量建立。這些組織和群體的權力與利益相對獨立,他們不斷要求和爭取權力自治制度化和規範化,希望在將來的社會秩序中有自己應有的席位。當然,這也是社會自治能力提高和自治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執政黨和政府,完全沒有必要心疼失去的那部分權力,這部分權力的回歸與複位只會有利於執政地位的鞏固和執政能力的提高。為什麼?這是因為,現代社會利益表達機制中的利益表達主體只能是社會化的組織而不是個體。政府不可能與一個個的個體去談判去協商,否則,政府運行的成本將十分巨大。而通過自治的社會中介組織約束與規範利益表達方式,其成本將大大降低。因此,扶持社會組織,尤其是幫助弱勢群體改造或組建他們真正的組織,如工會、農會、商會、教師協會等,讓他們承擔起利益表達的角色。教育與引導會員在組織中以合理方式表達個體利益訴求,經過組織協商表決,達成本組織的利益要求,然後向政府表達,參與公共政策的協商與制定,協調本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利益衝突。
(3)政府中立。政府應該逐漸向中立的談判組織者和公正的裁判的角色過渡。這是因為社會各個利益群體和組織之間經常的溝通、談判、協商、對話,是減少、緩解、化解利益衝突的主要途徑。誰能將他們組織到談判桌前?是政府;誰進行裁判?還是政府。其實,這也是公民讓渡給政府的權力之一,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因此,政府必須保持中立,政府必須公正。
三、共和政體是和諧社會的體制保證
共和政體是和諧社會的體制保證。「共和」最早出自《史記》。據載,周厲王在任時施行暴政,引起民間造反,周厲王被迫逃跑,後由召公、周公二相共同執政,故號「共和」。共和作為一種政體是君主政體的對立物。近、現代共和的根本原則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強調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與中立性,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和既得利益者服務。它有三個基本規範:
1、天下為公
孫中山先生當年倡導「天下為公」時候,是告訴我們:共和政體是公平、公正的政體,能夠實現社會正義的政體。公,並不一定要通過全體一致來達到,而是可以通過公開選舉的代表、平等的權利和中立的政府來體現。在共和國里最重要的是,不僅要保護公民、防止執政者的專制與壓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會成員對另一部分社會成員的不公平。正義是人類事務的目的,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體之下才可能真正實現。公的制度體現為各級政府的主要官員的限任制、官員的報酬公開和收入公開、政府中立和權力的分權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共同執政
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即治理權由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分享,政治權力對全社會平等開放,不排除任何不同政見者。這意味著不得有世襲的、獨佔的、不可讓渡的權力;意味著聯合執政、共同執政,而非一人一派一黨大權獨攬。「公與共」要求的是公天下。所以,孟德斯鳩把共和政體界定為:「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共的制度體現為官的限任制、定期選舉、自由秘密投票制度等。
3、和平共處
即用和平的方式參與和處理政治事務和利益糾紛。對共和政體而言,「和」意味著整個社會和平共處,治者與被治者共同承諾放棄用武力作為解決政治歧見和利益衝突的手段,放棄武力、暴力謀取權力的手段。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斷言,共和的精神就是和平與憲法。托克維爾指出,所謂共和指多數人的和平統治。共和國的特徵就是愛好和平。無論執政的是多數還是少數都不得藉助公與共的名義濫施暴政。共和始終包含著排除君主制和專制的意思,公共權力向全社會開放。「和」還體現為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沒有自由,就沒有正義,沒有人民的自由,就不存在人權。
公、共、和的實現,必然產生和諧;和諧的社會必然是穩定的、有秩序的、充滿活力的社會。穩定來自於各種社會力量的基本均衡;秩序是制度合理與完備的表現;活力是在公開透明的「規矩」之內的「自行其是」。讓久已陌生的、漸行漸遠的共和體制重新回歸吧,它將成為、也應該成為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保證,而和諧社會的逐步實現,將使我們的共和國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與注釋:
美洲開發銀行02年工作報告《經濟發展與社會公正》
戴維·米勒《社會正義原則》,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1年
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版,82頁
④《列寧全集》第16卷,136頁
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103頁
2005.04.28星期四,初稿於三門峽上陽書院
2009年6月2日星期二,修改於三門峽上陽書院
15、稅收法治論
[摘要] 稅收法治化是國家法治化的基本組成部分。在稅務活動中「稅法至上」、「限制稅收權力」和「保障公民財產自由和完整」是稅收法治的核心價值。稅收法治體現在七個方面:一是稅收立法的民主性、稅法的穩定性和稅法邏輯的嚴密性;二是稅收執法的嚴格性、剛性;三是稅收司法的獨立性,即在稅收執法監督、稅收司法解釋等方面其主體權力是由代議機構(立法組織)間接授權或者由公民直接授權,獨立行使稅收司法權力而不是對某個統一領導負責,以此來保障稅收司法的公正性;四是稅收執法的保障性(稅收執法過程中財力、物力、環境等)、五是稅法遵守的普遍性(即具有廣泛民意的良性稅法得到公民的認可與遵守)、六是納稅服務體系的完善和方便性;七是從程序上、實體上切實有效地保障納稅主體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
[關鍵詞] 稅收法治化;稅法現代化;稅法程序化
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國家行政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法治化既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法治化的基本組成部分。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特徵,「限制公共權力」和「保障公民自由」是法治的核心價值。稅收法治既具有法治的一般含義,又具有其獨特的內涵。「公正」、「平等」、「公開」是稅收法治的最基本要求,稅收法治以「制約稅收權力」為核心,是實體價值和形式價值的有機統一體。從具體內容上看,稅收法治體現在七個方面:一是稅收立法的民主性;稅法的穩定性和稅法邏輯的嚴密性;二是稅收執法的嚴格性、剛性;三是稅收司法的獨立性;四是稅收執法的保障性;五是稅法遵守的普遍性(即具有廣泛民意的良性稅法得到公民的認可與遵守);六是納稅服務體系的完善和方便性;七是從程序上、實體上切實有效地保障納稅主體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
從政治基礎上講,稅收法治的政治基礎是政府的法治化。徵稅、用稅的都是政府,如果沒有一個法治的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稅收。從經濟基礎上講,自由、自主、平等、開放的市場經濟是稅收法治的經濟基礎,市場經濟以自主的企業制度和平等的經濟關係為基礎,擁有相對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法規,是一種開放經濟。它的內在要求在一定意義上只能由法治來提供、來實現。市場力量是決定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也是實現稅收法治的經濟基礎。
一、稅收法治的內涵
稅收法治是指通過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和稅收法律監督等一系列稅收法律制度的創建,使徵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稅務行為都能夠在現代法治軌道上運行,從而實現依法徵稅和依法納稅的良性社會秩序狀態,它是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在稅收領域的表現與運用。稅收法治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稅收法治是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按邏輯遞進關係,依法治國決定和包括了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決定和包括了依法治稅(即稅收法治)。因此,廣義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依法治稅又是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收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稅收法定主義。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貫穿於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和稅收法律監督的全過程,是調整和規範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最高原則,任何與之相抵觸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稅收法治的核心和目標是限制和規範稅收權力。通過稅權的合理配置,最終使全社會達到依法徵稅和依法納稅的良性循環狀態。依法徵稅的核心是在保障國家行使徵稅權力的同時,限制其任意徵稅權;依法納稅的核心是在保證納稅主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有效地保障納稅主體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
從本質上講,稅收法治是要求稅法既能夠有效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又能夠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公平合理的法律,即「值得尊重的良法」。這是稅收法治的最高判斷標準,也是一種最理想的良性循環的社會狀態。稅收法治的形式特徵是為達到稅收法治的最高判斷標準,必須建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立法原則、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救濟程序,並強調和保證公民參與立法的政治權利。簡言之,實質特徵是指要創建好的稅法,形式特徵是要嚴格執行稅法和實現稅法目的。
稅收法治和依法治稅有著緊密的關係。稅收法治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種狀態,是人們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的目標,這其中就包括依據良好的、公認的、具有廣泛民意的徵稅、管稅、用稅之法。依法治稅相對於依人治稅來說是個巨大的進步,是實現稅收法治化目標與狀態運用的具體法律手段,但是,其所依靠之法有良法亦有缺乏民意或者偏袒某個利益集團的惡法。因此,稅收法治化更多地強調是在憲政條件下民主的稅收立法、公開的征管和明確的稅權監督。
二、稅收法治現代化
稅收法治化還必須強調稅收法治的現代化,而不是依據傳統的、陳舊的法律觀念、權力觀念處理當代稅務問題。從靜態角度看,稅收法治現代化是國家進步與發展中由人治到法治系統工程的組成部分;從動態角度看,稅收法治現代化又是一個由傳統到現代的變革過程,是人的法律觀念和行為方式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過程。稅收法治現代化的核心是人的思想觀念及行為的現代化。稅收法治現代化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培養徵稅人和納稅人的法律至上的現代法治觀念,特別是操作稅法的人的現代素質,即稅務工作人員的價值觀念、行為模式、思維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徵的現代化。
稅收法治現代化的關鍵是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現代化。稅收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執行稅法時,自身行為也必須受到稅法的制約。能否依法執法,關係到稅收法治能否實現與鞏固,關係到稅收法治化的歷史進程。
三、稅收法治化的現實目標
稅收法治化是個歷史過程,受歷史、社會、經濟、文化傳統觀念、現實條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而將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並且存在階段性發展的特點。根據現階段我國稅收法治運行的狀況,我國稅收法治化的現實目標應主要包括稅收法律意識的現代化、稅法體系的現代化、稅收法律機構和職能的現代化以及稅收法律程序的現代化等四個方面。
1、稅收法律意識的現代化
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法律意識對法制創建和法律運行具有重要價值功能。現代稅收法律意識與傳統稅收法律意識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現代稅收法律意識主要表現在治稅思想、治稅核心和公民納稅意識等三個方面。(1)從治稅思想方面講,稅收法治化是依人治稅向依法治稅的變革過程,人治與法治不僅是傳統法律與現代法律的根本分野,也是傳統治稅思想與現代治稅思想的本質區別和判斷標準。傳統的依人治稅思想受計劃管理體制和國家權力論的深刻影響,以行政權力整治和管理稅收為第一要務。一切稅收徵收管理活動均以權力為中心。現代稅收法律意識的基石是稅收法治,徵稅主體與納稅主體是平等的,他們的一切稅務行為均必須貫徹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不僅如此,稅收立法、稅收司法和稅法監督的所有行為都必須遵從稅收法定主義原則。(2)治稅核心。約束規範稅權是稅收法治化的核心。稅收法治的核心是約束和規範稅權,即國家稅權的運行必須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稅收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和約束稅收權力,否則稅權就會濫用,越位、錯位、稅權尋租等。因此,權力與法律的關係是區別傳統稅收法律意識和現代稅收法律意識的重要分界。只有在法律支配權力、權力在法定範圍內行使的條件下,才能實現稅收法治的現代化。(3)現代公民納稅意識。依法行使權利與義務是公民現代納稅意識的完整內涵。稅收法律在規定公民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的納稅權利。傳統的公民納稅意識是不完整的:一方面納稅人沒有意識到納稅義務與權益的關係,甚至把二者對立起來;另一方面納稅人不了解自身的權益,從被動納稅到偷稅。公民的現代納稅意識應該是完整的:一方面,納稅義務是取得公共服務產品的必要條件,公共服務產品的數量與質量與納稅人繳納的稅收有直接關係,從而樹立納稅乃應盡義務的意識;另一方面,納稅人的納稅事項和活動都應依法進行,作為權利主體的納稅人有權拒絕一切非法的徵稅行為,並且能夠運用可以操作的法律條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稅法體系的現代化
稅法體系現代化是稅收法治化的重要內容,稅法體系是否科學、是否易於操作將直接影響稅收法治化的質量。稅收法律體系現代化主要包括稅法模式現代化和稅法結構現代化兩方面。
稅法模式的理性選擇。稅收法律模式受西方兩大法系和東方法律文明與文化的影響。具體講,選擇稅法模式時應考慮兩個主要因素:一是了解稅法模式的特點;二是切合中國實際。世界上比較通行的稅法體系有三種模式:一種是「憲法+稅收基本法+單行稅法」,代表國家是德國和日本;一種是:「憲法十稅收法典」模式,代表國家是美國和法國;一種是「憲法+單行稅法」模式,我國目前採用的是這種模式。這種模式弊端太多,導致我國稅收運行中產生許多問題。無論採用哪種模式,我們都需要從憲法著手做大量的工作。當務之急是儘快制定關於稅收的基本法則。將稅收法律中帶有共性的問題,在稅收基本法中一併列舉制定,如稅收立法原則與程序、稅權分配原則與劃分、稅法基本原則、稅法機構設置原則與分工等共性原則問題。
稅法結構的科學設置。我國稅法結構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稅收法律體系結構和稅收法律級次結構兩大問題。稅收法律體系結構是指統攝稅法體系的總體框架,體系不完善、結構不科學是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現代稅收法律體系結構應由稅收基本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救濟法、稅收組織法和稅收國際法(稅收國際法又包括國際稅法和涉外稅法兩部分)等六個主要稅收法律部門構成。稅收法律級次結構是指在稅收法律體系中不同級次稅收法律所佔的比重。目前我國稅收法律級次結構不合理、不科學:一是立法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法佔的比重太少(僅佔9.1%);二是授權立法機關即國務院(佔72.7%)、國務院各部委(佔18.2%)等制定的廣義稅法的比重太大。尤其是稅務機關的規範性文件大量地存在,嚴重降低了稅法的權威性。改變現有稅法級次結構,提高立法機關立法所佔比重,將大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升格為稅收法律、減少行政性文件是推行稅收法治現代化的當務之急。
3、稅收法律機構和職能的現代化
稅收法律機構和職能的現代化主要包括稅法機構設置的高效化、稅權分配與行使的科學化和稅法職業的專業化等三部分內容。稅法機構設置的高效化是稅權分配與行使科學化的前提,稅法職業專業化是稅權分配與行使科學化的保證。
稅法機構由稅收立法機構、稅收執法機構、稅收司法機構和稅法監督機構四部分組成。根據稅法效率原則,四個機構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A、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原則。必須明確四大機構的職能分工,避免職能交叉,甚至越權的現象發生。比如稅收立法權歸屬權力機關,規範和減少授權立法,杜絕轉授立法權;稅收執法權歸屬行政機關,科學地劃分稅收執法權,司法機關不得越權處理稅收執法問題,等等。B、高效精幹、統籌兼顧原則。從國家宏觀稅收管理和稅法體系角度看,四個機構應是稅法機構體系的全部內容。因此,應將海關、財政系統的稅法職能與稅務機關職能統籌考慮,應將財政系統的稅法職能徹底劃歸稅務機關,條件成熟時,海關的稅法職能也應歸屬稅務機關,這將有利於稅法完整、高效地運行。C、內外兼治、相互制約原則。為高效地行使稅權,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機構的機構設置應有利於內部和機構之間的相互制約,真正做到依法行使稅權。根據這些具體原則,現行稅法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應做適當調整。一是在國家權力機關(人大)中建構名副其實的國家稅法的專門立法機構。獨立行使稅收立法、稅法解釋等基本職能,徹底解決行政立法問題,限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二是統一國稅、地稅和內外稅制,提高稅法的權威性和效率。我們必須明白,分稅制和稅務機構分設是兩個概念、兩個性質問題,沒有必要設置國稅、地稅、海關等數套稅務機構,形成統一執行稅法的機關。同時將財政系統和海關係統的稅法職能歸屬稅務機關;三是建立獨立的稅法監督機構。行使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的監督檢查權;四是建立獨立的司法保障機構,即建立稅務警察、稅務檢察和稅務法院。
稅權分配與行使的科學化。科學地分配和行使稅權是稅收法治現代化的核心內容。稅收立法權的分配與行使包括橫向分配與縱向分配兩個問題:一是立法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立法權的橫向分配,應以權力機關立法為主;二是為了維護地方的基本利益,稅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縱向分配。根據分稅制體制要求,應作合理的劃分和配置。
稅收執法權的分配與行使涉及執法權內部的分配與行使以及與司法權的交叉與行使兩個問題。稅收執法權有狹義(即僅指稅務機關)和廣義(即包括海關和財政系統)之分。無論狹義與廣義都與稅法機構設置有關。如果國稅、地稅兩套機構合併,海關與財政系統的執行稅法職能統一歸屬稅務機關,則稅收執法權分配問題就簡單多了,目前要處理的是兩套稅務機構執法中的交叉與協調問題。討論稅收執法權與稅收司法權的分配、行使問題實質是兩權的交叉與銜接問題,這有一個前提,即稅法機構的設置問題,如果設置了獨立的司法保障機構,即設置了稅務檢察院、稅務警察和稅務法院,兩權的交叉與協調則變得簡單明了。而在目前沒有單設稅務司法機構的情況下,則涉及稅法體系與其他法律體系間的銜接與協調問題。目前主要在稅收案件處理程序上涉及與公安、檢察和法院等部門的交叉與協調問題。
稅收法律監督權的分配與行使是現代稅收法治的重要內容。監督權的分配與行使涉及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二是監督機構的設置與許可權。
內部監督主要是指立法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內部的縱向監督,外部監督是指專門的監督機構對立法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橫向監督。無論是內部監督還是外部監督,無論採取什麼監督方式與手段,都必須建立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形成稅法監督體系。
4、稅收法律職業的專業化
高效率的稅法機構和科學的稅權分配都需要靠稅收法律工作者去運轉和實施,根據不同的分工,稅收法律工作者的職業又可具體劃分為稅務執行官、稅務警察、稅務檢察官、稅務法官和稅務律師等職業。現代稅收法治對稅收法律職業提出了更高的素質與專業要求,複合型專業化是現代稅法職業者的基本要求。比如,稅務執行官要精通法律;稅務法官要精通稅收;稅務警察要精通稅法程序;稅務檢察官要精通法律和稅收;稅務律師要精通稅收、會計等等。複合型專業化的稅收法律職業者是提高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質量與效率的關鍵,也是推進稅收法治現代化的關鍵。
四、稅法程序的現代化
法律程序現代化是現代法律的基本特徵之一。在我國稅法理論與稅法實踐中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重實體輕程序」,程序觀念、程序正義淡薄,正當程序嚴重缺乏;二是強調法律程序對實體法的依賴關係,否認法律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及其價值。
與法治國家一樣,通過完備和完善的程序設計來控制國家權力是憲政制度的核心和靈魂。正當的稅法程序對推進稅收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這是因為:一是法律程序是實現權利平等的前提;二是法律程序是建立權力制衡和制約機制的重要手段;三是法律程序是提高立法、執法和司法效率的必要保證:四是法律程序是保護和救濟納稅人權利的重要法律途徑;五是法律程序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保障。現代稅收程序觀念與傳統稅收程序觀念的根本分歧在於:前者強調「程序制約權力」即程序控權論;後者強調「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即實體控權論。
稅收法律程序現代化要求稅法程序必須遵守程序正義和程序效率兩項基本原則。稅收法律程序正義是指通過稅法程序保證稅法主體機會的公正、平等,即通過規範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將正義由抽象變成具體的原則。稅法程序正義包括公正性和合理性兩層含義:程序的公正性是指限制恣意、限制自由裁量,確保客觀正確;程序的合理性是指程序的可預測性、形式上的合乎邏輯性、交涉的充分性,等等。程序效率原則是指通過程序規則的運行,提高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效率。稅法程序效率包含經濟性和操作性兩層含義:程序的經濟性是指作出決定的成本是否經濟、設置的程序能否投入最少而產出最多。程序的操作性是指設置的步驟、手續是否切實可行。
稅法程序可分為稅收立法程序、稅收執法程序、稅收司法程序和稅法監督程序等四類。每一類還可劃分為若干小類,比如稅收立法程序按級次又可分為稅收法律立法程序、稅收行政法規立法程序、稅收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等等。無論哪一類程序都應遵從程序正義和程序效率的基本原則。
2009年4月14日星期二,三門峽上陽書院
推薦閱讀:
※净空法师文集启蒙篇
※任仲然文集
※名家文集·史鐵生文選
※普賢菩薩文集 佛堂講話第二輯(念佛與十大願王)
※菩薩戒本宗要雜文集(大正藏2352部)
TAG: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