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桔者言 張五常
06-20
賣桔者言實踐自己學說的經濟學家(代序)金觀濤雖然,我早就聽說過張五常教授,但在我心目中,張先生只是海外很多著名學者中的一個,一直來並無很深的印象.使我和張五常教授相識的,是一個十分偶然的機會.去年冬天,我和劉青峰正好在美國賓西法尼亞大學訪問.一天我驚奇地發現,劉青峰整天捧著一本經濟學著作不放,這是我們結婚17年來從未有過的.我們從來讀書面很廣,但我知道,有兩門學科的書,她是從來不看的,一門是哲學,另一門就是經濟學.我和她在歷史、社會學理論、文化、科學史、文學藝術方面有著共同的興趣,但每當談到經濟理論,她馬上充滿了迷惑.一本理論著作:能引起外行的興趣,特別是使對這門學科不了解的讀者在幾天內捧住書不放,這本身就說明,這本書有著不同一般的魅力.劉青峰讀的正是張五常先生的《賣桔者言》.在她的極力推薦下,我也一口氣把全書讀完,果然,書寫得不凡,我有了一次奇特的讀書經歷.自青年時代開始,我就常讀經濟學理論著作,特別喜歡從經濟學大師的思想中吸取營養.在所有經濟學著作中,有兩本書給我的印象最為深刻,一本是薩繆爾遜寫的那本風行世界的教科書《經濟學》,當時,我只有20幾歲,薩繆爾遜清晰簡明的邏輯體系給我以震撼,它使我體會到和馬克思《資本論》完全不同的研究方法.我第一次知道什麼是符合現代科學規範的經濟學.第二本書就是《賣桔者言》,我讀它時,已經進入了不惑之年,在這以前,我已讀過很多的經濟學名著,為什麼這本短論式的甚至不是純學術的小書會引起我極大的興趣呢?也許,使我內心深深為之觸動的正是這本書用質補的語言講述那平凡而又深刻的真理.張五常教授是研究產權理論的名家,他一會兒向讀者談起養蚝的啟發,一會兒討論了從庇古開始關於鐵路兩旁地價的爭論,一會兒轉到歷代建造燈塔所碰到的收費問題,他利用這些形形色色歷史上曾經發生或現實生活中正在發生的案例,向讀者展現了產權理論的核心概念和當代進展.我認為,案例分析從來是社會科學理論的溫床.至今為止人類所知道的任何一種社會科學理論都是基於某種歷史上的或現實的案例的啟示.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一定可以用過去、現在和未來生動活潑的案例來展現,當然這需要理論家具有淵博的知識,對理論深刻的洞見和非凡的功力,讀者通過這些案例,不僅學習了理論,而且知道理論家為什麼要這樣提問題,甚至可以展望理論的發展方向.也許這正是張五常教授這本著作的意義所在.眾所周知,本書的主題——產權——正是我國正在進行的經濟改革的關鍵.近幾年來,國內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認識到,我國經濟改革所碰到的困難和今後的方向已經聚焦在一個十分平凡而又是十分基本的問題之上:這就是產權.因此產權理論無論對改革的實踐和理論都意義重大,社會正在渴望著青年一代學者為此作出貢獻.我相信,青年會從張五常先生的書中得到一種鼓舞:模仿著經濟學的大師去從現實案例中理解並抽取理論.如果一本書能引發後繼者去從事理論的創造,還有什麼能比這一點更令作者感到欣慰的呢?讀了張五常教授的書後,我和劉青峰給張教授寫了一封信,我們開始相識了.今年夏天,我們應張五常教授的邀請到香港大學作了一個月的訪問,但和張教授的見面卻是今年9月他來北京講學.和他短暫的談話給我深刻的印象.果然文如其人,張先生坦率、真誠,對中國改革充滿了樂觀,經常在討論中迸發出熱忱和尖銳的見解.突然我領悟到為什麼張先生要把自己的論集稱為《賣桔者言》.正如他在文中所說,作為一個經濟學家,為了驗證價格分歧理論是否正確,他曾幾次在過年時親自去市場賣桔.在西方,一個經濟學家同時又是商業和理財能手這並不少見.但即使在當今世界上,一個人親自去實踐並從實踐中去體會自己的學說,畢竟是十分可貴的,特別是對於歷來有著君子動口不動手傳統的中國.在我眼前,無疑是一個新的學者形象:一個真誠地實踐自己學說和信念的經濟學家.1987年11月3日於中關村.賣桔者言一、假設與實證(7篇)一、假設與實證(7篇)賣桔者言作為一個研究價格理論(PriceTheory)的人,我對實證工作好之成癖.要了解玉石市場的運作,我曾在廣東道賣玉.在美國研究原油價格時,我曾到油田及煉油廠調查了好幾個月.在華盛頓州研究蜜蜂采蜜及替果樹作花粉傳播的各種價格時,果園及養蜂場是我常到的地方.後來發表了"蜜蜂的神話",很受歡迎,而在無意間我成了半個蜜蜂及果樹專家.因為從事實證研究而在多個行業上成了准專家的經濟學者越來越多,理論若經不起實證的考驗,是很難站得住的.一個有實據在手的後起之秀,有時只要用三招兩式,就可把一個純理論的高手殺得片甲不留.這解釋了為甚麼實證經濟學在近20年來大行其道,威不可擋.跟一般同行相比,我有兩個較為例外的習慣,一好一壞.好的一面就是我強調實地調查的重要.這個觀點是我在大學寫論文時引用書本上的資料,中過計,痛定思痛而產生的.壞的一面就是我的興趣主要是在乎調查研究,並不在乎寫論文發表.滿足了自己的好奇心,我就欣然自得,懶得將研究的結果不厭其詳地寫下來.關心的朋友對我那些千呼萬喚也不出來的文章很是失望.他們若知道我年宵之夜在香港街頭賣桔,當會寫信來查問所得.香港年宵市場,在年宵的那一晚,需求的變動是極快極大.變動的方向在大致上是大家都預先知道的.1000塊錢一枝桃花可在幾個鐘頭之間變得一文不值.但若不是買賣雙方在期待上有了錯誤,上好的桃花那會有棄於街頭的明顯浪費?賣不出跟蝕大本賣出有甚麼分別?同樣一枝花,有人用200元買也有人用50元買,是否浪費?年宵貨品的不斷變動的價格是怎樣決定的?期待上的錯誤是怎樣產生的?這些問題是既困難又重要.要在這些問題上多一點了解,我就決定了在年宵的那一晚親自賣桔.這算是我第二次的經驗.第一次是一年前的年宵.那次連天大雨,年宵當晚更是傾盆而下.擺了數天的桔子十之八九都因雨水過多而掉了下來.我見"空多桔少",知道大勢已去,無心戀棧,數十元一盆成本的四季桔,以5元清盤了事.無端端地蝕了數千元.今年捲土重來,也是意不在酒.入貨200多盆,每盆成本40,賣不出是不能退貨的.送了一小部分給親友,餘下大約二百盆就決定在年宵晚上8時起,在借來的一個行人眾多的空地盤出售.這數量是比一個普通年宵攤位的一晚銷量大上好幾倍.我和三個朋友一起出售的只是四季桔,而在地盤鄰近少有賣桔的人,所以到凌晨三時半便將桔子全部賣出.全部賣出並不一定是有錢賺的;賺錢與否是要看每盆桔子平均售價的高低.在我們一定要全部賣出的局限下,入貨的多少,價格轉變的快慢,價格高低的分布,討價還價的手法,都有很大的決定性.我們200盆的平均售價大約是每盆55元(最高80元,最低20元),若盆數減半,盈利會較高.我們所賺得的就是那些送了給親友的桔子.而我自己從賣桔所領悟到的經濟含義,卻是大有所值!9時左右,客似雲來.年宵市場沒有不二價這回事.無論開價多少,顧客大都講價.整晚我們只有五六盆桔是照開價賣出的.因為一般顧客都知道年宵市場是要討價還價的,所以實行不二價就很難成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開價是預備要減的.每個顧客的訊息資料不同,所以成交價格不一.賣桔的人所求的就是要以最高的平均價格,及時將全部貨品出售.我們起初開價是每盆80元,最低以60元出售.11時開始下雨,開價立減;半小時後雨停了,開價立加.午夜後開價減至70元.這一小時內顧客最多,但都是以為午夜後可買便宜貨,所以講價較煩.其後減價次數漸多,到後來每盆開價30元.同樣的貨品,同樣的成本,以不同價格出售,叫作價格分歧(PriceDiscrimination).這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熱門題目.要在同時同地用不同的價格將桔子出售,我們四個人就要獨立作戰,盡量將顧客分開.若要將桔子出售,就要使顧客相信自己所付的是"特價".但若沒有價格分歧,生意是很難不蝕本的.買賣雙方因此都有不老實的行為.價格分歧的現象眾所周知,不值得大驚小怪,但在經濟學上,年宵賣桔的經驗卻使我領悟到幾個重要的含意.在所有經濟學課本上的分析,實施價格分歧必須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要將市場分開或將顧客分開,而經濟學者都一致認為在同時同地將顧客分開是不可能的.這個觀點顯然是錯了.價格的訊息費用相當高,而這訊息賣者要比買者知得多.只要買者相信自己議訂的價夠便宜,他不會再費時去查詢,也沒有意圖去公布自己的買價.第二個價格分歧的主要條件,就是付不同價錢的顧客的需求彈性(PriceE1astictyofDemand)必定有所不同——付較高價錢的彈性係數一定是較低.這個條件顯然也是錯了.訊息較少的人付價較高,而訊息的多少跟需求彈性的係數卻沒有一定的關係.在邏輯上,以需求彈性引證的價格分歧的分析,在基礎上是有著很大的錯誤.這個錯誤是不容易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的.有些經濟學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價格分歧是唯一可以賺錢的方法.那就是說,不二價是會蝕本的.諾貝爾獎獲獎人史德拉(G.Stigler)教授不同意這個觀點.但我賣桔的經驗卻認為這沒有錯.史德拉又認為價格分歧必會帶來浪費,因為付不同價錢的人的邊際價值不同.這分析看來也是錯了.在有無可避免的交易費用的情況下,不同的邊際價值總要比買不到桔子有利.若機緣巧合,史德拉能在年宵期間訪港,我會請他到街頭一起賣桔的.賣桔的經驗也使我對討價還價及不忠實的行為有較多的認識.值得在這裡向大學經濟系的研究生指出的,就是他們抱怨找論文題目的困難實在是言過其實.要作經濟研究,香港有如一個金礦.好而重要的論文題材是信手拈來,俯拾即是.1984年2月10日養蚝的經驗有些好朋友批評我過份固執,不肯對我認為是錯誤的理論讓步.這批評我倒很引以為榮.在學術上,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的,我一向不理,不知道但需要知道的,我屈膝求教;知道自己是錯了的,我欣然承認.但若真理既知,我是半步也不退讓的.其實,這些朋友的批評主要只有一點,就是20年來我堅持產權及交易費用在經濟學上的重要性.但這並不是說我認為沒有這些因素在內的其他經濟理論不重要.我堅持的觀點很簡單,任何經濟理論,若含義著產權對人類的行為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都是謬論.我為甚麼這樣肯定呢?單舉養蚝的例子就夠了.蚝是在海灘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過半的時間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會走動的;若海灘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隨意拾蚝,而這海灘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數量一定不會多.若海灘是私有,投資養蚝的機會必定較大.同樣的人,同樣的海灘,同樣的天氣,同樣的蚝,不同的產權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為.當然,養蚝是可以國營的.政府養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懲罰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種制度.國營蚝場既非公用地,也非私產,它有著不同的困難,不同的經濟效果.養蚝若是國營,投資多少由誰決定?用甚麼準則決定?蚝類的選擇由誰決定?用甚麼準則決定?蚝的收成時間由誰決定?又用甚麼準則決定?決定錯了誰負責?而懲罰多少又以甚麼準則來決定的?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有肯定的答案、作決定的人是蚝的擁有者,或是租用蚝場而養蚝的人.投資的多少,蚝類的選擇,收成的時間,都是以蚝的市價及利率作指引而決定.不按市價,不計成本,不顧利率,養蚝者是會虧本的.作了錯誤的判斷,市場的反應就是懲罰.虧蝕的大小是懲罰的量度準則.我們怎能相信政府是萬能的,怎能相信官員的判斷力會在"不能私下獲利"或"不需私人負責"的情況下較為準確,怎能相信他們錯誤的判斷會一定受到適當的懲罰?美國西岸的華盛頓州,是一個養蚝的勝地.這可不是因為天氣適宜養蚝的.正相反,這地區在美國西北,天氣較冷,對養蚝是不適合的.冬天若結冰過久,蚝會受傷害;夏天不夠熱,蚝的成長速度會減慢.為甚麼華盛頓州是養蚝的勝地呢?主要的原因,是這個州不單准許私人擁有海灘,就連被海水浸著的地也可界定為私產.所以這地區雖然海水奇寒,不適宜養蚝,但在那些海水較暖的海灣,養蚝者比比皆是.華盛頓州的胡德海峽(Hood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發表時拼錯了字),長而狹窄,兩岸有山,海峽有盡頭,所以海水較暖.海灘既是私有,養蚝是海邊房子擁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峽,公眾可用的海灘,蚝就很難找到了.我愛海,也愛靜,所以10年前在那裡的海邊將一棟舊房子連海灘一起買下來,作渡假用,也就成了一個養蚝者.胡德海峽潮水的漲退,最高跟最低相去17呎;最適宜養蚝的就只是其中漲退的4呎水位的海灘.若海灘斜度較大,好的蚝床面積也就較小.因為這海峽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戶人家所擁有的蚝地只有幾千呎.這一帶的養蚝者大都不商業化,養的蚝貴精不貴多,多選擇長大較慢的品種,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BayOyster).我自己的海灘較平坦,所以養蚝特多(大約3萬多隻).蚝培養三五年即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給朋友,仍可保蚝床不變).私人的海灘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們還可看見開了的蚝殼被有計劃地放回灘上(讓小蚝附殼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開蚝、(讓蚝中液體的營養留在原地);蚝與蚝之間有空隙(讓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會吃蚝的).這些小心翼翼的行為,沒有私產保障,怎能辦到?商業化的蚝場,蚝床面積以畝計.被選用的海灘都是極平坦、海水淺而風浪不大的地方.商業養蚝的品種,都是長大較快的.養蚝者用竹枝插在淺水的蚝床上,作為產權的界定,也用以作為收穫分布的記號.有不少商業蚝場的海灘是租用的;也有些海邊住戶將蚝灘賣掉.若你要在華盛頓州的海邊買房子,你要問海灘誰屬?海灘的私地是用那個潮水位量度?若你見海灘有蚝,你也要問,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灘是租了出去的,你應再問,租蚝灘的合約中有沒有容許業主採食少量的蚝?養蚝者有沒有權走過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產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是黑白分明的.香港流浮山的蚝場,污染程度確是驚人.蚝本身是不會產生污染的;污染是產權界定及合約的問題.據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許海灘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養的蚝是私有的,蚝場就不會存在.我對流浮山蚝灘的產權結構一無所知.這顯然是論文的好題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點學術上的貢獻.蚝不一定是要在淺水的海灘上繁殖的.用繩子及竹枝將蚝種吊在較深水而又較清潔的海灣繁殖,也是一個有利可圖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夠暖,政府應考慮租用海灣給養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風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風的清潔海灣恐怕不易找了.談及在中國投資,我就曾異想天開,想租用南中國海某些適當的海灘,商業化養蚝.在灘上養蚝,風浪的問題不難解決.只要中國能對蚝的私產權利加以保障,這可能是一個比較實惠的投資.1984年2月21日會走動的資產魚是會遊動的;跟牛羊不同,魚身是很難作上記號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為沒有人肯飼養,往往要移動很遠去覓食,幾乎被獵者殺得一乾二淨.高斯曾對這些水牛的產權問題作過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發表.天上的飛鳥與水中的魚,產權的保障有特別的困難.但究竟飛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較為容易看見,所以食料價值較高的,早已給人養乖了,作為私產.在美國時有一位朋友獵得野鹿,分了些肉給我,盛讚鹿肉比牛肉為佳,我感激之餘,仍忍不住要反駁:"怎麼可能呢?若鹿肉勝牛肉,人們怎會養牛不養鹿?"海中的魚,難以捉摸.有些市場價值很高——例如三文魚(即鮭魚)——在生長期間要遠渡重洋.不少經濟學家認為海魚的產權是無法界為私產,無法加以保障,海魚也就成了經濟學上的一個專題.在課室里,經濟學老師要表達私產的無能為力,總免不了要舉海魚為例.海魚若沒有私產的保障,捕釣的人數會增加,魚網的孔會較密,而孵養小魚會受到忽略.魚的產量是會變得越來越少了.因為這些問題,世界各地的重要魚場,都立下了多而複雜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釣的權利及行為.但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過多個壓力團體不斷地左右,所以要解釋法例的成因並不容易.儘管有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既然海魚難有私業的保障,政府以法例去約束行為是理所當然,但我卻從未遇到一位稍知漁業法例的學者,會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這些法例的本質,大致上都是寓禁於徵,即以增加捕魚費用去減少捕釣.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分辨海魚產權的困難,是因魚會遊動,抑或是因漁業法例的存在.這個比較深入的問題我會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且讓我先說淡水魚.以魚塘養淡水魚,據說是中國始創的.這種養魚的方法外國也有,雖然是哪一國始創不易考究,但中國養魚的歷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創也絕不會是學外國的.平凡的現象,往往是有著不平凡的含義.中國在魚塘養魚的悠久歷史,就證明了中國在地產上私產制度的施行,要比歐美早得多——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可不是僥倖的.以天然環境而論,魚塘養魚的條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產保障的需要很顯然將魚從湖裡帶到塘中.在研究中國農業時,我很佩服中國人養魚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後,加水而用以養魚.魚可為稻田增加肥料;魚收穫後,又再種稻.在農業上,輪植的合併選擇是一門不簡單的學問.在我所知的數十個輪植的方式中,我以為魚與水稻替換最富想像力.這法門可能是中國獨有.不知這傳統智慧現在是否還保存著.淡水魚我自己也是養過的.我在華盛頓州的海邊房子的後面,有一條小溪橫過後園,繞過房子,流進海里去.因為溪水所經的地形及樹蔭環境,很適宜養鱒魚(Trout),所以漁農處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將後園的小溪加闊加深,建成魚塘,也發給我一張養魚的商業牌照.這其中最主要的困難就是溪水是流動的資源.溪雖屬我,但溪水卻是公產.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點極宜養鱒魚,溪水的下游再沒有其他人家,改小溪為魚塘是很難獲準的.在美國,很多公產差不多是"公眾不可用的".在耕種或畜牧地帶中,流水的產權在美國是有頗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帶,流水沒有生產的用途,產權的界定就被忽略了.要舉私產無能為力的例子,經濟學者一向都避談淡水魚,但"海魚不能保障為私有"卻是個一般性的定論.這個定論,香港的經驗是一個反證.以浮籠在海灣養魚在香港頗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產;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體要跟船一樣,久不久是要移動的,可能是因為香港海里的魚被人捕鉤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魚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見於市場的需要,而容忍現在以浮籠養魚的行業.詳細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場一樣,浮籠在海上養魚也是個論文的好題村,大學的經濟學研究生還等甚麼呢?假如在香港目前許多早已沒有魚可釣的海灣內,捕釣的權利被界定為私有,又由這私有權利的擁有者負擔費用去禁止非法捕釣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鮮的生產要比浮籠的方法有效.浮籠所養是海底魚(BottomFish).這類魚雖會遊動,但若找到有好的棲身之所,它們就不會遠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灣作養魚之用,給予租借者一個可以禁止他人捕釣的權利,養魚者就可在海底設引魚的物體,在海上放魚種,在海底下飼料,即使海灣大為開放,魚也不會逃走.這方法可減少污染,可不阻礙海面的其他活動,可令魚採食海中的其他食料,魚肉也較鮮美.鯊魚的干擾是一個問題,但總有解決的方法.從我和朋友在美國合資引魚而釣的經驗中得知,石斑最喜歡的是大石屎渠——破爛了的棄渠更好.將這些長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拋入海中,幾個月後,附渠而生的物體已是魚的食料,再加飼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驅之不去的.鱺魚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舊不堪的廢船,沉于海底便行.鱺魚比石斑活潑,游得較遠,私產的保障可能要用幾個相連的海灣,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它們差不多是"不動產".這其中有一個使漁業經濟學者難以自圓其說的含意.越是容易給人捕釣清光的魚,私產保障的費用越低.私產無能為力的話是不可以亂說的.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釣的權利,租借海灣養魚的人就可請人巡更,這費用應該比現在維修管理浮籠的費用少.當然,收穫時的捕魚費用是要比浮籠的方法為高,但把香港海灣的魚捕釣光了的人總有相宜的辦法.最好的辨法可能就不是由養魚者自己捕釣.開放魚場給垂釣者享受,過下釣癮,但釣得的必定要買,定價以重量計,怎會不客似雲來?要防止釣上太小的魚,規定魚餌的選擇就行.這種取價不取魚的方法可不是我發明的.遠渡重洋的魚又怎樣呢?下一篇文章我會再作分析.1984年2月24日私產可養魚千里話說在美國華盛頓州時,我在海邊房子的後園內,將小溪改成魚塘,飼養鱒魚.小溪經過魚塘,繞過房子,流進海里去.因為塘邊的樹蔭,溪水的大量氧氣,及水溫的寒冷,我養的鱒魚從不生病,而養到最大時每條可有五磅多重.每一個好魚者都有自己的"魚的故事";養了鱒魚後,與朋友聚會閑談中,若有提起魚的,我就愛談養魚,不再言釣!在一個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邊,俯望塘中,竟見一條20多磅的三文魚(即鮭魚)在那裡休息.這種以遠渡重洋而聞名於世的名貴食料,可不是我養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這巨大的三文魚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後園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長大後,就依著這種魚的天性回歸出生之處;我以小溪改成的魚塘就成了它必經之地.對這位"少小離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無殺生之念;只想著它可能到過的遙遠的地方,笑問客從何處來.但私產的擁有者永遠都是本性難移,打生產的主意.這三文魚的出現證明了那魚塘是適宜孵養小三文魚的.在塘中養魚飼料昂貴,而太平洋的飼料卻是取之不盡,我何不在塘中孵養小三文魚,養到四五吋長,數以千計地讓它們隨小溪流入海中.幾年之後,魚在海洋長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魚塘,盈利當甚可觀.就算是只得十數條回歸,蝕了本,我也可贏得一個值得炫耀的"魚的故事".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詢有關孵養三文魚的資料.殊不知一問之下,竟發現有資本家在早幾年已比我捷足先登,養魚千里凌波去.而他們對孵養三文魚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們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預,也受到壓力團體的諸多留難.撇開香港少量而昂貴的海鮮不談,三文魚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魚類.這種魚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長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覓食3至7年之後(按魚種類而別),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釣了的,就會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從不出錯.回到了出生的河床,產卵之後,魚就會死的.三文魚既曾在大海中搏鬥,氣力甚大,在回歸時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際,魚拚命跳,半途就往往弄得遍體麟傷,魚肉變質,市場價值下降.所以捕釣三文魚的人要在海中或離河流入口上游不太遠的地方下手.在大海捕釣三文魚,費用很高——這些魚不會在一個固定地點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經之地,用網捕捉卻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條只有幾尺寬的魚梯(FishLadder),讓魚只能從魚梯上河,那麼回歸的魚就成了網中魚.但問題是,若任人隨意在河口捕魚,很容易捕得過多,使魚越來越少.若三文魚的生產是私營的,那麼為著要圖利的緣故,養魚者必會顧慮到將來的生產,捕捉會有分寸,而孵養小魚也會費心思.但若私營者要在河口捕魚,河口的產權誰屬?就算河口是私產,我們又怎能決定私營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魚?進河的魚可能是野生的.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在近年研究後公認的效果.但現有的一般漁業法例,都是基於古老的"海魚不能被保障為私產"的觀念,加上漁船的擁有者及漁民的不斷左右,不僅對在河口捕釣有多種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費用最低的捕釣方法,也都被禁止.非私產的矛盾要比馬克思所想像的大得多.魚產既非私有,船主與漁民各有各的立場.前者要減少漁船牌照,後者要減少漁民的數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勞力的捕魚方法.於是乎公會對立,各執一詞,結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釣的費用.費用增加,捕獲的魚就當然減少,這正投要保護魚類的壓力團體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費者.我前面提及的"資本家",是有名的私營林業公司,在美國西北部擁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們在華盛頓州以南的俄勒岡州,實驗孵養三文魚,送出大海長大、任人捕釣.他們只希望有5%以上的魚會回歸;但私養出海的結果,仍能生存或漏網而回的,卻在15%以上.他們選的品種是不吃釣餌的三文魚(卻任人在海上網捕);自建魚梯(不霸佔河口):在魚鰭上作記號;用私有的水道放魚出海.換言之,他們的私產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孵養小魚的過程中,他們以暖水加速魚的成長,給小魚做過幾種免疫手續.到後來,他們竟設計用大船浮於海,讓回歸的魚游進船里去.以少許的私產保障而養魚千里,盈利大有可觀;有兩三家公司就也跟著在俄勒岡州打主意.這個可以肯定成功的漁業革命,卻引起一場大官司.雖然漁民及船主會因這些私養的魚群而增加網捕,但長此下去,魚價的必然下降對他們是有害的.私養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釣的費用低很多;就算是私養者任人在海中捕釣,但只要市價下降1/3左右,在公海捕釣的費用就會"禁止"捕釣的行為.所以漁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對私養.結果他們贏了官司,就阻止了私養三文魚的繼續發展.但現在仍有兩家公司繼續養魚千里.在俄勒岡州以北的華盛頓州,繁殖三文魚更為適合.但在較早時有另一場官司,結果是使私養三文魚難以施行.這是印第安人與白種漁民之爭.前者勝訴的結果,就是在華盛頓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魚.這個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沒有私產,所以他們本身是難以私養三文魚的.我自己要在華盛頓州孵養三文魚的困難,就是那一點到現在遠沒有人能給我清楚的法律解釋.依照法例,我沒有權在溪水出口捕捉回歸的三文魚.但溪水出口的海灘是我的私產,依照法例,我是有權禁止印第安人在那裡捕魚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請印第安人代勞,也是難以肯定.我的"魚的故事",就再也說不下去了!無論官司怎樣判,壓力團體的勢力怎樣大,但經濟的需要總會顯現出來.以私產而養魚千里的漁業革命,只是遲早的事,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因為只要有某些適宜養三文魚的地方,實行漁業私產化,那麼現有的華盛頓州及俄勒岡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在中國東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適宜飼養三文魚的.國營雖及不上私營,但總要比野生的產量大得多.孵養三文魚的科技近十多年來因私營而突飛猛進,這是值得中國漁業界注意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養魚千里確是本小而利大的行業.1984年2月28日如詩如畫的例子在經濟學上,用以描述市場失敗的例子中,有好幾個都是如詩如畫,令人難以忘記的.久而久之,這些例子就成為了某種經濟問題的象徵,在行內任何人都是一提便知.庇古(A.C.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嚮往;但很不幸火車要在田間經過,使火花飛到稻穗上,造成損害.因為火車的使用者沒有給種稻的人予以補償,所以社會的耗費(包括稻米的損害),是沒有全部算在火車成本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庇古認為政府是應該干預的.關於庇古對社會耗費的分析,高斯(R.H.Coase)在1960年曾力斥其非——其後就有了足以萬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兩位好朋友,史德拉(G.J.Stigler)和艾智仁(A.A.Alchian),在1971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車上,他們見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與高斯之爭.於是就問火車上的管理員,究竟車軌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車的損害而地價下降,管理員的回答正相反,車軌兩旁的禾田地價較高,因為火車將吃稻的飛鳥嚇跑了!雖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賞後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卻不肯放過高斯.他們聯名給高斯一封電報,說:"在日本發現了高斯定律的大錯!"10年過去了,在1981年,高斯要退休;我們二三十人在洛杉磯加州大學聚會,向高斯致敬.史德拉被選為在宴會後代表我們的致詞者——這是再適當不過了,史德拉說笑話的才能,比起他後來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實在是難分高下.大宴將盡,致詞之時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邊輕問:"你記不記得10年前我告訴你在日本的有關高斯的笑話?"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車與飛鳥!"史德拉大喜,就毫不猶豫地走上講台致詞:"我要感謝張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時的一件事……."以他說笑話的本領,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於笑聲震天,有些在坐的人竟以為日本禾田地價的例子是我提出的.較早時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米德教授(J.E.Meade),曾以蜜蜂及果樹百花齊放的例子贏得永恆.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飛、蜜糖的純潔,襯托著大自然的風和日麗,怎會不令人陶醉,難以忘懷!米德的分析,就是養蜂的人讓蜜蜂到蘋果園采蜜,卻沒有付花中蜜漿的價錢給果園的主人;這會使蘋果的種植太少,對社會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采蜜時,無意中會替果樹的花粉作了傳播,使果實的收成增加;但果園的主人也沒有付錢給養蜂者,所以蜜蜂的飼養就不夠多,對社會也有損害.因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價的緣故,市場是失敗了.以米德及一般傳統經濟學者之見,政府是既應該津貼果樹的培植,又應該津貼蜜蜂的飼養者.在邏輯上,沒有價錢收益的服務或供應,當然是要比有收益的為少.但不付代價的行為是否對社會有害,或是否導致浪費,並不是傳統經濟學所斷定的那麼簡單.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這一點困難.邏輯歸邏輯,事實又是另一回事.事實上,究竟養蜂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花中的蜜漿?植果樹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蜜蜂替花粉傳播的服務?花粉的微小,蜜漿的量度困難,蜂的難以捉摸,在一般人看來,要論市價實在是無稽之談.在1972年的春天,我就故意跑到有"蘋果之都"之稱的華盛頓州的原野及果園追查究竟.只用3個月的功夫,我不僅在事實上證明了蜜蜂的服務及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更令人嘆服的,就是這些市價的精確,比起我們日常一般商品的買賣,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我於是就用"蜜蜂的神話"(TheFableofthe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這絕妙好題目作文章,去反駁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論調.胸有成竹,下筆時就文氣如虹.我見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麼詩情畫意,寫起來也就流水行雲.但真理畢竟是真理.在帶球進攻,過關斬將之後,到"埋門"之際,豈有不起腳扣射之理?在結論中我就將詩畫拋諸腦後——"凱恩斯曾說過執政者的狂熱是從經濟學者的理論蒸發出來的.不管這見解是對是錯,事實卻證明了經濟學者的政策理論往往是從神話中蒸發出來.為了要推行政府干預,他們沒有下過實證的功夫,就指責市場的失敗.魚類及飛禽的不能保障為私有,是他們的一個隨意假設;要在某些資源上廢除私產,他們就獻上"天然資產"的名.土地的合約一向是被認為不善,在教育、醫療方面,他們就認為市場運作是會失敗的."當然,這其中還有一個蜜蜂的神話."在這些例子中,我們不能否認若有交易費用或產權保障費用的存在,市場的運作是跟在沒有這些費用的情況下有所不同.我們也不能否認政府的存在對經濟是有貢獻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輕易地以減少浪費為理由來加以支持.只要假設市場的交易費用夠高,或假設政府干預費用夠低,推論就易如反掌.但隨意假設世界是如此這般,這些人不單犯了將理想與事實作比較的謬誤,他們甚至將理想與神話相比."我不反對米德及庇古的追隨者採用蜜蜂的例子去示範一個理論上的觀點——在不需付代價的情況下,資源的運用當然是有所不同.我反對的,就是那些置事實於度外的分析門徑,那些純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預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對我們要增加了解經濟制度運作的人來說,是毫無禆益的."在下一篇文章,我將會向讀者介紹另一個引人入勝的例子.燈塔的故事燈塔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里程碑.一提起這個詩意盎然的例子,經濟學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費的困難,這種困難令燈塔成為一種非政府親力親為不可的服務.遠在1848年,英國經濟學家米爾(J.S.Mill)對燈塔就有如下的分析——"要使航海安全,燈塔的建造及維修就需要政府的親力親為.雖然海中的船隻可從燈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們收取費用,就不能辦到.除非政府用強迫抽稅的方法,否則燈塔就會因無私利可圖,以致無人建造."1883年,瑟域克(H.Sidgwick)將米爾的論點加以推廣——"在好幾種情況下,以市場收費來鼓勵服務供應的觀點是大錯特錯的.首要的情況就是某些對社會有益的服務,供應者是無法向那些需要服務而又願意付價的人收費.例如一座建在適當地點的燈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卻難以向船隻收取費用."到了1938年,庇古(A.C.Pigou)當然也不肯放過"燈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與社會耗費(或收益)的分離而支持政府干預的首要人物.燈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懷.庇古認為既然在技術上是難以向船隻收取費用,燈塔若是私營的諾,私人的收益在邊際上必定會低過燈塔對社會貢獻的利益.在這情況下,政府建造燈塔是必須的.因為以上提及的市場"失敗"而支持政府干預的論調,在經濟學上是重要的一課.在這裡我要指出的,就是這些學者並不反對提供服務的人向服務的使用者收取費用.正相反,他們一致認為收費是符合經濟原則,是理所當然的.他們也一致認為市價是一個極重要的供應指引.但在燈塔的例子中,困難就是要收錢也收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隻大可以"偷看"燈塔的指導射燈,避開礁石,然後逃之夭夭.細想之下,我認為某些經濟學者的好心腸,實在是世間少有.對那些願意付價而逃避付價的人,這些學者竟要政府為他們增加服務.那麼對那些在飯店白吃而不付賬的人,經濟學者是否要政府為他們大擺筵席呢?在這一個尷尬的問題上,米爾實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爾的主張是要政府向用燈塔的船隻強迫收費,但庇古一派卻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燈塔的費用應從何來.假若不付錢就會得到政府的供應,而政府的供應是由一般稅收所支持,那麼還有甚麼人會在任何市場付價呢?免費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在1964年,燈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遜(P.A.Samuelson)的手上,市場的"失敗"就一分為二.以森穆遜之見,燈塔難以收費是一個問題;但就算是容易收費,他亦認為在經濟原則上是不應該收費的.所以燈塔應由政府建造並不僅是因為私營會有收費的困難而已.支持第二個觀點的理論是基於一個叫做"共用品"(PublicGood)的概念——這概念源自蘭度爾(E.R.Lindahl),1953年森穆遜以精湛的文章加以發揚.(按PublicGood這名字容易令人誤解,本身大有問題;中文一向譯作"公共財",是錯上加錯.下文將有解釋).燈塔的服務是"共用品"的一個好例子.塔中的燈亮了,很多船隻都可以一起用燈塔的指引而得益.當一條船用燈塔的時候,它一點也沒有阻礙其他的船隻去共用同一的燈塔——這就是"共用品"的特徵.在這個情況下,燈塔既然亮了,要服務多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也就是說,要服務在"邊際"的船隻的費用是零.假若燈塔要收費,那就會阻嚇某些船隻對燈塔的自由使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既然多服務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額外費用是零),為社會利益計,燈塔就不該收費.但若不收費,私營的燈塔就非虧大本不可.所以燈塔或其他類似的共用品,是應由政府免費供應的.在支持政府干預的經濟理論中,"共用品"佔了一個極重要的地位.且讓我不厭其詳地引用森穆遜本人的話,向讀者再解釋一次——"在燈塔的例子中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燈塔的經營者不能向得益的船隻收取費用,這使燈塔宜於被作為一種公共事業.(森穆遜在這裡用PublicGood一詞,誤導了讀者;因為這裡所指的並不是"共用品"的特徵),但就算是燈塔的經營者以雷達偵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條船收取費用,為社會利益計,要像私人物品(森穆遜用PrivateGood一詞,再加誤導)一樣地以市價收費並不一定是理想的.為甚麼呢?因為對社會而言,向多一條船服務的額外費用是等於零(這才是共用品PublicGood的特徵,跟難收費是兩件事;森穆遜是"共用品"一詞的始創人,他在這段文字中把這詞用得太早了,以致誤導;中文譯為"公共財",很可能是因這段文字引錯了的).因為這個緣故,任何船隻被任何收費阻嚇而不用燈塔的服務,對社會都是一個損失——雖然這收費是僅足夠維持燈塔的經營費用.假若燈塔對社會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是有所值——一個比較高深的理論可以證明這對社會有益的服務應該是免費供應的."我認為在支持政府干預的各種理論中,"共用品"最湛深.電視節目也是"共用品"的一個典型例子.任何一個人看電視都不妨礙其他人家看電視;讓多一個人看電視的額外節目費用也是等於零.我們看私營的電視台是要付費的——看廣告的時間就是費用;同樣節目若沒有廣告是較好看.但有誰會認為私營的電視台比不上政府經營的?話雖如此,我們不能將森穆遜的理論置諸度外.森穆遜是頂尖的經濟理論家,獲諾貝爾獎是實至名歸.有機會我會再多談一些有關"共用品"的問題.至於收費困難的問題,我們不妨問:"既然蜜蜂的服務及花中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見如詩如畫的例子),實際上燈塔究竟是怎麼一回事?"這問題我將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有所交代.1984年3月6日高斯的燈塔在我所認識的經濟學者中,觀點和我最相近的是高斯(R.H.Coase).他和我都強調:"若不知道事實的真相,就很難用理論去解釋事實."這觀點牽涉到很廣泛的科學方法論——持有不同觀點的學者大不乏人.純以方法論的角度去評理,誰是誰非並不簡單,但這不太重要.用實踐研究的角度來衡量,則高斯和我一向喜歡追查數字資料以外的事實的作風,在行內是比較例外的.1969年的春天,高斯和我被邀請到加拿大的溫哥華大學(UBC)參加一個漁業經濟討論會.除了我們以外,被請的都是世界知名的漁業經濟專家.我被邀請的原因,是我剛發表了"佃農理論",而船主與被僱用的捕魚勞力是以"佃農"的形式分賬的.高斯呢?要談產權問題,少了他就總是美中不足.在那時,高斯和我都是漁業的門外漢.赴會前一個月,我到芝加哥大學圖書館借了大約兩呎高有關漁業的書籍,做點功課;高斯知我"秘密練功",就叫女秘書來將我看過的書拿去,也修鍊起來.但時間無多,我們只得一知半解就硬著頭皮赴會.會議是在該大學的一間古色古香的小房子舉行,仰望雪山,俯視碧海.大家坐下來,寒喧幾句,仍未開鑼,有一個站在窗旁的人突然宣布海上有艘網魚船(Cillnetter),在場的人都一起涌到窗前觀看.我和高斯被嚇了一跳,內心都在想,漁業專家怎可能沒有見過網魚船!我們於是對自己學了不久的三招兩式信心大增,開會時的討論,我們就再沒有甚麼顧忌了.幾天的會議結束之後,高斯和我一起從溫哥華駕車到西雅圖.在途中我們再談那年多來我們常談的事——事實知識對經濟學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很多經濟學者所要"解釋"的現象,都是無中生有,到頭來是枉費心思.在這個行程中,他告訴我他曾聽說蜜蜂的服務是有市價的——3年之後,我做了一個蜜蜂與果樹的實地調查,在1973年發表了"蜜蜂的神話".他也告訴我他聽說在英國有一個私營燈塔的人發了達——後來他自己在1974年發表了"經濟學上的燈塔"(TheLighthouseinEconomios).高斯所調查的是英國早期的燈塔制度.17世紀之前,燈塔在英國是不見經傳的.在17世紀初期,領港公會(TrinityHouse)建造了兩座燈塔.這個歷史悠久的公會起初是由海員組合而成的,後來政府授以權力,漸成為隸屬政府的機構,專門管理航海事宜.雖然領港公會有特權建燈塔,向船隻徵收費用,但這公會卻不願意在燈塔上投資.在1610年至1675年之間,領港公會一個新燈塔也沒有建造;但在同期內,私人的投資卻建了10個燈塔.要避開領港公會的特權而建造燈塔,私營的投資者就須向政府申請特權,准許他們向船隻收費.這申請手續是要多個船主聯名簽字,說明燈塔的建造對他們有益處,也表示願意付過路錢.燈塔建成後,這過路錢是由代理收取的.一個代理可能替幾個燈塔收費,而這代理人往往是海關的公務員.過路錢的高低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上經過的燈塔多少而定.船入了港口,停泊了,收費就照船的來程,數她經過的燈塔的數量而收費.到後來,不同航程的不同燈塔費用,就印在小冊子上了.這些私營的燈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權而建造的.租約期滿後,就多由政府收回讓領港公會經營.到了1820年,英國私營的燈塔只剩22個,而由領港公會經營的是24個.但在這總共46個燈塔中,34個是私人建造的.1820年之後,領港公會開始收購私營的燈塔.到了1834年,在總數56個燈塔中,領港公會管理42個.兩年之後,政府通過法例,要領港公會將其餘的私營燈塔逐步全部收購.1842年之後,英國就再沒有私營的燈塔了.英國政府在當時解釋要收購私營燈塔的原因,不是因為收費有困難,而是政府認為私營收費太高.政府收購燈塔的價格,顯然是依地點及租約年期而定.最高收購價的4座燈塔是由125000英鎊至445000英鎊.這些都是很大的數字——1863年的1英鎊,大約等於現在的30至40美元.從以上高斯調查所得的結果中,我們可見一般經濟學者認為私營燈塔是無從收費或無利可目的觀點是錯誤的.但問題也並不是這樣簡單.我們要問,假若政府不許以特權,私營收費能否辦到?這問題高斯似乎是忽略了.假如有人在一個適宜建燈塔的地方買了或租了一幅地,將建造燈塔的圓滿計劃作出報告書,就跑去找船主,要他們簽約,同意付買路錢.簽了約的船主,得到燈塔的服務後,當然就要依約交費,否則會惹起官司.但有多少個船主肯簽約?不簽約而用燈塔的船隻怎樣對付?高斯在文章內提及船主聯名簽字申請的步驟,但究竟有百分之幾的船主把名字簽上了?不簽字而又用燈塔的又有多少?當然,在英國當時的制度下,所有進入港口的船隻都是要交費的.船主簽字只是協助私營者申請特權;特權批准之後,不簽字的船隻也要交買路錢.沒有這特權,收費的困難又怎樣了?我以為在燈塔的例子中,收費的困難有兩種,而經濟學者——連高斯在內——都把這兩種混淆起來,以致分析模糊不清.第一種就是船隻可能"偷看"塔燈的指引;或是看了而不認.在事實上,以燈塔為例,這類困難顯然並不嚴重——森穆遜(P.A.Samuelson)等人都估計錯了.只要船隻進入港口,在航線上顯然是經過了燈塔,要否認曾利用燈塔是不易的.但經過有燈塔的航線而不進入港口的船隻,就會有這第一種收費的困難.這一點高斯是清楚地指出了的.過港口之門而不入的船隻顯然不多,所以在燈塔的例子中,第一種的收費困難不重要.第二種收費困難,就是船隻既不"偷看",也不否認燈塔對他們的利益,但就是不肯付錢,希望其他船隻付錢,有了燈塔,他們可以免費享用.換言之,某些船隻要"搭順風車"(FreeRide).雖然高斯在他燈塔的文章內沒有分析那要"搭順風車"而引起的收費困難,但他的寶貴資料卻顯示這困難的存在.我主要的證據就是政府給予私營燈塔的特權是一個專賣權(Patent),意味著每一艘用過燈塔的船隻都要交費,這種專賣權通常是賜給發明者的,雖然燈塔的建造者並沒有發明了甚麼.因"搭順風車"的行為而產生的收費困難,在經濟學上不僅有名,而從來亦沒有人能提出在私營下的有效解決辦法.讀高斯的"經濟學上的燈塔"一文,我領悟了一個頗重要的見解——用("發明專利權"(PateentRight)的形式來壓制"搭順風車"的行為,可奏奇效!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再談"共用品"的時候,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權的性質.1984年3月16日賣桔者言二、香港之謎(6篇)二、香港之謎(6篇)期貨市場的作用何在期貨市場(CommodityFutures)是經濟學上最難令人明白的市場,該市場的合約是期貨合約(ForwardContract)的一種.比起一般的期貨合約(如買樓花合約),期貨市場的特徵有二.一、交易是在一個集中的交易所舉行;二、在合約終止時大都是以錢結數,並沒有真正的貨物交收.期市是以現在用合約的方式來決定將來某時某種貨物的價格的交易.若某甲願於3個月後出某價將小麥買入,而某乙亦願意於那時日將小麥按該價賣出,那在經紀或中間人的引線及保證下,期市合約便可在3個月前的今天成交.3個月後的市價及3個月前所定的期價若有差別,買賣者便經中間人結數.在市場競爭中,現價及期價的差別反映了利息及存貨的費用.而期滿後的市價與預定的期價之有所不同,是因訊息不全之故.另一方面,現貨價及期貨價息息相關,互相影響.期貨市場的作用並不在於貨物買賣的真正成交.免大部分的期市合約,在到期時要賣家交貨的甚少.在美國的大期貨市場,若有1%的合約要交貨清賬,便算是新聞.那就是說,絕大部分的合約只是在錢債上清盤,市價轉變後賺蝕雙方計錢不見貨,而中間人也獲應得的傭金.既然交貨是絕無僅有,為甚麼在合約上要指定交貨的地點及日期呢?主要原因是市價往往不是一清二楚,眾所認同,甚至可能不盡不實.騙價的行為不可忽視(巴西的咖啡價,就曾因政府做手腳而成為大新聞).合約指定買家有權要賣家交貨,就可有效地約束騙價的行為,或減少因買賣雙方不同意市價而引起的糾紛.有了要求交貨的權利,買家在期滿時認為報出的市價過低,他便可付出全部貨價而迫賣方交貨.因為合約中的交貨規定只是用以約束騙價或減少糾紛,所以要求交貨的權利是甚少運用的.若有1%或2%的交貨行為,那就顯示市價有問題.而交貨的地點,往往不是買家所需用貨的地方.地點的選擇是基於現貨多、交易大,市價易於斷定及認同為主.至於該地點是否有可用該貨的工廠是無關重要的.期貨市場的主要成交是期價(未來的價格).貨物本身的運用沒有直接關係.但預定期價並不是純賭博的行為.當然,任何市場皆可下賭注,期貨市場亦不例外.但期市的形成卻與賭博無關——要賭博,比期市更有趣的方法不勝枚舉.期市的主要功能有三.①投機者能專心致志研究未來市場的動向(如天氣對小麥收成的影響),能以其自信有過人的訊息資料而取利.②生產貨物或大量用該貨的專家,能用買賣期市合約的方法來預早定價,因而能專於所業,不受市價波動影響.③存貨由專家辦理,成本較低,而這存貨專家亦因期市的產生能有較固定的收入.天有不測之風雲,市有不常之起跌.市價的波動在所難免.期貨市場的功用就是以專業者決定期價,而期價的決定亦有助於專業的發展.但市場的交易費用往往是高昂的.世界上數以萬計的貨品,就只有二、三十種能成功地發展期貨市場.即使像原油這樣重要且人所共知的貨物,期市也是屢試後才有小成.下篇我將談及要成功發展期貨市場的五個主要因素,及從這些因素來分析香港開辦期貨市場難有大成的原因.1983年11月29日香港期市的局限性昨天談及期貨市場是由訊息專家、存貨專家及專於生產及運用貨物幾方面的需求而產生的,而這市場亦有助於這些專業的發展.但問題是,既然有這些功能,為甚麼在世界上數以萬計的貨物中,就只有二、三十種能成功地發展期貨市場?答案是,期市的形成必需滿足五個條件.茲逐點分析如下——①貨物必須有固定而可量度的品質,及不過高的量度費用.那就是說,貨物必須有固定的標準.這條件的用途就是要在期滿交收時減少因不同意品質而引起的糾紛.原油比工業用油(No.2HeatingOil)難成期市,就是因為前者量度品質的費用較大.其他商品如地產、汽車等,因沒有固定不變的品質,故難成期市.買賣樓花只是普通的期貨合約(ForwardContact),不是期市(CommodityFutures),因為樓宇變化繁多.②市價要一清二楚,且常為眾所認同.在市價不斷波動的情況下仍能保持這個條件,不是容易的事.故雖然期市交貨甚為少見,但因為要避免市價的糾紛,交貨地點的選擇就要基於市價易於認同的地點而定.花生期貨市場的交貨地點是美國的德基達市(Decateur);原油幾經轉變而選取荷蘭油船集中的阿姆斯特丹;工業油則選紐約——這都是為市價較容易斷定之故.③貨物的市價要常有大幅度的波動.因此,有季節性的產品較容易發展期市,期市的功能之一就是能減低市價的波動,雖然這方面的證據到現在還難找到令人毫無疑問的研究結論.雞蛋的期市10多年來日趨萎縮,其主要原因就是科學養雞的進步能控制生蛋的日期,使雞蛋市價的波動減少.④有關貨品未來的供應或市價的動向,必須要有專家能比非專家有較準確的估計.換言之,在未來價格資訊方面的研究投資,必須要比沒有研究來得準確,否則便無訊息專家可言.專業研究的貢獻不大,期市的成功機會不高.⑤最後一個條件,就是期貨市場的貨物,必須要有專家能以較低的成本存貨.雞蛋是一例,橙汁也是一例.若生產者或用貨者可自行存貨而不用付出較高的成本,則他們可以自行存貨來保障生意.原油及油產品之所以在期市上難有大成,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產油者及煉油者都多有存貨設備.香港是世界有數的金融中心之一,要發展期貨市場是很容易了解的.但在香港本地的主要產品中,要找出能符合以上五個條件的,簡直是鳳毛麟角.紡織、手錶、玩具及電子各行業的產品,花樣眾多,沒有固定標準規定,違背了第一個條件.至於其他東南亞各國的某些原料產品,有的在美國期市大有可為,香港能否為這些產品發展期市呢?我們的答案也不是樂觀的.在東南亞地區選擇某種貨物的一個交貨地點、隨時可報出眾所認同的市價,並不容易.那就是說,要滿足第二個條件相當困難.例如,中國是盛產棉花的國家,但要在國內指定一個城市為棉花期貨的交貨地點,目前很難辦到.沒有健全的自由市場,或市場活動受政府干預,市價難於受買賣雙方迅速認同,就很難成為期市的報價點.香港的自由市場是東南亞各地中最健全的.但可惜在外地生產的可成期貨的原料,在香港經常有大量成交的並不多見.近來提出的金融期市,如恒生指數期貨,則在以上提及的5個條件中,缺少了第4和第5項,而第2個條件也會有問題.美國的股票指數期貨(實行不久),跟互惠基金(MutualFund)的性質差不多,與一般期市的功能有所不同.自從70年代初期I.O.S.在本港攪出漫天風雨之後,互惠基金在香港已經式微,故要辦股票指數期市應有可為.但在香港"空"股票不易,是一個障礙.更重要的困難是香港股市交投不大,股種不多,故在第2個條件上會有問題.在香港,股票收市前幾分鐘,要托高或壓低某幾種股票幾個價位並非難事(就是美國的指數期市,亦從原先成分股只有30種藍籌公司的杜鍾斯指數改為成分股包容500種股票的標準普爾指數).我以為若要在香港股市另設有"期"性的市場,"期權"市場(PutAndCallOptions)成功機會較大.但概括而言,股票期貨與貨品期貨的性質不同.前者缺乏第4及第5兩條件,故對專業發展是無關重要的.1983年11月30日以知識定法例的困難每個人在法律面前應該平等,所以每個人都應有同等的權力去決定法例.這是支持民主政制最常用的說詞.在這一個前提下,香港政府是不夠民主的.行政及立法兩局的議員都不是公選——香港市民沒有同等的權力去決定法例.最通常反對市民應有"同權定法"的理由,是以市民知識低,恐怕在全民公選中,他們會受不正確報導的影響.因此,為社會利益著想,法例的決定應由少數有知識之士負責.這個見解是不無道理的.但以知識定法例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第一個困難,就是若以某些市民不知法例的好壞為由而反對他們立法的權利,那麼在實施法例時,應否人人平等?在某個程度上,不知不罪是可以容忍的,而初犯者的處罰也較輕.可惜在近代犯罪經濟學的研究中,至今仍未能證實過處罰輕重與知識高低的關係.我們可以確定的,就是未成年人的處罰較輕,而這些人也沒有權投票.這個看來是很自然的處分,卻有一個被人忽略了的含義——假若無權投票的人犯法所受的處罰較輕,那麼沒有投票權是一個有價值的"權利"!因此,姑勿論贊成投票的論調如何,我們不能否認有些投票權利是被強迫接受的.第二個困難,就是在立法的過程中,知識很難得到適當的運用.以香港為例,多年來在立法局會議的紀錄中,有學問或有見識的議員,往往因為不是專家而表現出很明顯的無知.一次會議討論租務管制,另一次是當鋪法例,跟著是勞工問題或銀行制度.但在議員中,卻無一個是樣樣皆能.雖然立法局有時會參考"專家"的報告,但這些報告往往是壓力團體的傑作,話雖如此,據我個人所知,香港的立法程序要比一些更"民主"的國家——如加拿大——來得理智.香港行政及立法兩局所決定的法例是成文法律(StatutoryLaw).在下文我會解釋,知識的運用在立定成文法律上是比不成文法律(CommonLaw)重要.不成文法律是以案件的判決為先例.因為案情件件不同,審案不能單靠舊案的指引,而舊案的判斷也不能墨守成規,所以在審案時知識的運用也是重要的.讓我用自己有一點經驗的美國反壟斷案的審判,來表達知識運用的困難.每一件重大的反壟斷案,都涉及一個工商行業.而每一個行業,任何人只要細心研究,都會發現是十分複雜的.有些行業甚至要窮數年的工夫才能稍知大概.若對有關的行業沒有相當的理解,判案是無所適從的.在審案過程中,辯方和控方都不惜工本去搜集對己方有利的資料或證據.陪審員的選擇,常引起紛爭.而陪審員的酬勞只不過是每天35美元,有識之士就往往以家庭生計為由而推卻不幹.需要有深入知識的案件,法官可能批准取消陪審員,但若某一方認為陪審員的無知較為有利,就會極力爭取陪審員的存在.即使過得陪審員這一關,法官的知識又有問題.法官只是法律專家而不見得是工商業專家.每件案的行業各有不同,要法官能適當地運用應有的行業知識去下判斷,實在太過苛求.這些反壟斷案的官司,有的拖延纏訴4~5年至20~30年,費用之巨,調查及研究之深,令人難以置信.但因為所牽涉的行業複雜,辯控雙方各執對己有利的證據及資料,判案使往往發生錯誤.對反壟斷法律歷史有深入研究的學者中,竟然多有認為亂判一通的效果可能較好!我們不能否認知識對立法的重要.但因為利害上的衝突,適當的知識運用是很難做到的.比起成文法律,不成文法律誤用知識對社會的損害較少.這是因為不成文法律有彈性.一個案件的錯誤判斷,並不一定對未來的司法有決定性的影響.當然,我以反壟斷法律的複雜性來表達運用知識的困難.是故意將這困難誇大的.其他不成文法律的基本原則遠較反壟斷法律清楚,所以一般不成文法律的實施,若有錯失,其後同類的案件的審判可加以改正.這是不成文法律之所以歷久不衰的主要原因.但成文法律就沒有這種彈性.法例一通過,官僚制度隨之而生.通過法例易,廢除法例難.因此,知識的適當運用極其重要.但議員的專長及知識是一個問題,議員之間的利害衝突也是一個障礙.單就以利用知識作決策來衡量,我們仍不能厚非香港政府以"獨裁"的方式選任議員.這是因為全民公選的本質,都是以自利為出發點的.在目前香港的立法制度下,若政府的當事人是明智的,能運用知識的機會就較大,因為由公選出來的議員較易受壓力團體的支配.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否認全民公選可以阻嚇政府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在知識難以適當運用的情況下,不干預是上策.在行政立法上,能盡量避免錯失已是超人.用這一個實用主義的角度去衡量香港歷屆財政司的政策,我們實在不應苛求.但我認為成文法律的決定應該較有彈性.因為立法易,廢除難,兩局議員應用較多的時間去重複考慮多種的現有法例.1983年12月23日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BeforeTheLaw)有好幾個含義.今天我將分析其中一個最普遍的含義.這就是無論皇親國戚,或是無名小卒,犯了同樣的法例,就要受同樣的處罰.社會若乖離了這個準則,法律就有等於無,產權或民權都會失去了保障.以我個人的觀察,在這方面的實施美國最令人佩服.一個市民見警車超速而能成功地將駕駛的警員訴之於法:肯尼迪總統之弟婦因在街上拋棄紙碎而被罰掃街(後來罰款了事);里根總統之子要領失業救濟金——都是法律面前平等的例子.相比之下,香港實在是輸了一籌.日前民政司黎敦義的汽車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卻沒有像當時在場的其他車輛要被拖走(另一輛名貴車也僅被抄牌),是很明顯地違背了"法前平等"的準則.警員不依法行事而不受處罰.對濫用權力是有所鼓勵的.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絕不容易的.除界定權力的費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個障礙.法律面前不平等與不平等法律是兩回事,未成年少年犯法受罰較輕,是因為後者而不是因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與未成年應有不平等的處分.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就有3種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審員歧視黑人,產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斷.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間接的含義可被用以歧視黑人.第三是產權的保障是包括歧視的權力的.香港有些餐廳是指定客人要打領帶,否則不受招待.在概念上這是跟美國某些地產商不賣物業給黑人相同.雖然看起來在倫理上是有分別,但不歡迎黑人多不是因為道德問題,而是因為有黑人的存在可使鄰近的物業跌價.撇開道德的問題不談,美國反對種族歧視的法例是與私有產權的原則有衝突的.這個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的法例,使產權界定發生問題,轉而損害了"法前平等"的重要準則.以有名的柏其案為例,我們可見"法前平等"的概念並不簡單.著名的加州大學,因為要滿足政府的反歧視法例,在極難取得學位的醫學院中分配固定學位給黑人學生.柏其是一個白種人;無可置疑地,他的成績及其他入學資格都比一般能入該醫學院的黑人學生好,卻不被取錄.柏其於是起訴加州大學.這官司打了5年,結果美國最高法院判柏其勝訴.大學當局的辯護理由,是學校不只有權定學生配額,而他們的特別配額是依照反種族歧視法例而設的(這理由沒有錯).柏其上訴的理由,是校方因為反種族歧視而使他受到種族歧視(Adverse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學是犯了反種族歧視的法例(這也是沒有錯的).有關本文的要點,就是我們很難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兩者並存.較為可以肯定的結論,就是因為反歧視法例而產生的權力界定不清楚的情況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要絕對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這方面稍有成就,就已顯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他東南亞的國家,已足以自豪.黎敦義維護香港現有的政制,不遺餘力數十年.他被抄牌之後應該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車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興.正如我們從事教育的,若有學生能有系統地指出我在理論上的錯失,我豈有不喜上眉梢之理?1983年12月30日香港之謎有些讀者不明白為甚麼一個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會寫些有關法律的文章.近20多年來,法律與經濟的合併在歐美大行其道.經濟學者逐漸意識到法律是一種很重要的局限條件,如果忽略了這些條件,經濟學就往往不能解釋人類的行為.產權經濟學的興盛也是為了這個緣故.近代的經濟學者,十之八九都有涉及法律的研究,而我對法律的重視比一般經濟學者大.大致而言,價格原理比貨幣原理注重法律,而實證研究又要比純理論注重法律.我的興趣是價格原理的實證.說實話,我對法律的認識是自修出來的,雖然並非科班出身,有時卻可以魚目混珠.幾年前我寫了一篇關於香港租務管制的文章,於1979年發表後,被美國一本法律刊物的三位編輯選之為該年最佳的法律論文之一.而令大家尷尬的是,他們給我的恭賀信竟然寄到我大學的法律系.我對法律稍有認識的範圍,是限於產權(Property)、合約(Contract)、專利(Patent)及侵犯(Tort)這幾方面.這跟我在此以前談及的民主政制及法律前平等的問題大有分別.我暫時"轉行"是因為見獵心喜的緣故.從近日在報章上的多種輿論中,我覺得香港的政制實在有令人費解的地方.一方面,單以投票定決策而言,香港的政制是不夠民主的;另一方面,香港市場及言論上的自由,卻是馳名於世.差不多所有從事研究民主政制的學者,都同意民主投票雖然弊端良多,但全民投票公選是自由的一個保障.他們也同意一個明智而仁慈的獨裁者(或一小撮執政者)的施政,可能比公選有較自由或較理想的制度.但這"可能"只是在短期間發生——長線而言,獨裁決策必定會壓制自由.凱恩斯說得好,長期來說,我們都不免一死.香港的自由並非一朝一夕之事,當然,以私產制度為基礎的制度,清楚界定產權是自由市場的保障.但為什麼在這所謂缺乏民主的政制下.執政者不用權力去削弱私產的結構?我可以說得較深入一點.在產權法律上,香港產權界定的固定性不及歐美.以重要的地產而言,香港的並不是絕對的私產(FeeSimpleAbsolute).香港土地是租用官地,有年期,要補地價,而香港政府收回物業的權力比美加政府的權力大得多.所以香港地產大致上雖然是合乎私產的原則,但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跟美加的私有地產有一個不大不小的距離.其他資源產權界定的形式,也不見得有過人之處.香港人煙稠密,保障產權的費用,也要比美加高.但香港一般市場卻要比美加自由.自由市場只能在私產制度下產生.在形式上,香港的私產是不夠美加的完整,但政府的干預在香港比較少.此消彼長,香港的市場便顯得較為自由了.香港的租務管制及公屋的供應,跟自由市場是有很大的衝突,而這兩個龐大的干預政策都是有悠久的歷史.我們因此可見香港政府不僅是在其他的市場活動少有干預,而這不干預政策是能持久不變.以一個不夠民主或甚至被某些人認為是獨裁的政制,能歷久保持市場及言論自由,是香港之謎.不管香港將來命運如何,這一種不尋常的現象是學者將來決不會置之不理的論題,有些熟知香港的朋友曾經向我提出好幾個答案,但我都認為不滿意.我不相信仁慈獨裁者的存在,不相信有利而不圖的行為,亦不相信一個政制能完善到連獨裁者也不能將之破壞.我不否認香港歷屆財政司都是難得的人選,但他們的存在不會單靠他們的才幹.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財政司的職位也是如此.他們的存在是經濟壓力所促成的.但世上有什麼經濟壓力能促成獨裁與自由的並存?可能我們在基本上是想錯了.也許獨裁與自由是水火不相容.那麼在這個假設下,我們只有兩個選擇——①香港的市場及言論是不自由的;②香港的政制是不獨裁的.若選第一個答案,自由的定義就會大有問題.但政制上的"獨裁"或"民主"的定義,一向都是大有問題.可能香港政府的"獨裁"只是形式上的事.我們究竟應從那一個角度去衡量"民主",才可解釋形式上的"獨裁"能與自由並存?這是香港的真正之謎.1984年1月10日債券的副作用因為財政收支的困難,香港政府準備發行債券.雖然在1975年香港政府曾發行債券,但在市場公開發售,以我所知,以前是沒有試過的.儘管發行量不多,香港政府總可算是進入了"赤字財政"(DeficitFinancing)的紀元.我是不贊同赤字財政的;我擔心的是兩個不利的副作用——第一、香港政府的收入與支出的連帶關係,一向都是有跡可尋:比起其他國家,香港的財政是簡而明,不近於亂.有了赤字財政,收入與支出的連帶關係會較為鬆弛,這會使壓力團體較有可乘之機,而政府拖泥帶水的財政行為也會較容易產生.第二、發行了債券之後,通貨膨脹對政府的財政是有利的;這會減少政府要壓制通脹的決心.一個有中央銀行而又負重債的政府,營私舞弊、亂印鈔票是常見的事.香港沒有中央銀行,而貨幣的增長率亦因港幣與美元掛鉤而受美國貨幣增長及香港政治前景所左右.這使香港政府對通脹的控制失去了大部分的機能.但香港政府仍能以調高港幣匯價的方法來減少通脹:政府債券的發行,在某種程度上是會減少政府對牽制通脹的意向.以上提及的不利副作用,是在赤字財政之下,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所能引起的.以我所知的香港財政司及他的幾位助手的一向作風,不負責的行為的可能性甚小.我比較擔心,就是既然開了"赤字財政"之門,將來後繼彭勵治的人會怎麼辦?且讓我轉談債券——尤其是政府債券——的一些有利的副作用.債券及市場利率結構(TheTermsStructureofInterestRates)是經濟學上一個很複雜的專題;在報章上我只能向讀者作比較膚淺的解釋.債券有很多種.最普通的是債券票面利率在所定年期之內固定不變,而這借款年期通常是起碼幾年的.年期滿了,發行債券的公司或政府就要照債券票面值還債,假若發行的債券的票麵價(FaceValue)是10000元,年息是11厘,那麼發行債券者就要每年派息1100元.但當發行者將債券公開拍賣時,或買了債券的人再將債券在市場出售,債券的市價就可能高過或低過10000元.假若票面10000元的債券市價只是8000元,那麼債券的現時孳息率(CurrentYield)是13.75厘.這是因為債券的發行者每年仍要照票麵價派息1100元.債券價下跌,其孳息率就升了——這兩者是同一回事.債券的市價往往波動頻繁,反映了市場的利率也在頻密地波動.以上提及的孳息是"長線利率",雖然這長線(債券的定期)利率每天可以改變很多次.這個孳息率可不是全部的利率.以8000元購入了債券的人,到期滿時,債券的發行者是要照票面還債10000元的.所以真正的市場長線利率,是要加上(或減去)債券麵價與市價之別、用頗為複雜的方法計算;去修改那所謂孳息率.這修改後的市場利率是叫作"期滿利率"(YieldtoMaturity).雖然香港的某些公司有發行債券,但債券的成交量不多,其孳息率更是少有人注意的.這些公司債券跟政府債券有兩個頗為重要的分別——甲、政府的債券通常是風險最低的——若政府連借錢都言而無信,經濟還有甚麼苗頭?政府倒閉的機會總要比私營公司小.因此之故,政府債券市價所表達著的市場利率,通常是最可靠的.乙、因為政府債券風險較小(人們不用像調查私營公司的可靠性般調查政府),交易費用通常也是最低的.市場成交容易,市價的高低(利率的高低)也就容易認同.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可見政府債券的發行可以在財務市場增加兩個有利的副作用,能夠幫助投資者作決策.第一、市場可從債券的市價而得到長線利率的訊息.到目前,這個重要的訊息資料香港是差不多沒有的——作為一個金融中心,沒有一個可靠而不斷變動的長線利率給投資者作指引,實在是美中不足.銀行的長期固定存款利率,或現有的私營公司債券市價所表達著的利率,給我們的訊息都不可靠.換言之,在訊息方面,我們要的是風險少,成交易,市價不斷波動而容易認同的債券.債券期長短不一當然更好——雖然香港政府提議發行的數量不大,因此不應有太多的分類.第二、雖然債券的市場利率是不斷波動,但因為券面利率固定不變,這波動的利率是長線的.若債券的成交能做到成行成市,這特徵可使投資者選擇一個長期的固定利率——這選擇目前在香港是很難有的.例如在香港要買房子,借錢的利率會跟著優惠利率變動,借錢時的利率低,買了房子後利率急升怎麼辦?某些要買房子的人,就會因利率變動的風險而卻步.銀行不願意以固定利率借錢,當然也是因不想冒險之故,若長期債券市場交投活躍,交易費用低,投資者若要減少風險,大可以"賣空"債券——利率若上升,他就得可償失.在實際上,有了好的債券市場,銀行及財務公司可以用各種買賣債券的安排,先保障自己,然後向投資者以長期固定利率借款.當然,投資者可能以為可變動的利率比固定的利率為優;但有兩個選擇,對投資的鼓勵總要比沒有選擇好.尤其是香港在政治動蕩、港幣與美元掛鉤的情況下,短期利率的波動很大,這對投資者是肯定有不良的影響.我以為在這第二個有利的副作用上,香港政府打算髮行的債券量是不夠的.但我們不能否定這些債券的自由買賣,可能助長其他債券的交易.至於第一個有利的副作用——增加市場的長期利率訊息——卻是不難辦到!雖然赤字財政有其害處,但為時勢所迫,不得已而求其次,政府要讓市場發揮債券的有利副作用.既然發行的數量不多,政府應盡量在市場公開發售,盡量減少買賣的管制.鼓勵銀行收購債券作為儲備金,不是明智之舉.1984年3月13日賣桔者言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三、產權與交易費用(7篇)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在任何經濟制度下,決定一個人生活的境況,富貴貧賤的因素,始終脫離不了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原則.無論在甚麼主義下——不論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資本主義甚至是無政府主義,這原則是不變的.在未開化、弱肉強食、人吃人的地方,這原則固然適用,在以盈利高低論英雄的資本主義下,這原則依然適用.但重要的是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下,衡量"適"與"不適"的準則,卻有所不同.詳細一點來說,在任何的一個社會裡,人與人之間必定會為生存而競爭.以競爭定成敗、分貴富,必定有一個或多個衡量的準則或規格來決定勝負,或分別出"適者"與"不適者".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下,便會有不同的衡量規格.進而言之,產權制度是衡量勝負、貧富準則的決定因素,衡量的準則是隨著產權制度而改變,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便產生不同的衡量準則.每個人的天賦條件、後天本領,甚至運程都各有不同.亦因為這個原因,隨著每個人條件的不同,他們便喜歡以不同的準則來衡量成敗、貧富.身體健碩的人,可能喜歡以暴力為準則;年老的人,則喜歡以年歲為準則;更有些人則喜歡以容貌、圓滑的交際手腕,或金錢為準則.甚麼是好的準則?甚麼是壞的準則?這是個主觀、倫理的問題.具有聰明才智的人,可能以為應該以智力商數的高低作為分配資源的準則.同樣,有些人可能認為政治、交際手腕,或甚至是武力,都是理想的準則.這個倫理上的好、壞問題,辯論了一萬年亦不會達一致同意的結論.但經濟學分析卻可以斷言,在千百萬種的準則、規格中,只有一種是有益於社會,能夠最有效地引致經濟繁榮.其原因是因為只有一個準則是沒有經濟浪費的.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美國的石油價格是受到政府管制,要買汽油便得要在街上輪候,時間是得油的準則.有多餘時間的人,便成為"適者".政府若不準以錢僱人代輪,沒有時間輪候的人便會被淘汰出來.以輪候準則來定勝負,不是資本主義,亦不可以說是共產主義,雖然在共產或社會主義下,這種情形極為普遍.重要的問題是,花了一個小時去輪購汽油,除了輪購者本人之外,便沒有其他人得到好處.倘若這個人可以利用花在排隊上的一小時去工作,賺取三元的工資,那麼他這一小時對社會的貢獻,起碼是值得三元.但花了一小時的代價去輪購汽油,這一小時便在排隊中荒廢掉,社會沒有人因此得益.再舉另一個例子.香港的廉租屋只是符合了某些資格的人才可以獲得,這些資格便是贏得廉租屋的準則.許多人會想盡千方百計以求符合這些資格——化時間勞力填表格、弄證明書、假做文件甚至搞人事關係和跑後門等.倘若符合資格是包括了收入少或其他類似的準則,有些人便可能會因而放棄一份較高薪的工作,或工作較少時間,以期獲得一層廉租屋宇.以整個社會而言,辦文件、跑關係的勞力是浪費,放棄較高薪金的工作或怠工也是浪費.每個人為了適者生存的緣故,都會設法適應生存的衡量準則.倘若經濟制度改變了,斷定適者生存的準則亦會改變,每個人的行為亦會隨之而改變.那一類人更能適應新的準則,其經濟效果亦會跟著改變,這是千古不易之理.在倫理,或一般人的道德觀念上,可能以為某些準則或規律並不合理.弱肉強食——如越南、柬埔寨及阿敏時代的烏干達,很多人以為在倫理上說不通,而在經濟上亦是浪費的行為.但有些在表面上看來是非常理想和合理的衡量準則,其實卻是非常浪費的.譬如,我們可能以為"先到先得"是很合理,但如上文指出,排隊和爭先恐後是一回浪費的事.有些人認為應該敬老;但若以年歲論成敗,許多年青人便不會發展所長,只是不耐煩地等待年老,或浪費資源去扮老,虛報年歲."千規律、萬規律"這句話是容易置信的,單就我們確知文革時期的一條規律——以所謂"正確"的政治思想為衡量準則,其浪費程度,可謂史無前例.全國天天搞政治、讀紅皮書、知識分子上山下鄉,十年不斷.這些勞力資源,可以興建數以萬計的工廠和房屋.此中一失一得的原因,就是基於衡量勝負的準則不同,競爭生活的人都為了按著適者生存的原則辦事.我們不要以為在某些理想的經濟制度下,便人人平等,人人都可以生存.事實上仍然是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以文革為例,會搞政治手腕、會跑後門的人便是"適者",善於生產的人,多遭淘汰.換了任何一個制度,"適者"與"不適者"仍然是會有所區別.因為人的條件各有不同,在同樣的衡量準則下便必定有勝負之分.中國現代化的發展情況現在我們無從臆測.但可以斷言,一日不實行私有產權制度,就沒有可能用市場價值作為衡量準則.有一個斷定適者生存的準則,許多人都以為是不合理,但這準則所造成的浪費是最少——這便是以市場價值作為衡量的準則.假如某甲生產某種式樣的服裝,暢銷而致富,致富的原因是因為社會認為他的產品是有價值.這價值是由消費者所決定;甲便是適於生存的人.倘若有某乙,生產另一服裝,雖然他自己以為這服裝對社會的貢獻很大,但消費者卻以為他的貢獻不夠,他的服裝因而滯銷,最後虧本,公司倒閉;乙就是被淘汰的人.假若用市場價格為準則,設想某人要得到一個手錶,他沒有動用暴力的餘地及需要,亦不能夠透過先到先得,或靠較高的身材、較大的年歲、臉孔的漂亮,或搞政治思想或交際手腕等辦法;他要得到手錶的唯一辦法是出錢;價高者得.以錢來選擇適者,表面上似乎不合理、銅臭味太重.但贏得手錶的人,他的錢又是從那裡來的呢,錢一定要賺回來的,要賺錢他便必定要對社會有貢獻,而他的貢獻起碼要相當於手錶的價值.故此以市價作衡量成敗、支配資源的準則,是沒有浪費的.用任何其他準則來斷定得手錶的勝利者,必有浪費.在成千上萬的衡量準則中,只有以市場價值定勝負沒有浪費.我們不要以為在資本主義社會裡,以金錢市場價格作為準則太市儈太庸俗,因噎廢食,而忽略其用處.我們不要因為在某些所謂資本主義社會裡,某些人濫用錢的權力,便以為錢是要不得的準則.在這些社會裡,有些有錢人權力過大,倚錢勢凌人;也有些人以名譽高而橫行無忌.這些現象,在有些自以為是資本主義的社會裡是常有的.但這種現象的發生是基於不健全的私有產權制度,不是資本主義應有的本質,這不是以市場價值作為競爭衡量準則的.讓我再說一次,唯一沒有經濟浪費的競爭準則是市場價值.這種準則只有在私有產權下才可以有效運用.私有產權制度就是資本主義的骨幹.假若取消私有產權,或在私產界定不健全的情形下,其他種種形式的競爭衡量準則會紛紛出現.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原則是沒有改變,但換了衡量的準則,便會引起各種浪費現象.中國經濟學者孫冶方先生,在文革時因為說過"千規律,萬規律,價值規律第一條"這一句話,被禁監坐牢七年.平反後於1978年10月間在《光明日報》用這句話為題目,為文分析價值的重要性.但孫先生對價值的概念與近代經濟學出入頗大.倘若孫先生能清楚明白市場價值只能在私有產權下產生,而現代經濟學對其他價值的種種問題的分析早已遠超馬克思的時代,他的論調當有不同.在國外從事各種研究的中國人,和一般華僑一樣,熱愛祖國.信報的主辦人要我用中文寫一篇文章,我就藉這個機會向中國經濟學者交換知識,更希望能夠引起有建設性的辯論,故此大膽地借用孫冶方先生的好題目,只改了三個字——"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1983年12月20日民主與市場在97問題的喧鬧聲中,香港人提倡民主的聲調漸趨明顯.這個現象是不難了解的.有些人一向認為香港政府不夠民主,現在可以借題發揮;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著中國於1997年後收回主權及治權,及早推行民主政制,會為自由增加一點保障.我希望能以近代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民主問題.這個須寫數十萬言的題目,只用數千字來代替,簡陋是在所不免的.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詞實在太神聖了——幾乎不可侵犯.但近代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的學者,均認為"民主"難有明確定義.可能就是因為定義模糊不清,執政者可輕易地以"民主"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普遍為人接受的民主定義,就是政策或行為決定——不單是政府的行為——是基於投票方式.一般學者都同意這方式並不一定帶來自由或較理想的社會.但投票有兩個功能.①在某些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可避免以武力解決問題的損失;②投票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方法.但投票的政制出現了三種問題——一、決定誰有投票權;二、甚麼行為或政策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三、投票是否能正確地表達民意.決定誰應有投票權往往可用情理的辦法,例如小孩或某種罪犯不應有權投票.但在很多情況下,一個壓力團體可以以票數多而否決小部分人的利益,而這小部分人的損失可能比該團體所得的好處大.另一方面,為利益計,大團體可以以投票的方式令小部分不能分享利益的人支付費用.例如香港要加重租務管制法例,應否全民投票並不是一件容易決定的事:雖然以外國的經驗而言,租管多是由全民投票來決定的.決定投票權的基本困難是很明顯的.從來沒有一種政策能使每個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數人所得的利益,並不一定能抵消少數人所蒙受的損失.而受益或受害較大的團體,可以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來影響民意.濫造資料或欺騙的行為是屢見不鮮的.撇開壓力團體的各種手段不談,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是,任何投票都會導致市民財富的分配有所轉變.這轉變並不一定帶來較平均或較理想的分配效果.財富分配是主觀的事,見仁見智,好壞不能以理論分析.主要的問題是,假若財富分配常受投票影響,經濟發展就會有一定的不良效果,這是因為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對前景信心減少.換言之,投票採用越多,民權的保障可能就越少,這與以"民主"作為保障民權的概念是有矛盾的.第二個問題——甚麼政策或行為應以多數取決——更重要.最顯明的例子,是市場的決定往往跟所謂民主投票背道而馳,而市場對社會民生的貢獻是無可置疑的.假如某人到市場去買手錶,他選好了,議了價,付錢結賬.他是以鈔票投票取勝——雖然這並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與多數人不同,但製造手錶者為了要賺他的錢,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滿足.若手錶的品質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捨,他的口味會被忽略,而手錶的生產者亦漸須靠政府津貼,在生產過程上會有多種浪費.在社會裡,每一個人都有很多喜好屬於"少數派"的.若每樣行為、政策或生產都要以多數取決,那麼產品種類必然是少之又少.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壞的可能.不要以為我是反對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實上,很多政策的取捨,有不少人認為是應以民主投票方式作決定的,跟手錶的例子在概念上是沒有分別的.香港計程車的多少,收費的高低,設備的全缺,應否以投票方式決定?香港教育費用由誰負擔,學校考試方式甚至學生可否不學英語,是否應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決定?或以學生家長肯出鈔票多少作決定呢?當然,有不少人以為教育跟手錶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那裡呢?而手錶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甚麼不同?為甚麼房子的租值會有很多人贊成應由民主投票決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權?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從投票的結果中自己得益?中國堅持他們的體制是民主;是不無道理的.幾年前中國入口管制有一規定,凡是大多數中國人沒有機會得到的物品,不能進口.這是以多數取決的決定.免卻投票的手續往往是無可厚非.很明顯,有不少貨品大多數中國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是無法獲得的.只要投票的問題設計得恰當,實行投票會得到同樣的入口管制結果.若民主對社會一定是要有貢獻的話,那麼基於投票的定義就不適當.這是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但若不基於投票,則其他現有的民主定義多是空泛之詞.就是我們能滿意地解決了誰人有權投票及甚麼行為應以投票取捨的問題,投票本身能否正確地表達民意,也是一個有趣的疑問.在這後者的問題上,阿羅(K.Arrow)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Theorem)所演變出來的各種含義,至今仍有紛爭.這個有名的"難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釋,但用簡化的解說,一般讀者是應能知其大意的.假若社會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優劣排列A、B、C三個選擇.甲的選擇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論如下——一、甲以為A勝B,而乙卻以為B勝A,那麼社會應是難分A與B的優劣.二、甲以為B勝C,而乙亦以為B勝C,社會應以B比C為優.三、社會既以B勝C,而在第一點內社會難分A與B之優劣,那麼社會應以A比C為優.四、但甲以為A勝C,而乙卻以為C勝A;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應難分A與C之優劣.以上三與四的結果顯然有矛盾.前者社會以A勝C;後者社會卻認為A與C優劣難分."難能定律"的主要結論,就是社會是未必一定能夠將市民的意向以優劣排列出來!這個定律演變繁複,市民及政策選擇的數字有所改變,其"難能"性亦有所改變.其中有關民主投票較重要的一個結論,是布拉克(D.Black)所演變出來的——多數取決並不一定能正確地反映民意.當然,投票人數越多,勝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有關本文的要點,就是我們可以從"難能定律"的各種演變中,更深入地欣賞或明白市場的功能.假若投票權能在自由市場公開買賣,那麼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投票必能正確地反映民意.這個聽來是有違道德的建議,其實就是市場的本質.我們不妨回顧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個選擇上,每人不單排列優劣,並且在每個選擇上加上個人願意付出的代價,那麼社會排列優劣的"難能"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也可以.每個社會決定,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數取決,受益者的總利可能遠較受害者的總負值為低.若後者可以補償前者的話,害大於利的決策就不會實行,大家都可得益.市場是以鈔票投票(市價)定勝負.人數多少並沒有一定的決定性,而獲勝者也並不一定是富有的人.價高者得是可以決定社會對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補償可以免除,"難能"問題亦不會產生.至於在某些情況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導致浪費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熱門題目,我希望將來能有機會向讀者解釋.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為主,是要保障民權,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麼以市價作勝負衡量是比任何其他投票方式可靠很多.我們也可因而以市場為最民主的地方.但以鈔票(市價)定勝負,與以人數多少而取捨的民主定義出入頗大.民主投票的最大缺點就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投票可以導致財富分配有所轉變;但要改變分配,投票方式是下策.無論用甚麼方法,改變財富分配與保障民權是有衝突的.在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幾個民主投票的重大困難,而又指出了市場投鈔票的民主效能.但我並沒有反對在某些情況下,一般人所知的民主投票是有其功用的.這問題很複雜,在下面的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里我將會試作分析.1983年12月9日民主與交易費用不少經濟學者曾經在民主及投票的問題上下過功夫.顯明的例子有熊彼德(J.Schumpeter)、奈特(F.H.Knighi)、海耶克(F.Hayek)、阿羅(K.Arrow)、道斯(A.Downs)及布格南(J.Buchanan)等人,堪稱高手如雲,陣容鼎盛.但可惜在這些天才的盛年,產權及交易費用的理論遠不及今日的成就.所以雖然產權及交易費用的理論與民主問題不可分離,但能將這幾門學問合併研究的文章,佼佼者至今仍是絕無僅有.且讓我從近十多年來興起的政府經濟學說起.這門新學問的主要研究是關於政府法例的形成,跟一向只限於分析法例對經濟影響的研究相去甚遠.雄心是前者大,但成就至今只能見於後者.政府是什麼或什麼活動政府可以比市場辦事較有效率,經濟學仍未有肯定的答案.我個人所偏愛的政府理論,是從高斯(R.H.Coase)於1937年所發表的公司原理所推演出來的.這原理要到發表40年後才被學術界重視,可見高斯是確有超時代之能.跟其他妙用無窮的理論一樣,高斯的公司原理說淺甚淺,說難極難.在這裡我只能以最簡化的解釋作民主及獨裁的經濟推論.高斯認為在市場交易往往有頗高昂的費用,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市價是難以決定的.因為這個緣故,就算是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資源的運用往往是不能靠市價的指引.定價的費用是交易費用中的一大項,包括了量度費用、訊息費用、討價還價及保障承諾的各種費用.因為交易費用大而難定市價,公司便會代替市場.在公司機構里,經理或監督者指導資源的運用,免卻了很多種市價的決定.公司的形成就是因為要節省交易費用的緣故.我們不妨在這見解下推論民主.沒有市價指引而轉靠監督者作決策,民主問題必定較為容易產生,這是因為監督者可能獨裁和濫用權力.市場永遠都不會濫用權力,因此從來都沒有人在市場上提出民主的問題.換言之,市場永遠都是以民意為主的.在高斯理論的範圍內,公司與政府顯然是大同小異,而有些公司的結構也往往與政府的結構相同.在這一點上,列寧與高斯的見解如出一轍——政府其實就是一間大公司.我們不妨舉一個大家熟悉的私人機構為例,以其結構與政府難分,來推論因交易費用而產生的民主及獨裁政制.在香港,很多大廈在分層出售後,都有一個業主及租客共同組成的聯會.這聯會有法例,有被公選出來的委員及會長,跟政府一樣.大廈聯會的任務,就是要在清潔、保安及某些有關公眾利益的活動上作決策.我所指的公眾活動,就是那些難將各會員所受的影響分開而量度的活動.例如大廈的外牆掃灰水,是很難任由住戶各自處理的.有的住戶要掃,有的要不掃;而顏色的選擇亦各有不同.若各自為之,大廈將會變成怪物,大家受害.事實上各住戶的喜好不同.若交易費用是不存在的話,大家可以以鈔票投票的方法,決定應否掃灰水及用那種顏色.時間的先後,住戶單位方向的重要性,各人顏色的不同喜好,都可以定價,不滿者大可將他應有的否定權出售.但很明顯地,不僅是要在很多瑣碎的事上討價還價,費用不小,更重要的,就是在有連貫性的活動上的議價,很多人會希望能得到"免費午餐"而不肯真實透露自己所願出的代價.因為議價的交易費用大,所以保養外牆的事便須使用民主投票的方式.這方式並不一定能帶來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導致掃灰水的費用高於大廈的增值.但既然議價的交易費用大,由投票而引起的浪費就不算是浪費了.民主投票也有其交易費用的.聯會的組成、訊息的傳達、票式的設計、印刷及某些會員對灰水的知識稍作研究,都有不可忽略的費用.我們不妨用需求定律再推出含義.假若以大廈所有的住戶會員投票的交易費用,比起掃灰水這種較昂貴的"公眾"活動是有較低的比率,那麼"全民"(所有住戶)有權投票的方式便會被採用.但價值比較低的決策,如電梯的保養次數,就往往授權給委員作決定.委員投票要比所有住戶投票的交易費用為低,但也比較獨裁;更瑣碎的事,就不妨授權會長作獨裁決策.從以上的推論中,我們得到如下的結論.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市場、民主投票及獨裁決策,都可以因市民的自由選擇而共存.民主投票是因交易費用而起,而獨裁也是因交易費用而起的.單在作決策的問題上,因為市場要先定市價,所以它的交易費用是最高的.獨裁作決策的交易費用最低,但獨裁者可以濫用權力.市場不只是永遠不會濫用權力,其反映民意的準確性,因為是基於市價的指引,是遠較民主投票或獨裁為高的.當然,在大廈聯會的例子里,會長的職位是由公選而來,若濫用權力,也可以被會員投票罷免.多數取決並不一定能在侯選人中揀出最佳人選,而有才幹的人下一定參加競選.去理想甚遠的結果在所皆是.但因為要市場作引導的交易費用高,不大理想的民主政制就有其功能."理想"與"絕望"相同;以不夠理想為由來反對政府或反對市場的論調都是淺見.在很多私營公司里,民主投票及獨裁取捨都是並存的.這些公司或以上提及的大廈聯會,跟一般人所知的政府的主要分別,就是在私營的機構中,股東或職員可以用賣盤或辭職的方法來表示不滿.換言之,轉讓或辭職權是約束濫用權力最有效的保障.退股愈易,獨裁愈不可怕.反對獨裁的行為多是從難以脫身的情況下發生的.在大廈聯會的例子中,我採用了一些有公眾連繫性的活動來表達市場交易費用的高昂;但這並不表示只限於同類的活動,"公司"或"民主"才能有較高的經濟效能.另一方面,有些"公眾"性的活動,市場顯然比"公司"有效率.交易費用是一個因素,決策準確性的利益大小也是一個因素.二者是要衡量的.歷來經濟學者都希望找出一個規律,來斷定那一種經濟活動、政府辦理會比市場有較高的效率.雖然這規律我們目前仍未知道,但交易費用理論的發展已能令我們對這問題有了較深入的了解.我們不妨從另一個有關的角度——產權——再來分析民主問題.1983年12月13日產權與民主在此前兩篇有關民主的文章里,大致上有五個結論——①投票取捨的主要缺點,是票數既不能反映代價,亦不能刺激生產;因此投票不是表達民意的可靠方法.②投票會引起財富分配的轉變,故投票可成為減少民權保障的工具;要改變財富的分配,可用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辦法.③壓力團體可從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為由的自利行為是很普遍的.④以市價定勝負是一種投票——投鈔票.若民主的定義是以人民的喜好為主,則市場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場永遠都不會濫用權力,所以民主的問題從來是沒有針對市場而發的.⑤民主投票最大的經濟收益,是在決策上能節省定價的交易費用;但投票作決策的準確性不及市場.獨裁決策的費用比投票還要低,但獨裁者可能濫用權力.以上第四個結論,是基於私有產權的存在.沒有私產就沒有自由市場,也沒有真正的市價.第五個結論也是基於私產制度,但加上了決定市價的交易費用.第二和第三點跟私產是有衝突的.產權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魚的"民主"政制就可大行其道.從以上的結論中,我們可以更廣泛地推論產權與民主的關係.政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產;亦可以以武力或其他辦法削弱或廢除私產.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的產生,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的出發點是在乎節省交易費用,是私產擁有者所選擇的結果.第二類的出發點是在乎改變財富分配,與私產制度是有衝突的.讓我先談第一類.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決定市價的費用可能引起非市場的決策,這是我在前文分析過的.但交易費用不單限於定價的困難,界定及保障產權的費用也是交易費用的一種.若因這些費用無可避免而使產權難以界定,非市場的決策也會因節省費用而起.因為費用大而產生的私產界定及保障問題,跟以武力或壓力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性質不同.我可以用兩個相連的例子來解釋第一類因交易費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場政制.在美國,很多市鎮是用公司合併(Incorporate)的方法組成的.跟我們在前文提及的大廈業主聯會一樣,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員及市長,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廈聯會相同——民主與獨裁決策並存.因為不滿意省或縣政府的服務,合併後的市政府就會執行僱用警察、設立消防局,維修街道等任務.雖然市鎮的財資多是私產,但因為在這些事務上定市價的交易費用過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節省費用.換言之,在私產制度下,政府機構的形成與私人公司的形成是可能基於同樣的因素.水晶湖鎮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Lake)定名的.這個湖的產權是屬於湖邊住戶所有,湖邊以外的住戶無權過問.但因為要界定各湖邊住戶在湖上的使用權,費用甚高,所以這些住戶就另組聯會,立法例、選用委員及會長,來管理湖的清潔,決定魚種的投資、釣魚的季節及約束其他不合法例的行為.公司代替了市場;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代替了以收費(市價)的方法來決定湖的使用.因為要量度各戶用湖時間長短及釣魚多少的費用過高,私產的資源便轉為公用,而聯會的非市場決策亦為節省這些費用而起.在我們引用過的私營公司、大廈聯會、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聯會的各例子,都是基於私產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為要節省定市價或界定產權的交易費用.投票或獨裁決策雖會導致某程度上的財富分配的轉變,但因為這種決策不是以改變分配而起,分配的轉變不會大,而這些無可避免的轉變跟私產的定義是沒有衝突的.事實上,私有產權的界定及保障愈清楚,非市場的決策就愈難引起重大的分配轉變.就算決策者是一個未經選舉的獨裁、無知無能、驅之不去的人,也難造成對社會有大損害.在私產的保障下,獨裁者很難從損人利己的行為得益,所以他的權力就無足輕重.充其量,私產的擁有者可採用其他交易費用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會獨裁者.第二類以非市場政製作決策的成因,是基於改變財富的分配,雖然這意圖可能是為社會福利而起,但無論意圖的好壞,基於改變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獨裁決策必和私產有衝突,而產權界定不清楚或不存在亦會增長損人利己的行為.壓力團體贊成以投票方式決定租管或其他價格管制,或增加勞工利益,其目的是要改變財富的分配,不是要節省交易費用.這些改變分配的行為違反了私產的原則,因為私產的保障一定要包括產權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權力或武力將私產改為公產,或將私營企業收歸國有.與上文提及將私有的湖改為公用的例子不同,這些削弱或廢除私產的原因並不是由於要節省費用.在削弱或廢除私產的情況下,以非市場作決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產權界定亦會引起混水摸魚的行為.獨裁者的濫用權力,也會因為有利可圖而得到鼓勵.就是民主投票也會成為權力運用的工具.若自由市場不能發展,少了市價的指引,以投票作決策實在是投不勝投.幹部作決策的費用要比投票少得多.另一方面,缺乏產權的界定鼓勵了走後門的行為.等級分明的政制,是約束濫用權力的效果.在私產制度下,民主投票是無須以改革方式來推行的.市場的交易費用大,私產的擁有者會自己選擇投票或獨裁決策來解決社會上某些公眾問題.所以在國有制或私產的兩個極端,鼓吹或反對民主投票都是白費心機.前者因為非市場的決策太多,投票是投不勝投:後者市民自動選擇投票,要反對也反對不了.基於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認為在97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榮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論是無濟於事的.香港人要爭取的是私產的界定與保障——不只是不動產或動產,勞力及知識資產也極重要.不成文法律(CommonLaw)有其重要功能,但這並不是界定產權制度的主要因素.從美國的經驗中,我們知道以憲法界定私產是一門根深的學問,而法律的設立與施行又是另一回事.1983年12月16日從高斯定律說起30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很多國家都發著經濟發展的美夢.自50年代初期起,經濟發展學"百花齊放",怪論層出不窮;於今回顧,這些理論的無稽令某些經濟學者無地自容.但時代畢竟是改變了,以實證支持理論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夢.這一個重大的轉變,使我們用一個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們從前不明白的事,現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釋.經驗的回顧也應該令人們深思.在當時,蘇聯有她的五年計劃;中國有她的五年計劃:印度、柬埔寨等國家,都各有各的計劃.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沒有甚麼龐然大計.30多年過去了,結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經濟增長上的分別,已不需要再辯論.僅管有些理論家仍是在做夢,但在實證上,制度對經濟進展的決定性,已再無可置疑.但究竟私產制度為什麼跟計劃經濟會有天淵之別?這問題並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麼簡單.當然,自由市場所能帶來的種種利益,二百多年來經濟學者都有很詳盡的分析.但一般經濟學者——連我自己在內——都不否認在很多情況下,自由市場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學者,也都曾用多種理論去支持共產或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幾十年來,有關經濟制度比較(ComparativeEconomicSystems)的課本,都認為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及社會主義,是各有所長,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現在,不少課本仍然是這麼說.但事實的證據實在是太明顯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是對的.但真理究竟是甚麼呢?歷久以來,經濟學者絞盡腦汁,也只是一知半解.這一個理論上的困難,要到1960年,高斯(R.H.Coase)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才露出一線有極大啟發力的曙光.1960年以後,高斯定律不脛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歷來被學者引用次數最多的經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20多年來,從高斯的啟示而埋頭苦鑽的人屈指難數;理論也就因此由深變淺.在這方面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說:"原來如此而已,為甚麼我們從來都想不到?"這一個理論上的突破,給予經濟運作一個基本而完整的解釋.這個解釋邏輯井然,令人嘆服.假如有兩塊相連的地,一塊畜牧者用以養牛,另一塊耕耘者用以種麥.但畜牧者所養的牛群,常越界到麥地去吃個飽.牛吃了麥會使牛肉價值增加,但種麥者卻受了損失.畜牧者見自己的牛群得益,當然是希望能對麥地的損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麥地亂吃一通,那麼在邊際上(牛吃麥最後的份量),麥地所損失的價值一定會大過牛的增值.在邊際上,畜牧對社會的損耗就會因而大過牛群增值對社會的貢獻.這兩塊地的生產總凈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問題是,要增加生產的總凈值,畜牧者應否補償種麥者的損失?政府應否用抽稅的方式去減少牛群的數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該地養牛?我們也可以問,政府應否將這兩塊地收歸國有,然後雇請最優秀的專家,去決定放牧地區及麥地的大小,用欄杆將牛群隔開,將總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給養牛及種麥的人,變成一個最恰當的國家計劃經濟?要在經濟立場上支持共產,我認為這一條問題問得最有意義.高斯所問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沒有權利讓牛群到麥地上去吃麥?他在這問題的答案上用了兩個相反的假設,但竟然只能得到一個相同的經濟效果——這就成了舉世知名的高斯定律.高斯第一個假設,是一般人都認為很自然的——畜牧者並沒有權利讓牛群吃麥.換言之,種麥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產權.在這個情形下,牛群吃麥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卻有權收取費用.若畜牧者認為所要付出的費用(價錢)是有所不值,他就會約束牛群的行為,例如用欄杆將牛群隔開.但欄杆應築在那裡呢?答案是,並不一定在兩塊地的交界.假若牛群吃麥所得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大過麥的損失,那麼只要是市場的交易費用不太高,畜牧者與耕耘者就可互定會約,吃麥多少以市價而定.耕耘者得到市價的補償,就樂意接受麥的損失.但若牛群吃麥的增值,在邊際上是少過麥的損失,那麼畜牧者就不願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麥的市價.欄杆的位置(或約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麥的市價而定.那就是說,在互定會約的情況下,欄杆的位置是會築在多吃一點麥對牛群的增值,跟麥的邊際損害市值相等.邊際上的利益等於邊際上的損害,兩塊地的生產總凈值就會是最高的.高斯跟著作一個相反的假設,這就是牛群吃麥的權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說,雖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種麥,但牛吃麥的權利卻是畜牧者的私產.在這個假設下,牛吃麥的份量會否比第一個假設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會的.這是因為雖然畜牧者有權讓牛群免費吃麥,但耕耘者可將麥的市價,付給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那就是說,若牛吃麥的邊際增值是大過麥的市值損害,那麼耕耘者就不可能以市價阻止牛吃麥;既然在邊際上麥的損失是少過牛的增值,讓牛多吃點麥是會增加社會生產的總凈值.但若在邊際上吃麥的增值是少過麥的損害,則耕耘者大可以以損失的市值,付給畜牧者,要後者去減少牛對麥的損害.畜牧者既然見收了一點錢而在邊際上約束牛群的行為,他的收入是有所增加,當然也樂意遵命.在互定合約下,欄杆位置的選擇,恰恰跟第一個相反的權利假設相同——在邊際上,牛群吃麥的增值跟麥的損害相等.兩塊地的生產總凈值也會是最高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權利誰屬,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利的買賣者互定合約,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凈值.這總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隨意加減的,而是依消費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價而表達出來.當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資源使用的例子——權利誰屬是會影響財富的分配,而分配不同可能對資源的使用有間接的效果.但單就在運用資源為社會作出最大收益的問題上,高斯定律是無懈可擊的.在高斯的"社會耗費問題"一文內,高斯定律只不過是一個小貢獻.遠為重要的貢獻就是高斯將該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費用(非生產費用)的情況上,而從這引伸的演變,更能令我們明白計劃經濟和國有制的經濟困難.要將交易費用的演變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是極其不易,因為這題目實在是湛深.但我仍可用些較淺的例子來讓讀者稍知大概.假若在有清楚私產界定的情況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討價還價上發生了問題,或者在牛群吃麥多少的量度上發生了糾紛,那麼以市價買賣的普通合約就難以達成協議.但既然資源運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們雙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費用較低而生產效率也較差的合約方式成交,例如,他們可以商議租用麥地的面積而不計麥的數量損失;或者他們也可以合股經營,以分賬的方法處理.又假如比起麥地所受的損失,建築欄杆的費用過高,管制牛吃麥的費用就不合算.但在私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將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來或買下來.有了這個安排,兩塊地可能全部種麥,或全部養牛,兩者的選擇就會由那一種用途的生產總凈值為高而定.當然,因為交易或非生產費用而引起的各種安排,兩塊地所生產的總凈值是一定會比沒有交易費用的低.但在私產制度下,選擇的結果必定是基於盡量減少交易費用,爭取在這些費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的最大收益.現在讓我們假設政府將以上提及的兩塊地收歸國有,用專家作決策,情況又會怎樣呢?第一、沒有市價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麥的損失多少用甚麼標準來決定呢?專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麥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築欄杆,位置從何而定?專家選錯了位置會受到甚麼責罰?而有甚麼準則可以斷定欄杆的位置是對了或是錯了的?第三、若建造欄杆的費用高,專家要用甚麼準則來衡量這費用是過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勞力要用甚麼方法獎勵?用牛?用麥?抑或用其他非物質的方法?獎勵的多少又由誰來作決定?第五、專家的勞力又要怎樣計算才能保障生產的增加?我們又要用甚麼方法去分別"專家"與"非專家"?在這篇文章里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牛群是會走動,不容易控制.這一個特徵加強了界定及保障私有產權的困難,也增加了討價還價及議定合約的費用.我故意採用一個在私產下交易(非生產)費用較大的例子,去強調私產的弱點或困難.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樣,不會走動,交易費用將會較少,私產較易施行,但決定資源的使用及財富分配的經濟問題仍是驅之不去的.在國有制下,這些經濟問題同樣存在,但因為制度不同,解決的方法有異.經濟進展的快慢,就是在乎那一種方法可以在生產上取得較高的總凈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產費用的問題上,這總凈值當然也要除凈這些費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個私產不易施行的例子——我們也可見到國有制下要提高總凈值的困難,是要比私產的困難大得多.這是因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非生產)費用雖然性質不同,但這些費用在生產價值上的比重,共產是要比私產的高得多.高斯定律最大的貢獻,是提醒我們在實踐上分析經濟制度時一定要考慮到那些可觀的交易或非生產的費用.我們20多年來的研究,實證資料堆積如山,所得到一個主要結果,就是只有在私產制度下,人類才會為自利的原故設法將這些費用的比重盡量減低.這是從高斯的理論所演變出來的對國有制的最大貢獻.1983年1月27日個人行為對社會的貢獻自私對社會有利也有害,但卻不是利害參半.要是害大於利,人類早已滅亡.經濟學是以自私作假設來解釋人類行為的科學,究竟自私是否人類的本性,是生物學上的問題,與經濟學無關——雖然幾年前"生物經濟學"曾流行過一陣子.在科學上,任何能有效地幫助解釋現象的假設都是有用的;只要這個"自私假設"能有效地解釋人類行為,用之也就無傷大雅.幾年前生物學界出過幾本重要的書,用了很多推理及實證,指出自私是由因子遺傳,是所有動物的天生本性,是改不了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因素.另一方面,唯物辯證法一向認為人的本性是可在後天改造.但假若自私能帶來的利是大於害的話,又為什麼要改呢,就算人是真的可以被任意改造,那個"理想模型"不恐怖?假如我說自私是對社會有益的,很多讀者可能會不同意.假如我說美國的發明家愛迪生對人類有莫大的貢獻,絕大部分的讀者是會同意的.殊不知在現有紀錄中愛迪生是個極其自私的人.1974-77年間,我從事研究有關發明專利權的經濟問題,搜集了很多資料.有關愛迪生的我比較留意,因為自小老師就告訴我愛迪生的偉大、無私地為社會作出貢獻."偉大"是對的,但"無私"卻是謊話.愛迪生的自私、世間少有.他從不捐錢,對工人苛刻之極.他對自己認為無利可圖的發明,一概不理;但認為有商業價值的、就大量投資,日夜催促下屬工作.他對發明後專利權的重視,也是少見.每次覺得外人可能是偷用了他的發明,他就訴之於法.所以愛迪生的發明雖然有些是價值連城,但他死時並不富有;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打官司打得太多.有人作過估計,認為愛迪生所花的律師費是超過了他發明專利權所得的收入.一個典型的自私的人,對社會竟有那麼大的貢獻!經濟學鼻祖亞當·史密斯於1776年所發表的"原富"(又譯"國富論",關於國民財富的性質及原因之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論調,就是指出人以自私為出發點所能對社會的貢獻,要比意圖要改善社會的人的貢獻大.我們在市場能買到所需的貨品,可不是因為供應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為他們為賺錢自利的緣故.200多年後的今天,理論與實證不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論調,而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經驗中,我們可體會到自私圖利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利益,實在是要比史密斯所想像的大得多.我坐在書桌前,環顧四周找證據,欣賞一下自己的"財富資源",不需幾秒鐘,好的證據就數之不盡.原子筆一枝,市價港幣2元、石英錶一個,港幣百多元;小型電子計算機一個,港幣40元;用原油做成的免燙褲一條,港幣35元,假皮帶一條,港幣8元……,這些商品,在香港是任何人都能全部買得起.若這些東西每樣都要自己發明、自己製造,那麼就算你是絕頂天才,刻苦耐勞,窮終生之力,也不可能造出其中任何一件.一個天才的終生勞力自我生產,不能得到一個普通工人半小時薪酬所能買到的,不是奇蹟是甚麼?愛迪生死而有知,恐怕也難以相信在手錶上可以看電視這一回事.解釋這些奇蹟的基本原理,在香港選讀經濟學的中學生都是知道的.這就是李嘉圖所創的"比較優勝定律"(TheLawofComparativeAdvantage).這定律的主旨,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天賦或才幹各有不同;就算是最庸碌的人,一無所長,也必定有較為可取或成本較低的本能.為了賺錢的緣故,每個人就會實行專業,選取自己能以成本較低生產的工作,然後在市場上與其他專業者換取自己所需.中學的同學們可能想不到他們學得的定律,竟然有上文所述的驚人效果.當然,經濟學老師是不會告訴中學生這效果是人類自私而達致的——"自私"一詞實在是不好聽.這些老師會跟著傳統,採用了一個較深奧而又較有學術性的字眼來代替,叫作個人利益"極大化"(Maximization).在中學裡,甚至是很多大學的經濟學課程內,老師們往往忽略了要收到"比較優勝定律"的效能的最重要條件.這就是私有產權是必定要存在的.一般經濟學課本都含義著私產的存在,但卻沒有明顯地提及產權問題的重要.我們可以肯定的,就是若沒有私產,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場,也沒有以消費者的喜好而定的市價.缺乏了市價這個重要訊息,要專業又憑甚麼準則選擇?中國近年來要大量引進外國的科技,其志可嘉.但若沒有自由市場推行專業化,不讓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科技的適當運用談何容易.不要以為蘇聯科技頗有可觀,制度就有可取之處.蘇聯的科技就只限於武器的製造,在商品上卻是乏善可陳.在這篇文章里,我以"樂觀"的角度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自私會帶來近乎奇蹟的利益,而私有產權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下一篇文章我將會以"悲觀"的角度來分析自私對社會的損害,強調市場之所不能.1984年2月14日假若人是不自私的"自私"在經濟學上是稱為個人利益"極大化",及個人耗費"極小化".這些代詞其實不是因為比較好聽或較有學術味道而起的.19世紀末期開始,數學漸被廣泛地運用到經濟學上."極大化"、"極小化"是微積分學裡面的重要項目,對經濟分析的推論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說,微積分是有效地將自私的行為帶到邊際上.但對一般讀者來說,"極大化"、"極小化"不免顯得不倫不類.既然我們要向淺中求,就索性乾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分三個不同的角度去體會.第一個角度就是利己的行為也可以利他人.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的文章的內容.基於史密斯及李嘉圖的理論,再經過無數高手的改進,我們知道自私圖利是鼓勵了每個人盡量用低成本去專業生產,然後大家在市場交易,結果大家得益.這角度的經濟理論放諸四海而皆準,實證多而有力,是錯不了的.產權的問題是有著間接的重要性——沒有私產就發揮不到市場的效能.但因為這重要性只是間接的,產權的關鍵就往往被忽略了.第二個角度,就是自私是會利己損人的.例如開工廠生產圖利可能會污染鄰近的物業.利己損人的行為跟產權有直接的關係.雖然如此,無可避免的產權分析要到1960年高斯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我們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讀者介紹過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里,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損人對社會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問題是損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過他人蒙受的損失;或在損人利己的情況下,社會生產的總凈值是否會被提高或減少.高斯的結論.就是若私產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損人利己的行為會因為合約的安排而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總凈值.今天我要談的是第三個自私的角度.在這個角度里,我們反問,假若人是不自私,社會會得到些甚麼利益?我們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會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會大為減少.那就是說,自私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且讓我從杜洛克(C.Tullock)的一篇文章說起,杜洛克問:"盜竊的行為對社會有甚麼損害?"盜竊會使財富分配有所改變,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為有盜竊的行為,防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物,就會有所耗費.這些非生產的費用若沒有盜竊的行為是不會引起的.所以盜竊對社會有害."這個觀點在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盜竊是自利的行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盜竊,防盜的費用當然是會減少,這對社會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為自私而不斷地去爭取利益,則自私所帶給社會的貢獻就減少了.此消彼長,可能得不償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盜竊"與"生產"都是在局限下為自利爭取"極大化".我們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設,而希望沒有盜竊的行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貢獻仍然存在.在最近10年來的公司原理的發展中,有不少論調是基於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費用過大,使市場難以運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場買賣,各種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因為承諾難有保障,合約也能反悔.若每個人都言而有信,律師的生意會大量減少.雇請工人,偷懶的行為也會增加交易費用;若工人不偷懶,管工的費用可大為減少.不忠實是自私的行為,跟製造貨品出售的行為是有著同一的假設.我們是不能接受或反對自私的假設,而不容許這兩種行為的並存.假如我們能用一個"人生下來就會遵守聖經十誡"的假設,社會是會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為除去.但這個假設對解釋行為一無是處.但我們倒可以問,聖經為甚麼會有十戒?中國為甚麼會有傳統的道德觀念?我們為甚麼會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懶,不要說謊,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會要減低交易費用.我們希望在社會上有忠厚的聲望,能夠獲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這並不等於不忠實的行為就會除掉.在這個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經濟發展的快慢,生活水準的高低,就是要藉一個制度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利益"極大化",同時又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損害"極小化".問題就真的是這麼簡單.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里,我解釋了私有產權為甚麼會將損人利己的行為帶來最高的總凈值.在"自私對社會的貢獻"一文內,我解釋了因為有了私產,"比較優勝定律"鼓勵以低成本去專業,使自私的行為帶來奇蹟.這篇文章里,我強調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費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費用,雖然不能除去,卻可因自利的企圖而減少.私有產權容許多種不同的合約安排與選擇,是能使交易費用減少的最主要因素.這是近代經濟學的可以肯定的結論中比較重要的一個.人若是自私的,廢除私產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這一點上,用三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問題,結果是相同的.1984年2月17日賣桔者言四、知識資產(8篇)四、知識資產(8篇)新勞力經濟學一位新相識的朋友,見我屢次為文談及產權的問題,認為我過於著重物質資產,忽略了人類知識資產的重要.但屈指一算,我起碼已有五篇用中文寫的文章是提及了知識資產的.我也曾指出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比起文革期間中國對知識的破壞,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不可相提並論.可能因為我從來未用"知識資產"為主題,我要強調的就不夠明顯了.在"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嗎?"這本小書里,我指出知識貧乏是目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也指出目前在中國,人力資源——包括知識資產——並非私有.但舒爾茲(T.W.Schultz)閱讀這論文後,竟來信說:"為甚麼你不提及那最重要的知識資產?為甚麼你說中國沒有多量的私有產權,人力在中國就不是私產嗎?"這指責令我莫名其妙!舒爾茲是因鼓吹知識資產(HumanCapital)的重要性而獲諾貝爾獎的.我若在文章內不是每段都提及這種資產,他就可能認為我輕視了它!但舒爾茲怎可以認為人力資產——這包括知識——在中國是私有的資產呢?他曾到中國講學,怎會連中國人民沒有自由選擇工作或沒有自由轉換工作的權利也不知道?私有產權的定義,是包括自由轉讓,自由選擇合約的權利.在人力及知識的資產上,這些權利在中國是沒有的.所以這些資產在中國不能算是私產.缺乏了人力資產的自由轉讓或自由買賣的權利,知識的發展或增長就一定有極大的障礙.單就是這一點,中國要實現現代化就言之過早了.這個重要的問題我會稍後向讀者詳加解釋.馬歇爾(A.Marshall)是第一個經濟學名家認為知識是資產中最重要的.我同意這觀點,且準備在下一篇文章以自己的見解加以分析.人力及知識到了費沙的手上,就被一般性地歸納為資產.以費沙之見,任何可以引致有收入的東西都是資產,而這些資產的市值就是資本.這個一般性的概念,比起馬克思的資本論,相去甚遠.而馬克思的各種矛盾,到費沙以後就漸變成為歷史了.可惜費沙的經典之作"利率理論"(TheTheoryofInterest)至今還未見有中譯本.近20年來,勞力經濟學(LabourEconomics)漸被稱為新勞力經濟學.究竟"新"在何處呢?主要的就是加多了知識資產的投資(InvestmentinHumanCapital).除舒爾茲以外,這門學問的高手包括貝加(G.Becker)、銘沙(J.Mincer)、路易士(G.Lewis)、雷斯(A.Rees),及他們的多個得意弟子.在近20多年來新崛起的重要經濟學說中,新勞力經濟及產權經濟(後者包括交易費用)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就是因為它們有很強的解釋能力.既然遠在19世紀末期,馬歇爾就認為知識資產最重要,為甚麼"新"勞力經濟學要到近20多年來才盛行呢?我自己的答案是,知識及科技的進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突飛猛進,令人矚目.有人認為近30多年來在科技上的進展,要比過去的3000年的總和還要大.姑勿論這觀點是對或是錯,近30多年進展的驚人是無可否認的.馬歇爾有先見之明,但新勞力經濟學的盛行,似乎是受了事實說服力的影響.在知識科技發展最快的30多年中,中國不僅閉關自守;更為甚者,就是中國執政者在這期間內將知識加以慘無人道的摧殘!這是中國的不幸.又因為中國有世界上1/4的以天賦馳名的人口,這摧殘是全人類的不幸!過去的畢竟是過去了,希望還在將來.在知識的問題上我應寫些甚麼呢?我還是重施故技,寫點知識資產與產權的關係吧.中國的經濟困難是制度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是不同意的);經濟制度是產權的問題(這點中國執政者可能不同意):知識是一種資產(這點中國執政者似乎是同意的):知識科技對中國現代化是極其重要的(這點中國執政者顯然同意).且讓我在下一篇文章,先從"同意了"的一方面說起.1984年3月30日重要的知識資產在自由市場的制度里,專業人士靠知識而得可觀收入的例子,比比皆是.縱使被一般人認為是極平凡的專業,在香港要有安定可靠的收入並非難事;沒有專長而有良好普通常識的人,只要肯干、有信用,何愁找不到僱主或想不出可以謀生的小生意.知識幫助生產,市場於是就獎勵知識,這是淺顯不過的道理.話雖如此,幾個古老相傳的謬誤卻把知識的價值大大地低估了.在19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Malthus)的人口論就大幅度地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馬爾薩斯認為,土地及其他天然資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長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這個見解,在20多年前的經濟發展學說中,仍是存在的.儘管今天還有小部分食古不化的學者繼續在做夢,但反證的事實卻甚為明顯.30年前世界的人口是24億,現在是40多億.比起馬爾薩斯的時代,現在的人口總量增加了好幾倍,但同期內人民的生活水準卻大大地提高了.主要的原因,就是土地及天然資產雖然增長不多,但知識資產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我不是說馬爾薩斯的人口論永遠是錯的,因我不敢肯定知識及科技會永無止境地增長.但馬爾薩斯低估了知識的增長率,低估了知識對生產的貢獻,卻是無可否認的.自18世紀中期的英國工業革命以至現在的200多年中,支持勞工的人都有一個科技的神話.這就是科技的發展會使失業增加,所以科技對社會是有害的.這見解也早被事實推翻了.多了知識,就多了產品的種類,也就因而增加了勞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因為缺乏知識而要每星期工作60小時才足以糊口的人,若能增加知識,工作時間可以減半而生活水準仍可提高.當然,知識科技的增長對某些人在比較上是有所不利的.那些選擇了以時間勞力去爭取加薪而不將時間投資在知識的增長,或那些向勞工收費的工會主使人,都會因社會知識的增加而受到比較上的不利,甚至可能受損.跟任何投資一樣,知識的投資是要競爭的.不參加這種競爭的人,在一個因為競爭而增加知識的社會裡,怎會不相形見絀?靠罷工或遊行示威來增加收入,在自由市場中實非善策.有些人認為知識——尤其是書院里所學的知識——不重要,因為往往學非所用.這見解也是錯了的.讀化學,卻去做生意,可算是學非所用了.但有了學識,思考比較靈活、文字比較流暢、待人接物比較得體,不是資產是甚麼?十年窗下,要"一舉成名"固不容易,但"無人問"卻是不愁的.我能從事教育工作,算是學有所用;但若要轉工,又何愁沒有僱主?這不是誇大之辭,而是我從來不相信會做而又肯做的人,在自由市場內會找不到對所學稍有關係的工作.因薪酬不理想而不幹是另一回事.以上提及的關於知識的幾個謬誤的產生,是因為知識資產有幾個特徵是常被人忽略了.第一、知識資產不僅可以因累積而增加,有了知識差不多是驅之不去的.我不是指個人的知識不會因腦子有了毛病而破產.我指的是知識若在社會上遺留下來,就很難像一座大廈可以被火燒精光.那就是說,知識是有著極頑固的存在性.愛迪生的發明,我們現在還在享用,還在改進.知識不像土地,其增長供應,其積少成多,可以快得驚人.撇開電子業不談,單是音樂唱片,以激光發音這回事是愛迪生做夢也想不到的.但激光發音之有成,就是因為愛迪生的"原始"錄音的思想驅之不去!第二、知識是一種"共用品".發明了的科技,是可以給無數的人一起共用的.當然,有專利權的科技是要付使用費的,但這使用費往往比發明者的投資成本低很多.另一方面,要保存一個發明的專利權並不容易,而法律的保障最多是17年.在大致上而言,有價值的知識或科技,因為可以共用,對社會的貢獻就往往大得驚人.撇開科技不談,一首好的樂曲,一本好的小說,都是可以多人共賞的——這些都是"知識"的一部分.其他知識如服裝設計及科學原理,都是共用品.第三、任何一種知識或一個發明,都有很廣泛的用途.我們知道一塊地可用以種植多種不同的植物,或飼養多種不同的動物,或建造多種不同的樓宇.知識又何嘗不然?單就以半導體(SemiConductor)為例,從它而引起的工業產品就數以千計.但一塊地若用以種麥,就不能再用以養牛;若用以建工廠,就不能用以建酒店.知識卻沒有這種約束.同是一個半導體的發明,不僅可被無數人共用,也可被多種產品共用.人的富庶、生活的享受,若真的只是靠土地及其他所謂天然資產,馬爾薩斯早就會被認定是天才.但若沒有建造房子或農業的知識,土地的價值何在?沒有各種科技的發明,原油的價值何在,蘇聯地大物博,原油及黃金的產量著實不少,但人民的生活就遠不及人煙稠密,"地無三尺平"的香港.這可見知識資產的經濟價值,可能要比所有其他資產的總值還要大!讀者不妨用自己的觀察,去考證本文提出的觀點.有了升降機,大廈的高層比低層值錢.在讀者自己的房子內,有電燈、電話、電視及各種電器用品;製造衣服的各種化學纖維,均是知識累積的成果:牆上的油漆、浴室里的搪瓷器皿;其他日用品中的玻璃纖維、電鍍、不鏽鋼……都是知識的產品.我敢跟讀者打賭,只要你是小康之家,你不可能在客廳內找到一件常用的產品不是基於一個或多個曾經是重要的發明的.人類最有價值的資產就是人.而在人之中,除了勞力及相貌以外,其他有價值的都是知識.問題是,為甚麼只有在自由市場下知識才增長得那麼快?1984年4月3日從中國要批准"專利權"說起無巧不成書.正當我寫好了幾篇關於知識資產的文章——3月27日的信報就刊出以"中國專利代理今在港開業"為標題的新聞報導.報導提及為了解決中國與外國交流的"不少困難",中共就派了柳谷書先生來港,設立中國專利註冊代理,意圖對某種知識、技術秘密及商標加以保障.文中指出:"縱然明年4月1日中國才正式實行專利法,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已未雨綢繆,因而在港設立這家專門代理專利及商標註冊公司."對有關發明的專利權及科技租用合約的調查研究,我曾下過幾年工夫.說來慚愧,我花去美國科學基金會不少錢,勞師動眾,但結果所知實在不多.這題材的問題實在是太多、太複雜.比起其他我曾作研究的題材,發明專利及租用的困難程度自成一家.我從不輕易放棄一個研究,但對這題材我卻自感力不從心.有一點值得提及的,就是目前在這題材上我還擁有可能是最詳盡的資料.柳谷書先生若有興趣我是很樂意借用的.(這些包括有關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書籍80多本,及科技的租用合約5000餘份.)中國在香港設立科技專利權代理的消息,並沒有受到一般的重視,因為香港近日有關97的經濟新聞已把這消息遮蓋了.但我認為,將來研究中國經濟歷史的學者,是決不會將這發展摒諸門外的.中國要批准科技專利權是一個里程碑——這是30多年來中國第一次正式公布要在國內承認及保障私產.雖然這新發展所涉及的只是知識資產的一小部分,但要引進科技,中國執政者顯然是體會到私產對知識的重要.我衷心希望這點體會能逐漸擴大,逐漸一般化.中文"專利權"這一詞,是很容易引起混淆的.壟斷(Monopoly)也是叫作專利權.因發明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專利權(Patent),中譯又稱專賣權,也是會引起市場壟斷的;但市場的壟斷專利權(Monopoly)並不一定有發明專利權(Patent)的保障.在最新經濟學的範疇內,壟斷或專利並不意味著沒有競爭的存在——只是競爭形式有所不同.這是研究院里的分析問題(大學課本是不會提及的),但我仍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權(Patent,又稱PatentGrant),是政府特許的.但因為這專利權可能引起市場壟斷,因為發明是一種"共用品",又因為在發明知識上收取費用不易,所以這種專利權應否批准,應否界定為私有,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紛爭甚大的題目.我個人的研究所得,就是在某種程度上的專利保障,對發明研究是大有鼓勵的;困難的所在就是我們不知道這專利保障程度的高低應從何而定.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另寫文章向讀者解釋,雖然我自己對這重要的問題是沒有答案的.另一種保障發明專利的辦法,是商業秘密(TradeSecret),亦即柳谷書先生所指的技術秘密.大體而言,中國要保障商業秘密,在目前來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這是因為有關秘密的多種法律,中國現在仍付闕如.但有不少商業秘密是可以自保的——不用法律的保障也可安然無損.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出名的例子.任何被專家見過產品仍不能"追溯造法"(ReverseEngineering)的,都有很強的"自保"能力.美酒佳肴的釀製與烹調,若非公開了,知其味的人通常是很難知其秘方的.法律對商業秘密有很少的直接用途.秘密一泄漏,就追不回來;但秘密若能自保不泄漏,法律的保障是多餘的.但在發明研究的過程中,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卻大有"間接"的用場.這點及其他有趣的"秘密"問題,我也希望能另文為讀者介紹.雖然我認為中國現有的法律不足以保障商業或科技秘密,但這新意向是極重要的.商業秘密是一種私事,跟有權"不受干擾"(Privacy)在概念上是分不開的.有權不受干擾是私產中的一個重要準則.中國若真能以法律尊重私事(Privacy),加以保障,私產的制度就指日可待了.柳谷書先生也談及商標的保障.商標(Trademark)是有形之物,比較容易處理.但商標的主要用途,往往不單是商標本身的號召力,而是商標的保障,再加以其他的保障,可以合併而加強專利權.可口可樂是靠商業秘密及商標的合併而得強大專利的.為CocaCola這商標打過的官司,我們就夠資料寫書.百事可樂應否被准許用Cola這個字,讀者的意見怎麼樣?有趣的商標故事是說之不盡的.德國拜爾(Bayer)廠所發明的阿司匹靈,可能是本世紀最有商業價值的藥物(其副作用甚少,多食無害;近來這葯更常被有血壓高及有心臟病者採用).但當拜爾廠為阿司匹靈註冊時,竟忽略了將"A"字用大寫.所以aspirin就變作一個普通名詞(CommonNoun)而不是一個專有名詞(ProerNoun)."商標"就一去不返了!用得巧妙,商標的保障令人羨慕.和路迪士尼的米奇老鼠(MickeyMouse),是由商標及版權(Copyright)一起保障的.因為保障得好,這隻老鼠的商業成就確是驚人.迪士尼這機構在世界四十多個國家開分公司,為米奇老鼠收取費用.現在我們常見有這隻老鼠形象的衣服、手錶、玩具、水杯及其他日用品,都是要付鼠價的.柳谷書先生沒有提及版權的註冊問題.這問題也是很有意思,也是一言難盡.近年來影印機的發展,給予版權一個重大打擊.在國際上,版權的保障一向都是很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抄襲者多在本地使用,不越國界,這使起訴的費用過高.中國對外國書籍的版權不加保障,無可厚非.但近來的發展,就是外地的出版商喜歡到東南亞的國家用分公司或用代理髮行,使在東南亞的書籍市價下降.中國若要鼓勵這種發展,版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柳谷書先生也沒有提及地區特權(Franchise).在東南亞,這地區特權是比較新的生意經.麥當勞漢堡包是有名的例子.這"地區特權"雖然是有商標的保障,但主要的還是因為固定了產品的品質,再按地區人口多少,購買力的強弱來控制分行的數量——然後將特權按區發售.最近麥當勞的創始人去世,林行止及楊岡陵曾在信報為文盛讚他的魄力和勤奮.我認為他們是忽略了要點.一個商人的成就當然殊非僥倖.但在自由市場中,有魄力及勤奮的商人比比皆是.麥當勞公司的成功,主要是因為在找到了適合大眾化的產品之後,該公司就固定了品質的標準,指定所需的人才訓練及品質控制.在發售地區特權之時,麥當勞作市場調查,每區只許一間分店;而分店的主人付了費,保持產品的標準,就可自食其利.(麥當勞在香港的安排方式我不清楚.)1984年4月10日知識的產權保障思想是無影、無形、且無聲:知識是抽象的.既是無形之物,怎可以界定產權而加以保障呢?無形的資產,在市場交易時又怎可以收取費用?這些問題雖困難卻有趣.一本書是有形之物,但書中的思想是無形的.書的版權就只能照字論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權利;但若有人用同樣的構思,將文字改寫,連書名也改了,版權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張唱片是有形之物,但錄音的原理卻是無形的;錄音帶跟唱片的形狀不同,但原理卻有共同之處.同樣一種發明,可用多種不同的形狀運用.發明的產權何在?要保障的是甚麼?這些問題的困難,在經濟學上是少見的.近代經濟學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獲產權的保障,研究工作就會因為可以期待市場的獎賞而增加.但那種發明或那種知識應有法律界定的產權保障,保障應用甚麼方式,保障時日的長短及範圍的大小,經濟學者卻議論紛紛.保障一種發明是會因為過於廣泛而對社會有害的.輪子是一個極有價值的發明;但輪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來的.若第一個發明輪子的人取得專利權,得到法律歷久不變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後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輪子都要先得持專利者的准許,要付使用費,那麼輪子的專利對社會就有很大的損害.在一般的資源上,經濟學者大都同意產權的保障對社會是有極重要的貢獻.但在知識及發明的產權保障,他們卻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我個人研究的結論,就是這些紛爭是由於經濟學者沒有弄清楚三個問題.第一、知識可分為(甲)有專利性的及(乙)無專利性的;在有專利性的知識之中,又可分為(A)有法律輔助的及(B)無法律輔助的.一些經濟學者所反對的知識產權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輔助而得的專利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發明專利或版權.其他的知識資產保障就沒有甚麼異議.但因為在各種紛爭中經濟學者沒有像上文般分門別類,問題就弄得不清不楚了.第二、對於某種知識——例如新的發明——專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處的;這是因為發明研究的費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為人抄襲.在某程度上,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但正如輪子的例子所顯示,這類專利保障可能過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決定,是一個重大的困難.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對專利保障的言論中,這問題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說,那些不管專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對或支持專利保障的理論,都不可能是對的.問題的困難,是在實際應用上,我們不知道專利保障多少的準則應從何而定.第三、保障的費用及其他交易費用,對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極重要的決定性;這些費用往往被經擠學者忽略了.換言之,要支持或反對發明的專利保障,我們不但要決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準則,我們還需明白這些決定,是必定要基於對關於知識或發明的交易費用有深入的了解.以上提及的三個問題,都是很深奧的.要不是中國最近(3月12日)通過了發明專利權的法律,準備於明年4月1日施行,這些問題是不應該在報章上向讀者介紹的.我知道問題所在,卻不知道其中的某些重要答案.但我認為我自己能明白的,讀者也能明白.且讓我先從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說起.這些知識包括一般人所學的語言,學校內的課程,及各種專業或技藝的訓練.只要付得起學費或工具的費用及時間與勞力的代價,任何人都可以學,而學得了知識的人在使用時是不需付使用費的.這些知識資產是怎樣得到保障的呢?學習的費用及時間的代價就是保障.你要有我的知識,你就要付我曾經付出的類似代價——你要付的代價可能比我高或比我低,但代價是一定要付的.但我是沒有權阻止你學習,也沒有權強迫你付費用給我,跟我學習.這就是說,我學會的——或其他很多人所學習的——是沒有法律特許的專利權;只因為學習要付代價,有市場的需求,所以我所學的就有價值了.木匠、泥水工人的專長之所以有價值,其理相同.政府雖然沒有給我們專利,沒有給我們的知識資產加上直接的保障,但間接的法律保障卻是有的.在自由市場內,法律容許我們隨意買賣知識,私定合約,也容許我們將賺來的佔為己有.我們的知識資產就變成了私產.換言之,沒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之所以能成為私產,是靠法律的間接保障及學習代價的直接保障.還有另一種間接的保障比較微妙.知識是"共用品";跟一塊地、一張桌子、或一部打字機不同,同樣的知識是無數的人都可以共用的.勞力可不是共用品.知識在人的腦子中,是要經勞力加以發揮才有市場價值.因為這個連帶關係,知識在學習時雖然是共用品——但在使用時的勞力就往往不可以共用了.所以有了知識的人的知識收費,可以加在勞力的時間上.另一方面,因為每個人的勞力時間有限,同樣的知識或技能,市場仍有容許很多人學習的需求.經濟學者從來沒有反對用以上提及的方式,去保障非專利性的資產.這是因為以勞力學習,以勞力使用,再加以法律保障自由買賣及私取收入的權利,保障知識資產為私有是決不會過多的.因知識而增加生產的產品市價,決不會在沒有專利的情況下因為有了保障而增加.若知識擁有者沒有自由選業的權利,不能自由買賣,收入不以市價而定,知識就非私產.這會使對知識的投資減少,或學非所長,或學非所用,或怠工,產品的市價就會增加,而產品的種類是一定會較少.某些有專利性的知識資產,經濟學者也絕不會反對作為私有的.第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天才的資產.同樣一種知識,一個天賦高的人加以運用可有奇效.這種人有天賜的專利權,並不需要另加法律保障.我們若對這個天生的專利加重抽稅,或阻止他的自由發揮,對社會有甚麼好處?正如一塊在特別有利位置的地,市價是較高的.用任何方法阻止這塊地的有利運用,對社會一點好處也沒有.第二個重要的例子就是秘密(或商業秘密)若能自保,擁有這秘密知識的人是有專利的.強迫將秘密公開(在中國大躍進及文革期間是常有的事),不單只可能將有市場價值的秘密抹殺了;更有甚者,就是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著自己的秘密,若強迫公開這些秘密,社會上還有什麼私事可言?一般經濟學者所反對的有關知識的專利,就是某些專業公會阻止外人學習他們的知識,或阻止有同樣知識的外人加入市場工作.這些以阻止外人競爭的專業公會所得的專利權,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護的.經濟學者反對這種專利的原因很簡單.知識的本身沒有專利性;經過公會或法例的阻止競爭的增加,是會增加服務的市價的.但在這方面,經濟學者所反對的可不是知識的產權保障,而是以專利減少競爭.以上提及的各種知識資產保障對社會的利害,道理都不困難.發明專利權卻是另一回事,這點下文再談.1984年4月17日發明的專利權(上)中國在1980年1月決定了要保障發明專利權.4年多之後,經過44次的修改,這專利的法例在1984年3月12日通過,決定在1985年4月1日施行.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產的法律中,關於發明專利權(PatentLaw)的最深奧——其他姑且不談,單就是要決定什麼算是一個發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語:"太陽底下沒新事".但若以"不同"來界定"新奇",則任何新的見解、發現或用不同的舊東西作新的合併運用,都可算是"發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給予專利,那麼撇開經濟效果不談,單因糾紛而弄到一團糟是可以肯定的.但若發明毫無法律專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採用,還有誰肯付出大代價去作研究?應用甚麼準則去斷定那種發明應授予專利權呢?專利的保障應多廣、多久?若有人用稍為不同的知識、設計或科技,法官又用甚麼準則來衡量這個人是否觸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呢?因為困難重重,在私有產權的歷史上,發明專利的產權保障是很近代的事.義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國家施行發明專利制度(1471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國,發明專利始於1793年,但卻要到1870年,在專利法上加上占有權(Claim)的概念,將抽象的發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屬的範圍,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在發明專利辦得最詳盡的美國,這專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識資產.雖然如此,要買一個發明專利權的人,在算出這專利可賺的現值之後,他的律師很可能勸他把預算的收益減去2/3,作為未來可能產生的官司費用.中國為了要引進科技,要促長科技的進展,就決定施行發明專利的保障;這是個好現象.但作為開始嘗試私產的界定及保障,他們卻選上了最難的一樣入手——抽象的"新"知識專利資產.他們會遇到多種困難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們不會被誤導,以為一種產權保障已是這麼困難,私產制度是行不通的!我曾經研讀過百多年來有關發明專利權的各種經濟理論,在這些理論中,支持和反對這專利權的參半,各執一詞,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稱得上是眾所認同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這些論調錯漏百出.究其因,就是這些學者都是閉門造車,對發明專利法例的性質所知甚少,而有關這專利的各種租用或買賣合約的安排更是完全忽略了.不知事實的真相而妄下推論,錯漏是難免的;在一個困難如發明專利的題材上,錯漏更是在所必然.但要指出他人的錯誤容易,要自己提出正確的分析卻不是那麼簡單.在幾個重要的問題上,我自己一直都沒有滿意的答案.大致上,經濟學者對發明專利權的觀點可分四類.且讓我按類稍加解釋,簡作批評.第一類觀點,認為發明專利權是有利而無害的.這觀點的主要發起人是邊沁(J.Bentham,1843)及米爾(J.S.Mill,1862).他們認為發明專利既能鼓勵發明的研究,而有發明總要比沒有發明好.所以發明專利對社會只有好處,沒有害處.這個觀點錯漏的地方,就是忽略了甚麼發明應加以專利保障及保障範圍的大小.我在上一篇文章所提出的輪子的例子就是這觀點的一個反證.專利是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是可以減少生產的.若世界上某一個發明只有一個人可以創造,而沒有專利的保障,這個人就一定不會作所需的研究,那麼這"有利無害"的觀點是對的.但若有很多人都能造出同樣或差不多的發明——這是可以肯定的實情——那麼過大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是有害的.這是因為若是少一點保障仍能有這發明的產生,有了發明之後,它的使用會因少了保障而增加.第二類觀點,是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毫無幫助的.陶西格(F.W.Taussig)及庇古(A.C.Pigou)在本世紀初期都認定發明是自發的行為,是不需金錢的鼓勵或任何保障而會自動爆發出來的.因此之故,發明專利與發明的多少就全無關係.雖然我們不能否認某些人可能純為好奇心所驅使而去作研究,但在事實上將名利完全拋諸腦後的研究者甚少.我們對發明者或科學研究者的佩服往往將他們的形象神化了.撇開我以前提過的自私自利的愛迪生不談,歷史的資料都有力地顯示著伽利略及牛頓都是遠不如傳說中所說得那麼淡泊.近幾十年來,美國在商業上所僱用的研究專業人士,是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另一方面,在一向被認為是"清高"的學術研究行業中,爭名斗利的行為觸目皆是.這些現象,都證明了陶西格及庇古的"自發"觀點,實在是將人的競爭本質看得太輕了.第三個觀點,認為發明專利對研究是有害的.這觀點由貝蘭德(A.Piant,1934)始創,其後由巴賽爾(Y.Brazel,1968)加以發揚.他們認為一個發明的特許專利權只是一個獎品,先達者得,但往往會有很多人作同類的研究,又因為專利權只得一個獎品,只得一人勝出,所以研究者都爭先恐後.結果不僅是輸了的人白白浪費了代價,對社會有害,而"爭先"的費用增加對社會也是有害的.這個因一個獎品多人競爭而引起浪費的理論並不膚淺,所以支持這觀點的大不乏人.但我曾向巴賽爾指出兩點謬誤,使他承認他的觀點是錯了(因為我和他的新見解未有發表,這觀點仍甚流行).我的理由很簡單.第一、若一個研究者明知沒有取勝的機會,而也知道斗輸了他是一點補償也沒有的話,他是不會參加競爭的(事實上,美國專業研究發展的機構,都設法調查對手,務求知己知彼).第二、若大海上有一艘小船,載滿了人,在大霧中迷失了;假若找到了這迷失了的船有獎賞,有100艘船一齊出海找尋,在這100艘船中,只有一艘將迷失了的船找到了.其他99艘的勞力怎可以算是浪費了呢?第四個觀點,就是阿羅(K.Arrow,1962)以"共用品"的理論演變出來的.他認為發明專利的收取使用費不易,所以發明的研究是需要政府援助的.但他又認為,既然一個發明可由無數的人共用,持有專利權的人若收取使用費(Royalty),就會在邊際上減少發明的使用,這對社會是無益的.我不同意阿羅的見解,是因為在我所調查過的專利租用合約(PatentLicense)中,使用費的收取並不一定是一般人所知的以每件產品計.事實上,發明專利的使用收費結構(RatesStructure)五花八門——就是多個專利權合併換用而不收費的例子也不少——往往令人莫名其妙.在這方面我只知道收費的複雜性,卻解釋不了.阿羅顯然連這複雜性也不知道.究竟發明的專利保障對社會有甚麼用處呢?有一點我們是可以肯定的.發明的研究工作往往費用甚大.有了發明之後,若公開了,抄襲或仿效的費用往往甚少.因為"學習"的代價遠低於發明的代價,發明的新知識就跟我們日常所學的知識不同,不能靠學習的代價去保障發明研究所得.禁止外人學習(抄襲)或禁止外人免費使用是一種保障的方式——這就是授予發明者專利權的主旨.發明專利是肯定可以鼓勵發明研究的.這個答案,並不等於我們能解決了上文所提及的要決定各種準則的困難.我們現在在市場可以買到的商品,十之八九都是曾經有過發明專利的保障的.撇開理論不談,究竟實際上發明專利的各種準則是甚麼?1984年4月24日發明的專利權(中)發明專利(Patent)是用甚麼方法加以保障的呢?答案是,要先將一個抽象的思想形象化,將發明表達在一件有形之物之上,然後在物上指定發明者的占有權(PatentClaim),希望這有形的佔有能保障無形的新思想或新知識.很多新發現是無法表達在一件或幾件有形之物上的.牛頓的三大定律、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就難以用物件指出占有權.天然定律(TheLawofNature)的發現是不能申請專利的.這不單只因為天然定律難以用形狀界定:這些定律牽涉甚廣,若授予專利,保障很容易會是過大的.但甚麼算是天然定律卻並沒有清楚的準則.有一個名叫摩頓(W.T.G.Morton)的牙醫,在1846年發明了用醚(Ether)作為麻醉藥,替病人拔牙.這顯然是一個很有價值的發明,在當時是舉世矚目的.另一個有自大狂但頗有名望的科學家,名叫傑克遜(C.T.Jackson),他不知道摩頓用的是甚麼神葯,但是他曾經給了摩頓一點意見,且借了一點工具給摩頓.聽到了摩頓在醫院示範的成功,傑克遜就要領功.他們二人結果同意一起註冊,取得發明專利權,定明傑克遜佔1/10的收入權利.這個用醚作麻醉藥的發明專利雖獲批准,但在實際上,這專利是難以保障的.因為其他牙醫在醫務所內為拔牙者下麻醉藥,持專利者無法知道,所以就不能收取使用費.用摩頓的麻醉方法極流行,但他和傑克遜收不到錢;他們變成了狂人,互相敵對,弄得大家都以悲劇收場.摩頓最初行醫時的拍檔,見摩頓聲名大噪,就突然宣布摩頓是偷了他的發明——後來這舊拍檔在激動之下自殺了.摩頓因為有了重要的發明而放棄行醫,終生為自己宣傳,後來一窮二白,見報章贊傑克遜,就因生氣而中風死了.傑克遜也不好過——他死前的七年是住在瘋人院里的.在這幾個人的紛爭中,美國法院判決了摩頓的發明專利無效.法院的理由是,用醚作麻醉藥是一個自然定律:"一個發現可能是天才橫溢,極有用途,但並不一定可成為發明專利.一個發明在某程度上是一個發現,必定包括了某些新奇的事,但一個發現並不一定是一個發明.發現可能是發明的靈魂,但前者不能得專利的保障,除非它是佔據一個肉體,比脫離了肉體的靈魂,更受人類定律的控制."這判詞令人莫名其妙!其後有人發現用某種已存在的酸性化學藥品可以殺除一種頑固的野草,發明的專利權卻被批准.用已存在的藥品殺草跟用已存在的藥品麻醉有甚麼分別?發明專利的判斷很多時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在這裡,讀者可能要問,既然持有麻醉專利的人難以向私用者收費,持有以酸性藥品殺野草專利的人怎能向私用者收費呢?這問題我將會在另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在純技術的角度上,拔牙及殺草都是有形之物,是可以界定專利權的.但若要在這專利上有較高的保障效能,通常都是將發明表達在一件可以買賣的物品之上.在實際上,要將發明的占有權(Claim)界定,使其與其他物品的專利占有權沒有衝突,可能複雜之極,也可能易如反掌.馬克·吐溫(MarkTwain,1835-1910)就曾經因為投資在1架3噸重的印刷機上蝕了大本.這機器有18000個零件,申請專利權時共用了1300個圖樣,也指出了千多個占有權.後來在一件官司案中,兩個審察官因為細看這些文件而弄到精神錯亂!簡單而成功的例子,我們可舉1928年一個名叫克斯堅(W.Haskin)的商人所發明的書架.這書架將書垂掛,書背用不鏽鋼鑲好;幾本書一起掛列,垂掛時書背可作檯面:用書時就將書向上轉,翻開來平放在隔鄰書本的書背上.這種書架在美國飛機場電話亭內多本電話簿的安置,或圖書館的參考書部門,都是常見的.將書垂掛,簡而新奇,利用一起排列的書的書背作為檯面,既實用而又節省地方——這發明的占有權是很容易明確地表達的.又因為這種書架只宜用於公眾的場所,為快速參考之用,所以要抄襲而不付專利權的使用費就難以辦到.美國的萊特兄弟(WrightBrothers),發明了飛機,在1906年取得了有名的機翼設計專利權.這個發明的主旨,就是要在機翼上有某些部分是可以活動的.但萊特兄弟的機翼的活動部分,是與機翼分開,幾年之後,寇蒂斯(C.H.Curtiss)發明了另一機翼,活動的部分是與機翼連帶在一起.後來打起官司,法官判萊特勝訴,廣泛地批准了凡在機翼上有所活動的部分都是萊特兄弟的發明.後來不少學者對這判案有異議;但法官所判,卻不單是基於萊特兄弟的占有權是否明確,而是加上了考慮到他們在研究飛機時的努力及冒險精神.在1862年,有一個名叫勒根度化(Reckendorfer)的人發明了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這個發明的商業價值甚大!另一方面,要明確地指出這發明的新奇占有權易如反掌.後來這發明被人抄襲,打起官司,法官卻判勒根度化敗訴.法官的理由是擦膠及鉛筆都不是新奇之物:合併在一起算不上是一個發明.不能以舊物合併作為發明是一個否定專利權的準則:是否合理見仁見智,難以定奪.但有甚麼發明不是由舊的而合併成新的呢?某程度上的武斷在所難免.後來的學者大都同意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是聰明絕頂,雖然可能只是靈機一觸的發明,但卻是難能可貴的.法官否決了勒根度化的發明專利,很顯然是見這發明的勞力不多.比起萊特兄弟的機翼,擦膠與鉛筆所表達的占有權是遠為明確!主觀武斷的判案,使後人嘆息.以勞力的多少而決定發明專利權的得失,對發明專利制度的施行是會有所損害的.因為若推行"勞力"的準則,產權的界定就起了混淆.價值不是單從勞力而得;"天才"有其價值.就算是極其愚蠢的人也可能僥倖地"靈機一觸",若沒有保障,再蠢也不至於蠢到將發明免費大力推銷的."價值單從勞力而來",在中國是有著根深蒂固的傳統.中國要保障發明專利權,須記著若不抹去"勞力準則"的陰影,發明的產權是會被弄得一塌糊塗的.1984年5月1日發明的專利權(下)一般書本所強調的兩個鑒定批准發明專利的準則,都不著邊際.第一就是發明要夠新奇(Novelty);第二就是要有功用(Utility).這"功用準則"因為漏洞太多,漸漸被法院遺棄了.無論發明的是什麼怪物,我們憑什麼可說它是沒有功用的呢?今天沒有功用之物,有誰能保證明天也沒有功用?一個在市場上沒有產品的發明,往往可以加以改進而成為"商品"——能作為改進基礎的發明,雖無產品,卻有價值.申請發明專利的費用,註冊費只是極小的一部分.單就是要明確寫出自己發明的"佔有"(C1aims),所需的專家費用就很可觀.這些"佔有"寫得越短,所佔的範圍就越廣,但獲批准或批准後獲保障的機會就越低;"佔有"寫得越長,範圍就越小,指定的佔有就越明確,保障的能力就越大.高明的專家就喜歡長短並用,在最初申請時盡量擴大所佔的範圍,然後跟審核官作長期的"討價還價".1976年,我曾經請人作過一個大概的估計,在美國,申請費用平均大約5000美元,等待期平均18個月.雖然這是一個不大可靠的估計,而不同發明的申請費用差距亦可能甚大,但申請專利顯然不是開玩笑的.若申請人認為發明沒有功用,他是不會申請的."功用準則"被遺棄的確很合理.提起功用,我就不妨指出兩個古老相傳的謬誤.第一個謬誤,就是有不少學者認為發明專利只能使最後的發明者獲利,忽略了在基礎上的研究所得.他們認為第一個有創見的人往往因為沒有商品而得不到報酬;後人加以改進,從事生產推銷,創見不多而獲利甚大.這個見解的謬誤,是忽略了即使是沒有商品的發明,也是可獲專利權的.只要能將創見成功地形象化,指出明確的占有權,他人若加以改進,在賣出產品時,若不補償給始創者,就會惹起官司.當然,"創始"可能比"改進"難以將佔有權在物品上表達,而改進者可能成功地改頭換面,指出不同的"佔有".但這些可能並不是因為法律忽略始創的人——發明專利只是針對那些可以用物表達占有權的新知識."生意眼"也是創見.能從他人的發明而聯想到市場有利可圖,甘冒風險去推銷,並不是"最後一觸"(FinishingTouch)而得的事.學者總是喜歡高估研究者的才能,而低估了商人的智慧.第二個謬誤,就是根據統計數字,有90%以上的發明是從來沒有用在產品之上的.這個數字導致很多人認為大部分的發明毫無用處.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有些發明者過於樂觀,失了預算,申請了專利權(過於悲觀而不申請的人也有,卻不被包括在統計之內),但沒有產品並不等於沒有價值.正如上文指出,"創始"的專利可以被改進而成產品.在美國,很多專門研究發展的機構,因為要避免半途所得外流,又怕同行捷足先登,就往往將未有產品的發明申請專利.在美國,任何大的生產公司都有一個研究發展部門(R&D),由專家處理髮明專利的申請.因為個別的研究者並非專利權專家,而申請費用及調查競爭對手的費用大為可觀,所以在科學發達的今天,大多數研究者都成了被雇者(TheEmployedlnventor).這解釋了為什麼近30年來,美國的"被雇"與"自營"研究者的比例激增.發明越來越多、越複雜,要申請專利保障就差不多非專家不可,而專家的費用,是要生意多才合算."功用準則"既無立足之地,剩下的"大"準則就只有一條——發明要新奇.但這"新奇準則"並不新奇——發明不是新奇是什麼?所以說到最後,發明就是發明,又要從頭給發明加以定義.其實我們要的不是發明的定義,而是發明專利權所能保障的某種發明的鑒定準則.我所知的可能會錯,但在五花八門的文件及法例中,我找到了兩個準則,滿足了自己的好奇心.雖然我指出了有關發明專利制度的各種混淆、武斷及謬誤,我對促成這制度的人的智慧甚為佩服.第一個準則,就是我在上文提及的,一項創見的思想要在物品上形象化.有了形象,再從其中指出與其他有了註冊的不同的地方,成功寫出明確的"佔有".我曾翻閱過幾百個發明專利的文件,這準則是沒有例外的.第二個準則,就是除了在兩個例外的情況下,所有以舊物合併而成新的產品都不算是可獲專利的發明.太陽之下沒有新事,所有的發明都是以舊物合併成"新"的,可獲專利的兩個例外是什麼呢?第一、若申請專利的人是將兩件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這合併運用是普通人不能見到這些舊物就可想出來的.第二、就是若申請人將已發明專利或沒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合併了的用途是跟不合併的用途有所不同.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的例子,讀者的意見如何?(以經濟的角度來看,答案是很明顯的.因為擦膠與鉛筆合併的商業價值甚大,所以用途一定是跟將二者分開使用不同.法院當年是將案判錯了.)以上提出的"兩個準則、兩個例外"的架構,是發明專利制度的大概.這也是我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制度所可能採用的最簡化的形式.當然,實際施行的複雜演變是無法詳述的.在實施之際,某些古老相傳而不著邊際的準則增加了混淆.但畢竟這些不著實際的準則漸被遺棄: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是很自然的.發明專利範圍的界定,是以"佔有"為原則.但為了要避免權力過大,專利年期通常是15至20年(美國是17年).不管是什麼發明都會受到同等的年期保障.這一個定例顯然有問題,因為不同的發明所需時間保障是不應該相同的.幾年前美國專利局某部門就曾經考慮將不同類的發明授予不同年期的保障.他們其中一些人曾和我研討這個可行性,但大家都認為是行不通的.理論中的理想,遇到了無法解決的訊息困難,就不能輕舉妄動.任何制度,若有顯著的成果,不管我們能指出的弱點是如何之多,除非我們能有肯定是較好的改進,能夠解決所有在改進時可能引起的困難,否則不改才是上策.1984年5月4日商業秘密申請發明專利權有一個條件,就是申請者要將發明公開表露.這個規例是有兩個原因的.第一、若申請的佔有範圍不被清楚地界定,成文法是無從給予保障的.第二、這是一個主觀的"公平"問題.若發明者要受發明專利的保護,他就不應再有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有不少物品,是可以用發明專利或商業秘密來保障的.根據美國的法例,一件物品若先採用了商業秘密的保障方式,在市場銷售,過了一年,就不能再申請發明專利了.但一件產品可以有很多個專利權,可以將產品的不同部分分開處理.因為這個緣故,一件整體的產品可能採用另一種雙重保障——某部分採用發明專利,某部分採用商業秘密.任何產品,若被外人一見便知其造法的,或能被外人花點心血就能追溯其造法的,就沒有秘密可言.但有些產品,見者是不易知其造法,而產品的本身又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那麼應該選擇採用發明專利的公開保障,或商業秘密的保障,或將產品分部處理,就成了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以對發明者的利害角度來衡量,商業秘密有好處,也有缺點.專利的就是秘密沒有年期,只要秘密不外泄,外人難以追溯其造法,發明者就可高枕無憂.可口可樂的秘方是一個有名的成功例子.歷史上製造小提琴最有名的人(Stradivari),將他煉製木材的秘方帶進了墳墓,以致失傳.布拉克(Black)的咳葯,守秘已逾百年.製造銅鈸(一種樂器)最好的混合金屬的秘方,是以家傳的方法保護了幾個世紀.難能可貴的葡萄酒釀造,都是秘密.一般而言,經過化學作用而製成的產品,外人是很難追溯其造法的.有些有商業價值的專利"知識",無法以具體形象表達,所以不能申請發明專利."秘密"就成了這些知識的唯一可以保障專利的辦法.顧客的名單是一例.做生意的方法——例如航空公司怎樣處理顧客訂購飛機票——往往是以秘密從事.但這些知識,知者通常是有好幾個人,要長久守秘就不容易了.商業秘密的主要弱點、就是因為外人不知是甚麼,法律就不可能以界定產權(占有權)的方法加以保障.秘密不象一塊土地或其他可見的資產,是不能以物而界定權利的.因為這個緣故,究竟商業秘密算不算是產權就常引起紛爭.在法律上,認為商業秘密算不上是產權的觀點是有道理的——沒有可以指出的界定範圍,產權從何說起?在經濟學上,商業秘密可算是產權,因為擁有秘密的人可以因此而增加收入.法律既不可以將秘密的範圍界定來保障,我們聽到的所謂"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就只不過是已存在的不成文法律(CommonLaw)或其他制度的類似法律.這些對人與人之間的"承諾"或"私事"加以保障的法律,自然地被伸展到商業秘密的範疇內.不成文法中有關合約(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託(Trust)及歸還(Restitution)的法律,都被伸展到因秘密泄漏而引起糾紛的問題上.這其中有關合約的法律最重要,例如甲與乙訂了合約,指明乙方不能將某些知識外泄,甲在某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因為商業秘密沒有清楚的產權界定,外人若能私下研究,自己"發明",法律是容許的."公平"的發現(DiscoverybyFairMeans)是為法律所容.那就是說,若外人見到產品就能成功地追溯其造法(ReverseEngineer),就算是"公平",秘密的擁有者就沒有法律的保障.換言之,外人追溯造法的代價就是商業秘密的最高保障.這代價往往比創始秘密發明的代價低,因為外人既見產品,秘密的存在就已泄漏了.但"公平的發現"跟以間諜方法偷盜——或僱員為圖利而將秘密外泄——是不容易分辨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秘密的人,聲稱是自己研究所得,法律從何鑒定?因此,要控告他人以非法或"不公平"的行為取得了秘密,法律規定起訴人不單要拿出"不公平"的證據,還要證明他是曾經付了費用去保守秘密.隨意將秘密泄漏是追不回來的.在美國,防止偷盜商業秘密的費用,每年達數十億美元.而公司僱員將秘密外泄的情況更為嚴重.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國——或其他民主國家——大都有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這些法例往往禁止東主阻止僱員辭職而另謀高就.一個作為專業研究的僱員,若辭了職,將秘密帶到另外的公司,要證明該僱員是非法外泄並不容易.1975年,美國有一件重要的商業秘密訴訟,是關於一個研究員辭職後,將製造水晶的秘密帶到他新加入的公司去,使後者能在一年內出產同樣的水晶.法院判了原告勝訴,禁止抄襲的公司出產及將秘密再外泄.但若該僱員將秘密"黑市"成交,不加入新僱主的公司工作,或新僱主得了水晶的秘密後,等幾年才從事生產,法院就很難鑒定該僱員犯了非法的行為.要將發明知識傳播而被廣泛運用,商業秘密就遠不及發明專利.這是因為秘密是難以採取租用(License)的方式成交.秘密給外人知道,就不容易追回,要收取費用也就增加了困難.若租用秘密的人私下將所知外泄,那麼秘密就去如黃鶴.在我所有的資料中,發明專利的租用合約,要比商業秘密的租用多出10倍.從社會利益的角度看,商業秘密有一個發明專利所沒有的害處.外人見產品後,知道秘密的存在,以"公平方法"去發掘是合法的.這鼓勵了外人花費去作研究.知識既已被發明了,鼓勵競爭者付出代價去再次"發明"是浪費.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平"的再發明,也不能禁止商業秘密的存在.守秘是人的權利,秘密若能被迫公開,社會就變得無法無天.這其中的含意是極重要的.我在上文提及,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都不是為針對這些秘密而設的;因為這些法律的廣泛牽涉,商業秘密得以保障.若不附帶保障秘密,這些法律的存在就會有矛盾.保障商業秘密對研究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在某程度上可以防止研究的半途所得外流.近代的研究工作往往要多人合作,而若要將研究過程中的多種結果都申請發明專利,費用就會大得驚人.以合約指定守秘密的需要,是極重要的.雖然反對奴隸制度的法例是削弱了這種合約的保障,但在私產的制度里,這些合約是合法的.關於中國最近打算保障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計劃,這篇文章提出了三個要點.第一、中國目前沒有保障商業秘密的法律,所以在這方面中國是心有餘而力不足.第二、很多產品的不同部分是用發明專利及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的.租用了發明專利而得不到商業秘密,往往沒有多大用處.第三、租用商業秘密的交易費用已是甚高,沒有法律保障更是難上加難.這些困難,再加上因為缺乏明確的起訴程序,很可能使中國對發明知識保障的重要意圖胎死腹中.結論是很明顯的.要搞現代化,經濟制度就要現代化.要保障發明資產為私有而忽略了其他重要資產的私有保障,矛盾叢生是在所必然的.1984年5月8日賣桔者言五、讀書與思考(4篇)五、讀書與思考(4篇)讀書的方法新年時節,送些甚麼給學生呢?就送他們一些讀書的方法吧.首先聲明,我要談的是為知識而讀書的方法,不是為考試而讀書的方法.後者,香港的學生都是專家——猜題目、背課文之能,世間少有.但為知識而讀書可以幫助考試,為考試而讀書卻未必可助知識的增長.知識是讀書的目的(AnEnd);考試只是一個方法(AMeans).然而香港學生(或教育制度),卻很顯然地將這兩佯東西顛倒過來.我可在四個大前提下給學生們建議一些實用的讀書方法.若能習慣運用,不但可以減輕考試的壓力,而對更重要的知識投資會是事半功倍的.一、以理解代替記憶很多人都知道明白了的課程比較容易記得.但理解其實並不是輔助記憶——理解是記憶的代替.強記理論不僅是很難記得準確:當需要應用時,強記的理論根本無濟於事.明白了理論的基本概念及含義,你會突然覺得你的記憶力如有神助.道理很簡單,明白了的東西就不用死記.但理論的理解有不同的深度,也有不同的準確性.理解愈深愈準確,記憶就愈清楚,而應用起來就愈能得心應手.所以讀書要貫通——理論上的不同重點的聯帶關係要明白;要徹底——概念或原則的演變要清楚.要在這些方面有顯著的進步易如反掌,而學生也不需多花時間.他只要能改三個壞習慣,一年內就會判若兩人.第一個壞習慣,就是上課時"狂"抄筆記.筆記是次要、甚至是可有可無的.這是因為抄筆記有一個無法補救的缺點——聽講時抄筆記分心太大!將不明白的東西抄下來,而忽略了要專心理解講者的要點,是得不償失.我肯定這是一般香港學生的壞習慣.例如好幾次我故意將頗明顯的錯誤寫在黑板上,200多學生中竟無一人發覺,只知低著頭忙將錯誤抄在筆記上.筆記有兩個用途.①將明白了的內容,筆記要點.但若覺得只記要點都引起分心,就應放棄筆記.明白了講者的內容是決不會在幾天之內忘記的.很多講者的資料在書本上可以找到,而在書本上沒有的可在課後補記.老師與書本的主要分別,就是前者是活的,後者是死的.上課主要是學習老師的思想推理方法.②在上課聽不懂的,若見同學太多而不便發問,就可用筆記寫下不明之處,於課後問老師或同學.換言之,用筆記記下不明白的要比記下已明白的重要.第二個壞習慣,就是將課程內的每個課題分開讀,而忽略了課題與課題之間的關係,理解就因此無法融會貫通.為了應付考試,學生將每一個課題分開讀,強記,一見試題,不管問甚麼,只要是似乎與某課題有關,就大"開水喉",希望"撞"中——這是第二個壞習慣最明顯的例子.要改這個壞習慣,就要在讀完某一個課題,或書中的某一章,或甚至章中可以獨立的某一節之後,要花少許時間去細想節與節、章與章、或課題與課題之間的關係.能稍知這些必有的連帶關係,理解的增長就一日千里.這是因為在任何一個學術的範圍內,人類所知的根本不多.分割開來讀,會覺得是多而難記;連貫起來,要知要記的就少得多了,任何學術都是從幾個單元的基礎互輔而成,然後帶動千變萬化的應用.學得愈精,所知的就愈基本.若忽略了課題之間的連貫性,就不得其門而入.第三個壞習慣,主要是指大學生的,就是在選課的時候,只想選較容易的或講課動聽的老師.其實定了某一系之後,選課應以老師學問的淵博為準則,其他一切都不重要.跟一個高手學習,得其十之一、二,遠勝跟一個平庸的學得十之八九.這是因為在任何一門學術裡面所分開的各種科目,都是殊途同歸.理解力的增長是要知其同,而不是要求其異.老師若不是有相當本領,就不能啟發學生去找尋不同科目之間的通論.二、興趣是因思想的集中而燃燒起來的我們都知道自己有興趣的科目會讀得較好.但興趣可不是培養出來的.只有總想能在某科目上集中,才能產生興趣.可以培養出來的是集中的能力.無論任何科目,無論這科目是跟你的興趣相差多遠,只要你能對之集中思想,興趣即盎然而生.對著書本幾小時卻心不在焉,遠比不上幾十分鐘的全神貫注.認為不夠時間讀書的學生都是因為不夠集中力.就算是讀大學,每天課後能思想集中兩三小時也已足夠.要培養集中力也很簡單.第一、分配時間——讀書的時間不需多,但要連貫.明知會被打擾的時間就不應讀書.第二、不打算讀書的時間要盡量離開書本——"餓書"可加強讀書時的集中力.第三,讀書時若覺得稍有勉強,就應索性不讀而等待較有心情的時候——厭書是大忌.要記著,只要能集中,讀書所需的時間是很少的.將一隻手錶放在書桌上.先看手錶,然後開始讀書或做功課.若你發覺能常常在30分鐘內完全不記得手錶的存在,你的集中力已有小成.能於每次讀書對都完全忘記外物1小時以上,你就不用擔心你的集中力.三、問比答重要很多學生怕發問的原因,是怕老師或同學認為他問得太淺或太蠢,令人發笑.但學而不問,不是真正的學習.發問的第一個黃金定律就是要臉皮厚!就算是問題再淺,不明白的就要問;無論任何人,只要能給你答案,你都可以問.從來沒有問題是太淺的.正相反,在學術上有很多重要的發現都是由三幾個淺之又淺的問題問出來的.學術上的進展往往是靠盲拳打死老師傅.很多作高深研究的學者之所以要教書,就是因為年輕學生能提出的淺問題,往往是一個知得太多的人所不能提出的.雖然沒有問得太淺這回事,但愚蠢的問題卻是不勝枚舉.求學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學甚麼問題是愚蠢或是多餘.若不發問,就很難學得其中奧妙.老師因為學生多而不能在每一個學生身上花很多時間.認真的學生就應該在發問前先作準備工夫.這工夫是求學上的一個重要過程.孔子說得好:"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要分清楚"知"與"不知",最容易就是做發問前的準備工夫.這準備工夫大致上有三個步驟——第一、問題可分三類——A、"是甚麼"(What),B、"怎樣辦"(How?),C、"為甚麼"(why).學生要先斷定問題是那一類.A類問的是事實:B類問的是方法:C類問的是理論.問題一經斷定是那一類,學生就應立刻知道自己的"不知"是在那方面的,因而可免卻混淆.若要問的問題包括是多過一類的,就要將問題以類分開.這一分就可顯出自己的"不知"所在.第二、要盡量去將問題加上特性.換言之,你要問的一點是愈尖愈好.第三、在問老師之前,學生要先問自己問題的答案是否可輕易地在書本上找到.若然,就不應花老師的時間.大致上,用以上的步驟發問題,答案是自己可以輕而易舉地找到的.若仍須問老師的話,你發問前的準備工作會使他覺得你是孺子可教.四、書分三讀——大意、細節、重點學生坐下來對著書本,拿起尺,用顏色筆加底線及其他強調記號.讀了一遍,行行都有記號,這是毀書,不是讀書.書要分三讀.第一讀是快讀,讀大意,但求知道所讀的一章究竟是關於甚麼問題.快讀就是翻書,跳讀;讀字而不讀全句,務求得到一個大概的印象.翻得慣了,速度可以快得驚人.讀大意,快翻兩三次的效果要比不快不慢的翻一次好.第二讀是慢讀,讀細節,務求明白內容.在這第二讀中,不明白的地方可用鉛筆在頁旁作問號,但其他底線或記號卻不可用.第三讀是選讀,讀重點.強調記號是要到這最後一關才加上去的,因為哪一點是重點要在細讀後才能選出來.而需要先經兩讀的主要原因,就是若沒有經過一快一慢,選重點很容易會選錯了.在大學裡,選擇書本閱讀是極其重要的.好的書或文章應該重讀又重讀;平凡的一次快讀便已足夠.在研究院的一流學生,選讀物的時間往往要讀書的時間多.雖然我在以上建議的讀書方法是著重大學生,但絕大部分也適合中小學生學習.自小花一兩年的時間去養成這些讀書的習慣,你會發覺讀書之樂,實難以為外人道.1984年1月3日思考的方法(上)據說熊彼德(J.A.Schumpeter)曾在課堂上批評牛頓,指責這個如假包換的物理學天才只顧閉門思想,沒有將他思考推理的方法公開而留諸後世!這批評有點道理.但牛頓在物理學上的豐功偉績,是他在逃避瘟疫的兩年中想出來的;其後就再沒有甚麼重大發現——雖是曇花一現,但這"一現"卻是非同小可.愛因斯坦的思考方法,屢見經傳:可惜他天賦之高,遠超世俗,要學也學不到.有些朋友以為愛因斯坦既然可以不用資料而將相對論想了出來,他們也可照樣推理.但愛因斯坦所能辦到的,跟他們有甚麼相干?不自量力,以此為最!愛因斯坦的思考方法很可能是那自命不凡的人的一種思想障礙.我不僅不敢與牛頓或愛因斯坦相比,就是半個天才也算不上.但正因為這個緣故,我倒可以寫一點有實用性的思考方法.我的思考方法是學回來的.一個平凡的人能學得的思考方法,其他的凡夫俗子也可以學.天才的思考方法是天才的專利權,與我們無關.在大學念書時,我從不缺課的習慣就是為了要學老師的思考方法.所有要考的試都考過了,我就轉作旁聽生.有一次,赫舒拉發(J.Hirshleifer)在課後來問我:"你旁聽了我六個學期,難道我所知的經濟學你還未學全嗎?"我回答說:"你的經濟學我早從你的著作中學會了,我聽你的課與經濟學無關——我要學的是你思考的方法."我這個偷"思"的習慣實行了很多年,屢遇明師及高手明友,是我平生最幸運的事.這些師友中,算得上是天才或准天才的著實不少.我細心觀察他們的思考方法,在其中抽取那些一個非天才也可用得著的來學習,久而久之就變得甚為實用.但因為被我偷"思"的人很多,我就綜合了各人的方法,作為己用.雖然這些人大都是經濟學者,但天下思考推理殊途同歸,強分門戶就是自取平凡.茲將我綜合了普通人也可作為實用的思考方法的大概,分析如下.一、誰是誰非毫不重要假如你跟另一個人同作分析或辯論時,他常強調某一個觀點或發現是他的,或將"自己"放在問題之上,那你就可以肯定他是低手.思考是決不應被成見左右的.要"出風頭"或要"領功"是人之常情,但在思考的過程上,"自己"的觀點不可有特別的位置."領功"是有了答案之後的事.在推理中,你要對不同的觀點作客觀的衡量.有些人認為佛利民好勝、強詞奪理地去維護自己的觀點,這是錯的.佛利民的思想快似閃電,但他認錯更快!因為他認錯太快,往往給人的印象就是沒有認錯.在我所認識的高手中,沒有一個推理時將"自己"加上絲毫重量的.事後"領功"是另一回事.同樣地,在學術上沒有權威或宗師這回事——這些只是仰慕者對他們的稱呼;我們不要被名氣嚇倒了.任何高手都可以錯,所以他們的觀點或理論也只能被我們考慮及衡量,不可以盡信.當然,高手的推論較為深入,值得我們特別留意.我們應該對高手之見作較詳盡理解,較小心地去衡量.但我們不可以為既是高手之見,就是對的.高手與低手之分,主要就是前者深入而廣泛,後者膚淺而狹窄.我一向都佩服史密斯、米爾及馬歇爾等人.但當我研究佃農理論時,我就將他們的佃農理論一視同仁,沒有將他們的大名放在心上,若非如此,我是不可能將他們的理論推翻的.二、問題要達、要淺,要重要、要有不同答案的可能性問題問得好,答案就往往得了過半.在"讀書的方法"一文內,我述說了求學時的發問主旨.以發問作為思考的指引,有幾點是要補充的.第一、問題要一針見血.這是佛利民的拿手好戲.你問他一個問題,他喜歡這樣回答:"且讓我改一下你的問題."(Letmerephraseyourquestion.)他一改,就直達你要問的重心,十分清楚.我們凡夫俗子的仿效方法,就是要試將一個問題用幾種形式去發問,務求達重點的所在.舉一個例子.當佛利民解釋某法國學者的貨幣理論時,我問:"他的主旨是否若時間長而事情不變,人們就覺得沉悶?"佛利民答:"你是要問,是否時間越多,時間在邊際上的價值就越少?"這一改,就直達經濟學上的"替換代價下降"(DiminishingMarginalRateofSubstitution)定律,他無需答我,答案已浮現出來了!第二、問題要問得淺.這是艾智仁(A.A.Alchian)的專長.談起貨幣理論,他問:"甚麼是貨幣?為甚麼市場不用馬鈴薯作貨幣?"當經濟學界以功用(Utility)的量度困難為熱門的爭論時,艾智仁問:"甚麼是功用?甚麼是量度?我們用甚麼準則來決定一樣東西是被量度了的?"這是小孩子的發問方式.後來艾智仁找到了舉世知名的答案.量度不外是以武斷的方式加上數字作為衡量的準則,而功用就只不過是這些數字的隨意定名.假設每個人都要將這數字增大,就成了功用原理.這武斷的方法若能成功地解釋人類的行為就是有用的,而功用本身與社會福利無關!我自己的佃農理論,就是由幾個淺問題問出來的.傳統上的理論,都以為既然土地種植的收成是要將一部份分給地主,那麼地主以分賬的方法徵收租金,就正如政府徵稅一樣,會使農民減少勞力從而使生產下降.我問:"既然生產下降,租值就應減少了,為甚麼地主不選用其他非分賬式的收租辦法?"我再問:"假如我是地主,我會怎麼辦?假如我是農民,我又會怎麼辦?"第三、要斷定問題的重要性.在我所知的高手中,衡量問題的重要與否是慣例,赫舒拉發更喜歡把這衡量放在一切考慮之前.學生問他一個問題,他可能回答:"這問題不重要."於是就想也不再想.認為是重要的問題呢,他就從座上站起來!判斷問題的重要性並不太難.你要問:"假若這問題有了答案,我們會知道了些甚麼?"若所知的與其他的知識沒有甚麼關連,或所知的改變不了眾所周知的學問,那問題就無足輕重.有很多問題不僅是不重要,而且是蠢問題.甚麼是蠢問題呢?若問題只能有一個答案,沒有其他的可能性,那就是蠢問題了.舉一個例.經濟學是基於一個"個人爭取利益"的假設;這就暗示著個人生產是會儘可能減低生產費用.有一個學者大做文章,問個人的生產費用是否會過高了?但基於這作者自己的假設下,"過高"是不可能的.佛利民就下評語:"愚蠢的問題,得到愚蠢的答案,是應有之報!"1984年3月20日思考的方法(中)三、不要將預感抹殺了邏輯是推理的規格;但若步步以邏輯為先,非邏輯不行,思考就會受到壓制.不依邏輯的推理當然是矛盾叢生,不知所謂;但非經邏輯就想也不想的思考方法,往往把預感(Hunch)抹煞了,以致甚麼也想不到.邏輯學——尤其是數學邏輯——是一門湛深的學問,但若以邏輯先入為主,就會弄巧反拙.在念書時我拜讀過愛因斯坦與邏輯學高手朴柏(K.Popper)辯論的書信.他們爭論的是科學方法論的問題.在這辯論中,我以為朴柏是勝了一籌;但在科學上的貢獻,他卻是藉藉無名的.邏輯是可以幫助推理的正確性,卻不是思想(Idea)或見解的根源.科學方法論是用以證實理論的存在,但它本身對解釋現象毫無用處.那些堅持非以正確方法推斷出來的思想是犯了規,不能被科學接受的觀點,只不過是某些難有大貢獻的人的自我安慰.這種人我遇過了不少.他們都胸有實學,思想快捷——缺少了的就是想像力.純以預感而起,加上想像力去多方推敲,有了大概,再反覆以邏輯證實,是最有效的思考方法.只要得到的理論或見解是合乎邏輯及方法論的規格,是怎樣想出來的無關重要.那些主張"演繹法"(DeductiveMethod)或"歸納法"(InductiveMethod)的紛爭,不宜盡聽.蘋果掉到牛頓的頭上(或牛頓午夜做夢),萬有引力的理論就悟了出來.又有誰敢去管他的思考方法是否正確.有一些獨具卓見的學者,其邏輯推理的能力實在是平平無奇;他們的重要科學貢獻是經後人修改而成的.英國早期的經濟學家馬爾薩斯(T.Malthus),推理的能力比不上一般大學生!近代獲諾貝爾獎的海耶克及舒爾茲(T.Schultz),推理也沒有過人之處.這可見思想見解(Idea)是首要,邏輯次之.得到了一個稍有創見的預感,就不要因為未有邏輯的支持而放棄.在我所認識的學者中,善用預感的要首推高斯(R.H.Coase).無論我向他提出任何比較特出的意見,他就立即回答:"好像是對了"或"好像是不對的".先有了一個假定的答案,然後再慢慢地將預感從頭分析.有一次,在一個會議上,有人提議大地主的農產品售價會是專利權的市價,缺乏市場競爭,對社會是有浪費的,我衝口而出:"怎麼會呢?假若全世界可以種麥的地都屬我所有,我就一定要將地分開租給不同的農民耕種;麥收成後農民就會在市場上競爭發售,那麼麥價是競爭下的市價."高斯在旁就立刻對我說:"你好像是對了."三天之後,我再遇高斯時,他又說:"你好像是對了."我問他我對了甚麼?他說:"麥的市價."幾個月後,在閑談中,高斯舊事重提:"我認為在麥的價格上你是對了的."對一個不是自己的預感而日夕反覆推斷,確是名家風範,是值得我們效法的.另一個已故的高手朋友,名叫嘉素(R.Kessel),是行內知名的預感奇才.在1974年(他死前一年)我有幸跟他相聚幾個月,能欣賞到他的不知從何而來的預感.嘉素有一條座右銘:"無論一個預感是怎樣的不成理,它總要比一點意見也沒有為佳."他又強調:"若無半點見解在手,那你就甚麼辯駁也贏不了."預感是每個重要發現都缺少不了的——從那裡來沒有一定的規格,有時究竟是甚麼也不大清楚.在思考上,預感是一條路的開端——可走多遠,到那裡去,難以預先知道——但是非試走一下不可的.走這路時邏輯就在路上畫上界線,將可行及不可行的分開.走了第一步,第二步可能較為清楚.好的預感的特徵,就是路可以越走越遠,越走越清楚,到後來就豁然貫通."沒出息"的預感的特徵正相反.不要以為我強調預感的重要,是有貶低邏輯及科學方法論之意.我曾經是迦納(R.Carnap)的學生,怎會輕視這些學問?我要指出的是邏輯是用以輔助預感的發展,用錯了是可將預感抹煞了的.四、轉換角度可事半功倍任何思考上的問題,是一定可以用多個不同的角度來推想的,換言之,同樣的問題,可用不同的預感來試圖分析.在這方面,我認識的高手都如出一轍——他們既不輕易放棄一個可能行得通的途徑,也不墨守成規,儘可能用多個不同的角度來推想.轉換角度有如下的效能——第一、茅塞可以頓開.茅塞(MentalBlock)是一個很難解釋的思想障礙,是每個人都常有的.淺而重要的發現,往往一個聰明才智之士可能絞盡腦汁也想不到!但若將思想的角度稍為轉變一下,可能令茅塞頓開.想不到的答案,大多數不是因為過於湛深,而是因為所用的角度是難以看到淺的一面.重要的例子不勝枚舉.一間工廠為了生產,對鄰近的物業造成污染而有所損害.歷久以來,經濟學者都建議政府用幾種辦法去壓制工廠的生產,從而減少鄰近物業的損失.這個老問題到了高斯的手上,他就將角度倒轉了:"壓制工廠生產,就等於鄰近的業主對工廠有所損害,究竟要被壓制的應是那一方?"高斯定律是由此而出的.另一個例子是關於近十多年來在世界上大行其道的"財務投資學"(CorporateFinance).這門學問其中的一個創始人沙爾波(W.Sharpe)的成名之作,是在有風險的情況下,首次在原理上斷定了資產的市價.雖然這原理是有著明顯的缺點,但對一個在當時是高手雲集而不可解決的重要問題,稍可成理的答案已足令其馳名遐邇.沙爾波的"破案"出發點,就是將一條當時眾所周知的曲線倒轉了來劃.第二、角度可以衡量答案.從一個角度看來是對的答案,換一個角度卻可能是錯了.任何推理所得的一個暫定的答案,都一定可以找到幾個不同的角度來衡量.若不同的角度都不否決這個暫定的答案,我們就可對答案增加信心.當然,可靠的答案還是要經過邏輯及事實的考驗的.第三、角度有遠近之分.在思考的過程中,細節與大要是互補短長的,無論細節想得如何周到,在大要上是有困難的見解,思考者就可能前功盡棄.但在大要上是對了的思想,細節的補充只是時間的問題——就算是錯了細節也往往無傷大雅.在這方面的思考困難,就是若完全不顧細節,我們會很難知道大要.有了可靠的大要而再分析細節,準確性就高得多了.思想一集中,腦袋就戴上了放大鏡,重視細節——這是一般的習慣.善於思考的人會久不久將問題盡量推遠以作整體性的考慮.1984年3月23日思考的方法(下)五、例子遠勝符號推理時可用例子,也可用符號;有些人兩樣都不用,只是照事論事,隨意加點假設,就算是推理.後者是茶餘飯後不經心的辯論,算不上是認真的思考.有科學性的思考,用例子是遠勝用符號的.數學是以符號組合而成的一種語言;嚴格來說,任何語言文字都是符號.畫面是沒有符號的,但也是表達的一種方式.用大量的字來表達畫面,就成了例子.思想是抽象的.要證實抽象思想的正確性,數學就大有用途,因為它是最嚴謹的語言.但有效的思考方法卻是要將抽象現實化.畫面比符號較接近現實,因此較容易記;所以在思考上,用例子就遠勝用符號了.以善用數學而負盛名的經濟學者,如森穆遜(P.Samuelson)、阿羅(K.Arrow)、烏沙華(H.Uzawa)、史得格斯(J.Stiglitz)等人,都是以例子幫助思考的.以數學求證是得了大要之後的事.其他少用數學而善於思考的人,用例子更是得心應手.有些學者只是用符號或少用例子的,但有重要發現的卻是少見.中國人天份之高舉世知名,但用例子的能力就比較弱了.這一點我實在不明白(可能佛學的例子過於抽象,造成不良影響;這問題要請岑逸飛代為解答).以我之見,韓非子還算過得去,但孟子及孫中山所用的例子就往往似是而非,不知所云;他們成不了推理高手,是不難了解的.善用例子的人,再蠢也蠢不到哪裡去.用例子有幾個基本的法門,能否善用就要看個人的想像力了.現試將這些法門分列如下.第一、例子要簡而貼切.以例子輔助推理,理論的重要特徵是要全部包括在例子之內.通常的辦法就是將例子內的枝節刪去,使重點突出,務求在重點上例子與理論有平行的對比.簡化例子要有膽量,也要有想像力.在經濟學歷史上,簡化例子最有本領的是李嘉圖(D.Ricardo)——所以李嘉圖的經濟模型的廣博度,至今仍未有人能望其項背.那就是說,例子簡化得越利害,複雜的理論就越容易處理.第二、例子要分真假.所有可用的例子都是被簡化了的.以嚴格的準則來衡量,沒有一個例子是真實的.但有些例子是空中樓閣,其非真實性與簡化無關;另一類例子,卻是因事實簡化而變為非真實——我們稱後者為"實例".純以幻想而得的例子容易更改,容易改為貼切,是可幫助推理的.但要有實際應用的理論,就必須有實例支持.少知世事的人可先從假例子入手,其後再找實例輔助;實證工夫做得多的人,往往可省去這一步.經驗對思考有很大的幫助,就是因為實例知得多.第三、例子要新奇(Novel).眾所周知的例子不僅缺乏吸引力;在思考上,較新奇的例子會較容易觸發新奇的思想.第一個以花比美人的是天才,其後再用的就少了創見.工廠污染鄰居的例子,庇古用時是新奇的;用得多了、啟發力就減弱.高斯在同一問題上作分析,採用了牙醫工具的聲浪擾及鄰居、大廈的陰影減少了隔鄰泳池的陽光.這些比較新奇的例子,都啟發了一點新的見解.第四、要將例子一般化(Generalise).這一點,中國人是特別弱的,事實不可以解釋事實;太多理論就等於沒有理論.將每個例子分開處理,理論及見解就變得複雜,各自成理.無意中變成了將事實解釋事實.將多個不同的例子歸納為同類,加以一般化,是尋求一般性理論的一個重要方法.馬克思走李嘉圖的路,將資本跟土地及勞力在概念上分開.所以馬克思的資本論缺乏一般性,使剩餘價值無家可歸.李嘉圖自己從來不相信價值是單從勞力而來的;他想不通將不同資源一般化的方法,自知他的理論有困難.這困難要到費沙(I.Fisher)才清楚地解決了.在社會耗費的問題上,庇古所用的例子分類太多,以致他的理論模糊不清,前後不貫.這問題到了高斯手上,他就認為在社會上每個人無論做甚麼對其他人都有影響;他於是就將所有對人有影響的行為歸納為產權的問題.在另一個極端,過於一般性的理論,因為沒有例外的例子,所以也沒有解釋的功能.有實用的理論是必須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因此之故,例子既要歸納,也要分類.分類的方法就是要撇開細節,集中在重點上不同例子之間難以共存的地方.將一個例子分開來處理,我們也應該找尋跟這例子有一般性的其他例子.世界上沒有一個"無法一般性化"的實例.若是有的活,在邏輯上這實例是無法用理論解釋的——這就變成了科學以外的事.第五、要試找反證的例子(CounterExample).思考要找支持的例子;但考證是思考的一部分——考證就要試找反證的例子了.史德拉(G.Stigler)、貝加(G.Becker)等高手,在辯論時就喜用反證.可靠的理論,是一定要有可以想像的反證例子的——但若反證的是實例,理論就被推翻了.六、百思不解就要暫時擱置人的腦子是有著難以捉摸的機能——連電腦也能想出來的腦子,其機能當然要比電腦複雜得多.拚命想時想不到,不想時答案卻走了出來,是常有的事.我們可以肯定的,就是在不經意中走出來的答案,一定是以前想過的老問題.以前想得越深,得來全不費工夫的機會就越大.日有所思,夜有所夢,可以置信.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時間並沒有白費.將問題擱置一旁,過些時日再想,可有奇效.就是不再想答案也可能會在無意間得到的.我的價格管制文章寫了3年,公司原理12年,玉器市場9年仍未開筆……,這些及其他文章加起來起碼有百多年!不是言過其實,而是擱置著等時機成熟而已.貝加的文章,好的都是下了多年的工夫.高斯有幾篇等了30多年的文章:他今年74歲了,等不到是經濟學上的大損失.但人各有法,而等待是思考的一個重要的步驟.科學上的思考是一門專業.跟其他專業一樣,熟能生巧.可以告慰的,就是無論問題看來是如何的深奧,好的答案往往會比想像中的淺的.1984年3月27日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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