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別談感情!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該解釋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重視契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但其實在法律範疇下,探討婚姻關係不應該依靠感情。按傳統思維一切問題都用感情去分析和解決,行不通。

《婚姻法》既不負責延續婚姻,也不該保證婚姻之甜蜜

關於婚姻,歷來有著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義,浪漫者稱之為愛情的結晶,悲觀者稱之為愛情的墳墓,淳樸的百姓稱之為「搭幫過日子」,經濟學家稱其為「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而在所有描述之中,唯有最後一種具有法律的嚴謹,也唯有在這個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屬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也就是說,《婚姻法》既不負責愛情在婚姻中延續,也不能保證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為婚姻雙方婚後的「經營」行為,確立一個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這個章程約束之下,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婚姻是「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 新《婚姻法》不會推高離婚率?財產可以分清了,但離婚的成本並沒有下降

但此次對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之所以會造成如此之大的爭論,還是在於解釋涉及到了「小三」、「房子」等具體問題。有網友指出新修訂的《婚姻法》像是一部「離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債務要算清楚,就連養老金都要想到。太傷感情了。」有輿論指出,在司法解釋將離婚的問題規定得如此清楚之後,離婚將變得更加容易,會推高離婚率。

事實上,這樣的觀點完全不成立。首先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目前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而司法實踐中關於婚姻家庭的問題,90%都是離婚問題,所以司法解釋是有針對性的,而並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揚離婚。其次離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應該是所有案件類型中最高的。因為即使法律將離婚事項規定得一清二楚,但這並有減少離婚的感情成本。老百姓不會因為財產可以分清了,就去離婚,這跟《破產法》並不會推高破產率是一個道理。高離婚率是整個社會的問題,與法律條文規定的多少無關。 美國將「婚姻法」定名為《結婚離婚法》

離婚問題在現代以前一直就是各個文化和制度的爭論焦點。例如在聖經中耶穌曾說:「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並且,天主教會根本不承認離婚。直到新教的出現才認為婚姻並非聖禮,而應當受到理性的支配,婚姻世俗化、離婚權得到承認。1970年美國頒布的「婚姻法」直接將名稱定為《結婚離婚法》,將離婚二字凸顯,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婚姻法」演變為「結婚法」。

而在中國,1950年的社會主義《婚姻法》對離婚只有程序性的規定而沒有實體性規定,對於如何判決離婚沒有明確規定。如有人提出,堅持離婚必須有正當理由為原則,即理由正當準予離婚,理由不正當不準離婚。如被包辦的人提出離婚,應該給予批准;有喜新厭舊的人提出離婚,則不予支持。所以對於離婚權的忽視甚至蔑視,是有一定基礎的,並且從此次司法解釋出台後輿論的嘩然也能看出一二。

「解釋」是制定「破產清算」時的規則,並無額外製造殘酷

此次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大致相當於為婚姻這家「合夥制企業」,制定了一組破產清算時的一般條款。破產本身就是悲劇,殘酷已經不可避免,「解釋」只是試圖保證悲劇中的某一方不被雪上加霜,其實並沒有額外製造更多的殘酷。

「解釋」唯一的殘酷,在於它無情地提示所有準備進入婚姻的人們,為了將來破產清算時,能為自己爭得比法律規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應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進行某些特別的約定。但其實這就是法律應該做的全部,它只負責守住底線。而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底線,就是無論在結婚時還是離婚時,雙方的利益均不受損。

法律只負責守住底線。 婚姻在道德範疇應強調倫理,在法律範疇應強調契約

目前國內外關於婚姻本質的理論主要有契約說、婚姻倫理說、身份關係說、制度說和信託關係說等等。然而在法律範疇內,婚姻在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契約,認為婚姻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合意的結果,無合意即無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締結了婚姻,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而西方國家也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規定婚姻為契約。

此次出台的關於婚姻法的「解釋」,充分尊重了雙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財產獨立和經濟自由權利,在更多的涉及財產問題上凸顯了婚姻關係的契約化傾向。比如,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承認一方將個人所有房產贈予另一方,在權利轉移前享有撤銷權;承認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等等。

夫妻財產共治、無償佔有配偶個人財產的傳統模式不再適應現實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發生了空前的變化。隨著現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普及,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因此,家庭財產關係調整、尊重夫妻的財產自治權勢在必行。

此前中國的夫妻財產關係上,體現的是濃厚的身份觀念。從締結婚姻開始,即取得無償佔有、使用配偶財產的期待權。這種依賴於身份而產生的財產共有關係,必然導致締結婚姻時更多地考慮配偶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在財產分割時必然產生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矛盾。 重視契約,尊重個人財產是對現代婚姻和財產觀的回歸

1980年的《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有。這是在私有財產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護的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夫妻財產絕對「平等」,並不符合當下的情形。修改後的《婚姻法》確立了個人財產優先的理念,彰顯婚姻的契約關係,無疑是一個前所未有的進步。審視《婚姻法》司法解釋其他條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當事人財產自治的圖景。

在婚姻家庭關係中,重視契約精神,尊重當事人的財產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的顛覆。在一個回歸現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時代,婚姻家庭財產觀因之而變實屬必然。總體上說,完善夫妻財產權立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自治權,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要離的,少了糾紛;想結的,動機單純。就此而言,司法解釋很好的強調了現代婚姻、財產以及法治觀,並無太多可指摘之處。結語 對於一段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線之上,還有無限可能的空間。那些對婚姻或浪漫或溫馨的各種描述,依然可以任你幻想、勾勒和實踐,而法律則是你最壞的打算——當你勾勒、時間失敗以後,不至於摔得太慘。而如果讓法律和你一起去勾勒風花雪月,當你從雲端墜落的時候,誰來維護你最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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