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立案標準及適用死刑探討
當前青少年實施搶劫犯罪較多。搶劫罪依法判處死刑的案件不少,除故意殺人罪外,搶劫犯罪是適用死刑較多的一個罪名,如何完善搶劫罪立案要件,完善搶劫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和條件,是值得研究的。
一、從搶劫罪「數額巨大」談「數額較大」立案標準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搶劫罪概念表述可以看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又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歸類為侵犯財產罪第五章。既然是一種財產型犯罪,而在該罪表述中又沒有規定搶劫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加重處罰情節第四項又規定了「搶劫數額巨大的」,這不是前後矛盾的嗎?沒有搶劫罪的「數額較大」,又哪裡來的「搶劫數額巨大」呢?
搶劫罪這種財產型犯罪,為什麼不規定搶劫罪立案標準?其一,「新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罪的規定並無『數額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認定搶劫罪並不要求搶劫公私財物數額的才能構成。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搶劫罪」。其二,「搶劫罪是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侵犯公民人身的方法非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其犯罪客體是包含公民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的雙重客體,其主觀上包含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的故意——基於搶劫罪嚴重性質和危害程度,我國刑法才沒有限定搶劫財物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些觀點在理論界、立法界是盛行的,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搶劫罪是一種嚴重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搶劫罪已規定了較重的刑罰。一般性搶劫罪,起點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情節的搶劫罪最高可處死刑,是財產型犯罪中較重的一個罪。
由於搶劫罪沒有「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規定,有的地方出現搶劫十元,判處三年以上徒刑;有的地方出現搶劫三次,不到二十元,判處十年徒刑。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被害人被打成輕傷的,打成輕傷多人的,自訴到人民法院告狀不入,而搶劫犯搶劫到幾十元,就要坐十年牢。這說明搶劫罪沒有規定立案標準,會產生重判的情況。搶劫罪一不像侵犯財產罪,沒有數額規定,二不像侵犯人身權利,又沒有傷害標準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條業務侵占罪等侵犯財產罪都作了「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的要求。
比如盜竊罪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有的省、市規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為一千元。盜竊一千元作為立案標準,搶劫罪是一種財產型犯罪應當規定立案標準,應當設定搶劫「數額較大」的規定。搶劫罪實際上是強盜罪,也就是強行盜竊。實施暴力的一種盜竊。搶劫罪是強盜罪,可比照盜竊罪加重處罰雙倍罰。現行刑法盜竊罪「數額較大」標準為500元至2000元,搶劫罪「數額較大」標準為250元至1000元。
考慮搶劫罪侵犯了雙重客體,對侵犯人身權利方面也應有規定。應當規定搶劫罪致人輕微傷甲級才構成犯罪。搶劫罪立案標準表述為: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250元至1000元)或致人輕微傷甲級構成搶劫罪。這樣搶劫罪具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規定又有加重情節數額巨大的規定,才使搶劫罪數額巨大相對稱。
二、現行刑法搶劫罪適用死刑問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將搶劫罪加重處罰情節列為8種情形,具有8種情形之一,最高可判處死刑。
第一,關於「多次搶劫和搶劫數額巨大」的適用死刑問題。
所謂「多次」一般指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實施搶劫3次以上。實施三次以上搶劫,就作為適用死刑的起點,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搶劫次數多不能作為適用死刑標準。搶劫罪是個重罪,一般搶劫犯罪起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搶劫多次又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又沒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7種情形,是一般搶劫行為可處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搶劫多次達到一萬元以上是屬搶劫數額巨大可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標準,符合搶劫數額巨大適用死刑的起點,如果多次造成重傷或死亡,符合搶劫罪加重結果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加重處罰情節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不應多次搶劫作為適用死刑標準。以搶劫多次作為適用死刑起點線,擴大了搶劫罪適用死刑範圍。
第二,「入戶搶劫」適用死刑問題。
關鍵問題是對「戶」字的解釋不能擴大。目前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其一,「戶」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場所;其二,「戶」指固定住所,即以此為家的場所,如私宅及學生宿舍等;其三,「戶」指人長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棲息的場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賓館房間,固定值班室人員的宿舍,以及供人們生活、辦公場所等。按照第三種意見,「戶」的指向面是非常廣泛的,帶來搶劫罪適用死刑面也大。
按詞典解釋,「戶」是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立法者規定「入戶搶劫」而不規定「入室搶劫」。法律規定「入戶」是有嚴格意義的,不能隨意擴大。立法者突出重點,是對侵入私人住宅搶劫的給予嚴厲打擊。
對入戶搶劫如何適用死刑?要看入戶搶劫的情節。入戶持刀搶劫,搶劫致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多人,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作為適用死刑條件。不能以入戶搶劫多次,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作為適用死刑起點。入戶搶劫多次,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只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期。
入戶搶劫同時具備持槍搶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同時觸犯8種情形多項應當從重判處死刑。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適用死刑問題。
這裡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對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適用死刑問題,要看搶劫情節多人多次搶劫;持兇器、持槍、持械搶劫;搶劫致人輕傷、輕微傷害多人;搶劫造成重大影響;對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又同時具備搶劫數額巨大;搶劫造成人身重傷或殘廢;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應從重判處。
第四,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適用死刑問題。
這裡的銀行,包括國有銀行和一切非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從事貨幣資金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包括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還包括運營中的運鈔車。法律規定被搶劫單位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並未限定財物的性質。搶劫的財物應當是銀行和金融機構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包括存款、債券、股票等,不包括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搶劫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錢物,往往數額特別巨大,因此給予特殊保護。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死刑問題,一般搶劫銀行往往與持槍搶劫,搶劫數額巨大互聯在一起。搶劫銀行數額巨大,持槍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搶劫銀行多次,這些情節觸犯了搶劫罪8種情形(四)(五)(七)加重情節,應從重判決。持械搶劫,持兇器搶劫,搶劫致人輕傷多人,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適用死刑問題。
這裡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此項情節是結果加重犯,只有已經造成重傷、死亡才能適用。意圖重傷而未遂,不能適用此規定。搶劫致人重傷可以適用無期徒刑或死刑,持槍搶劫、持械搶劫、持刀搶劫造成重傷應考慮適用死刑。搶劫致人死亡應當適用死刑,不需要其他搶劫情節。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有時和入戶搶劫、持槍搶劫、搶劫銀行等加重情節一起,對於同時具備搶劫罪兩項以上加重情節,應當適用死刑。
第六,持槍搶劫適用死刑問題。
持槍搶劫是搶劫罪嚴重一種情形,也是當前嚴打鬥爭打擊的重點。
持槍搶劫是指在搶劫過程中,手持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所帶槍支。所謂槍支,是指槍支管理法規定的各種槍支。持假槍、是持有機件損壞已無法使用的廢槍,不適用上述規定。
持槍搶劫是一種嚴重犯罪行為,持槍搶劫同時與搶劫罪的:(一)入戶搶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四)搶劫數額巨大;(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聯繫在一起。只要觸犯搶劫罪8種情形其中兩項可適用死刑。
除了觸犯兩項加重處罰情節外,持槍搶劫多次,搶劫數額較大,同時具備搶劫致人輕傷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僅有持槍搶劫情形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可判處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對於(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不多,不一一來敘述。
三、搶劫罪的立法完善
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8種加重處罰情節第四項多次搶劫作為適用死刑的情節,沒有實際必要規定。多次:三次為多次,多次搶劫僅20元,不夠立案標準,由治安法規處罰即可,不應單獨規定多次搶劫。多次搶劫到了一定程度搶劫數額會達到數額巨大,多次入戶搶劫也可判處死刑,多次不應單獨列為一個情節。行為人入戶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半持槍搶劫,搶劫銀行一般搶劫數額巨大,這些情形往往重複在一起。我主張將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搶劫數額巨大作為適用死刑法定條件。立法上表述: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搶劫致人重傷情節嚴重;搶劫致人死亡;搶劫數額特別巨大處死刑。
把搶劫致人死亡、搶劫致人重傷情節嚴重、搶劫數額特別巨大作為適用死刑法定條件,符合罪刑相適原則。符合國外刑法對搶劫罪立法情況。德國刑法第250條規定情節嚴重搶劫致他人「身體嚴重虐待或有死亡危險」處五年以上自由刑。德國刑法規定自由刑最高為15年。德國刑法第251條(搶劫致死)「搶劫輕率致他人死亡的,處終身自由刑或十年以上自由刑」。泰國刑法339條規定:「犯搶劫罪,處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搶劫致人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搶劫致人死者,處死刑。」把搶劫致人死亡作為適用死刑的法定條件。我國刑法犯搶劫罪規定了8種情形可適用死刑,適用死刑面大。日本刑法對搶劫罪表述有五個條文,把搶劫罪分為一、強盜;二、強盜預備;三、事後強盜;四、昏醉強盜;五、強盜致死傷等五種類型。日本刑法236條規定(一般強盜):「以暴行或者脅迫方法強取他人的財物的,是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懲役。」刑法第240條規定:「(強盜致死傷)強盜致人員傷的,處無期或者七年以上懲役;致人死亡,處死刑或無期懲役。」日本刑法把適用死刑條款僅限於致人死亡的,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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