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旅遊回來,發現家裡被洗劫一空

仙桃一對夫妻家中被小偷光顧,損失近10萬元,案件偵破了,贓款卻早已被小偷揮霍一空。那麼,家中失竊,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呢?

工業園區的劉先生前年在一個新建的高檔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去年夏天,劉先生夫妻二人外出旅遊,出門前劉先生仔細將防盜門鎖好,將窗戶全部關好。

可是,過了幾天劉先生旅遊完回家,卻發現家裡值錢的東西都被偷走了。

公安機關很快偵破了這起入室盜竊案。雖然犯罪嫌疑人蔡某被抓獲,但是,劉先生的損失卻不能追回,於是劉先生去找物業管理公司交涉。

劉先生認為是物業管理公司的過錯才導致他們家中失竊,造成巨大財產損失。物業管理公司認為,劉先生家的損失是蔡某刑事犯罪造成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物業安排了安保人員進行巡視、監控,已經盡到了相應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沒有結果,劉先生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11萬元。

在庭審當中,劉先生出具了物業管理合同,合同當中約定了物業服務的範疇和物業必須實施的安全保衛措施。

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專門前往事發小區,通過調查得知,該小區業主憑刷卡進入小區大門,對大多數來訪者登記身份後放行,但是有時候物業保安也會根據個人判斷直接放行;

2015年物業在小區內安設了監控探頭,分布在小區3個進出口、每幢樓的入戶大廳以及兩部電梯裡面,但是這些探頭覆蓋不到劉先生家的陽台窗戶。

通過庭審和實地調查,法官認定被告物業公司在履行安全防範義務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範工作的法定義務。綜合本案證據分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雖然已經為小區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邏、在小區內也安裝了監控設備,但是對於小區外來人員的進出管理存在一定的瑕疵,隨意性很大,導致小偷從小區大門進入小區,並翻窗進入劉先生家中行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進出人員方面的確存在過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劉先生向法院提交被盜物購物發票5張,總計9萬餘元。經過法院確認,劉先生家此次被盜有證據支持的損失為9萬元。

這起案件中,劉先生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挽回了一定的損失。我們在生活中遇到這樣類似的事情,一方面應該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財產損失,便於計算核定損失金額。另一方面應該根據合同找到物業公司的失責之處,劃定物業公司的過錯大小,找到充足的證據,採取法律手段為自己挽回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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