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故意劃傷小區亂停放車輛行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9日6時許,在丰南區丰南鎮百合苑小區117棟門前人行通道上,被告人張某認為董某停放在小區內行車道上的黑色賓士牌轎車擋了路,產生「開好車的人都很狂」的念頭,想教訓教訓車主,遂用從地上撿起的石頭,將該車前機蓋、右後葉子板、右前門、右後門劃傷,經唐山市丰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黑色賓士牌轎車損失價值人民幣8800元。
二、爭議焦點
對於本案中張某的行為定性存在如下兩種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應定為尋釁滋事罪。持該種意見的人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僅僅因為車輛擋了路,遂任意毀壞他人財物,公然藐視社會法紀,毫無顧忌、肆無忌憚地毀壞他人財物,完全是在公然藐視社會日常生活交往規則的主觀意識支配下的結果,是一種典型的尋釁滋事行為。故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應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持該種意見的人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故意將他人汽車劃傷,給被害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損失數額較大,因此張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評析意見
對於本案,筆者傾向於第一種意見。
首先,從主觀方面看,尋釁滋事罪主觀上是為了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逞強好勝、耍威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有損壞他人財產的目的。前者雖然也有損壞他人財產的目的,但只是為了通過損壞他人財產來達到自己逞強好勝、耍威風的最終目的;而後者也有可能出於報復、泄憤,但其最終目的是損壞他人財物。
其次,從客觀方面看,尋釁滋事罪一般為無事生非;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為事出有因。是否有因,應從「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較弱,即社會普遍觀點認為「因」(即所謂的小因)不能成為損壞財物的客觀理由的,則應當認定為無事生非,屬於尋釁滋事;如果原因力較強,即社會普遍觀點認為「因」可以成為損壞財物的客觀理由的,則應當認定為事出有因,屬於故意毀壞財物。
最後,從侵犯的對象和客體上看,尋釁滋事罪通常沒有特定的對象,侵犯客的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而故意毀壞財物罪通常有特定的對象,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利。前者也會同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但以社會管理秩序為主要的客體;後者也會同時造成對社會管理秩序的侵犯,但以他人的財產權利為主要的客體。
本案中的張某,僅僅因為車主停車擋了路就將他人的汽車劃傷,其主觀上系無事生非,其沒有針對特定人的劃車行為,侵犯的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因此,將張某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本文作者:張寶玉,單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區人民檢察院。P226-227.
案例91再議張某故意劃傷小區亂停放車輛行為如何認定
——兼與張寶玉同志商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9日6時許,在丰南區丰南鎮百合苑小區117棟門前人行通道上,被告人張某認為董某停放在小區內行車道上的黑色賓士牌轎車擋了路,產生「開好車的人都很狂」的念頭,想教訓教訓車主,遂用從地上撿起的石頭子,將該車前機蓋、右後葉子板、右前門、右後門劃傷,經唐山市丰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黑色賓士牌轎車損失價值人民幣8800元。
二、評析意見
筆者認為,張某故意劃傷小區內亂停放的車輛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是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具體分析如下:
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損毀財物的手段、結果上具有重合性,但一者主觀目的和侵害對象均有區別。
1.事出有因,沒有尋釁滋事目的,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來,屬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製造事端,通過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達到尋求刺激或填補空虛等目的,《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將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規定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目的,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主觀目的沒有特殊要求。因此,是否具有尋釁滋事目的,是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具體判斷時,這種主觀目的在客觀上可表現為無事生非或借事生非,如行為人損毀財物系出於特定原因,無法認定尋釁滋事目的,則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只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本案張某之所以劃傷他人車輛,系因被害人亂停車影響他人出行,事出有因;且其目的主要是教訓被害人,促進小區車輛有序停放,具有特定性,也不存在利用偶發矛盾糾紛製造事端的情況,故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其主觀具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要橫等尋釁滋事目的。
2.對象特定,沒有擾亂公共秩序,亦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理,在尋釁滋事目的支配下實施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體現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特徵,損毀公私財物通常表現出任意性,即客觀上是對不特定的公私財物進行損毀,換言之,行為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象的選擇沒有明確認識,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客觀行為均針對特定對象實施。故而,一般情況下,侵害對象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損毀財物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區別的關鍵。任意性的認定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具體把握兩個標準:一是侵害對象特徵是否確定;二是如侵害對象特徵發生變化,行為人是否還會實施犯罪。本案張某針對的是小區內亂停放的特定車輛,損毀行為也僅限於該特定車輛,侵害對象特徵確定;而且張某並未損毀小區內正常停放的車輛,如果該車輛沒有亂停放影響小區環境,張某則不會加以損毀。因此,張某出於特定目的毀壞特定財物的行為具有特定性,且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既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也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特徵。
綜上,張某出於特定目的毀壞特定財物的行為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要件,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其主觀上具有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他人車輛毀壞的結果,且造成損失數額較大,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認定其行為性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作者:肖春寶,單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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