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成龍評《議會如何工作》︱英國議會是如何運轉的

《議會如何工作》

[英] 羅伯特·羅傑斯 、羅德里·沃爾特斯著

谷意譯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

478頁,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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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董成龍

「自一八四〇年鴉片戰爭失敗那時起,先進的中國人,經過千辛萬苦,向西方國家尋找真理。」(毛澤東語)但官方正式派出官員長期駐外,這又是幾十年之後的事了,而且並非主動為之。光緒元年正月(1875年2月),雲南邊境發生「馬嘉理事件」,英方要求清廷派出大員親往英國道歉,六個月後,郭嵩燾(1818-1891)受命出使英國大臣;歸國之後刻印《使西紀程》,有關英法政制和日常生活的描述,與國人貼付的「蠻夷」標籤截然不同,遂一片嘩然。

梁啟超(1873-1929)便寫道:

  • 光緒二年,有位出使英國大臣郭嵩燾,做了一部遊記。裡頭有一段,大概說:現在的夷狄和從前不同,他們也有二千年的文明。噯呦!可了不得。這部書傳到北京,把滿朝士大夫的公憤都激動起來了,人人唾罵。(鍾叔河,《論郭嵩燾》)

  • 郭嵩燾認為:在清朝快要完了的那個時候,已經不是中國政教優於西洋,而是西洋政教優於中國;英國「巴力門議政院有維持國是之議,設買阿爾(mayor)治民有順從民願之情」,而「中國秦漢以來二千餘年適得其反」,故而西洋稱中國為「哈甫色維來意斯得」(half-civilized),「其視中國,亦猶三代盛時之視夷狄也」,徹底揭穿了那種自欺欺人的神話。(鍾叔河,《論郭嵩燾》)

    「斯畢格」(speaker,議長)、「好斯曷甫恪門斯」(House of Commons,下院)、「好斯曷甫樂爾知」(House of Lords,上院),這些名詞讓當時的國人感到十分陌生,更不能理解原本以為的「蠻夷」為何會比「我泱泱華夏」更加文明。雖然郭嵩燾遭遇了「走向世界的挫折」(汪榮祖語),但被迫捲入歐洲現代國際體系的中國,又怎可能拒世界於國門之外?此後的國人日益熟悉西方世界。

    議會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關鍵環節

    自打逐漸熟悉西方政制,國人便了解,既然議會/國會是西方諸多共和國的權力機關,那麼議會制度便是政治制度中的關鍵環節——羅隆基(1896-1965)留美之時,就盯著英國的議會制度不放,接連完成以英國議會立法為題的碩士和博士論文——英格蘭是議會之母,那麼研討英國議會,既是關於英國議會的研究,更是對西方議會制度的考察。

    2017年,羅傑斯(Robert Rogers)與沃爾特斯(Rhodri Walters)合著的《議會如何工作》中譯本出版,為漢語學界的英國議會研究再添新作——顯然,得以在漢語中表達,便成為漢語學界中可加以援用的資源。

    這本書比較難讀,難讀的理由不在於四五百頁的厚度,而是書中描述的諸多運作細節讓我們感到很陌生——雖然我們研讀「西方」議會制度多年,卻對其中運作細節不甚了解。兩位作者2014年時分別自下院和下院的服務部門退休,換言之,他們是局內人。當然,這裡不是要揭露什麼內幕,而是向世人揭示議會的日常。他們沒有政治憲法學的討論,也沒有實際代表制(actual representation)和實質代表制(virtual representation)的爭辯,沒有多少理論反思,講解的主要不是議會的制度史,而是更少為國人所知的英國議會運作程序,還時不時佐以案例。

    「議會」一詞源自法文「parler」,即「演說」或「談論」。十三世紀,首次在英國被用來指稱擴大舉行的御前會議;現代議會制度,源出1265年由蒙特福特(Simon de Montfort)代表亨利三世召開、首度納入各地市鎮代表的國是會議(《議會如何工作》,第3頁)。議會是通常所說「三權分立」的重要一員,而實際上,英國直至2009年才談得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2009年最高法院作為獨立建制之前,上院承擔了最高法院的職責(《議會如何工作》,45頁)。但2009年的另一件事,更深地改變了人們關於議會的認識——「報銷門」議會醜聞,對兩位作者這樣畢生貢獻給議會的人而言,這是個「悲傷的時刻」。

    完整呈現議會運作程序

    此書甫一開篇,兩位作者就輕描淡寫地表達了自己的寫作意圖:

  • 在本書的第7版中,我們的目標依舊不變:用淺顯易懂的文字,去說明議會這樣一個錯綜複雜、不停演化的國家制度;替其中各種事情發生的原因與經過,提供一個局內人的觀點;對相關的優劣得失加以分析;並且檢視可能的發展方向。(《議會如何工作·前言》)

  • 這份雄心化整為零,就體現為《議會如何工作》對議會運作程序的完整呈現。該書很快就向我們澄清了一些常見的錯誤或理解偏差:

    ?當布萊特(John Bright,1811-1889)在1865年首次提及「議會之母」的表述時,不過是說英格蘭是議會之母,而不是說英國議會是議會之母。(《議會如何工作》,15頁)

    ?「議會至上」而非「議會主權」,因為嚴格說來「議會並不擁有主權」(《議會如何工作》,206頁)。「議會立法至上」的限制是「人民加以遵從之意願,以及人民固有之反抗權力」(《議會如何工作》,208頁)。

    說到主權,便不得不講到君主或君主與議會的關係。《議會如何工作》提及白芝浩(Walter Bagehot,1826-1877)在《英國憲法》(English Constitution)中認為女王「超然於政治」,無論哪個黨派上台,都保障了英國政治的連續性。大概是因為伊麗莎白二世在位時間太久(1952年登基至今),作者徑直用「女王」稱呼「國君」,忽略了男性作為國君的可能。

    白芝浩

    「王在議會」的傳統仍然在,所以議會由上院、下院和國王組成。「每一部議會立法的前言都提醒我們,一項法案如果要成為法律,在兩院的認可之外,也要得到女王的允准。」(《議會如何工作》,49頁)兩院通過的法律要經過君主御准才能成為法律。自從安妮女王之後,君主對於上下兩院通過的法律,都會出具同意。(《議會如何工作》,262頁)

    戰後以來的下院議長,除了兩人,都出自當時的下院執政黨。下院執政黨就是執掌內閣的政黨,而下院議長則要代表下院的利益,需要平衡政府與下院之間的利益。(《議會如何工作》,56頁)「與下院不同,上院從來就不具有代表性質。打從一開始,它就是以個人身份出席的議院。」(《議會如何工作》,41-42頁)至於上下兩院在提案或立法過程中的諸多不同,該書更是提供了詳實的介紹。(詳參《議會如何工作》,第六章「立法」)

    現代政府被視作「責任政府」,之所以要承擔「責任」,端賴議會賦予「權力」。上下兩院的辯論與立法程序,為責任政府做出了表率。公民既是統治者,又是被統治者,好公民要習練如何做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技藝。托克維爾(Tocqueville,1805-1859)便曾在《民主在美國》(Democracy in America)中指出,陪審團制度能夠讓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習練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技藝,懂得如何參與公共事務。誠哉斯言,那麼,上下兩院的辯論與立法,本身便是更高層面的示範(詳參《議會如何工作》,第八章「辯論」)。

    英國作為現代國家的典範之一,最令筆者困惑的問題是,它何以能夠在斬首君主(查理一世)後,又迎來他的兒子(查理二世)做君主,這在很多地方是難以想像的。不知道這番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高超技藝,是否得自議會的訓練?

    《議會如何工作》全書凡十二章,從議會之所由來講到議會的人員構成、各種力量,立法程序,以及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議會與立法問題,結尾是議會的未來。他們親眼目睹2009年醜聞對議會的傷害,篇首篇尾都提及此事,可見念茲在茲,憂心忡忡——無疑,這本書首先是寫給英國人看的,希望他們能夠超越少數議員的醜聞,正視議會的偉大作用;而今,這本書譯成中文,當然可以放到百年以來譯介西學的光譜中加以理解,以英為鑒,借鏡自觀,既是了解習練英國的政制史和美國政制的某種歷史形態,又是反觀自身、建設國家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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