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數字報刊
核心提示:
農村「外嫁女」權益問題,涉及土地承包經營、征地補償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體福利分紅等多個層面的利益。
近年來,三亞市城市化進程迅猛加快,城市周邊土地被徵用納入市區範圍,由此衍生的「外嫁女」利益分配糾葛及矛盾日益突出。矛盾的一個重要指向是農村婦女的權益,涉及到大量的人口,包括「出嫁女」的子女,也包括入贅的男方。
由此也衍生了大量官司。由於缺乏相應的審判標準,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的判法迥然不同。類似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掌握的尺度相差甚遠。2010年11月18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9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規範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統一了裁判標準和法律適用的尺度。這也是我省首個「外嫁女」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外嫁女」,指的是嫁到本村之外,但因種種原因戶口仍留在本村的婦女。
近年來,隨著三亞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集體土地被徵用的村委會,都獲得一筆豐厚的土地補償款,村民對這筆補償款的分配能否多分些慾望強烈。在利益驅動下,「外嫁女」拿不到土地補償款、不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等問題日漸突出。
為了維權,「外嫁女」不斷上訪、上訴,與村幹部、村民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激烈,甚至已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交織在村規與法網之中的「戶口紅利」博弈,成為考驗三亞農村官智與民智的一大課題。
「嫁出去的女兒就好像死了一樣」
王彥梅思量再三,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她一起準備提起上訴的還有同村的姐妹王玉流、王亞文等7人。
說起自己的經歷,這些「外嫁女」們都有一肚子的委屈。王彥梅,三亞市鳳凰鎮水蛟村委會水足村人,早年與來自河南許昌的魯青龍結婚後,戶口一直沒有遷出去。現在丈夫也在三亞的酒店打工,她在村裡做農活。王玉流雖然嫁給了萬寧的丈夫,戶口仍然留在本村,人也還在村裡居住。目前,夫妻兩人在檳榔村委會租一家店面做粉湯生意。
2010年水足村小組的地被某地產開發公司徵用,先後三次給每名村民發放治安費、土地補償金共一萬多元。王彥梅們不在村委會召集村民討論後形成的分配土地補償款的名單里。說是討論,其實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站隊」———同意分給她們的站在一邊,不同意的站在另一邊。
王玉流說,村裡滯留的年輕小夥子很多,自己的父母、親戚都加起來,站隊時與代表「不同意」一方的人數比還是相差甚遠。於是,這種看似民主公平的表態與討論,輕易地就剝奪了「外嫁女」的土地權益。
從法律層面看,水蛟村小組的董小麗甚至都不算「外嫁女」。父母早早去世,董小麗留在村裡,照顧年幼的弟弟妹妹。按照黎族的風俗,女方吃一口男方的檳榔,雙方就算正式「定親」。董小麗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自從「吃檳榔」的定親儀式後,村委會就認定她是嫁人了。本村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集體收益分紅以及其他福利的分配,從此都沒她的份。
在三亞市婦聯主席杜麗銀看來,此問題的實質是農村集體成員權的權利主體問題,「外嫁女」極力要爭取的是一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說,自己的「村民資格」。
另一方面,村民為了保護自己的最大利益,對所有涉及出嫁女的維權行為表現出強烈的排斥。董小麗因為多次討要自己的分配權利,已經倍受村人的冷眼與嫌惡。「見了面罵髒話的也有,吐口水的也有,我就是搶了他們東西的賊。」
王彥梅的感受更為強烈,「對村裡人來說,嫁出去的女兒就好像死了一樣。」
村規民約與法律的較量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後,賦予了村民以高度的自治權。各村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村規民約,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也需要經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在處理「外嫁女」參加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問題時,部分村委會幹部及村民代表忽視了《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維護婦女權益的精神,過分強調村民的事情由村民自己決定。這樣一來,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的決定,可能限制或剝奪「外嫁女」的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權等權益。
三亞市人大曾作過一份調研,三亞市所有區鎮現有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的村委會共56個。在接受問詢的村民中,同意「外嫁女」參加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的有463人,不同意「外嫁女」參與集體土地補償分配的高達2370人。
目前,法院受理涉及「外嫁女」權益糾紛的案件也逐年增多,2008年三亞兩級法院受理「外嫁女」案件46件,2010年達到412件。一個普遍事實是:部分「外嫁女」過去履行了沉重的村民義務,但後來村裡有了利益,卻得不到同等待遇。
在原三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吳景訓看來,這是中國幾千年來「男尊女卑」的鄉土社會與現代工商文明之間的碰撞。吳景訓打了一個很「現實」的比喻:一家兄妹倆,哥哥常年在外,娶媳婦也在外,沒為村裡做出貢獻,無人懷疑他的經濟組織成員的地位。而外嫁女在本村與父母生活,為村裡做出貢獻,結果嫁出去卻沒有任何產權。
吳景訓指出,部分村幹部和村民過多考慮個人的利益。「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搞經濟建設是件好事,但今後人口將逐年增多,生產生活資源減少,考慮到今後的生活,他們總想多分多得一些。」
特別是近年來,集體土地被徵用的農村,部分婦女出嫁後不想遷走,嫁入本村的婦女不斷增多,甚至出嫁並遷出本村多年的「外嫁女」也回村提出參加土地補償款分配的要求。有些村幹部「言之鑿鑿」,「你們都來這麼分,我們以後吃什麼?」
海南省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利東近年來代理了不少「外嫁女」的訴訟案。一些案例顯示,有的村委會經法院傳喚後根本不到庭參加訴訟,而對於法院的判決,村委會、村民小組依然拒絕執行。很多村民表示,如果村幹部同意「外嫁女」的分紅請求,下次村民選舉就肯定不選他們了。村組長也表示了對「多數人」信任的依賴,「法院怎麼判我們管不著,可村民們捏著我們選票呢,法院不可能每次分配時都來強制執行吧?」
王利東表示,審理單一案件時,法院只能判決村委會的決議決定無效,現有法律法規卻不能對其採取提前明確的可操作性的監督審查和違法撤銷。
戶口所賦予的基本權利
日前,三亞市委組織相關人員到鳳凰鎮開展「送科技、送法律、送衛生」三下鄉活動。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法官顏梅剛一坐定,就圍上來一圈「訴苦」的「外嫁女」。桶井村委會大兵村小組的董瓊慧手裡捏著一張單子,上面詳細記錄了從2007年到2012年村裡發放的每一筆春節補助款的數額,她想問問怎麼討要這些錢。
顏梅鼓勵「外嫁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理論上還有一個「訴前調解」的程序可以走,但顏梅說,通過協調解決「外嫁女」問題的成功率不高。「調解的一個基本原則是雙方自願達成一致,如果大多數村民堅持不同意,就很難靠看不見的道理扳過實實在在的利益。」
「出嫁女」的群體數量不斷攀升,各地在對「出嫁女」等特定人群能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確定標準問題上,不斷摸索並形成了各種判斷標準。「同樣的案情,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申訴,會出現不同的結果。這種現象在『外嫁女』問題上屢見不鮮。」三亞市婦聯主席杜麗銀說。
2010年11月18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9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規範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統一了裁判標準和法律適用的尺度。這也是我省首個「外嫁女」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並獲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認可。
該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外嫁女」未取得其他保障前,村民資格不能取消,她們和原戶口所在地村民一樣享有同等權利。裁判標準適用五類「外嫁女」,包括嫁農女性村民(即「農嫁農」)及其子女,嫁城女性村民(即「農嫁非」)及其子女,離婚、喪偶的女性村民及其子女,嫁入本村戶口也遷入的內嫁女,農村入贅婿等等。
根據指導意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是,以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的形式要件;以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綜合考慮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大趨勢等各種因素分析判斷。
「理論上,你出生在這個地方,你就能夠享有這個地方的公民待遇。只要你的權益沒有轉移、沒有流失,你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在顏梅看來,三亞「外嫁女」問題越來越受到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儘管要走的路仍然漫長,但這是一個好的開始。
關注農村「外嫁女」這個民生
不僅僅是三亞,「出嫁女」等特殊人群的權益保護問題在全省甚至全國都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並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由於「出嫁女」問題往往涉及其子女的利益,因而影響還有存續期長的特點。
使「外嫁女」問題凸顯的根本原因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由15年增加到30年、土地資產價值由於各種開發而暴漲,人地分離、人戶分離。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婦聯提交了一份《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相關權益的提案》。此提案建議,農業部門在正開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試點工作中,納入性別視角,將夫妻雙方均作為戶主代表進行登記。同時,在其他家庭共有人中賦予婦女在婆家或娘家登記的選擇權或按照承包時家庭成員登記,從源頭上保障婦女的土地承包權。
從2004年起,全國兩會中,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相關提案從未間斷。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化解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信訪積案,不僅是權益受侵害婦女的呼聲,也是建設和諧農村的必然要求。
據了解,針對農村「外嫁女」權益分配爭議問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加緊修訂專門的調解指導意見和仲裁指導意見,爭取通過多種形式化解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
海南省婦聯有關負責人說,「關注民生,越來越成為黨和政府的工作重點所在,我們對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充滿信心。」
(本報三亞3月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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