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借人是否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車輛出借人是否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2008年1月23日,車主小王(出借人)將車輛借給朋友小李駕駛,小李在行駛中將一摩托車駕駛員老張撞傷,交通事故認定小李負全責。老張以小王、小李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李承擔賠償責任,小王作為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非車主駕駛車輛導致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小王作為車主,在出借車輛發生事故後,是否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應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小王將車輛借給小李使用,兩人之間形成借用合同關係,借用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上屬於無名合同。一般認為,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將借用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負返還借用物義務的合同。如果出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告知借用物瑕疵的,對於借用人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在合同責任外,出借人也應該因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反之,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並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借用人因次所遭受的損害就不必承擔責任,對合同之外的侵權行為當然也不用承擔責任。本案中,如果小王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借的車輛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借用車輛的小李沒有駕駛資格,或者小李是酒後借用車輛駕駛,或者在當時的情形下小李有明顯不適合駕駛車輛的情形而小王仍然將車輛借給小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小王應當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共同侵權概括式列舉了四種情況:一是共同故意致人損害;二是二人以上過失的直接結合致人損害;三是二人以上過失的間接結合致人損害;四是二人以上的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本案中車輛事故造成的損害如果和小王的過失有關,應屬第三種情形,即車主和駕駛人過失的間接結合導致損害發生。

由以上分析可知,對於機動車出借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則上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存在過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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