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財構成未遂

作者: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檢察院丁璐

來源:正義網

一、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2日晚7時許,李某路過某鎮某村,發現一戶人家家中有亮光,但房門虛掩,一樓客廳無人,遂產生偷盜的念頭。於是,其偷偷進入客廳,在客廳的條桌抽屜中翻找出現金109.5元,準備裝入口袋。正在這時,該戶的女主人王某及其子林某從外面進屋,發現了李某,李某慌忙將錢扔在地上,準備向屋外跑去,被林某及從二樓下來的男主人林某某當場抓獲。

二、分歧意見

(一)李某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此行為系盜竊未遂。

(二)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著手實施了入戶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既遂。

三、筆者意見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首先,盜竊罪是一種典型的侵犯財產類犯罪,入戶盜竊是其中的一種類型,因此認定入戶盜竊既遂與否也應按照盜竊罪的標準,即是否實際取得財物來判斷。如果犯罪嫌疑人並未實際取得財物則應認定為盜竊未遂。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李某秘密進入他人住宅,著手實施了盜竊行為,並一度將109.5元錢拿在手中,但由於處在「戶」這樣一個封閉的空間中,錢並未實際脫離戶主的控制,其盜竊行為因被戶主發現而未得逞,因此李某並未實際取得財物。

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多次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 扒竊以並列的形式加以規定。對此,有人認為,入戶盜竊沒有數額限制,應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完成「入戶」這一行為來判斷盜竊是否既遂。筆者對此並不認同。對入戶盜竊不以數額入罪,這裡解決的是定罪的問題。而認為入戶盜竊也存在未遂形態解決的則是在已經認定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的量刑問題。二者並不存在衝突。

再次,以搶劫罪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釋指出「既未劫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同樣是侵財類犯罪但是人身危險性更大的搶劫罪尚且存在搶劫未遂,舉重以明輕,可以推論,入戶盜竊當然也應該存在未遂形態。否則,就是違背了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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