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直擊】綁架、非法拘禁犯罪裁判要旨觀點全集 附罪名辨析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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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綁架是刑法里八大惡性犯罪之一,而非法拘禁與之有著緊密聯繫。在司法實踐中,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一直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混淆問題,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做法也並不統一,這也為當事人和社會各界所詬病。為此本公眾號在匯總,分類、整理近萬份有效判決的基礎上,摘錄有代表性的的裁判要旨觀點,簡要分析罪名區別,並附上兩罪相關法律規定,歡迎法律同仁收藏、轉發。
1.裁判觀點:綁架罪中主從犯的相關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關於被告人劉興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興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郭西民、劉興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被告人郭西民、劉興等人密謀實施綁架,被告人劉興聯繫購買作案工具電動三輪車,帶被告人郭西民等人指認被害人家某,案發當晚通知被告人郭西民等人實施綁架。被告人劉興一直積極實施犯罪,雖然沒有直接實施劫持被害人的行為,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興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觀點來源:(2016)冀06刑終170號
2.裁判觀點:綁架罪中犯罪未遂的具體量刑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郭西民、劉興等人密謀綁架他人,並積極準備,購買電動三輪車,後持刀實施綁架,並用刀扎傷被害人,致其輕微傷,該犯罪系一起有預謀的暴力犯罪,不屬綁架犯罪中情節較輕,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因系犯罪未遂,對三被告人均予以減輕處罰,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予以量刑,對被告人劉興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劉興在五年有g期徒刑以下量刑的意見不予採納。
觀點來源:(2016)冀06刑終170號
3. 裁判觀點:非法拘禁主從犯的相關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原審被告人唐某以談戀愛為名將被害人汪某騙至新余。次日原審被告人唐某、吳某將被害人汪某帶至新余市城南汽車站院子內一居民房三樓的傳銷窩點,上訴人王某及原審被告人羅某、張某、吳某採取跟守、上課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汪某離開。同月12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汪某欲爬窗逃離叫救命時,被羅某、張某拉下窗戶並摁倒在地,王某對被害人汪某進行踢打。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及原審被告人羅某、張某、吳某、唐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關於王某提出其是案中從犯,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王某與同案各被告人在案中均行為積極,作用相當,只是分工不同,不應認定為從犯,一審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並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觀點來源:(2016)贛05刑終23號
4. 裁判觀點:訴求是否屬實合理,也不影響綁架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呂某為達到信訪訴求受關注的目的,採取持刀挾持手段綁架他人為人質,其行為構成綁架罪。呂某通過信訪,反映司法機關及相關人員在審理執行民事案件中的問題,應採取正當途徑,依法進行;呂某信訪訴求是否屬實合理,均不能成為其採取過激危險行為,持刀挾持無辜醫生的理由,也不影響綁架罪的成立。觀點來源:(2016)鄂07刑終17號
5. 裁判觀點:採用誘騙方式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人身控制,屬情節較輕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殿盈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本案中被告人宋殿盈沒有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而是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發育成熟而採用誘騙方式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控制,未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未使被害人陷入精神恐懼,情節較輕。
觀點來源:(2016)冀0534刑初37號
6. 裁判觀點:為索取合法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裁判要旨1: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為索要欠款,夥同他人採取挾持、扣押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過程中毆打被害人致輕微傷,從重處罰。
觀點來源1:(2016)鄂0106刑初45號
裁判要旨2: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乙為索要欠款,邀約同夥採取挾持、扣押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過程中毆打被害人致輕微傷,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乙與被害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是客觀事實,同時是本案定性的必要條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拖欠工程款屬過錯行為的觀點,系對同一事實重複評價,本院不予採納。觀點來源2:(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3號
裁判要旨3: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為索回被騙的錢財,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觀點來源3:(2016)豫0727刑初58號
7裁判觀點: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為索取債務,強制拘禁他人並剝奪其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在拘禁他人過程中具有毆打情節,且索取不法高額債務,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觀點來源:(2016)魯0686刑初57號
8 裁判觀點:綁架既遂與綁架中止的具體認定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傑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關於被告人吳傑友所提構成犯罪中止的上訴理由,經查,被告人吳傑友已將被害人許某乙綁架至賓館置於其控制之下,並向被害人許某乙父親許某甲勒索錢財,綁架行為已經完成,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犯罪既遂,雖然被告人吳傑友後來放棄了勒索錢財並將被害人許某乙所在位置告知許某甲,但已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被告人吳傑友就此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觀點來源:(2016)浙07刑終82號
9. 裁判觀點:在批捕在逃期間因偽造身份證件被公安機關排查詢問時被抓獲,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言六因涉嫌綁架他人已被公安機關發覺,並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後,在批捕在逃期間因偽造身份證件被公安機關排查詢問時被抓獲,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故對被告人李言六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觀點來源:(2015)埇刑初字第01103號
10. 裁判觀點:綁架中,主動釋放被害人及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後果的情形屬情節較輕
裁判要旨1: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傑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原判在量刑時已考慮被告人吳傑友未取得贖金即主動釋放被害人及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後果的情形,認定其綁架行為情節較輕。觀點來源1:(2016)浙07刑終82號
裁判要旨2:本院認為,上訴人石彩霞、陳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鑒於並未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且事出有因,予以認定綁架情節較輕。
觀點來源2:(2016)閩01刑終37號
11.裁判觀點:被害人輕傷+自首+認罪+賠償+取得諒解=可以適用緩刑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為索取債務,強制拘禁他人並剝奪其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劉某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且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本院依法並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觀點來源:案號:(2016)魯0686刑初57號
12. 裁判觀點:被害人輕傷+自首/坦白+認罪 +取得諒解=可以適用緩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在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參照社區矯正部門意見,對二被告人均可適用緩刑。
觀點來源:(2016)冀0731刑初17號
13.裁判觀點:非法拘禁中主從犯的具體認定情形。
裁判要旨:周享華與他人共謀綁架作案,事先購買綁架工具手銬、選定作案地點、確定綁架對象、向被害人親屬勒索贖金,與他人共同殺人、埋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觀點來源:周享華綁架死刑複核刑事裁定書
14,裁判觀點:綁架婦女過程中,姦淫被綁架婦女的,應當分別以綁架婦女罪、綁架勒索罪從重處罰。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榮議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夥同他人綁架並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違背婦女意志,輪流強行姦淫被綁架人,其行為還構成強姦罪,應依法並罰。
觀點來源:許榮議綁架、強姦死刑複核刑事裁定書
15:裁判觀點:綁架罪中,主犯的具體認定情形。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許榮議提起綁架犯意,購買作案工具,勒索贖金後又殺害被綁架人並分屍、拋屍,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觀點來源:許榮議綁架、強姦死刑複核刑事裁定書
16.裁判觀點:傳銷組織中相關非法拘禁問題。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龔艷艷夥同他人從事非法傳銷活動,為迫使他人參加傳銷組織,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龔艷艷作為非法傳銷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領導的全部犯罪處罰
觀點來源:龔艷艷非法拘禁罪複核刑事裁定書
附:1. 敲詐勒索罪與勒索型綁架罪的區別
一是勒索財物的對象不同。綁架罪中被害人與被勒索財物人為不同的人,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與被勒索財物人具有同一性。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勒索型綁架罪以殺害、傷害、扣留不放等方式向被害人家屬或其他人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暴力方式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急迫性,「以錢贖人」是其本質特徵。而敲詐勒索罪中,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不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要能夠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懼即可,威脅內容是將來實施。
2.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索型綁架罪的區別
一是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雖然二者都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章,但前者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單一客體;後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除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還包括侵犯他人財產權,著重點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客觀表現除非法拘禁他人行為之外,沒有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只是提出了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請求,該請求是合理的,雖然不合法,並沒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的犯意。後者的構成實質上是複合行為,包括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即不僅要求有對被害人形成強制的行為,而且還要求有勒索財物的行為。
三是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非法拘禁罪行為人的目的是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綁架罪行為人的目的不僅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還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其他不法要求。債務的存在與否對行為的定性至關重要,如果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行為人基於索債的目的,且索取的債務數額與實際享有的債權數額相差不大,表明其主觀目的主要是索取債務,就應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索取明顯超過債務數額的財物,表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主要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索取債務成為次要目的,就應定綁架罪。
附:相關法規
【非法拘禁】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第241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4.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商業貿易活動中發生非法拘禁案件情況的通報》1990.09.08公通字[1990]89號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處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緊急通知》
1990年9月8日 公通字[1990]89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8.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四)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 50條、第 81條第 119條第 239條第 240條第 358條第 4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姦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法復〔1994〕6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法函[2001]68號)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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