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那些貓膩事兒
由於票據市場工具品種單一,加上商業銀行管理中的一些漏洞,銀行承兌匯票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被屢屢鑽漏洞,甚至成為金融詐騙的首選。
近三年承兌匯票犯罪案件統計
自《刑法修正案(八)》之後,涉及銀行承兌匯票的犯罪,主要包括五類:
1.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2.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3.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4.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5.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票據詐騙罪」。
據此,匯通票據網統計了自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25日,涉及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犯罪案件情況。
案件類型:「詐騙罪」居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案件8例;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案件4例;
票據詐騙罪案件31例;
因銀行承兌匯票買賣而判處非法經營罪的案件9例;
因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引起的詐騙案件為27例。
案件發生地域:浙江是高危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分布情況:浙江為3例;山東為2例;上海、安徽、河北各1例;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分布情況:上海、山東、河南、江蘇各1例;
票據詐騙罪分布情況:安徽1例;河北1例、河南4例;湖北1例;湖南4例;山東4例;江蘇6例;遼寧2例;內蒙1例;浙江7例;
非法經營案件的分布情況:山東3例;浙江2例;河南、安徽、北京、福建各1例;
詐騙案件的分布情況:浙江12例;江蘇9例;山東3例;山西2例;內蒙1例。
承兌匯票常見詐騙手法
手段一:截收查詢,冒名確認
近年來的承兌匯票犯罪形式日益複雜多樣,偽造承兌匯票是最為常見的犯罪形式。
某省公安機關曾破獲一起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並進行票據詐騙的特大犯罪團伙,該犯罪團伙偽造了數億元銀行承兌匯票。犯罪分子買通了當地的開票行和郵政部門工作人員,將承兌行查詢電報或傳真截收,然後盜用銀行名義進行確認,有時甚至頂替開票行工作人員在櫃檯或辦公室直接接受受害單位人員的當面查詢。此外,利用票據調包的形式進行金融詐騙活動也較為常見。
手段二:「克隆」匯票,以假亂真
南京某公司因與蘇州某公司有業務往來,於是將100萬元現金存入農行新街口支行,並於當日辦理了兩張共計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應蘇州某公司的要求,南京某公司將兩張承兌匯票的原件傳真給對方。
蘇州某公司在接收到匯票傳真件後,迅速按照匯票的式樣模仿票據的筆跡、印章模式,「克隆」了兩張匯票,然後採用調包的方式,將100萬元的真正銀行承兌匯票到銀行兌付提現。待南京的公司因生意沒談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時,才發現他們手裡的只是兩張一文不值的廢紙。
手段三:地下交易,非法貼現
一些金融掮客利用非法手段,從一家銀行輸出承兌匯票,然後到另一家銀行進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操作、炒房或收購上市企業。
在實際操作中,還曾出現過多方「合作」的現象,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證券公司或者企業、證券公司和銀行三方之間事先達成某種協議或默契,然後由出票企業在銀行存入部分保證金,再由證券公司或關聯企業擔保,利用沒有真實背景的商業票據,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由關聯企業到其他銀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當時這些資金通過轉入關聯企業的投資賬戶、證券公司或私募資金,大部分流入了股市和房市。
此外,一些地方還出現過專門從事地下「承兌」的非法交易市場,如被曝光的杭州特大銀行承兌匯票案,曾經每天大約承兌3-5億元,非法承兌高達900億元。
銀行承兌匯票真假鑒別Tips
1、規格:100mm*175mm(誤差1mm)。
2、商業匯票是否是按統一規定印製的。
3、承兌銀行的是否與匯票號碼編號中的代碼一致。
4、印刷廠家的代碼是否與編號中的代碼一致。
5、印刷廠家的名字是否在規定位置(注意改制前改制後及年份)。
6、紙張:採用匯票專用水印紙,紙中含有無色、有色熒光纖維,具有防塗改功能。
7、顏色:票面由黃色、綠色二種顏色組成(四大國有銀行稍有差異)。
8、票面採用彩虹印刷。
9、票面:有黃色花朵圖案和輻射狀水波紋圖案。
10、水印圖案為蘭花。
11、微縮文字:「銀行承兌匯票」下方直線由漢語拼音字母「HUIPIAO」組成。
12、號碼:採用組合專用號碼,號碼由16位數字組成。前8位代表承兌行行號,後8位用棕黑色滲透性油墨印製,在紙張正面顯棕黑色,號碼背面有紅色滲透效果。
13、紅水線:大寫金額的紅水線用水容性紅色熒光油墨印製,正常的紅水線在紫外燈光下有微弱的紅色熒光反映,塗改後的紅水線發生變化。
14、二維標識碼:匯票背面的二維標識碼用墨綠色短波熒光油墨印製,與背面顏色一致。
15、二維標識碼在短波燈光下有微弱的綠色,熒光反映。
16、熒光纖維:紙中的無色熒光纖維在長波、短波燈光下有熒光反映;有色纖維只在短波燈光下有熒光反映。
17、匯票金額:中文大寫符合《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大小寫必須一致。
18、匯票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
19、匯票其他記載事項的更改應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20、出票人的簽章: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簽章。
21、承兌銀行的簽章: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使用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
22、匯票的出票日期至到期日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3、匯票必須是可轉讓的,正面不得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24、匯票上有無記載「已貼現」或「已質押」或「掛失止付」字樣。
25、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必須連續。
26、最後一手背書是否為貼現申請人;銀行轉入買斷背書是否為匯票專用章及授權人章。
27、背書使用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8、出票人簽章處的日期必須與出票日期一致。
29、承兌日期填寫齊全。
30、承兌協議編號處要有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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