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多萬就這樣沒了,這樣的騙局能不能避免?
(原創 2016-10-11 二弟終結詐騙)
今天,二弟為大家講一個悲傷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家境殷實,生活幸福。但某一天,卻忽然陷入了「冒充公檢法詐騙」的騙局,平靜的生活瞬間被打破,人生軌跡也就此改變。
終結詐騙(微信號:antifraud2)有幸從當事人和熱心粉絲手中得到了賬戶轉賬的一手資料,首次公佈於眾,以還原事實真相,探求背後原因。
圖一
10月26日,事主開始陷入騙局,騙子通過植入木馬的手段控制了受害者的賬戶,並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的形式,將賬戶內103.89萬元按每筆5萬的最高限額逐筆轉出,一個小時不到,卡內的錢僅剩52.74元。
經過騙子的進一步忽悠,受害者於10月27這天上午的11時至13時,分5筆將334.32萬元資金轉入到這個被騙子控制的卡內(詳見上述橙色框內)。
圖二
從10月27日的14時到10月28日的9時,騙子繼續用木馬遠程控制的手段,將受害者賬戶內的錢逐筆轉走。每筆仍然是5萬元--這是手機銀行轉賬的單筆最高額度。
圖三
經過騙子不懈的努力,至10月28日9時許(受害人陷入騙局第三天),賬戶內餘額再次變為0,連一厘錢都沒有剩。
可是,此時受害人並未清醒,騙子也不拋棄、不放棄,通過高超的「話術」,於11月2日14時許又成功讓受害人轉入該賬戶100萬元(詳見上圖橙色框內)。
迅速將這100萬轉出後,於15時許又指令受害者分三筆轉入該賬戶168萬元(詳見上圖橙色框內)。
圖四
從上圖可以看出,168萬在2個小時內,即11月2日17時許就被全部轉走。
可惡的騙子故伎重演,於11月3日又忽悠受害者分三筆轉入150萬元(詳見上圖橙色框內),並迅速逐筆轉走。
圖五
這樣的不斷轉入轉出,由於受害者一直沒有意識到是詐騙,其賬戶內的錢一直到11月底才被全部轉出。
從以上這5張圖片來看:騙子從10月26日到11月23日這將近一個月的時間內,分5次讓受害者將850多萬元轉到被騙子控制的這個賬戶上,再通過木馬控制網銀手段全部轉出。金額之大,周期之長,實屬罕見!真可謂締造了詐騙界的一場神話!
誠然,這場騙局之所以如此成功 ,與騙子的技能高超和受害者識騙防騙能力低下不無關係,電信網路運營商也難辭其咎。但是騙子和受害者基本是隨機的,電信網路使用和通話由於保護隱私的要求也無法做到對雙方內容主動監測。如果想要攔截這起詐騙,只能在轉賬這個環節及時識別並攔截。
那麼,這起多達5回合、長達1個月之久,金額達850萬之巨的詐騙,金融機構該不該及時識別,能不能做到攔截呢?答案是:能!而且必須做到識別調查,否則就要追究責任。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那麼什麼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呢?
2006年11月6日央行通過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4.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11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2.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受害者賬戶無論是從單日轉款額度(5次轉款全部超過50萬)還是集中轉入、分散轉出(每次集中轉入後均按手機銀行最高限額5萬元快速轉出)特徵,既屬於大額交易,也屬於可疑交易。
《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掩飾、隱瞞包括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在內的多種形式的洗錢活動而制定的法律,為了確保該法律的執行,從央行到各派出機構及各金融機構,都有特定的反洗錢機構和人員,並有一套完善的運作機制,可以看做是攔截各類犯罪活動通過金融渠道洗錢轉款的最後一道防線。
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七、第八條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交易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進行調查。
是的,你沒有看錯,雖然詐騙只發生在一兩天之內甚至更短的時間,但是《反洗錢法》的規定是5-10個工作日才報送。考慮到當時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還未如此猖獗,規定的報送周期較長我們可以理解。
但即使是這樣,我們從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在受害者被騙的將近1個月時間內,即使受騙轉賬的特徵如此明顯,且完全符合報告標準,也並未得到任何的核實、調查。否則,也不至於連續被騙五次之多!
按照業內人士解釋,可以交易報告的標準是規定性的,而不是指導性的,即:如果達到該標準,就必須報告。
從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轉款的特徵來看,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轉款數不勝數,其中不乏周期多於10天甚至1個月之久的,但為什麼鮮有聽到反洗錢系統主動發現攔截的案例或新聞?是金融機構沒有報告,還是我們的反洗錢系統形同虛設?亦或是此類行為涉密不便報道?我們不得而知。
同樣,按照《反洗錢法》第32條之規定,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知道有無金融機構因此而被處罰。但我們欣喜地看到,9月30日央行出台的《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加強銀行非櫃面轉賬管理,「單位、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要加強可疑賬戶監測,「對賬戶及其資金劃轉具有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可疑交易特徵的,應當列入可疑交易」。
但願這次對大額轉賬和可疑賬戶的管理,會有更快速的反應機制和更詳細的處置流程,別再成為一紙空文。
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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