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黨的領導依法制約和監督權力
作者:李海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中共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決定》的內容務實具體,亮點頻頻,堅持黨的領導、制約和監督權力是兩大亮點,要深刻領會,認真貫徹落實。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堅持黨的領導是關乎中國法治建設的根本性問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決定著中國法治建設的道路選擇、目標定位。本著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原則,《決定》對這一問題作了旗幟鮮明的回答。提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的特徵」的提法在黨的全會文件中出現尚屬首次。這一提法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發展的新概括,進一步明晰並深化了對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這從根本上劃清了中國的法治與西方法治的界限,點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實質。
據統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十八屆三中全會,「黨的領導」在歷次中央全會公報中從未出現過10次以上,而《決定》中卻出現了13次,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中央全會文件中出現次數最多的。這在形式上凸顯了黨的領導對於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在內容上,堅持黨的領導更是貫穿《決定》始終的一條主線,體現在《決定》的各項內容和各個環節。在總論中,《決定》開明宗義地闡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的核心內容,也居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五大原則的首位。在涉及立法的部分,《決定》規定「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中央討論決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在涉及行政執法部分,《決定》提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在涉及司法的部分,《決定》明確「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在涉及隊伍建設的部分,《決定》強調法治隊伍建設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佔領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可以說,無論從形式到內容,《決定》都凸顯了黨的領導對於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性和重要意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色」體現在哪裡?從十八大以來黨的一系列重要文獻的內容看,「特色」主要體現在道路、理論和制度上。中國的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和制度不同於其他社會主義的道路、理論和制度,更不同於西方資本主義的道路、理論和制度。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保證,必然具有其鮮明的社會主義中國特徵,具有鮮明的實踐特色、理論特色、民族特色和時代特色。《決定》關於「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表述,把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徵的認識提高到新的水平,也為社會主義法治確立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而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在憲法的序言中明確了中國共產黨在中國近代史上的歷史作用以及經過歷史和人民的選擇而確立的領導地位。因此,堅持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意。
[責任編輯:李貝]21
0 |
#bShareRecommDiv{position:relative; z-index:1;} .b-recomm-tab li {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 } .b-recomm-panel{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border:none !important;} .b-recomm-tab li.activated{border-width:0px !important;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important;} .b-recomm-panel.activated{background-color:transparent !important;} .b-recomm-list li a{height:28px!important;line-height:28px!important;}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