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禮法思想的合理性內核與價值
摘 要:荀子集百家之大全來成就自己的思想體系,其中以禮法思想為其代表性思想。荀子禮法思想是建立在他自己提出的「人之性惡」、「天人相分」、「明分使群」三大理論基石之上的,具有調節人倫關係、規範社會行為、調整社會秩序、治理國家政權等主要價值和功能。但荀子更加倚重禮的作用和價值,作為封建知識分子的代表和封建禮法的代言人,他依然擺脫不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歷史局限。對荀子禮法思想的價值和功能必須理性看待,合理繼承創新。
關鍵詞:人之性惡;天人相分;明分使群;禮法思想;荀子
中圖分類號:B222.6 文獻標識碼:A
作者簡介:周先進(1963-),男,湖南常德人,湖南農業大學教育學院黨委書記、教授、碩士生導師,國家職業教育師資培訓重點建設基地主任,全國青少年傳統文化教育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主要從事德育、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研究。
蒲曦晨(1992-),女,湖南邵陽人,湖南農業大學教育學院高等教育學研究生。
荀子是先秦時期集大成的思想家、政治家、哲學家、教育家,也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偉大學者,被譽為「東方的亞里士多德」。荀子思想體系極為全面和完善,其中以禮法思想作為其代表性思想。首先,荀子為其禮法思想制定了是非判斷的標準,即「善」與「惡」,要求人們的行為必須合乎禮法;其次,荀子在充分吸收、創新各家各派禮制、禮法思想的基礎上,對「禮」與「法」的形成、功能和作用進行了充分的闡釋和規範,首次提出了「統一」思想,即要求把全社會的思想都統一在禮制之中,為後來社會的統一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保證;最後,在禮與法的關係問題上,荀子肯定了法是根據禮而建立的,禮對法具有主導地位,而「法」只是作為「禮」的輔助工具,提倡「援法入禮」、「隆禮重法」。
一、荀子禮法思想的形成過程
中國文化的禮,起源於部落中對神靈、先祖的祭祀、祈福活動,源遠流長,據《說文解字》的解釋:「禮,履也。所以祀事神致福也。」這可以看作為禮的原始含義。伴隨著中國社會生產的發展,禮的內容、範圍和作用都得到了發展、深化與完善,逐漸超越了祭祀活動,滲透到了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周朝開國之初,周公制禮作樂,將禮發展成為一套規範國家政治、經濟、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完整的體系,「周公相武王以伐紂。武王崩,成王幼弱,周踐天子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諸侯於明堂,制禮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禮記·明堂禮》)由此可知,西周初創即以禮制治天下。隨著西周的衰落,諸侯混戰,使得整個政治局面陷入混亂,西周所確立的禮治秩序開始瓦解,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發展到了禮崩樂壞、社會動蕩的局面。雖然祭祀活動是禮的起源的核心內容,從禮的社會功能表現來看,禮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特定階段,社會出現了剩餘財產、貧富分化和社會分工後,為協調財產和權力分配中的矛盾關係的必然產物,但禮的內涵和價值功能卻得以深化,已經具有了極為強大的社會治理性功能和價值。
中國社會最初的法自天出,實際上可能就是由皋陶輔佐舜帝時制定而成,因為當時皋陶擔任舜帝的「理官」即掌管刑法的司法官,這一依據也可以在《尚書·皋陶謨》中找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以違背「天意」受到上天的「刑罰」形式出現,認為自然界是有意志、情緒的,要求人們必須去順應它,否則將受到懲罰。在中國古代,法、律、刑可以互訓。中國古代的法律,核心在於「刑」,法以刑為主要內容,刑和法是相通的。《爾雅·釋話》注釋:「刑,法也……律,法也。」《說文解字》也有「法,刑也」的明確解釋。後來《唐律疏議·名例》又說:「法,亦律也。」這就是法,僅僅代表一種刑罰,只是對禮的順利實施起到一定的協助作用。直至春秋戰國時期,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首先體現在各國陸續頒布了自己的成文法,法不再是禮的附屬品,有了自己的陣地,並且法的規範性和強制性不斷得到強化,能夠滿足諸侯爭霸、兼并戰爭不斷的環境下,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國家富國強兵的需要,甚至比儒家德治思想更受統治者青睞。由上可知,禮與法同源而異出,他們的產生都源自於對上天的崇拜,禮以示敬,法以示正[1]。
到了春秋時期,諸侯紛爭,戰亂不已,社會一片混亂,原有的禮治秩序遭到了嚴重破壞,而新的社會禮法秩序卻還沒有確立,該如何建立新秩序,在當時大致有兩種觀念,一種是以管仲為首的改革變法派,他們企圖在禮治秩序之外尋找新的更符合時代要求的統治秩序,主張變法,於是變法改革在各國興起,並取得了不錯的成效,法治思想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當時統治者富國強兵的需要,於是重法的風潮隨之而來[2];另一種便是孔子開創的儒家「復古派」,呼籲回復周禮、以禮治國。但孔子所主張的禮治卻並非一味地仿古,由「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論語·為政》)中「損益」一詞可知,孔子主張的是以周禮為本,在繼承的基礎上根據時代的要求進行創新改造,並不是完全照搬[3]。
荀子為實現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負,在齊、楚、燕、趙、魏、秦等國間走訪講學,推行其禮法思想和治國理政的政治主張,特別是在稷下學宮遊學、訪學、講學期間,受到了各家思想的熏染,形成了集百家於一體的禮法思想體系[4]。稷下學宮的寶貴經歷,為荀子後來總結先秦學術思想,從而形成自己比較完整的禮法思想作了理論上、思想上甚至輿論上的準備,我們完全有理由說,沒有稷下之學便沒有荀子之學及其禮法思想體系的形成[5]。
到了戰國末期,富國強兵成為國家發展的必然要求,諸子百家紛紛提出了自己治國理政的觀點,荀子繼承和發展了儒家以「禮」治國的傳統,把「禮」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並賦予禮新的意義。發出了「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禮論》)的追問與探求。荀子認為禮的根本起源在於「人之性惡」,因為人天生擁有無限的慾望和需求,而社會資源卻是有限的,在追求個人慾望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物質財富的有限性與個人慾望的無盡性之間的矛盾,必然為了得到有限的社會資源而發生衝突、爭奪,進而引發社會混亂甚至發生戰爭。當人們不能靠自省自律來控制自己的慾望、行為的時候,先王為了使社會穩定和諧,制定了「禮義」來規範和限制個人行為,求得人們的慾望與社會資源保持平衡的一種局面,這就是「禮」的起源。
在荀子看來,「禮」正是為明尊卑、別貴賤而設立的,人以「群」生活,「群」必須有分工和種種權利、義務方面的等差,而由「禮」來決定這些等差,是最公允的。荀子法的提出亦是在「人之性惡」的理論基礎上,荀子從始自終認為人生來擁有好利趨害之心、耳目聲色之欲,一旦放縱人性去追求慾望,必然發生爭奪以致社會動蕩、混亂。因此,荀子提出了「今人之性惡,必將待師法然後正,得禮義然後治」(《性惡》)的基本主張,認為人的天性如不加約束就會趨向邪惡,一定要依靠師長的教化、禮義的引導和法度的制約才能方方正正、規規矩矩。進而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道》)主張法是治理社會的開端,是政治的根本。
荀子在肯定禮治的基礎上,突出強調了法的重要性。認為法的提出是為了協助禮的作用的更好發揮,禮和法都是基於人性惡的基礎上,作為用來矯飾人性惡的工具。「今人無師法,則偏險而不正;無禮義,則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製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使皆出於治,合於道者也。」(《性惡》)在荀子看來,人們若失去師長的教化、禮義的引導和法度的制約,就會偏邪險惡而不端正;失去禮義,就會叛逆作亂而不守秩序。古代的聖君賢王認為人的天性不加約束就會趨向邪惡,認為人們有偏邪險惡而不循正道、叛逆作亂而不守規矩的可能,因此創設禮義、制定法度,用禮義的規範引導和法度的強制約束來調節、規範人們的性情、言行,引導、感化人們,從而使人們的性情得以端正,言行得以規範,從而達到天下大治。
總之,荀子禮法思想起源於對古代禮秩、禮制、禮樂、禮法思想的繼承、創新與發展,尤其是受到先秦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禮法思想的影響。荀子作為儒家學派學者,對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非常崇拜,在《非十二子》中把孔子譽為聖人,「是聖人之不得執者也;仲尼、子弓是也」,在《解蔽》篇中,荀子對諸家都進行了批判,唯獨對孔子予以高度讚揚:「孔子仁且不蔽,故學亂術,足以為先王者也。一家得周道,舉而用之,不蔽於成積也。故德與周公齊,名與三王比,此不蔽之福也。」自然地,荀子對孔子的思想有很多繼承創新之處,尤其體現在對孔子重禮、重德傳統的繼承與創新。同時,荀子是一位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家,在戰國時期禮崩樂壞的背景下,法家思想在維護國家政治和社會秩序方面起到了實質性的作用,得到統治者的青睞,荀子必然會理性地看待並對其進行批判性的吸收與創新改造。荀子「人之性惡」的人性論思想,便是對法家人性惡思想的汲取,「民之性,飢而求食,勞而求逸,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商君書·算地》,不同的是法家的人性論思想強調的是人性本惡,並且是不可改變的,也正因此採取「法制」;而荀子的「人之性惡」的提出,更側重於引出「化性起偽」,並且荀子禮法思想依舊是建立在以禮為本的基礎之上的,是對禮尤其是禮秩、禮制、禮治內容的補充、深化和完善。
二、荀子禮法思想的理論基石
荀子禮法思想主要建立在其提出的三大理論支撐體系之上:「人之性惡」、「天人相分」和「眀分使群」。
首先,與孟子的性善論不同,荀子主張人性為惡,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荀子·性惡》以下凡引用荀子文獻皆只注篇名)。性惡論是荀子的代表性觀點,也是荀子禮法思想的基石,這與他主張天人相分、認同天的自然屬性直接相關。孟子主張人性以天賦為道德價值,即凡人皆具有仁義禮智四個善端,所以從本質上說,人性是善的;而荀子的性惡論則賦予了人性以自然意義,人天生所具有的動物性屬性誘導人們形成各種各樣的慾望,慾望如果得不到調節和控制,那麼人有可能發展成為惡。「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性惡》)「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禮論》)荀子認為人一生下來就有慾望,就有好利惡害之心和耳目聲色之欲,這是人作為高級動物所具有的自然屬性。那麼如果放縱和順著人的這些性情自由發展的話,就會出現爭奪、暴亂等惡的現象,從而違反等級名分、破壞社會秩序。「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性惡》),所以,一定要有良師的教導、禮義的引導、法律的約束,人們才會謙讓,遵禮守法,遏制慾望,才能達到國泰民安。荀子提倡要用師法教化和禮法約束來「化性起偽」,最終達到使人性「去惡向善」的目標。同時,在荀子看來,人人生來都由相同的慾望,君子與小人、聖賢與盜跖的慾望都具有同一性,而之所以會變得不同,就在於「偽」,即後天的人為努力,聖人、君子與盜跖、小人不同的地方就在於聖人、君子付出的後天努力比盜跖、小人要多得多,並且認為人人都可以通過後天人為努力成為聖人君子,「塗之人可以為禹」(《性惡》),從而肯定了人的主觀能動性。所以,荀子倡導用師法教化、禮義法度來引導、規範和限制人性,使人們通過後天人為努力趨向於善,這正是荀子立法思想產生的基本依據。
其次,在社會倫理中,荀子強調「眀分使群」,認為人之所以能夠成為萬物之靈,就是因為人能按照等級名分組成社會群體,群體之間有分工合作與聯繫,才能使社會穩定、發展。比如荀子認為人的「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王制》)在荀子看來,這種「人之所以為人者」(《非相》)、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的特點就是人「能群」,而動物不能「群」[6]。那麼,人為什麼能結合成社會群體呢?正是由於人懂得有「分」,「分」是「能群」的基礎。因為人有了等級名分,才能組成社會群體,才能使役萬物,並且在社會群體之間進行有效的分工、合作,使人類社會有序發展。明分使群就是人們能夠按照禮義的分別,明確且遵守自己的等級分工,人與人之間相互聯繫、依賴,將社會組成一個協調統一的整體,使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安定。荀子明確指出:「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王制》)正因為人比其他物種(禽獸)多了氣、生命、知覺和道義,所以人是天下最為寶貴的。
由此可知,在荀子看來,「分」才是使人類社會形成、發展的根本,也是社會群體的根本組織形式。由此,荀子得出了「明分」才能「使群」的結論。那「明分」以什麼為準則?荀子認為是禮義。「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故宮室可得而居也。」(《王制》)等級名分為什麼能實行?就是因為有道義。所以,根據道義確定了名分,人們就能和睦協調;和睦協調,就能團結一致;團結一致,力量就大;力量大了,就強盛;強盛了,就能戰勝外物,所以,人才有可能建造起房屋並在房屋中安居。荀子主張「義」是「分」能實行的根據,主張「分莫大於禮」(《非相》),認為確定名分等級關係也要在遵守禮法的前提下,「禮」是最大的「分」,即封建的倫理道德和禮法制度。
最後,在天人關係中,荀子認為天和人是互相分離的,天有自身運行的規律,肯定了天的自然意義,從而揭開了天命神授、天人合一、天能主宰人間禍福等的神秘外紗,否定了天命不可違的神秘意義,認為決定人間禍福、社會治亂的關鍵因素在於人,而不是天,徹底排除天人合一說。荀子在《天論》開篇即說:「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天有自身的運行規律,不會因為個人而隨意改變,從而旗幟鮮明地樹立起了「天人相分」和「制天命而用之」的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同時,荀子認為天不能隨意干預人間的正常運行秩序,對社會治亂起主要決定性作用的是人自身而不是天,從而消解了天對於人神秘性質的影響。在荀子看來,天不能隨意干預人,反過來人能隨意干預天嗎?答案也是否定的。人所實施的活動也並不能隨意對天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荀子說:「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數矣,君子有常體矣……天不為人之惡寒也輟冬,地不為人之惡遼遠也輟廣。」(《天論》)天地有常道,也就是說它有自身運行的基本規則,不會因人的主觀能動性或事物變化的影響而輕易改變其運行規律。
那人類究竟如何與天地和自然相處呢?荀子給出的明確答案就是人類必須依禮法行事,遵循天地之道和自然之道,做到「應之以治」而非「應之以亂」(《天論》)。何以能夠做到「治」而不「亂」呢?荀子同樣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強本而節用」、「養備而動時」、「循道而不忒」(《天論》),否則,如果人類「本荒而用侈」、「養略而動罕」、「倍道而妄行」(《天論》),那麼,「天不能使之富……使之全……使之吉」(《天論》)。在社會治亂的問題上,荀子明確指出:「治亂非天也」、「治亂非地也」、「治亂非時也」(《天論》)。真正的社會亂源在「人祅」,包括「楛耕傷稼,枯耘傷歲,政險失民,田薉稼惡,糴貴民飢,道路有死人」,「政令不明,舉錯不時,本事不理,勉力不時,則牛馬相生,六畜作襖」,「禮義不修,內外無別,男女淫亂,則父子相疑,上下乖離,寇難並至」(《天論》)。所以,荀子得出的基本結論就是「襖生於亂。三者錯,無安國」(《天論》)。因此,必須禮法結合,隆禮重法,社會才能安寧,人們才能安居,國家才能安穩。
三、荀子禮法思想的價值功能
第一,對「禮」和「法」的內涵和適應範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荀子在《性惡》篇中明確提出:「人之性惡,則禮義惡生?」既然人性是惡的,那禮義又從哪裡來的呢?「應之曰:凡禮義者,是生於聖人之偽,非故生於人之性也。」(《性惡》)荀子認為,所有的禮義都是產生於聖人的人為努力,而不是產生於人的本性。「聖人積思慮,習偽故,以生禮義而起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生於聖人之偽,非故生於人之性也。」(《性惡》)聖人深思熟慮,熟悉人為的事情,從而使禮義產生,使法度建立。所以,禮儀法度產生於聖人的人為努力,而不是一開始就產生於人的天性。
在禮的分類方面,荀子認為:「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故禮,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禮論》)禮有三個根本:天地是生命的根本,祖先是種族的根本,君主是政治的根本,老師是教化的根本……所以禮,上以事奉天,下以事奉地,尊重祖先而推崇君主與師長。這是禮的三個根本[7]。
由「禮」的起源可以看出,禮產生與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是滿足人的合理的慾望,「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禮論》)那「禮」是如何做到的呢?「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禮論》)「禮」的本質就是通過劃分「度量分界」來分配社會資源,調節和滿足人的慾望。荀子認為「禮」的作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養」,即通過對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調整、分配來滿足人民各方面的需求;二是「分」,即通過確定等級制度,使得上下、貴賤、長幼等都各得其所。「故禮者,養也」(《禮論》),他認為必須滿足人們的生存需求,才能使慾望不受有限的物質控制,這就是「養」,但是人有貧富貴賤之分,要按照等級來享受不同的財物保持安定,「君子既得其養,又好其別」(《禮論》),這就是「分」。
由此可以看出,荀子認為人與人之間是有差別的,不僅有財富上的差別,更有等級地位上的差別,不能平均地分配社會財富,否則就會出現臣民不聽君主的命令,導致社會混亂。在荀子的心目中,社會穩定、人們有序生活的前提是依靠禮義來保持差別。因此,荀子認為「分」就是「禮」的本質,即「明分使群」。由於人性具有惡性,所以人生來就有慾望,就會相爭,但是人類要得以生存,就必須群居,那麼,怎樣使群居的人們相安無事呢?荀子認為就在於「明分」,否則「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窮矣」(《王制》),通過「明分」使得人們享受與其等級地位相當的財富,並且能夠按照地位差別來從事相應的職業,這樣社會就會和諧,和諧就能團結一致,團結一致就能戰勝萬物。因此,「禮」的作用範圍涉及到個人、國家以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並且對個人、國家和社會都有重要影響,「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修身》)。
荀子對「法」的地位和作用的界定是從最初的「上天的懲罰」落實到統治階級急需富國強兵的需要,從而得到統治者的青睞。荀子正是看到了儒家德治的理想主義無法滿足即將進入「大一統」時代的需要,創造性的援法入禮,汲取百家之長,提出了隆禮重法的治國理念。
荀子以人性惡為基礎,揭示人因慾望而自私,導致社會混亂。禮治的長處是,使用道德教化使人自覺服從,依賴於人的自省、自制能力,假如人不自覺,違背了禮義怎麼辦?荀子認識到人性複雜,「禮」並不能起到萬全的調節、規範作用,所以需要結合「法」的強制約束力,更好地引導人性向善發展[8]。明確提出了「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富國》)的基本主張。在荀子看來,無論是對於老百姓,還是對於士大夫乃至達官貴人、諸侯國君,如果不進行教育就懲罰,即便你使用的刑法再多,邪惡的事情依然還會很多;但是如果單純依靠教育,不進行懲罰,壞人就得不到懲戒。所以,荀子把「禮」和「法」融合在一起,明白「禮」的作用是「化」,「法」的作用是「治」,兩者結合,相得益彰,使人走向善良,天下走向大治。「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第二,明確界定了「禮」與「法」的辯證關係及其功能。在荀子看來,「禮」和「法」都是相當重要、缺一不可的,「禮者,治之始也」(《王制》),「法者,治之端也」(《君道》),並且認為禮與法之間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但是在荀子的禮法思想體系中,「禮」和「法」不是一對一對等的,而是具有程度、價值、功能等方面的差別。禮義是法度的基礎,是制定法治的準則和總綱,只有以禮義為本,法治才能奏效,「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勸學》),禮是行為規範的要領,具體準則的總綱,禮是法的前提,法是在禮的基礎上建立的,並且法的引進是為了保證禮的實施的有效性和嚴肅性。但在複雜的人性面前,禮不能起到萬全的作用,需要以法的強制力來約束。由此可以看出,法是作為禮的輔助工具而存在的,禮是法的基礎,法是禮的補充,故「禮義生而起法度」(《性惡》)。
但是,「禮」和「法」都是荀子用以矯飾人性的工具,在人性惡的基礎上,以「隆禮重法」來「化性起偽」,最終趨向於「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性惡》)的目的。「故非禮,是無法也」(《修身》),法的內容就是根據禮來制定的。從邏輯上分析,禮包含著法。「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勸學》)在荀子看來,禮義是法度的淵源和依據;從順序上看,禮產生在法之前。「聖人化性而起偽,偽起而生禮義,禮義生而製法度。」(《性惡》)先生禮義而後製法度,禮義出現時間早於法度,法度是在禮義的基礎上才出現的;從尊卑關係上看,也是禮尊法卑、禮主刑輔。因為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富國》)「聽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兩者分別,則賢不肖不雜,是非不亂。」(《王制》作為封建知識分子的代表和封建等級階級代言人,荀子依然擺脫不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的等級觀;從功能上分析,禮的作用要大於法。「國之命在禮。」(《強國》、《天論》)「人君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好利多詐而危。」(《天論》、《強國》、《大略》)很明顯,在荀子心目中,國家的命運、民族的命運均取決於禮義,並且進一步指出,作為君主,推崇禮義,尊重賢人,就能稱王天下;注重法治,愛護人民,就能稱霸諸侯;如果貪利詭詐,則會導致家破國亡、身首異處。由此可知,在荀子的禮法思想體系中,從邏輯、順序、尊卑、功能等各個方面來看,都體現了禮本法末、禮主刑輔的價值功能。但是相比孔孟,荀子已經大大提高了法的地位和作用,而相較法家則存在性質上的差別。
第三,明確了「隆禮重法」的基本主張及其價值。在禮崩樂壞的戰國末期,荀子從人性的天然慾望和趨利避害的本性提出了「人之性惡」,也倡導通過「化性起偽」修正人性。如何化性起偽,荀子本人給出了正確答案,即主張「隆禮重法」、「師法之化」。荀子以「隆禮重法」為核心的禮法思想體系,既繼承和發展了儒家傳統的「以禮治國」,又合理吸收了法家思想,「援法入禮」,將「禮」從維護和調節人與人、人與社會關係的個人價值層面,上升到了引導、規範和約束整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社會價值層面。荀子始終認為,人生而有需求,需求得不到滿足,就容易發生爭奪,一發生爭奪就會有禍亂,古代的聖王為維持社會秩序,所以制定了禮義來劃分人們的名分等級,以此來調節人們的慾望,滿足人們的要求。而法的引進,也正是因為禮在複雜的人性面前,不能起到完全性的作用,創造性的把法吸取進來,以調節人性,禮法並存[9]。
很顯然,荀子已經非常完整地將「禮」與「法」當作一對具有特殊意義的概念來使用,而非兩個完全獨立、彼此分離的概念的簡單連稱。由此可知,荀子援法入禮、禮法相融、隆禮重法已經成為了重要的治國理念和社會治理原則,也是其禮義教化和慶賞刑罰的中心思想,只有兩者相結合,才能「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性惡》)。荀子看重法,並把「禮」和「法」結合起來,反映了荀子對禮、法之間關係及作用的深刻認識。因為,禮與法同是矯飾「人性」的重要手段。法律可以根據禮義的需要來改造人性,並將禮的基本原則法制化,以期達到必要時運用刑罰手段來強制推行。所以,他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君道》)的命題,把法看成是治理國家的首要條件。在荀子看來,法之於人性的作用,是在禮這一「大本」的前提下發揮的,禮是先天合理的規則,法是後天合理的規則。因為,先天的禮確定人的明分和不同的社會地位,當「順是」(《性惡》)的人性破壞了先天的規則,那麼,後天的「法」則對被破壞的先天的規則和秩序加以糾正。但無論怎樣,禮與法都是以人性為基礎,都是規制人性和人性「順是」後的調控手段[10]。
在荀子的思想體系中,有一種非常重要的觀念,就是「性者,本始材朴也;偽者,文理隆盛也。無性則偽之無所加;無偽則性不能自美」(《禮論》)。人所具有的先天的本性,就像是原始未加工過的木材,是自然的材質;後天的人為加工,則表現在禮節儀式上的隆重盛大。沒有本性,那人為加工則無處可施加;沒有後天人為的努力加工,人也不能自己變得完美。「性也者,吾所不能為也,然而可以化也。」(《儒效》)一個人的本性,是我們所不能造就的,卻是可以通過後天禮義教化來改變的,「化性起偽」的路徑則是依靠禮法,「今人之性惡,必將待師法然後正,得禮義然後治」(《性惡》),人的天性邪惡,必然需要依靠師長的引導教化和法度的約束制裁方能修正,要有禮義的引導方能治理好。
在荀子看來,「至道大形:隆禮至法則國有常」(《君道》)、「治之經,禮與刑」(《成相》)。所以,荀子認為最有效的社會治理方法,就是推崇禮義而且深入細緻地審查法制,使法制高於一切,那國家就會有秩序。荀子認為,在社會治理中,「禮」和「法」都相當重要、缺一不可,「禮者,治之始也」(《王制》),「法者,治之端也」(《君道》),「非禮,是無法也」(《修身》),並且禮與法之間還有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親密聯繫,「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勸學》),禮是行為規範的要領,具體準則的總綱,禮是法的前提,法是在禮的基礎上建立的,並且法的引進是為了保證禮的有效性,在複雜的人性面前,禮不能起到萬全的作用,需要以法的強制力來約束,故「禮義生而起法度」(《性惡》)。總之,「禮」和「法」都是荀子矯飾人性的工具,在人性惡的基礎上,以「隆禮重法」來「化性起偽」,最終趨向於「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性惡》),這才是荀子真正的價值追求和政治理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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