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殯葬管理處的這位人士的說法是錯誤的。

尊敬的上海市殯葬管理處領導:

2015年8月5日,本人就殯葬管理中的土葬與火葬的問題與上海市殯葬管理處的人士進行了仔細地探討,地點在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272弄12號樓,產生了幾個「結」。

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出台:一、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修改之前,有這樣的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可強制執行」。上海市殯葬管理處的這位人士在和我探討到這個問題時,明顯心虛了一些,說是因為河南省某地出現「平墳」運動國務院才刪除民政部門的強制權,可是我們看到,《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沒有和「平墳」有關的規定,即便在修改第二十條之前也沒有過和「平墳」有關的規定。我們也可以在網路上詳細了解下「平墳」。

就算修改《殯葬管理條例》與河南省某地的「平墳」有關,那也不會牽扯到「土葬被強制執行」的問題,難道是因為前任總理溫家寶同志看走了眼,應該把「土葬應被強制執行」格外規定、說明一番、只把「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強制執行權刪除,是這樣吧?不是這樣!溫總理沒看走眼,也不是心血來潮。

我們還必須了解到這麼兩點,那就是《殯葬管理條例》被修改時並不是單獨、專門地修改《殯葬管理條例》,同時被修改的還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還有,當局不僅僅是在殯葬管理這方面作出了修改,民政事務中的婚姻登記管理早在14年前也修改了,新版的《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上海市殯葬管理處的這位人士,你先別急著把自己當個寶!

接下來,這位人士又說了,雖然國務院刪除了《殯葬管理條例》的對土葬的強制執行權,但民政部門仍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說雖然《殯葬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但也是法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位人士在說到這裡時,明顯更心虛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知道,你「另闢蹊徑」提出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在網路上看到了某些地方的想法,並在你們上海市殯葬管理處的內部討論中得出來的「成果」。但是,這個「成果」不合法。不應該根據整個《殯葬管理條例》總結出土葬不合規定而產生想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應該是基於《殯葬管理條例》中有具體條文規定「違法土葬應該被強制執行」的條款。這個「申請」本身就不合法。

國務院令第628號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進行修改,刪去民政部門對土葬的強制執行權,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前任總理溫家寶同志對人民群眾的人文關懷,是我國社會的一個巨大進步,你整了個啥?在那裡動歪腦筋蓄意地歪曲國務院的這一做法。我們先不必生搬硬套針對字眼地討論行政法規《殯葬管理條例》是不是法律這一點(事實上當然不是法律),我們應當想到:當局當年出台《殯葬管理條例》就已經想到和殯葬有關的事宜就應該是由某個部門,如民政部門來管理。如果是由法院來管,那當初就搬出來的應該是「《殯葬管理法》」。我們不應該低估中南海的智商,這些問題中南海早就拿捏准了、替我們想好了,你不比中南海的人更聰明,殯葬管理和人民法院之間沒有瓜葛,你的「另闢蹊徑」與中南海的意志不一致。

上海市殯葬管理處的這位人士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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