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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餉」能否入罪?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反腐倡廉

「吃空餉」能否入罪?區分情況分別對待

專家建議出台針對「吃空餉」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

孫艷敏

2012年07月03日10:38來源:檢察日報

6月19日,《檢察日報·廉政周刊》對「吃空餉」現象進行了深入剖析

6月19日,《檢察日報·廉政周刊》以《「吃空餉」:財政資金流失的黑洞》為題,對「吃空餉」現象進行了深入剖析。文章刊發後,被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新聞和報紙摘要》節目摘播,人民網、新華網、新浪網等多家網站以及《廣州日報》等多家報紙轉載。6月24日,《中國青年報》又以《治理「吃空餉」難在哪》為題進行了報道。不少網友對這一問題也紛紛發表評論。一時間,「吃空餉」成為媒體的一個「熱詞」。

在眾多媒體跟進報道和評論中,對「吃空餉」進行問責和加強監管的呼聲比較集中。有一些觀點認為,「吃空餉」成為久治難愈的頑疾,究其根源,在於懲罰不力,因此建議將「吃空餉」入罪。那麼,「吃空餉」能不能構成犯罪?構成哪種犯罪?記者採訪了法律專家。

對「吃空餉」進行刑事處罰,並非於法無據

有專家認為,「吃空餉」行為直接侵害了國家對人事、財經等事項的管理秩序,行為人不勞而獲,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當罰性。具體到是否構成犯罪,要區分情況分別對待,關鍵是看該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利益性質及其危害程度。如果觸犯了刑法,達到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則應當定罪處罰。

7月1日,北京聯合大學首都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楊積堂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對於"吃空餉』行為,當前很多地方對有關人員一般是給予黨紀政紀處理了事,極少有責任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其實,除了黨紀政紀處理外,對構成犯罪的"吃空餉』行為進行刑事處罰,並非沒有依據。」

訴訟法學博士後、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郭華告訴記者,不論以哪種形式「吃空餉」,均表現為對國家財產的非法佔有。因其主體以及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有的構成犯罪,有的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不僅在罪與非罪上存在區別,還存在此罪與彼罪的差異。

有網友表示,「吃空餉」以偽造等手段騙取國家工資福利,或通過欺騙行為取得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以上的非法收入,其行為已經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該根據刑法規定定罪處罰。

還有網友認為,對「吃空餉」行為能否追究刑事責任,關鍵在於「吃空餉」者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在此過程中是否採取了「非法」的手段。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認為,「空餉」如果留在單位不發給個人,而且這部分錢用在公務支出上,就不好說構成犯罪。但是,若用於個人消費,就可能涉及到犯罪。

區分不同情況對「吃空餉」者進行處罰

「空餉」領取者不外乎兩種人,一種人的確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拿「曠空餉」、「病假餉」的人;另一種已經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根本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甚至沒有這個人,如吃「冒名餉」、「死人餉」的人。楊積堂認為,對於第一種人員,他們領取了不應該領取的工資報酬,是一種貪污行為,對於這類「吃空餉」者,可依據刑法第382條、383條的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第二種人的行為帶有詐騙性質,可以按照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郭華告訴記者,「曠工餉」、「病假餉」主要是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對基於此種手段「吃空餉」的,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對「多頭餉」而言,如果基於公務活動領取「空餉」或者空掛名領「空餉」的,因符合竊取、騙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性質,可以按照貪污罪論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其近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空餉」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對「冒名餉」、「死人餉」,基於主體的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犯罪,如果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領取「冒名餉」、「死人餉」的,按照貪污罪論處;如果未利用職務便利,屬於騙取國家財產,可按照詐騙罪論處。

對拿「違紀違法犯罪人員餉」的人,尤其是因犯罪被判刑的人,領取「空餉」的行為一般不能按照犯罪論處,但對發放「空餉」的單位直接責任人可以區分其行為性質,按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論處。

對發「空餉」者應以瀆職犯罪定罪處罰

「吃空餉」之所以能夠屢屢得逞,不是「吃空餉」者的欺騙手段多麼高明,而是發放「空餉」者在看守國家財產時閉上了他們應該睜大的眼睛。如果不治這個「閉眼病」,「吃空餉」現象不僅不會杜絕,還會更加猖獗。那麼,治療「閉眼病」的藥方在哪裡?楊積堂建議,應該按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相關規定,對發「空餉」者進行處罰。如此,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的看門人必定會睜大眼睛,防止有人「吃空餉」,更不會出現「看門人」與「吃空餉」者沆瀣一氣,共同侵吞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的現象。

郭華表示,對「吃空餉」現象,相關部門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明知有人領「空餉」而不進行處理的單位負責人,也就是發「空餉」者,應當按照濫用職權行為給予行政處分。對於情節嚴重(如發放「空餉」數額較大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按照濫用職權罪論處;對將發「空餉」作為行賄手段的,可按照行賄罪論處;對於存在其他情況的,如存在受賄情形的,可按照受賄罪論處。

曲新久認為,如果個人通過偽造檔案等手段騙取編製、領取工資,相關責任人就已經涉嫌犯罪了。那些完全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而離崗卻領工資的人員,也已經涉嫌犯罪,這裡面還一定涉及到相關人員的玩忽職守問題。

也有觀點認為,「吃空餉」的本質就是弄虛作假非法侵佔國家財產。其行為背後可能隱藏著腐敗,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或亂作為。而且,無論是涉嫌貪污賄賂犯罪還是瀆職犯罪,都屬於檢察機關偵查的範圍。所以,檢察機關介入「吃空餉」事件開展調查,有利於打擊「吃空餉」背後的職務犯罪。

「嚴肅查處、嚴厲制裁"吃空餉』行為,需要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高度重視、加強合作。尤其是在具體的司法操作層面,建議出台針對"吃空餉』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便於基層在具體工作中甄別"吃空餉』行為的性質,對構成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受訪專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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