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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11類人,危險了!


前幾天,一位朋友的親屬被限制出境,他打電話問我為什麼,我一時摸不著頭腦。當事人為什麼被限制出境我真的不知道,這個問題最應該問的是當事人自己,因為做了什麼只有他自己最清楚。於是我告訴朋友,讓你親屬給我打電話,告訴我他都做了什麼,我才能給你初步的答案,然後找到解決辦法。放下電話,我不由得想起了最近大家比較關注的「掃黑除惡」。

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從《通知》的內容來看,此次「掃黑除惡」,上升到「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這樣前所未有的高度,「打早打小、除惡務盡」,要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基層「拍蠅」結合,深挖「保護傘」,並納入紀檢監察部門執紀監督和巡視巡察工作內容。

本文不探討「黑社會」的成因,也沒有現實的條件論及「掃黑除惡」在法理上的是非。黨中央國務院的《通知》已經下發,這就是客觀事實。我們堅決擁護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對依法「掃黑除惡」據雙手贊成。對山雨欲來的「掃黑除惡」行動,有以下幾個方面,我幫讀者梳理一下。

一.本次「掃除除惡」的規模和力度將是空前的。

細數共和國成立以來,除去「WG」期間砸亂公、檢、法外,梳理以打擊犯罪為目的的專項整治(或鬥爭),本次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掃黑除惡」,其規模和力度可能遠超「83嚴打」、「96嚴打」。「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歷史定位,可以預見「掃黑除惡」鬥爭可與建國初期的「鎮反運動」比肩。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掃黑除惡」與「鎮反運動」相比,今天的「法治環境」要遠勝於1950年的「法制環境」;《通知》強調的是依法嚴懲,也非1950年《關於嚴厲鎮壓反革命的指示》所強調的政治上的「鎮壓」,二者目的存在一定差異。

二.本次「掃黑除惡」的對象是明確的。

現如今,香港電影中那種打打殺殺的黑社會組織幾乎沒有了,絕大多數涉黑勢力均已成立公司轉向「正規」經營,而且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地方具有盤根錯節的人脈資源和關係網。既然已經不再打打殺殺,那麼「掃黑除惡」的利劍又指向何方呢?觀察幾天來的輿論引導文章,結合曆次「嚴打」、「打黑除惡」的經驗,本次「掃黑除惡」的對象就相對比較清晰了。

1.長期(以公司或個人名義)稱霸一方、欺行霸市,收取「保護費」的地方黑惡勢力;

2.長期壟斷地方某一領域的經濟資源(如壟斷砂石經營,壟斷交通線路,壟斷港口、車站搬運勤雜業務等),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的黑惡勢力;在工程招標與施工過程中非法壟斷經營、惡意竟標、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破壞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

3.農村地區,利用家族、宗族勢力稱霸一方,操縱基層政權選舉的「村霸鄉霸」;

4.以各種名義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以獲取巨大利益的黑惡勢力;煽動訪民鬧事,以上訪為手段獲取經濟利益,衝擊國家機關,破壞社會秩序的涉黑組織;長期參與暴力拆遷、侵害農民利益的黑惡勢力;

5.有組織的高利貸經營者及暴力討債公司,尤其是利用互聯網上各種金融工具從事上述非法經營行為的黑惡勢力;

6.有組織地在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從事涉「黃、賭、毒、槍」、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的黑惡勢力;有組織利用互聯網實施敲詐、詐騙的黑惡勢力;

7.有組織的拉幫結派、打架鬥毆、強拿硬要、尋釁滋事、強迫勞動等稱霸一方,破壞社會秩序的黑惡勢力;「打早打小、除惡務盡」就意味著街邊「小混混」也在打擊範圍之內;

8.有組織拐賣婦女兒童並強迫乞討,以獲取經濟利益的黑惡勢力;

9.為上述黑惡勢力的上、下游違法犯罪(走私、洗錢、販毒、非法經營、偷稅漏稅、轉移贓款、審批拍照等)提供便利的相關企業以及地方黨政幹部、政法幹警;

10.長期為上述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黨政官員、政法幹警;在「掃黑除惡」過程中,為上述黑惡勢力及關係人提供庇護、通風報信、疏通關係的黨政幹部、政法幹警;

11.其他有組織涉黑勢力。

上述逐條,「掃黑除惡」的對象囊括黑惡勢力組織成員、涉案企業主、「村痞鄉霸」以及為黑惡勢力提供「保護傘」的黨政幹部、政法幹警等。相關涉案人員如果還抱有僥倖心理,指望「砸錢平事」不是明智的選擇,因為這次對「保護傘」要一查到底,你要砸錢的對象可能早已被列為打擊對象。對比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反腐風暴」之態勢,「掃黑除惡」也絕不會半途而廢。

三.本次「掃黑除惡」行動,執法對象應當提前做好心理準備,並採取合法的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結合我文章開始所述的情況,那些人會落入「掃黑除惡」的法網,當事人自己應該心中有數。如果自己還不是很清晰,應當儘快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梳理歷年來的所作所為,評估分析自己未來的前途和命運,以作出合法的、適當的應對方案;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知曉作為證人、犯罪嫌疑人都享有哪些訴訟權利,面對辦案單位做筆錄應當如何依法回答問題,在訴訟中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涉案企業的合法權利處理方案。

如前所述,如今的涉黑勢力,多以公司、企業的組織形式出現。在目前的執法環境中,企業主一旦涉案被羈押,即便是合法的民事權利也無法行使,接下來就是公司牆倒屋塌,財產被查封、凍結、沒收,涉案人員傾家蕩產,那些非涉案人員也將失業。可能涉案的公司、企業,如何面對雷霆萬鈞之勢的「掃黑除惡」,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1.由專業的律師和會計師儘快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區分哪些經營行為、經營項目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把合法經營板塊進行有效切割,進行剝離,以免在「掃黑除惡」鬥爭中被殃及;辦案單位在採取扣押、凍結、查封等措施時,很難區分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要待納入偵查範圍後才能初步確定,最後有人民法院裁決;因此要提前剝離合法財產,但千萬不要以此轉移財產;

2.將企業的經營權及合法經營的板塊,儘快通過合法形式,交由不涉案的股東、親屬繼續經營;涉嫌違法犯罪事項立刻停止;

3.企業的管理權、經營權,要通過股東會議決議、工商變更登記等合法形式予以移交,這樣即便將來涉案,合法板塊也可以由不涉案的股東等繼續經營,不至於使公司立刻倒閉,盡最大努力減少涉案帶來的經濟損失;

4.對有關工程、項目、企業債權債務做合理安排;涉案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責任人立即與企業合法經營項目、板塊脫鉤,否則人一旦被羈押,就會出現樹倒猢猻散、資金鏈斷裂、債權人上門等一系列連鎖反應;

5.儘早就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經營項目、經營行為與當地公安機關提前溝通,該停止的停止,該返還的返還,該放棄的放棄,以減輕自己的罪責;

6.經過法律專業人士、會計師審查,如果的確涉嫌犯罪,積極主動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繫,爭取在唯一的道路上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項;

7.對法律規定的偵查措施有所了解,知曉在這些偵查措施以及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一般邏輯,依法、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及時投案自首。

(二)涉案個人的權利保障。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上、下游犯罪有幾十個罪名,涉及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販毒、走私、賭博、洗錢、組織賣淫等等,

1.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各種高科技辦案手段運用到極致的當下,不要抱有僥倖心理想著逃跑,更別指望躲躲風頭就過去了;

2.儘快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合法性評估;

3.立刻終止正在進行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4.有些犯罪,如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儘快依法給予被害人賠償,獲得諒解;

5.了解法律知識,明確訴訟權利,知曉如何依法做筆錄,依法為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辯解,懂得發生刑訊逼供的應對策略等;

6.提前對家庭事務做合理安排;釐清家庭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的關係;搞清楚家庭成員與違法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合法的房產、車輛及其他不動產做妥善處理,有關金融資產、債券及時清理;子女撫養和老人贍養問題作出妥善安排;否則人一旦進入看守所被限制人身自由,這些合法民事權利都無法得到行使;

7.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輕處罰。

(三)涉案「保護傘」的應對方案。

《通知》強調對「保護傘」問題線索優先處置,與基層「拍蠅」結合起來,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這種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也是第一次有明確的指向。眾所周知,任何地方出現黑社會組織犯罪,一定是「白社會」出了問題,必有「保護傘」的存在,這也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特徵之一。在「掃黑除惡」鬥爭中,與「保護傘」有關的涉案人員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與有關企業和個人進行溝通,對自己的行為合法性進行評估;

2.如確認自己的行為失當,儘早與紀檢檢查部門取得聯繫,說明情況;退賠、上繳贓款;爭取組織處理,不走司法程序;

3.向有關專業人士諮詢,知曉組織處理的原則和自身權利,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以在訴訟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必要的時候,向本單位領導、同事就有關事項作出的妥善安排,或主動要求調崗待查;

5.如已經涉嫌犯罪,可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投案自首。

根據以往的經驗,在「打黑除惡」過程中,家庭成員受牽連被羈押的情況並不少見,因此要提前與律師溝通,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以知曉自己的訴訟權利;可能的話辦好委託手續,避免一旦進入看守所,沒有人給你請律師。筆者自執業以來,曾遇到三位在自己出事前就找律師諮詢,並就有關事項做具體安排的當事人,其中包括國有企業高管、私營企業主,也有黑社會組織成員涉槍案件當事人等。對於已經涉嫌犯罪的當事人來說,這是明智之舉。

四.本次「掃黑除惡」行動,應當嚴格依法辦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如前所述,今天的法治環境比1950年「鎮反」、「83嚴打」、「96嚴打」時期都好得多,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不能忘記以往「打黑除惡」、「嚴打鬥爭」中存在的問題,要總結歷史教訓,不枉不縱,盡量避免錯案的發生。

1.嚴格依法辦案,杜絕刑訊逼供、疲勞審訊,切實保障辯護人的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自我辯護權利。

總結以往歷次「嚴打鬥爭」的經驗教訓,冤假錯案的發生均與刑訊逼供存在不解之緣。理論上講,任何人都是無法承受酷刑。雲南的杜培武、唐山的李久明、哈爾濱的張金波,這些人都是訓練有素的公安民警,在酷刑之下都不得不「認罪」,但歷史證明都是錯案。只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做到與犯罪嫌疑人物理隔離,全程錄音錄像,就會避免絕大多數錯案的發生。如今我國已經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如此大規模的「掃黑除惡」鬥爭中,置辦幾個監控攝像頭應該不成問題,實在不行把大街上拍攝交通違法的攝像頭拆下來也可以應急。所以今後再在法庭上說沒有錄音錄像,實在說不過去。

依法辦案,要求每一名執法辦案人員不違規、不逾矩,關鍵還在於《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工作文件的落實。如果法律法規只是「貼在牆上,掛在嘴上,寫在紙上」,再嚴密的規定也是枉然。司法實踐表明,對於「打黑除惡」過程中的具體案件,有關辦案單位經常以「督辦案件」、「案件特殊」、「內部規定」等理由妨礙律師履行職責,在審訊過程中也不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權利,僅僅要求其在《權利告知書》上簽字,甚至後補倒簽;對於法律規定的「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貫徹執行的不好。以上違法、違規辦案的現象,應當避免。

2.嚴格規範辦案場所、羈押場所。

在「三部兩高」密集出台有關司法解釋、工作文件的情況下,如果再將辦案對象滯留辦案點、XX辦案基地,就是不能原諒的違法辦案現象。看守所應當認真負責,對於入所人員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出所就醫應當嚴禁使用化名,應全程做好就醫記錄,並保留病例待查。隨著「掃黑除惡」鬥爭的深入,可能會出現羈押場所緊張的情況,如確因客觀需要另設羈押場所,必須經合法程序審批設立,不得隨意設立羈押場所和辦案場所。這方面,以往個別地區的「打黑除惡」工作中表現的比較突出,應當汲取教訓。

3.慎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指定管轄。

在以往的辦案實踐中發現,刑訊逼供往往發生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和傳喚與拘留入所之前;一些伴有複雜利益關係的「夾生案」都與指定管轄有關(其中就可能涉及「保護傘」)。一段時間以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指定管轄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濫用,缺乏監督,審批程序過於隨意。為了避免資源的浪費和不必要的致錯因素,應當慎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指定管轄。不得反覆使用傳喚變相刑事拘留,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應即使送監管場所。

4.切忌不合理的考核、各種指標。

曾經在一段歷史時期,各級執法部門均設有辦案指數、破案率、批捕率、公訴率、定罪率等不切實際的考核指標。尤其在「打黑除惡」過程中,指標化、百分比的現象都曾出現過。對此,廣大政法幹警也頗有微詞。人的認識能力有限,辦錯案本身是不可避免的;盲目追求各種「率」,就加大了犯錯概率,甚至人為編造證據,製造錯案。應當堅持是非分明,「有則打、無不造、不跟風、忌攀比」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通知》的目的是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千萬不要在實施過程中層層加碼,搞「運動式」執法,犯「左」傾錯誤。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周密實施、實事求是,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這場攻堅仗。

5.杜絕「項目組」式的執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總結以往的工作經驗,往往是配合有餘,制約不足,司法辦案一條龍,訴訟程序走過場,導致案件質量下降。在過去的「打黑除惡」、「嚴打」工作中,所謂檢察院提前介入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經常看到由公、檢、法成立「專案組」,在政法委的統一協調指揮下聯合辦案。個別「專案組」還有律師介入,幫助審查證據、彌補證據漏洞、模擬辯護,以達到辦成「鐵案」的目的。張思之律師稱辦案方式為「項目組」。這種「項目組」的成立,存在巨大的隱患,即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法官已經介入案件,那麼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檢察官、法官很難否定自己已經審查過的證據材料。如果法院在審判階段「排非」或者對有關證據不予採納,那偵查機關肯定不幹,因為原來大家都是一個「項目組」,到最後衝刺階段你出賣「兄弟」,這就演砸了。

2013年10月23日 《人民日報》17 版發表《防止冤假錯案缺的不只是制度》一文指出:我們不難發現,造成冤假錯案最關鍵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協調」,最終默契配合出「鐵案」。在這個過程中,並不難發現瑕疵的案件,被司法機關以法律的名義一路綠燈予以通行,甚至相互之間還想方設法為瑕疵打掩護,直至最後判決生效。公檢法幾家皆大歡喜,功勞簿上又添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然而真正的公平正義卻在冷眼旁觀中被嚴重傷害。

「項目組」存在種種弊端,不利於依法辦案,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避免「項目組」的出現,尊重刑事訴訟原理和訴訟程序,依法打擊涉黑犯罪。

6.避免地方政府把「掃黑除惡」當作增加財政收入手段。

「掃黑除惡」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部署,具有全局的戰略高度,是為了人民的安居樂業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非追求短期效應。地方政府、各級辦案機關絕不允許以辦案為名,利用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手段斂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剝奪民營企業合法財產;司法人員絕不可借「掃黑除惡」為名實施打擊報復;更不得利用「掃黑除惡」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進行重新洗牌,達到重新劃分利益格局的非法目的。如發現,應堅決予以查處,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罰。否則,這種「掃黑除惡」就違悖《通知》精神,其結果就會打折扣,甚至出現「黑惡勢力」春風吹又生的現象。

本次「掃黑除惡」是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鬥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執法人員應該摒棄以往的慣性思維,做到依法辦案。「掃黑除惡」一定要堅守法律底線,否則不僅對法治無益,甚至破壞法治建設,其結果是司法辦案人員也在「掃黑除惡」鬥爭中成為被打擊對象。涉案人員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做好心理準備,對自己的行為做到心中有數,儘早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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