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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察建議和監察建議書

什麼是監察建議和監察建議書 來源:中央紀委廉政理論研究中心 發布時間:2013-09-11 15:03 .TRS_Editor P{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TD{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TH{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SPAN{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FONT{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UL{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LI{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TRS_Editor A{margin-top:0;margin-bottom:1em;line-height:2;}

  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或者有處理權的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問題及改進工作的建議的權力。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針對監察對象存在的問題,向監察對象提出相應的改正措施、處理意見等建議。監察建議書是監察機關針對某一監督事項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建議的行政法律文書,是監察機關常用的文種之一,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監察機關行使建議權的表現形式是下達監察建議書並提出監察建議,監察建議書是監察建議的載體,監察建議是監察建議書的核心內容。

  一、開展監察建議工作的依據

  從推進監察建議工作歷程看,開展監察建議工作主要有三個依據。一是監察部下發的《關於使用<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的規定》(監發〔1989〕29號,1989年10月頒布施行),明確了監察機關發出《監察建議書》的8種情況,對內容填寫、簽發、送達、落實等進行了詳細規定。這是監察部第一次從使用範圍、使用辦法、填寫要求等方面對《監察建議書》作出的明確規定,為監察機關開展監察建議工作奠定了基礎。二是《行政監察法》。1997年頒布施行的《行政監察法》,作為規範我國監察工作的基本法律,首次從法律層面對監察建議作出具體規定,標誌著我國監察建議工作走向法制化軌道。2010年修訂的《行政監察法》共10個條款對監察建議的情形、程序及執行等作了規定,占整部法律51個條款的近五分之一。《行政監察法》是目前開展監察建議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對於保證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建議職權發揮著重要作用。三是《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04年10月頒布施行)。為適應形勢發展和行政監察實踐,在科學總結前期監察建議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對1997年頒布施行的《行政監察法》中的一些監察建議的條款進行了細化,對實施中的一些問題作出了規定,在推動監察建議工作規範化方面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二、監察機關行使監察建議權的情形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即: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在上述六種情形外,又增加了2種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即: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除了上述規定外,《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同時規定了以下2種情形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即: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綜上所述,現行《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對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予以了明確,監察機關可以在發生上述10種情形下提出監察建議。其中第二十三條第一至六項、第二十四條第一至二項均是已經發生並查證屬實的情形;第二十三條第七項是制度建設方面存在明顯漏洞的情形;第八項是其他情形。準確理解和把握行政監察建議的使用情形,是做好監察建議工作的重要前提。

  三、監察建議書的格式

  監察機關下達《監察建議書》有著標準的格式,不同時期格式不一。一是自1989年至1999年。監察部下發的《關於使用<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的規定》中明確了《監察建議書》的標準格式,其主要內容為:依據國務院賦予監察機關的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分權,本監察機關對你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後,認為:……。特提出監察建議如下:……。二是1999年至今。按照監察部下發的《關於實行監察文書格式標準文本的通知》(監發〔1999〕3號,1999年6月頒布),提出在監察系統統一使用監察文書格式標準文本,明確了監察建議書的格式要件,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基本情況;第二部分:監察機關檢查、調查後所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第三部分:提出的監察建議。同時,廢止了《關於使用<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的規定》。2000年9月,監察部又下發了《關於監察文書格式標準文本的補充通知》(監發〔2000〕8號),明確提出在監察建議書的格式中增加主題詞、主抄送單位及印製版記等規定,進一步規範了監察建議書的使用。

  四、監察建議書的作用

  行政監察工作涉及面很廣,監察建議書的內容可涉及行政工作的諸多方面,如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建設、隊伍建設、財務管理、責任制考核、作風效能、服務態度、褒獎鼓勵、懲處糾錯等。運用好監察建議書,既體現了監察機關的監督權威性,也體現了監督單位和被監督單位之間工作上的交流互動,對及時糾正被監督單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監察建議工作,不斷提高監察建議的能力和水平,對於充分發揮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制約,深入推進廉政勤政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崔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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