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貨物通關流程介紹
(一)證書的簽發要求 :
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1)原產地證書上具有唯一的編號;
(2)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批同時進入內地的貨物。一份原產地證書可包括不多於5項8位數級稅目的貨物,而這些稅目的貨物必須同屬於《安排》附件所列明的貨物;
(3)原產地證書上列明指定的單一到貨口岸;
(4)原產地證書的產品內地協制編號,按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號填寫;
(5)原產地證書的計量單位,按適用的實際成交的計量單位填寫;
(6)原產地證書不許塗改及迭印,否則應重新簽發;
(7)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120天;
(8)原產地證書依據表格1的格式用A4紙印製,所用文字為中文。此項文字要求應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實施;
(9)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人或生產企業可在保證原證未被使用的基礎上,向原發證機構書面申請簽發一份原證的副本,且該副本上應註明「經證實的真實副本」。如原證已被使用,則後發副本無效。如後發副本已被使用,則原證無效。
發證機構:
香港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為香港工業貿易署、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印度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總商會和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二)聯網流程及原理:
CEPA項下的原產地證書實行聯網核查管理系統。其電子底帳的傳輸流程為:
1、從香港的簽發機構發出,通過專線傳送到電子口岸,電子口岸再傳送到海關總署,再由海關總署傳送到各相應的進口地海關。
2、當進口地海關收到電子底帳據後,自動向總署發送收到回執,並通過總署---電子口岸傳送到香港
當進口地海關接受進口人的申報,原產地證書與申報數據核對無誤,並且原產地證書紙質文本和電子底帳核對無誤,進口地海關對進口貨物徵稅放行,在貨物放行後自動生成原產地證書核銷數據,並通過進口地海關—總署—電子口岸---香港的途徑反饋給香港。
(三)CEPA貨物內地通關流程
基本通關流程為:企業備案、許可證件申領→報關→集中審單→現場作業(單證複核、徵收稅費、放行)→貨物驗放→結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進口結匯→事後核查、稽查。
電子報關環節:
①預錄入電子報關:由預錄入公司通過與海關電腦系統直接相連的電腦終端錄入報關數據,目前絕大部分報關單、加工貿易合同通過此方式電子報關。
②EDI報關:由報關企業通過EDI中介服務商的報關軟體和平台向海關發送報關數據,目前絕大部分海運艙單、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合同、清單、報關單通過此方式電子報關。
③由報關企業登錄中國電子口岸網站錄入報關數據並申報,目前主要配合無紙通關、網上支付模式下的企業電子報關。
CEPA貨物公路通關流程簡單介紹:
1、準備資料:進口商在進行申報時應準備以下資料:CEPA原產地證、廠商提供的發票、裝箱單、進口貿易合同、代理報關委託書、代理報檢委託書及海關需要的其他批文、司機資料(其中含車牌、海關編號、13位進境載貨清單號碼等);
2、預報關:進口商可根據需要委託報關行進行提前3天預報關。首先是進行報關單的電腦預錄入,在審單處接收到電子數據後,對已實行聯網管理的CEPA產地證與報關單的電子數據進行核對、審價;其次是報關行將已審核的報關單及所需報關資料整理定好,在現場海關進行申報,由現場海關完成審核、列印稅單等步驟。目前,全國各大口岸現場海關也為CEPA貨物開設了優先報關窗口,10分鐘即可完成此步驟。最後,進口商繳納完相應稅款,由海關最後放行。
3、預報檢:對於需進行法定商檢的CEPA產品,需在各現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預報檢手續。應提供發票、合同、CEPA原產地證的複印件、代理報檢委託書,委託報檢公司代理預報檢。
4、貨物通關:進口商與運輸行聯繫後,即可安排CEPA商品進境。由海關及檢驗檢疫局(需法定檢驗的商品需由檢驗檢疫局進行複核)複核完畢後,貨物即可進境。
電子審單環節:
將對原產地證書電子底帳和保管單數據進行對碰,對碰內容包括:原產地證書編號、有效期、商品編碼、進口口岸、商品數量和計量單位等。對碰不成功,則退單,若是因填制不規範造成,經修改正確後,重新申報可以通過;若因為沒有電子底帳或其它原因不能對碰成功或暫時不能提供紙質的原產地證書,而進口人又要求享受關稅優惠的話,則可以先接受其申報,按照非優惠貿易協定稅率收取保證金,待電子底帳傳輸正確或重新領證以能夠實現電子數據對碰成功後,再退回保證金,並按照優惠貿易協定稅率計征。
接單環節:
由進口地海關接單環節負責審核原產地證書的紙質證明與電子底帳是否一致,並核對原產地證書與報關單是否一致,審核優惠原產地證書的紙質證明是否符合有關協議的簽發要求。
查驗環節:
查驗放行環節:
對貨物的實際驗估(如貨物包裝、嘜頭標誌等)和隨附單證的審核,防止偽報原產地情況的發生,確保單、證、貨相符。如果經查驗,對貨物原產地真實性有疑問的,與有關原產地管理部門聯繫溝通,對進口貨物先按非優惠貿易協定的適用稅率徵收保證金,按照有關協議規定的程序對貨物啟動原產地核查程序,並根據核查的結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後續核查:
進境地海關對原產地證書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時,可通過海關總署或其授權的海關向香港海關提出協助核查的請求。接到此類請求後,香港海關應在90天內予以答覆。如香港海關在90天內未能完成核查並確認有關貨物原產地證書,海關總署可通知進境地海關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放行貨物,但應對有關貨物按非《安排》下適用的進口關稅稅率收取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待香港海關完成核查後,進境地海關應根據核查結果,立即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或將保證金轉為進口關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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