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理論的譜系01|「回歸國家範式」之爭

法意導言

二戰後直至50年代末,在西方社會學界,結構功能主義創始人帕森斯的理論與當時人們渴望建立沒有戰爭、沒有社會衝突的理想世界相吻合,一直處於主導地位。但60年代初,現實社會的變化促使意識形態的變化,也激發了對結構功能主義的批判。「回歸國家範式」也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本學期,北京大學法學院精品課程「法律與公共政策」將圍繞「國家理論」展開討論,法意將對課程內容進行梳理,不定期推送,敬請關注。

背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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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國家」浪潮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帕森斯理論所構建的社會理論體系被認為失去了解釋力,這套理論的基本假設在於「現代化就是西方化」。二戰以來美國社會科學的研究範式,都不願意研究國家,不肯承認國家具有真正的自主性。二戰後直至50年代末,在西方社會學界,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一直處於主導地位。結構功能主義創始人帕森斯的理論與當時人們渴望建立沒有戰爭、沒有社會衝突的理想世界相吻合。但60年代初,現實社會的變化促使意識形態的變化,也激發了對結構功能主義的批判。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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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國家」研究範式轉移的目的:為了構建現代化的國家。所有的社會科學的目標都是為了促進西方國家的現代化取代落後國家的模式。

亨廷頓和卡爾·波蘭尼這兩個人代表了研究範式的大轉移,推動了70年代初的康奈爾學派,其中一個就是國家主義。在此之前,國家的作用一直被忽略,所以法學和政治在20年代初的研究對象是一樣的,都是立法機關的決策。但是所有這些東西都與現代社會的誕生有一定的關聯。19世紀的英國被視為代表了所有國家和整個世界的未來。

國家自主性分析進路的理論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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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國家範式」的核心:國家自主性,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相對自主性」觀點的繼承、改造。新馬克思主義進一步拓展了「國家相對自主性」,從更為宏觀的結構背景和抽象層面考察了國家相對自主性理論。

「結構主義國家觀」:國家自主性是相對的,是基於在資本主義制度的政治與經濟適度分離的大背景下所展現出的「結構性」權力格局,相對自主的國家形式服從絕對的國家階級本質。

工具主義國家觀:同上。國家是一個階級國家,但當它作為一個階級國家而行動時擁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而且必須真正擁有這種高度的自主和獨立。國家之所以表現為相對自主性,只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統治階級。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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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國家範式」在承接新馬克思主義國家相對自主性概念的基礎上,認為國家是具有獨立行動能力的組織實體,其行為活動依循自身的政治邏輯,不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不是「社會衝突的舞台」。普遍存在的國家自主性在社會政治結構中呈現出差異性的變動狀態。斯考克波等人提出國家中心主義的研究範式,從而重啟了國家研究的政治科學化時代。

將國家與社會以宏觀範疇的方式抽象出來,為具體事實分析確立了基本的理論框架。在這一分析範式中,國家被作為與社會相對照的主體而存在,其潛在意義上是以確認國家具有特定自主行為邏輯前提的。正是由於存在自主行動可能的國家,才有具有實際意義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國家自主性的知識邏輯:在行為主義革命中,古老的國家概念被政治系統概念所取代。斯考克波認為:作為一種對特定領土和人民主張其控制權的組織,國家可能會確立並追求一些並非僅僅是反映社會集團、階級或社團只需求或利益目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國家自主性。只有國家確實能夠提出並追求實現這種獨立目標時,才有必要將國家看作一個重要的行為主體。

馬克思韋伯認為國家的本質是「壟斷合法暴力和強制機構的統治團體。」將國家確立為合法暴力的壟斷者,從而凸顯了國家對於社會具有獨佔性的廣泛政治控制力這一政治特質,以此確立其特定的組織地位。國家與社會的各種相互作用就體現為這種獨佔性控制力在社會政治實踐中的具體展開。「回歸國家範式」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

斯考克波在《國家與社會革命》中,提出國家具有相對於社會各階級階層的「潛在自主性」。她認為,國家不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而是一套自為的制度組織。其具有自身的邏輯和利益,而不必與社會支配階級的利益和政體中全體成員群體的利益等同或融合。由於國家是具有獨立性的「組織結構」,所以國家統治者與社會各階級之間基於不同利益追求而形成了差異性的目標,國家與社會各階級的根本利益存在發生衝突的可能。

「回歸國家範式」認為國家面臨著不同與社會各團體的行動邏輯,向外意義上的安全邏輯和向內意義上的政治邏輯,使得國家成為社會政治生活中獨立的利益主體,由此形成了與各階級階層相區別的社會行動。進而,「回歸國家範式」在各具體研究領域的實證分析也為國家自主性的普遍存在狀態給出了案例性確證。

在「回歸國家範式」中,國家被作為具有獨立意義的行為主體,以此為中心考察社會政治其他各要素之間的關係。但要注意,國家自主性與國家理性並不是同一概念,對國家自主性的研究焦點不在於具有自主性的國家所制定的政策或表現出的行為是否理性,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或者國家某一階級、階層或團體的利益,其真正的關注點在於國家在處理經濟社會事務時是否能夠實現自主性,其行動是否具有獨立性,以及國家有沒有意志和能力實現其政策目標。

由於政治結構的差異,不同國家的自主性也存在著深刻差異,同一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或不同政策領域中的國家自主性性也不同。」回歸國家範式」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政治結構環境的變革而表現深刻的變動性。斯考克波認為:國家自主性不是任意政府體系中的一種固定不變的結構性特徵,它可以獲得也可能會喪失。危機的確可以藉由社會精英或者行政管理者促成政府戰略和政策的形成。

傳統政治學中作為抽象實體而存在的具有整體性特質的國家不再是分析的重心,整體性被降解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國家機構、政府官僚、政策制度等等可分析考察的具體要素。

國家自主性的普遍性、變動性、差異性,使其實際程度和後果只能從特定的政治系統和特定的歷史性國際環境的角度來分析和解釋。這種以社會事實為基礎的理論,不再進行絕對意義上的理論推演,而是以特定時空條件和社會情勢為基礎展開分析,國家自主性理論為構建國家中心理論範式奠定了理論基礎。

「回歸學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埃里克·A·諾德林格,在對社會中心論做了整體性的批判之後,建立起了三種國家自主性理論模型,論證了民主國家自主性的客觀存在。

1.國家自主性類型一:國家和社會偏好不存在分歧時,公共官員可以利用國家力量和資源強化社會利益集團的偏好使之與國家偏好一致,將自己的偏好轉化為權威性行動。

2.國家自主性類型二:存在部分分歧:官員可以通過有效的手段,導引社會利益集團改變按協同國家不一致的偏好,最後將偏好轉化為公共政策。

3. 國家自主性類型三:存在根本分歧:利用國家固有權力不顧社會集團的偏好,把自己的偏好上升為公共政策。

諾德林格沒有採用「主權」、「人民」等抽象術語定義國家,而是將其界定為「具有公共政策制定權的所有公共官員的總和」。所謂國家自主性,是指公共官員作為一個整體,在公共政策形成過程中,擺脫社會利益集團的約束,所發揮的獨立影響力和話語權。無論國家和社會利益集團的偏好存在根本分歧、部分分歧、還是沒有分歧,作為國家代表的公共官員都可以擺脫社會利益集團的束縛,獨立作出決策。

讀到這裡很多同學有這樣的疑問,認為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弱國家,那美國的自主性是否也很弱?從諾德林格來看,美國的自主性還是很強的,其國內社會集團的利益和國家利益實際上是一致的,往往不存在什麼分歧。但是一致的原因並不完全是因為商業利益,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國家背後掌握著軍事力量,即馬克斯?韋伯所說的國家是合法暴力的壟斷者,不僅僅是現代國家,傳統國家也是這樣。

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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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文獻實際上是對前兩篇文獻的批判。結構功能主義主要創始人阿爾蒙德對回歸國家學派做了公開回應,同時也反駁了「新國家中心主義」的基本論點,認為其對社會中心論的指責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站不住腳的,「新國家主義」未能提出認為有效的分析模式,對何為國家自主性的界定也相對模糊,對社會和國家之間的界定也相對片面狹隘。結構功能主義不相信國家主義者能夠創造出一個宏大而系統的國家理論,批評新國家主義試圖用國家能力、自主性、偏好去建構國家理論,但這些理論都是可變的,需要精巧的假設,尤其是在政策領域,比如社會政策、外交政策;因此解釋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理論成就沒有想像的那麼高。

很多學生不明白國家權力、國家能力和國家自主性之間的區別。歐老師指出,國家能力是國家通過制度安排來貫徹公共政策和協調社會生活的能力,而國家自主性則是國家能力的基礎。邁克爾曼將國家權力分為專斷權力(個別性權力)和基礎權力(集體性權力)。前者是指國家精英可以再不必與公民社會團體進行例化、制度化商談而有權採取行動的範圍,強調政策制定,支配色彩較濃。基礎權力是指,國家滲透公民社會,在領土範圍內有效實施其政治決策的能力,強調政策執行,支配色彩相對較弱。

西歐國家現代化構建的歷史表明,在現代國家的起步階段,由於政局不穩加之各種利益衝突加劇,這時一般強調增強國家的集權能力,國家構建的重點是強化專斷權力以樹立國家權威;但伴隨現代國家的逐漸成長,國家權威的相對穩固,限制專斷權力同時完善基礎權力成為國家建設的重點。此後,伴隨現代國家不斷成熟,專斷權力與基礎權力此消彼長,國家權力日趨理性化、民主化。在此過程中,追求國家的有效性,同時確保國家必要限度,成為國家構建的核心議題。這是西方的構建之路,也是歐老師上課所講到的權威的集中化和合理化問題。這也是我們國家在現代化構建過程中面臨的關鍵性問題,應該如何去處理集中和合理的問題,也就是專斷權力和基礎權力之間的關係。

不同的國家自主性解釋給出的定義也不盡相同,有時甚至存在衝突,但「回歸國家範式」的一個共同取向是:把國家自主性視為作為行動主體的國家依賴權力精英及其強大的官僚體系,把自身意志上升為權威行動以指導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國家往往是獨立於公民社會、不依賴於其他社會力量。所以,回歸國家範式對於國家自主性的定義主要是從專斷權力和基礎權力層面進行的。

雖然本次課程以探討「回歸國家範式」為主,但從第三篇文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結構功能主義對這種「新國家主義」的批判不無道理,將這兩種對立的觀點相提並論是想提醒我們注意克服狹隘的教條主義思維,避免只是把國家分成強弱的簡單二分法。對國家行為的研究不應該美化和高估國家的力量和效果。我們現在需要做的是更多地關注國家做了什麼,並發展出對國家行為、國家能力和國家自主性的前因後果的更好理解,而不只是關注國家應不應該做什麼。

(文/于歸)

參考文獻

1.Skocpol, Theda. 1985.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 In Peter Evans, 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 eds.,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3-37. 中譯本:《找回國家》,三聯書店2009.

2.Nordlinger, Eric A. 1981. 「State, Society and Public Policy」 in On the Autonomy of the Democratic Stat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1-41. 中譯本:《民主國家的自主性》,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

3.Almond, Gabriel A. 1988. 「The return to the stat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2, no. 3, pp. 853-874.

4.Nordlinger, Eric A., Theodore J. Lowi, Sergio Fabbrini. 1988. 「The return to the state: Critique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2, no. 3, pp. 875-901.

作者有話說:

文稿雖簡,初稿更拙,作者甚鈍,幸得歐樹軍老師從中斧正,不吝賜教,諸荷優通,再表謝忱。多勞費心,至紉公誼。

歐樹軍|國家理論的譜系——「法律與公共政策」課程大綱(2017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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