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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志:我在加拿大賴昌星案聆訊庭上作證 b

默里律師在快要結束他的引導提問時,還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默里律師說,賴的案件應該說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案件,據說中國政府一些重要領導人曾對此案作了批示,如果賴昌星夫婦返回中國並受到審判,你是否有可能接受委託出庭為他們辯護?如果你擔任賴昌星或其妻子的辯護律師,你或者你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否會受到不利的影響甚至報復?

在我作證的過程中,由於我與賴昌星夫婦相距僅兩三米,他們面對著我,我左側對著他們,所以我們也不時不自覺地互相觀望幾眼,這時聽著默里律師提出有關賴昌星的問題,我有意識地看了看賴昌星夫婦。賴昌星看上去比書報上的照片中顯得略瘦些,仍留著平頭,表情平淡;賴昌星的妻子曾明娜則顯得有些心不在焉。

聽完默里律師的提問,我回答說,一位律師是否能夠擔任某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是由雙方相互選擇和共同合議決定的。如果賴昌星夫婦回到中國並受審,他們中的一人要求委託我擔任其辯護人,在我的時間和精力允許的情況下(因為我畢竟是兼職律師,我的專職是從事法律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我當然會考慮並且很可能會願意擔任他們兩人之一的辯護人(依法我只能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人辯護)。至於說我一旦擔任了賴昌星或其妻子的辯護律師,我本人或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否會遭遇不利後果,我明確回答說那是根本不會發生的,中國法律充分保障律師依法辦理案件的權利,我也作為律師辦理過其他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從來沒有為此遭受過不利影響或打擊報復。在回答上述問題時,我注意到賴昌星在很關注地聽著。

在默里律師完成了上下午共約五個半小時的引導提問之後,終於輪到賴昌星的律師對我進行交叉詢問了。

賴昌星有馬塔斯和蘭金兩位律師。當天下午,馬塔斯律師因事沒有出席聆訊,賴昌星的律師一方對我的交叉詢問由蘭金律師一人包辦了。蘭金律師身材魁梧,約有1.8米,相貌粗獷,以庭上提問與辯論尖銳激烈、窮追猛打、毫不留情的火爆風格著稱,據說也是當地一位知名刑事律師。

蘭金律師在接下來約2小時里向我提出了30多個問題,基本上都不是關於我代理的福建遠華兩個案件的問題,而是圍繞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證、中國刑事訴訟的公正性、中國律師的作用等幾個方面展開的,其用意顯然在於削弱我在此之前回答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師引導提問時所作證言的證明力,希望把我界定為有中國官方背景或由中國官方指使或受中國官方意識形態影響制約者,把中國刑事訴訟說成是完全為政治服務而毫無公正可言,把中國律師的作用說成是配合司法機關查處犯罪而無獨立性。

蘭金律師所提的問題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是關於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證方面的問題。

蘭金律師問,按照你的簡歷,你參加了中國立法機關主持的中國刑法典的修改工作,這是否意味著你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人員?中國立法機關是否因此付給你工資或報酬?我回答說,中國立法機關很注意邀請專家學者參加立法工作,我也是以刑法學者的身份被邀請參加中國刑法典修改研擬工作的,我並不是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立法機關也不給我支付工資或者報酬。

蘭金律師又問,是誰請你來加拿大出庭作證的?他們如何找到你的?如何與你聯繫的?我據實回答了來加的前後過程。

蘭金律師在詢問中突然話鋒一轉,說據他了解,我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並要求我回答「是」還是「不是」。我是中共黨員,我認為如實回答這個問題也沒有什麼困難, 但在我看來他這個問題根本與本案無關,似不必回答。不過,移民部的默里律師站了起來,出人意料地說,我們鼓勵證人如實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認為這個問題的如實回答並不會對聽證有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回答說我是中共黨員,但我仍堅持認為這個問題與聽證會的內容沒有任何關係,畢竟我也是一位在許多案件中對證人進行過法庭盤問的律師,我有基本的法庭知識。

其次是關於中國刑事訴訟的公正性方面的問題。

蘭金律師問,中國法律中有沒有各國法律所普遍認可的「無罪推定」的明文規定?我回答說,中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然尚未載明無罪推定的字眼,但相關規定中顯然是採納了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的。

蘭金律師問,那麼你是否聽說過「沉默權」這一現代刑事訴訟中的概念,中國法律對此有無明文規定?我回答說,中國法律現在對「沉默權」還沒有明文規定,但這一概念近年來正在中國刑事法學界進行熱烈討論,這也許是未來不久中國《刑事訴訟法》發展完善的方向。

蘭金律師問,根據中國刑法第67條(自首)、第68條(立功)、第78條(減刑的條件)的規定,在中國,要成為一個明智的律師,就應主動告訴其委託人他能做的最佳選擇就是投案自首、坦白罪行,你同意我的看法嗎?我回答說,這三個條文是中國刑法中因犯罪人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刑罰執行中有重大立功表現而從寬裁量刑罰或減輕原判刑罰的規定,並不能從中看出鼓勵律師勸說其委託人投案自首、坦白認罪的意思,當然,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釋自首、立功制度的含義,至於是否自首、立功,最終還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

再次是關於中國律師的作用方面的問題。

蘭金律師分別問到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偵查階段之後才有權聘請律師,中國《刑事訴訟法》是否規定在一些重案中律師會見他的委託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陪同,等等。我都一一針對其錯誤的理解,做了相應的法律條文的解釋。

蘭金律師又問到,按照你的簡歷,作為兼職律師,你辦理過上百件刑事案件,那麼,你是否曾為犯有反革命罪的人擔任過辯護律師?我回答說,首先我要糾正蘭金律師的說法,中國現行刑法中並沒有「反革命罪」的罪名,中國1997年的新刑法典已用「危害國家安全罪」代替了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革命罪」;其次,我本人迄今沒有為這類案件作過辯護,其原因是這類犯罪在中國的發案率極低,也沒有人曾要求委託我為這類案件辯護。

當天傍晚休庭後,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和司法部官員與我在附近一家酒店的咖啡廳聚談,他們真誠地對我的出庭作證表示感謝,並一致認為作證情況比較理想。

加拿大司法部高級律師愛斯塔·瑞斯尼克女士還告訴我說,在休庭後,蘭金與她交談時稱,看來中國的確有一套刑事法律制度。她說這是本案此次聆訊以來,賴昌星的律師首次承認中國有其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次作證:主要圍繞中方法治缺陷而展開

兩個多月後的10月23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6時30分,在同樣的地點,我第二次在加拿大出席了難民事務委員會關於賴昌星難民資格的聆訊庭,並接受交叉詢問。這一次,賴星昌的律師同樣主攻中國法律缺陷,賴星昌引渡回國是否會被判死刑成為焦點。

蘭金律師的交叉詢問,是當天庭上的重頭戲。看來蘭金律師對10月23日的詢問作了充分的準備。他自上午後半段詢問直至下午近4時所詢問的40餘個問題,充滿了火藥味與敵視性,主調就是試圖說明中國的司法制度和律師制度是不公正的。

蘭金律師問道,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就要執行死刑,這是否意味著罪犯在死緩期間只要犯很輕的故意罪,如故意輕傷害、脫逃、盜竊罪等,就會被執行死刑?

我回答說,中國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是旨在有效地減少死刑實際執行的行之有效的刑罰制度,雖然法條中規定在死緩期間再犯故意罪就要執行死刑,但司法實務中掌握得很嚴格,對死緩犯的監管措施也很嚴密,加之死緩犯求生的本能和監管機關的感化教育,因而死緩犯因在死緩期間又故意犯罪而被執行死刑的非常罕見。 可以說,多年來,中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有99.99%沒有被執行。

蘭金律師又問,根據你所了解的中國律師界的執業情況,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機關公正對待是個別情況還是普遍情況?受到公正對待的比例大約是多少?我回答說,按照我的了解,中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機關公正對待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這個比例我估計在90%以上。

這時,蘭金律師提交了一份載於中國全國律協主辦的《中國律師》2001年第3期上的一篇署名文章《權威部門評價律師職業狀況新刑訴法實施後律師刑事訴訟執業難》。這篇文章是作者根據2000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赴六省區檢查並委託其他六省區人大常委會調查之後所作的專題報告寫成的,列舉了中國新刑訴法實施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比較突出的問題。

蘭金律師向聆訊庭提交的是由女助手摘譯的英譯本。將這些問題詳細宣讀後,他問我這是不是中國律師實務中的狀況?這樣的狀況為什麼與我所說的受到公正對待的情況差別懸殊?

這的確是個棘手的難題,因為這不是一般的文章,而是我國立法機關組織的範圍很大且時間很近的執法調查,具有權威性。但我在蘭金律師宣讀文章時,發現蘭金律師只譯了律師執業存在問題方面的敘述,而對該文章開頭的「總體好」的那部分內容(即從宏觀上正面肯定法律改革和司法改進的部分)隻字未提,也未譯出。

於是我在回答時先不理睬蘭金律師詢問的內容,而是提出其庭上宣讀和翻譯只盯住有問題的一面而有意無視好的一面的做法,是片面的、不客觀的。蘭金律師爭辯說任何人表述觀點時總有其片面性;我當即反駁說,你表述觀點可以有你的傾向性和片面性,但你向聆訊庭提供證據材料不應當有意片面、斷章取義。

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師也馬上站起來發言,對蘭金律師片面提供證據的做法提出質疑,與我配合。

此點提示當即引起聆訊庭兩位審裁官的注意與不滿,他們除對蘭金律師斷章取義的提問和翻譯表示不妥和不能接受外,馬上決定臨時休庭幾分鐘,對此事商議裁決。

他們回到聆訊庭後即宣布了下述裁決意見:鑒於蘭金律師向庭上提供的英譯本系片面的摘譯,因而不允許蘭金律師再就這篇文章的內容向我提問,我也不必回答。而且要求蘭金律師已向庭上呈交的關於中國律師狀況的中文文章及其他準備提交的中文材料,均必須全文譯成英文提交才能在案件審裁中予以考慮。

蘭金律師當時真有點氣急敗壞,雖然也明白是自己違反了向庭上提交證據的規則,但還是有些不甘心,遂向庭上抗議說這樣的裁決使得他無法削弱我的證言的證明力了,要求就此文章內容繼續向我發問。但主審審裁官當即明確表示不許可,蘭金律師只好作罷。

在蘭金律師的詢問結束後,難民事務委員會聽證官白布考克女士和聆訊庭審裁官又向我作了簡要的詢問,共詢問了約10個問題。白布考克女士的提問主要關注的是賴昌星若回中國受審獲得律師辯護的問題。

審裁官的詢問則主要關注的是我的律師經歷及中國刑法中的死刑、死緩問題,諸如:你擔任辯護人出席過哪一級法院的法庭?你除北京外有無出席過其他大城市的法庭?中國宣告死緩案件占判死刑案件的比例?等等。對這些問題我均作了實事求是的回答。

下午16時30分,我完成了作證。主審審裁官宣布休庭。

翌日即10月24日,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師和劉淑華女士來酒店看望並與我話別。對於我10月23日出庭作證的情況,默里律師說他本人及公民移民部其他有關官員均表示滿意,認為作證是相當成功的,「賴昌星的律師並未從你這裡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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